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调研报告(优质16篇)

时间:2023-12-28 13:57:42 作者:影墨

调研报告的撰写应该注重数据收集的严谨性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如果你想了解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调研报告,请看下面这些案例,也许能给你一些指导。

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永恒的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更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迫切愿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妇联维权工作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面临的一项新课题,积极研究和破解这一课题,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淮安市盱眙县妇联接待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来访数量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家庭暴力、婚姻变故、财产分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一)婚姻家庭类的来访仍是县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信访的主要问题。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县妇儿维权中心的来访中绝大多数涉及婚姻家庭问题,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老人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男方老人特别强调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

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一半以上。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社会救助方面的来访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难点问题。生活困难、疾病缠身来妇联要求救济的求助人员增多。一类是贫困妇女,特别是下岗女工、农村贫困妇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付不起巨额医疗费而寻求救助;另一类是上访妇女因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请求救助;还有因家庭贫困付不起子女学费而要求资助。来访的妇女都有些不幸的经历,如孩子得心脏病、妇女得肿瘤、亲人遭遇车祸、单亲家庭等。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尽其所能帮助她们,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媒体,向社会呼吁捐款资助。但是,多数来访妇女反映的问题是很难有效解决的。

(三)保障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是妇儿维权中心接待上访的热点问题。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在失去土地妇女中有一些是由于婚姻家庭变故(如离婚)造成的,有一些女性是由于结婚失去土地。全年共受理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承包或享受分配问题3件。出嫁是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由于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落后的传统观念和一些不合理的村规民约影响,出嫁女和离婚女土地权益问题仍然是现阶段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

(一)建立预警排查机制。积极融入全县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成立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盱眙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建立了县妇联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信息员网络,同时要求乡镇妇联建立各乡镇的信息员网络,信息员遍布村组,我们指导基层妇联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居民小组及家庭摸排矛盾纠纷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登记造册,对于可能引发社会面矛盾的信息及时上报,确保矛盾等到及时、有效化解。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一是我们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建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维权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二是我们在妇联系统迅速采取三项措施开展工作,首先是在县乡两级设立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其次在全县256个村妇代会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三是建立千名志愿者队伍,以关爱服务婚姻变故家庭为主线,有效开展反家暴反侵权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权益表达机制。通过县人大常委委员、政协委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座谈,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表明立场,阐明观点,及时向决策层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取得话语权最大效应。

(四)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对于重大、疑难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在调处结束后,通过村组信息员、志愿者不定期地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直至当事人彻底消除分歧。

(五)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一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禁毒、安置帮教、防艾、打拐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二是通过“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倡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激励广大家庭成员提高文明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扩大“五好文明家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而达到从根本上维护妇女权益。

众所周知,妇女群众上访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作为妇女群众的“娘家人”,妇儿维权中心在处理信访案件中,注入情感的力量、人格的魅力去调解、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带着对妇女群众深厚的感情帮助妇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做到急党政所急,帮妇女所需,尽妇联所能。

县总工会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关键。为总结、提炼各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福建职工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总工会联合组成课题组,对近年来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福建法院、总工会历来高度重视职工维权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从的7417件猛增到的13418件的严峻形势(见图一),全省各级法院、总工会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大胆创新,全省职工维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立足审判职能,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权威性。20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7720件,审结54911件,审结率为95.13%。年以来,有32902件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60%左右(见图二)。

2.践行司法为民,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便利性。一是开辟诉讼“绿色通道”,从“快”字上求效率,对职工维权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审理机制。二是设立“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等,从“活”字上谋方便,对因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在法院正常工作时间参加诉讼的,允许当事人申请在夜间或假日期间开庭。三是提供全程指导,从“实”字上讲服务,加强对职工等劳动者的诉讼指导和服务。

3.健全制度机制,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规范性。各地法院、工会积极构建劳动争议大调解网络体系:一是注重诉前调解,对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劳动纠纷,法院提前介入,进行法律指导。二是注重诉讼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充分发挥工会等调解组织的优势。三是注重运用司法确认制度,对工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

4.加强联动协作,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实效性。各级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普遍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法院、工会等共同对可能影响本地区安全稳定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定期排查,分工协作、及时调处。依托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机制,形成化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整体合力。与劳动仲裁机构共同深入探讨处理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5.强化组织保障,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专业性。各级法院普遍成立了以分管副院长任组长的职工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推进职工维权案件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全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了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维护职工权益合议庭。充分发挥总工会、人社局在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选任一些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知识和能力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劳动争议专业化合议庭,大力提升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效。

6.开展法制宣传,增强职工维权工作的广泛性。一是举行新闻通报会,向到会媒体通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邀请总工会、劳动仲裁机构人员等共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二是创新宣传手段,通过微信、微博及客户端等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宣传介绍工会职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走出法庭进工厂、进乡村,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到劳动者中,引导劳动者理性、合理维权。

近年来,各地法院、工会紧紧围绕职工维权工作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可供全省各地学习借鉴:

1.以“一体化”基地为支撑点的石狮经验。石狮市在职工和企业比较集中的宝盖镇鞋业工业区建立职工法律维权“一体化”基地,由总工会、法院为主负责运营。该基地具有普法教育、诉前调处、劳动仲裁、司法裁决、维权服务、帮教关爱等六大功能。“一体化”基地的最大特点是,集普法教育、矛盾调处、劳动仲裁、司法裁决、维权服务、帮教关爱等功能于一体,实现职工一站式维权。月基地成立以来,协调处理涉劳纠纷1300余件,大部分的劳动纠纷通过和解、调解方式处理,法院正式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仅377件。

2.以诉前化解为侧重点的晋江经验。其主要做法:一是积极参与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的职工维权体系,做好劳资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二是市法院、总工会成立市劳动争议联合调处中心,开展诉前调解活动。三是推动建立阶梯式诉前化解机制,第一级,对群体性劳资纠纷,先由基层组织处理;第二级,充分利用劳动仲裁制度优势,将大量劳资纠纷解决在仲裁;第三级,强化立案前的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付清的,就不再立案进入诉讼程序。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晋江法院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升反降,同比下降幅度近40%。

3.以专业化规范化为切入点的思明经验。为满足辖区劳动者更公正、更高效、更专业、更便捷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需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成立了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法庭——劳动法庭。劳动法庭的主要特色可以归纳为:“三个二”。即打造“专业审判团队”“方言服务团队”两支队伍,深化“调裁诉对接”“法庭义工”两项机制,搭建“法庭大课堂”“劳模创新工作室”两个品牌,提升职工维权工作专业化水平。思明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的做法,受到上级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赞誉。

4.以“互联网+”为突破点的尤溪经验。一是建立涉诉案件多元化解管理系统,并将其接入县“综治信访维稳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建立指导调解视频系统,将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视频中心并入法院视频调解平台,面对面、点对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建立指导调解微信群系统,设立人民调解微信群,将法官、总工会职工、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纳入其中,利用微信的传播和视频功能,远程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涉劳纠纷。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既减轻了职工讼累,又方便法院、总工会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5.以源头化解为着力点的涵江经验。主要采取下列举措开展职工维权工作:一是健全调解组织,推动规模以上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二是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法院、总工会与司法局、人社局共同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进行业务指导。三是创建“无讼企业”,在高新园区设立“法官工作室”和“调解衔接工作站”,每月开展“企业服务日”活动。涵江经验的价值在于,变事后纠偏为事先评估,变事后维权为事先提醒,从基础和源头上维护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6.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立足点的新罗经验。一是完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制度,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公心、热心、耐心等特点。二是完善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制度,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劳动争议案件委派或委托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室进行调解。三是完善诉裁对接机制,与区人社局建立了联席会议、统一裁审认定尺度等衔接机制。四是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建立律师参与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有效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调裁审衔接紧密,是新罗法院、总工会职工维权工作的一大亮点。

福建法院、总工会职工维权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各地职工维权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制度机制落实不够到位,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统一,对职工维权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研究、创新不够,各有关部门之间相互联动、有效衔接尚需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化解矛盾、分流案件的作用发挥不佳等。针对以上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我们必须强化措施、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有效应对:

1.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各级法院、总工会的广大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职工维权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职工维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同时,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认识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才是劳动者的福祉,处理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注意衡平劳资双方利益。

2.切实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困难问题。法院、总工会要会同劳动仲裁机构、人社局等开展联合调研,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对于一些突出的、具有普适性的问题,要加紧讨论研究,并就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用以指导实践,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3.切实发挥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作用。明确职工维权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密切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会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仲裁调解与裁决、诉讼调解与审判之间的衔接制度,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和规程,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化解“路线图”更加明确,有效整合各种解纷资源,实现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最大效益和最佳效果。

