条例修订心得体会(模板17篇)

时间:2023-11-18 05:50:09 作者:碧墨 条例修订心得体会(模板17篇)

心得体会是通过对某一事物、经历或学习过程的反思和总结,形成的个人体验和领悟的文字表达,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事物的理解,提升自我认知。接下来是一些关于生活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

党章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条例》,对党的基本原则、组织制度和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以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需要。通过学习这一重要文件,我深深感受到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坚定决心,也对今后的党内建设和事业发展有了更深的思考。下面我将从党的领导核心、党的组织制度、党风廉政以及党员培养教育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条例》明确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内核心地位,并将其思想载入党的章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更加集中、统一、坚强的领导制度体系的确立。这体现了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意义,更加凝聚了全党的思想认同。作为党员,我们要始终坚守党的领导核心,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和传播者,积极践行党的领导,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事业增光添彩。

其次,《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条例》还对党的组织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其中,对党组织建设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此外,新的条例还明确了党委的领导责任和党内组织生活的要求,提出领导干部要带头制定经常性组织生活制度,并开展民主评议等制度。这些修订对于推进党的组织建设和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党员始终保持党性,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出更加坚强有力的党组织。

再次,新的条例提出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党的纪律。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员形象的重要方面,也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新的条例对党员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党员始终保持为民守廉、勤政为民的原则,并对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党的廉政建设是事关党的生命力和群众衷心拥护的重要方面,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严守党的党风,以身作则,带头树立良好形象。

最后,新的条例对党员培养教育也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强调党的培养教育工作在党务部门和各级党组织中的重要性。党员培养教育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培养党员的党性修养和提高党员素质的关键环节。根据新的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内外培养教育资源的整合,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党员培养教育体系。党员要积极参与培养教育,增强自己的党性觉悟和政治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行动能力,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而言之,《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条例》对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一条例,自觉遵守党的要求,传承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在新时代的长征路上,我们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勇于担当,发扬党员的模范作用,奋力推进党和国家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xx年2月2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3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张凯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内外兼修,管服并重。内强业务素质,外强服务水平。三是要从严治党,合理定位、明确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建好组织带好队伍,苦干、实干、巧干。

此次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所谓民族——国家宗教,是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传统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发展而来,是古典宗教的第一个阶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迹,同时也具备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民族——国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点,这是它区别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处。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国家宗教是具有强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这种特色表现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民族——国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本民族——国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语言、地域和生产方式使其具备了共同信仰的客观基础,它必然自发地导致统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历史过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管理规定了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为全民的强制性义务。无论何人都依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典信奉统一的和官定的神灵,没有个人选择的余地。在文明社会之初的中国、埃及、希腊、印度、巴比伦等民族和国家中,其民族——国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据此,有的宗教虽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并仅为其中的部分成员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备全民性,便不能归属于民族——国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例如中国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宗教信仰,但它从来没有达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为民族——国家宗教。在历史上,有的民族或国家由于社会变迁、宗教发展及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相互接触交流的冲击,其民族——国家宗教虽继续存在,并保持着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却越来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这同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民族——国家宗教的资格。印度的婆罗门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属于这种类型。有的民族尽管因古代国家灭亡四处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国家宗教却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员的共同信仰,因而它还是一种民族宗教。犹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国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在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及国家统治等各方面的差异,又决定了民族——国家宗教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只属于本民族或国家成员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国家,一般不对外传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国家所特有的社会条件制约,而且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了它缺乏广泛的适应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国家的及相类似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中生存。这使得民族——国家宗教的命运同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波斯人和希腊马其顿人征服了两河流域的古代巴比伦王国之后,巴比伦宗教也逐步消亡了。古罗马人对希腊的入侵导致了古代希腊宗教的消失。波斯的玛兹达教也是随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来在民族和国家获得独立之后才又东山再起。

宗教信仰与民族意识的一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识的民族意识也在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共同性基础上逐渐成熟起来。在文明社会之初,政教合一体制使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它深深地渗透到了民族的观念和情感中,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的群体意识与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表里,在宗教的观念和情感中体现着民族的认识、心理和情感,体现着整个民族及其成员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准则;而民族意识中也包含着宗教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包含着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和规范。因此,整个民族国家的成员都把自己的民族——国家宗教视为正统的文化传统和价值根据,并从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动力和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意识的关系同原始宗教与氏族意识的关系颇为相似,它们都是政教合一体制的结果。例如,注重血缘关系、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代汉族就是同民族——国家宗教即儒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设教的基本教义相一致的,其中渗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诸神分级的出现。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阶段,每一类事物和每一种现象都有各自的神灵,这些神灵的灵力极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职。它们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没有隶属服从关系。随着社会发展与实践能力的增长,人们的接触面增大了,视野拓宽了,理性能力增强了,这使他们能够从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中,发现其间内在的联系与多样性的统一。尤其是农业和畜牧业之间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人们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响着自己所从事的专营生产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现象上,而不再重视其他无关紧要的东西。这种变化反映在宗教观念上,便是原来特殊的、分散的神灵被逐步统一起来,一些神灵合而为一,一些神灵被转换了职能,一些神灵则被赋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职能。比如随着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现了地域性的保护神即“社神”。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综合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多种神灵及其职能,成为掌管人畜兴旺、五谷丰登及地区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腊,自从航海业在希腊人的生活中获得特殊意义后,原来的陆神波塞冬就变成了保护航海业的海神。随着农业的出现,牧神变成了农神,狩猎女神变成了丰收女神。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这种状况随社会组织的兼并统一而越来越加剧,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备多种职能的主要神灵。

