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的管理制度(热门18篇)

时间:2023-12-23 22:02:10 作者:紫薇儿

规章制度是组织内部在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行为准则和约束,它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责任。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改进需要不断地总结和反思,以下范例或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在完善现有制度的过程中提高组织效率。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十三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粮食熏蒸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种熏蒸药剂,对人畜都是有毒的,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甚至造成意外事故。因此,为了使熏蒸人员,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掌握防治技术,达到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熏蒸前准备

(二)思想准备:熏蒸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科学态度,增强工作责任感。

(三)组织准备:事先要与当地公安、卫生部门联系配合。单位领导要亲临现扬,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选择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政治可靠,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指挥。施药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的人员能力。并安排救护、后备、计时、封门及保卫人员,共同协作搞好熏蒸工作。

(四)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制订方案:摸清粮食储藏情况熏蒸设计、制订方案的重要依据。因此,首先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了解粮食的品种、数量、用途、储藏时间、水分、杂质含量、粮温、粮仓湿度、堆放形式、粮堆高度以及天气形势等。认真检查害虫的种类、虫期、密度和活动部位,摸清仓房和厂房的建筑结构、密闭条件、机械设备和与周围群众住房的距离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讨论、研究熏蒸方案,确定药剂种类和用药剂量、施药时间及施药方法。并把情况填入粮油仓库熏蒸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市)粮食局,一份留本单位。

(五)测量体积、计算用药量:测量体积应根据不同仓型(包括粮堆和空间)分别计算。然后按空、实仓体积分别计算用药量,设计施药点及每点施药量。常用熏蒸剂的用药剂量(克/立方米)和密闭时间。

药剂名称含量

(%)实仓熏蒸

(克/立方米)加工厂

器材消毒

克/立方米

施药后密闭时间(天)

空间粮堆

食用种用

磷化铝(片)58 3-6 6-9 6 4-7 5-7

磷化锌90 3-6 8-136.5 5-10 3-5

熏蒸包装粮时,粮堆要求平整、牢固,堆与堆之间要用木板架好走道,出入口处要同样堆成阶梯形;熏蒸加工厂时,凡是暴露的金属机构、仪表等易受腐蚀的物品,容易拆卸的拆下移出,不易拆卸的应将暴露部分涂以机油或用塑料薄膜密封起来。

施药前根据使用的药剂和施药方法,切实准备好各种用具和器械。如防毒面具、麻袋、反应缸、喷壶、绳索、橡胶手套,分药秤、仓外投药器等,以便熏蒸工作顺利进行。

(七)封糊密闭:门窗结构,既要做到严格密闭,又要便于能仓外散气。封糊前先进行彻底打扫,然后关紧门窗,用旧报纸裁成4、6、8厘米的三种宽度、先窄后宽依资覆盖封糊;在封糊过程中,根据糊得平整、均匀、牢固,不要有遗漏或空白。也可用塑料薄膜覆盖整个门或窗,然后在薄膜的四周封糊三层报纸或用木槽镶嵌。

第三条熏蒸施药

(八)统一指挥,紧密合作:参加熏蒸人员,要求组成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熏蒸施药队伍。施药前,首先由指挥员讲明药剂性能、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施药信号,然后进仓熟悉施药区域,进行施药演习,把药剂放到指定地点。一切准备就绪,由指挥员对施药人员佩带防毒面具的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然后到各自负责的施药区域内待命。当指挥员发出施药信号时,施药人员应自向外地根据计划的施药路线,循序进行。救护和后备施药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做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当施药人员退出熏蒸现场后,要协助指挥员检查施药情况,有无发生燃爆及其它情况,如一切正常,和指挥员一同退出现场。

(九)清点人数,封门测漏:仓外记时人员必须准确清点人数,分别记载每人接触毒气的时间(从施药开始到离开现场),并在每人使用防毒面具卡上加以记录。仓内人员全部退出现场后,指挥部再通知封门迅速密封仓门;然后检查门、窗等处有无漏气情况,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熏蒸效果。

第四条熏蒸善后处理

(十)密闭时间:熏蒸施药后,应按规定达到密闭时间后再开仓放气。

(十一)通风散气:放气时仍须戴好防毒面具,从仓外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经过一定时间后再开启上风方向的门窗,借空气对流作用排除毒气。按规定氯化苦不得少于15天,溴甲烷、磷化氢不得少于10天。气温较低,空气湿度或粮食水分较大时,还要适当延长散气时间。通风散气后,应对仓、厂内的残毒进行测定,证明确无毒气以后,方能进仓工作;散气时要派有经验的人到下风方向的附近居民区检测有无毒气影响。

(十二)处理残渣:使用三磷熏蒸的仓库、加工厂,通风散气后,应及时处理残渣。由于残渣尚有余毒,应很好收集,以免污染粮食。收集后的残渣应在离水源50米以外僻静处挖坑深埋。用过的器具要洗涤后妥善保管。

(十三)检查熏蒸效果:熏蒸后应检查害虫的死亡率,同时检查粮食水分、粮温变化情况,种子粮熏蒸后还须检查发芽率,凡有条件的应测定粮食的残毒量。

(十四)预防害虫再度感染的措施:在熏蒸的厂房四周喷布可湿性六六六作防虫线,并要经常保持仓内外的清洁卫生,未经消毒的包装器材和用具不要携入仓内使用。

第五条安全防护措施与防护用具

(十五)使用任何化学药剂熏蒸杀虫时,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六)严格执行各种化学药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

(十七)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是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症、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慢性病进行;妇女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以及带上防毒面具不适应者或未满十八岁的少年,都不宜参加熏蒸或与毒气接触的工作。

(十八)熏蒸人员在分药、施药、散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戴好质量好、型号合格的防毒面具,穿工具服,配制硫酸人员要穿胶靴和戴橡胶手套。

(十九)熏蒸施药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两次;每次接触毒气的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每次工作完了要适当休息。

施药人员在工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嗅到药味和其它不适感觉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指挥人员后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面具,适当休息。不要在毒气中勉强支持。

(二十)参加药剂熏蒸和处理残渣等毒气接触的人员,要按规定吃一些保健食品,并适当吃些糖、茶、水果等。熏蒸前后,禁止饮酒。磷化氢熏蒸后,禁止吃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食品。

(二十一)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完毕后,应洗澡更换衣服鞋袜,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发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

(二十二)分药、施药、检查、散气和处理残渣等工作,均严禁一人单独操作。

(二十三)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的天气进行熏蒸和散毒工作。用磷化铝、磷化钙进行粮面熏蒸时,要防止仓房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使水滴进入药内。

(二十四)在熏蒸期间要在仓房、加工三等四周5-10米处设警戒线,立明显标志,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设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有无漏气和起火现象(指有燃烧性的熏蒸剂)。并禁止人畜进行警戒范围以内。