4.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源头化解。引导企业以民主的方式制定完善日常规章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使职工不仅能明白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而且一旦出现违规,也愿意接受处罚,从而实现劳动纠纷的“无讼”或“少讼”。要加强对工会、人社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仲裁机构有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建立常态化的培训制度,提高这些人员调处劳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5.更加注重总结研究。强化对职工维权工作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寻找出其中的规律性和特点。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要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大胆创新,勇于探索,不断丰富拓展职工维权的新途径新方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几种适用不同情况、各具特色的职工维权工作模式,促进职工维权工作良性、可持续发展。

维权调研报告精选_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妇联组织来说,是一次良好的发展机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妇联组织在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组织、引导、服务职能,真正做到想妇女群众所想、急妇女群众所急、做妇女群众所需,切实为妇女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的开展,深入了解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的情况,近期,根据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的要求,区妇联在全区开展了维权工作调研活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分析信访案件等形式,对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以及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出现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一、市南区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多年来,我区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方面。

针对女干部参政议政问题,区妇联成立了市南区妇女人才促进会,制定下发了“市南区妇女人才促进会章程”,并着力实施,使全区女干部在干部总数中的比例逐步上升。目前,我区有处级女干部97人,占同级干部数的%;全区女人大代表52人,占总代表数的%;政协女委员48人,占委员总数的%;街道领导班子都配备1-2名女领导干部,女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数292人,占95%;女干部接受轮岗锻炼的人数292人,占30%比重;退休年龄男女均为60岁,离岗待退年龄女52岁、男58岁。

(二)在妇女儿童健康权利方面。

女职工妇科病查体落实情况,我区机关事业单位58个,女职工妇科病查体每年一次达100%;全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单位31户(市南备案合同:7593户),集体劳动合同包含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的单位1个,集体劳动合同不包含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的单位30个。我区目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96%,婚检率为%,住院分娩率为100%,母乳喂养率为%,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到‰和‰。孕产妇死亡率0‰。

(三)在维权制度及组织网络建设方面。

妇女问题是社会问题,它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在社会的每个角落。虽然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仅靠妇联解决妇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区妇联加强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拓宽了维权渠道,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维权格局。

一是加强了妇女维权的组织网络建设,在区、街、居建立健全了维权骨干队伍。吸引了一批法律知识功底厚实、司法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组成妇女维权志愿者服务队伍,义务宣传法律知识,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使妇联做群众工作的优势与司法工作优势相得益彰。在区级成立了由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公证员、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志愿者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在街道组建了由妇工委常务主任、司法助理员、妇女骨干志愿者、调解主任组成的家庭纠纷专业调解队伍,其中9名妇女干部被聘为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法院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审理,加大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力度,2016年妇联系统9名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陪审案件400余件,参与了对犯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庭审过程,并与街道、社区一起做好帮教工作,进一步维护了家庭的平安、社会的稳定。

二是组建了心理疏导志愿者队伍3支,分别是青岛婚姻维权咨询服务中心志愿者队伍(王青华等6人)、青岛咨询师协会志愿者队伍(李克富等9人)和区妇联、各街道、社区非专业的心理疏导志愿者队伍(分78个小组,计242人)。心理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家庭,参与调解家庭矛盾纠纷1000余件。

三是区妇联每年三次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举/9办一次全区妇女干部培训班,每年10月份对社区妇联主席进行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专项培训。

接待群众信访是各级妇联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窗口。几年来,区、街妇联组织共接待群众信访600余件,近800人次,信访处结率达100%。区妇联坚持每年总结分析信访情况,为上级和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依据。特别是关注来信来访中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在“平安家庭”创建方面。

一是健全“平安家庭”创健制度、规范创建标准,确保创建工作稳妥有序。在调整平安家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年初区妇联与各街道妇工委签订目标责任书,各街道妇工委与各社区妇联签订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妇工委结合各辖区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建章立制,规范创建标准。各社区以建设社区“四个环境”为目标,即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有序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发展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开展普法进家、平安家庭评选等活动,推动了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网络的作用,打造“诚维家事和,情系百姓安”调解品牌。目前,全区成立了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10个家庭纠纷调解中心,78个社区家庭纠纷调解站,1个妇女儿童救助站。

(五)在关注弱势群体方面。

积极发挥巾帼新市民协会的作用,为新市民家庭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工作环境,建立新市民图书屋10处,藏书1万余册;启动“警街联动”机制,更快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依托社区资源,成立了青岛市首家妇女儿童救助站,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暂时无处安身的妇女提供临时住所和生活救助;开展了为特困家庭、单亲家庭排忧解难活动,与有关部门联合为困难家庭落实扶助措施、发放救助金,帮助他们渡过生活中的难关,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开展了“粉红丝带乳癌预防”大型公益讲座,并联系市乳腺病医院为社区妇女免费查体1000余人次;2016年给予12岁女孩小俊生活救助,并联系学校读书,帮助小俊在春节前找到妈妈,且送去笔、书、衣服、食品等学习、生活用品。

二、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区、街两级妇联的来信来访中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不拥有产权的妇女。所以,在离婚案/9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几年来,因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来妇联信访的案件居高不下,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时代要求。比如以往妇联维权工作都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解、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三)妇女在人格上、婚姻家庭上等出现不平等现象。比如婚姻家庭问题不断增多。离婚、家庭暴力、重婚“包二奶”等现象增多,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区、街两级妇联组织缺少信访接待场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信访工作的开展。

三、妇女合法权益维护之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对妇女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好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今后需进一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转变维权工作机制,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离不开党委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要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二)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调查研究的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反馈各部门妇女问题。目标是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供依据,从法律上保障妇女权利,真正达到男女平等。

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妇女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诉诸法律,但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妇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让所有妇女都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四是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联系人大、政协,将妇女维权工作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工作之中,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进一步争取党政和社会各界对妇女维权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推动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县总工会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罪犯维权的渠道增多,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丰富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监狱依法治监,文明、规范执法的成果的体现。但是,部分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扩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相关法定界限,混淆罪犯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力的界限,这就出现了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过度维权现象直接影响着监狱警察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给罪犯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监狱警察未能适应这一新情况,在工作当中或粗暴简单、或缩手缩脚、无所适从,这势必影响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监管的安全稳定。因此,如何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是摆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表现。

(一)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例如罪犯韦某,长期装病偷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却一再坚称监狱侵犯他的“休息权”,像这种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却要求保障“休息的权利”的罪犯屡见不鲜。

(二)暗地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警察心理,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观察记录警察言行,对直管警察的执法行为存在疑义,但没有通过“狱内110信箱”、“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等合法渠道反映或举报,而是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如罪犯王某,在狱内改造时貌似老实,其实暗地私藏一本笔记本,用以收集、记录监狱警察的“言行举止”,待到释放后,该犯四处宣扬、造谣监狱如何“黑暗”、警察如何“执法不公”,给监狱形象抹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过度维权的罪犯往往将自身与自然人等同。这尤其体现在接见时间、接见次数和对象的限定上,罪犯不理解甚至抵触法律法规对其制约。法律维权是罪犯合法正当权利得以有效保障的一种重要途径,但具体的刑罚执行中,许多罪犯误认为,进入监狱成了犯人已是惩罚,在监狱内就能象普通人一样,除了人身自由受限制外,其余一切权利都应享有。如罪犯文某,警官找谈话时该犯不按监规脱帽蹲下,声称“人人平等”,“凭什么我要脱帽蹲下?”并要求保障罪犯的“人格权”等等。

二、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成因。

(一)法律的缺失。

随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对于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断系统化和完善,但是对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却显的比较薄弱。当前,我国虽然制定了监狱法,但是监狱法的法律位阶较低,权威性也有待提高。监狱法对监狱执法和警察执法大多是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而监狱工作的实施与开展主要靠的是司法部,厅局和监狱的文件和一些规定。这些文件和规定无法形成系统和有效链接,影响了监狱和法律的权威性。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法律的依据和强硬的支撑,致使在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显得“底气不足”。

(二)法律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重刑犯、暴力犯及累犯的减刑权或减刑幅度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使减刑无望,他们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其它所谓“权利”的维护上,混刑度日、消极抗改的现象十分突出,对监狱日常的计分考核扣分处理、警告、记过处理没有任何畏惧感,难以形成威慑作用,所犯的错误又得不到禁闭处分,监狱对这部分罪犯缺乏必要的惩罚和强制约束措施,警察的执法权行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导致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构成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罪犯越来越多,他们认知能力强,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监狱内经济、职务罪犯比例增加,这部分人对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高于常人,并善于通过“咬文嚼字”或“钻牛角尖”进行过度维权;“二进宫”、“三进宫”等“老油条”罪犯对监狱管理体制和监规纪律较之前两种人则更加熟知,他们更清楚如何利用监规纪律“打擦边球”,以及在违纪后如何与警察“打交道”。