神性的增强和职能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神灵之间神性和职能的对比与差异,从而产生大小强弱之分。特别是由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社会等级差别,更是必然在宗教观念中留下其影像。于是,神灵之间也被组织和统一起来,构成了一定的秩序,并且相互具有了等级关系。至上神以超越众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现了,成为神灵世界的主宰与君主,众神则隶属于至上神,作为它的官僚和下属。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民族——国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如中国传统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统帅诸神的最高神灵,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刮风、打雷、下雨的记载。印度婆罗门教信奉梵,它是万物的根本和万因,毗湿奴、湿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显现,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阶段的各种化现。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余诸神均受其统辖。古希腊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奥林波斯山上众神的领袖,它主宰着整个自然与社会的秩序。

在历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古代埃及宗教虽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随着统一王国的政治中心的变化而轮换的。当某个地区成为首都所在地的时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为全国的最高神。古代巴比伦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轮换的,但其原因却是由于外族的入侵,入侵者总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变为被征服的民族国家崇拜的最高神。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恶二神,在下诸神依此分为光明与黑暗两个对立集团,是一种二元至上神教。犹太教则信仰唯一神耶和华,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国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但是,所有这些民族——国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等级制度。

保护神与至上神的统一。保护神崇拜早已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中,并且是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内容。不过,原始的保护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后来随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出现产生的地方保护神也是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它们都带有一定的自然特性。但随着联合诸多部落的部落联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国家产生时期政治统治的需要,保护神崇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容,人间的政治关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在社会生活组织相互兼并的历史过程中,保护神的兼并也同宗教信仰的兼并一道在同时进行。国家将全民族的信仰统一于统治阶级的宗教,这种统一在其特定的表现形态上,就是以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去统属其他族的保护神,尔后又发展为整个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并成为全民的崇拜对象。为了增强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的神圣性,强化全民对这一保护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于是,与统治者在尘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护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为至上神灵。其他族的神灵则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并,或是被置于最高神的统治之下。这样,在民族——国家宗教中,保护神与至上神合而为一,成为世界的创造者和本民族的保护者,兼有双重身分。

中国儒教崇拜的天、希腊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阳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犹太教崇拜的耶和华,都是统一了民族国家保护神和最高创世神的二元神。不过,由于这些最高神同时又是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因而它们的王国绝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国家领城,在此界线外,由其他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统治。这就是说,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的至上意义极为有限,仅仅适用于本民族的范围,只是针对被统治者原有的保护神而言的。所以,它的存亡直接与民族国家的存亡联结在一起,取决于它自身的保护能力。古代巴比伦、埃及、希腊以及波斯等许多民族和国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于它们作为民族和国家的保护神而随民族或国家的丧失而被消亡的。

神权与君权的结合。氏族首领和部落酋长往往同时也是宗教首领和祭祖主祭人,但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带领本氏族部落全体成员侍奉神灵的首领,而不意味着他与神灵之间具有什么特殊关系,被赋予了什么特权。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出现了首领把自己提升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权人物,从而将祭天大权独揽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不断发展,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便进一步产生了民族国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护神与至上神联系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这样一来君王便成为至上神的后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秘。

据史料记载,中国至少从周代开始就把帝王称之为“天子”即上天的儿子。古埃及的国王都把民族——国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视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保护神,自称是至上神的儿子。巴比伦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间统治者,认为他们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视为历代天皇的始祖,并尊天皇为人神。在罗马帝国的君主政体出现后,亦将其君王诉诸宗教臻于神圣化,产生了“帝王神”崇拜。苏拉被视为神之骄子,凯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为自己举行了封神仪式,屋大维也接受了“奥古斯都(神圣者)”的称号。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也被赋予了神圣的来源,君权由神所授。于是,君王便成为天然的民族国家的成员必须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灵。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国家宗教的最高首领和祭祖活动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资格带领众人祭祀至上神。至此,君权与神权结合起来了,政治特权与宗教特权也结合起来了,君王集所有权力于一身,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民族——国家神圣的专制者。这种区别于原始社会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现,不仅表明了人类社会在阶级和民族形成之后新的国家政治的产生,而且也体现了宗教内容向社会化方向发生的转折。

中国在古代宗教即产生了君权神授的观念,认为君王统治万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来化育人类的,它体现了天的意志。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权神授说,把天皇当作天照大神统治人间的代表,强调每一国民均应唯其圣渝是从。巴比伦的亚述尔国王总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动都说成是最高神亚述尔的决定,声称自己不过是神意的执行官。印度婆罗门教认为婆罗门是为护持“达摩(圣法)”而生,因而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

当然,在古代的民族——国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实行国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兴旺时期的罗马帝国就是典型。这主要是因为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扩大,使它的民族——国家宗教不断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国家的宗教信仰的冲击,不得不过份依赖国家强力来维护自身和统一意识形态。同时,帝国的强盛使帝王的权力也极度膨胀,超过了宗教所能制约的界线。所以,罗马的民族——国家宗教便完全成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权为王权所支配。

僧侣阶层与规范形式的产生。为了适应宗教变化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大量专职的巫祝产生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宗教为职业的特殊社会阶层。他们不仅是民间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尤其是协助君王进行民族国家祭典,并为统治阶级运用宗教在意识形态上控制全体社会成员出力的特殊工具。这个阶层同民族国家的政治领导集团一道,形成了集神权与政权于一身的君主专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会中也享有相当的特权。