(二十五)凡熏蒸的仓房、加工厂等都必须与住人的建筑物有一定距离(氯化苦30米、嗅甲烷、磷化氢20米),以策安全。不具备熏蒸条件的仓房、加工厂等,一律不准熏蒸,改用其它防治方法。

(二十六)应用磷化氢、环氧乙烷熏蒸时,在施药前要切断仓、厂内电源,消灭一切火源。进仓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必须使用的金属用具,要严防撞击,避免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二十七)装卸、运输、储存药剂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药箱、药桶、药瓶不要倒放,发现装具破漏,要及时妥善处理;运输途中要防止水湿、雨淋和阳光直射。

(二十八)熏蒸剂应统一存放在县(市)粮食局指定的'单位。储存药剂要有专用库房;硫酸应单独存放,药库应建立在离居民区和其它厩舍较远的地方,要求坚固、干燥、凉爽、不漏雨,能通过并备有防火器材。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禁止在药库内吸烟、饮食等。

第六条防毒面具

(二十九)面罩:主要作用是隔离毒气,保护呼吸和视觉器官。有头盔式和绷带式两种。头盔式面罩用软质橡胶组成,面罩上嵌镶两块玻璃目镜和呼吸活塞,呼吸活塞一般装在面罩下鄂部位的前面。并有金属壳保护;吸气活门装在边疆环纹管的螺帽里面。整个面罩可以罩住头顶、耳朵及整个面部,此种面罩型号有0、1、2、3、4五种;0号最小,4号最大。因此,使用时可根据使用进行头型大小选择适当型的面罩。

(三十)滤毒罐:滤毒罐是用薄金属片压制的,其形状有圆柱形、扁桶形等。罐的上端有螺旋口的出气洞,是边结环纹管的;罐的下端有一个圆孔,空气与毒气均由此进入,经滤毒罐过滤后的净化空气通过环纹管送到面罩,供呼吸之用。

滤毒罐内部是由金属网作间隔分离的,其中储有活性碳层、化学药品层、棉花层等构成。

滤毒罐内部是由金属网作间隔分离的,其中储有活性碳层、化学药品层、棉花层等构成。

活性碳层能吸附某此种类的毒气,一些活性碳所不易吸附的有毒物质,可在化学层被分解;两者均不能吸收的固体微粒,则能由棉花层过滤截留。这样,通过以上三种层次的过滤,把纯净空气通过滤毒罐送入面罩,供入呼吸。但由于各种滤毒罐的化学吸收层采用的原料不同,或滤烟层的有无,因此各种滤毒罐防毒范围也就各异。通过在罐壳上以颜色或拉丁字母作标记,或两者同时兼有,以示区别。滤毒罐的有效防护时间,是随毒气浓度与接触时间而改变的,即接触的浓度大,有效时间就短;反之,有效时间就长。

(三十一)环纹管:环纹管是由软橡胶制成的,具有扩张性和弹性。它是连接滤毒罐与防毒面罩输送空气的管道。两端都有螺旋接头,接头内软橡皮垫圈,以利连接严密。

第七条使用方法

(三十二)取出面罩用细软干布轻轻地把面罩里面擦净,继用75%酒精擦抹消毒。

(三十三)把环纹管的一端与面罩严密结合,另一端与滤毒罐的出气口紧密旋紧,以防漏气。然后打开滤毒罐的进气口胶塞,将滤毒罐装入面具袋内,把面具悬挂在腰前,扎好腰带;两手握住面边缘,以大拇指在内,其余手指在外,将面罩下部紧贴下颚,手指沿着面罩边缘向上移动,撑开面罩并向后拉,戴在头上,使用罩舒展而无皱摺。护目镜对准眼睛,边缘与头部密合,戴好面罩没有不舒服的感觉时,就说明戴得合适。

(三十四)戴好后,试验面罩是否漏气。方法是取出滤毒罐,将进气口用橡皮塞塞紧,如呼吸时感到窒息而呼吸困难;或吸气时,面罩全部向面部紧贴,就表示不漏气。否则,就有漏气现象,应仔细检查修理。

(三十五)脱卸面罩时,应离操作现场较远的上风方向,用一手抓住活塞门,将面罩稍向下拉,先脱下颚后再向上一推即可。卸下面具以后,将滤毒罐进气口用橡胶皮塞塞紧,罐盖盖严。并把使用日期、药剂种类,使用时间填入登记卡上。

第八条防毒面具的维护和保管

(三十六)防毒面具每次使用之后,应用柔软的干布擦净,面罩外可用肥皂水或0.5%的高锰酸钾溶液洗净,放在阴凉处晾干。然后涂上少量滑石粉,以免橡胶粘合,装入面具袋以备再次使用。

(三十七)防毒面具应保藏在干燥、清洁与凉爽的地方。

(三十八)面罩如因天气严寒而变硬时,不要用火烘烤,以免橡胶变脆,影响使用。

(三十九)各型滤毒罐,只能防止与其相适应的有害气体,对烟毒、烟雾、毒尘的防护效能不够理想。

(四十)擦拭面罩时不要损伤呼吸活门与护目镜

采购

(1)使用单位采购储粮化学药剂应有计划,采购数量不宜超过上年度药剂总用量的150%。采购人员应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购买属于剧毒化学药品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3796和gb4838要求: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运输

(1)运输列入gb12268公布的储粮化学药剂,承运单位和承运人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

(2)运输储粮化学药剂的车辆船应具有易清洗、难腐蚀、坚固的贮器,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药箱,并标识“危险品”等标志。运输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密闭并稳固放置,包装有破损、标志不规范的储粮化学药剂不得装运;闪点低于16℃的易燃药剂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药剂运输时应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

(3)交、运双方应清点运输药剂的品种、数量,并签字确认。

(4)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危险化学品德安全要求,并按规定携带防毒面具随车同行。运输途中停留休息时,应离居民区200m以外。运输过程中不得抽烟、喝酒,进食前应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用清水漱口。

(5)在储粮化学药剂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药剂丢失,要及时报告承运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妥善处理。

装卸

(1)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方面相关知识的成年人担任。

(2)装卸人员应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和面具,穿防护服。

(3)储量化学药剂装卸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储粮化学药剂注意事项进行安全装卸。装卸过程应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化学药剂应分别码放。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拖、拉、摩擦和撞击。装卸作业时不得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作业。

(4)装卸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和清洗防护用具。

储存

(1)库房要求

储粮化学药剂应有专用库房储存,不允许使用窑洞、地下室、燃料库、器材库储存药剂。

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2)存放要求

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无损的包装和标志,检化验用的化学试剂不能存放在储粮化学药剂药品库存。