(四)举报制度的滥用。

罪犯递交给上级的举报材料和信件不受检查,部分罪犯利用举报可匿名的规定,进行不实举报事实上得不到处罚的司法现状,他们把对警察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频繁地捏造或杜撰一些“事实”向上级反映,以达到其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监管改造环境的目的。警察在被举报后,从调查取证到证明无辜,这期间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对警察的心理和工作自我满意认知度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一些警察在对严格执法的认识上,都不想因为自己的坚持原则而被罪犯恶意举报;执法严格逐渐转变成过度严谨,宁可放松要求,也不愿自己被“卷入”举报对象。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罪犯曲解法律法规,利用罪犯对警察的诬告陷害不会得到实质性惩罚的司法事实,玩法律游戏;另一方面,警察在社会舆论监督、严格的工作纪律、罪犯不实举报等多重干扰下,执法难的感觉有增无减,因而放任了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

三、罪犯过度维权现象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监狱警察执法权的充分行使。

目前,《监狱法》只有在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也只有在第五条作了笼统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由于监狱警察执法行为缺乏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罪犯过度维权直接导致警察在日常执法中妥协执法或者因为惧怕出监管事故而“如履薄冰,不敢作为”。因此,首先在立法上,要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重视,并作为法律明确下来。同时对监狱法进行完善,对于人民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定要细化。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理有据。

(二)建立健全警察申诉及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反制罪犯过度维权现象。

罪犯在日常的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警察的日常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找检察院告警察,给警察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而且警察一旦被犯人告状,由于有很多地方的监狱没有安装闭路监控对警察的执法进行全程监控,警察往往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所以应建立警察申诉处理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提高对警察合法权利的保障。

(三)加大对过度维权罪犯的惩戒力度,达到警示他犯、“以儆效尤”的目的。恶意检举、逃避劳动、无理缠诉等过度维权本身就是一种违纪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

当前,在罪犯过度维权现象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一些警察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中畏手畏脚,特别是对违规违纪罪犯的惩戒缺乏应有的力度,常常是口头批评了事,出现了“遇事躲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惹麻烦”的思想,也就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而且,当前在罪犯的管理教育体系中缺乏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这就出现了对罪犯过度维权的提升和对罪犯惩戒力度降低的强烈反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教育管理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这既不利于改造罪犯,达到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因此,必须健全完善对过度维权罪犯的强力惩戒措施。

(四)提高监狱警察素质,公正文明执法。

由于个别警察自己的本职工作不熟悉,业务不精通,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比较盲目,面对罪犯过度维权情况无能为力,导致自己的工作陷入被动。因此,必须熟悉自己的岗位业务,精通业务,能灵活运用法律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妥善处置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再者,监狱警察在执法工作当中,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体现法律的威严,保护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可以少了人们对监狱人民警察的非议,从而弱化罪犯及其亲属过度维权的现象。

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完备的组织机构和体系。但是与妇女权益有关的问题和纠纷仍然呈上升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家庭权益。一是妇女遭受家暴现象取证困难。尤其是在,受男尊女卑封建封建思想的影响,夫妻稍有口舌,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家庭暴力取证难,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判决时无法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二是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不愿意离婚,重要原因就是离婚后生活无着落。

2、就业创业权益。农村妇女就业创业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一是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较男性突出,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中遭遇了更多的不平等待遇。二是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最明显的是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三是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

3、农村妇女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土地是农村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农村妇女享有承包土地的比例低于男性,女性享受村里土地分红等利益的比例也比男性低。有些是因为婚姻变动(如离婚)造成的,出嫁时农村妇女丧失土地的重要原因,部分农村妇女丧偶后,责任田被抢占,其土地承包权属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结合三八妇女节、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营造更有利于各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健全完善由妇联、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中心,在乡、村建设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健全完善逐级信访制度,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3、增强法律援助服务。

妇女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诉诸法律,但有一部分妇女由于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妇女提供帮助,让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弱势妇女群体能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的健全和完善,体现在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上。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客观形势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的需要,对某些突出的问题,如防制家庭暴力、妇女就业等,先制定专项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维权调研报告精选_

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学校教育工会的基本任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文教育所处的地位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校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村完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校于今年三月间,组成基层工会调研组,先后对我校下属的北门、安洲、杨家桥、北极殿四个村完小的教职工分别进行调研,认真听取了他(她)们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召开了教职工座谈会,教师代表座谈会,并实地了解各村完小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

一、村完小教职工的基本情况。

我校现有教职员工107人,其中在村完小工作的教职工人数有36人。村完小教职工中50周岁以上的教师有9人,住在本校学区的教师只有3人;获得本科学历的教师有1人,获得专科学历的教师有10人,获得中师学历的教师有25人;获得小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有6人,获得小学一级职称的教师有30人。各村完小教职工人数(见下表):

二、调研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质普遍较差,尤其以杨家桥与安洲的学生更差,但学校的评估方案及晋级方案皆以学生的终极结果评估教师,加上教师们受诸多方面的制约,缺少学习、培训等方面提高的机会,导致了村完小的教职工在业务成长、评先、聘高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也引起了学校工会与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我校及时成立了工会调研组,先后对我校村完小教职工进行调研,分别听取了他(她)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召开村完小教职工座谈会,并到各村完小了解了他(她)们的工作生活情况。通过对以上现象进行分析与调研。发现存在如下问题及原因:

1、成绩评估不均,参差不齐。

在学校评估及聘高等方案中,皆以学生每学年度的期终考试成绩的横向比较为主要评价标准,而忽略了学生起点不平衡因素的考虑。比如,在四个村完小中,安洲与杨家桥因较为偏僻,学生的见识及家长的素质等因素导致了学生的成绩普遍较差,即使有一些成绩稍好的学生,又因家长的重视,想方设法转学到中心小学就读,再加上生少班多老师少等因素。长期以来,致使这两所学校教职工在绩方面的评估屡得低分。

2、业绩评估占劣,优生较少。

在评估及聘高方案中,教师业绩占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村完小的教职工因教学资源有限,学生整体素质及教师业务成长、教研机会等方面受限,很少有指导学生获奖或参加教研展示的机会。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村完小都是单个年级独立教学,缺少平衡班,加上“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分工,各校根本就无法正常地开展教研活动,教师参与教研活动的次数较少,教师的业务成长受限,从而导致教学效率低下,久之部分教师的上进心变得不强等现象。

3、生活艰苦,身体欠佳。

又长,使得他(她)们根本无心顾及于养生之道,无法参与身体锻炼,严重缺少健身运动,导致身体的机能急剧下降。

4、生活单调,学习受限。

在村完小工作的教职工,因各村完小的老师数相对较少,加上条件艰苦,活动器材的缺泛等因素,很难开展各种集体活动,学校与家庭的两点一线成了工作期间的条件反射。好不容易盼来了双休日,又要忙于打点家庭事务,根本就无遐顾及个人的兴趣爱好,致使他(她)的生活极为单调。更不要谈及个人学习,业务成长的问题。

三、解决村完小教职工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用于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真正结合我校的实际,落实到工作之中,需要一个过程。为此,针对上述调查的结果,我校基层工会经过研究,特向上级领导与学校领导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建章立制,加强领导,为维权作后盾。

学校为了保障村完小教职员工的权益,一是应建立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向村完小倾斜;二是要改善村完小的办学条件,三是要适当提高村完小教职工的待遇;四是要加强领导,如派出行政人员分别挂职于各村完小,及时为他们解决生活与教学方面的问题。挂职的行政领导协同各村完小负责人一道,勤勤恳恳地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维护她(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经常关心村完小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学习,当教职工生病住院有困难,应当为她们送去温暖;当教职工中有意见和矛盾时,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为村完小教职工谋福利,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组织教职工定期进行旅游、学习、疗休养等等。工会应维护村完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逐渐成为他(她)们工作和生活的坚强后盾。

2、加强源头参与的力度,维护村完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殊利益的问题积极反映,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通过源头参与将村完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在有关政策规定中体现出来。如在住房改革、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中心小学与村完小一世同仁的平等原则,维护村完小教职工享有与中心小学教职工平等的权利。

各挂职的行政领导就协同各完小负责人一道鼓励教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树立起克服困难的信心。故此,村完小的教职工应当多下功夫,协调关系,合理安排时间,争取得到家庭成员、特别配偶的支持,努力为家庭为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每年的春节和“三八”节及教师节等节日期间,尤其要对各村完小的教职工进行慰问,及时送去学校工会和学校领导的温暖和关爱。

3、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各村完小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认真落实女教职工“四期”的保护规定,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孕期不安排出差,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根据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确定是否承担上课任务;产期按规定休产假,休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照常享受;哺乳期期间,业务教师自己协调安排,管理和服务人员在上午、下午各给一小时左右的哺乳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和照顾。

学校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时时掌握育龄妇女的健康以及计划生育信息。在医疗保健方面为女教职工进行定期的妇科检查和妇科疾病治疗,切实把查病治病落实到每一个女教职工;学校还给每一位女教职工进行妇女“安宁”互助保险;学校工会依法保护女教职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4、加大培训力度,做活维权工作。

