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信息披露工作总结范文(21篇)

时间:2023-11-13 09:22:03 作者:琴心月 热门信息披露工作总结范文(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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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

第一,可靠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论于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均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相关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不仅具有反馈的作用,即供投资者将过去的预测与目前的公司实绩相对照,以求分析差异,而且还应具有前馈的作用,即可以帮助投资者通过对公司未来的理性判断,作出合理的选择。相关性原则还要求公司披露信息要及时。第三,重要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的过去业绩、未来趋势,尤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作重点披露。第四,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让投资者能够足以了解公司的全貌、事件的实质、问题的处理结果。第五,统一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与格式上统一。唯有如此,才可能使投资者对各类公司的股票品质作出合理的判断,使证券市场得到规范化的发展。

会计的目标就是要提供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信息。这表明,企业在披露会计信息之前,首先应确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他们的会计信息需求,然后再确定所应披露的具体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及其质量特征。如何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定位,即如何使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的不同会计信息需求,是一个重要问题。

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最为广泛。债权人所关注的企业长期和短期偿债能力,是投资者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其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部门运用会计信息以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对某些特定行业进行管制,它是以真实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动情况的单个企业的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而这些会计信息也正是投资者所需要的。同样,职工、顾客及供应商的会计信息需求,如了解公司总体业绩、管理质量、长期盈利能力、供应能力等,也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社会公众和财务分析与咨询机构的会计信息需求,因其运用目的不同,往往难以确定,但其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如公司业绩、面临的机遇与风险等,也是投资者所需要的。由此可见,除政府部门因向公司征纳税收和社会公众与财务分析咨询机构因特殊目的而产生的会计信息需求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存在差异以外,其余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与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几乎一致。也就是说,能够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会计信息,基本上能够满足其他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

由此可以认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定位应以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咨询机构与社会公众的某些特殊信息需求。

1.兼容历史与预测信息。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状况是使用者所最为关注的,因为它直接决定着他们的利得或损失。历史信息是使用者判断公司未来发展的基础,它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基本情况;而未来是历史的延续,只有站在历史的高度上,才能真正看清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故历史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具有有用性。但从会计信息的特性来看,预测信息比历史信息更能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它能直截了当地表达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这说明会计报告在披露历史信息的同时,还应披露预测信息。忽视预测信息,是现行上市公司会计报告遭受各国会计团体和会计学者批评的主要原由。

2.兼容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分析,往往既涉及财务信息(收入、成本等),又涉及非财务信息(如职工人数及结构等),当然前者是使用者进行决策所需的关键信息。绝大部分的分析结果都是借助财务指标进行表达的,如每股收益、现金流量等,但这并不影响非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如会计报告中若披露有关公司经营活动方面的统计数据和关键指标,将有助于使用者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其财务影响的理解,从而更为准确地把握公司的发展趋势。

3.兼容综合信息与分部信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经营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并不断趋向集团化、国际化。综合信息是集团公司反映其实力的恰当信息。以综合信息代替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会计信息既能节约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成本,又有利于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公司往往涉及不同行业并且在不同地理区域进行生产经营,不同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获利能力、经营风险、发展速度和发展前景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公司分别披露每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会计信息不可行的情况下,会计报告应披露反映不同风险和机构的分部信息,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具有不同风险和机会的分部信息对公司过去和未来业绩的影响,是使用者衡量公司风险与报酬的重要依据。

文档为doc格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20xx年4月10日。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会计信息披露是会计信息生成的后续活动。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化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来进行生产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也与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有所不同,它除了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还需要先进的理念支持。本文首先提出了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特点进行介绍,最后提出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为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提供的是通用财务报告,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会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的通用财务报告只能满足使用者的共同需求,不同满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是会计报告的使用者需要作出的决策不同,他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不同,如投资者需要有关企业获利能力的信息,债权人需要企业偿债能力的信息。不同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描述形式的偏好也不同,如有的乐意使用综合信息,有的倾向于使用明细信息;有的愿意接受文字信息,而有的更愿意使用图表信息。

首先,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符合传统工业社会以有形物质生产为中心的特点,主要反映有形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分配。不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的标准以及不能货币计量的事项均不披露。这样就使许多反映企业未来前景等对信息使用者非常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这些信息大部分属于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广义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员工、客户、知识基础和企业的声誉等。因此现行财务报表确认的信息不全面,这无疑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构成重大冲击。其次,传统的收益表主要反映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已实现的收益,不包含利得和损失部分。因此收益表中的净收益同资产负债表内期末期初净资产的变动缺乏联系。这说明收益表不能全面反映出企业的业绩,不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全部收益的具体构成。

3.披露高度综合的会计信息,容易扭曲经济事项。

传统财务报告的编制实际上是一个数据汇总的过程,会计报表项目比较综合,使用者难以辨认具体的交易,而且许多数据在分类、加工和汇总的过程中加入了会计人员的人为判断(如会计政策的选择)使原始数据失去了其本身的含义,难以反映经济活动的原貌,造成了会计信息在某种意义上的失真,进而影响到信息使用者决策的质量。

首先,应在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的标准和计量属性等方面进行创新,使财务报表可确认更多的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项目,提供给用户更全面、更有价值的财务信息其次,在收益表中增加有可能对企业的收益产生重要影响的'利得和损失部分,这些利得、损失主要来自于如衍生金融工具、股市投资、数字资产、人力资产价值的变动。这样才能使收益表反映出企业当期已确认的净财富的变化,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体现完整披露的原则。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财务信息更深层的信息是信息使用者最关注的。如企业经营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的经营战略等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的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企业应在表外披露更多、更具针对性的信息,包括:(1)企业联合、合并、合作的信息。在电子商务时代,企业之间的并购、合作更为频繁,很多企业成为虚拟企业进行虚拟经营,企业应及时披露有关并购、参与合作的联盟和项目的信息。(2)各种纵向、横向的比较分析报告。信息使用者不光关心企业目前的个体信息,还会关注自身纵向的比较信息以及与企业竞争对手的横向比较信息。(3)重要资产的信息。知识资产、人力资产等无形资产是网络经济社会里企业极为重要的资产,企业应披露其更具体的信息,既有货币计量信息,也有非货币计量的其它定量信息,还包括定性分析的内容。(4)收益的信息。如将企业的业务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按地区或产品划分为各分部,这样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用、更可比的收益信息。此外通过编制盈利预测报告,使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的未来收益有合理的预期。