据文字记载,中国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现了职业宗教者,并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录风雨)、巫(行术作法)、祝(司祈祷乃至祭祀)的分工。在印度婆罗门教所维持的种姓制度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婆罗门就是世代相传、自成一体的祭司阶层。古代罗马帝国的祭司团亦由来已久,在原始公社时期便已开始形成。最古老的祭司团有司掌历法和节期的“彭提菲克斯”,担任信使和外交任务的“费齐亚利斯”,专管占卜的“奥古尔”,主持祭献仪式的“雷克斯•萨克罗鲁姆”,侍奉女神维斯塔的“维斯塔利斯”等。罗马王凯撒、屋大维及其后继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职位。古巴比伦人为了侍奉神灵,产生了一大批专门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职人员,其中有传达神启和解释经文的高级祭司,有为歌颂神、安慰神而诵唱赞美诗和哀歌的音乐神,还有为神制作食物的厨神,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卧室睡觉的侍者等等。另外还有被认为是侍奉神的人间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献身于神圣而卖淫的神娼。在城邦时期,祭师是城邦统治集团的核心,统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领。后来祭司形成了专门的贵族集团,甚至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发生冲突,曾参与过阴谋篡位、朝代兴替、私通外国等重大政治事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民族——国家宗教的正统性及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僧侣们根据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义,对宗教的礼仪和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补充。使之统一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为核心的礼仪典章和组织制度,使民族国家在行为和组织方面具有了规范化的形式。

在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古代民族国家中,这种宗教规范与政治制度相统一,不仅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宗教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是对他们全部社会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成为直接维持政治统治秩序的有力工具。印度婆罗门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规范,并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中国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关于宗教仪式的各种规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这些规范将宗教与政治和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直接起着维护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孔子所极为推崇的周礼就是这种政治化和伦理化了的宗教规范的样本。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学者归为典型的仪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师控制的正确的规范化仪式动作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对神灵信仰的虔诚。摩西在创建犹太教的时候,一开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诫》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规定了宗教的信条和礼仪,又规定了行为准则;既建立了宗教体制,又建立了社会的结构和国家的律法。

神学理论与宗教典籍的形成。原始宗教作为一种自发产生的自然性宗教,长于行动而拙于思考。除了简单而零散的宗教观念和充满幻想色彩的神话传说外,没有抽象、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宗教典籍。在民族国家出现后,人类理性思维能力的进步和职业宗教者阶层的产生构成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为创立神学理论奠定了基础。僧侣们首先从对纷繁杂乱的原始宗教观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统一和确定了的关于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话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教义体系和初步的神学思想,使宗教观念被理论化,从而产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学。

神学理论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在民族国家内部宗教观念的统一和巩固,标志着原始的、粗糙的和自发的宗教观念已为新的、精致的和人为的宗教神学所取代,而且意味着宗教的说服力和欺骗性的增加,更易于通过对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维护和发展宗教信仰。同时也为人们根据社会和自己需要的变化修改宗教教义、重新解释宗教观念提供了可能。这一方面使宗教对社会的适应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内部在观念上分裂的可能性,从而各种教派和宗教从此层出不穷。

随着文字的产生,在有些文化达到较高程度的民族国家中出现了叙述神学理论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学往往成为最早的文字记载的内容。在中国的甲骨文中,记载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宗教观念和祭祀仪式的,而叙述占筮理论的《易经》则是最古老的著作。古代印度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内容的专门著作《梨俱吠陀》。婆罗门教产生后,又编著了三种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它们构成了古典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义和信仰的基本内容。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经卷的断纸残篇保留下来。古巴比伦流传下来的文化资料也是以宗教的内容为主。实际上,古希腊哲学也是宗教理论的一种延伸,其中一些派别的学说甚至直接就是一种神学,如毕达哥拉斯派。

随着“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的深入开展,12月23日,奎屯市北京路街道穗丰园社区组织辖区维、哈、回、东乡、汉族等民族的部分人员在社区会议室召开了“学习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谈体会亮观点稳立场见行动”座谈会。

会议首先向参会人员概要讲述了穗丰园社区在民宗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中所做的六项活动内容及所见成效。其次是治保会、综治专干分别组织大家学习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根本任务和一些基本政策、法规知识。采取宣读、讲解的方式,使参会人员听清、弄懂学明白。会上参会人员踊跃发言,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提高了参会人员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理论水平,拓展了他们的知识面,大家纷纷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民族团结的表率,并畅谈党的民族政策好,祖国好,主动表示回去后积极做好身边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共同开创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座谈会在共产党好、政府好的赞美声腔中圆满结束。

一是开展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知识测试。编印巩留县民宗局第二次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测试100题,内容涉及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等相关内容,组织全局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考试,增强了学习效果。

二是写一篇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主题的心得体会。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掀起学习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热潮,并要求全体领导干部每人一本学习笔记。建立学习园地,每人撰写一篇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主题的心得体会。

三是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召开动员会,邀请州党校教授,组织全县各乡(镇)场政法书记、统-战民宗干事、成员单位、爱国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举办了专题培训,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通过这的学习,首先,让我们搞清楚了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民族,二者有何关系;其次,对新疆的发展史有了初步的了解。最让我们感到高兴的是,这们课的学习方法,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学习方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放映的幻灯片,让一些枯燥乏味的历史课变得有趣味,也让我们很容易就记住了重要的历史事件,对新疆以及新疆历史有了更深的了解。尤其让我这样的内地同学感受到了新疆历史的源源流长,加强了对新疆的热爱。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们也得出了一个结论: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决不容许任何敌对势力把新疆从祖国怀抱分离出去。我们是中华民族的儿女,我们有维护祖国和平统一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我们青年一代,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外来的糟粕的思想所侵蚀,为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我们的力量。如果按传统的学习方法,我们就只能从课本上了解到简单的新疆的民族迁徙与发展变化,历史上各族人民对新疆的开发及当代新疆民族概况,就不会知道一些历史事件的发展始末,但通过看一些视频及幻灯片,让我们深深的了解了历史事件的起因、发展和结果。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多种宗教的地区,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臵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地团结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调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必须信赖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而共同奋斗。新疆现有信教群众1000多万人,宗教活动场所2.44万座。其中,清真寺2.42万座,佛教寺庙53座,____教堂(活动点)186座,天主教教堂(活动点)20座,东正教教堂(活动点)3座,道教宫观3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名,其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约2.8万名。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党和国家的正确引导下,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区现有各级爱国宗教团体100个,其中各级伊斯兰教协会89个,佛教协会8个,____两会(基督____自”爱委会、基督____)3个。目前,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宗教人士有1800多人,他们代表广大信教群众参政议政。