为了让广大村完小的教职工能跟上时代步伐,不被社会所淘汰,学校行政要尽可能为她(他)们设置舞台,创造机会让她们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比如,每次中心小学开展教研活动及各种培训时,要尽可能地让村完小的教职工能分批积极参加;每次中心小学开展的各种文艺等方面的活动,要尽可能地让村完小的教职工参与,使他(她)同样感受到集体的温暖„„通过各种活动,挖掘人才,并推荐他(她)们参加镇、县等上级相关活动,以提高她们各方面的才能,让她们在工会这个大家庭中能快速成长。

只有切实维护村完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他(她)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她们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聪明才智,做出更大的贡献。

5、切实可行地为他(她)们着想。

最后,我们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村完小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缩小农村教育与城市的差距,全面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执笔人:翁子龙项希献。

永平小学工会。

2008年10月。

(该调查报告获县教育工会二等奖)。

维权调研报告

本文目录。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共有总人口81.99万人,其中女性39.15万人,农村女性33万人。全县在外务工人员共有162938人,其中女性有70333人,占外出务工人员的43.17%。外出务工女性大多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初高中毕业女生,在家务农的女性大多年龄偏大,有的女性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多年从事比较单一属于生产分工的一个环节的工作,劳动技能单一,思想保守,观念落后,目光短浅,瞻前顾后,难以接受新事物,主要以家务劳动为主,即使参与就业的妇女也比较多地集中在制造加工业等简单劳动层面。因而她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地位较低。更由于社会风气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农村男性婚外恋的现象也有所增多,离婚家庭增多,妇女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也屡禁不止。由于受家庭条件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本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大一部分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在农村,部分地区的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都对此做了明文规定,但部分村特别是城镇周边的村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随意搞土政策在二种土地分配形式上存在三类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情况:一是责任田承包分配,二是土地补偿费分配。三类侵犯情况分别为:一是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也无土地。二是男到女家落户的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一些村连妇女的土地也被收回;三是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这些侵权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农村妇女的积极,让这些视土地为生命的女农民,大半辈子没有自己的土地资源或只有很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其家庭和社会地位更无从谈起。那些得不到土地的农村妇女只得在乡、县两级来回上访奔走。

2、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关系着社会稳定的大局。

3、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制约农村妇女参政。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有的妇女有参加兑选的意识和愿望,但遭到了来自社会和家庭多方面的讽刺和打击,使她们心中的热情一次又一次被打消。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素质普遍偏低,竞争意识不强,文化底子薄,想参政而又不敢竟争,缺乏自信,怕竞争不上丢了面子被群众瞧不起,还有的妇女根本就没有竞争和参政的愿望,甚至对其他姐妹参与竞选还抱有非议。

4、其他方面。

一是受教育权利问题。现阶段我县边远贫困地方还有少数。

女童因多种因素还存在着失学、辍学的现象。特别是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家庭,这种现象尤其突出。在农村,传宗接代的思想还比较严重,每个农民家庭都把希望寄托在男孩身上,希望生男不生女;再加上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的父母把女孩当做挣钱的工具。男孩子天生就有一种优越感,即便是生长在经济条件很差的家庭也会从小就接受相对较高层次的教育,一般初中毕业还会读高中(职高),成绩好的可以读到大学毕业。而女孩子就没有这么幸运,有时即使成绩好也可能只读到初中毕业,然后出去打工挣钱。这样不但造成了男女性别比的严重失衡,同时也造成了男女接受教育上的不平等。

二是财产权利问题。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也为妇女的家庭财产权利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三是农村妇女就业问题。当前许多民营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严重侵犯那些来自农村的女工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村妇女进城务工还要面临所有“农民工”都要遭遇到的就业歧视,她们从事的大都是城里人不愿意做的那些劳动报酬少和劳动强度大的简单体力劳动,一般都是环境差、工时长、待遇低的工作。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

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当地学校、村部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的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她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要通过举办电视专栏、普法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增强维护妇女权益意识,使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妇女、人人尊重妇女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妇女的社会贡献以及妇代会作用,从论上给予肯定,工作上给予支持,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和发展进步的良好氛围。四是要为农村妇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帮助村妇代会主任不断更新知识,增长才干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开辟更多的渠道,有计划的办班培训,选送她们到外地学习考察,开阔她们的视野,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为村妇代会成员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妇女维权工作力度,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

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纠纷大调解机制和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充分利用我县妇女维权法庭,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进一步发挥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妇联干部在陪审工作中,要敢于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乡镇妇联在工作中似乎找不到位置,应该强化乡镇妇联应有的地位,发挥乡镇妇联的作用,积极推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的解决。各职能部门继续加大打击和治理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要坚决抓下去,抓到基层,抓到底。对凡是打击不力的地区及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使打击社会丑恶现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3、加大妇女思想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女性“四有、四自”精神。

大量案例表明,女性之所以被视为弱势群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女性文化素质低,缺乏自立、自强精神和敢于面对现实的勇气。当生活中出现矛盾和问题时,缺乏自信,依赖心理严重,怨天尤人,甚至悲观厌世。因此,在信访接待中,树立来访妇女的独立和发展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唤醒妇女自身的巨大潜能,帮助其真正坚强起来,用实际行动争取自身的权利和地位,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4、加大妇女素质工程力度,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

当前农村妇女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比例在逐年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各级政府及部门在重视农村妇女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她们基本文化素质的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比如对农村已成年的妇女,可以通过文化提高班提高她们的文化知识水平;通过“女性素质工程”提高她们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她们掌握一至二门的农业新技术,让她们成为发展农村经济、治理生态环境的一支重要力量。

对未成年的农村女孩,主要是抓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家庭贫困的女童,可通过“希望工程”、“关爱女孩”行动、“春蕾计划”和民政救助等形式保障她们顺利完成基础教育;对被迫中途辍学、退学的农村女学生,各级干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她们家长的思想工作,对那些经教育不改的家长,相关部门要动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只有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自身综合素质以及劳动技能都得到了普遍提高,她们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5、要加强妇联维权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要不断夯实维权组织基础,提高维权队伍素质,增强维权服务实力。各级妇女组织,特别是乡镇妇联主席要在这次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真学真懂真用真干,用科学发展观充实自己的头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切实急妇女群众之所急,想妇女群众这所想,脚踏实地为妇女群众谋福祉。

返回目录。

一、妇女维权工作基本情况。

1、加强机制建设,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我们在发挥妇联四级信访网络作用的同时,积极推进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妇女权益联席会、妇女干部陪审员三项制度的建设。利用司法、律师事务所的资源,已在市、区县及街镇、社区建立了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形成法律援助网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在法院建立了一支30多人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形成司法维权网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由公、检、法、司、劳动、工会、民政、教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集体会办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件,研讨解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牵头组织好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市妇联牵头成立了女法律工作者联谊会,把市及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级以上的女警官、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等组织起来,形成一支强有力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队伍。她们每周一轮流来市妇联参与信访接待,还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有效地加大了对妇女的司法保护力度。三是利用街道、社区资产,建立受害妇女、儿童、老人庇护所,进一步健全了保障妇女儿童的服务体系。目前540个城区社区和郊区新建社区均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站。下关区小市街道在全省最早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阅江楼街道已将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建到社区,现建有社区妇女儿童庇护所6所。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建邺区爱达社区均建有庇护所。我们还鼓励社区妇联,按照资源共享和群众需求的原则,以妇女维权站为核心,不拘一格地组建了一批各有特色的维权机构,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领导小组、维权领导小组、为离婚及家庭矛盾突出的当事人举办的婚姻家庭学校等;建立教育型、活动型、服务型的妇女维权点,开发婚姻家庭指导、心理保健指导、再就业指导、妇女法律援助等功能,为社区妇女群众服务,如打工妹读书站、“悄悄话”、“温馨小屋”、“真爱家园”心理调适室等。这些富有创造性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拓展了妇女维权的内涵和外延,使妇女群众得到了切实的服务。

2、坚持普法教育,提高妇女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妇女维权工作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提高妇女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我们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每两年组织一次家庭学法竞赛活动,至今已举办了五届。我们做到普法与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结合,与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以送法到乡村、送法进社区和“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制宣传月等多种活动形式为载体,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宪法》、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大大提高了普法活动的覆盖面。各级妇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相互配合,通过组织“女法官进社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向社区妇女群众宣讲法律,使法制教育更加贴近群众,更具实效。各级妇联还利用宣传媒体、宣传阵地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服务、案例研讨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法律知识真正进社区、进家庭,融入到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自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

4、密切关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和政策意见。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重新分配使妇女维权面临许多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妇女的发展权是新时期妇联维权工作的重点。我们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更加注重调查研究,针对影响妇女发展的重大权益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实现宏观维权和群体维权。近两年来,经我们调查并反映的《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妇女权益问题》、《要重视离异家庭子女问题》、《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关于重视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的建议》、《关于重视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建议》、《关于给特困家庭妇女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建议》、《关于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职工工龄计算年限的建议》等,先后引起了省、市有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意见。