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即应如何披露会计信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既采用传统通用财务报告的方式又披露为使用者“量身定制”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以网络为主进行传播,通过网页描述、下载功能、电子邮件等各种方式将会计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会计信息的表现方式集文字、表格、声音、图像、视频等为一体,多方位、多形式地反映经济活动。传统通用财务报告有其简洁明了的优点,有的信息使用者己经习惯使用传统报告,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通用财务报告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目前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基本都集中在对现有报告的改进上,研究如何将信息产品、人力资产等进行量化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中,本文认为对所有要素都采用货币计量是不可能的,简单的量化并不能清楚地反映该对象,不如保留原有的财务报告模式,另外发展一套适合电子商务的披露体系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电子商务环境下,使用者还可以得到为自己专门处理的会计信息。有的用户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得到了哪些信息,可以通过非对称加密技术来实现有针对性地信息披露。同时,通过加密也能保证会计信息传输的安全。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数据共享,会计信息的处理相当及时,可通过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系统,随时生成最及时的会计信息并实时披露在企业网站上。这种披露方式较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更快捷,也方便了信息用户查阅和分析研究会计信息,同时还节省了企业成本。

2.交互式披露。

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信息用户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变化,个性化需求也越来越多,企业会计部门应根据信息用户需求,及时披露满足信息用户革新和需求的会计信息,并可通过通讯工具与信息用户实现互动,帮助信息用户建立在线信息索引,生成用户所需要的信息报表。

3.披露会计事项。

传统财务报表在加工信息的过程中,容易导致信息的丢失与扭曲。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应披露会计事项的明细数据,方便信息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对数据进行加工,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财务报表。

4.多媒体式披露。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储存载体为磁介质或光介质,其表达方式也更为丰富,可以采用多媒体方式如加入文字、资料、图形、影像技术、动画、视讯、声音、特殊效果,使得信息表达更形象、直观,也更易于信息用户接受和理解。

五、结语。

总而言之,本文针对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信息披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传统会计信息是由企业免费对外披露的,企业的负担也正是由于提供个性化财务报告而逐渐增加,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电子商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尽可能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它可以实现提供个性化的财务报告,进而也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其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由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的滞后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会计信息的时效性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采用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原因;再次,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的参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显然会增加,并且传统的单一的会计信息已经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它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应该是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条件下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20xx(08).

[2]蒋佩予,陈映如.会计信息系统与审计信息化建设[j]消费导刊,20xx(0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依法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本管理制度中的“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同受控股股东控制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内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切实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重大无先例事项是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就无先例事项沟通之前,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提交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投资发展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公司制订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披露职权,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文件;。

(二)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五)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七)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的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四)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以下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四)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部门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阅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答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外部网络、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制订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投资发展部审阅同意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四十九条公司证券管理人员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沟通时,应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不属于公司公开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证券管理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投资发展部,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二)投资发展部负责核查信息是否符合披露要求,将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后,由董事会秘书对涉外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信息披露审批权限签发或报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信息管理员承担着及时报告须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将可能达到对外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投资发展部,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对于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员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提供信息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须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认可。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归口部门在收到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提交的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进行初审,必要时应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五)定期报告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主持,组织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如果相关内容需要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出具意见的,应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签字认可后由投资发展部办理具体对外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三)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由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文稿,根据审批权限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发生重大事项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消息。

第六十四条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其赔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注意保密”等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六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为。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投资发展部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本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制度应依据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心得体会

信息披露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也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步骤。在信息化时代,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基本责任,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本文将结合个人经验,分享一些关于信息披露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心得。

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仅凭口头承诺或简单的文字描述并不能完全代表事实,因此,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我一定要严格依据规定内容进行披露,并尽量避免夸张、虚假或模糊的情况。

此外,动态更新信息以及及时响应用户留言也是我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重要体会。如果企业的信息延迟更新或者没有及时回应用户的疑虑,那么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第三段:体会。

信息披露是企业展示诚信、增强信任和塑造品牌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披露,企业可以证明其所作所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此提升品牌价值和公信力,为企业带来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同时,信息披露也有助于企业了解并满足用户的需求,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为企业提供战略性的决策支持,帮助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段:困难。

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信息披露需要遵循复杂的法规和规定,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次,信息披露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这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也存在很多其他的重要任务和优先事项。此外,信息披露也面临着信息泄露、信息安全等诸多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种极大的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计划和规范,寻求专业的信息披露顾问支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段:结语。

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品牌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本文的分享,我希望不仅能够使企业更加重视信息披露这一重要环节,还能够提醒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造出更健康、更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信息披露心得体会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及其他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其重大事项及募集资金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的行为。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在我从事金融行业工作期间,我深刻认识到了信息披露对于企业及市场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坚持真实准确原则。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原则是其基本法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内幕信息等。披露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正,并表达企业的真实意图,不能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变相误导。企业披露了真实、准确的信息,才能取得市场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第三段:加强内控管理。

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和完善,加强内部科学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实施合理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影响企业财务稳健性的因素,尤其是风险隐患加强分析和预判。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使企业内部有序运转,为信息披露提供坚实的基础。

企业应该遵守信息披露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正式信息披露制度,按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企业应该针对不同投资者、不同信息类型和信息工具,制定不同的披露方式,合理采用官方网站、公告、会议等各种信息披露途径,保证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快速反应。同时,吸收市场投资者意见,完善信息披露的整个方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效益和市场关注度。

第五段: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企业除了为股东,还需为所有相关方维护利益,积极关注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价值。企业应该充分关注股东和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推动产业升级、环保治理等社会责任领域的发展,提高社会贡献度和企业形象。

结论:

信息披露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并获得了广大投资者和市场监管机构的高度认可。企业应该重视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内控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为企业和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长远价值。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社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电话、快递、电子邮箱等。其中年度报告还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4个月、第7个月、第10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1。

