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优质13篇)

时间:2023-11-14 16:56:51 作者:HT书生

一个好的实施方案应该能够解决问题,实现预期目标,并且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实施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住建方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值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值班工作,确保我局公务政务正常运转、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机关公共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和专职值班制度。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带班领导由局领导轮流担任,全面负责值班期间的值班工作,处理公务政务及突发事件。设置专门值班室,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值守,由。

4

名专职值班员负责白天、夜间和周六周日的值班工作,与监控室值守形成。

24。

小时“双人双岗”值班制度。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值班工作由局机关各处(室)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人员轮流值班,需要调换值班顺序的,可自行沟通协商,并报请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调换,同时告知值班室。值班室安排副班。值班室由局办公室进行管理。负责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表,对值班室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适时对全局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处理公务来电来文,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

(二)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三)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

(四)向局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认真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做好值班记录和值班交接班工作。

(七)自觉遵守值班规定,搞好值班室内务。

(八)做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值班员要在值班室值班,确保值班电话、传真联络畅通,带班领导全面负责值班工作。收到各类公务来电时,值班员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及要求(会议通知要记录清楚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及时报送局带班领导,按照局带班领导指示及时处理;接到各类公务来文时,要将来文时间、来文内容、来文标题记录清楚并挂值班报告签,及时报送局带班领导,按照局带班领导指示及时处理。遇有紧急和突发事件,值班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局带班领导,应在带班领导的带领下,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呈报局主要领导、带班领导,按照领导指示及时进行处置。值班期间如遇上级领导来局检查工作,值班员应负责接待并及时通知带班领导、局主要领导和局办公室负责人;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作好记录,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并及时移交信访办处理。归档文件范围包括政务值班报告、及电话记录。要建立纸质和电子台账,妥善保管,以备查阅。监控室值班员要严格做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

(一)值班员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担负起值班工作任务。

(二)值班员必须按时到岗,要严格按照值班表时间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及时接听电话,及时接受传真和文件。值班期间不准饮酒,不许外来人员随意翻阅电话记录、文件和在值班室留宿。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要提前。

10。

分钟到岗,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需继续办理的事项要登记清楚,确保值班工作连续性。交班时要在交接班登记本上,记清接班时间、办理来电来文情况、需要继续办理事项、交班时间、交班人签名、接班人签名等事项。

(四)来文办理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准确度,避免出现错别字、错标点、混淆领导分工等现象;送件取件速度要快,领导批示要第一时间落实,及时认真登记办理过程。

(五)工作时间收到密件和正式文件,要及时转局办公室办理,并在文件登记簿上详细记录来文单位、标题、文号等要素。

(六)值班人员不得将领导同志的电话、住址、活动情况随意告诉无关人员。

(七)值班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如有特殊事情,需经带班领导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值,代值者应负一切责任。

(八)工作时间要注意个人形象,不穿拖鞋,衣物干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有礼;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特别是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玩手机等行为。

(九)注意保持值班室良好工作环境,做好内务整洁,干净有序。

(十)凡值班人员不在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住建方案】万全县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15。

年张家口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5。

年全县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目标任务共。

405。

套:

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140。

套,城市棚户区改造。

215。

户。

新增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50。

户。

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

1020。

套(户),其中:保障性住房。

800。

套,棚户区改造住房。

220。

户。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分配入住。

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总体进度要求是:落实多层。

2

年、高层。

3

年达到基本建成,确保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分配到户。

2015。

年新开工目标任务,

4

15。

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

6

月底开工率达到。

70%。

8

90%。

9

月底所有项目实现全部开工;

10。

月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其中:主体基本完工的要占到总任务的。

1/3。

进入地上施工阶段的要占到。

1/3。

进入基础施工阶段(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性桩)的占到。

1/3。

;项目“五证”(项目立项、土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全部办结。

6

月底前完成当年竣工任务的。

50%。

8

80%。

10。

月底前完成全部竣工任务。

项目竣工后。

6

个月内分配到户。

2015。

3

月底前,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并在政府网站、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年度建设、分配计划。

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强力推进。

“城中村”改造和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好中央、省对棚改的资金、土地、税费减免、信贷等支持政策。规范征收拆迁行为,鼓励通过货币安置、政府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政府直接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方式,提高安置补偿效率。用好国开行棚改融资政策,棚改融资工作要依法依规实施,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不出问题。