二、反家庭暴力主要工作情况。

根据妇联信访接待情况,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权益的一个突出问题。据对近两年市、区县妇联接待妇女群众的信访情况统计,年、年接待妇女群众信访分别为1297件、1226件(不包括街镇、村社的投诉),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投诉分别为324件、365件,分别占25.0%、29.8%,上升了4.8个百分点。今年一季度涉及家庭暴力投诉17件,占信访总量的19.5%,比去年同期上升2.8个百分点。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呈现为隐蔽性、随意性、长期性、不安定性和危险性的特点,导致妇女提出离婚、家庭解体的增多,年、年分别占40.8%、67.7%。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今年以来,我市分别发生父亲用砖头砸死女儿、4岁幼女因劝醉酒父亲别再喝酒而被其用铁丝勒窒息事件,前不久到市妇联上访的14岁女童,因奶奶失去抚养能力而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却经常遭受父母的暴力,头部有明显隆起的一个大包块。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给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地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还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家庭暴力已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事关妇女、儿童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事关城市文明、和谐、稳定和发展的问题。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构筑妇女维权的有效平台。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以社区维权为突破口,以实现三个100%为目标(社区居民对家庭暴力及其处理方法的知晓率达到100%,反家庭暴力组织建立率100%,家庭暴力介入率100%),提出了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旨在整合社区资源,调动社会因素,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和服务体系。经过试点,目前已向各区县推开,正在逐步走出一条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综合治理的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之路。一是成立社区反家庭暴力干预网络小组。建立了以社区妇联、社区民警、综治办司法调解员等组成的社区维权工作协调组织;吸收社区法律、心理及有关专业人士参加,组成了社区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成立了以楼幢长为主的社区信息员队伍。二是开设多形式的社区维权服务窗口。各创建社区制定完善了投诉接待、情况报告、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建立了工作流程,设立了“家庭暴力投诉信箱”、“社区妇女维权热线”,及时有效地控制、解决社区内家庭纠纷和侵犯妇女权益案件的发生,为社区家庭矛盾的激化提供了一个缓冲地带。三是关心解决受害妇女的实际问题。针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多为个性软弱、依赖性强的妇女,我们一方面积极协调公安、司法部门主动上门做好疏导工作,共同调处矛盾,同时教会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年,各级妇联已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案件30多件。市妇联立案受理的75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过有关区、街、社区维权干部的积极调处,使信访妇女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另一方面,想方设法关心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联合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多渠道解决她们的就业问题,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多方协调,解决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生活困难等实际问题,帮助她们自立、自强起来。

2、开展“双创”活动,努力提升市民的文明程度。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家庭暴力问题集中反映在社区中,我们注重把消除暴力行为与提倡家庭美德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社区、文明社区、文明城市活动结合起来,坚持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文明楼”活动,动员市民“做文明人,建文明城”。一是不断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正家风,重家教,邻里亲,公德好”为主题开展的家庭文化建设,有效引导了全市广大家庭弘扬传统美德,倡导了社会良好风气。以“邻里情深,温馨万家”为主题的周末义务服务活动得到了城乡众多家庭的响应。根据各个时期家庭文化的特点,我市举办了“南京家庭文化节”、“百对新人世纪婚典”、“我心目中的家”家庭征文大赛、文明治家。

格言。

评选、文明民谣传唱等一系列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家庭文化活动。基层妇联组织的家庭文艺汇演、家庭运动会、家庭烹饪大赛等活动多姿多彩,推动了全市“家庭文化热”的蓬勃兴起。在农村家庭深入开展“一二三”家庭读书工程(每个家庭拥有一顶书橱、两份报刊、三百册图书),培育“妇女文化中心户”4000多户,为传播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活跃农村家庭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广泛开展文明楼创建活动。以“家庭美化,阳台绿化,楼道净化,环境优化”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楼创建工作,从引导楼栋居民养成卫生习惯,使用文明用语入手,通过制订公共部位轮流值日制度,建立楼栋文化园地,开展“我与楼栋共文明”讨论及各项文体活动,组织绿地树木认养,编印南京市家庭文明公约、家庭环保公约,不断增强楼栋居民的互助精神、卫生意识、文明习惯。目前全市共有争创楼3000多栋,其中已命名挂牌的文明楼1500多栋,文明楼中的五好文明家庭占总户数的80%,创评了一批“绿化楼”、“互助楼”、“学习楼”、“双拥楼”等特色楼栋,成为创建文明城市中的有效示范区。三是积极推进学习型家庭建设。我们以“学习的家,快乐的家”为主题,精心组织了家庭学习“快乐20分钟”系列活动,围绕“学英语,学电脑,学科技”新“三学”,开展了百名志愿者与百户家庭结对学习帮扶活动、“我与孩子同学习,我与社会共发展”、“我学习,我快乐”、学习型家庭格言征集等主题教育活动,倡导广大家庭适应时代要求,提升生活品位,在弘扬传统美德,促进社会文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强化家庭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目前我市基本健全了市、区县、街镇三级家教网络,现有各级各类家长学校2175所,南京市成立了家长学校总校,包括中小学家长学校、婚姻家庭学校、社区家长学校等系列学校。几年来,共举办育儿讲座1000多场,发放宣传材料20多万份,数百万家长参加了培训,号召广大家长“学当家长的科学,争当科学的家长”。我们向广大家长普及优生、优育、优教“三优”知识,开展“万家优教”系列活动,举办大型“三优”咨询服务,邀请专家、知名学者开设广播讲座,组织了“把知识送给家长”知识竞赛;“童眼看家教”、“我的家长”征文演讲赛、“我心目中的美丽家园”儿童摄影绘画展等活动。我们每两年举办一届“十佳家长”评选活动,表彰家教典范,组建“十佳家长”事迹报告团巡回演讲,向社会宣传“十佳家长”科学育儿的成功经验,直接受教育的家长近万余人。年,我们启动了“家庭教育百千万”工程,成立了家教咨询中心,开设了家教网站,组建了讲师团,已开展了公益讲座80多场。

三、反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方面的障碍。一是相关适用法律欠缺。《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未作界定。而且有关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涉及机构职责不明确,不能真正起到帮助受暴妇女、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刑法中家庭方面的罪名只有虐待一项,而且定罪标准较高,在司法实践中虐待往往很难认定。二是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在我们调查的受害妇女中,有一半感到“求助无门”、“束手无策”,不少人到妇联哭诉:“难道非要把人打死了法律才管吗?”

(二)社会层面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社会公众包括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观念的误区,导致取证难、调处不力。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很多来访妇女向我们反映,她们在遭遇暴力时拨打110报警,经常是警察到场看到打得不严重,简单说句:“别打了”就走了,反而让施暴者有恃无恐。

(三)机制层面的障碍。比如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对家庭暴力救助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用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定;在制止家庭暴力上还存在推诿扯皮、处理不力的现象。

(四)个人层面的障碍。不少受害妇女并不想以离婚来远离暴力,原因是有的妇女对施暴的丈夫心存幻想,希望他们能改邪归正;有的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住房以及受到丈夫的威胁等,只好与丈夫凑合着过,经常忍受丈夫的殴打,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恶性循环。

四、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建议。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一直是妇联组织为之积极呼吁、不懈努力的维权重点。虽然国家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问题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各地的重视。1996年1月,长沙市委、政府两办正式下发了《长沙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首开全国由党委、政府发文明令禁止家庭暴力的先河,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蔓延,全国20多个省市已颁布了地方性法规。自年以来,全国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广西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年7月,河北省人大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江苏、浙江、辽宁、甘肃、青岛、漳州等省市出台了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或《通知》。省内兄弟城市常州、镇江、盐城、淮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连云港、扬州、无锡、苏州市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意见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

返回目录。

近些年来,快速邮递业务(以下简称“快递”)作为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凭借其点到点、快速方便的独特优势,潮水般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给百姓打开消费方便之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快递服务质量名不副实。一是无故拖延。每到年底或节假日网上商家让利促销,快递业务量便骤然增加,出现订单堆积,商品不能及时发送。二是难以检测。随着快递服务范围的扩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快递范围。然而,面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仅通过外观一般无法判断和辨认其在快递过程中有没有被摔受损的情况经历以及是否还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三是先签后验货。快递公司一般通用的规则是先签后验货,有的甚至直接把邮件交由物业或门卫签收,规避快递邮件的损坏风险,而消费者先签再验货,即使发现物品有损毁,快递员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寄件方,消费者面临的是举证难、索赔难等维权难题。

快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快递公司将一个区域划包给一个自然人,快递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后,授权其在该区域使用公司商标从事快递业务,并自备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经营、自负盈亏。区域承包准入门槛低,快递公司发包时不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财产状况、信誉度等,授权后也不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监督,个别员工素质差。承包人聘用快递员后,不签订。

劳动合同。

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有的雇用临时摩的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了潜在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损货、偷货”事件。