事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行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风险管理。

(四)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五)资本金构成和资金运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公司概况中包含下列内容:公司简介、经营计划、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合作的金融机构。

其中1,风险管理方面包含下列内容:(一)风险管理概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代偿损失的核销标准,反担保措施的保障程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的管理方法,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暴露的期末数。

风险的管理方法。

(四)市场风险管理。包括:因利率、汇率以及其他因素变动而产生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水平,市场风险的管理方法。

(五)操作风险管理。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

(六)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风险因素,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方法。

2,年度担保业务总体情况和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分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承保情况:期末在保余额、当年累计担保额、近三年累计担保额。

(二)代偿情况:当年新增代偿额、近三年累计代偿额。

(三)追偿及损失情况:当年代偿回收额、近三年累计代偿回收额和累计损失核销额。

(四)准备金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集中度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

(六)放大倍数: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

(七)业务质量: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

(八)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的情况。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综合处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监管部门。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时间。

每年4月30目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1o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三条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综合处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综合处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二)负责监督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随着人类活动的发展,对于资源和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废水、工业固体废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日益增加,而这些污染物绝大部分产生于企业的生产。所以,环境污染既然是由企业造成的,那么,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就应当由企业所承担。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不仅与企业自身有关,而且有关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也特别侧重于关注企业披露的相关环境会计信息,在做出理性的决策之前,利益相关者需要参考企业如实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鉴于社会责任、外部压力以及市场动机的强烈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任务成为必定的要求。环境会计成为会计新兴的领域源自于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环保高潮的来临,由此,国外学者对企业环境信息的专门研究幵始出现。buhr和freedman(2001)选取美国及加拿大的部分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对照分析了自1988年至1994年六年期间这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渠道(单独的环境报告、年报与按照证交所要求制订的报告)之后,发现通过单独的环境报告来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日益增加;随后,对于在企业网上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isenmann等(2002)和patten等(2003)都展开了相关研究。有关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定性披露、定量非货币性披露、货币性披露三种。早期的研究,如ness和mirza(1991)对英国企业的研究表明,定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占绝大比重;类似的研究还有niskala和prete关于芬兰企业1987与1992年环境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一些学者(如petroni、inclan和aufekrat,1996)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具体有关内容总结为4个方面,分别是财务和会计、环境诉讼、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方面;g.kreuze等(1996)将企业环境信息分为十二项,包括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三废”回收与利用及节能情况、企业现在与未来环境义务、企业的环境成本与构成、有关法规、与环境相关的诉讼、企业有关的环保节能计划与策略、环境事故的信息以及相应的保险赔偿、企业的环境责任与影响、企业获得的环境奖励、管理层制订的有关环境监控的制度与实施情况;企业环保负责人员及其在企业中的地位等。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点。根据现有研究,有关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受影响因素大致可划分为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两大方面。内部因素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特征(如企业绩效、企业规模、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性质、财务杠杆)等因素,外部因素涉及到公众的环保意识、政府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等因素。有关企业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较多使用的变量包括企业董事会的规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设立情况以及企业ceo两职合一的状况等变量。等(2003)的研究发现,大规模的企业,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也比较高。企业所存在的行业类型对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着较大的影响,企业规模与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呈现正相关。如公用事业行业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就会更多一些。lacina和karim等(2006)选取了美国五年内有关上市公司的10-k报告和年报附注里所披露出来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的盈利能力及企业的规模大小等因素对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程度有着明显的影响力,但是企业绩效对于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水平的影响中,其不确定性比较大。在公司治理方面,shunwong,simon等(2001)研究发现,企业独立董事占据的比例与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水平之间,二者的相关程度并不明显,对于那些已经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机构的企业,则更加侧重于如实反映和披露更多更透明的相关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进行了积极的研究。程辉、沈洪涛(2011)对2007年至2009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渠道,主要是通过在年报中进行披露,而企业编制的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或者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虽然近年来日益增加,但是其所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却不高;肖淑芳、胡伟等(2005)认为我国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且信息披露的大部分是历史信息,而非面向未来的信息,而环境会计信息所要求的可比性、全面性以及连续性却较差;王珍义等(2008)研究表明:非货币性计量仍然是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

(1)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将冶金,化工,煤炭,石化,电力,造纸,酿造等7个行业列为重污染行业。截至2012年底,这7个行业共有上市公司502家,笔者随机抽取样本数264家。因行业性质不同与环境的相关程度也不尽相同,导致重污染行业中不同类别的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所占比例大为不同。近年来我国重污染企业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重污染行业披露会计信息的有203家,与2010年和2011年相比,有较小的增加。行业内披露比例也从2011年的71.21%上升到2012年的76.90%。在重污染行业中,化工行业的披露比例比其他行业的比例高,说明化工行业在我国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较为理想。重污染行业的总体披露比例都在50%以上。究其理由,主要在于国家环保局的强制力,政策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对其有关的环境事项进行披露。由此可见,强制性披露(而非自愿性披露)是我国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特征。

(2)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统计结果显示:上述264家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涵盖有关环保投资、绿化费等。由此可见:我国重污染行业中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不够完整,用于揭示环境会计的全貌还不够全面,也达不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标准。国家给予企业的环保拨款与补贴在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占了较大的比例,这表明国家对环保理由非常重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并且协助企业处理好环境理由。

(3)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价值形式环境会计信息可以以货币形式或者非货币形式。目前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形式,主要采取货币形式来披露资源费、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环保投资、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绿化费等内容;与以上内容相比较很难用量化指标定位的环境会计信息、环境相关认证、政策影响等内容用非货币形式披露;排污费、资源费、资源补偿费、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等信息则是由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形式披露。从以上描述中可看出我国重污染行业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披露价值形式。

(4)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的形式,重要事项中反映的主要涉及公司当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项,此外,其他方式几乎很少采用。采用“独立报告”方式披露的只有一家公司,理由在于这家公司同时在香港上市,所以其年报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一个文字说明形式的定性分析,无法提供实用性的定量信息。