在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套符合新疆实际的办法与机制。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管理和培训的工作机制:从新疆实际出发,自治区党委、政府把爱国宗教人士作为肩负特殊使命的非党基层干部来对待,坚持“政治上信任、信仰上尊重、工作上依靠、生活上关心”,制定和完善了爱国宗教人士聘用、管理、培训、生活补贴发放等制度;建立健全爱国宗教人士培训工作机制,形成了自治区、地州市长年集中培训,县乡村定期或不定期学习培训,根据形势任务有针对性地特殊培训三个层次的大培训格局。给任职满3年、考评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目前,全区享受生活补贴的宗教教职人员已达到93%以上。通过多措并举,基本上形成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使他们成为一支抵御渗透、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乌鲁木齐“7〃5”事件中,不但没有宗教人士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且爱国宗教人士还积极与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作斗争,这证明我们的宗教工作特别是对爱国宗教人士的培训教育是富有成效的,广大爱国宗教人士是完全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

加强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和平解放后,新疆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实行政教分离,着重加强了爱国宗教人士的思想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坚定不移地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臶,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作为爱国主义最现实、最生动的教材。按照中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宗教人士定期学习制度,举办各级政策、法律培训班,开展“三爱一守”(爱国、爱教、爱社会主义、守法)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宗教界“双五好”评选表彰活动,形成了县级每年一次,地、州、市级每三年一次,自治区每五年一次的评选表彰制度。

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大力推动伊斯兰教界“解经”工作,在积极配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做好新卧尔兹编写工作的同时,大力组织宗教界爱国人士根据新的历史条件,编写新卧尔兹,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宗教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在全区各清真寺推广《新编卧尔兹演讲集》和《卧尔兹选编》,规范讲经内容,把宗教讲坛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加强对讲经坛的管理。积极教育和引导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崇尚科学,学科学,用科学,依靠科学技术劳动致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努力把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导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上来。坚持大力宣传和积极推广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更多信教群众走科技致富之路。

张春贤书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上提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报告第五部分指出稳定是新疆的大局。说到:当前,新疆社会大局总体稳定、总体可控、总体向好,但稳定的基础仍很脆弱,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中央提出的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的正确论断;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定工作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做到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保持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报告还提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我们要全面正确理解和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威胁,利用非法宗教活动作掩护是“三股势力”进行分裂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他们煽动宗教狂热,极力向群众灌输宗教极端思想,企图挑起宗教冲突,煽动民族仇恨,制造社会动乱。多年来反分裂斗争的实践证明,暴力恐怖活动的背后一般都有非法宗教活动的影子。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各种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从源头上查找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切实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坚决制止的同时,在处理上以教育为主,坚持进行耐心的教育和引导;对那些顽固坚持错误立场、不服从政府依法管理的破坏分子,给予严肃处理;对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危害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毫不手软,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其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坚决绳之以法。这些做法有效地遏制了非法宗教活动的蔓延,抵御了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把宗教事务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党的宗教政策在新疆的成功实践,促进了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发挥,充分证明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性。在本月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作为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刻苦学习党的各种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并付之于日常工作事务中。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一、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在历史上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具有产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加深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四、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神论者。

五、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有些地方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预教育、婚姻等行政事务,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影响国家的团结和稳定。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就是要让我们宗教干部更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宗教的有关知识,要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我们要更加明白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

六、宗教工作努力的方向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宗教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论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在工作中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苦干、实干、巧干。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宗教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全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随着“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的深入开展,12月23日,奎屯市北京路街道穗丰园社区组织辖区维、哈、回、东乡、汉族等民族的部分人员在社区会议室召开了“学习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谈体会亮观点稳立场见行动”座谈会。

会议首先向参会人员概要讲述了穗丰园社区在民宗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中所做的六项活动内容及所见成效。其次是治保会、综治专干分别组织大家学习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根本任务和一些基本政策、法规知识。采取宣读、讲解的方式,使参会人员听清、弄懂学明白。会上参会人员踊跃发言,畅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提高了参会人员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理论水平,拓展了他们的知识面,大家纷纷表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做民族团结的表率,并畅谈党的民族政策好,祖国好,主动表示回去后积极做好身边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共同开创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座谈会在共产党好、政府好的赞美声腔中圆满结束。

一是开展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应知应会知识测试。编印巩留县民宗局第二次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测试100题,内容涉及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等相关内容,组织全局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考试,增强了学习效果。

二是写一篇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主题的心得体会。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掀起学习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的热潮,并要求全体领导干部每人一本学习笔记。建立学习园地,每人撰写一篇以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为主题的心得体会。

