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1篇)

时间:2023-12-09 17:57:12 作者:笔舞

规章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为了管理和规范成员行为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和规定。精选了一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方案,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正常进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师生人身健康,特规定如下:

1、及时修缮、整改水井、电机等用水设施设备。

2、在水池、水管等地方安装安全用水警示牌。

3、向学生宣传用水知识。

4、不许学生私自到水井提水、用电机抽水。

5、不许学生喝生水,学生可以自备水,学校可以准备适量的热水。

6、严禁小贩到校门口卖冰棍、汽水等。

7、及时处理学校存在的污水、以防污染水源。

8、作好水源消毒防范工作。

9、提倡节约用水,定期检查评比。

1.加强安全用电教育,规范用电行为,成立学校安全用电领导小组,完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正常用电,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用电。

2.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岗位规章制度和用电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正确使用电工用具。电工要随时关注学校用电设备,周周有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维修开关、插座、电灯等,排除用电故障。维修用电器时程序要规范,严禁在未停电的情况下搬动用电设备。

3.学校各办公室、教室、宿舍的用电设备由学校总务处统一负责,不准私自变更和增设。

4.对全校的电线、灯具、插座、插头、各种电气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严禁在校园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电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严禁私拉乱接、自行改线或铺线,以免发生短路及漏电现象。

5.严禁各办公室、教室、宿舍使用大功率的电器,增加用电设备时要向总务处申请或电工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电气插座。寝室严禁使用电褥子、电暖器等取暖设备,以免电路短路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6.使用各种电器设备时若发现异常现象,如发现电器、电线冒烟起火或有刺鼻气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并上报部门领导或总务处,通知专人维修。

7.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线。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专人负责,不得将多媒体设备用于玩游戏或私自拆装多媒体设备。

8.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学习安全用电常识。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9.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触电急救方法,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必须立即呼救,断开电源,招呼周围人员前来协助抢救,并拔打120急救电话。

10.值班领导、教师必须每天巡查一遍校园电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班主任是班级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天天检查教室电路,保证教室用电安全;宿舍管理员要每天都检查宿舍电路,保证学生宿舍用电安全。

11.校内的所有设备用电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学校统一管理。不得自行接线接电,禁止私拉电线,私自安装用电设备设施。

12.在变压器、配电房周围设立防护栏,并用醒目的警示牌提醒学生危险,禁止靠近、攀爬。

1、明确学校食堂安全用气的责任人。责任人要教育、指导和督促食堂炊事员做好安全用气工作;每周至少对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食堂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装必须由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拆卸、搭接、安装。

3、食堂购买的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4、使用天然气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能因粗枝大叶酿成烫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殃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事故。

5、液化气罐切勿倒置、防止泄漏;气瓶使用后要牢记关闭阀门,特别突遇停气更应牢记,严防因燃气泄露酿成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6、发现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有漏气现象,应及时报告食堂司务长,及时请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前来维修。

7、加强学校的燃气管理,杜绝学生接触燃气设施设备的一切可能,避免因燃气引发安全事故。

8、因麻痹大意酿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校产损失要赔偿,并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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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3.1生产部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

3.2安质环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3电器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

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1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5.2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5.2.1公司区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和跨部门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生产技术处签发,经生产部处长或公司值班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分公司内部停电检修,由检修电工办理相应工作票,由分公司级领导签发。

5.3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5.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5.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5.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7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应经生产技术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取得《进网电工作业证》的、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5.8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5.8.1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5.8.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5.8.3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5.8.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8.5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5.8.6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6.1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技术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6.2生产技术处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6.3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6.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电气检修结束后,“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交作业单位安全员保存。

6.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保存期为一年。

安全用气用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二)加油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三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四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灌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五条  油灌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下液化石油气灌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十七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十八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  加油站、加气站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五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业务学习,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防范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防污染措施;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实施落水救护。

第二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消防器材应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容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二十八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灌区。

第七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救、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半年演练一次。

第三十四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是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公共建筑物。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不乱接乱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炉、电熨斗、电吹风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臵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气的助动车(摩托车)应停放于安全地带,储油器具、储油地方应安全可靠,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险物品时,应开窗通风,落实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购买多少,不应超量储存,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家中尽量不储存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香烛时要有看管,防止香烛倒塌引发生事故。

