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暂行规定(优质18篇)

时间:2023-11-27 08:46:35 作者:曼珠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的员工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进行工作。下面是一些劳务工作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版

答:一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适用该规定;二是企业和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该规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受该规定规制?

答:该规定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适用范围。

虽然《暂行规定》未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适用范围,但与《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是有冲突的。

为何《暂行规定》不将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据人社部有关部门解释,主要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体制本身就有特殊性,因此,暂时不予规制。

这就从法律层面告诉我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暂不受同工同酬、三性岗位和比例的规制。

答:《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并同时规定:“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对这条规定可以从三方面理解:第一、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可以用两年的时间调整到用工总量的10%;第二、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按用工总量的10%控制,是指企业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使用劳务派遣工人数+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数之和的用工总量。比如总公司下辖有n个分子公司,如以单个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以单个分子公司计算用工总量,按单个分子公司的用工总量的10%控制比例;如以总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以总公司为单位计算用工总量,按总公司的用工总量的10%控制比例。第三、在两年调整期内比例未达到10%的,只许出不许进,是指在两年调整期内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其腾出的岗位不得使用新的派遣员工,从而实现至两年期满后劳务派遣用工量达到10%。但在两年调整期内,因业务需要继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原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可续签劳动合同使用至2016年2月29日终止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实现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不超过10%。

《暂行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用工转型一个过渡期,以避免过急规制,造成企业大量清退劳务派遣工带来社会不稳定。

虽然,《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给予了两年的过渡调整期,但规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是大势所趋,企业寻找新的灵活用工模式己是必然需求。如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承揽、或者业务外包等。

四、关于三性岗位如何界定?

答:对“三性岗位”的界定,《暂行规定》规定,主要由用工企业来界定。

1、《暂行规定》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对这项规定,可理解为,一次性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比如烧锅炉岗位、季节性生产、促销等,都可设置为临时性岗位。

2、《暂行规定》规定:辅导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并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按照《暂行规定》对辅导性岗位设置的规定,看辅导性岗位设置是否合法性,主要是稽查程序是否合法。

因此,对三性岗位的设置,企业应先梳理哪些是临时性岗位,哪些是辅助性岗位。然后可以将更多的非主营岗位界定为辅助性岗位,并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确定,同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将辅助性岗位进行固化。

五、《暂行规定》实施后,《劳务派遣协议》期满,如何续签协议?

答:对续签合作协议问题,可按以下几种情形续签:

首先,对符合“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三性规定的岗位,虽超过10%的比例,但企业又不愿意转型做劳务承揽、外包的,仍可按照原来劳务派遣协议进行续签至2016年2月29日。

其次,对不符合三性规定的岗位,如企业仍需要继续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则必须进行合作模式的转型,将原劳务派遣用工转为劳务承揽精益劳动力管理或业务外包。通过精益管理提升劳动者的隐性劳动力,从而实现提高人均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并达到降低成本之目的。

第三,对于不符合三性规定的白领岗位,可用人才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岗位外包)模式合作,可与客户签订人才派遣或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协议。

第四,对于部分无法界定三性岗位的特殊性行业,如销售终端、物业、物流、保安、零售、酒店等行业,这类企业普遍都纠结成本高不愿意转型做劳务承揽精益劳动力管理,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可继续采用劳务派遣合作;或者以人力资源外包,将协议续签至2016年2月29日。

第五,凡在2012年12月28日前与客户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或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则均可以履行到合同期满为止;而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也可以将劳派遣协议延续到最后一个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为止。但比例未达到10%规定的,新招员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

六、企业劳务派遣协议未到期,而员工劳动合同陆续到期,员工能否续签劳动合同?

答:首先,应对“三性岗位”进行梳理,对于符合三性岗位又符合比例规定的劳务派遣工,可续签原劳动合同。

其次,对于符合三性岗位规定的劳务派遣工,但又超过10%比例规定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而企业又愿意继续使用的,可将劳动合同续签至2016年2月29日。

再次,对于不符合三性岗位规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可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是企业愿意转变合作方式,将劳务派遣协议转为劳务承揽协议,则可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二是如企业不愿意转变合作方式,则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终止劳动合同,如企业需要继续使用可转为企业直接用工;如企业不需要继续使用,可由劳务派遣单位转派遣到其他单位做劳务派遣工,或安置到其他单位做劳务承揽项目,或辞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版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的员工是有机会转正的,但是能不能转正还得看员工自己或者是按照该单位的相关制度来看。另外,《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有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10%,并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工作。

要根据不同的单位来看。因为具体的制度还是要看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比如大部分银行每年都会有一定的转正名额,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转正机会则较少,想要成为正式员工还是要参加招聘考试。银行招聘的时候会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招工,在一段时间后予以转正,在招聘过程中,让新员工以劳务派遣性质入职,并在一年期或者两年期后根据员工表现给予转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万日元,其中万日元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产权证。(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仲裁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xx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