(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集中在一项或几项内容上,并没有按照有关《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企业缺少自愿披露的公开环境会计信息,这就导致披露内容不建全面。此外,具体细节不够完善,如环境相关的资产、成本、负债等内容,我国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独立并相应的会计账户进行反映,部分公司仅限于在会计科目中反映的环境会计信息做简单说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还不够完整和全面,对于信息使用者没有实质性作用。

(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因有的公司披露内容较多,有的披露较少,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方式就会不同,这些披露方式很难对不同性质公司的环保情况进行正确比较,并且很难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决策。披露方式多以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对外披露,缺乏固定且规范的形式,企业很难找到适合的披露方式进行披露,行业间可比性较低。

(3)自愿性披露的企业少。主观因素决定公司自愿与非自愿的披露模式。因此,判断公司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披露很难下定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可能是因国家环保要求较大的压力,也可能出于社会公众对环保较高的关注,还可能出于自身环保责任的考虑。在环保法规中,除了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国家仅仅是鼓励普通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而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更加没有提及。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必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以,大部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都是非自愿性披露。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所占比例很小,而自愿性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公司只是其中一部分,可见,其所占比例就更加小了。

(1)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和会计法规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披露界定较模糊,只有环境保护法规对相应的公司与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只是对环境信息的规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并不适用。会计法规中对环境信息的规定比较零散,无规律可循。环境会计是是一个比较冷门性的学科,简单的环境法律法规或者是会计方面的法规不能达到强制性规范的效果,因而必须建立专门对重污染行业进行强制性披露的法律法规。

(2)会计规范方面缺少有关环境会计的规定信息。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既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还需要有相应的会计规范。环境会计信息也属于会计信息,它的披露需要标的形式,而要使信息使用者方便并快速找到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需要统一的披露形式,所以必定要建立相应的会计规范。目前在我国很难找到会计规范对环境信息的要求,公司根本没有规范可以参考,是否披露、怎样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只能由公司自己来选择。因此,我国必须要建立环境会计信息相应的会计规范。

(3)追求短期利益、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愿望。公司通常以营利为目的,很多公司只关注短期利益,看不到长远的发展。因追求短期利益而忽略资源的有限性,严重忽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忽视公司和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从而也丧失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愿望,自愿披露的公司随之越来越少。

(4)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监管制度。环境会计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环境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环境会计缺少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环境审计还没有得到较为完善地开展,缺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政府的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多个部门参与管理一个事件,但是出现环境相关事故需要负责时,各个部门之间急于相互推托,无人愿意负责。这样,往往使局面变得更加糟糕,到最后会变成谁都不想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

(1)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把焦点放到实务操作中,推动更多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样,应当考虑适时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环境会计的相应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为有法可依,并为以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统一的标准。

(2)构建环境数据报告资源库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对外发布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对其环境会计信息的管理效果影响尤为重大。因此,相关部门应重点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就有关方面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明确规定发布该行业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指标数据。同时,为了满足外部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降低决策风险的需要,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改善企业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个性化,从而实现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使得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3)设立相关审计监督机构加大力度设立相关的审计监督机构,针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积极有效的鉴定和监督。作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于社会公众面前的必要条件,经过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如果有造假现象的发生,就会挫伤广大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且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把牢这个关卡是必须的。会计人员对环境会计的认识不够全面、处理环境会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标准,造成披露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状况不甚理想。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环境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在披露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于企业各级管理层以及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影响颇大。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和证券监管机制,从而降低管理层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正确披露企业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行业中,披露企业非财务信息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指标、企业各个内部管理部门对于非财务信息的详细分析等,这些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在制定决策时必须关注的因素。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网站或在各地政府官方的网站发布。由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产生的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比较多,可以先作为试用点,等积累到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到一般的行业。

参考文献:

[1]殷晓红、陈世辉:《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略探》,《财会通讯》2009年第1期。

[2]许家林:《中国环境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会计研究》2012年第4期。

[3]肖淑芳、胡伟:《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目前状况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

[4]何少娟:《环境会计的确认与报告初探》,《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5]肖华:《企业环境报告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全集》2001年。

[6]李建发、肖华:《论改善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8]张白玲:《环境核算体系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9]许家林、孟凡利等:《环境会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0]徐泓:《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于玉林:《现代会计百科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

[12]孟凡利:《环境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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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1][2][3][4]。

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张惠忠(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浙江314001)。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二)(三)(四)。

第三条(一)。

(二)(三)。

(四)(五)。

第四条的八字方针,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化建设,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招股说明书(一)(二)(三)第五条(一)。

(二)(三)。

第六条(一)。

(二)(三)。

(四)招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至少刊登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至少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四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要求编制。

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摘要、审计报告、电脑磁盘、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备案登记,然后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后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的答复,并根据要求刊登说明公告。(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两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六)中期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七)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八)(九)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十)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十一)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临时报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畴。

(一)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3、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认为监事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5、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2、公司就以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4)(5)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代价总额及支付方式;如属出售情况,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6)如属收购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3、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规定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该次交易必须事先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该交易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就该交易获得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草稿和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的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4、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对同一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来确定公司是否应按规定公告。

5、公司因收购、出售其它上市公司的股份,而产生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同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指引第一、二、三号执行。

6、公司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作为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人,在参照披露标准上视同公司的交易行为。

(三)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保证公司的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人士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回避利益冲突。

3、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关联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同时,应当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作出详细说明。

(7)是否属须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1、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其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1)重大合同(担保、借贷、受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3)(4)(5)(6)(7)大额银行退票;

公司经营政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的股东变动情形;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6)(7)。

(8)(9)(10)(11)(12)(五)。

1、(1)(2)。

2、3、(1)(2)(3)。

4、(六)1、2、3、第八条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义务报告并公告: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共传播媒介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股票交易的波动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有关传闻及其来源;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如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无关(包括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作出相关表述,如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有关,公司应公告其认为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公司的合并、分立:

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国家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

涉及公司股票变动的合并、分立,其方案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等实施过程中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涉及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一)。