六、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源线路、自来水管道、煤气设备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二、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五、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六、安全用电用水用气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组织自查并会同各部门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1、园所必须加强对水、电、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管理,经常检修学校的水、电的设施设备,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加强对幼儿进行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减少和避免因水、电、气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园所要重视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纯净水装置应定期清洗,做好师生饮用水的消毒杀菌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

4、聘请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经常对学校电路和用电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师生用电安全。

5、各班主任是本班的水、电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安全用电常识。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用电、用气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三、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四、严禁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严禁私拉电器线路,加装用电设备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单位电工统一施工、安装。

五、电器事故处理及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和运行日记上。必须按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校正。

六、增加用气设备、改动用气管线,必须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由燃气专业队伍施工、安装。

七、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一、燃气管道设施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必须提出申请由供气企业的专业队伍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施工资格的施工队进行。

二、橡胶管与灶前旋塞、橡胶管与燃器具进气口连接处,应使用喉码夹紧,确保严密无漏。燃气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坏需及时更换。

三、每次使用燃器具时必须确认其开关在关闭位置才可通气点火,使用后开关置于关闭位置。

四、外出和晚间入睡前,牢记关闭气源总阀。

五、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涂抹肥皂水,切不可用明火检查。

六、如遇突然停气,请将燃器具开关及总阀同时关闭,直至接到正常供气通知,方可继续使用。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燃气设施的主管单位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燃气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燃气场所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燃气场所使用人员要加强个人防火燃气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燃气设施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熟练掌握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燃火灾。

(4)燃气事故报警一定要说清着火单位、地点、路线。泡沫灭火器和水千万不能灭带电火。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防冻伤。

(5)严禁使用过期未检测液化气瓶,严禁暴晒或热水、明火等加热液化气瓶,严禁私自处理液化气瓶残液。

(6)液化气瓶严禁存放在卧室、潮湿地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一起。钢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得卧放或倒放。

(7)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果灶具连续打火两次没有点着火,要停止打火两分钟以上,等泄漏的气体散去再尝试点火,切记不要开排风扇,以防遇到火花发生爆炸。使用燃具时,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得严闭门窗。灶具摆放位置应尽量避开风口。

(8)蒸箱、燃气灶、茶炉等燃气用具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开启门窗加强空气流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9)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更换的时间和发现老化、龟裂、烤焦、鼠虫齿咬痕迹、变硬开裂时都要立即更换;软管不要靠近炉面,以免被火焰烧烤,软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不得压、折软管,以免会造成堵塞,影响连续供气;软管与燃具、减压阀的接口处,必须用卡箍紧固,防止脱落漏气;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

(10)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加压器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燃气橡胶软管使用期限为2年,上述燃气设施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11)定期检查燃气灶具等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情况写入防火档案。

(12)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乱扔烟头和火柴棒,严禁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有腐蚀性的物质靠近管道;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作电器设备的接地线。

(13)燃气设施的安装、迁移和拆除,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严禁私自拆卸安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须在断气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消防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或施工。

(14)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15)天然气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存入本单位防火档案。

(16)违反本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天然气属易燃易爆物品,在密闭空间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火源时,就会产生燃烧或爆炸。为确保安全使用管道天然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1、城市管道燃气供气设备除用户室内压力胶管、炉具、热水器由用户管理外,其它均由燃气公司管理。

2、不得擅自覆盖、拆除、迁移、改装管道天燃气管线设施。室内装修时,严禁改动管线,不得将天然气管线设施进行暗埋封闭(如密封在柜内、砌入墙内或埋入地板下面),不得将天然气管道穿越卧室、浴室、卫生间、阁楼或壁柜。需要改装天然气管道设施时,须向供气方办理申请、另行收费,由供气方派专业人员施工。不得向供气方提出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改装要求。

3、不得在卧室、地下室及公共走廊等地方使用天然气。有天然气的厨房内不得使用柴炉、煤炉、电炉等,并经常保持通风换气,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灶具周围不得摆放或悬挂易燃易爆危险品。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民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4、在燃气管道的阀门井、表箱、调压箱附近,严禁烟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其阀门(消防紧急抢修除外)

5、严禁在管道燃气设施及附属设施上修建各种建筑物、堆放物品、排放腐浊行液体、气体。

6、不得在地下燃气管道两侧的安全间距内建筑房屋、取土、植树和在架空供气管上捆绑物品、晾挂衣物,以确保供气管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供气。

用气管理制度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有关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具体要求。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三、严格管理水源、火源、电源、气源。

