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队管理制度(专业15篇)

时间:2023-12-01 07:17:43 作者:XY字客

规章制度是为了建立和维持组织的正常秩序、规范员工工作,实现组织目标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为了加强公司管理,特编制以下规章制度,请大家遵守执行。

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认定;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及对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一种行政活动。

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四条本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适用范围:

( 一) 本委依法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 二) 隶属本委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活动的人员;

( 三) 本委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取得,应经过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资格考试人员由政策法规处审查,经委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报名并组织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考试和领证。

第九条各处站新增加的执法人员,一律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考试合格者持执法证件方可上岗行使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处站审核后向政策法规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及时将所持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一)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 二) 滥用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 四) 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制度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系指执行行政执法任务,并具有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省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达标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二)具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执法资格证件;

(三)在市、县局组织的各种行政执法考试中无不及格记录;

(四)政治思想过硬,业务技术精良,工作作风清正,组织纪律严明,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每年组织的统一考核中无不达标情况,该执法人员将在第二年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准予参与执法活动。凡在市、县局组织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考试中不及格的人员,将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行政执法资格,责令其待岗学习,并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如该人员在下一次考试中仍不及格,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六)其他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将上报上级机关后依规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六、因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有失公正,进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将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后依规定暂停其一年的行政执法资格。

七、本制度中所称暂停行政执法资格从正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八、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本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由本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件损坏,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行政执法人员离职、调动,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本单位收回。

特巡警大队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干部分工和职责,特别制定本制度:

1、负责对大队(中队)的日常管理,掌握全面情况,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公司交给的保安服务及涉外工作。

2、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制定执勤方案,经常与客户单位沟通,随时了解驻勤单位的情况,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执行。

3、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夯实基础,加强队务管理。

4、掌握大队(中队)人员的在岗情况。

5、按计划组织大队(中队)开展保安技能训练(培训)提高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6、对保安器械进行管理,保障保安器械的完好有效使用。

7、对保安骨干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8、经常性的对保安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

9、对驻勤单位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10、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11、定期召开队委会总结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信息。

12、做好考勤(每月30日前审投公司)公布审核,服装发放和保安员调配工作。

13、落实保安队伍内部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保安员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14、副队长的'工作职责:队长不在的时候(情况下)行使队长的职责。

1、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务(服务项目),组织安排勤务,检查考核班内队员的执勤情况。

2、负责班内的学习和训练。

3、及时准确传达上级(大队、中队)的工作部署,负责全班实施各项保安服务任务(涉外工作)。

4、协助大队(中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重大(隐患)情况要及时上报。

5、组织召开班务会,布置工作,勤务讲评,思想教育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落实,做好会议记录。

6、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保安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班、队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搞好队伍团结。

7、关心保安员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很好的帮助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不得抵触和打击报复。

8、负责统计考勤(每月25日前)报大队(中队),检查执勤。

特巡警大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队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全体保安员学习宁夏盛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保安的有关文件精神,保安操作规程、内保条例等。

2、采取自学,分班组织和中队集体组织。

3、时间:班组学习每周不少于一次,中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中要求全体队员认真做好笔记,中队不定期实施检查。

4、学习目的:为了发扬民主、促进团结,分析原因,解决问题,为今后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5、考核:通过学习来提高队员的理论业务知识,中队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考试成绩与工资挂钩。

1、早操:每天早晨5:30—6:00组织全体队员跑步,由各班组织实施。

2、队列训练:17:00—17:30上岗前训练,规范保安行为,提高服务形象。

3、文明用语培训:中队每半月进行一次,主要对文明用语,说话语气,礼节礼貌进行培训,提高了队员的.个人素质。

4、每半年进行一次防爆演练,并配合消防队做好防火演练的警戒工作。

1、队务会:班长以上人员参加,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分析本周各门岗存在的问题及改正的方法。

2、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以班为单位,由班长牵头组织,主要讲评各队员在本周的工作情况。

3、全体保安员例会:每月25日进行,讲评中队本月工作,制定下月工作计划。

4、内务卫生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评选先进班和先进队,为提高整体内务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5、晚点名:每天22:00进行,清点人数。