(二)(三)。

(四)(五)。

(六)(七)。

(八)(九)。

第九条(一)公司确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

公司董事会必须遵照《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规定,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不派发现金红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红利。

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送股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送股的前提。

公司的送(增)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两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个月之内实施。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中应详细说明分配来源的构稽关系和分配方案。涉及股份变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股份变动公告,列明变动前后的股份结构。

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应说明派发方法,若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派发,则应与其签订代派现金红利合同,及时划转现金。

公司披露分配公告,应指定专人携带密封件将分配公告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在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与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董事会有关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同时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表决的配股具体方案,应对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提前三十天公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

(二)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的,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三)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审核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批准的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的规定编制。配股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

(四)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在收到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择时安排该项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及时修改补充,具体事宜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周宇廖丹李淑花。

分部报告作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有益补充,各国先后都做出了规定。1994年以前,我国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披露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作asb)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编制依据。

我国目前有两个机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证监会和财政部。前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和《财务报告附注指引汇后者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两者所作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信息报告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末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帮助财务报告用户了解企业分部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准确预测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分部划分和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范围、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形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

二、适用范围。

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而证监会的《准则第二号》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披露分部报告。这样,政出多门造成两者的矛盾。19修订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则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不再把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列入必须报告的范围。

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得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用户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因而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但结合我国实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其多角化跨国经营状况对所在省市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们并不都是上市公司,所以建议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按营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企业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提供四类分部信息。两者都规定只有以下指标达到重要性标准才纳入分部报告范围:按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的]0%测定。我国《准则第二号》修订稿要求按行业分部提供分部信息,分部的判断以行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为标准。

[1][2]。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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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企业把影响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公开地、透明化地共享给信息的使用者即为会计信息披露。

披露的时机是不是及时,披露的内容是不是充分,披露双方是不是公平则关系到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

通常企业单位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即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同一的,所以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定期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过审计的年报。

税务部门所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的是注册资本,而且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种制度使企业管理当局容易忽视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重要性,导致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

(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欠规范情况。

我国会计法规对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简化。

这将会导致会计核算的不规范。

此外,由于企业单位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企业单位的业务不稳定,企业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不平衡,以及各种环境因素的限制,使得披露出来的信息参差不齐,口径不一致,导致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差。

会计信息存在披露不真实的情况,是现代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中危害最突出的一种,经营管理人员在利益驱动下,会安排会计工作人员披露不真实的会计统计信息,造成了财务管理的不真实现象的发生,误导了投资人的利益和投资方向,影响了企业的正面形象和信誉。

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表现形式是虚假的会计报告,虚假的项目价值统计或不披露有重大价值的信息。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领导者更重视局部经济效益情况,在会计信息统计披露中,主要依据是历史数据信息,对于信息的是否可靠,成为是否为会计信息统计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主要依据。

缺乏相关的联系。

目前企业在做账过程中主要采用手工方式或者财务管理软件,对于企业的特殊业务无法进行正常的信息统计和核算,财务部门之间使用的财务软件也各不相同,在信息交流和传输中造成不统一情况的发生,对于各个财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一致性造成的被动影响。

现行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基于历史数据,不能满足复杂的经济变化的需要,也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信息披露的客观要求。

企业单位会计业务的`不确定性要求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应局限于传统会计报表的固定格式,而是应该围绕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科目的适当增减和合并,以充分合理地反映中企业单位会计的特殊事项。

(一)外部审计方面。

首先要完善审计制度和审计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需要立法部门将审计目标和会计目标、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使三者在统一整体中共存,且互不冲突。

除此之外,审计制度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和国际上的惯例接轨,使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同步发展。

其次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

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就必须完善注册会计师的通过考试,而且考试的内容应更注重对应试人员综合能力的考核;在通过考试并成为注册会计师后应加强对其培训。

(二)政府监督方面。

首先要健全法律法规。

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从整体考虑,兼顾大局,使监管的整体作用发挥到最大,为企业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加快和企业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要围绕企业单位的特点制定一些适合企业单位的会计披露政策。

适当借鉴国际经验,通过立法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其次是要强化监管人员素质。

选拔人才时应任人为贤,在从业期间应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岗后培训和过程监控。

(三)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方面。

首先要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通过制定合理的程序来组织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使不同岗位之间互相牵制,合理分工,突破企业单位所有者一人控制企业日工作的管理模式,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同时要改进企业的人才选拔制度。

企业单位多数是家族企业,在选用人员的时候就要改变企业任人唯亲的观念,选择真正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

其次是要不断提高财会工作人员素质。

要抓好会计人员素质的建设先要对企业单位贯彻财政部要求的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管理制度;对在岗会计人员制定业务能力考核的制度,实行优用劣汰制,提高财会队伍业务水平;培养复合型财会管理人才,使会计人员既懂会计知识,又能掌握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在会计中的运用。

其三是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单位应围绕《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制度,设置必要的账簿,编制会计凭证,并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制度要能准确、全面地体现企业经营成果,准确记录企业单位资产存量、现金流量情况,为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债权人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资信等级的报告,同时能够准确地向政府的相关机构和税务机关提交各种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主要分析了当前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了如何加以改正。

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来看,真正做到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化、透明化、公正化和充分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希望本文所谈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单位会计信息披露的高质量提升。

参考文献:

[2]肖鹏,基于防范财政风险视角的中国政府会计改革探讨[j].会计研究,06期。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报告;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七条。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三)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五章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九条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57(1)购买或销售商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

(1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时。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重大事项。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出售资产;(2)重大担保事项;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8(6)遭受重大损失;(7)重大投资行为;

(8)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9)重大行政处罚;(10)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2.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3)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2)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除上述[。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1)接受证券监管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3)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2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3)(4)(6)(10)(11)(17)(18)(19)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61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摘要]分部报告作为财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和作用正日益受到报表人士的关注,但如何分析和利用分部报告,对于大多数分析者来说还很陌生。本文从分析企业分部的划分标准、报告分部的测试标准和分部报告所选用的政策入手,把握分部报告分析的切入,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分部报告中主要财务指标对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外部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时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文还对财政部和证监会有关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关键词]企业分部;可报告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析。

