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实用21篇)

时间:2023-12-12 10:12:37 作者:影墨

生产是指通过一定的劳动过程将自然资源或者半成品转化为成品的过程。这些生产实例展示了不同行业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经验和成功经验。

安全生产总结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按照《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张环监察发〔20xx〕42号)和《高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xx年全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高安委办发〔20xx〕27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报告如下:

局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局“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工作,制定了《高台县环境保护局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确定了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工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了结实基础。

20xx年6月1日至30日。既是环境宣传月,也是安全生产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按照活动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提升各企业环境安全意识。一是面向企业广泛开展环境安全宣传工作,提高业主的环境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对企业法人和环境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继续加强普法教育,保证了职工学习资料的齐全。二是开展“6、5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将环境安全作为主要宣传内容,利用宣传资料、宣传画、宣传手册等相关资料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讲解相关的环保知识,现场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此次宣传活动,接受群众咨询近百人次,发放《环保手册》等宣传材料1000余份,举办安全专栏8块。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环境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形成人人关心安全工作的良好局面。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大力开展环境安全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深入推进环境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工作。组织开展了“环保小卫士”、“环保优秀教案”评选等一系列活动,大力营造环境安全文化氛围。

积极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活动。认真制定了《20xx年高台县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并于6月24日联合县安监局等部门在xx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20xx年高台县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检验企业生产车间安全保障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人员防护设备的完好性,提高企业内部各级人员及我局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按照《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张环监察发〔20xx〕42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治理。相继出动24人次,检查相关企业8家,对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各生产设施、环节、物料贮运、使用进行风险评估,排查环境污染隐患,建立重点风险企业台账,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了分析、预警。在排查过程中,未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由于我局人员少、工作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质量和力度还不能完全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

二是部分企业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缺乏重视。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机制,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坚持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四是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环保队伍的自身建设。

安全生产总结

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第一季度,我站安全生产工作在公司领导下,在上级领导正确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工作顺利开展,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灾害事故,为收费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安全工作作为首要站内的重要工作。对站内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详细的安排,确定了站点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

在“春节期间”为期的七天时间中,全站员工团结一心,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早安排、早部署、早检查、早落实的工作要求,安全圆满的完成了20xx年春运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我站开展节前会议,成立春节安全工作小组,各班组进行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使各个岗位责任明确、纪律明确。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强化安全管理,切实把好安全关口。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公司文件中对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规范,在节前,对站内的电器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收费设施进行检查、清洁,保持收费区域路面整洁顺畅和标志的完整、有效。落实好相应的防控措施,确保春节期间的安全工作。一月我站制订部署20xx年应急演练工作内容,一月开展一次预防抢劫应急演练;二月我站制订了“春运、春节”期间节假日工作应急预案,开展车道堵塞应急演练和节假日堵车应急演练;三月组织开展消防灭火演练和地震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证春运期间通讯畅通。以优质服务为本,树立窗口形象。为了向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一次季度,我站通过小白板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工具来进一步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以切实做好全站职工的安全基础知识和新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等普及工作。一是通过宣传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大力宣传,使全站范围内形成一种人人受教育,事事讲安全的良好局面,二是进一步学习好各种应急预案。组织各班组进行对安全预案的学习,从而达到让广大职工思想上高度重视的目的。三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系统的学习了安全法、消防法、收费站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四是结合本站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的培训,提高了大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方面发展不平衡;二是安全防范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性还不够;四是职工安全意识培训还需加强;五是安全活动形式还需丰富。

今年第一季度安全工作在全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站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灾害事故,确保我站收费工作正常开展。总体来看我站第一季度工作形势较好,但与其他兄弟收费站来比尚有一定差距,但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扬长处,改正不足,以争取获得更大的成绩。

菜阳河收费站

20xx年3月30日

安全生产总结

从xx年xx月开工到xx年xx月xx日冬停,本工程已安全生产xx天。在省建设厅及市建委和管理局安全质量监督站的多次检查中受到好评。

1、项目严格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行xx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

2、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杜绝死亡事故,杜绝传染病的发生。

4、安全组织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

工程部技术部砼工长:

装修工长:

钢筋工长:

质检员:

测量员:

资料员:

计量员:

安全总监:

生产经理:

试验员:

内容、检查形式、参加人员、考核备注

1、安全技术交底及入场教育制: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总监共同编制,根据安全措施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各级管理人员须亲自逐级进行书面交底,分项工程均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保每个工人对本工种的危险源有足够认识,实现安全生产。

2、班前检查制:专职安全员必须督促与检查施工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员、班组长每天班前是否对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了检查、整改;安全员不定期的进行巡查,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督促整改不安全因素。

3、外脚手架、大中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使用前实行验收制:凡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机械设备等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5、定期检查与隐患整改制:总包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定时间、人员整改,并作好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6、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制:每年由公司统一组织进行,加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违章指挥。

7、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与事故报告制。

8、危急情况停工制:一旦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险情,要立即停工,并报告总部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9、持证上岗制:特殊工种(电焊工、电工、电梯、塔吊司机、机械操作手、信号工)如必须持有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1、总包项目部负责整个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遵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规定的有关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2、总包方安全员要对分包方进行检查,认真作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被交底人要签字认可。