1、请销假:个人请假,必须提前向中队申请,并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条须有班长签字,经中队分管领导核实签字方可休假,归队后必须销假。(一日之内班长批准并报中队分管领导核实,两日之内须经中队长批准,两日以上经公司领导批准)。

2、顶班:保安员在上岗期间,家中有急事,需找人顶班的,应提前向班长写出顶班申请,并有顶班者双方签字,中队分管领导核实审批方可离队,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3、轮休:每个班次轮休时,必须每个人在轮休表上签字方可离队,归队后必须销假。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履职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视音频记录设备对有关执法活动过程进行同步记录并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收集、管理、使用等工作。鼓励采用专业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专业执法记录设备是指不低于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以执法音像记录为基础进行的剪辑、编排、合成等制作形成的音像资料,不属于执法音像记录。

第三条对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要推行全过程执法音像记录。对《程序规定》明确规定的情形,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一)《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抽样取证情形;

(二)《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无法确认或拒绝确认情形;

(三)《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情形。

对以下执法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法音像记录:

(一)当场处罚;

(二)《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现场检查、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四)《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允许进行的音像采集;

(五)有关投诉举报的现场受理和处置;

(六)现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七)行政许可的现场受理和办理;

(八)涉及执法的信访现场办理;

(九)参与其他部门开展的联合现场执法;

(十)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执法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有条件的可以在专门的场所对询问调查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或者文字作为证明的,不以执法音像记录为必要证据形式。

执法音像记录不属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要证据,如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按照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证据要求制作。

执法音像记录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采集、同步摄录、客观真实、规范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及其他职能机构承担各自开展执法音像记录采集、保存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资料的管理、使用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保障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采购、维护升级、使用培训和执法音像记录技术支持。

第七条配备专业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办案机构一般按照不低于执法人员编制数60%的比例配备单人执法记录设备,并相应匹配执法音像记录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其他职能机构可参照比例适当配备。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设定明确时间步骤,逐步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已有配备应当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确保进行执法音像记录时有备用设备。

第八条配备的专业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及配套的传输、储存等设备的技术指标应当不低于现行执法记录设备标准,具有基本的数据加密、防止任意传输和防删除等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应用无人移动装置、无人飞行器进行执法音像记录,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数据安全、符合保密要求和隐私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根据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一般应对该执法的主要程序、过程和现场进行不间断记录,自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对预计记录期间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连续8个小时)或预计超过设备存储空间或电池容量的可不全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环节不间断记录或者多台记录设备接续记录。

(一)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据及现场人员的活动;

(三)重要涉案财物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签署、送达法律文书和采取执法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因具体执法行为的特殊性不适于音像记录或情况紧急无法取得记录设备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因环境所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或者记录时间过长导致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记录,继续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

因相关当事人拒绝、不配合或故意破坏,致使无法进行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向采集机构负责人报告,有记录文书的在其中注明。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进行音像记录。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书面申请并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已经记录的可以不保存。

第十二条执法音像记录结束后,应当在24小时内保存。无法及时保存的,在具备条件后24小时内保存。在保证数据安全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远程同步上传和云存储。

第十三条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记录当日起不少于2年。

作为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突发性事(案)件;涉及复议、诉讼的;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重大异议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由实施记录的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因地制宜建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包括配套传输设备、存储设备等)和记录资料的管理、使用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系统,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统一、分案分类存储并留有数据接口。

执法办案机构及有关职能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专业设备、资料,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严禁违规使用、操作和破坏执法记录设备和系统。

第十五条建立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系统应当注重执法音像记录的存储管理和大数据应用,可以与智慧监管相结合,与执法办案信息管理、日常监管等系统相关联或作为其子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为适应重大执法行动或突发事件处置中协同响应和远程支持等需要,可以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以实时多点音视频通信的指挥系统和指挥中心。指挥系统应当可以覆盖本级和下级数据终端,并可以对接上级指挥系统进行音视频实时通信。