关于分部报告的作用,sfas131《企业分部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精辟的描述,即:可以帮助财务报表用户: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业绩;更好地评估其未来净现金流量的前景;对企业整体做出更有依据的判断(sfas131,)。在表述中使用了“更好”、“更有依据”等词,这主要是建立在这一内在的假设前提之上,即:分散信息比合并信息在评价企业过去和预测未来方面更有意义,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已得到多位学者的证实。对于分部信息的作用,具体地说,分部资料对分析师的分析过程是极其重要的、基本的和必需的。分析师要理解一个有多个侧面的企业的不同组成部分是如何有效运转的,就必需对企业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整体信息进行分解,以了解整个企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即使没有薄弱环节,不同分部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由不同风险形成的、具有独特价值的现金流量,没有分解,就不可能用合理的方式来预测整个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数、时间或风险。

为改进现行的财务报告以适应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美国fasb和iasc相继修订了与分部报告有关的准则我国证监会也在1997年首次要求跨行业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披露分行业信息。其后财政部在发布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对分部报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我国分部信息的确认、计量与披露规则已非常接近国际会计准则。

在我国,分部报告对于编制者和使用者来说尚属新兴事物,这与我国企业规模较小、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企业不多有一定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与,以及入世的,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我国将日益增多。信息使用者为了更好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也日益认识到分行业、分地区表述的信息的重要性。但是,报表信息使用者,甚至证券分析师对企业的分析,仍然停留传统的行业分析和地区板块分析上,而对以财务报表形式表现的分部报表进行分析,不论是非财务人员,还是财务人员大都未掌握系统的分析。本文试图给报表分析人士提供分部报表分析的切入点,以及较为系统的分析方法,以供报表分析者。

首先,分析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必须判断企业分部确定的合理性。当前,对于分部的确定,有两种流行的方法,即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代表的“风险与报酬法”和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代表的“管理法”。“风险与报酬法”强调企业不同的业务和不同地区(包括生产地和销售地)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报酬,应将风险与报酬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地区合并为一个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而将风险与报酬不同的业务和地区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分部。以这一标准划分分部,看起来很合理,但实际运用起来确有很大的困难。首先,业务和地区所表现出的风险与报酬差异不易区分;其次,以这种方式所划分的分部与企业的组织结构相脱节。这就使分部的划分掺杂了较多的人为主观因素,表现了较大的随意性,从而为企业管理层掩盖其不良经营提供了可操纵空间。纵观各国所披露的分部财务报告,就会发现,企业不良分部的划分,屡见不鲜。例如,美国排名前十位的一家大公司,居然将其所有的经营作为单个分部,以一个非常宽泛的行业分部来报告。这种做法,就使分部信息失去了意义。目前,我国企业确定分部的方法,采用的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风险与报酬法”。从上市公司公布的报告看,分部的确定随意且五花八门,这明显增加了报表分析者获取有用信息的难度。分析人士解决这一的有效方法是:需要通过其它渠道充分了解企业的相关行业、地理环境以及经营特点等有关情况,而这些信息仅仅依赖于管理当局的定期报告是远远不够的。

“管理法”确定的经营分部是指高级决策人员出于资源配置的目的而确定的组织单位。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基础上的分部至少有三个显著的特点:首先,能够“通过管理层的眼光”看企业,增强了信息使用者预测管理层的行动和反应能力,而这些行动和反应能力极大地影响着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其次,因为这些分部信息是为管理层的使用而产生的,所以为外部报告提供信息而增加的成本就相对较少。再次,实践已证明行业一词是主观的,而以现有的内部结构为基础的分部大大减少了主观性(sfas131,1997)。分部的划分采用“管理法”,减少分部划分的主观性,降低报表分析人员的分析难度,是促进分部报告发展的较好途径。

其次,在分析分部报表时,还必须判定企业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是否恰当。对于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标准,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即:(1)其报告的收入,包括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分部间销售或转移,占所有报告经营分部内部和外部总收入的10%以上。(2)其报告的盈利或亏损的绝对额占下列两者绝对值较大的10%以上:所有盈利经营分部报告的总盈利;所有亏损经营分部报告的总亏损。(3)其资产占所有经营分部的总资产的10%以上。某一分部按上述标准递次检验,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作为可报告分部。为防止企业披露较少的分部,一般要求可报告分部的合并外部总收入应不低于企业合并总收入的75%,否则应增加可报告分部。尽管可报告分部的判定标准比较完善,但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仍有不少企业因不愿披露经营亏损分部或资源占用较多而业绩不良的分部,避开上述判定标准,不作为可报告分部,而将其合并为“所有其他”类别中披露,这种做法,就会掩盖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令报表分析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1997年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首次披露分行业信息,确定行业分部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某行业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则应按该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省去了盈利或亏损及资产两个判定标准,这会对分部信息披露产生重大遗漏,因为当一个分部的收入较少,而盈利较高或亏损较大时,或者新投入一个分部,占有大量的资产,而尚未形成较多的收入时,这些分部因为判定标准的不完善,就不能披露在信息使用者面前,而这些分部恰恰对信息使用者判别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可报告分部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修订,基本上与国际惯例相同。但对于第二个判定标准:“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会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与国际惯例不同。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列示的判定标准不够准确,当一个企业盈利分部或亏损分部较少时,按照这一标准,很容易将并不重要的分部列为可报告分部,而一些相对重要的分部却无法单独披露。

可报告分部确定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分析的准确性。因此,分析者在分析时,应检查企业选择可报告分部的标准是否适当,以及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对这些标准的遵从程度。

第三,关注报告分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分部主要项目的确认与计且是否合理。关于分部报告的信息采用什么样的政策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目前国际上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分部信息的编制,应遵循与企业集团或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ias14,1997)。这种选择的原因是分部信息主要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从整体上理解企业,当分部信息与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采用一样的会计政策时,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选择分部报告信息的会计政策时决定:对各个分部所报告的信息应采用与主要经营决策者为向分部分配资源和评估分部业绩所用的信息同样的计量基础,这就是计量分部信息的管理法(sfas131,1997)。fasb认为按照合并层次使用的公认会计原则来编制分部信息是困难的,因为一些公认会计原则并没有打算在分部层次上运用,此外,也不存在向分部分配共同成本、共同使用资产、共同承担的负债以及针对分部间转移定价的公认会计原则。因此,他们认为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分部盈利性信息通常是不可行的.。