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保持通风良好。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闪点低于61℃的易燃药剂与其他药剂分开,并有阻燃材料分隔。

(3)人员与制度要求

应有两名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岗资格证。

保管人员1年至少2次对药剂库进行检查、盘点、通风,并检查药剂存放是否符合(2)条规定,并应保持库房整洁。

应建立双人、双梦双锁(或双锁防盗门)首发制度,双锁钥匙分别由两名保管员掌握,收发储粮化学药剂时须两人到场方能进行。

应建立储粮化学药剂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入库时应该按照gb17916的规定进行验收。

——领用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手续。

——应先领用和使用临近保质期的药剂。

——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应随处乱放。

药剂的报废及处理

(2)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确定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3)经国家指定技术部门检测失效的化学药剂和淘汰的药剂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化学药剂处理资质单位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熏蒸反应后药剂残渣的处理

(1)熏蒸完全反应后的残渣,应立即安全运至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挖坑深埋。

(2)熏蒸未完全反应的药剂残渣,应先使其完全反应,然后按(1)执行。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江阴市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和省粮食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市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1月12日上午,市粮食局组织召开全市粮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江苏宿迁国家粮食储备库参观安全生产现场,翻阅了安全生产工作台账,观摩了器材库和药剂库规范管理现场。第二阶段,集中开会。市储备库作了经验介绍,各县(区)粮食局交流了20工作打算,研究部署了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市粮食局副局长张彩玲就如何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认识;二是培育企业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三是强化源头安全管理,提升安全水平;四是突出重点时段,强化安全责任。

各县(区)粮食局分管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粮食购销公司经理、中心库负责人以及市直粮食企业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大豆和玉米。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含差价,下同)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提供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并按照信贷管理的规定,对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第六条省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省级储备粮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省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

(三)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情况;

(四)对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储存状况进行检查;

(五)上报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六)向承储企业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等财政补贴款项。

省储备粮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九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数量、承储能力和布局的宏观调控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动用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共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给省储备粮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公司按照确定的宏观调控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企业作为承储企业。

招标结束后,由省储备粮公司依据招标结果,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农发行,应当对招标的标的、标书、条件、开标、评标以及签订承储合同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交通便利,具备铁路专用线;

(二)同一库区内具有二万五千吨以上达到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要求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

(三)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场所;

(七)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具体义务:

(一)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定期向省储备粮公司报告库存粮食情况,并及时提出轮换建议;

(五)执行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省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承储省级储备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五)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入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不符合规定质量粮顶替符合规定质量粮,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数量和成本,销售、损失、损耗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入库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轮换出库主要采取竞价销售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的购入价格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招标采购形成。购入价格为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包括粮食收购价格和运输、烘干、整晒费用等。

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财政部门核定,入库数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入库成本、入库数量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省储备粮公司拟定,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农发行共同审核同意后,由省储备粮公司组织实施。

省级储备粮每年轮换的数量应当在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但应当保证每一品种粮食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全部轮换一次。

省级储备粮轮出部分的轮空期限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根据市场形势适时确定,轮空期间承储企业不再享受费用补贴,除贷款未收回外不再享受利息补贴。

第十九条动用省级储备粮应当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用计划下达动用命令,省储备粮公司具体执行;应对紧急情况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达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中直、省直有关部门和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条收购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实行入库、出库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省级储备粮入库后、出库前,承储企业应当出具粮食质量检验报告。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承储企业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准确情况进行抽查验证,并出具质量抽查验证报告;抽查验证费用由省财政部门核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得向承储企业收取。

第二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发行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承储企业在储存费用中列支;

(二)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在损失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储备粮公司,由省储备粮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省储备粮公司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用粮食风险基金核销。

第二十二条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时所需要的粮款由承储企业向所在地农发行提出贷款申请,由所在地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贷款。

第二十三条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按照省级储备粮实际占用银行贷款额和同期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年利率据实补贴。

储存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参照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费用标准确定,并实行定额管理。

预拨的轮换费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差价收入纳入粮食风险基金,差价支出由轮换费用列支。

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拨付到省储备粮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专户。轮换费用由省财政部门自年度轮换计划实施前七个工作日内预拨给省储备粮公司。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自收到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所在地农发行开设的省级储备粮补贴专户。

第二十五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对上一年度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情况以及库存情况进行清理,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抄报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完成对本年度省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储存费用和利息的清算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省储备粮公司和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二十七条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和省农发行。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对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省储备粮公司从事业务管理活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经费标准和办法逐年核定,从省级储备粮储存费用中提取。

第二十八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月上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农发行。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对省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贷款的;

(五)未及时审核、处理省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

(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九)未对举报者保密的;

(十)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省储备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五)擅自变更省级储备粮品种和储存地点的;

(七)未及时审核、确认、报告省级储备粮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虚报、瞒报库存数量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将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六)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

(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承储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储备粮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追偿损失,并与之解除省级储备粮承储合同。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不符合规定质量粮顶替符合规定质量粮,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数量和成本,销售、损失、损耗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等手段套取贷款利息、费用和差价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追回套取的差价,并处套取价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承储企业挤占、截留、挪用、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执行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的;

(二)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

(三)省级储备粮财务账与统计账不符,财务账、统计账与库存实物不符的;

(五)拒绝、阻碍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省农发行、省储备粮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把仓储机械管好用好,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根据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仓储机械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第三条 储粮单位应制定仓储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规定操作前的准备工作:仓储机械必须检查的部位;机械操作运转中要注意的问题与事项;违章操作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等。

第四条 仓储机械应配备防尘、吸尘装置,控制作业中的粉尘飞扬,以利于职工身体健康。

第五条 移动机械时,应切断电源,机身上不准坐人或走人,不准代替用作梯子或跳板。

第六条 机械运转作业时,不准横跨和在机身下走动、停留。

第七条 雇用的临时工,在机械作业前,应指定熟悉机械性能的人员,负责讲清机械性能和操作中应注意事项,使其懂得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才允许使用机械。并应严格要求他们按操作规程作业,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仓储机械配备的电气设备,必须由经过持证机电人员安装检修。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电气设备。机械操作人员或电工,都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九条仓储机械应经常保养维修,使机械保持完好状态。定期添加润滑油、涂刷油漆,防止受潮生锈。机械应存放在罩棚中或采取其他办法苫盖,防止日晒雨淋。

第十条仓储机械工作人员、维修人员,都要努力钻研技术,分别做到四懂三会:懂得机械结构原理,懂得工艺流程,懂得电气安装,懂得有关技术要求;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仓储机械工作人员,对机械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存放等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仓储机械的管理、操作、维修人员,要根据其文化、技术水平,有计划地分别组织培训,并实行定期考核。