3、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薄弱部位予以重点控制,大型施工设备如塔吊、电梯等,从设备进场检验,安装及日常操作要严加控制与监督,凡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4、防护设备的变动必须经总包项目部安全员批准,变动后要有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作业完成后按原标准恢复,所有书面资料由安全员管理。

5、总包项目部根据政府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投入,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定点厂家认定产品。

6、根据对xx项目各施工阶段的施工条件、施工特点、施工方法、结构形式等特点的分析、确定安全管理难点,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预控措施。结构施工安全难点集中在:

6.1、主楼施工中控制高空物体坠落,预防主体交叉施工物体打击。

6.2、边坡稳定性的监控,基坑周边的防护,周边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3、结构预留孔洞口竖井处防人员坠落、物体打击,重点是电梯井洞口的防护。

6.5、各种电动机械、工具施工用电的安全。

6.6、现场消防、防汛等工作。

6.7、塔吊的顶升、拆除及塔吊的安全作业措施。

6.8、高空防火、防风安全措施。

6.9、装修施工安全施工主要是楼层的防火。

7、所有架子工、塔吊、外用电梯、电焊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成型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信号工等特殊工种操作证或临时操作证的人员均在上岗前进行专项培训考核;所有工人在进场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8、根据施工进展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施工前对施工班组详细阐述所施部位的安全技术要求,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9、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先防护、后施工"的规定,严禁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

1.2、脚手架所用架管、卡扣等符合要求,锈蚀变形严重的材料严禁使用。

1.4、架子搭设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所有材料应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不得抛掷。

1.5、架子搭设过程中,如需使用,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上人;架子需做局部拆改时,须经安全副经理同意后专业人员操作。

1.6、脚手架搭完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人员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7、大雨、大风及雪天之后,由安全员对架子的稳定性进行检查。

1.8、脚手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1.8.2、做好搭设、管理、拆除及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在执行建立交接检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操作规范,严格管理。

1.8.3、脚手架搭设质量的检查、验收

检查的内容:构架设计的各项规定,节点的可靠连接,立杆的垂直度和水平杆的水平偏差,作业层的铺板和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的时间:在搭设完毕后每天进行巡查,在遭受大风大雨后,更要认真检查。

1.8.4、脚手架的使用规定

脚手架在使用时遵守如下规定:

1.8.4.1、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按照设计采用;材料码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

1.8.4.2、禁止随意拆除基本杆件、连接件和连墙件,禁止随意增加作业高度。

1.8.4.3、工人在作业时加强自我保护,在工作前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1.8.4.4、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架面,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向下抛掷材料物品和倾倒垃圾。

1.8.5、脚手架的维护与管理

加强维护和管理,健全制度,减少损耗和提高效益是脚手架管理的中心环节。对于脚手架必须及时做好回收、清理、保管、整修、防锈、防腐等各项工作,降低损耗率,提高周转次数,降低工程成本。

2.3、楼梯间搭设脚手架扶手栏杆,由于本工程较高,楼梯防护的栏杆需要上下对正,避免荷载落到踏步板上,造成楼梯的破坏。

3.1、建筑物出入口、施工电梯的上料口处,搭设长6m、高3m、宽4m的安全通道,采用架子管搭设支架,顶面间隔500mm满铺两层5cm厚脚手板,通道两侧封严,设明显安全出入口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3.2、高处作业使用稳定的铁凳、木凳。两凳之间搭设脚手板,间距不大于2m,人员操作必须挂好安全带。

4.1、幕墙与外墙抹灰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穿叉作业时,要求把外架子的各层封闭严密,安全员每天对作业面进行检查并安排人员进行清理,防止物体坠落伤害。

5.1、严格落实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及电工值班、巡查制度,落实临电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5.2、做好临电施工组织设计,绘制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记录。

5.4、所有电动机具、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或持证的操作手进行操作和维修,非电工或操作手不得随意动用机电设备。

5.6、工地使用的所有电器必须保证质量合格,有合格证。

5.7、临时照明系统均采用重复接地装置,地下室和潮湿环境采取低压灯泡(36v、60w),确保安全。

5.8、现场作业区及场外宿舍区的临时用电,均由指定的专职电工负责管理,电工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拉电线、乱接电源。

5.9、停用时间较长的电动机具,如振捣棒、磨石机等,重新启用前,要做绝缘电阻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检测结果应有记录。

5.10、现场使用经国家劳动部,建设部认证的标准的配电箱和开关箱,使用期间安排专人负责定期保养,清扫和擦试。

5.11、施工现场线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所有电缆采用检查无破损、龟裂,符合标准的电缆。

5.12、对用电安全影响较大的测试项目,如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重复接地的电阻测试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测试由专人进行,记录阻值,填测试记录,绘制接地装置图。

5.13、临时用电一律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线,每个临时配电箱必须全部安装灵敏的漏电保护器。

5.14、临时用电安装施工及使用期间的各种资料要收集齐全,以备查验。

5.15、电焊机一级、二级线要防护安全,焊把线要双线到位,不得用裸露铜线和钢筋做地线。

5.16、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完好,电源接头要规范无破损,操作人员要戴绝缘手套。