快递纠纷处置差强人意。因受外部因素影响,快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延误、损毁甚至丢失。但个别快递公司在收寄时,没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发生问题时采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在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承认。

快递契约存在霸王条款。快递公司为了规避风险、推卸责任制定了一系列的霸王条款,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索赔较难。如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货物遗失或损坏只按邮资赔偿。例如,某快递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9条规定:“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针对快递业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企业内部规制。一是提高快递人员的从业门槛,严把入门关。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通过考试招聘等形式吸纳素质高能力强的职工,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二是提高企业商业信誉,严把服务关。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运营机制使客户服务水平跟上消费者的需求,要加强对货运产品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跟踪服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重视客户的需求,不断提升企业形象。三是提高设备更新能力,严把过程关。现阶段由于我国快递服务的设备比较陈旧相对落后,这大大制约着快递服务的运营速度,由于网络加盟模式使得快递企业管理比较松散,快递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的缺乏也限制了客服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电子等科技产品的网购也对快递企业的检测能力给以考量,因此更新快递服务的设备迫在眉睫。四是提高纠纷处置能力,严把售后关。首先,快递服务公司应该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自查,在整个快递流程中,存货、搬运、发送时做到严格对照检查,避免送错和误送,避免货物损坏。当快递业务出现问题时,快递公司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次,快递企业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限制赔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加以修改,提高自纠能力。

强化外部行政监管。一是严把主体准入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和审查从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快递执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场地情况,对早期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销。二是严把规范经营关。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快递经营主体监管,坚决取缔“黑快递”,督促快递经营者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强化行政指导,针对快递服务市场的现状制定措施,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格式合同使用,认真审查目前快递服务市场中常见的格式合同,着力清理“霸王条款”、模糊条款,对快递业契约条款实行备案制,定期对快递业务合同条款进行点评,积极推广使用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消费维权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受理消费申投诉和举报,强力推行快递物品保价赔偿制度,不断提高快递企业提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三是严把行业自律关。建议由邮政牵头,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交流业务经验,协调业务纠纷,共同维护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四是严把监督惩戒关。目前快递行业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快递业存在服务标准混乱、收费混乱。作为快递业的主管部门-邮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监督其依法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资格,并守法经营,对非法经营者加大惩处取缔力度,另一方面应着力规范行业标准,有效遏制标准乱收费乱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备案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工资、保险、绩效奖金等激励手段,实现人员相对稳定,通过教育培训、人文关怀等企业文化,实现人员素质提升;建立快递业惩罚纠错机制,必要时以交纳从业保证金的形式为消费者承诺并实行先行赔付,尽量减少遗漏、失误或故意拆件等问题发生,保证服务安全性、快速性。

强化消费综合教育。在选择快递服务时,最好选择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经营是否合法,信誉是否良好,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在选择快递方式上,要根据货物质量、大小、价格等决定是否需要保价,并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在填写快递单据时,要尽量注明货物的真实详细情况,认真阅读货单上的承诺、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过程中附带的快递服务,要向卖家了解清楚是哪一家快递公司负责货物投递,其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是什么,尤其要注意“先验货再签收”,避免“先签收后验货”发现货物缺少、破损难以维权。

强化快递纠纷赔偿执行力。《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合同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因此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实际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厘清这种法律关系并予以明确,便于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返回目录。

关于12338维权服务热线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12338维权热线在xx年开通,已经运行了近5年,热线开通以来,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受理有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投诉,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2338”热线的开通搭建了妇联组织与妇女儿童沟通服务的扁平化平台,符合广大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也让热线成为了广大妇女群众的一条“解忧线”、“希望线”、“维权线”、和“司法保护线”,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到目前为止,“12338”热线开通以来,共接听、解答咨询电话470余次,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咨询、妇代会主任待遇、社会福利等问题的咨询。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家庭暴力占了绝大部分,子女抚养问题、婚外情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从询问题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离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家庭纠纷的主要问题,此类问题涉及婚外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取证困难,自身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良侵害。

一是妇女儿童维权难度大。大量的妇女儿童维权需求与有限的维权力量是热线遇到的一个瓶颈问题。热线接到很多请求处理家庭暴力、妇女儿童人身保护等问题,但由于职能、资源和人力不足,暂时还不能满足每一个妇女儿童的维权请求,只能以妇女儿童的维权为重点,集中精力在对那些影响重大、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妇女儿童侵权事件的处理上。

二是维权水平有待提高。“12338”热线主要是依靠妇联干部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妇联干部虽然经过培训,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在咨询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意见欠妥之处。在热线运行的过程中,妇联干部在缺乏规范的咨询指导,对各类咨询问题的把握不一定准确,存在解答标准不一的情况。

三是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12338”热线通过普通电话接听来电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能对咨询来电进行分类接听、无法实现通话录音、不能很好地实现语音留言、传真等功能、不利于来电的统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12338”效率的提升。

(一)切实提高热线的咨询水平。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热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热线接听人员的维权能力和水平。通过设立专家咨询日,邀请法律、心理、教育方面的专家到热线值班,提高热线咨询水平,提升“12338”热线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加大对典型个案跟踪处理力度。建立“12338”热线个案处理协调小组,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组建一支由各部门人员参加的协调小组,通过将个案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或由协调小组直接办理的方式处理个案,加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力度,提高覆盖面,力争能够帮助每一个有合理维权诉求的妇女儿童。加强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考核,保证每个个案维权的质量。

(三)加强对热线的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宣传册,扩大“12338”的知名度,让更多的妇女群众知道这条热线。与新闻媒体合作,进行个案的宣传,扩大“12338”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妇女儿童认识和了解“12338”。争取社会各界对热线给予更多的支持。“12338”妇女维权热线系统是一个渐进的、不断探索的过程,相信在领导的重视、各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12338”热线会越办越好,维权力度会越来越大,成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神。

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有力的得升,在多个行业、领域和场合,女性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取得着越来越辉煌的成就。如神舟九号飞船的刘洋在太空中的不俗表现,充分折射着中华民族优秀女性炫丽的光彩和迷人的魅力。然而,在光彩和荣耀被后,还有许多妇女姐妹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农村妇女受侵程度尤为突出。在做妇联工作的3年中,接触到诸多典型案例。为了让农村妇女的腰杆挺直一点,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姐妹合法权益,结合xxxxx街道涉及妇女权益方面的案例,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xx街道地处xxx市城郊,区域面积47平方公里,辖4个居委会、5个村委会,街道人口3万多人,女性近1.5万人,妇女劳动力8000多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妇女3000名,占总人口的30%。xxx街道由于地处城郊,有着沿海、沿路、沿城的区位优势,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农民人均收入达万元以上,是xxxxx市较发达的街道(乡镇)。妇女就业能力和就业率较高,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得到充分就业,妇女的社会地位总的来说是较高。但由于习俗、社会、人文以及文化等综合因素,仍然存在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现象依然存在。夫妻之间打骂的情形是农村家庭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而女性是主要受害者。而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大都敢怒不敢言,而且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受到侵害后,不敢也不好意思对外人说,更别说报警了,用法院的武器捍卫权益了。最后,真正到法院起诉离婚时,因举不出证据,只能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近3年,到街道妇联反映受家暴的妇女7起,大多都存在上述问题,因举证不充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有诸多妇女不敢反映,忍气吞声的很多。家庭暴力成为当前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土地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导致部分婚嫁的妇女失去土地的承包权,主要表现为到婆家后,土地承包期已过,没有分到土地,而娘家又抽回了土地。二是妇女已分到土地,离婚后婆家不给把其享有那份土地。以前由于土地变现机遇很小,妇女不在乎土地被侵,而现在,xxxxx街道地处城郊,土地成为热土,随时就有被征占变现的可能,所以妇女因土地权益受侵而发生矛盾很多。近3年,街道妇联就接手调节处理过涉及妇女土地权益受侵案例3起,其中新沟北居一妇女因婚嫁失地后,多次到街道和五四农场反映问题,经两家沟通,找回了土地承包权;而新农村许萍因离婚婆家不给地,街道妇联曾组织村委会、司法、综治等多方调节,没有成功,最终让其走法律程序。

3、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大部分农村妇女结婚后都与公婆共住一套房子,有的还与公婆一起生活,房屋的产权是公婆的,一旦发生婚变,房屋所有权是公婆的,与她们夫妻无关。甚至有个别妇女夫妻俩人的日常收入都交由公婆管理,离婚时基本都是净身出户。有的妇女还要带着孩子生活,就业压力、生活压力、孩子教育的压力都很大,有的男方还不及时给付孩子抚养费,生活堪忧。