江阴市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月xx日,湖南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总结了20xx年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分析了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并就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亦贤就会议的召开作出了专门批示,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少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亦贤局长在批示中充分肯定了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出安全生产是行业立足之基,务必高度重视,要求20xx年在安全生产上策划好平台,落实好抓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

石少龙副局长总结了20xx年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了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存在的“四个风险与隐患”,提出一是认真贯彻全国粮食行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三者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认真贯彻“一规定两守则”;四是认真实施《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

会议还表扬了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江阴市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xx年9月29日上午,为认真贯彻好9月28日省、州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国庆期间全州商务粮食系统行业安全,全州商务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州商粮局四楼会议召开。会议由州商粮局常务副局长张利中同志主持,州商粮局局长肖祥斌同志出席并讲话。

会上,州商粮局局长肖祥斌同志传达了省、州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石化副总经理卓斌同志从落实制度、防患未然、精细管理等方面,就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交流发言;州商粮局执法支队支队长陆定展同志就商务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州商粮局副局长王文海同志就粮食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

最后,肖祥斌同志强调:一是大家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所谓法不授权不可为,既然法授权我们监管好商务粮食系统的安全,我们就必须履好职。二是工作措施要到位。首先是经费、人员、必要交通工作要保障到位;其次安全检查、排查要求到位;第三,检查重点要到位,比如商务方面加油站、油库、人员密集商场是重点,粮食方面粮库、粮油加工企业是重点;最后,处置预案要到位。三是主体责任落实要明确。该企业落实完善的,必须督促落实,落实不到位,该整改的整改,该停业的停业。县(市、区)工科局必须认真落实主体监管责任,确保属地、行业安全。今天会后,州商粮局将分片区,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确保全系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工科局分管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中石化、中石油及州商粮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江阴市粮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月23日下午,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司马孟军主持会议并讲话,局机关各科室(支队、中心)、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改制未移交企业负责人40多人参加了会议。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伏剑同志作了安全生产培训专题讲课,精心制作多媒体课件,为大家详细讲解了《新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文件中对商务粮食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并解释说明了《岳阳市商务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拟制的`背景、依据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司马孟军副局长在会上传达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并作工作部署讲话。局属各企事业单位、改制未移交企业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正仁同志签订了安全、维稳、禁毒、综治、反邪教等《目标管理责任书》。

粮食管理制度

一个国家的粮食储备是国家粮食安全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份,而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建设,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探索和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势在必行。

按fao以经济学定义对粮食储备概念的分类为,战略储备、周转储备和后备储备,而国内习惯上沿用的分类,将战略储备并入后备储备,将周转储备排在粮食储备之外。从实际出发,本文所讨论的国家粮食储备则主要指广义的包括战略储备的后备储备;从管理层次讲,主要指中央储备,一般意义时也包括地方储备。

(一)可以避开市场经济搞粮食储备。由于粮食储备本身就是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加之我国粮食储备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计划经济占有明显的主导地位,所以很容易产生这种认识。它把粮食储备等同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分割开来,认为搞国家粮食储备可以独立于市场经济之外自成一个封闭的系统,强调粮食的特殊性,否定粮食基本的商品属性,背离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粮食储备管理。

(二)粮食储备越多越好。这种观点的危害在于,一不考虑国家财力的承受能力;二不考虑储备多、轮换周期长、粮食陈化严重将造成的重大隐性亏损;三不考虑大规模的国家储备粮食在吞吐时将会给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及产生的连锁反应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三)为储备而储备。这种认识在基层企业有相当的影响力。为储备指标而储,为补贴费用而储,只要储备粮食不霉不烂,也就心安理得。只管数量,不管质量。

(一)主导目标错位。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在具体目标的设计上主要有:粮食安全目标、稳定价格目标、稳定生产者收入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其中粮食安全目标是根本性的主导目标。但是,近几年的实践中,却将价格支持和稳定生产者收入成为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其后果在于,过度平抑粮价的结果导致季节性差价过小,周转储备无利可图甚至亏本,就会使相关的工业、商业组织减少自身用于周转的粮食库存,从而导致政府不但要承担后备储备的责任,还要负担周转储备的成本,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在稳定生产者收入上,我们的相关政策没有一个“度”和“质”的概念,加之补贴方式单一,不仅不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长远看也不能保护好生产者利益,同样又形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二)规模过大,布局不合理。就我国现有的中央储备粮规模,已远远超过fao提出的后备储备占当年消费量5—6%的界限。据专业银行计算,按平均三年储存期计,三年后国家利费补贴就达到储备粮价值的一半,可见大规模储备的后果。在三大品种的布局上与产销市场和交通运输脱节,不少地方出现轮出时当地没有销路,轮入时又要从产区组织粮源,增加轮换成本,并形成较大的轮换亏损。

(三)质量缺乏市场竞争力。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品种结构上,国内平衡有余、轮换经营困难的稻谷比例偏大,而耐储性强的小麦,国内自产不足的大豆比例偏小;二是品质结构上,一般品种多,专用优质品种少,不能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三是储存期较长,即使没有陈化,陈粮已失去市场竞争力。

(四)粮食储备与进出口经营事权分割。负有粮油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属不同系统,严重制约了中储粮轮换与进出口经营的有机结合,影响在必要情况下储备粮轮换时对“两个市场”的利用。

(五)粮食储备轮换与市场脱节。第一个层面是作为储备粮轮换的载体——粮食市场体系很不健全。区域性批发市场的功能和价格指导作用未充分发挥,场外交易大于场内交易;产销区的衔接多在企业一对一的方式中进行,价格的随意性较大;电子商务、栈单交易也刚刚开始,期货市场的发育和运作还处于发展初期,这就使储备粮轮换的“阳光交易”受到极大的阻滞。另一层面是现有的轮换报批机制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层层审批后往往失去“商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为应对市场变化,有时应作为区域性国家储备粮整体操作进行统一购进销出的,未能很好地协调形成对市场的正面推动力;有时应由承储企业决策的,束缚又太多,使承储企业错失良机。反应在承储企业的微观层面,一是信息不灵,为突击完成轮换计划,有时很难保证入库粮食质量;二是习惯于现货买卖,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三是在轮换经营队伍中,即缺乏适应市场的经营骨干,更缺乏适应现代市场高级交易形式的专业人才。

(一)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完善和提升国家粮食储备制度。

20**年8月颁布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作为国家粮食储备的第一部主体法规,既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理顺了有关各方的权责关系,使国家储备粮管理,从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发展,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但是要看到,由于国家粮食储备制度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与之配套的相关规章和法规较多,加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目前仍然有发展政策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在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会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认识和解决。所以,我们应该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总体要求,以粮食经营产业化、粮食购销市场化、粮食商品国际化为背景,探索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