5.17、各类开关箱与施工机械应靠近,便于紧急断电,开关箱停放必须牢靠,并设操作检查台。

5.18、开关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制,一个开关控制一台施工机械。各开关应标明被控制机械的名称,以防误合闸,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6.1、由于施工现场临近油田总医院住院一部,为杜绝现场施工噪音影响住院病人,项目部规定22:00-第二天6:00禁止混凝土浇筑等大噪音的施工,其他时间浇筑混凝土时靠近住院一部安装隔音板。

6.2、塔吊设定好自身限位装置,避免塔吊起重臂旋转至施工场地外,使塔吊起重臂仅在施工场地内旋转。

6.3、现场周边设置各类"警示牌"及"宣传用语",以便提醒周边居民注意并力求获得民众的谅解。

6.4、在塔吊的吊装范围与周围行人活动交叉的部位,搭设双层防砸棚,保护人员的安全。

7.1、保证以上安全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7.2、加大安全防护人员的投入,使各项安全防护及早完成,避免因为安全防护影响正常施工。

7.3、编制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迅速果断处理。

8.1、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及防火管理制度。

8.2、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增强消防意识。

8.4、油漆、烯料,氧气、乙炔等在材料存放区分库放置。

安全生产总结

市场部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市场部在公司领导正确指导下,开展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并结合市场部自身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为迎保十八大做好准备。下面我将本部门1—6月份的市场经营与管理、商户续签合同及二手笔记本收售等情况做以下总结:

在20xx年上半年市场部强化管理、狠抓落实、保

证安全生产有序可控。安全是各项工作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的重要保证,也是为市场商户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体现。因此市场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化作业,在“逐级负责,规范管理”的原则下,实现了经营与管理的有序可控,同时在原有的制度下,部门相继修订完善了市场部二手笔记本收售管理制度、市场部商户新租续租柜台流程、紧急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杜绝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知识培训等等。这些管理制度的完善促进了管理工作的有章可循,有章可查,达到了规范、约束、促进的目的。

市场部在保证商户利益,规范市场二手产品大方向下,加大力度对市场内的二手产品收售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商户收购的每台二手产品在登记时,严格按照“三查、七对、五报告”的`原则进行业务受理,对可疑现象、可疑人员及时上报。同时,定期对售签情况进行分析,了解所涉及到的商户的经营状况。并针对市场收售二手产品商户较多的情况,制定了“五表格、无错误”的登记措施,同时对二手笔记本进行了统一贴签位置的规定,为市场更好的经营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上半年第二度市场逐渐进入了新租续租高峰期,市场部针对高峰期的到来,做到“三前一后”。三前是指准备合同提前、市场调研提前、税款存缴通知提前,一后是指合同签约完成后招商部逐级检查做到无错误无漏签。(和财务部门如何核对,哪几个表进行核对)整个合同管理规范化,签约过程透明化,保证了当月商户的顺利签约。

市场部是中海市场的一面镜子,员工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服务质量。因此在主管市场部的领导指导下,部门员工有针对的进行了加强服务意识 提高安全意识的培训,对待商户我们要做到注意自己的语音、语速、语态。多用请、您好、谢谢等礼貌用语。6月份为安全月,市场部员工除了认真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外还加强了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培训,假冒伪劣产品知识培训等。有效的促进了员工的安全意识。

20xx年上半年市场部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有差距,如:市场部在中关村电子市场调研次数应该增加、员工培训工作还需更加完善。为此,市场部在下半年工作中总结工作不足,认清差距,努力完善各项工作。

(所有所做工作的数据都没有,包括:治理营业执照与经营人不符的,调控经营项目-监控,广告牌与经营项目不符的,重新整理的档案表格有哪几个)

安全生产总结

根据卫生局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我院及时召开会议,在全院内开展安全医疗大检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动员由院长召开科室会议,将院内重点科室,重点岗位进行检查,亲自到岗进行现场查看。在全院职工会议上教育职工人人做好安全工作,以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

二、检查内容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院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包括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用电及消防情况,易燃、易爆、毒麻药品和常用药品安全等危险品管理以及医疗安全管理等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组织领导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良好,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值班人员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二)预防医疗事故方面落实了医疗安全的各项核心制度,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措施到位。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卫生保障方面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制定了相关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保持通讯畅通,建立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应急物资储备。

(四)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成立了药品安全领导小组。

(五)自查发现安全隐患

1、部分电线路老化,个别科室部分开关及电器损坏,存在隐患。

2、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灭火器材配备不到位。

三、整改措施我院通过这次安全生产自查和整改活动发现了我院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我们将采取过硬措施积极整改,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限制在2012年1月10日前整改完毕,到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现场检查,对限期不改者或整改不到位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xx年1月7日