按照。

4

月底前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保证按时开工;严格落实资金“。

5+1。

”规定渠道,确保土地出让金总收入的。

5%。

资金按规定足额提取。继续坚持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县区财政兜底的原则,确保不留缺口。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充分调动企业、个人融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最大力度保障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认真执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试行)》,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认真梳理在建以及竣工保障性住房小区在配套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缺项,制订完善方案并尽快建设投用,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零容忍”,确保达到优质工程、放心工程、满意工程。

加强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信息的动态监管,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充分发挥房管、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保障性住房网络系统在分配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强化联审联查工作。实现联审联查责任倒追机制,对工作缺位致使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坚持全过程公开、全方位监督,以机制规范行为、以制度堵塞漏洞,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生命线”,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城镇保障住房安全实施方案

“计划”中显示,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实现住有所居,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里面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1.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

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2.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3.轮候对象的排序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房轮候对象的配租、配售的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等,以及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网络食品出问题。

第三方平台或被约谈。

去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在线订餐行业的发展现状,送审稿强化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了规范。

1.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2.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在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上宣称“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3.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食品生产规范的执行、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城镇保障住房安全实施方案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焦点,其中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问题又是重中之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了20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和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其中,在力争年内完成的22个项目中,《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计划无疑备受瞩目。

平安好房首席分析师陆骑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对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或称“两限房”)、工矿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重要内容。

“虽然我国实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扩大住房供给、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已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本次《条例》被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意义重大。”陆骑麟说。

其实早在3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发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但3年过去了《条例》迟迟未出台。

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原因在于方案的可执行性问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住房保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城镇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郭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要县级以上城市自己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解决住房保障资金的问题,但是从当前三、四线城市的整体情况来看,一方面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较低,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存在前期土地供应过大、目前无人问津的一个状态。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窟窿。因为土地的收储是需要成本的,在土地出让结束后,土地出让金首先要用来填补地方债,然后再用做他途,而在其他用途均提取结束后,剩余资金才能够用于保障房建设,从多数三、四线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预计会有较大难度。”郭毅认为,这可能是制约《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原因,即钱从哪里来。

在陆骑麟看来,《条例》迟迟未正式发布的原因还与前些年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压力较大有关,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资源去推动这项工作。此外,随着近两年房价的快速上涨,购房者的.压力不断增大,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压力更加明显,因此,此项制度的建立被再次提上日程。

记者查阅发现,《征求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其中,在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方面明确,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在违规行为的处罚方面强调,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相关链接。

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计划”,有22个项目要求“力争年内完成”,其中包括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制定计划。

【重点】。

共有22项立法计划,要求力争年内完成。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7年的中心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内完成有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22个立法项目。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证券法(修订)、测绘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核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

【关注】。

城镇保障住房安全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人员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明确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向市场购买服务。涉及工程发包与承包、货物采购事宜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

(二)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

(三)保障房选配、收回、回购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

(四)保障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五)保障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七)其他住房保障有关事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房建设用地安排、项目建设用地选址、供应规模及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明确保障房的空间布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住房保障用地储备规划,明确保障房建设的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用地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对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单列。对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下达各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单列,保障房用地供应计划应当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用地供应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创新引资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机构参与建设保障房。

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住房保障中长期贷款,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保险、再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保障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或者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三)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四)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保障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保障房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保障房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并同时交付使用。商品房分期建设的,保障房应当与首期商品房同时建设和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的保障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保障房的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鼓励保障房项目开发建设应用节水节能等设备,以及生活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太阳能等新能源。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保障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新建的保障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饰装修。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保障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保障房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修缮。

第三章申请与轮候。

第十八条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第二十条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

(二)收入状况;。

(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

(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报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第二十三条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轮候规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二十五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

第二十六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承担。

未经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小区的物业服务,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导,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保障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保障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依申请由政府给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低收入条件和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保障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以前提出延续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届满之日,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保障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保障房被收回的,原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计划、实施、资金、用地指标、管理使用以及保障对象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记载并公开保障房规划、建设、审核、轮候等相关信息;记载并公示有关当事人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八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录申请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合同、房屋使用、调换、续租、退出及相关失信、违纪、处罚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障对象遵守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二)依法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但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公示的个人信息除外。

第四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申请保障房条件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未依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四)未依法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建立保障房建设项目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