(二)重新明确我国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

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确定的粮食安全概念,即“只有当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粮食,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时,才实现了粮食安全”。我们应以此为主要参考,明确国家粮食储备的主要目标,就是保证粮食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供给,而平抑市场价格,稳定生产者收入及经济效益只能作为其衍生目标。

要认识到,维持粮价总体平衡不等于粮价的一成不变,应该允许粮价在不影响安全目标的前提下合理波动,以促进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实现;稳定生产者收入不能仅局限于粮价的补贴和其补贴方式的改变,应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减免农业税赋、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扶持,以及改“黄箱”政策为“绿箱”政策的补贴方式等方面调整。同时,要将粮食安全的概念从流通环节延伸到生产环节,以保护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从而保护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实质上就是把粮食的实物调控部分地转移到生产领域,将“藏粮于库”转移到“藏粮于库”与“藏粮于地”的结合上来,以实现保量、保质、保本完整意义上的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三)确定有效规模,调整合理布局,优化品质结构。

粮食储备规模的确定,理论上以“后备储备”与“年消费总量”的比例作参考,实际上以适应全国非农业人口口粮及应付突发事件所必需的粮食量确定。应将省级储备纳入全国整体计划,以现有中央储备粮规模,可减少20—30%,足以满足需求。

储备粮的合理布局,要结合农业区域规划中三大粮食品种的生产种植带和生产基地建设、销区的规模与市场需求、铁路运输状况以及必要时结合国际粮食市场的“南进北出”大流通,建立同时兼顾产区与销区、生产与消费的国家粮食储备的区域性布局规划,以形成便于调度、利于吞吐、减少成本、保障供给的粮食安全储备与运行网络。

优化品质结构上,一是品种的合理结构,应根据各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工业用粮品种、以及不同粮食品种的储藏特性确定。从全国范围看,应以赖储性较强的小麦为主,可占总量40%,稻谷、玉米分别可在30%与25%,其余为大豆。二是适应市场的优质品种,应以专用、市场为前提,按口粮消费与工业消费的市场需求设计专用优质粮的品种特色,在粮食优质品种的确定上,要认识到离开“专用”,谈不上“优质”。

(四)建立开放竞争的国家储备粮轮换经营机制。

保证粮食安全不仅要以充足的产品作为物质基础,而且还需要具有活力的市场供应体系。在市场体系建设中,一是要培育市场主体,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制度和规范市场秩序,三是要逐步形成完整的现代市场体系。针对我国粮食市场的实际,应规范和提高城乡集贸市场,培育和发展农村中介组织;将县级以上的批发市场整合为中小型区域性市场;提升和充实大型区域性市场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交易形式和功能的方向发展。同时,要与现代粮食物流业的发展结合。随着以大连为中心的区域性粮食散运网络的实现,应逐步规划几大产销区区域性粮食散运通道,以形成全国性的现代粮食物流网络。应欢迎多种经济成分的现代物流集团进入国家储备粮的流转业务,以实现现代市场体系与现代物流业相得益彰的局面,从而形成多层次、分区域、多形式的现代市场体系。不仅为国家储备粮的轮换提供有效载体,同时以开放、竞争的现代市场活力为储备粮轮换提供充分的“阳光交易”。

其次,要树立国家储备粮动态管理的思想。轮换是两头在外的市场行为,要用市场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制定轮换的管理办法。从宏观层面讲,要建立粮食安全预报预警系统,根据各地各等级的警情,以确定中央储备粮参与地方应急需要的时机、数量和方式;要最大限度发挥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运作自主权,作为国家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允许其在规定的年度轮换计划以外,发现商机,及时操作,上报备案。从操作层面讲,一是缩短储存时间,建立均衡轮换机制。小麦的年轮换量为30%,稻谷为40%,玉米为50%,也就是说小麦、稻谷、玉米的轮换期分别为3年、2.5年、2年,在同一年的轮换操作时,应避开与粮食产新季节发生“共振”作用。二是建立无偿轮空期制度,延长现行有偿轮空期。根据轮换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粮源与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承储企业在不能按时完成轮换计划时实行无偿轮空期。在无偿轮空期内,无利费补贴,以确保轮入粮食质量及不发生轮换亏损。同时将有偿轮空期由现行的不超过4个月可延至6个月,并对承储企业实行实际库存总量比例管理和库贷挂钩的资金安全双重管理。常年实物库存达总量的70—80%即可,其余20—30%的粮食始终保持动态、有序的`轮换之中,以实现把握商机、减少成本、常储常新、保质增值。

在轮换方式上,应引导和督促承储企业进入市场的场内交易,无论是收购还是抛售储备粮,都通过市场,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和竞价销售。并支持运用现代市场交易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和栈单交易业务,条件较好的承储企业,可允许进行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这里重点强调,粮食期货市场是具有独特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功能的一种成熟的市场经济形式。既可使经营者实现稳健经营的良好机制,也有利于农业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国家利用期货市场信息,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在具体操作上,承储企业可根据轮换计划,在期货市场建立卖出的保值头寸,即便日后实际出库时市场粮价下跌,也可由期市盈利弥补销售亏损。我们应该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作出明确界定,而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国家储备粮进入期货市场交易。

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储备粮轮换管理。特别加强对入、出库粮食质量鉴定,所有入出库粮食必须通过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三方质量认证。入库时,通过质量合格认证的粮食方可入帐;出库时,检测在规定储存期内粮食的品质状况,借以验证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以期加大对储存期间储备粮的管理和技术投入;也可作为鉴定审查承储企业承储资质的主要依据。

(五)与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延伸储备粮轮换经营链。

以中国的国情所定,国家储备粮的粮源必须立足国内,这就决定应将我们的视野推向农村,与正在兴起的粮食产业化经营相结合。这不仅能给粮食产业化解决粮食的“出路”问题,也为国家粮食储备解决稳定有效的粮源,最重要的是可以按市场需求来设计专用优质的粮食品种。以做到市场需要什么、就种什么、储备什么,这就从品质上保证储备粮的市场竞争力以实现常储常新。

(六)提倡全社会多层次的粮食储备,真正落实藏粮于民。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基础性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来看,我们应该提倡全社会多层次的粮食储备。一是利用价格信息、季节价差、促使各类相关的经济组织增加其粮食的周转储备,可减轻国家粮食后备储备的压力;二是宣传农村,积极做好粮食产后服务,帮助和指导农民增加粮食储备,它包含了周转储备和后备储备两种功能,从根本上增强国家粮食安全。

粮食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裁量权。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依据。但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及《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告知当事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3日施行,20xx年4月12日失效。原天津市粮食局印发的《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津粮政法〔2016〕19号)于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粮食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粮食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扦样,样品化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