安全生产总结

活动伊始,部门就对此次活动引起了高度重视,并召集管理人员召开了专门有关“节能降耗,减支增效”的相关会议,并对照酒店文件精神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成立了“节能降耗检查小组”,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抓落实,发现有能源浪费现象的采取严肃的处罚,并动员全体员工的力量对长明灯、长流水、开窗开空调等现象进行监督,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使部门工作的贯彻和落实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各班组在员工的班前会上,通过多种生活中的数据,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各班组各自开展了自己班组就“如何做好节能降耗”的讨论会议,发动员工积极参与,集思广益,提高员工的思想意识,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让员工深刻的明白了节省下来的每一分钱都是企业的利益,也是跟自身的利益密不可分的,每一次节约都为酒店减少了一份经营中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成本费用,使每一位管理人员、每一位员工都要把减支增效工作放到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支增效来提高经济效益。

在酒店和部门的重视下,部门前、后台各班组员工集思广益,自动自发,采取了多项细节化的节能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如:西餐厅制作了小型的牙签筒,专门收集客人未用过的牙签,并指派专人对黄油、果酱等未用食品进行回收;酒水部在水果盘的制作当中,将边角余料充分利用,质量不行的水果要求严格遵循退库制度,避免人为浪费;湘菜食府请动力部的师傅对电视机、ktv的操作进行了培训,避免了因不会操作实用维护而导致损坏设备设施的现象;华天宫在布草的管理上指派了专人负责,尽力做到“零流失、零破损”,在9月份的布草盘点中为酒店节约2000余元,在台型的设计上,针对以前因摆台造成用花数量的浪费,改为用绿豆、玉米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给班组带来了很好的经营利润??后台方面,在各厨师长的带领之下,厨师的节约意识明显提高,小到一份小菜、一根葱,都不轻易浪费,在菜品的制作过程中,处处以“控制、节约”为本,加大了各厨房可重复利用菜品的力度,使以前不良习惯有了本质上的改变,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通过此次活动,部门的全员节约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为酒店创造了更多的经营利润,也使广大的员工树立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在整个活动期间,优秀的个人事迹层出不穷,给员工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经部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四楼华天宫员工周稳定、一楼厨房厨师郭友军被评为“节能降耗,减支增效”先进个人。

安全生产总结

1、深入开展“隐患排查、辩识工作”、时刻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学习,使班组内部人员的危险源辨识能力加强,使班组内危险源点始终处于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

2、为了取得合格班组的成功验收和班组安全工作建设情况,全班人员齐具智慧,共同努力,使得两项工作均取得不错的成绩。

3、对于xx年我们班组新分的人员我们认真落实班组级教育,同时加强节假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

4、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因为班组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健全班组“安全生产五项制度”及班组岗前5分钟安全交底工作,才能使每个人每天对安全有深刻的认识。

1、严格落实分厂各项管理制度,狠抓工艺指标管理,严格按照分厂下达的工艺指标进行操作。特别对于异常指标及时分析原因,及时解决。督促巡查并要求各岗位操作人员立足做到工艺指标平稳、生产装置连续稳定开车。

2、注重培养班组员工的成本意识,从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做起,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白班并利用日综合检查加以规范,逐步养成节约习惯。

3、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了每天的点名制度,对迟到、早退情况做好记录,纳入月度考核。对员工日常违章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1、对生产现场卫生区域划分,并落实到岗位及个人,明确责任人。对于不认真清扫包区卫生的人员及时给予考核,并责令其整改。清扫认真完成质量较好的给予了相应的奖励。通过每日分厂自查加以规范并严格考核等相关制度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2、组织班组成员对包机设备及装置现场的废旧物品进行集中整治,彻底消除了卫生死角。不仅能够完成当班需要整改的现场卫生,而且还能够积极认真的带领班组员工完成领导安排需要加班整改的一切工作。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的基础,班组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与生存。搞好班组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班组的活力,发挥每一位成员的作用,是班组建设的根本。

搞好班组管理工作,有许多工作要做,作为班组长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观念,以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职工队伍为班组管理工作切入点和落脚点,明确自己的职责,搞好管理,搞好生产,以确保企业的生产和安全稳步增长。

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

时时刻刻要小心,只要安全心中记,平安一定伴你行。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20xx安全生产月总结广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路局要求,本月我单位化验室科室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人身危险安全防范知识健康卫生知识科普标准化管理知识应急救援知识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和安全法律法规常识等”。观看学习警示教育片,并做到人人撰写观后感。全科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研讨会,全体人员积极参加,认真学习科室。

应急预案。

并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一、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1、重点对易燃易爆药品及贮存气体的安全使用进行了彻底清查,对化验室各区域的药品进行了清点整理,把易燃易爆的药品、气体进行了重点标明,并隔离摆放。

2、重新规范了药品和气体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重整了易燃易爆药品台账,并指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尽量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3、各区域设立废油桶、废液桶,应及时倾倒,并倾倒在指定地点,做好一切防火、防爆措施。

4、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全体职工应懂得消防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二、药品、试剂安全使用的检查。

1、有毒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管理、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保证账物相符。所配溶液须由领用人加锁存放。

2、取用、配制使用药品试剂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易燃、挥发性强的有机溶剂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杜绝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

3、对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三、防撞轧人身伤害劳动安全专项检查。

1、检查撞轧人身伤害劳动安全专项整治制度的落实情况,并要求科室人员严格遵守。

2、化验室各点化验员在现场取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登高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双层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前不准饮酒。各点负责人要进行盯控检查,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禁止一切违章、违规操作。