第十七条对执法音像记录,应当严格限定使用权限。因采集机构内部工作需要,超出执法人员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经采集机构负责人同意。因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超出采集机构权限调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的.,应当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执法音像记录,参照前述规定。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阅、复制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音像记录,其使用执法音像记录应当遵守本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的,可以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匿、毁损、剪接、删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记录。执法音像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发挥执法音像记录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和防范执法风险的作用,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严禁违反规定采集、存储和使用执法音像记录。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并适时修订。

特巡警大队管理制度

1、保安服配置为:春秋、夏制服各2套、冬制服1套、肩章1副、含帽子2顶。

2、黑色皮鞋自备。

1、保安员服装春秋、夏、冬制服的使用期限均为1年。

2、保安人员对服装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非因工作造成的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需照价赔偿,由公司统一购买。因救灾、抢险、擒罪犯等造成的破损,可视破损程度进行更换。

1、保安人员的着装由行政部根据公司的要求,统一定款制作,并造册登记。

2、保安人员服装制作的尺寸按加大、中、小为制作标准。

1、保安人员上岗,务必统一按规定穿保安服,任何人不得特殊化,违者每次罚款5—10元。

3、新进保安人员自上岗第11天开始,务必穿保安服,违者按罚款5—10元/次处罚。

4、穿保安服时,除上衣第一粒钮扣外,其余钮扣务必扣好,保安服必须整齐干净;着便装必须得体,公共场所不得穿背心短裤。

5、保安服要妥善保管,一经丢失,要及时申领,新领保安服按成本扣除费用。

6、申领办法:本人写清姓名、工号、型号、由行政部签认后,到仓库领取,仓库员同行政部核对,扣除费用。

7、不得将保安服转借他人。将保安服转借非本厂人员企图混入者,查到后处500元以上罚款并开除。

8、穿着本公司保安服在外面从事不正当或非法行为、破坏公司名誉者,查到后处500元以上罚款并开除。

稽查大队值班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要在值班室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带班班长全面负责当班的值班工作。

2、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队长汇报,并及时妥善处理。

3、交接-班时,接-班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岗接-班;交、接-班双方人员要当面交接值班情况,做好工作交接,并处理好当班卫生。

4、值班人员有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报经队长批准后,由本人自行调换班次,并在办公室登记,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5、由于本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值班的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

垦利县油田物资稽查大队

2017年5月21日

一、总则

(一) 稽查安保工作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内保条例》及景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二) 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职工、居民及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三) 稽查安保队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四) 未经公司领导允许,严禁私自放行外来人员及车辆,严禁员工及外来人员在景区内开快车。

(五) 稽查安保队员应对全景区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巡逻,制止损坏花草树木、建筑、设备的行为。

(六) 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嫖娼、纵火、酗酒等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发生。

(七) 稽查安保处值班人员应熟记火警、匪警电话,在值班时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

二、安保队员职业道德准则

(一) 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热爱鸡公山,遵守纪律,文明执勤,忠于职守、服从指挥、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英勇果敢、不畏艰险。

(二)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景区的规章制度及保安的行业纪

律,依法执勤,秉公办事,洁身自爱,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三) 要热爱、保护、服务于游客,执勤时要着制服,先敬礼后述事,尊重他人,体现良好个人职业形象和景区形象。

(四) 热爱鸡公山,时刻牢记以景区和游客的利益为重,忠于职守,服从指挥。

(五) 敬业爱岗、热情服务。要以景区为家,做景区人,热情周到耐心地为游客服务。

(六) 遇突发事件要讲究策略,斗智斗勇,在紧要关头、关键时刻要无所畏惧,勇敢向前,展现良好的个人职业素质。

三、六条禁令

为了加强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执勤保安的素质,特制定保安人员六条禁令如下:

(一) 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吸烟、喝酒;

(二) 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脱岗串岗;

(三) 禁止保安人员无故旷工和私自调班;

(四) 禁止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别人攀谈;

(五) 禁止保安人员贪污受贿,参与赌博;