4、婚姻权益受到制约。主要表现为有婚外情、离婚难、再婚更难,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仍然存在。目前,农村妇女大都因婚外情、婆媳矛盾以及家庭暴力而被动离婚较多。农村家庭男人外出打工,妇女在家既要照顾老人孩子,又要照顾地里庄稼,还有家务要做,承担家庭责任较多,而丈夫半年或一年才回家,夫妻交流较少,夫妻生活孤寂,导致感情出轨,已成为当前家庭离婚的主要原因。而妇女离婚后再嫁难也成为一个重要社会现象。由于大多数妇女离婚后都选择抚养孩子,加之受社会、传统、风俗等影响,大部分妇女离婚后再嫁很难,没有一技之长、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生活很困难。另外,在当前农村仍存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已结婚的夫妻产生纠纷时遭遇非法同居的尴尬。有的还出有子女,但没有结婚证,一旦离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女农民工得不到社会保障权力。xx街道由于地处郊区,进城务工妇女较大,妇女就业较充分,妇女收入较可观。但这些女农民工基本上没有享受到企业职工应享有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经期和孕期保健等基本社会保障,而且大多数妇女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受到了侵害。比如,xxxxx街道辖区内冷冻食品加工企业较多,成为当地妇女就业的一条重要途径,而在冷冻加工厂上班的妇女均没有上述女工应享有的.权力。尤其是在经期,大部分妇女缺少保健意识,依然在零下温度的环境中工作,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1、坚持普法宣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各组织和部门,特别是妇联组织应当搭建多种平台,利用各种活动,如三八节、法制宣传日、节假日加大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为主的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可以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真正让广大妇女更新理念,认识自我,保护自我,提高法律意识。

2、成立妇女权益维权工作站,组织法律者开展援助。针对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发生较多的事实,定期聘请经验丰富、富有爱心、业务素质较强的法律工作者,专业审理和讲解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着重加强对家庭暴力婚姻情况的处理方法和措施,让广大妇女了解在权益受侵时,应当采取的有效方法和措施,为将来维权提供保证。法律部门应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妇女维权的案件的合议庭,最好利用女法官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来保护女性的权益,真正保护女性受侵害者的利益。

3、创建多种平台,为妇女提供学习的机会,帮助妇女提出自身素质。一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男女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别普遍存在,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的比重较大。对成年女性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受教育渠道,造就有文化、讲文明、素质高的新一代女性。二要使妇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通过学习懂得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要牢固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世纪女性形象。当前农村妇女普通存在说脏话的毛病,而且在孩子面前也经常说,甚至有个别妇女不带脏字不说话。我市正在争创全国文明城活动,所以如何提高农村妇女语言行为习惯,非常重要。

4、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援助,不仅要输血还要想方法造血,让他们真正脱贫。当前农村贫困妇女主要因病、因残、因学、因失亲而导致贫困,对妇女的帮助也要有针对性。如对因病、因残不能劳动的妇女要在物资、资金和心理上多给予帮助,而对那些因学、因失亲身体条件较好的妇女,就要有针对性开展上些技能培训和创业扶助,发挥女企业家、女致富带头人的作用,帮助妇女姐妹们早日脱贫。

5、发挥妇女之家的温度之家和坚强阵地作用,多了解妇女所需、所想、所求,提供了致富信息。要切实发挥妇女之家的作用,利用各种平台了解当前妇女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解决的事情、最想了解的信息,引导她们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为社会和谐发挥作用。如可以利用产业聚集区的形成,为广大妇女提供了许多新的就业渠道和岗位。提供各种用工信息,让妇女在家庭附近就业,既提高了自己的经济收入,又能照顾孩子,更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又提高了自己。

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2.发挥妇联优势,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漠不关心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

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赖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开展“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

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妇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家庭与社会角色,她们的健康与保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农村妇女由于经济落后、卫生保健知识匮乏、生活负担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积劳成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妇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一是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虽然大部分农村妇女遇到问题已知道来妇联求助,但真正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太清楚,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离婚,等女方意识到需要搜集财产证据时,男方早已将有关证据毁灭或隐蔽起来,甚至把财产转移,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二是共同财产不明确。农村共同财产不像城市居民一样分的那么清楚,大部分农村房屋都没有房权证,有些还是村里的集资盖房,而我国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妆,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因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掌握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最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

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尽管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从近年来的信访统计情况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因长时间相处无共同语言产生了情感危机,一时言语不和导致夫妻动手;丈夫在外打工,听信外人传言,怀疑妻子有外遇,便对妻子大打出手;网恋的出现使丈夫无法自拔,希望通过暴力使妻子提出离婚;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面临倒闭,职工面临下岗,产生生存危机,一些人便将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等。

四是老年妇女赡养问题。农村老年妇女与城市老年妇女的重大差异是她们没有工资,她们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由于生活方式不同、无共同语言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农村老年妇女与儿媳关系紧张,经济上对儿子依赖,儿媳便把老人当成包袱不愿尽赡养义务,大多数老年妇女会忍气吞声,忍无可忍时会来妇联求助。

五是重男轻女思想仍存在。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于农民心中,大部分农民仍然想方设法生儿子,有些农村妇女因连生两个女孩被丈夫提出离婚,更有甚者希望借助第三者来替自己生个男孩,这也是导致第三者出现的重要原因。

1、加大宣传面,扩大培训范围。农村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形式了解农村妇女的需求,针对她们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育培训的范围,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能力。

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构筑妇女维权社会化格局。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妇联组织不能唱独角戏,可以与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媒体等联手,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巡回讲座、对因受家庭暴力致伤妇女进行救助、对一些重点案例进行爆光等方式,介绍一些妇女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妇女素质,不断增强妇女知法懂法的能力的同时也能对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3、关注老年妇女,加强美德教育。农村老年妇女是目前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人类繁衍后代、家庭幸福美满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建议社会将关心老年妇女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关爱农村老年妇女工程”,加大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的宣传力度,加强全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让农村老年妇女安渡晚年。

4、建议健全完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对人们的生存、生活都非常重要。可一直到现在农村对它的权属登记还是空白,农村妇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房屋权利。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中消协27日上午发布手机消费维权专题报告,指出目前手机消费投诉集中在质量、软件、增值服务、售后服务等五方面,一些经营者对处在“三包”期内的手机出现的问题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退、换、修的权利得不到落实。

质量被指“人为造成”

质量问题包括:无法正常开关机、按键控制失灵、音量不正常、外壳掉皮、裂损、充电器不工作、屏幕显示异常、系统运行速度慢、通话信号差、非正常断线、掉线、电池待机时间短及水货、组装机、翻新机、劣质配件等。

-案例。

王先生购买手机使用3天后锁屏并无法收到qq信息,李先生购买手机后刚用一天,就发现手机指纹解锁无法使用,但经营者分别以“人为造成”和保修卡损坏为由拒绝退货。经消协调解后,最终两名消费者都得以退货。

增值使用设置多重门槛。

经营者卖手机时会经常向消费者推销会员卡、延保卡、通信套餐等增值服务,但消费者真正使用后发现,会被设置多重门槛。

-案例。

一消费者购买手机时,经营者称可办理一个号码并赠送600元话费,但事后发现其办理的号码实际上是个合约套餐,话费在使用完后仍会继续产生费用。消协人员认为,经营者已构成了虚假宣传,最终经营者不仅退货,还承诺将合约套餐予以过户。

售后一个半月修不完。

售后服务表现为:不明示故障原因乱收费、小病大修、久拖不决维修次数多、维修时间长、部分移动电话没有实现全国性保修、有些过时机型的移动电话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更换配件等。

-案例。

孟先生参加营业厅存话费送手机活动,手机使用不久后就出现黑屏等问题,但历时一个半月手机仍未修完,消费者因此未按时缴纳电话套餐费用,产生违约金30元。经营者却以手机配件购买需要时间为由拒绝承担,经消协调解,消费者换得一部同型号手机,违约金也由营业厅支付。

“三包”找理由能推就推。

一些经营者对处在“三包”期间却出现问题的手机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手机“三包”规定、故意不作手机维修记录、不按规定提供备用手机、移动电话价格下调后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以现价来处理退换货事宜,明显的质量问题仍要求消费者检测鉴定等。

-案例。

刘女士购机4天后,手机频频死机并经常自动关机,商家表示需返厂检测,拒不退货。经消协调解,最终商家退货并退款。

软件新机就得重新刷机。

手机软件问题表现为:恶意扣费、预装软件无法卸载、系统软件泄露用户信息、后台运行耗费数据流量等。

-案例。

消费者王女士购买手机15日后发现,手机不能充电,看视频时手机发热,王女士到售后维修点检测被告知是软件问题,需要重新刷机。王女士提出更换新手机,遭到拒绝,经消协调解,最终得以退货。