四、定期检查幼儿园用电线路以及煤气管道、电器等器材的质量,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请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解决。

五、定期检查灶具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严格遵守灶具点火安全操作程序。离岗前须确认燃气阀门已关闭。

六、各部门除食堂外,禁止使用明火。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园办公室进行审批。

七、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安全。

用气管理制度

1、动火需有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2、动火时确信无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3、气瓶分开并设置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4、防止触碰动火后的构件。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用气管理制度

我园电源分380伏三项电和220伏两项电。

中央空调、热风幕、排风扇、蒸饭车、电烤箱、电饼铛为380伏三项电,其他电器为220伏两项电。

一、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和使用电器,了解电器使用知识,了解电源和电源控制开关位置。

二、做到随时开关,节约用电。

三、下班前要关闭所在岗位的电器电源。厨房关闭总电和电灯。教室关闭电灯、电视、电钢、饮水机电源。下班前一定要检查电源是否关闭。

我园所有水源为市自来水公司。饮用水通过中央直饮机供给,分机可制冷热水。厨房用水通过净水器供给,厨房洗刷池用水通过净水器到水箱后供给。卫生间冲洗用水为直接自来水,洗手盆用水为自来水经过水箱加温后供给。

一、节约用水。

二、下班前查看水源关闭情况。

三、发现水管和水阀漏水要及时报告园务主任,及时维修。

我园燃气源为市燃气公司。厨房工作人员负责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前要闻气味,无燃气泄漏气味方可开阀门。

二、开阀门要按以下程序:总阀―表阀―灶阀―点火阀,要火等气。

三、关阀要按以下程序:点火阀―灶阀―表阀―总阀。

四、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后方可离开。

用气管理制度

1、气瓶档案资料要及时、准确的归档备案,实行专人收集,整理保管。

2、严禁非档案室人员进入档案室随意翻阅文件材料。

3、查阅资料文件时,必须在档案借出、归还登记本上签名。借出档案必须保证文件资料的完好无损,不得随意撕扯、勾画、裱糊。

4、资料查阅一律在档案室内进行(特殊情况需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查阅完毕后,立即交还档案管理员。

5、档案室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每季度对档案做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资料文件查阅,及时履行登记、签退手续。

8、气瓶安装档案资料包括:本公司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证,各类人员资质证件。每一台设备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维修保养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检验调试报告等。

安装过的每一只气瓶都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装合格证复印件、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气瓶合格证复印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安装系统中每一只压力表、安全阀都应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修理更换记录、调试检验记录等。

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xx)、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施行。

用气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质安处下发《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避免由燃气安全引发的损失,幼儿园认真抓好燃气各项管理工作。现将重点工作梳理如下:

多年来幼儿园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始终把燃气使用安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以园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后勤主任、食堂操作人员为具体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并层层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切实做到燃气安全层层管理、层层有责。针对燃气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于重点要害部位,我们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为确保幼儿园燃气使用安全无事故。我们不断制定完善了《安全管理办法》《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管理制度》《食堂设备安全使用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燃气灶具操作规程》《幼儿园监控系统操作规程》《幼儿园消防设备间操作规程》等各项操作规程,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天然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提高了幼儿园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为确保燃气使用无安全生产事故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幼儿园加大检查力度,对燃气灶具、燃气表房、燃气灶具节门、灶具连接点、燃气点火棒软管、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消防栓坚持做到月查日检,并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对记录不清,制度要求落实不到位现象纳入职工绩效考核,按考核制度进行奖惩,通过检查不断夯实育儿园燃气管理基础,从源头上确保了燃气使用的安全。

消除安全隐患,最重要措施就是要确保“硬件”过硬,每年我们结合日常检查结果制定出年度《设备、特种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再制定全年《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我们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更换燃气点火棒软管,每年对灭火器药粉更换加压6000余元,每年对厨房油烟罩烟道清洗2500元,每月对幼儿园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保,每年维保费30000余元。每月对监控设备设施进行维保,每年维保费30000余元。通过对消防监控设备和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校验、维修保养,杜绝了设备带病运作,确保硬件过硬,有效控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幼儿园通过培训、展板,安全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对燃气安全管理进行宣传,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大力营造安全氛围,把幼儿园燃气安全管理要求和制度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到位。促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防止发生燃气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0xx年幼儿园安全资金投入费用预算为70000元,包含灭火器药粉更换加压6500元,厨房油烟罩烟道清洗2500元,消防设备设施维保费30000元,监控设备设施维保费30000元。