(六) 禁止保安人员打架斗殴,防卫过当。

凡是违反以上禁令1至4条者罚款处理,如累犯予以辞退;违反5和6条者予以辞退。

四、对讲机使用管理办法

(一) 对讲机是公司配备给稽查安保处的工作用具,使用人员要爱惜使用,认真保管,不得违规操作、使用。

(二) 对讲机要分配到人,专人使用,专人保管。 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

(三) 对讲机不准借与稽查安保处以外的人员使用。

(四) 对讲机从发配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承担维修费用,如有损坏自行维修。

(五)建立对讲机交接使用记录。

五、稽查安保队员执勤制度

(一) 准时上岗,因故不能上岗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迟到或提前下岗。

(二) 严格交接手续,接-班者应提前10分钟到岗,交-班者应将情况及械具向接-班者交待清楚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三) 执勤必须身着保安服装、帽、肩章、领带、武装带等佩戴齐全,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接待群众投诉要言行文明,礼貌待人。

(四)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门禁和其他有关制度,对来访者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 维护车辆进出秩序,防止发生事故。车辆若进入责任区,必须验证查明情况后,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通行。

(六) 维护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处理好一般性的治安案件。对于干扰责任区正常秩序的人员,要敢于管理劝阻。要文明执勤、以理服人,防止简单粗暴。对于破坏治安秩序,构成治安案件的,应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七) 责任区内发生刑事案件,应认真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同时报告公司领导。

(八) 责任区内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

杜绝漏洞。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重大事故,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和公司领导。

(九)拾到失物,应认真登记造册,一律上交。如失主认领要签字登记,然后写出书面材料上交备案。

(十) 在执勤巡逻或执行临时任务时,要认真填写执勤记录。对已经发生或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记录在案,以备查核。

六、稽查安保处巡逻队员制度

(一)巡逻人员应保障巡逻范围内的设施和游客安全,熟悉巡逻范围内各种物品和设备的存放位臵,发现异常,要立即查明情况,并向稽查安保处领导报告。

(二) 检查电线线路有无损坏,如有可能出现火灾,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作出妥善处理。

(三) 巡逻途中如闻到异味,听到怪声,要立即查明情况。

(四) 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的人员和物品,应在适当的位臵上监视并立即报告。

(五) 发现偷盗、流氓、打架、闹-事等情况,应立即设法制止。如抓获犯罪分子,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 发现火灾险情,立即采取扑救措施,并向消防部门报警。

(七) 巡逻方式要灵活多变,要固定巡逻线路与不固定巡逻线路相结合,潜伏和明巡相结合,不给罪犯以可乘之机。

(八) 做好巡逻记录。

七、稽查安保队员的管理规定

(一)保安人员执勤时要做到“五要”:要服装整洁、干净一致;

要仪容仪表严肃端庄;要认真负责,保持警惕;要文明礼貌;要依法执勤,有礼有节。

(二) 保安人员值班时要做到“五不”:不抽烟喝酒、不串岗离岗、不闲谈睡觉、不徇私舞弊、不打人骂人、不与游客争吵。

(三) 严格落实“八防”职责:防失火、防爆炸、防盗抢、防落水、防逃票、防破坏、防诈骗、防窃密。

(四) 实行区域值班责任制,谁的区域谁负责,谁值班谁负责。

(五) 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六) 实行执勤日志制度,对执勤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重要电话、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上报、记录。

(七) 凡进入景区的人员、车辆一律实行通行证制度,无证无票或人、证不符,不得进入景区。

(八) 执勤时要保证准入车辆的通行,及时疏导大门交通。

(九) 认真执勤,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妥善回答游客的提问,严格盘查可疑人员、物品,遇有突发事件、抢劫、爆炸、打人行凶等暴-力犯罪时,要敢于制止、抓捕,并进行正当防卫,合理合法使用保安权利。

(十) 妥善处理各种事务和工作关系,遇有不了解、不清楚的问题,不要乱回答,要及时请示;遇有不正常或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及时汇报。不请示,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执勤人员要承担全部责任。