乙:

日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版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版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新版

2、梳理现有的劳务派遣的岗位,尤其是混岗的情况。劳务派遣中规定的“三性”,辅助性岗位是最容易产生混岗的。混岗的主要问题在于同工同酬,这也是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符合“三性”的岗位,能采用外包的形式可以考虑外包,能建立转正通道的建立转正通道。

3、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往往发生在混岗上。可以通过建立更进一步的岗位管理办法,同一岗位序列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的招收门槛不同,做的具体事情有水平差异,就有了一定的差别;某些相对低端的岗位可以引入竞争,让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也让正式员工有危机感;对劳务派遣中的骨干员工打开转正通道,享受和正式员工完全一致的待遇。

4、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发展阶梯,激励员工发展,甄选骨干和核心员工。

5、做好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关怀和激励,以人为本,进行管理。

6、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用活用好。

劳务派遣合同

派遣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乙方接受甲方转移派遣(以下简称派遣),到________岗位工作。

派遣期限为24个月,从xx年 12月 1日起至 xx年11月31 日止。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本合同期限为 二 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

试用期为 三 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决定。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标准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单位当月划拨的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最后一天)、通过邮局以工资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给乙方,并代缴个人所得税。试用期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 %。

第五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负责为乙方依法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手续(“四险一金”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乙方工伤、患职业病等待遇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确定工伤残疾等级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伤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相关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或家属。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用工单位可依据吉林省吉劳险字(9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无法履行岗位职责、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所发生的赔偿、补偿、工资及其它费用均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承担。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由用工单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用工单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时,由甲方向用工单位交涉,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纪律

一、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单位对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按照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保密和竞业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或帮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商业资料返还,不得保留。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同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一、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适当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经试用期或年度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6、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在甲方依《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进行裁员时。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由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对乙方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可以提前 日书面通知(在试用期内提前 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派遣单位(甲方): 被派遣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项目经理部):

乙方(施工人员):

乙方在甲方所管辖的项目部内进行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望甲乙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资标准:

第四条工资结算:

一、质量管理。

甲方对乙方提供质量要求和技术交底,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精心操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绝对服从工地质量管理人员的正确领导。在日常质检和分项工程验收时,必须达到所订标准。

二、安全生产。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设施,为乙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教育。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服从工地安全员的管理,杜绝违章作业,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发现和上报自己操作区域内的一切安全隐患,严禁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内作业。如乙方违反安全制度,则必须接受安全员对违反者的经济处罚,如乙方人员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生活管理。

甲方为乙方提供热水,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乙方要讲究卫生,遵守甲方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

四、现场管理。

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爱护财物,严禁偷拿工地用料,如有违反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严惩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五、文明施工。

乙方除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程外,还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对工作区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整洁、卫生。严禁将施工用材料到处乱放。2、乙方必须保证其材料堆放地的材料堆放整齐、有序。3、工地上严禁酗酒、打架闹事等不良行为。

六、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按合同法规定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按合同规定,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则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项目经理部代表: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务派遣合同

用工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需要向乙方派遣劳务人员,乙方安排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从事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可调整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的岗位和薪金。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用工数量与用工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到乙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必需符合乙方工作岗位要求,乙方的工作岗位、用工数量发生变化,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用工需求增减劳务派遣人员。

(二)甲方派遣到乙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必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甲方履行《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并负责办理合同的续签、终止和解除手续。

(三)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五险一金。

(四)劳务派遣人员在被乙方使用期间,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亡),甲方应承担工伤(亡)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员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国家和云南省的相关政策处理。

(五)劳务派遣人员因执行乙方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甲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工作需求,向甲方提供被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条件。

(二)负责制定被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按照工作岗位的要求对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业务、职业技能、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劳动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并为被派遣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工具,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甲方委托乙方将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等直接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部分,乙方按甲方的授权委托进行代扣,并按甲方通知的金额和时间支付给甲方。

(四)劳务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五)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合理安排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休息、休假、婚丧假时间,女职工“三期”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乙方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办理。

五、派遣人员的聘用与清退。

(一)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不支付甲方经济补偿:

1、聘用前提供虚假简历、学历、身份证、健康状况等。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违反乙方保密规定,有意泄露乙方商业秘密,因失职、失误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乙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情形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1、派遣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三)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不得将其退回甲方: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劳务派遣管理费于每月的日前支付给甲方。

(二)劳务派遣管理费每人每月元。其人数核定以本月初实际派遣人数为准。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派遣管理及相关费用,由甲方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七、派遣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务管理费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2、未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本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八、违约责任和赔偿。

在合同期内,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改变、发生其他不可抗拒力、甲方或乙方与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妥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均可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年月授权代理人:

