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中,我们与同事们一起工作、学习,共同努力实现组织的目标。小编整理了一些单位工作的常见困惑和解决方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和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二条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四、周二学习实行点名制。依照单位点名册为准,学习缺勤一次处罚10元。依次每月底汇总公布一次。
一、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二、值班人员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内、环境卫生,保持清洁;。
三、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保留奖金;。
五、在上下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一、检疫监督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对能完成工作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四、对玩忽职守,不及时上报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监督检疫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或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一、建立健全证章标志监督管理、订购、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记录;。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检疫,未经检疫,不得开具检疫证明;。
三、检疫证、章实行专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检疫证存根,以便查对;。
五、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
六、必须使用统一的检疫证。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县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均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
第二条 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所属事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所填报的项目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条 事业单位在正式申报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材料前进行《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的绑定。在规定时间内运行光盘,将举办单位审查后的材料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上填入相应表格进行网上申报,完成材料申报后适时上网查看回复信息。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事业单位在网上申报的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修改,对于审核通过的通知事业单位携带相关纸制材料在5个工作日前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的信息提示,将已通过的申请书下载打印报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对所属事业单位纸质材料审查后盖章,并由事业单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后,与网上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设立、变更、注销或年检手续,并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第七条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互联网有关规定,遵守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有关制度,牢记本事业单位专用光盘的用户名,并严防外泄。如忘记用户名,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其告知。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事业单位须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待登记管理机关将该单位光盘删除后,事业单位再另行购买光盘。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认真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务求严谨细致,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须严守本机关系统各用户名及登陆密码,坚决杜绝用户名和密码外泄情况的发生。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酝酿、提出和逐步确立的过程基本同步。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酝酿提出阶段。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个通则,第一次提出了“事业法人”的概念。这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988年国务院机构编制部门就提出了建立事业单位证书制度的设想。原国家编委办公室在基本完成了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审批工作之后,针对怎样巩固并进一步发展清理审批的成果,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问题,开始酝酿并提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二是起草、修改《条例》,进行登记试点阶段。
自1991年,开始着手进行《条例》的初步起草工作,并先后在沈阳、烟台、太原、北京召开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和论证会。1992年,中编办12号文件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同年,中编办主要负责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党政机构改革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中发[1993]7号)文件中,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1994年,中编办正式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原国务院法制局审查。与此同时,还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最先进行试点的是安徽省,随后江苏、北京、天津等省(市)也相继进行了试点。在1995年的郑州会议上,中编办负责同志适时提出: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范围。1996年,中办发[1996]17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要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到《条例》颁布前,有19个省市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开展,一方面适应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一方面为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没有进行试点的省市,也就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作了充分的准备,并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
三是《条例》颁布后的实施阶段。
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0月25日颁布实施。《条例》对事业单位定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国家法规的规范。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已成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1999年4月1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实施工作的正式启动。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格派车制度。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第四十一条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住所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等。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我国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体制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在其形成和发展的每个时期和阶段,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随着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原则,我国收入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薪酬分配制度受到冲击,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分配权利自主化,分配形式多样化,已经成为现实的客观要求,现行的薪酬制度与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不相适应的状况便凸显出来。
一、事业单位薪酬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员工薪酬与市场价格不符。