2、20xx年幼儿园将继续拟采以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责任机制、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燃气泄漏、防火等)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设备设施隐患排查、确保安全资金到位等为主要内容的燃气安全治理方案,以此保证幼儿园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是幼儿园燃气日常管理工作的一些做法,幼儿园燃气使用目前虽然没有安全隐患,但燃气使用安全仍十分严峻,燃气安全事故的频发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做好燃气安全自查自纠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好属地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用气管理制度

一、用火、用电、用气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二、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包括小面积装修使用香蕉水、稀料等危险品动火的工程),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证。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天然气调压站、变压器室、配电室、汽车场、电脑房`、电话机房、蓄电池室、各机房、楼层天花板和仓库内等处)必须由有关部门会审,无异议方能审批办《动火证》。

三、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确定专人负责,动火完毕立刻清查现场。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现场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通报主管安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应人员实施处罚。

四、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五、严禁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和用电设备,严禁私拉电器线路,加装用电设备必须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单位电工统一施工、安装。

并校正。

七、增加用气设备、改动用气管线,必须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由燃气专业队伍施工、安装。

八、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石油液化气。

用气管理制度

1、明确学校食堂安全用气的责任人。责任人要教育、指导和督促食堂炊事员做好安全用气工作;每周至少对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食堂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装必须由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拆卸、搭接、安装。

3、食堂购买的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4、使用天然气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能因粗枝大叶酿成烫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殃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事故。

5、液化气罐切勿倒置、防止泄漏;气瓶使用后要牢记关闭阀门,特别突遇停气更应牢记,严防因燃气泄露酿成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6、发现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有漏气现象,应及时报告食堂司务长,及时请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前来维修。

7、加强学校的燃气管理,杜绝学生接触燃气设施设备的一切可能,避免因燃气引发安全事故。

8、因麻痹大意酿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校产损失要赔偿,并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用气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定期对电器及其线路、燃气用具、燃气管道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存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落实。

三、电器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其器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应当予以报废。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教职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用气管理制度

水电是影响人们生活最重要一次性能源,同时对自护能力较小的学生也能构成危害,为培养学生节约能源的意识,提高在使用水电时的安全意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学校必须加强对水、电、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管理,经常检修学校的水、电的设施设备,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3、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4、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5、加强教师、学生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安全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6、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减少和避免因水、电、气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7、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8、对全体教师、学生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9、教育学生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水源、节约用水。不在有水池的地方玩耍,不损坏自来水的供水设施,避免给集体、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给个人生命带来危险。

10、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存储,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学校正常用电、用水。

11、学校要重视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供水装置应定期清洗,做好师生饮用水的消毒杀菌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要保证每天为学生提供足量的饮用水,禁止学生喝不卫生水,杜绝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

12、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经常对学校电路和用电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特别是暴风雨后,要对全校用电线路和用电器要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师生用电安全。

13、各班主任是本班的水、电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安全用电常识。

14.全体师生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用电器,不乱摸电源的线路、开关,发现有裸露的电源和线路异常,要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5、让学生知道人和大地都是导体,不得用湿手接触带电的线路和操作带电的电器。不在高压线下放风筝,不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16、发现浪费水、电的班级和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用气管理制度

一、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校内的所有内外电源、线路供水管道布局,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

二、校内电源线路和水路一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接水、接电。特别是学生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外接插头,私自使用热得快和照明灯.私自使用取暖器、电炉式电风扇。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地禁止任何个人私自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

三、电源线路在布局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适当增装空开,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替代保险丝。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人员,都必须是学校认定的电工专业人员,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接触电源,在操作时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六、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七、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八、校园内用电线路的架设,应尽量避开师生经常经过的区域。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要经常性地对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微机室、办公室、多媒体教室、学生食堂等场所的电路和电源开关等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防止线路老化和开关漏电,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及时更换教室、办公室、楼道和校内公用的各类损坏的电器,确保学校正常用电和安全。

十一、学校要在师生中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学生不要攀爬电杆和在高压线下玩耍,要远离电源,不要无故摆弄电灯和电风扇的开关。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对于违规违章的,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二、学校食堂用气做饭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关闭气阀,煤管道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并要按规定定期检修。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自身伤亡由当事人自已承担一切责任损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当事人罚款、赔偿,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用气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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