劳务派遣合同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延或终止手续。

二、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和人员数量如下:

(1)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岗位,人数,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保证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并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3、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乙方承担对接受的员工的连带责任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员工在乙方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人,为(常白班、班运转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人,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员工。

2、乙方负责保障员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和带薪年休假权利。员工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乙方规定商定。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员工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报酬。

1、员工享有与乙方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发放、由乙方直接发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银行发放)。

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

(1)员工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具体办法按照乙方规定执行。

(2)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员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绩效奖金考核发放办法根据乙方规定执行。绩效奖金由乙方直接发放。

(3)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乙方的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乙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员工与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员工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乙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并由乙方直接支付。

5、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员工的社会保险由甲方负责,甲方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双方商定,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下列第()方式结算:

(2)由乙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2、乙方安排员工的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负责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负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员工有权拒绝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协议。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的连带义务。甲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的连带义务。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方共同负责教育员工,按照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员工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甲方及员工协商续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员工由甲方安排。

4、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乙方有权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规定处理;员工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乙方需退回的,应与甲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

5、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方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本协议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

2、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应当在妥善处理好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3、甲乙双方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

九、劳务费用结算:

1、劳务费用的构成:

2、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理。若因员工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将本协议内容告知员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版

第二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6-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9-18)。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全国总工会(1995-8-17)。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1995-5-1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4-19)。

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8-7)。

劳务派遣合同

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终止20xx年1月23日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xx年2月1日起双方终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甲方劳务派遣服务期限至20xx年3月31日。

二、甲方自20xx年4月1日起解除与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该部分劳务人员由乙方整体接收安排工作,建立劳动关系。

四、乙方应将20xx年3月31日前劳务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劳务管理费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按实将员工的社保费补缴至20xx年3月31日,从4月1日起由乙方与其建立社保关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对被派遣劳动者应适用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遵守劳务派遣企业的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期限方面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劳务派遣合同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固定期限形式确定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配置保安人员 名,从事保安门卫工作。

第三条:甲方保安员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严守相应的法规制度,以岗位质量标准要求完成工作。

三、保安费的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付甲方保安服务费按每人每月计人民币 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预付全年(含保安人员保险等一切费用)。

第五条:甲方队员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甲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乙方应依法支付甲方相应工资报酬。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甲方派驻保安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及住宿。

第七条:甲方保安员有权拒绝乙方的违章指挥。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甲方保安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甲方保安员依法享受同本单位员工标准一致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辞退甲方保安人员的;甲方无正当理由撤回保安人员的,均按合同剩余履行时间的30%保安费支付对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劳务派遣合同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

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

个人社会保障卡号就业登记证号。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从年____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在相应的工作地点工作,但仅限于范围(所在市),具体工作地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三)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评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后的工作岗位也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制度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二)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当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三)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甲乙双方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要求用工单位保证乙方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即对乙方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乙方的具体工资标准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二)乙方在劳务派遣期间患病、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用工单位连续使用乙方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即用工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四)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于每月日之前向乙方足额支付工资,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无工作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甲方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履行对乙方的义务。

(六)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五、社会保险。

(一)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乙方,并为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

(二)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甲方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乙方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如派遣乙方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事先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具体岗位是否具有职业危害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二)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共同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事先告知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乙方提供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七、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可拨打全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电话12333、工会统一投诉电话12351);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八、其它事项。

(一)甲方应当如实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且无异议。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变更本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一方要求变更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乙方工作交接完毕,甲方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劳动合同附件形式予以确认。

(六)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附件包括:。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务派遣合同

甲 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实际用工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相关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1、劳务费用的构成: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基本劳务费、岗位补贴,劳保补贴)

(2)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按每人每月实发工资额的 % 收取;如开据税票按国家规定乙方另按每人每月实发工资额的 % 缴纳,由甲方代扣代交。

(3)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工伤保险费:每人每月 30 元;

(4)个人工资额超过国家规定数的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补交个人所得税:

2、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每月 30 日前将实际产生应付的劳务费用和其他费用一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并提供各项劳务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在每月 5 日前造表支付。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相关劳务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给乙方。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协议签定后天内为乙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乙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7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2、乙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乙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4、甲方负责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5、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6、甲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取得体检合格和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输送派遣给乙方,体检和培训费用由负担。

7、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劳务纠纷以及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乙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

9、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10、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乙方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6、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由甲方负责处理后返还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 20xx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根据本协议第五项第7条(1)至(5)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应向甲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甲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协议第7条(6)(7)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处理。

9、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因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乙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乙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乙方应按《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协议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甲方所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在乙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员的体检费、岗前培训费、资质证书费、劳务管理费、相关保险费。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镇劳务人员,有关用工手续办理等费用,由甲方垫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事务中遇有重要事项需要乙方决定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7、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和劳务费用结算明细内容为本协议有效组成内容部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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