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薪酬的市场决定机制还未形成,市场化程度低。在薪酬政策上不太重视“对外具有竞争性”。长期以来沿用事业内部分配标准,导致了员工薪酬和市场价格脱轨。有些简单劳动岗位的薪酬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有些复杂劳动岗位低于市场价格,造成单位想淘汰的人淘汰不出去,想留的人才却又留不住。单位和员工队伍优胜劣汰机制及市场选聘机制很难建立起来。
2.薪酬平台过大,按劳分配逐渐淡化,平均主义倾向严重,不能体现员工在本单位内部相对价值的大小。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目前我们使用的简单方法如学历、行政职务、技术职称等来确定薪酬。薪酬标准上各职务序列起点工资和等级跨度大同小异,不能反映各类人员的劳动特点,加之多标准、小级差、长交叉,导致工资的大平台。这种分配方式使按劳分配成为表面形式。以资历论薪酬,无法体现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价值,更无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薪酬的激励机制几乎失去作用。
3.薪酬与考核联系不紧密,活的部分活而不动。
事业单位在薪酬结构设计上分为职务工资、活的部分、结余津补贴等。职务工资和结余津补贴是薪酬中相对稳定的部分,活的部分与员工的绩效挂钩,按绩效考核结果来计发。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单位都没有完整的考核制度,或考核工作流于形式,将活的部分工资当成每月必发的奖金,随工资发放,使活的部分活而不动,形成了新一轮的平均主义。
4.分配方式比较单一,长期激励不足。
如果对员工的长期激励不足,没有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很难使员工为事业单位的长期发展和长远利益着想。从目前状况看,薪酬激励方式主要是工资和效益工资,对资本要素、劳动要素、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使用较少,重视程度不够,人力资本的价值还未得到体现。
5.现行工资管理体制调节工资关系的功能不强,事业单位工资关系不顺。
对工资总量缺乏科学有效的跟踪控制,现行工资管理体制调节工资关系的功能较低,两年一次的正常晋档和调整工资标准与国民收入、劳动生产率等变量因素缺乏合理的比例关系,工资增长缺乏均衡性。
二、改革的思路和对策
1.理顺薪酬体系,建立适应不同群体的多元化分配机制。
事业单位涉及的岗位繁多,单一的工资制度不能符合所有岗位特点和要求,不能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因此,在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基础上,应根据岗位特殊性,建立不同群体的多元化分配机制,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相应的工资结构和工资形式并运用不同的手段进行调控,以有效激励各类岗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1)岗位绩效工资制,是适合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是在进行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合理量定岗位的相对价值后确定的。它解决薪酬的对内公平性。效益工资是体现收入高低与员工绩效挂钩的部分,能升能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岗位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2)实行协议工资。对重点岗位的特殊人才、技术管理人才和短缺人员,通过适当提高待遇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发挥他们的作用。单位可以与本人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明确岗位职责、目标要求和薪酬待遇等内容。
(3)对各管理人员,年薪制是首选的薪酬制度。年薪制的核心内容是将单位的'收益与个人收益捆在一起,使其享有剩余索取权,让其一揽子年薪取决于整个单位的经济效益。同时,按不同等级的管理层次,形成相应的年薪类型和结构,从而通过年薪的激励和约束功能,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年薪工资可以包括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和福利、一般激励性报酬、长期激励性报酬和其他各项奖金等。
(4)对专业技术人员可兼职兼薪。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利益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并签定协议后可兼职兼薪。
2.建立技术与管理并重多种发展通道的薪酬体系。
只要员工的技术、能力提高,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在薪酬设计中,按照员工实际能力建立合理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通道。向员工传递以绩效和能力为导向的事业文化,鼓励员工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
3.建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薪酬体系。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外部市场已成为薪酬管理体系设计的一个重要因素。事业
单位要想加强薪酬管理的合理性和外部竞争力,必须通过市场调查获得全面而准确的薪酬信息。单位可委托专业的咨询公司做调查,选择的参考对象应是自己的竞争对手或同行业的类似行业,通过薪酬调查分析薪酬趋势、职位薪酬水平、福利状况、长期激励等信息。单位可以根据市场薪酬数据确定薪酬的竞争策略或跟随策略。
4.建立规范化、定量化的绩效考核体系。
通过目标管理、核定岗位职责、量化工作任务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指标,以年为周期进行考核,保证工作的连贯性,使员工的收入与贡献大小挂钩,使薪酬中活的部分动起来,发挥激励作用、导向作用。对单位的特殊人群,应实行针对性的考核,强化激励的约束机制。考核中要注重过程监控和及时反馈,保证考核的有效性。
5.利用改革、改制契机,深化事业单位的用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在改革、改制中,要利用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进行薪酬管理。薪酬管理作为事业单位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略发展的基础上,体现对人才的价值取向。从分配的形式上进一步创新,由刚性薪酬体系向弹性薪酬体系转变,以优化薪酬结构,理顺薪酬关系,强化薪酬激励。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薪酬分配的立法进程,逐步实现由政策化管理为主向法制化管理为主转变。
为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责任与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4号)、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15]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相结合,清理和规范县乡两级各事业单位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绩效工资标准,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注重实绩、突出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实施范围
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了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水平
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白人劳发[2015]171号文件执行。
2、非义务教育学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的方法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3、财政定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事业单位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执行的津补贴项目。
四、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在规范津补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分类、放权、搞活、考绩”总体原则,科学运用调控措施,合理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全面搞活内部分配。
(一)总量管理
1、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人劳局、财政局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总数和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并将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经费供给渠道及方式核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考核分配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人劳、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标准,不得突破上限控制。
2、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指导、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本系统、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型、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既要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又要加强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3、绩效工资总量随同级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涉及人员及岗位变动,由主管部门报县人劳局审批,并经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4、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分两步进行,其基础补贴仍按原办法随月发放,奖励津贴按月核定基数,由财政局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考核发放到个人。