3、全科进行有关人身安全的学习、教育,组织学习典型人身伤害事故案例,并进行深刻反思。严禁以车代步,飞上飞下,横越线路时要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走道心、枕木头、钻车、跳车,严禁抢越线路,严禁跳越地沟。

四、开展防触电人身伤害隐患专项检查。

1、认真学习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2、注意各种仪器的安全使用,化验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检查操作间、值班室各仪器设备是否关闭断电。

3、各点室内无人时应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电源。

4、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烧杯、电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化验室对各区域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做好易燃易爆及化学试剂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在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认真的归纳总结,总结了一些好做法,从总结中得到了学习,建立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今后要再接再厉,不能掉以轻心,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

响应xx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这一主题,根据公司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项目部领导高度重视,建立活动领导小组,编制活动实施方案,严格部署,积极实施,充分调动全员积极性,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现将我项目部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格部署。

项目部在收到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后,项目部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书、记副经理任副组长,下设活动办公室,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严格部署,明确分工责任。xx年6月1日,由公司项目安质部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队负责人、工班长及主要工序责任人参与,召开了项目部xx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宣传了活动的目的与意义,提出了活动的安排与要求,明确了任务与责任。

二、宣传培训,形式多样。

第一,深入宣传。由安质部组成咨询小组,地点设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开展安全咨询日活动。施工现场悬挂安全生产标语,向施工人员发放安全生产手册,咨询小组全天为施工人员解答安全生产知识疑问。

活动总结。

工作总结第二,事故警示教育。组织观看《盲洞?迷途》、《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xx版)》、安全教育微电影《生命刻度》、安全生产情景剧《平安是福》、等宣传片;观看典型事故案例视频、图片,通报了xx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反思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以ppt的形式展示施工队xx年至今施工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后期施工安全生产中的要求。

第三,知识竞赛。在全体管理人员中以试卷形式,开展安全竞赛活动;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竞赛游戏,充分调动了全员的积极性,尤其是让广大作业人员更加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第四,专家讲座。邀请专家为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法制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三、落实整改,加强防范。

针对隐患,落实整改。活动领导小组分组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结合现场实际,向施工人员宣传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对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现场可以整改的要求现场立即处理,需要整改时间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在整改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复查合格。整个安全生产月期间,组成措施到位,并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

结合实际,加强防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重庆天气情况,进行了消防应急演练。依照重庆历史天气,后面将面临几个月的高温天气,项目部组织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区、库房等火灾易发地点进行了重点布置,对现场消防设施进行了改进。同时要求施工队做好夏季高温保障急救措施,准备好医用品和救护用品以及防洪防汛措施。

通过开展安全月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的进行了落实和整改,广泛的宣传了“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这一主题,提高了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安全事故教育给了广大施工人员警示作用,相信在今后的施工作业中,会更加安全规范的施工。同时,活动中涌现出一些安全工作做的好的班组和个人,项目部给予了奖励,同时要求各活动小组就活动情况进行总结,找出自己在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取长补短,更好的为项目部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为贯彻落实公司品发〔xx〕1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项目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管理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狠抓综合治理,切实抓好项目安全管控,确保春节期间安全形势的稳定,实现xx年项目安全工作的良好开局。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活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活动宣传阶段。

在“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宣传阶段,项目以制作安全横幅标语、安全知识展板、led数字屏幕滚动播放百安活动相关工作精神等形式开展,并配合辖区派出所,深入大厦内各客户单位发放治安防范宣传资料,加大了活动的宣传氛围。通过开展岗位安全知识及消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教育培训,增强了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春节期间的安全值班得到有效保障。

二、隐患排查阶段。

在“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排查阶段,项目多次组织全体行政人员,大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设施设备和重点环节,深入细致地开展隐患排查,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通过对项目各重要机房、库房、消防设施等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大厦唯一一家餐饮餐饮公司,进行细致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其厨房抽油烟机排风管、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备等重点防火区域全面检查,对不合格项与餐饮负责人进行协调沟通,并发函让其限期整改,消除各类设备隐患、环境隐患,严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整改阶段。

“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期间,项目始终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共计排查安全隐患12项,将责任落实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各类隐患源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百分百完成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百日安全生产活动”虽已结束,但安全生产是永恒不变的话题,项目在总结“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时,进一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仍将继续发扬安全生产活动精神,从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入手,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时时保安全,处处要安全,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流程要求执行,加强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安全生产总结

20xx年,我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杜绝了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我镇经济发展营造了安全、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提升了****对外招商引资形象,具体做法如下:

20xx年,我镇开展驻镇机关、村、社安全生产达标活动,要求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和巩固。年初,镇政府起草制定了《关于对镇干部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办法,把我镇安全工作列为20xx年乡镇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针对我镇安全生产工作较薄弱的地方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在“强化意识、加强领导、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责任”五落实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按季度定期检查,根据平时工作重点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单位,专门下发了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