(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坚决拒收,并报告领导处理,不得徇私情。

(三)检测过程中,发现有污染或带有检疫对象的病虫,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一)每年进行储存粮食控制指标的检测,发现“不宜存”的粮食要及时汇报,提出轮换建议,并做好轮换前的出库准备工作。

(二)除每年两次储存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检测外,还应根据储存过程中具体情况,随时扦样检测其品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粮食入库后,要定期进行检测和水分含量化验,随时掌握粮情变化,确保储存安全。

(四)每次检测完毕,及时出具化验报告单,同时做好化验单据的整理、归类、存档工作,确保化验资料完整、齐全。

粮食局管理制度

1、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2、每周一、周五集中学习,学理论、学政治、学业务,凡在机关人员必须全部参加。

3、各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4、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函授教育(包括党校、电大等能够取得学历的),单位报销50%的学费。

1、局机关全体会议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通知并记录。

2、局务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负责通知并记录。

3、局长办公会议由副科以上领导参加,由局长主持,政秘科长通知并记录。

4、根据业务需要,由科室提出意见,领导批准后,随时召开有关业务会议。

5、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6、保守会议秘密,所议事项在未公布前不得向外泄露。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

2、财产及办公用品统一由财务科购置、管理、调配使用。

3、新购置财产设备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并在票据上附财产入库单方可报销。

4、财产保管要对各房间的财产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定期清点,损坏、短少要负责修复、赔偿。

5、把好现金收付关,报销票据先由经办人签字,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6、一般性开支由主要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大型开支由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7、财产设备报废、处置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2、机关实行签到制,上下班必须签到。

3、工作人员请假都要填写。

请假条。

经批准后交考勤人员登记请假期满后要按请销假程序及时销假凡既不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请病假7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月以上病假,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会诊证明。

5、请假程序:干事请假,3天以内由科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局长批准;科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副职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领导批准。各工作人员请假,要及时安排顶替人员,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6、工作人员子女嫁娶,可享受5天假期,直系亲属丧葬可享受15天假期,岳父、岳母丧葬可享受5天假期,上述假期均以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以净工作日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一次性使用。

7、考勤结果与干部职工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挂钩,凡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30次的,旷工一次超过7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2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6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年度责任奖考评扣实得分的50%;迟到、早退全年累计90次以上的,旷工一次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不参与责任奖考评。旷工期间的工资一律扣除。

1、下乡补助:临时下乡每人每天4元,长期(半年及半年以上)下乡每人每天2元。

2、出差补助: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8元。

3、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住宿发票报销。

4、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食宿由会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者,按照食宿票据或会议票据实报实销。

5、出差人员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不准乘坐出租车。

6、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可以乘坐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可发给乘车补贴,具体标准为特快车按票价的50%,直快或普通客车按票价的60%,新型空调特快车按票价的30%补贴。

六、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廉洁从政的有关准则。

2、局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和宴请。

3、不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4、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5、不准组织或参加赌博活动。

6、不准违规超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7、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8、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以及不准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9、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廉政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10、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对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1、本局现有车辆由政秘科管理调度,驾驶员受政秘科领导。

2、工作人员城内办事一般不予派车,特殊情况政秘科视情况予以安排,下乡由政秘科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予以安排。

3、一般不准因私用车,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秘科调派。

4、加强油料管理,县城加油政秘科派人,外出加油随车人员必须在加油票据上签字。实行用油登记制度,年终对油料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加油逐次登记,加油票据须经政秘科登记签字后方可报销。

5、不准随意停放车辆,不准驾驶员私自出车,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司机本人负责。

6、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按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需要到修理厂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时要经主要领导批准,政秘科派人随同进行维修。

八、安全保卫制度。

1、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上下一致,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搞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2、安全保卫工作由政秘科负责,要认真负责,经常检查门户,对进入机关院内的非机关人员认真盘查,无事不得进入。

3、各科室要严格安全措施,财务科现金须放入保险柜,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一般不准在机关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

4、车辆不准乱停乱放,非本机关车辆一律不得随意停放院内。

5、不准非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留宿,属职工子女亲属等确需住宿者应经保卫人员同意,方可安排,但必须遵守机关制度。

1、全体机关干部工作人员都要养成人人爱整洁、个个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做到环境清洁、宿舍物品整齐、窗明几净。

2、机关各办公室、卫生责任区由责任人负责打扫,要经常保持机关院落、楼梯、楼道、院内死角干净,整洁卫生。

3、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4、办公室内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办公室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

5、提倡机关人均养一盆花,改善空气质量,美化工作环境。

6、由政秘科组织每季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粮食管理制度

1、粮食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2、出入库作业流程:入库时:按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仓—结算业务流程进行;出库时:按准备—检验—出仓检斤—结算的业务流程进行。

3、粮食入库时,检验员逐车检验,检斤员凭验质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收购凭证,售粮人可根据收购凭证直接结算。

4、粮食出库时,检验员可根据出粮仓号,进行逐仓检验,检斤员凭检验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发货明细表;发货明细表作为接收方结算依据,应随车送达对方。

5、粮食出空后,如出现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时,应以账面数为主,因粮食溢余或损耗、水分减量等造成的盈亏,按现行会计办法规定处理,同时,要对空仓进行清扫、消毒,及时做好对空仓的维护。

6、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核对库存数量,平整粮面,调试粮情检测系统,检验员对全仓进行混合检验,保管员可根据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帐、卡、簿。

7、及时清扫整理落地粮,始终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彻底杜绝产生土粮,入库保管员要切实负责。

粮食管理制度

摘要:分流人员,解决“三老”,放开市场,风险基金直拨农户,皆是治标,要根本解决粮食收储企业亏损挂账不断、经营机制不活的问题,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本文就此作一探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历了统购统销,议购议销,税收征实,保护价收购到市场全面放开的过程,其着力点是促进粮食收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与消除企业历史包袱上。十多年来其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活力有一定增强,但距改革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企业购销不畅,经营管理简单、僵化,体制不顺,亏损潜亏不断增加。究其原因,关键是只治了标,未治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这个“本”。

(一)政府与粮食收储企业仍然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是粮食企业法人代表、经理仍由主管局任命。由此产生的后果,是粮食主管局调进人员企业要接,借钱要给,变着戏法分享企业利益要让,干预经营活动要听。衍生了企业经理关心的不是如何搞好经营,而更重要的是如何与粮食主管局搞好关系,以免“掉帽子”,“变位置”。二是企业不能自主决定人员的进出。冗员虽多,政府安排的军转人员要接,主管局从粮食工副业调入的人员也要接。而分流人员时,该分流的分不走,业务能力强的留不住。三是政府经常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要求企业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在公路边、城市入口制作大型广告,在街道旁悬挂灯箱广告。政府有大的活动,要企业制作展板,陈列产品壮威助势。只为政府政绩造势,不管企业的目标客户在何方,广告效应如何,必须当作政治任务完成,更不管企业是否能够承受。四是主管局切留分割企业利益。这与主管局改革不彻底,人员分流作数字游戏密切相关,费用不足想方设法侵占基层企业利益,基层敢怒不敢言。