三是开展一次专题培训。召开动员会,邀请州党校教授,组织全县各乡(镇)场政法书记、统-战民宗干事、成员单位、爱国宗教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举办了专题培训,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通过这的学习,首先,让我们搞清楚了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民族,二者有何关系;其次,对新疆的发展史有了初步的了解。最让我们感到高兴的是,这们课的学习方法,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学习方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放映的幻灯片,让一些枯燥乏味的历史课变得有趣味,也让我们很容易就记住了重要的历史事件,对新疆以及新疆历史有了更深的了解。尤其让我这样的内地同学感受到了新疆历史的源源流长,加强了对新疆的热爱。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们也得出了一个结论: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决不容许任何敌对势力把新疆从祖国怀抱分离出去。我们是中华民族的儿女,我们有维护祖国和平统一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我们青年一代,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被外来的糟粕的思想所侵蚀,为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我们的力量。如果按传统的学习方法,我们就只能从课本上了解到简单的新疆的民族迁徙与发展变化,历史上各族人民对新疆的开发及当代新疆民族概况,就不会知道一些历史事件的发展始末,但通过看一些视频及幻灯片,让我们深深的了解了历史事件的起因、发展和结果。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所谓民族——国家宗教,是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传统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发展而来,是古典宗教的第一个阶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迹,同时也具备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民族——国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点,这是它区别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处。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国家宗教是具有强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这种特色表现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民族——国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本民族——国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语言、地域和生产方式使其具备了共同信仰的客观基础,它必然自发地导致统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历史过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管理规定了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为全民的强制性义务。无论何人都依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典信奉统一的和官定的神灵,没有个人选择的余地。在文明社会之初的中国、埃及、希腊、印度、巴比伦等民族和国家中,其民族——国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据此,有的宗教虽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并仅为其中的部分成员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备全民性,便不能归属于民族——国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例如中国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宗教信仰,但它从来没有达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为民族——国家宗教。在历史上,有的民族或国家由于社会变迁、宗教发展及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相互接触交流的冲击,其民族——国家宗教虽继续存在,并保持着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却越来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这同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民族——国家宗教的资格。印度的婆罗门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属于这种类型。有的民族尽管因古代国家灭亡四处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国家宗教却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员的共同信仰,因而它还是一种民族宗教。犹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国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在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及国家统治等各方面的差异,又决定了民族——国家宗教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只属于本民族或国家成员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国家,一般不对外传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国家所特有的社会条件制约,而且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了它缺乏广泛的适应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国家的及相类似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中生存。这使得民族——国家宗教的命运同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波斯人和希腊马其顿人征服了两河流域的古代巴比伦王国之后,巴比伦宗教也逐步消亡了。古罗马人对希腊的入侵导致了古代希腊宗教的消失。波斯的玛兹达教也是随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来在民族和国家获得独立之后才又东山再起。

宗教信仰与民族意识的一致。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识的民族意识也在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共同性基础上逐渐成熟起来。在文明社会之初,政教合一体制使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它深深地渗透到了民族的观念和情感中,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的群体意识与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表里,在宗教的观念和情感中体现着民族的认识、心理和情感,体现着整个民族及其成员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准则;而民族意识中也包含着宗教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包含着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和规范。因此,整个民族国家的成员都把自己的民族——国家宗教视为正统的文化传统和价值根据,并从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动力和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意识的关系同原始宗教与氏族意识的关系颇为相似,它们都是政教合一体制的结果。例如,注重血缘关系、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代汉族就是同民族——国家宗教即儒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设教的基本教义相一致的,其中渗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诸神分级的出现。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阶段,每一类事物和每一种现象都有各自的神灵,这些神灵的灵力极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职。它们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没有隶属服从关系。随着社会发展与实践能力的增长,人们的接触面增大了,视野拓宽了,理性能力增强了,这使他们能够从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中,发现其间内在的联系与多样性的统一。尤其是农业和畜牧业之间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人们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响着自己所从事的专营生产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现象上,而不再重视其他无关紧要的东西。这种变化反映在宗教观念上,便是原来特殊的、分散的神灵被逐步统一起来,一些神灵合而为一,一些神灵被转换了职能,一些神灵则被赋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职能。比如随着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现了地域性的保护神即“社神”。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综合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多种神灵及其职能,成为掌管人畜兴旺、五谷丰登及地区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腊,自从航海业在希腊人的生活中获得特殊意义后,原来的陆神波塞冬就变成了保护航海业的海神。随着农业的出现,牧神变成了农神,狩猎女神变成了丰收女神。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这种状况随社会组织的兼并统一而越来越加剧,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备多种职能的主要神灵。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和实践活动,滁州市宗教事务局于xx年2月2日举办“学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市宗教局机关干部,各县市区民宗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1-2名宗教工作干部共计3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市宗教局局长庆德超作了重要讲话。

本次宣讲培训会邀请滁州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张凯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与依法行政为主题送法制课。

宗教科科长周仕军作了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解读辅导,重点讲解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十九大报告中对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阐述,结合新旧《条例》变化,对xx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基本原则、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讲解,授课后,各县(市、区)1名同志进行了发言交流。周仕军科长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涉及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了解答,进一步加强了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理解和认知。

庆德超指出,一是要发挥民族宗教工作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管理和服务的理念、有所为有所不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二是要内外兼修,管服并重。内强业务素质,外强服务水平。三是要从严治党,合理定位、明确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建好组织带好队伍,苦干、实干、巧干。

此次培训暨学习心得体会交流会活动,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思想觉悟,同时加强了宗教工作干部之间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干部处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学习,大家纷纷表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较好适应了宗教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用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加强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积极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宗教工作干部的社会责任,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不懈奋斗。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我我学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之后,感到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代表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宣布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当然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奉宗教。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通过学习我加深了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观点。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我想,我们党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于对宗教本质的深刻认识。因为宗教是意识形态范畴,是长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消除,宗教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影响。

通过学习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有的干预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强迫青少年和学生信教,教唆学生非法学经,甚至和民族分裂联系在一起,利用部分群众的无知,歪曲宗教教义,煽动宗教狂热,蓄意制造民族矛盾,打击和迫害爱国宗教人士和干部群众,成为影响新疆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在新疆,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就是讲政治的具体体现。

通过这样系统的学习,使我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认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掌握了一些处理复杂民族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我想县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要让我们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和依法运用政策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修订条例解读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修订条例的解读会议。在会上,专家学者深入浅出地解析了修订条例的背景、内容和意义。通过参与与交流,我深受启发,对修订条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体会。本文将结合会议内容和自身经历,分享我对修订条例的解读心得体会。

首先,修订条例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时代在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变化。旧有的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修订条例是对现有法律的完善与进步。通过修订条例,我们可以使法律更具针对性和前瞻性,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此次修订的条例,针对现代社会发展所衍生的新问题以及新形式,增补和修改了许多内容。这为我们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助于解决社会面临的新问题,推动社会的进步。