(二)内部分配办法
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可分为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比例为7:3,其它事业单位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比例为6:4。基础补贴由单位按照岗位层次确定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标准之比原则上不超过2:1;奖励津贴由单位根据个人实绩贡献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事业单位在其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可按参照同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其他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参照执行。
(三)实行工资专户管理
绩效工资纳入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专户建立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策规定
(一)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在核定绩效工资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后按单位内部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一定的补贴。离休人员补贴发放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或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单位参照同级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执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原人事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继续执行外,我省市制定的非改革性津贴补贴项目不再执行。
六、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事业单位推行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以实行绩效工资工作为契机,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工作,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劳局、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资金来源不规范、突破绩效工资总量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执行时间
我县事业单位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实施后,原比照公务员执行津补贴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县人劳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三项基本原则。
第二条根据激励、高效的原则,员工薪酬的收入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
根据简单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公司在建立平等竞争、用人制度及相应的岗位基础上,实行岗位系数工资制,体现以岗选人、以岗定薪、拉开差距、考核升级的原则。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薪酬管理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紧密结合,体现能够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人尽其才的作用。
第二章管理规则。
第三条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一体化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及由公司直接聘任员工的薪酬分配统一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管理,并实行统一的岗位系数工资制。
第四条以工程建设期为时间单位的公司各项目经理部聘用的员工的薪酬标准,由项目经理参照社会劳动力价格确定,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年度薪酬发放应严格控制在公司董事会核定的年度薪酬总额以内。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指标,对公司的年度薪酬总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公司任何部门未经总经理批准发放钱物,均视为越权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员工的薪酬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岗位聘用合同时明确,主要根据劳动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员工的薪酬由三个单元构成:基本薪资、岗位薪资、奖金。
第九条薪酬各单元相加为员工实际薪酬。
第十条员工的基本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
第十一条员工的岗位薪酬为岗位对应的基本薪酬基数x系数x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二条奖金分为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及其他专项奖金,奖金基数由总经理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成效确定。
第十三条设立总经理专项奖,由总经理嘉奖当期为公司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总经理专项奖总额为当期奖金总额的30%。
员工的奖金为当期奖金基数x系数x出勤天数+总经理专项奖。
试用期内的员工薪酬标准按拟聘用岗位薪酬的60%执行。
第四章特殊情况下的薪酬计发。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以下领导批准加班加点,可以依据加班加点时间计发加班薪酬。
第十五条加班加点薪酬的计算方法为:日薪酬=月基本薪酬/21.75天,小时薪酬=月基本薪酬/(月计薪天数x8小时)。
第十六条加班加点薪酬的计算标准为:正常工作日加点为本人小时薪酬的150%。休息日加班薪酬为本人薪酬的200%,节假日加班薪酬为本人薪酬的300%。
第十七条员工依法享受本公司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不扣发本人薪酬,但不得因为休假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员工当月请病假、事假,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当月薪酬按实际出勤天数x日薪酬计发。
第十九条员工请病假超过一个月(30天),基本薪酬按75%计发,岗位薪酬、奖金停发;请病假超过六个月基本薪酬按60%计发,请病假超过一年即被认为不能胜任在本公司工作,终止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薪酬支付。
第二十条公司执行下发月薪制度,每月10日根据上月的考勤结果向员工支付上月的薪酬。季度奖、年终奖和其他专项奖金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决定发放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的薪酬不进行公开,由财务部在指定银行设立个人账户,员工的薪酬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转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薪酬计发人员及各类公司员工均不得随意打听、传播别人的薪酬情况,避免盲目攀比。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酬总额内扣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薪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签发,于20__年__月__日发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薪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如有条款修订,报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日益完善,薪酬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其进行改革迫在眉睫。应根据企业内外的特点,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和富有竟争力的薪酬体系,使其逐步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真正起到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作用。
企业的薪酬管理,就是企业管理者对本企业员工报酬的支付标准、发放水平、要素结构进行确定、分配和调整的过程。传统的薪酬管理仅具有物质报酬分配的性质,而对管理者的行为特征考虑较少。现代企业薪酬管理理念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薪酬管理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按照传统的类别划分,工资、奖金和福利等物质报酬属于狄义的薪酬概念;而岗位的多样化、从事挑战性的下作、取得成就、得到认可、承担责任、获得新技能和事业发展的机会等则属于广义的薪酬概念。
二、务必保证领先型薪酬策略。
对企业发展战略的支撑作用一方面,企业的发展战略决定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应该有效支撑企业的发展战略。薪酬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管理策略应充分体现企业发展战略意图,保证发展战略有效落实。
三、充分发挥绩效、薪酬组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牵引作用。