(二)粮食收储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仍未理顺。由于改革成本筹措难,不能做到全员了断身份。分流后留下的人不仅是正式职工,而且还集了资,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更紧密,但与股份合作又相去甚远,要分流这部分人员,必须先退集资款,再了断身份,其分流难度更大。照样不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和人员的正常流动,铁饭碗、大锅饭、平均主义等分配制度仍未打破。

(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到目前为止,粮食企业实质上仍是“政策性企业”。其表现为:其一,管理体制是主管部门隶属下的国有企业;其二,必须按保护价收购一些粮食品种,承担着粮食安全的任务。其三,接受了国家的储粮利费补贴。其四,承担着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历史包袱。前几年只重消化历史包袱,而未解决行政干扰和政策性任务问题,效果并不理想。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使粮食企业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制度。

(二)改革成果有被吞蚀的危险。一是人员分而又肿。粮食收储企业辛辛苦苦分流人员,主管局却又从粮食工副业调人,人员有再次臃肿的危险;形成了前走后进的反常现象。二是企业人员结构畸形化。业务人员和一线职工分流了,管理股室未减少,而副站长、副经理在增加,官办企业现象更突出。三是主管局侵占基层粮站利益,威胁收购资金安全。

(一)打破认识误区,放开粮食市场。即打破只有国有粮食企业才能敞开收购粮食,才能保护农民利益和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这个误区。理由有二:其一,只要种粮有利益,农民就愿意种粮,种粮面积不减,单位产量不减,全国粮食总产就不会少。其二,经营粮食的企业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有利,就会收购,粮食流通就不会滞留。所以,完全可以放开粮食市场。国家通过粮食储备企业掌握部分粮源,适当调控市场价格后,完全可以由市场来优化配置粮食资源。

(二)彻底改革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首先彻底解除粮食收储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小的粮站可以整体拍卖,实现民营化。大中型收储企业在认真清产核资,界定国有资产真实数量的基础上,吸收个人、民营企业,用粮工业企业参股,变成股份合作制。其“三老”问题应一次认定,能处理的处理,不能处理的账务分开。一次性了断,使企业轻装上阵。但要借鉴前几次财务挂账的经验教训,认定后,企业按市场方式承担政策性任务,即必须与粮食全面市场化、产权制度改革同时进行,新老划断,经营不善的不再承担政策性收购任务,经营好的与众多企业一道按市场价收购销售,只享受利率优惠。不然将继续出现亏损要求挂账问题。

(三)政策优惠不再按所有制来定。只要生产粮食,不论是农场、还是农民,只要种粮都享受粮食风险基金直拨的优惠。相反种果树种草则不享受直拨政策。收购环节,只要收购粮食或储备粮食达到一定规模,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达到农业发展银行风险管理要求,都可以申请政策性收购贷款,享受贷款利率优惠,让市场促进粮食流通。

粮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裁量权。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依据。但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及《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告知当事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3日施行,20xx年4月12日失效。原天津市粮食局印发的《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津粮政法〔20xx〕19号)于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粮食管理制度

粮食管理制度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粮食库区卫生管理制度

一、储备粮油管理制度

(一)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切实做到管理严格、储存安全、调度灵活、适时轮换。

(二)省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省政府;地方储备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地方政府;未经省政府、地方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

(三)严格手续、健全制度,真正把“一符、三专、四落实”落到实处。

(四)储备粮油要按规定的储存年限和审批程序做到适时轮换,确保粮质新鲜,并及时补齐库存。

(五)严格执行储备粮油保密制度。

二、粮油出入库制度

(一)及时做好粮油出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出入库粮油都必须做到定等准确、质价相符。

(三)出入库的粮油必须掌握在国家标准以内,其水分杂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四)出入库的粮油必须进行检斤和验质,司磅员、保管员、门卫人员要各负其责。司磅员对粮油数量负责,验质人员对粮油质量负责,保管员对所管仓库质量、数量、安全负全责。

(五)所有出入库粮油必须有凭有据,及时登记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并及时进行账务全面核对,保持“三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六〕入库粮油要根据品种、质量、用途、储存时间等情况,分类入库存放。即不同品种分开、质量好次分开、干粮湿粮分开、有虫无虫分开。

(七)超耗的粮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粮情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粮情检查制度,做到检查项目不遗漏,检查时间不间断。

(二)要准确、完整、详细记载检查结果,认真做好粮情分析。

(三)对查出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及时处理,坚持重大事故上报制度。

(四)每周召开一次粮情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对仓库进行“四无”鉴定和签字,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安排工作。

(五)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活动,提高“四无”质量,确保储粮安全。

(六)坚持领导“月进仓”制度,对粮油安危做到心中有数。(七)仓储报表准确、及时,资料要整理归档。

四、化学药剂熏蒸使用管理制度

(一)粮食熏蒸前必须认真计算用药量,详细填写粮食熏蒸报告单,报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使用熏蒸药剂,必须了解药剂性能,有防护技术人员,并配戴防毒面具。

(三)在施药期间,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熏蒸记录和防毒面具使用卡。

(四)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熏蒸放气。

(五)熏蒸药剂要由县局统一购买,统一存放,不准私自存放。

(六)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七)被熏蒸粮食在没有彻底放气前,必须在仓外10米设安全警戒线,安排有人值班,确保人畜安全。

(八)处理药剂残渣要在库区或生活区50米以外的无水源地带挖坑处理。

(九)参加熏蒸施药或处理残渣等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做好化学药剂的储存管理,堆放科学安全,发放记录齐全,管理严格,不出问题。

五、清洁卫生制度

〔一〕要经常保持仓内、仓外清洁整齐,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和不清洁不装粮。

〔二〕要经常保持粮油商品的清洁卫生,在保管、搬倒、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杂尘,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污染粮油。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它动物。

〔四〕附属生产、生活用房和职工宿舍,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六、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责任制度

〔一〕 保管员质量检验员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惩管理。

〔二〕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总保管和粮库主任汇报。粮库主任每月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三〕粮油质量检验员,要按照规定做好出入库粮油和储存粮油的质量检验工作,定期出具粮油质量检验报告,为粮油安全储存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保管员对其所管的仓廒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安全负全责。并根据所储粮油建立《粮油储存卡》和保管账。卡中应记明本廒、囤、垛、堆粮油的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等内容。保管员和会计、统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商品核对制度,以保证账卡齐全,账卡相等,账账相等。

〔五〕粮油保管实行专责制,任务落实到人。粮油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管员、防治员、检验员和计量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六〕保管员要认真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活动,确保粮油无毒、无害。