乡镇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治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厉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治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把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凡是治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治理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治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四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依法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确需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当串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注明事由)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

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__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__日。

第二十一条对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做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四章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健全专门执法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关证据;

(四)督促、检查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凡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或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隐瞒证据,伪造证据;

(三)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六)应履行现场治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九)应立案、查处和撤案而未予立案、查处知撤案;

(十)应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送;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行政执法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三)查处违法案件制度:

(四)实施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性收费制度:

(五)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制度:

(六)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七)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九)履行职责必需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九条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

,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与制度。

第六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并维护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乡人民政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乡人民政严格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街道办事处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依法认真杏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要纳入年终的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定干部晋升级别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工作的纪律,提高行政服务意识。本规定适用行政办公楼办公的员工、班组长以上员工及常日班工作岗位的员工。

2、行政人员是公司对各职能部门管理岗位员工和辅助岗位常日班员工的总称,包括办公楼各办公室人员、后勤岗位、仓储岗位、统计岗位、守卫岗位等员工。

3、行政岗位员工纪律

3.1、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禁代打卡、迟到、早退、中途外出。

3.2、请、休、调假应根据员工工期、假期、请、调、休假管理办法执行,由部门主管批准,不准事后或电话补假,特殊情况应副总以上员工批准。

3.3、上班期间不干私活,不开小差,不打扰别人办公,不闲话家常,不串岗聚众。

3.4、尽忠职守,保守公司机密。

3.5、不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账簿表册或函件。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3.6、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3.7、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3.8、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3.9、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3.10、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4、行政服务