今年,我镇继续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组织领导,及时根据组织人事的变动情况,建立和完善了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并结合实际明确了我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2名公务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配备专门办公室,并面对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和有关资源的整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保证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衔接和连续。镇上成立了由镇长亲自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镇上还设立了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在巩固过去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开展安全排查,将排查结果作为整治重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继续以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品、消防、易爆物品、烟花爆竹、水上安全和旅游安全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按照重点抓、抓重点的原则,突出重点辖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安全。针对重点时期,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有效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广泛开展安全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生动活泼,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并逐步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课,并要求今后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加入安全生产内容,并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培训、归口管理”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企业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专门骋请有关部门对汽车驾驶员、船员的安全意识培训,从严要求,从严把关,确保持证上岗作业。

2、个别地方由于资金不到位,始终形成安全隐患,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安全生产总结

同志们:

刚才,街道安监站徐站长通报了20xx年街道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和考评情况,并分析面临形势,部署今年任务,动员全街道上下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应该说20xx年是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持续改进的一年。在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的通力配合下,街道安全生产形势在前两年形势不乐观的情况下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了双下降,较好地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区安全生产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领导、扎实工作、齐抓共管的结果,是街道所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街道办事处对同志们一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20xx年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现反弹。特别是从当前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情况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0xx年全街道虽然生产事故没发生,但发生了多起意外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

员伤亡。而且这些意外事故都有可能演变为生产事故,因此指标控制仍然不乐观。

辖区内社区、各类企业、经营单位等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已经治理的隐患,由于工作不彻底,也还可能出现反复,新的隐患还在不断滋生。

这几年通过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人员有所增强,但素质和面临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还不适应。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程度低,特别是大量的中小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安全投入不足,有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人员不落实,存在无人管、不会管和管不好的问题。

一些单位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宣传教育不深入,工作仍停留在表面上,各项政策措施尚待进一步落实。特别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重生产投入轻安全投入,甚至无视安全投入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除了以上一些老问题,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挑战:随着经济逐步复苏,事故概率和隐患可能增加。企业扩大规模、盲目超产的冲动趋于强烈,治理“三超、三违”等工作将更加繁重。这就要求我们上下思想上不得有丝毫的麻痹,行动上不得丝毫的迟缓,工作上不得有丝毫的懈怠。

关于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刚才徐站长已经做了一些部署。

下面,我再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首先要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承担起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掌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状况,要注重监管执法和管理引导。其次要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生产经营利益的受益者,也是安全生产的受益者,更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法律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各部门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企业知道自己的责任,全面抓好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和监管、服务,使企业知道要做什么、怎么做。同时也请在座的同志,回去多和企业负责人宣传沟通。

(二)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应该说从08年开始的三年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市政府高度重视长效管理,今年专门发了两个文件。新的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已发放到各位手中,考评办法有了较大调整,将更注重现场管理,因此我们企业安全管理任务压力将更大。希望在座的安全员、负责人回去后多学习研究,我们的安监站也将会专门召开会议宣传讲解。

的建设,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进来,极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消除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保障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

(四)要扎实做好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岁末年初是各类事故易发、多发时段。做好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起好头、开好局非常重要。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针对本部门、企业实际特点,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部位环节的安全监管,在春节前必须组织安全大检查,开展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危化品仓库等区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此外,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保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同志们,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努力确保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

最后,在这里给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安全生产总结

市卫生局:

按照市局关于《安全检查、消防督导检查有关事项》的要求,市卫生局第一督导检查组组长市中心血站张先奎主任,市三院缪德仲主任,市疾控中心陈浩主任,市消防支队齐鹏,辛永振参谋一行5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市立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的安全生产、消防措施等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总汇报如下: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市立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与各科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明确到位,定期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市立医院认真研究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三个被检查单位20xx年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较好的成绩。

市传染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督查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行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把安全生产关,跟踪监督措施到位,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措施。牡丹花会、林交会、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期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措施到位。

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市传染病医院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从抓内部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制度,并较好的做好了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2、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安全生产氛围比较浓厚。检查的三个单位都制定了年度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开展医疗安全知识咨询,安全生产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依法、守法、关注安全消防的社会氛围,依托地方安全部门、消防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利用网络、宣传橱窗、报刑、宣传手册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生产,严抓消防的氛围。

1、部分资料不齐全。

2、负一楼一消火栓玻璃破碎,且无消防栓。

3、负一楼泵房喷淋和消防栓控制框为手动,应为自动。

4、消防控制室无灭火器,无直通室外出口。

1、院部一楼楼梯间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

2、住院部走廊安全疏散标志安装错误。

1、无应急照明灯。

2、无宣传标识。

安全生产总结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镇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来抓,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今年来,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区安监局的要求,加大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我镇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稳步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一年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重要、繁锁的工作,是通过不断重复的监督检查,抓整改促进生产安全,因此树立什么样思想,怎样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的问题。今年,镇党委、政府首先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朱建国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何庆宝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明确郑明文同志为镇专职安全员,镇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居也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专职安全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镇上下形成安全生产网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查、有人办,实实在在的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到底,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工作有了正确的方法,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抓安全生产工作的一贯方针,以实践检验证明,要抓好安全生产,必须坚持这个方针。镇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安排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共同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让所有安委会成员首先学会、领会,知道相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以及条条框框处理办法,提高武装安全生产干部素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卷宗档案等等。为深入广泛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提高我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在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到来之际,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了标新立异的方式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工作。