〔七〕保管员要经常保持仓内、仓外清洁整齐,做到“仓内面面光 仓外三不留”。

七、粮油质量检化验制度

〔一〕建立健全较常规的化验室,检验仪器够满足储存粮油质量品质的检测要求。

〔二〕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坚持按期培训。

〔三〕检验员要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检化验流程规范操作,做到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四〕检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并对检验结果负法律责任。

〔五〕粮油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按质量标准、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八、科学保粮制度

〔一〕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一符四无粮仓管理办法》、《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机械通风储粮技术规程》和《油质量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搞好粮油科学保粮工作。

〔三〕通风过程必须按规定对粮油水分、温度实行检测。

1、降温通风:每4小时至少测定一次温度,每个阶段通风降温结束后要检测整仓粮食水分。

2、降水通风:每8个小时至少测定一次温度和分层定点测定水分一次。

3、调质通风:每4个小时至少测定温度一次,并按照调质要求,每隔2-8小时测定水分一次。

〔四〕通风结束后,关闭门窗,用防潮、隔热物料堵塞风道口,做好粮堆隔热密封工作。拆下的通风设备经检修、保养和防腐处理后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五〕机械通风的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和机电设备使用、维修和储粮通风专业技术,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仓内仓外各种测温测湿探头必须布置科学规范,清洁卫生,以利于检测数据的准确。

九、储粮害虫防治制度

〔一〕储粮害虫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 储粮害虫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防治措施要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

〔二〕按照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的措施,依据虫害等级进行处理。

1、属于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 15℃以下时,可不作除治,但要做好防护工作。

2、属于一般虫粮,粮温在 15℃以上时,必须在半月内进行除治。

3、属于严重虫粮,必须在一星期内除治。

4、属于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存隔离,限在三天以内加以歼灭,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许可后,粮食方可出仓。〔三〕储粮害虫的防治。可采用物理机械防治、温控防治、化学药剂防治等有效防治手段。

〔四〕化学药剂防治。可采取常规施药法、低药量施药法、混和施药法以及环流施药方法。

〔五〕对鼠雀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设置有效的防冶鼠雀工具和器械。

十、仓房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要科学、合理的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

〔二〕仓储设施要分别建立以下档案

1、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2、建设及投入使用时间;

3、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4、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5、工程预、决算资料;

6、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7、大、中、小修及技术改造的`有关资料;

8、其他有关资料。

〔三〕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处理。

〔四〕要合理堆放粮油。散装粮堆高不得超过堆高线,不要堆成斜坡形,以免仓墙负荷过重。包装粮要堆稳,防止倒堆,压坏仓房。

〔五〕仓房周围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仓外不留垃圾、污水和杂草。四周的排水沟、泄水坡要保持完整无损。

〔六〕仓房地坪要保持平整、干燥、无裂缝。沥清地坪应防止与煤油、汽油接触,水泥地坪要防止和酸、碱、油接触,以保持其良好性能,延长使用寿命。

十一、仓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立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和管-理-员。

〔二〕对各种机械设备要分类分等建立账目和领用制度,定期进行盘点,掌握占用、备用数量和质量情况,经常保持账、卡物相符。如有短少、损坏要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三〕要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护。

十二、储粮器材管理制度

储粮器材要分类堆放整齐,使用后要及时整理。器材被污染和感染害虫的,要经过熏蒸、去毒后,才可使用。所有器材,凡是能够制定使用定额的,都要制定定额。必须增添的器材,应有计划购置,防止造成积压浪费。

十三、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粮库全体员工政治业务素质,更好地适应粮库仓储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粮库要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政治、业务学习两个方面。主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储粮技术和技能、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采取集中学习、自学、专题讲座、技能交流等方式进行。

〔五〕 通过检查出勤情况、学习笔记、问卷考试、撰写文章、技能操作等考查个人学习情况。并把个人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到目标考核中。

粮食管理制度

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是国家一项英明伟大政策,是我国加入wto后,采取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利国利民一种具体政策。现根据粮食直补的意义,结合乡镇经济发展中客观实际问题,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基金制度的设想。

村级债务已成目前农村最大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拦路虎”,截止20xx年10月,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村级债务1972.2万元,村平债务98.6万元,人平547.3元,从20xx年乡镇合并后,办事处把村级债务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村集体为主体采用各种化债措施,如村民相互抵转化债,集体出售荒山荒水使用权、创收化债、协议减债、结对还债、变卖集体资产等,但由于不同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面对残酷的农村债务现实。笔者认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村级债务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和历史任务来抓。以村为主体变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化债机制,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化债基金制度,按直补总额的10-15%做还债基金,剔除特困户、死亡户的、军烈属政策性照顾外。严格控制指标数,下拨到村,由乡镇财政直接经手办理,具体做法参考税改后农业税减免方案。

从20xx年税费改革到20xx年最后一次农业税征收。各乡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农业税尾欠现象,以坝陵办事处为例,除20xx年各村完成全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外。20xx至20xx年间仍有少量农户因各种原因欠交农业税。两年累计有1260户欠国家农业税款29.8万元。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制约在发放粮食直补时不准低扣任何税费,无疑给职能部门添置一道“门槛”,上一道“紧箍咒”。职能部门和一些广大农户对此项政策有较大意见。有的农户认为自己从不欠国家一分钱,该交集体的交集体、该国家的交国家,那些比自己条件好的农户,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义务,反欠国家“一大砣”,却也心安理得领取国家补贴。这样的农户没有对国家尽忠尽孝,有什么资格领取国家粮食补贴。通过两年直补发放情况,我们认为建立粮食直补扣税制度。是合法合理的,是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广大村民意愿的。对那些有能力有条件的,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任何农户,实行强制扣税制度,体现税法强制性。

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农村农业生产大户重点奖励基金制度。具体事项是对蔬菜种子粮食生产、猪牛羊养殖大户等有规模有经营的农户进行奖励扶助政策。既要抱西瓜也在捡芝麻,集中有限资金服务“三农”,具体操作事项由乡镇财政、农业部门办理,报市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一定3年不变,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确定。鼓励支持种养大户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对各村撒“胡椒面”的现象,为和谐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税费改革取消了实行多年的村级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制度,村级日常开支资金来源以转移支付为主,这种在零赋税条件下的转移支付只是杯水车薪,只能应付村集体日常开支。目前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负债村多,根本上谈不发展公共公益事业、社会保障、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抗灾救险等支出,村级公共产品体制是一块空白,村集体发展公共事业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建议建立村级公积金储备制度,以粮食直补为“母体”,按一定比例额提取金额,作为村级公积金的储备,按法定程序规定使用,是其成为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财力基础之一,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动力之一。

20xx年x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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