按“风险与报酬法”确定的分部,与企业的管理报告单位一般不一致,所以对报告分部采用的会计政策只能是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按“管理法”确定的分部,由于其企业管理报告单位基本一致,所以报告分部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可以是企业内部报告所采用的政策,也可选用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报告分部信息采取什么样的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分部报告目的的不同理解和选择。分部报告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业绩,以及更好地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净流量,这实际上表现了分部信息的两个重要的质量特征,即可靠性和相关性。当企业报告分部信息选择对外报告所采用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会计政策时,分部信息的可靠性就高一些,对企业过去业绩的评价和理解也就更准确一些。当企业选择对内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时,分部信息的相关性就高一些,也更能帮助分析人士把握企业的未来。就分部信息本身来看,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其中一些信息可能不具有与其他财务信息同等程度的可靠性,对于用户而言,显然愿意牺牲一定程度的可靠性而换取更为相关的信息。所以,从决策有用现出发,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会计政策与对内报告所采用的政策相一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当前财务会计发展的一大趋势是:提倡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而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而不能过分强调相关性而忽略了信息的可靠性。缺乏可靠性的信息,也同样不具有相关性。从这一点出发,企业分部报告信息选择与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已成为当前国际的主流。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也重申分部报表在母公司报表或合并报表的基础上编制,当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合并报表一并提供时,分部报表只需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

分部报告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到分部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在确定的会计政策下,报表使用者需要详细分析分部收入、费用、盈利或亏损、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有关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是否正确。尤其对于一些需要分配的事项,要判断企业选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如果分部报表中的项目确认、计量不准确,对分部报告的深度分析就失去意义。

第四,分部报告的和利用。在分部、可报告分部确定合理,分部报表项目确认、计量恰当的基础上,就可以采用一定的分析,对分部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有用的信息。传统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也适合于分部报告的分析。从分部报告的目的出发,结合企业管理部门的设定目标、管理战略,分析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可报告分部业绩进行更好地分析,并加以利用。

(1)通过可报告分部确定公司内部与外部销售之间的关系,从而了解该分部销售业务对外部客户的依赖程度。一个分部的销售可能全部为内销,表现为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流转,可能部分内销部分外销,也可能全部为外销。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没有将内销收入剔除,主要考虑到内销对整个企业来说也是重要的。如果一个分部的销售主要来自于外销,那么,该分部对外部客户的依赖程度就很高,随时存在着来自客户的风险。因此,对于外销业务较多的分部,要慎重地分析相应客户的情况,以确定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在美国要求分部报告应提供其依赖主要客户程度的信息,如果与某个外部客户交易的收入达到企业收入的邓叽以上,则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2)每一个可报告分部的非公司间销售和利润对整个公司销售和利润的贡献大小,以确定每一分部的相对重要性。企业最终的利润来自于外销,而非公司间销售。公司间销售在集团内表现为末实现的内部销售,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会予以消除。外销收入和利润越多的分部,对整个集团的收入和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这一分部也就越重要。通过这种对比,对管理层来说,可以到公司战略计划的调整,使资源由外销收入少、获利能力小的分部向外销收入高、获利能力强的分部转移,以达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可以了解到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什么业务、什么经营部门、什么地区,使信息使用者在对这些业务、部门和地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司做出有依据的评价,以决定资源是否投向他处。

(3)确认和比较不同报告分部的增长率水平、销售水平、利润水平以及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的原因。可以采用趋势分析法来计算各分部的增长率水平,销售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变化,以此为基础可以解释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的原因。因为整体是由分部构成的,分部的增长率就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增长率水平。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帮助管理层判断哪些分部较快,哪些分部发展较慢,哪些行业属于朝阳行业,哪些行业属于夕阳行业,哪一分部的管理水平高,发展速度快,哪一分部的管理水平低,发展速度慢。这可能会导致管理层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管理人员的变动。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促协会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主要是由哪些分部的增长率变动引起的,而这些分部的前景和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是外部信息使用者在这一分析过程最为关注的。

(4)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经营收益率和资产经营报酬率,以确定每一分部的相对获利能力和整个公司获利水平的关系。应报告分部的经营成果构成了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的主要部分,计算每一应报告分部的经营收益率和资产经营报酬率,主要是判断每一报告分部经营成果对企业整体业绩水平变动的影响程度,借以判断可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报表使用者在阅读企业的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时,面对公司的整体收益,必须通过分部收益的分解,才能得到较好的评价结果,离开分部信息,合并收益往往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借此分析,信息使用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哪些方面,公司盈利水平的提高或降低主要是由哪些分部引起的。对那些盈利水平较高或亏损较大的分部,信息使用者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促成企业将来成功或失败的关键。

(5)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总资产变动趋势,借以更好地理解管理层的有关资源配置决策以及每一报告分部和总公司对资本的要求。采用趋势分析法可计算出每一报告分部的总资产变动趋势,一般而言,总资产不断增加的分部,应是那些有发展前景、销售收入和获利能力较高的分部。而对于发展前景不被看好的分部,甚至经营亏损分部,即使当前不被关停并转,管理层也不会较多地追加投资,通常会减少对这些分部的投资。体现了管理层资源配置的有序性,以及经营战略的不断优化组合。对于发展速度较快的分部,往往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计算出每一可报告分部对资本的需求,通过全面预算,也就可以计算出整个公司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这一分析,有利于公司战略计划的安排,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则有利于了解公司管理层资源配置的情况,以及工作重心的转移情况。

(6)比较每一个报告分部的资产相对分布百分比,以评价公司资产的变动特点。分部资产的分布百分比对整个公司而言,是指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占有资产比重较大的分部,一般是管理层较为重视的分部,代表着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结合趋势分析,可以从资产分布百分比的变化看出企业资产的流向。