其次,修订条例要紧跟法治理念。法治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石,它对于社会和个人有着重要的意义。修订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国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与努力。修订条例的内容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修订条例,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的底线,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修订条例要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法律只有被社会大众了解和遵守,才能真正起到约束和保护的作用。修订条例对法律宣传与普及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实施措施,使更多的人了解和遵守条例。其次,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在教育中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约束力。最后,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水平,确保社会各界都能遵守法律。

第四,修订条例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修订条例的出台,不仅是为了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在修订条例之后,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积极履行监督和执行职责,确保修订的条例得到切实的落实。

最后,修订条例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间的联系与合作越来越频繁。修订条例也要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相关组织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使法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只有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总之,修订条例是对时代要求和法治建设的回应,对于促进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修订条例的字面理解上,更应该注重其背后的深层含义和实践意义。只有通过实际行动落实修订条例,才能真正做到法治有力、法治有序、法治有信,并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条例》本身几乎每条都同时体现权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条例》第一章第二、三、四条,对宗教界如何遵守的重大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对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内容;对如何开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对如何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如何举办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宗教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如何申请登记,宗教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如何建立并备案,宗教场所内部应建立哪些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接受捐献,宗教场所怎么举办大型活动,拟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何申报批准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和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职务如何备案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中,对宗教财产使用、确权、管理以及注销、变更、终止和财务管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赋予宗教界义务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是具有法律效能的,因此也是应当必须严格执行的。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如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一条对公民集体宗教活动作的规定,包括在什么地方活动、由谁组织、由谁主持,按什么内容进行四层意思。其中“一般”一词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性、常年性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二是必要的、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的集体活动也是允许的,如各宗教的解经活动,按宗教教规教义需要在场所外举办的一些宗教活动和组团出访合作交流活动等。再如,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所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规定,这一规定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国家有关规定”,那就是国家出版方面的规定。二是“内部资料”。是内部资料就只能在本团体、本场所范围内阅读,不能超范围和有价发行。《条例》中各条的类似表述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务必要认真学习领会,以免执行偏差违规。

2、《条例》中有“备案”许可和“审核”、“审批”许可的规定,要在求其甚解的基础上牢牢掌握。“备案”的许可事项是实质性备案,即事前备案,宗教界要明确,不能搞事后备案。关于审批的规定,明确了审批程序、时限、条件、范围以及权限,这些规定不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掌握,而且宗教界也必须准确掌握,掌握了就知道什么事怎么办,如何才能办好,从而保证《条例》许可的事项依法顺利完成。

3、《条例》中多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联系,在学习和贯彻实施中不可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出版物和公开发行要执行新闻出版法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财产、宗教场所内部管理等宗教事务应当执行土地、规划、房产、城市拆迁、文物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治安、卫生防疫、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学习执行《条例》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不然,就会顾此失彼,不知不觉违法。

4、《条例》中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联系,在学习贯彻实施中要掌握各章各条的关联性。如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后条和前条前款是相照应的。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不仅针对违反前五章各条的行为情形明确了处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和幅度,而且多处直接明确违反某条如何处理。我们只有前后贯联地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规定,才能准确贯彻执行《条例》。

5、《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也承担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责任,同样受着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事也要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既是《条例》作为法规赋予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神圣使命。宗教界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检查,支持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也应当对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共同贯彻实施好《条例》。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20xx年9月11日,我在海北办事处,和大家一起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聆听、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九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好干部。

 

党章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国共产党第19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修订条例》。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不断适应和引领时代发展的要求,凝聚了全党同志的智慧和力量。而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通过学习和参与讨论,深感党章修订条例对于我们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我对此的体会和认识。

首先,党章修订条例充分强调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的重要性。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方向标和总纲,是我们党建设伟大工程的重中之重。这次修订明确了习近平同志的核心地位,体现了我们党的历史和实践的选择,也是我们党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的重大理论成果。

其次,党章修订条例强化了党的组织力量的纪律性。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性是它长时间发展的根本保证。这次修订条例明确了党的八项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加强学习,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做到心中有党、组织有纪律、行动有规矩。这对于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始终保持党的团结和纯洁性,以及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再次,党章修订条例强调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性。修订条例明确指出,坚持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正确方向,坚持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是重要保证。这次修订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全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于引领党员干部学思践悟、增强做到“三个合格”重要靠什么、实现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党章修订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建设。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是保证党的纪律执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先进性的关键。党章修订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范党的执纪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形成了严密的监督体系。这对我们坚决遏制腐败现象,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有效提高党内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党章修订条例是保持和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制度保证。通过学习党章修订条例,我进一步认识到党章对于我们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使命和责任。我将进一步增强思想上的坚定,始终保持忠诚于党的领导核心,坚决执行党章,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党章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最近,中国共产党通过了一部新的党章修订条例。这项重要决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作为中国共产党员,我认为这次修订对我们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对新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在接下来的五段中,我将分享我对这次党章修订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这次党章修订条例着重强调党员的个人素质和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修订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道德要求,强调党员应该成为模范和榜样。这引起了我对自己的反思,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党员,我需要更加注重自身道德建设和个人素质的提升。只有通过不断的自我修复和自我提高,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党员职责,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其次,新的党章修订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党的纪律建设。修订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并加强了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提醒我要时刻警醒自己,遵守党的纪律,严肃对待自己的言行举止。作为一名党员,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受个人私利的干扰,坚决执行党的各项纪律,树立良好的党风形象。