(五)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七)发现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未将住房保障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三)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使用进行监管的;。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对保障房用地单列计划,未对保障房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物价部门未按规定制定、调整保障房租金的;。

(六)有关单位未依法出具按规定需由本单位出具的收入、户籍等证明材料,或者未依法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应当解除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房或者补贴资金,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五十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住房保障资金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房。

(二)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规定需制定具体办法、轮候规则以及相关标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制定。

第五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建方案】化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181。

[2012]12。

[2012]55。

[2012]32。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我市与茂名市人民政府签订的。

2015。

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

2015。

200。

户目标任务。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

2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

3

2015。

年度家庭资产按“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

120。

平方米×。

30%。

价值”划定。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实行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审定机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查的审核方式。

2

审核的程序。

1

2

3

4

5

15。

6

15。

市住房保障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为全面落实年度目标任务履行职责。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行政监察,对拖延不办、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的,或者马虎应付、虚报造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售后保障服务实施方案

工程售后服务方案作为工程承包单位,我公司将严格遵循标书及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的保修期内的责任和义务。在保修期之后,考虑到设备维护的连续性,建议业主与我公司签订维护合同,以确保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

为了更好地将本次灯光亮化工程的售后服务落到实处,现将有关售后服务的事项做如下计划说明:

1、本工程成立以江苏绿色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为中心的质保服务组,以三人为主的定点维修人员,确保长期有维修人员轮值。

2、本公司郑重承诺:。

2.1我方将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安全操作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培训。内容为系统、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使用及修理,日常使用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设备安装现场。

2.2定期检查:我方将在每个季度对设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招标人提交检查报告。

2.3及时排除故障,进行必要的修理,无偿更换非人为损坏的机件,我方将提供常设7天×24小时热线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支持。对采购人的服务通知,我方将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主要设备的故障我方在48小时内仍未处理完毕,我方将免费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予采购人临时使用或采取应急措施解决,不得影响采购人的正常使用。

3、在质量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情况下,一切维修换件保养费用和备品备件均由我方免费提供。

4、保修期结束后,如需继续维修的,可参照保修办法。如遇特殊配件,可代为办理。

基本住房保障法

在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多名代表提出集中反映房地产行业问题的议案,对此,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相关部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系列法律修订工作。涉及房屋拆迁、房屋质量、住宅配套、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其中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并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亟待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住房质量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目前规范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

出台意义。

出台《住房保障法》,从法律的高度规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权利,这在群众为高房价所苦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能否落实到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当中,却值得思量。在我看来,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国的“可抗辩住房权”制度。

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

保障性住房申请。

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本标段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项目施工特点、施工程序及施工方法、合同工期等。

(2)进度编制原则。

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确定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控制性工期,合理进行施工组织及施工安排,确保工期。

(3)施工进度安排。

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贯穿整个路面大修施工全过程,共60日历天。详细计划见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

2、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第一节、施工进度与工期安排说明。

科学组织施工,充分利用有利的季节和气象条件,合理组织安排。工期安排重点充分考虑各专业交叉施工问题,合理编排各专业工种施工顺序,并避免施工过程中的相互干扰,以保证施工质量及工期安排的双赢效果。

为确保该工程总体网络图的主线工作的按期顺利完成,同时对其他工作兼顾。非主线工序则要求在工程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人员合理精简,工期合理压缩,以最大的保证主线工程的顺利完成,最终实现安全、质量及工期的总体目标。

工期安排与工程质量密切对应。开工后,利用1天时间做好施工准备。完成准备工作后,各步骤施工中各种资源设备准备多套材料,循环倒用,以充分利用投入劳动力及机械资源,保持持续均衡施工。整体施工过程以节奏紧凑、资源均衡、工作有序的施工方法进行。

第二节、施工进度计划及承诺。

工程总进度计划应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等各专业分项工程的施工程序和工期计划,使之与整个工程进度相配合、协调,本工程计划30个日历天完成全部施工项目,具体开工日期依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合同规定日期)为准,施工工期不变。具体详见附图: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

(一)健全组织,建立岗位责任制,强化施工管理。

l、选拔施工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建强有力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和整体功能强的项目经理部,全权负责组织实施,抽调施工经验丰富的施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遣所属类似工程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精干的专业施工队伍负责承建。

2、实行工期目标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签订承包责任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完善考核及奖罚制度。