4.1、热情对待工作职责内的所有提问和协助需求,主动协同和帮助同事、他人解决问题。

4.2、深化本职岗位工作内容,避免本位主义,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

4.3、应对咨询专注解答,礼貌回复,服务用语熟悉和牢记。

4.4、办事讲效率、工作有质量,思维活跃,方法灵活,执行规范,服从指挥。

4.5、不推延、拖拉同事或客户、上级交办的事务,办成与否要回复,勿让别人焦躁。

4.6、诚信守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5、办公场合礼仪

5.1、应养成时刻检点自已的仪容、仪表,精神面貌的习惯。

5.2、不防碍他人工作、学习,善体察他人情绪,不忧他人正常工作。

5.3、不高声喧讲,不聚从闲聊,有客户进来时,应即刻散开,礼貌招呼。

5.4、不坐他人办公桌椅,不在办公室内有不雅姿态。

5.5、禁止未经许可翻阅、复制、摘抄他人办公文件、提包、抽届,禁止未经许可动他人电脑。

5.6、不说不雅语言、小打小闹。

5.7、不评价、议论上级领导,不说、少说消极言论。

5.8、记住客户姓名,多称呼,保持亲切感。

5.9、按接待人员主次勤倒水,主动沟通,不冷场。

5.10、提出帮助需求应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勿让久等。

5.11、不要暴露反感、讨厌、不能提供的信息等情绪,冷静处置。

5.12、会客不能过量饮酒、劝酒误事,敬酒应洽当、主动、注意餐位和职位。

5.13、不准索要、收受客户礼物、赠品。       

5.14、公事谈论掌握政策原则,不得违背公司利益。

5.15、进入他人办公室应礼貌敲门,听到回复后进入。

6、行政办公形象

6.1、走路、站立、坐姿、引领等姿体语言应得体、大方、稳重。

6.2、穿着干净整洁、勤换洗,颜色搭配协调、注意里外服装协调。

6.3、勤洗头、修颜、保持清洁、爽朗、朝气的面容。

6.4、手部干净、指甲无污垢,随时保持清洁。

6.5、私人物品、背包、办公桌、办公资料整洁、勤整理。

6.6、养成习惯,经常检视保持自信、干练、勤快、敏捷、清爽的整体形象。

7、办公会议和外务接待礼仪

7.1、检查仪容仪表,检查着装,保持自信、庄重、精神保满。

7.2、带好笔记本、笔,做好记录,准时赴约,不要提前,也不准迟到。

7.3、文件、资料要准备齐全,文件清洁、整齐,不乱涂乱写,必要时能及时出示。

7.4、问候、寒喧客户要热情、大方、主动。

7.5、应对提问敏捷回复,思维活跃,主动围绕洽商目的,判断结果可行性。

7.6、聆听讲谈,不断点头示好,猜度透露信息的含义,迎合回复。

7.7、注意时间和情绪,有繁厌情绪时应退避,以愉快结束为宜。

7.8、主动积极参与讨论,但应避免过于张扬和诋毁他人,立场和主观意识强烈。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 一) 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 二) 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 三) 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 四)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 五) 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 六)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 除不宜戴帽外)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 。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

第八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 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 二) 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 三) 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 四)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 五)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 六) 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 七) 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n 发的执法证件。

( 八) 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 含凉鞋) ,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 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 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服装:   

(一)上班;  

(二)行政执法(含日常监督检查); 

(三)参加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会议、培训或宣传等其它活动; 

(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   

(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六)参加其他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三)其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各季制式服装。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佩带整齐,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夏装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规范地着装外,还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本部门应按照行政执法需要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按市政府配备标准,本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八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九条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自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卫生执法文书管理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实现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对象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      文书格式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需加盖印章的文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提前加盖。

三、      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管理, 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各种文书编号、文号必须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进行。

四、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稽查部门保存。

五、      各监督科室(队)使用的执法文书不得混用、改作它用、缺页、丢号,并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完整,防止遗失和损毁。

六、      文书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做补救处理,重要文书丢失应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处。

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如归档时间、案卷装订、目录书写、资料编号、登记保管、借阅、移交、销毁等,参照公文类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八、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

(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一户一卷,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一卷;

(二)各种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五)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统一使用档案管理部门监制的档案卷盒、封页、目录。

九、      稽查部门对各监督科室(队)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书写质量及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并提出改正意见。

十、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科室(队)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科室(队)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统一印制和制作文书的;

(二)对文书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

(三)不按规定审查文书使用情况的;

(四)对文书不按期归档的;

(五)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填制文书的。

十一、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法定程序制作文书的;

(二)滥用文书、弄虚作假制作文书的;

(三)文书填制不规范的;

(四)填制文书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五)应署名的文书不载明真实姓名和应填写执法证号未填写的;

(六)文书档案建立不规范的;

(七)其他违反文书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         因文书管理、使用不当或监督不力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十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执法执勤车辆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2.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应急、突发等用车。

3.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所有执法执勤车辆都必须回局机关大院停放。

4.除执行执法执勤任务外,所有执法执勤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餐馆和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禁止公车私用。

1.执法检查;

2.执法办案;

3.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4.执行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5.送领紧急机要文件和特殊材料。

1.各科室所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填好的派车单交由车队负责人,由其根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情况派遣车辆,用车实行一事一申请。

2.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服从办公室调配,通讯工具要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开车上、下班。

2.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上网浏览网页。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3.凡执法执勤用车过程中,一旦发现用车情况与派车单上填写的用途不符时,驾驶员要向车队负责人如实汇报,车队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视情况予以纠正。

1.实行定人定车保养责任制。驾驶员是车辆(包括随车有关资料、证件、工具)驾驶、保管、养护的责任人。负责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自觉地坚持出车前和回场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队负责人每月要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性能、车辆使用情况检查,对车辆提出维修意见,消除事故隐患。

2.车辆进厂(店)修理,应事先报请车队负责人核定修理项目,填写“车辆派修单”(见附件2),经主要局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1.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每月经财务审核后,根据内部经费预算额度给各张油卡定额充值,车辆加油由驾驶员负责。

2.办公室每月将每部公务车辆的用油量情况在局内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1.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鉴于工作性质,日常由各配备有执法执勤车辆的市场监管所自行负责对其执法执勤车辆调度与使用,实行执法执勤车辆登记制度,参照局机关填写派车单(见附件1),并负责对该车辆行驶安全、执法执勤用车、车辆停放、车辆维修加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遇有局重大或特殊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车辆应服从局办公室统筹调度。