第三,新的党章修订条例对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修订条例中加强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强调党员要经常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民主,加强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调。这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血脉和力量所在,只有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才能更好地推动党的事业发展。作为一名党员,我要积极参与党的组织活动,发挥好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新的党章修订条例进一步深化了党的改革。修订条例中提出了党的改革要持续稳定进行,不断完善和发展党的执政能力。这使我认识到改革是党的生命线,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作为一名党员,我要积极参与党的改革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能力素质,推动党的改革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最后,新的党章修订条例强调党员要加强学习和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修订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应当具备的学习要求和培养要求,并要求党组织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培养条件。这使我认识到教育是提高党员素质的重要途径,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需要。作为一名党员,我要不断学习和培养自己,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和能力水平,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新的党章修订条例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对于我们党的发展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将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始终把党章修订条例的要求融入到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去,不断完善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相信在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党一定能够继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近期,本市对某项重要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条例是我市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社会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参与修订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制定规范的必要性和复杂性。这次经历让我对修订条例的理念和实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且引发了我对于如何更好地推动修订条例的思考。

首先,我认识到修订条例的重要性。条例是一项行政法规,对于社会公众的行为有着具体的规定,能够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和指导。条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解决旧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在修订这项重要条例的过程中,我们研究了过去的条例运行情况,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吸纳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这次修订使我认识到条例修订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在参与修订的过程中体会到了制定规范的复杂性。修订条例需要经过调研、论证、修改等多个环节,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充分沟通。我们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与专家、学者进行了多次讨论,收集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的吸纳和整合需要我们具备较高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以确保修订条例能够反映社会多元诉求。相信通过这次修订条例的经历,我在这方面的能力将得到提升。

第三,我在整个过程中对于通俗表达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法律法规的修订往往涉及到一些抽象的概念和复杂的原理,这给公众的理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条例中,我们力求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表达,以便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这让我意识到,对于修订条例来说,通过通俗表达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非常重要。

第四,我对于基层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修订条例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而基层是社会行为的最直接载体和受益者,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我们通过与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座谈和调研,获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问题反馈。这使我意识到,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的作用,更好地了解社会实际情况,使修订的条例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

最后,我对于条例修订的推动方式和效果有了一些思考。在这次修订条例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多种推动方式,如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座谈调研等。这些方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修订质量。但是,我也发现修订条例过程中的反复和耗时较长,存在一定的效率问题。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建立起高效的修订机制,以提高修订条例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通过这次参与修订条例的经历,我对于修订条例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推动方式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认为,只有不断加强对条例修订的理解和研究,不断提高推动修订的能力和方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会将这次修订条例的心得体会融入到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为助力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修订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条例,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对修订条例的实施有了深刻的体会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通过阐述这些心得,来展示我对修订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我认为修订条例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无论是修订劳动法还是修订消费者保护法,都是为了解决一些法律漏洞和不公平现象,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修订,许多法律漏洞得以弥补,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例如,修订的消费者保护法将在线交易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修订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更加健康、公平、安全的法律环境,让我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其次,修订条例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不受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的限制。修订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歧视行为的打击,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平等、自由恋爱、禁止家庭暴力等条款,重申了婚姻的平等原则。这些修订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平等公正,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追求自己的幸福。

第三,修订条例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只有法律的保障才能让人们安心生活和工作。修订条例的出台,无论是修订刑法还是修订土地管理法,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修订的刑法增加了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了警示作用,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这样的修订,对于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让人们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好的家园。

第四,修订条例提高了法治意识。法治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目标,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修订条例的实施,不仅对法律环境进行了优化,还对公民的法律意识进行了提升。例如,修订的宪法增加了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具体规定,让每个公民都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依法行事,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修订条例的实施,不仅是一次法律层面的修正,更是对公民法治意识的普及和强化。

最后,我认为修订条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无论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还是广大公民,都应该拥抱法治,积极参与到修订条例的实施中。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修订条例真正发挥作用,为社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法治的良好环境。

总之,修订条例的实施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修订条例,我们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并提高了法治意识。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修订更加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条例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我国各地纷纷制定了各种条例。作为一名公民,我深感这些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经过对条例的仔细研究和理解,我对其内涵和实施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条例的操作性、公正性、参与度、透明度以及教育引导作用进行深入探讨与思考。

首先,条例的操作性是其能否真正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的重要因素。一部好的条例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即能够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以我所在的城市为例,最新发布的中央厨房餐饮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了餐饮企业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餐饮垃圾。这一条例的实施操作性强,通过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使得餐饮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落实相关规定。

其次,条例的公正性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一部公正的条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例如,最新颁布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条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对于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等起到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该条例的公正性。

第三,条例的制定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度。好的条例应当准确反映民意,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众对条例的认同度。例如,最新制定的防控传染病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包括在线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使得该条例得到广泛认可。

此外,条例的透明度也是评判一部条例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透明度的提高可以增加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和认同,更好地推动条例的实施。例如,最新发布的网络购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线平台应当公开商品、服务信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这种透明度的提高,可以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了解商品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条例还能起到教育引导作用。好的条例应当能够影响和引导人民群众的行为,使其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例如,最新颁布的禁止欺凌、虐待学生条例的实施,不仅使得校园内的学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形成了道德约束力,引导人们形成尊重他人、遵守法律的观念。

综上所述,条例条例对于社会管理、个人权益的保护及引导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条例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我深感条例的操作性、公正性、参与度、透明度以及教育引导作用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我国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更加安宁幸福。

新修订心得体会

在经历三个月的修改和修订之后,新修订的作品终于面世啦!作为作者,我仔细读过文本中的每一个字,重新审视并重新调整了自己的表达方式和文风。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新修订的心得体会,谈谈我对这次修订的想法和感受。

第二段:修订过程。

在新修订的过程中,我注意到了之前写作时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例如,文章结构不够严密、表达方式欠缺清晰、论点未能充分论证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先是重新review了自己之前的写作,对第一稿做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由于这是一篇较长的文章,我使用了精简、结构化的段落来传递信息,更好地呈现了思想和逻辑。