3、各级主管领导及业务骨干坚守岗位,加强现场调度指挥。4、围绕工期制定进度计划、工作计划,每月检查落实,定期召开工程例会,了解各基层进度情况,做到旬保月、月保总工期。

(二)人、材、机投入保证1、上足劳动力和配足专业技工。

各施工队根据施工范围和工程量,依据定额工日上足配齐劳力和专业技工,且按实际情况动态调配,高峰期普工劳力缺口采取倒班作业或利用当地季节工。

在确保足够劳力和专业技工的同时,还要确保后勤保障,以免民工、职工因吃、住不好影响体力,耽搁要点工期。

2、做好材料供应保障工作。

基于材料数量大、耗用量不均衡、现场存放场地有限等情况,必须配备得力的材料人员周密组织好材料的采购、加工及供应,做到既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现场又不长期积压。为此,须按会审后的图纸准确计算材料数量及编制供应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实际进度需要组织进场。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领退及定额核算制度,大宗地材设置地磅检斤核方,杜绝人为浪费损失。

3、合理调配机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依据施工组织计划进度安排并结合施工实况进行动态调配,加强设备维修和检查,配齐配足维修人员,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三)优化环境,和谐合作。

营造良好的建设与施工环境是保证工程顺利进展、按期开工、竣工的必要条件,为此:

1、主动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建立密切关系,通力合作;认真听从督导,遇有歧见,应坦诚求实、友好协商。

2、积极协调好与当地政府及群众的关系,把工作做到前面,以减少对群众的干扰,营造和谐的施工环境。

3、与友邻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二、确保工期技术措施(一)突击施工准备工作。

1、以快上场、创条件、保重点、早开工的指导思想,先派遣部分人员进场设营,抓紧完成调遣施工队伍和机构设备进场,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修建施工便道,抢建完成现场临时设施工程。

2、技术准备:进场后施工队进行定位放线;砂石料试验,选定砼施工配合比;设计与监理技术交底、图纸会审;修改完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相关资料,申请开工报告等。

根据本工程的技术难点和环境特点,进场后做进一步的现场勘察,提出比选方案保证质量,优化工期,确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性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运用统筹法和网络计划技术,对整个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在经过周密调查研究,取得可靠数据的基础上,编制可行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工序,紧紧抓住关键工序不放,正确处理各工序之间的矛盾,做到环环相扣,井然有序,使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加强施工管理,避免产生不合格工程。

严格按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的标准组织施工,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把质量通病和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不合格工程发生,从而避免因工作失误延误工期。

(四)因特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保工期赶工预案。

1、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气候影响,最大程度减小气候对工期的影响,成立特殊情况赶工期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各科科长及施工队长为组员组成指挥系统,下辖由年轻人员组成的青年突击队。

2、特殊情况赴工期领导小组的根本原则是“提前预防、统筹安排、保证工期目标如期兑现”。当突发性自然灾害来临前,根据工地进展情况迅速动员全体施工人员采取加固、覆盖等方法积极预防,做好准备。

3、当发生暴雨等自然灾害时,迅速组织青年突击队进行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并采取措施将影响的工期赶上。

4、迅速增加具有丰富经验的劳动力。劳动力的人数将根据情况确定,人员的来源,从公司总部直接派遣。

5、增加机械设备的投入。其主要通过投标人内部调拨或从市场上采购来解决。

6、调整施工顺序,合理安排二班或三班倒措施等。为了减少相互干扰,合理调整安排各施工工序间的作业。

7、对施工进度及劳动力资源采取科学的动态控制,根据剩余工程量情况,采取倒排工期,重新合理安排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在以后的时间内增加劳动力及机械设备,确保各分步工期及总工期进度计划。

保障实施方案

本文目录。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实施方案。

二、下岗职工基本医疗目标任务。

三、筹资标准及缴费核算。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二)缴费标准。

返回目录。

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xx年6月10日至10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xx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重金属污染防治为目标,通过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为全面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全力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针对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及重金属(汞、铅、锰、锑、锌、铬、砷等)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金属企业名单见附表1)。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堆放或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将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群众健康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动,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县城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然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严格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坚持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环境监管的首要任务,加强检查频次,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对在近几年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点,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详细项目见附表2)。