2.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勤应诉用车,因其工作性质,由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统一先行调配使用,完成处理投诉举报任务后,应及时填写《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中心执法执勤车辆用车登记表》(见附件3)。

稽查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监察分局(站)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监察分局(站)对本级和下级及其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局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站)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互相监督。

局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站)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分局(站)也要指定科室或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各监察分局(站)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行为、重大事项的许可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前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

(一)本局、各分局(站)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包括和外单位会签文件);

(二)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理;

(三)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事故案卷检查;

(四)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处室或监察分局(站)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中,事前审查规范性文件,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后告知起草处室。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处室、分局(站)或者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或者废止;

(二)执法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停止执法活动;

(五)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公务员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船舶检验、海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

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定》的总要求,强化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具有促进交通改革和发展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思想道德;具有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业务技能;具有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纪律作风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规范行为。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集中培训与自学结合的原则,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钻研业务、遵章守纪、恪守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的知识;

(三)热爱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

(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专业知识。相关交通专业、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优先;

(六)符合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资质条件;

(七)经过遵义市交通局审查同意。

第八条  调入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安排执法岗位培训,不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单位应当制订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将执法人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以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 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8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更新知识的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

(三)转岗培训。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结业考试,考试实行教考分离、上级审卷、统一考试的方式,以闭卷形式为主。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予以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参加岗前培训的新录用人员,取消录用资格;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执法人员,暂扣执法证件,重新参加培训;参加转岗培训的执法人员,不予转岗;参加考评不合格培训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三)公正廉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忌简单、急躁、粗暴,更不准打骂群众;

(四)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滥施处罚或徇私枉法;

(七)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的职责;

(八)执行公务时不得饮酒;

(九)不准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没有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应当采用简化的程序并在合理期限内办结。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可暂扣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直至注销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情节严重但未构成犯罪的,所在单位应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第十三条纪律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条 年度考评等次为优秀的,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免予审查。

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一年内执法证件被暂扣二次以上的,可以作年度考评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制作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第三章 证件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是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制作并发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遗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报告,由其所属主管部门逐级报告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属实的,于3日内通过媒体发表遗失声明。声明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补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调离执法单位或者岗位的;

(二)持证人退休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在岗培训,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考核分为以下四个等次:

(四)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执法错案。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输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每年应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保留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对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予以年度审验通过。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同时废止。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_执法装备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执法装备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城管通设备、执法服装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城管通、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四条 市局和分局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根据办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八条 在使用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分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九条 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 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十二条 电动巡逻车(电瓶车)、执法自行车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驾车巡查时,要注意队容风纪,严禁嬉戏打闹、追赶商贩。执法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十四条 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城管通手机、执法记录仪、电脑等设备明确到个人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到、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与分局办公室做好执法装备交接手续。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_执法装备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执法装备管理,确保执法装备有效、合理使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城管通设备、执法服装和电脑等办公设备,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各类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城管通、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四条市局和分局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五条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根据办案的需要,分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电脑、执法记录仪等必要的取证设备。执法人员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七条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其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的规定操作。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八条在使用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各类取证设备的过程中,遇到故障时应立刻停止使用,由装备管理人员排除;不能排除故障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分局办公室统一进行维修。

第九条电脑作为执法办公设备之一,用于案件输入、网上审批、数码录入、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十条使用、管理和维修电脑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电脑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电脑管理员负责制。

(二)禁止在电脑上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购物、下棋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得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游戏,也不得随意删除程序。

(四)加强电脑防病毒管理,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处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五)电脑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开机过夜。

(六)保密设备按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要按照统一规定喷印标志、名称、字样和外表油漆颜色。

第十二条电动巡逻车(电瓶车)、执法自行车由各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要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及各项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文明行车。驾车巡查时,要注意队容风纪,严禁嬉戏打闹、追赶商贩。执法自行车不准载人。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损坏等要及时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执法装备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或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执法装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城管通手机、执法记录仪、电脑等设备明确到个人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每年对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到、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与分局办公室做好执法装备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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