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年初下达的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的目标,镇成立达标验收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镇长桂晓任组长,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单位自查,并上报结果,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努力实现我镇安全生产通过达标验收。

20xx年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保证了全年目标的实现,但工作中还存在不足之处,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继续努力改进不足之处:

1、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做到检查要有明显成效。

2、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使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3、加强私营企业检查力度,完善私营企业内部安全制度建设。

**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总结

随着通信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我们通信施工企业面临严峻考验,同时也为我们工程施工面向市场、加强竞争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年来,工程公司在集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集团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全面深入的展开了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使安全管理工作能适应生产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致力于制度的完善工作。

第三,公司在以“第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又建立了安全生产三级负责制。即公司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通信项目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审批,安检部主要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施工部门项目经理负责单项工程中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做好对外协施工队安全工作的管理;班组的安质员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以此来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无事故。第四,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按时对公司内的消防器材、供热设备、消防通道、自动消防设施、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以及用火用电的管理等逐一进行检查,将各种不安全因素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消防安全的万无一失。

“制度是标准,执行是关键”。执行的前提是必须使每位员工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因此,公司时刻不忘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坚持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上岗前的安全考核制度。充分利用工作间隙对员工进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做到逢会必讲安全,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3、先后制定了“消防(救火)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现场伤害应急预案”等多个应急预案,并将其传达到每个员工,制定详细的预案演练计划。

4、公司派出员工到厂家以及各大邮电院校进行技术培训,以达到规范施工,确保安全的目的。

5、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专门开辟了“安全生产园地”,定期刊登一些安全知识、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使安全教育多样化,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

安全生产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安委会的坚强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文化市场检查力度,扎实开展文化市场安全大整治、大检查,确保了文化市场安全形势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靠实安全生产责任。

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会,专门听取文化市场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执法检查人员经常深入文化娱乐场所、印刷企业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以深入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县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安排,进一步强化局领导班子、下发属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的工作要求,全面做到“全覆盖、零容忍、来执法、重实效”。

二、紧密联系实际,精心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县政府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安排,紧密结合实际,分别制定下发了《文广新局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根据《文化市场检查规范》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完善隐患登记、整改、监控等长效机制,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做到事故隐患不遗漏、事故苗头不放过,确保了早发现、早防范、早治理。

三、严格执法监管,切实规范文化节市场秩序。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监督经营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在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我们坚持有计划宣传、有计划培训的方式对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培训,全年共举办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6期,宣传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合法经营。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活动6次。结合全国读书日、禁毒宣传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悬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群众宣传,累计发放各类资料3000多份,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透明度。

二是认真开展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大整治。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是一件关系到服务民生的大事,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从加强日常监管等方面着手,加强对教辅材料的抽查、备案管理,在开展的年度出版物质检工作中,加大对教辅材料出版物抽查比例,强化监管力度,以中小学校每次新学期开学为契机,组织开展教辅材料经营场所的专项清查。在专项检查行动中,我局共检查中小学、幼儿园、书店、印刷厂、打字复印店30多家次,出动执法人员90多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辆次,填写执法检查文书30多份,通过开展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各单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是个别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足,对一些事故隐患的整改不够彻底;二是对无证经营的场所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三是执法人员少,安全管理难度大。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从严开展文化市场执法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强大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和为。

二是深入推进文化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娱乐场所的专项整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整治、隐患整改督查、等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不断巩固整治成果。

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广东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各行各业稳定繁荣的大前提。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下文是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规章制度。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租赁合同。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

应急预案。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总结

夹河子乡为了能过一个安定和谐的安稳年,计划在2月展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凡是我乡辖区内的公有制企事业、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小商户、人群聚集处均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地毯式检查。夹河子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了周密部署,乡联合工会进行参与,有选择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此次活动总结如下:

1月30日,召开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会,会上宣读了实施计划,明确了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及内容、活动要求,动员各村、各企事业安全员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计划。

1、开展了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在召开动员会后为大家播放了主题宣传片《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剖析案例,总结教训,探索规律,提高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了企事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障安全能力。

2、利用赶集日举行了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全乡安全管理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安全意识,立足岗位,更加自觉地认知自己所肩负的安全责任,更加自觉地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责任,以良好的安全工作业绩迎接新的一年。

经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广大安全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乡广泛宣传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了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提高了他们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我乡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安全生产总结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代表武功山国土分局,就我局上半年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打算作一个简要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机构,强化安全意识。

分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充实组织机构,常抓不懈,成立了分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学习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安全信息。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学习,从而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身安全防范能力。

(二)立足建立长效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着力强化安全工作制度建设。

一是坚持会议制度。分局领导小组坚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各股室每月不少于一次分析、研究、总结和部署各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二是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安排值班,在安排值班的同时,落实领导带班,确保信息畅通。