企业经营管理从内容上说,包括生产、供应、销售、人力资源、财务、研发等诸多方面,归结为一点:绩效管理。企业管理=绩效管理。企业经营绩效好坏,与广大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密切相关。在我国现阶段,对大多数人而言,相对精神激励,物质激励的需求更现实、更普遍,激励效果更明显、更直接。薪酬作为个体绩效的回报,应当是企业对个体表现出来的符合企业期望的业绩行为的肯定和酬劳。因此,在设计薪酬支付策略时,应充分调研,精心设计绩效考核指标,通过绩效考核和薪酬支付体系,对员工表明企业所期望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行为方式,也就是明确对员工个体绩效的目标,进而对组织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绩效进行有效激励,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牵引作用。
四、必须保持薪酬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薪酬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企业的薪酬策略、薪酬实践作出了制度性规定,关系到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各级组织和生产经营单元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薪酬制度不宜轻易变动,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以便于个体、组织形成清晰、可靠的薪酬理念、收入预期,进而保持比较稳定、可以信赖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业绩。
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重点的调整,尤其是外界环境发生的剧烈变化,薪酬制度不能固守旧式,一成不变。例如,近年来cpi指数逐年攀升,就要求在薪酬制度中予以及时、必要的修正;组织管控模式发生变化,各下属单位由成本中心转变为利润中心,就要求在薪酬制度设计上必须作出重大调整。
五、薪酬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规范操作。
现实中,同工不同酬、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支付体外循环、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任意克扣工资奖金等现象仍然存在。这些做法,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对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冲击。
这就要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工作者,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真正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参谋,担当起广大员工利益的代言人、保护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做好本职工作。
1、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集团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2、制定原则。
本方案本着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
2.2竞争: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2.3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对相同职级的薪酬实行区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4经济:在考虑集团公司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2.5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基础上。
3、制定依据。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内、外部劳动力市场状况、地区及行业差异、员工岗位价值(对企业的影响、解决问题、责任范围、监督、知识经验、沟通、环境风险等要素)及员工职业发展生涯等因素。(岗位价值分析评估略)。
4、岗位职级划分。
4.1公司所有岗位分为四个层级分别为:一层级。
(a):公司总经理、副总;二层级。
(b):高管级;三层级。
(c):经理级;四层级。
(d):专员级。
5后勤类职级薪资表(a、b级除外)。
6、薪酬组成。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业务提成+奖金。
6.1基本工资: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相应的职级和职位予以核定。正常出勤即可享受,无出勤不享受。
6.2岗位津贴:是指对经理以上行使管理职能的岗位或基层岗位专业技能突出的员工予以的津贴。
6.3各类补贴:包括手机补贴、出差补贴等。
6.4个人相关扣款:
扣款包括各种福利的个人必须承担的部分及个人所得税。
6.5业务提成: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享受业务提成。
6.6奖金:奖金是公司为了完成专项工作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等员工的一种奖励,奖金发放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7、试用期薪酬。
7.1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的80%。
7.2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试用期间员工自己离职的,不享受奖金。
8、薪酬的支付。
8.1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计算。
8.2薪酬支付时间:当月工资为次月20日。遇到双休日及假期,甲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日顺延发放。
9、薪酬保密。
人力资源部、公司财务及财务所有经手工资信息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薪酬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员工的薪酬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员。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
有关薪酬的书面材料(包括各种有关财务凭证)必须加锁管理。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区域时,不得将相关保密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泄露的地方。有关薪酬方面的电子文档必须加密存储,密码不得转交给他人。员工需查核本人工资情况时,必须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门出纳进行核查。违反薪酬保密相关规定的一律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予以开除。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的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随国家政策性调整而相应调整。
为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责任与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__]24号)、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__]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相结合,清理和规范县乡两级各事业单位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绩效工资标准,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注重实绩、突出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实施范围。
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了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水平。
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白人劳发[20__]171号文件执行。
2、非义务教育学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的方法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3、财政定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事业单位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执行的津补贴项目。
四、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在规范津补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分类、放权、搞活、考绩”总体原则,科学运用调控措施,合理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全面搞活内部分配。
(一)总量管理。
1、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人劳局、财政局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总数和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并将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经费供给渠道及方式核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考核分配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人劳、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标准,不得突破上限控制。