(三)全力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巩固污染减排成果,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突出抓好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运营的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同时要确保满负荷日常稳定运行。加快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进度,确保6月30日前建成运营;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及涉水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同时为确保期间减排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强省控、国控企业减排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增加突击检查的频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挂牌督办,依法高限处罚,限期治理,切实提高减排效果。

(四)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

1、开展对果汁、化工、化肥等重点排污企业的整治工作。加强监管,确保果汁、化工、化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实现cod在线监测联网,制定污染防治长效措施。对世纪明大果业有限公司、山川果蔬汁有限公司两家果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咸阳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果汁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确保运行过程中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装置联网正常,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

2、加强对“两高一资”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按照“五个不批”要求,杜绝“两高一资”企业进入本县;同时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监管,促使“两高一资”企业逐步淘汰退出。重点加大对秦威水泥有限公司、富雄焦化有限公司的关停力度,确保按时关闭到位;加强对昌鑫钢铁、型材厂等钢铁企业的监管力度,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环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不得批准生产运行。

已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植化及乳制品企业要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企业要求8月底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对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治理并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4、督促各医院对含菌废水进行治理,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贮存并缴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永成铝业有限公司采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进行违法生产,在专项行动期间,依法对其实施关闭。(县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见附表4)。

(五)集中开展矿产开发环境污染整治。

对辖区内公路沿线和旅游景点周围的采用落后工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和我县对外形象的白灰窑、粉灰厂、堆煤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对市级挂牌督办的瓦头坡一带涉及大程镇、西阳镇的粉灰厂粉尘污染问题进行限期集中规范整治,于6月30日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沿山周围公路两旁的采石场要采取限批、限建措施,规范开采,有效遏制乱开滥采;做好对水泥粉磨站的环境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立即停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上限处罚。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开产。对违反《环评法》未办理环评手续且已投产的企业,依法进行上限处罚并予以关闭。同时,加大对建筑噪声、扬尘整治力度,规范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工作。(市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见附表3)。

(六)开展环保“三同时”执法管理专项检查。

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经被取缔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对“环评”、“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七)加大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的农村环保目标要求,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积极实施农村环保“双十工程”,有效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执法检查,督促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完善保护措施。强化对化肥、农药的使用管理,大力发展绿色农业,按照“人畜分离,集中养殖,污染物再利用”的思路,抓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利用。

(八)扎实开展环境安全排查工作。

进一步规范全县放射源管理,在专项行动期间,开展环境安全联合大排查活动。建立放射源档案,健全涉源单位环境应急机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企业将已停用的射线及放射源装置进行规范处置。

(九)集中查处各类环境信访案件。

按照《环境保护信访办法》内容要求,进一步畅通环境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广大群众的环境污染信访和上访案件,加强调查和调处,妥善处理环境纠纷,促进群众关系和谐。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县xx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县纪检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工业发展局局长。

县司法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许文斌同志兼任,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协调、督查上报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0日-6月20日)。

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

全面安排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10月10日)。

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植化、乳制品等涉水企业以及工业集中区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11日-10月30日)。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xx年环保专项行动。

工作总结。

》,于10月15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负责陕西方圆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飞鹏氧化锌有限公司和陕西医疗仪器厂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保执法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坚决予以纠正。

县司法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工作,确保6月30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县水利局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与管理工作,确保运营正常且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负责冯村水库水源地的打桩、拉网以及巡查保护工作;负责高渠西秦水源地以及鲁桥供水站的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县工业发展局负责煤炭经营仓储行业于6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负责完成秦威水泥有限公司1号窑、富雄焦化有限公司50孔焦炉生产线的拆除关闭工作,同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问题。

县工商局负责对下达关闭或取缔措施的违法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负责依法取缔。

县电力局负责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对被政府明令关闭、取缔的违法企业停止供电,拆除相应的供电设备。

大程镇政府、西阳镇政府和独李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粉灰厂于6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工作。

渠岸乡政府负责在专项行动期间完成永成铝业加工有限公司的关闭和取缔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上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二)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对专项行动以及国控、省控、市、县挂牌督办项目进行全面督查督办。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要及时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市专项行动办公室,不得隐瞒或迟报。

(三)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强部门之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予以协调解决。

(四)各新闻单位要分阶段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联系协调,及时在县内新闻媒体上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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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大对特困群众的民生保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在保障各项民生工程资金的基础上,实施“就业、就医、就学”春风行动计划。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保岗位、促就业的基本功能,扎实推进“稳定一批岗位、新增一批岗位、购买一批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就业容量、稳定员工队伍,重点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的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一)稳定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恢复有望的;