(三)强化安全意识,细化工作职责。

我局与各股室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责任,确定了目标。

(四)强化宣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分局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等时机通过悬挂标语、发传单等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将定期深入第一线进行检查与抽查,督促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切实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二)广泛宣传,群防群治。充分利用媒体,进一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群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和开发监管,不向非法开采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作业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好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扎实推进,确保实效。一是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的工作职责,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矿业开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二是按照市国土局及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台帐,逐项落实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地灾防治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安全生产总结

也许,一个人的麻痹可以侥幸不引发事故,但层层的麻痹串起的链条就会让事故不可避免。在这些链条上,假设有一个环节可以把住,事故也许可以幸免,但遗憾的是麻痹成为了一种通病。思想上的隐患是最大的隐患,一旦出现懒惰和松懈,安全事故迟早会发生。

作为一个煤矿安全管理者,事故一次次警示我们:安全生产不要轻信他人,不要指望代劳,要做到“我亲眼看了,我亲手做了,我亲自问了”。

重法严惩+事前防范=安全。

要克服麻痹心理使事故不再发生,必须重法严惩遏制事故频发,使人们面对严惩,抖擞起安全之精神,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安全生产。

要严厉问责。建立严厉的问责、追责制度,将责任人的利益与事故责任切实捆绑在一起,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从严从重处罚,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从心低里对安全法规敬畏,生产中不敢越安全法规半步,始终保持一颗清醒安全生产的心,尽职尽责,精心操控,保证生产安全。

要关紧笼子。将企业的生产关在安全制度法规的笼子内,并实施严格的考核制度,对违法者严惩,使人们不敢跨出笼子半步,员工始终保持一颗清醒安全生产的心,尽职尽责,时时步步用安全法律和制度管事、办事、生产,生产就会安全。

要扎好篱笆。用重法严惩事故的责任人,虽能击醒人们“麻痹的安全心灵”,使人们进行反思,采取措施予以防范。但这这种事后的反思,也只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补救之举。惟有人们时刻有着一颗对安全生产忧患的心,方能由出事后的被动反思,转化为事前安全防范的积极主动的正思,思考出好的超前防范措施,并实施到位,才能杜绝因“麻痹的安全心灵”所导致的事故,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

“你是家中梁,工作要思量,梁折家遭殃,生活无保障;你是妻子天,莫让天塌陷,天塌人心寒,妻儿无人管;你是父母心,牵挂重千斤,儿走他乡路,老人泪湿巾;你是子女山,为儿挡风寒,山倒无依靠,人见人心寒。”这蘸着无数矿工鲜血写就的歌,你听到了吗,我的矿工兄弟。

安全生产总结

安全工作重于泰山,牵涉到每一个学生的生命安全和一生的幸福。为了确保学生的人生安全,为了让学生能够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快快乐乐地学习,生活,成长,特拟定本学期本班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一、认真,细致,周密地制定出本班班级安全工作必须要履行和遵守的条款如下:

1、不准拉帮结伙,不准搞帮派,不准扯皮打架,不准乱讲闲话,不准乱骂人,不准讲脏话、流话,不准讲不文明的语言,不准聚众闹事,不准围观、起轰、凑热闹。

2、不准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打火机、火柴、游戏机和一切具有危险隐患的物品。

3、不准、翻窗或爬栏杆、爬高处。

4、不准坐在桌子上、窗台上、楼道栏杆上。

5、不准爬车、追车和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物。

6、不准在教室里、走廊上、公路上追闹、打跳。不准故意用桌子、凳子撞他人或故意放倒别人的凳子。不准用棍棒、扫把或其它物品追逐、打闹。

7、不准玩火、玩电、玩鞭炮、玩弹枪等一切具有危险的物品。

8、不准下河、下塘洗澡、游泳。

9、不准去有危险的地方游玩或做一切不安全的事情。

10、不准抽烟、喝酒、或无益的聚会。

11、不准乱买零食吃、不准吃不卫生、腐烂、有毒的食品。

12、爱护公共财产,不准无故破坏学校财产,如有损坏,自行修补或赔偿。

二、教育学生牢记安全条款,随时不得违反,时刻遵照执行,以确保自己无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自己的人生安全。

三、对学生加强法律法规的认识,了解和掌握教育。

经常以周边的犯罪实例为教育案例,教育学生明白违法违纪行为的严重后果,教育学生要随时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做一名优秀的学生。

四、随时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防火安全,

防雷安全,防水安全,用电安全,用煤气安全,饮食安全”等易患安全常识的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五、加强学生青春期的安全教育。

初中时期是学生身体正在生长和发育的时期,无论是学生的身体外形,还是内心心理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所以,加强学生青春期的正常心理教育很重要。只有注重学生青春期教育,才能促进学生健康地成长和发展。

六、加强对女学生的安全认识教育。

女学生在青春发展时期,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极容易受到意外的伤害。所以教育女学生认清自我,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学会自尊、自爱、自强、自立是很重要的大事情,因为这关系到女学生一生的幸福。因此加强对女学生成长阶段的安全教育意义非凡,十分重要。

总之,安全事故无小事,安全工作不容忽视。一定要时刻把安全工作视为当务之急,视为重中之重,一定要努力抓好班级安全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健健康康,快快乐乐地茁壮成长。

广东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

(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

(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第四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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