第三段:学习启示。

在修改和完善过程中,我学到了如何更好地把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传递给读者。我强调了段落间的逻辑和连接,并通过标点符号和语气的变化来强调和引导读者。此外,我也意识到了论点论证的重要性。在这篇作品中,我加入了更多的详细信息和论证,让读者更容易理解我的观点。

第四段:新修订的改变和提升。

对于新修订的这篇作品而言,我感到自己已经更前卫、更精炼、更生动地表现出我的创作风格和思想。通过对段落的修改和完善,我让文章表达的内容更加鲜活生动。我提高了读者的理解难度,丰富了文本的深度和广度,让它成为了一个更真实的和典型的作品。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次新修订,我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更清楚地认识到了写作的重要性。我发现,写作不仅可以极大地展示我们的思想和表达能力,还能培养我们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总的来说,修订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学习过程,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和文本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展现我们的思想、观点和创作风格。

条例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是指依法制定、有规定的法律性文件,它的存在和实施意义重大。近期,我所在的城市出台了一项新的条例,并根据这项条例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条例的重要性,也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接下来,我将从条例的制定背景、执行过程、实施效果、存在缺陷和改进措施五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通过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希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弘扬条例的精神。

首先,条例的制定背景决定了其必要性。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我们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包括环境污染、交通拥堵、治安管理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定,即条例。这些规定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环保、安全、公共交通等,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在条例的制定背后,是政府对社会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负责任的态度,这也彰显了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条例的执行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一项条例而言,立法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如何落地和有效执行。在我们的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宣传教育、建立执法机构、制定具体操作指南等,来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要积极主动地遵守条例,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通过共同努力,条例在社会中得以广泛传播和推广,形成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三,条例的实施效果是衡量其有效性的重要标准。随着条例的逐步实施,我观察到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首先,市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整洁度提高了,垃圾分类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其次,交通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公共交通的利用率明显提高,私家车辆的增长速度得到了控制。此外,公共场所的治安状况也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这些变化充分说明,条例的实施对于改善社会环境和维护公共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条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有的条例制定不够详细,实施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和困惑。例如,关于垃圾分类的条例,没有明确界定每种垃圾的分类标准,导致一些居民无法正确操作。其次,有的执法行为不够严谨,导致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某些交警在执法时的态度恶劣,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相对宽松。这些问题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

最后,在条例的实施中不断改进也是非常重要的。条例既不能过于苛刻和僵化,也不能过于宽松和随意。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条例,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法律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持续的改进和不断的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条例的目标,建设更加法治、和谐的社会。

总之,条例是我城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对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优越性和条例的必要性。然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秉持法治精神,共同努力,在合理、公正的条例下,我们的城市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宜居。

护士条例修订版

《护士条例》于20xx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5月12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护士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护士证书。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心得体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党中央通过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强化了党的纪律性、组织性,完善了党的执行机构和党内民主制度,更好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为一名普通党员,我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党章,体会到了党的这一系列改革带来的巨大价值,也深刻感受到了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与使命。

第二段:新修订党章带来的变化。

新修订的党章着重强化了“四个意识”的重要性,其中特别强调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同时,修订的党章还增强了组织纪律性,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特别是强化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彰显了党的决心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段:新修订党章的启示。

新修订的党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干部要以新的标准来对待党的组织,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党章,强化自身素质,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新修订的党章也对党组织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各级党组织严格遵守党章内规外矩,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并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段:加强新时代党员干部的自我建设。

新修订的党章也为我们提供了指导性的思想和措施,为我们党员干部加强自我建设提供了更好的方向。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共产党员,我们要坚持实际,注重本职工作,增强自我学习的能力,不断加强自我素质修养,力争在各自的领域取得更大的成绩,为党的各项事业作出更多贡献。

第五段:结语。

党章是全党共同遵守的准则,是党的行为规范的重要基础。新修订的党章为我们提供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我们要以此为鞭策,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以实际行动为全党作出表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条例修订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修订相关条例,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我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深入了解和参与了条例修订的工作,有幸能与各界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并参与起草,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切体会到了条例修订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性,也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进行分享与体会。

首先,条例修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保障,条例修订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变化,旧的法律体系逐渐与现实脱节,对于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通过及时修订相关条例,保持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才能更好地引导社会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我参与修订了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的条例,通过彻底梳理现有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和法律责任,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切感受到条例修订的重要性和使命感。

其次,条例修订需要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条例修订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只有通过了解社会状况和各方意见,才能制定出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的条例。在修订食品安全条例的过程中,我先后走访了农户、生产企业和销售场所等相关单位,了解了他们的实际操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还组织了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等多个层面的座谈会,听取各方关于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这样的调研和征求意见,我们才能快速定位问题,并准确把握社会期待,更好地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条例。

第三,条例修订应充分倾听专家学者的声音。在条例修订的过程中,专家学者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他们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修订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在修订食品安全条例的过程中,我们邀请了食品科学、法学、经济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了多次研讨和座谈,就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等问题,积极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通过与专家学者的交流和互动,我们加深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也更加明确了条例修订的方向和重点。

第四,条例修订需要注重与基层干部的沟通和互动。基层干部是条例的执行主体,他们对于条例的理解和落实十分重要。在制定和修订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倾听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听取一线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在修订食品安全条例的时候,我与一线的监管人员进行了多次座谈和交流,听取他们对条例实施的困惑和建议。通过与他们的沟通和互动,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条例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问题,并对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完善。

最后,条例修订也需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修订一部条例只是解决了当下的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出现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因此,条例修订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的过程。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修订机制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持条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只有如此,才能使得条例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通过参与条例修订的工作,我深切体会到了条例修订对于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修订条例需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倾听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的声音,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制定出适应社会需求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条例,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修订条例的能力,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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