2、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

3、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4、用工规模在50人以上的。

具体补助标准为:对用工规模在50-1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用工规模在100-2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用工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度、9月起至申报上月)、不裁员。

承诺书。

稳定就业岗位已采取的具体措施及稳定就业岗位数量人员花名册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二)新增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企业努力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2、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3、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

劳动合同。

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年新增劳动用工并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新增就业岗位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三)购买一批岗位。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重点解决城镇“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下达指标、一次性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方式,将任务分解到市直有关部门及区县,确保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困难人员1000人实现就业。

享受该项政策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是当年新增的;

2、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3、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市直(含黄山风景区)及屯溪区150元/人月;其他区县级补助126元/人月。其中:20%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10%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新增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四)经费来源:稳定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区县不足的,市里给予补助。

(五)工作落实:该项工作由市就业办牵头,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指定专人,在接到企业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就医工作。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在享受新农合和城市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困难家庭对象再予以一次性就医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且医疗费用年支出3-5万元的,按每人3000元补助;年支出5万元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补助。住院医疗费用以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票据为审核审批依据。

(二)补助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且已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部门严格把关,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通过打卡发放。审批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费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本按5.5:4.5分担。就医补贴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设立专户。此项就医补助不得与已实施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相冲抵或替代。

三、进一步做好就学工作。

凡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习且家庭生活困难、学习认真刻苦的学生(重点是城乡特困家庭学生),经个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班级评议、学校推荐及公示,并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批准,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补助名额由市教育局分解到各相关区县和市直学校。补助款由相关学校造册,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拨学校,由受补助学生签领。

四、办理期限。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企业(用人单位)、个人申报之日起至底。

五、加强对“三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三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三就”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对享受各项补贴政策到人、到企业(单位)的名单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挪用、截留、造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经委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要明确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实行政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三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三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缴所有补贴资金;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高考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成立20xx年高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整个考试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区监察局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加强对考风考纪的监督检查。具体要求:6月6日下午派人参加在35中召开的考务会;6月7日、8日两天监督检查考试全过程。

区环保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对污染物、噪音等影响考点周边环境质量的问题进行治理。

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对考试期间建筑单位的施工管理,加强对考点及学生夜间休息地点附近的工地在高考期间机械作业的管理,严格控制居民区附近工地噪音等污染。

区文体局负责加强对考点和居民区附近娱乐场所的管理,严格控制影响考试环境和考生正常休息的噪音污染。

区新闻中心负责高考工作的宣传,为考生提供各类信息服务。要积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政府、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为高考提供的优质服务,确保考生顺利高考所做各项工作的宣传(记者不得进入考场)。

大同运管站负责加强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为考生提供快捷、便利、安全的交通运输服务。

三、

一要高度重视。高考工作是政府行为,是一项政治任务,事关考生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单位必须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精心准备,周密部署,强化管理,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要认真负责。各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安排布置。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尤其是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涉考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对高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全部涉考人员都能了解掌握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高考工作服务。

三要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考试安全,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保证整个高考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加强督查。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遇到突发事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妥善解决。

五要精心组织。高考是对一个单位整体战斗力和精神风貌的综合检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精心计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高考的公开、公平、公正,把这项涉及千家万户和国家选拔人才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让党和政府放心,让家长放心,让考生放心。

住房保障申请书

____村(社区):

具申请人名叫_____,现年____岁,家庭人口共____人。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是:(写清家庭其他成员的姓名,年龄)。

本人由于家庭经济收入有限,生活也比较困难,无力购买住房,所以只得(说明是租住还是借住)房屋居住,现居住在(说清租房地点、出租人的姓名、租房面积、每年的房租等情况。属借住父母或亲友房的应说明房屋产权人的.姓名、地点、面积等)。

申请人:年月日。

保障住房申请书

我是我校__系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我校__系的一位打字员。我们结婚已十二年了,现有一女儿,已经10岁。

由于学校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结婚时学校为我们腾出的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学习再要房子。

前年学校盖了一批楼房,原有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于家里出了点事,一时凑不起那几万元集资款,就只好让给别人了。现在听说学校又要新盖楼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女儿已大了,无论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她都应有一个属于她自己的空间。

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有些心神不宁。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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