(7)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资产周转率,以确定每一可报告分部资产利用的效率,以及不同分部对整个公司资产利用效率的影响。分部资产周转率的快慢,反映了每一分部的资产管理水平的高低,一般而言,资产周转率快的分部,资产管理水平也就越高,反之资产管理水平也就越低。但资产周转率过快,应视为异常现象而予以特别关注。这一分析,可帮助管理层评价分部管理人员资产动作的能力,也是内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8)运用资产周转率、经营获利率和资产报酬率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资产周转率和获利指标对每一分部资产报酬率指标的影响,并解释每一分部对整个公司资产回报变动的影响。

分部报告分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除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分析方法外,还必须深入了解公司管理战略、内部外部环境、因素、相关行业、地理环境等相关信息。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影响分部报告分析效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来自于编报公司方面的压力。当公司管理层认为分部报告的和形式与公司的利益不相符合,强制性披露对公司产生不利后果时,如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客户反面利用这些信息,公司可能会对披露分部信息产生抵触情绪,而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粉饰。同时,在分部报告中存在着较多的成本费用被武断分配的情况,这也增加了分析者的分析难度。在分析分部报告时,还要注意分析分部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企业整体,而不能以偏概全,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银行信息披露自查报告

记者近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获悉,上市以来,该行发布的三期年报连年获得殊荣。国际评介机构认为,“建行年度报告表现出了很高的水准。”据介绍,自2005年上市以来,建行连续三年发布的年度报告赢得了包括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美国纽约mercomm公司arc国际年报大赛在内的专业机构评选大奖,并一致认为建行年报披露准确、合规、及时,信息透明度居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建设银行始终以开放的态度积极探索完善现代银行制度的有效途径。上市后,公司治理很快实现了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接轨,同时,也显示出独自的特色。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组成的治理架构机制完善、运行规范,充分保证所有股东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注重提高公司透明度,为股东和公众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经营信息,聘请国际知名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多方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管理的基本依据。一些外籍董事反映:“在权力制衡和程序公正方面,建设银行的公司治理达到甚至已经超过许多欧美金融机构。”

据了解,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对建行定期报告反应。

良好。多位分析师和投资者称赞建行定期报告内容丰富,提供了分析所需的绝大部分信息,财务披露时间缩短,水准提高,特别是2007年增加季报披露后信息及时性更强。与此同时,建行每次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均对外发布业绩新闻稿,据监测,国内外媒体对建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均持肯定态度。

据介绍,在建行已发布的年报中,2006年年报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金奖,其中致股东信函、报告叙述、财务部分、信息传递的清晰度、关键信息提供等评比项目获得满分;2007年年报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白金奖及“最佳致股东信函”金奖,在全球3000多家参赛上市企业中,综合得分排名第18位,较2006年提升76个位次,并在美国纽约mercomm公司举办的arc国际年报大赛中,获得董事长报告及行长报告铜奖、内文编写铜奖以及年报摄影、印刷制作优秀奖,同时还获得获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年报评比优秀奖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最佳企业管治资料披露特别嘉许奖;2008年年报荣获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评比银行类银奖、美国arc国际年报大赛整体年报优秀奖、财务数据优秀奖、内文编写铜奖、香港管理专业协会年报评比公司治理披露奖。

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表示,20,证监会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赵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实现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姚峰表示,年协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市场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以强化“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创新性地开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规范,发挥协同效用、促监管合力四项重点工作。

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论文

我国关于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在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总说明中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行了说明,包括:可靠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首先也应该在收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约束条件之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满足信息需求者要求的会计信息;其次,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对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像要求大公司那样的严格,可以相对的简明实用;再次,因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提供给政府部门,所以真实可靠、合乎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显得特别的重要,而相对来说,中小企业的灵活性较大,风险较大,相关信息主要是提供给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最后,可比性和明晰性作为次级质量特征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比较。

(一)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大都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组织形式上两权重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中小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2)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合规范。有些小企业不设置会计机构,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有的即使设置了会计机构,一般也层次少、分工不太明确、兼职多。(3)会计人员的素质较低。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缺乏同时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才。(4)没有健全的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5)资源相对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6)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管。国家监管的重点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对于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国家的投入力量、关注程度和监管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

1、会计信息披露目的不明确。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就是投资者,因此不需向股东报送会计报表,而只需向税务部门、贷款银行报送月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报。税务部门关注的是各项应纳税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关注注册资本,其需要的会计信息相对较少。这容易使得企业管理当局认为,向外提供会计报表是一项极其简单的工作。由此出发,企业对贷款银行报送会计报表必然是应付式的。

2、会计要素确认随意性较大,会计信息被扭曲。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不稳定性,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的账务处理的结果,企业的损益在时间序列分布上往往是不平衡的,有时高,有时低。这本是客观事实,但一些企业为了让报表“好看”,人为地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进行调整。如收入下降,就减少折旧费和摊销费,或者把当期费用延后确认,以“增加”利润。

3、披露方式过于简单,银行无法获得充分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期间终了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报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和资料。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现金流量表编制难度较大,且财务软件不能直接生成,企业在平时仅仅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小企业更由于财会人员较少,水平相对较低,对会计报表项目一般没有附注,使贷款银行很难获得企业的具体财务信息。

4、部分中小企业蓄意虚假披露,骗取银行贷款。部分中小企业实力不足,而经营者对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水平过分自信,为了获得资金支持,在会计核算中有的“画饼充饥”,虚增收入;有的“寅吃卯粮”,提前入账;有的“父债子还”,抬高存货成本;有的“偷梁换柱”,将费用资产化。

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不但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而且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简便有效性。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4)灵活性。中小企业利用“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精”“小而特”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各种社会服务,由此而形成与其他企业之间密切的分工协作关系,因而需要提供满足不同分工协作方式的特殊会计信息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实现机制的探索如下:(1)中小企业信息适当公开。中小型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强制对外公开的要求。(2)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中小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3)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4)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个制度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小企业又处于完全的产品市场竞争等外部控制条件下,通过内外部控制系统的相互结合,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姜丽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设想[j].财会,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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