2、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指导、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本系统、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型、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既要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又要加强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3、绩效工资总量随同级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涉及人员及岗位变动,由主管部门报县人劳局审批,并经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4、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分两步进行,其基础补贴仍按原办法随月发放,奖励津贴按月核定基数,由财政局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考核发放到个人。
(二)内部分配办法。
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可分为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比例为7:3,其它事业单位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比例为6:4。基础补贴由单位按照岗位层次确定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标准之比原则上不超过2:1;奖励津贴由单位根据个人实绩贡献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事业单位在其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可按参照同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其他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参照执行。
(三)实行工资专户管理。
绩效工资纳入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专户建立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策规定。
(一)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在核定绩效工资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后按单位内部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一定的补贴。离休人员补贴发放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或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单位参照同级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执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
按国发(_)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原人事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继续执行外,我省市制定的非改革性津贴补贴项目不再执行。
六、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事业单位推行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以实行绩效工资工作为契机,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工作,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劳局、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资金来源不规范、突破绩效工资总量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执行时间。
我县事业单位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实施后,原比照公务员执行津补贴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县人劳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轮岗管理制度
为促进教育公平、合理分配教育资源,根据相关教师交流轮岗文件精神,结合五府山镇小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通过制定本细则。
1、凡新分配的特岗、定向教师须到塘里、毛楼、新生、姚家、揭家村完小任教三年以上方可交流(定向到教学点教师除外)。
2、优秀的特岗、定向教师在定向及特岗未转编期间可以申请到非超编的其他村完小轮岗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年。轮岗学习期满回原学校。
3、在全镇统考中连续三年位居任教年级学科倒数第一的教师予以交流。
4、在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的教师予以交流。
5、在安全综治考核一票否决的教师予以交流。
6、在全镇教师教学常规考核连续三年位列倒数三位的教师予以交流。
7、在全镇班主任考核连续三年倒数三位的教师予以交流。
此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各项财审法律、法规、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
3、编制财务预算,加强核算管理,准确反映、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4、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好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分析工作,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5、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单位资产的核查工作。
1、采取借贷记账法,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
2、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4、财务人员应按月及时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报表,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报送相关部门。
5、财务人员应逐月复核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账证、账表相互符合,并且字迹清楚、账面整洁、日清月结。
6、财务工作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帐钱分离,出纳会计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科负责人监交。
1、严格按现金支出范围使用现金。本单位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出纳人员及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可领用5000至10000元的备用金。
2、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款的,应填写《现金借款单》,经科室负责人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
1、办公经费的'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注明使用用途,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财务科方可办理付款。
2、财务科对发票、凭证、票据手续不完备、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填写、粘贴的报销单据有权拒绝受理。发票开具日期至报销日期超过两个月的,会计人员应要求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1、工程支出需结合工程实际进度,按工程合同资金支付条款中规定的付款比列支付工程进度款。
2、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需向财务科提供工程合同原件,竣工结算的工程最后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向财务科提供工程审计报告原件。
1、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不提折旧。
3、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4、固定资产采购完毕后,采买人需将完整发票连同采购单交财务科入账。
5、财务科应定期会同办公室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全面清点实物,核对账卡,标签是否相符,并对盘点情况做书面记录,签字确认存档。
1、凡是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并由装订人员在封底、封面粘贴处加盖骑缝名章。整理装订后的会计档案必须建立登记薄,指定专人保管。
3、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履行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调阅时,要持有正式介绍信,并注明调阅的内容,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后才能调阅;调阅时由本单位会计人员陪同,只能调阅内容有关的资料,不能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拆卷,需要抄录和复制的要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的保管期为15年,会计决算报表和重要会计资料应永久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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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格派车制度。
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
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
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三、安全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
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