建议维修车间可开放。

中消协指出,手机出现问题时,经营者应高效帮助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将责任推给售后。维修站点应在店面显著位置张贴维修价格,有条件的'维修站点可向消费者开放维修车间,让消费者实时看到手机维修状况。此外维修点还应减少维修周期,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及服务水平。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要查看手机的通话、短信、图片等储存内容是否有记录,防止“新”手机之前被使用过。此外,三包凭证、发票、维修记录一定要保存好。每次维修取机时,消费者可要求维修人员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并签字盖章。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日前,360公司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用户消费维权报告》,从中我们可以对当下的消费维权重点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报告》显示,基于对360搜索大数据的分析,快递、电商网站、电信、药品/保健品、食品安全、汽车、教育、网络游戏、数码产品、旅游成为用户投诉的十大热点问题。其中,快递服务和电商网站相关维权搜索量占比最大,关注度最高,已然成为投诉重灾区。

图1:快递与电商成投诉重灾区。

电商服务给人们购物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购物需求的大量增长,与之配套的服务体系还存在很大改善的空间。发货不及时、退货处理速度缓慢、虚假商品等问题时有出现,投诉量也持续增长。

与此同时,随着网购群体的增长,快递行业也随之发展起来。数据显示,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300亿件,同比增长53%,继续稳居世界第一。但是,伴随着快递行业的迅速飙升,用户投诉量也呈现出了明显上升趋势。投诉的主要问题则包括送货不及时、物品损坏、先签收再验货等。

“包括快递和电商网站在内的十大维权热词,反映了当下消费者维权的重点,也是相关各方急需改善的领域。”360安全专家表示。

图2:广东是搜索相关维权信息最多的省份。

此外,由于人口密度、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每个地区用户的消费维权意识也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显示,从全国用户搜索315维权、投诉等相关维权信息来看,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和北京这5个省级行政区的用户搜索量最多,约占到全国用户近半的搜索量。位列榜首的广东更是远超其他省份,占比高达15.4%。

对此,专家分析称,广东省是改革开放的先驱地带,经济发展迅速,企业和个人对外的贸易交往频繁,因此较容易发生消费侵权和维权事件,而在消费维权主动性方面也要高于其他省份。

图3:北京是搜索维权信息最多城市。

此外,从各城市用户搜索量来看,北京占比为6.1%,当选为消费维权意识最强的城市。广州、上海和深圳则紧随其后,搜索占比分别为4.3%、4.0%和3.9%。

保护消费者权益既需要相关部门大力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也需要消费者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主动维权。此外,使用360手机卫士、360搜索、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等安全产品组合也可有效防止不法分子趁虚而入。

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进一步推进维权工作的开展,深入了解各村妇女维权工作情况,xxx市xxx镇妇联于10月份在全镇开展了维权工作调研活动。通过听取各村妇代会主任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分析信访案件等形式,对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以及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出现问题和挑战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调查情况综述如下:

多年来,各村妇女主任组织充分发挥职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积极协调妇女维权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在女工劳动权利和劳动就业方面。针对集体私营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问题,妇联组织积极主动联合人大、司法、劳动、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深入各类企业中,对女职工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劳动权利。在劳动就业方面,镇政府组织各类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

2、在儿童接受教育方面。我镇儿童接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为100%。此外,我们积极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3、在妇女儿童健康权利方面,xxx镇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儿童按时进行健康普查。

4、妇女问题社会化:虽然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仅靠妇联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各村妇女主任加强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拓宽了维护渠道,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维权格局。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在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数妇女当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离婚的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由于大多数妇女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的住房时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所以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并不是因为婚姻还能维持而不同意离婚,而是确实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二是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2、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已不适应时代要求。比如:以往妇联维权工作都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节、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解决不多问题。

(一)转变维权工作的机制,形成了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积极争取,依靠党委和政府及司法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二)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1、建立健全调查的信息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积极发挥妇女信访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化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

2、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保护网络。与镇司法所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由妇联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避免因司法不公正,判决不当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直接维护妇女权益。与派出所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乡镇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

3、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妇女权益的实现往往需要诉诸于法律,但有一部分妇女因为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法律援助解决了这一问题。妇联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目标是解决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让所有妇女都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4、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司法配合对“两法”“两纲”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期视察,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目标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总之,建立妇女维权新体系,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并较好的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根本宗旨。

妇联维权调研报告

**市妇女维权法庭是以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宣传、提高妇女在法制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为目标,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判案,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专业审理机构。它是司法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妇联组织充分实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利载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人性化的有效途径。

一、妇女维权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市现有妇女维权法庭1个,全称为**市妇女维权法庭,该机构始建于xx年,是由市人民法院和市妇联联合建立的非建制性单位,现机构挂设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庭人员组成共6人,其中包括审判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妇联专职陪审员1人,妇联征集社会陪审员34人,基本实现了机构组织完备、职能分工明确、符合妇联维权要求、确保判案公正公平。

在日常工作中,妇女维权法庭主要受理以下九种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

(一)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

(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

(三)侵犯妇女儿童财产权益的案件(主要是非法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以及丈夫侵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儿童要求离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件)。

(四)剥夺母亲对子女监护权的案件。

(五)老年孤寡妇女赡养权受侵害的案件。

(六)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案件。

(七)侵犯妇女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八)关于儿童抚养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

(九)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自xx年成立妇女维权法庭以来,共依法及时审结了1023件维权案件,其中xx年,**市妇女维权法庭全年共受理了315起维权案件,主要涉及有家庭暴力案件、诉求赡养费及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几个方面,其中重大典型案件30余起,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并收到极好的宣传警示作用。妇女维权法庭作为广大弱势女性群体的庇护所和争取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其具有天然同性弱小和依法援助的性质,加之市人民法院在维权法庭建设中给予了广泛、合理的优惠政策,使很多女性当事人享受到了减免案件诉讼费的便利,深刻体会到维权法庭的优越性。在xx年受理的维权案件中,其中就有100多件案件给予了减免诉讼费的政策,全年共计减免诉讼费用近万元,这对于本身没有经费来源的维权法庭和经费一直较为紧张的市人民法院而言,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但也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导对妇女维权法庭的关注和重视。

二、妇女维权法庭发挥作用的情况及原因。

妇女维权法庭是由司法机关主持,由妇联提供民众陪审员,针对涉及女性权益问题进行的专业审判,同时他也审理一些群众舆论反响较大、涉及道德与法律边缘的民事案件,因此妇女维权法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具有妇女权益维护性。妇女维权法庭,顾名思义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帮助广大妇女实现合法要求的有力武器。妇女维权法庭的建立运营,真正使妇女姐妹们实现了“想要说理,敢于说理和有地方说理”的愿望,推动了和谐社会女性维权和男女平等的法制化进程。

二是体现群众意见广泛性。在市妇联的精心选拔和正确指导下,现全市共有妇女维权庭陪审员35名,他们是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群众,职业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社会关系也不同。通过他们的陪审和合议,能真实反映出群众对待一类案件的意见和看法,也有助于司法制度中人性化、民主化体现。

三是实现重点案例宣传性。妇女维权法庭受理的案件一般都具有家庭性、教育性及伦理性特点,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较为重要的一环。市妇联在加强维权法庭建设的同时也联合市广电局《法制在线》节目,对一些影响较大,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进行重点宣传,警钟常鸣、防微杜谏。去年,我市在电视台做了有关维权的新闻8条,电视评论4条,案件分析3件。

四是推进法律常识普及性。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两性和谐发展也逐渐提上了社会发展日程,更多的女性关注维权、想要维权,因此参加妇女维权法庭旁听的人员数量也日渐增加。xx年,每件维权案件的旁听人数不足20人。xx年,达到了50余人,xx年,一些社会关注、影响大的案件在民事审判庭坐无虚席,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也成为一次法律常识普及课。

三、妇联干部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情况。

xx年,经市人大批准、省高院统一培训,**市妇联有一名维权干部成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全市共计10人的陪审员队伍是全国陪审员制度改革后**市首批陪审员,也是具有人大批准的合法陪审权力的陪审队伍。妇联干部成为其中一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妇联陪审员具有妇女维权、维护陪审制度公正性的作用。经过省高院为期一个月的统一培训,我市妇联的人民陪审员通过了陪审员资格考试,也更明确了陪审员在陪审中在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应具有的素质,因此在陪审过程中能够摆正位置、平稳心态、依据法律、合法合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女性争得更多的合法权益,用娴熟的法律条文、更加严谨的法律知识增加在合议庭中的份量。

二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树立了广大女性勇于维权的信心。前些年,有很多女性害怕维权、不敢维权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庭的男性垄断氛围,这样的环境使她们对女性权益能否切实得到维护产生疑问。随着近些年来女法官、女审判长、女陪审员的出现,确实有助于打消妇女群众因性别差异而产生的疑问,尤其是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更使她们放了心、壮了胆、有了底,认为在法庭上确实存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一方,确实有保障女性利益的发言人,确实能够实现对女性维权的公正、公平,从而极大的激发了她们维权的意识,更树立了坚决维权的信心。

三是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为推动妇联维权工作进步提供有力保证。妇女维权法庭的审理、审判为妇联工作提供了很多可供借鉴的案例,使妇联维权工作充分接触和了解到基层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境况,这是我们从书本上、工作中所了解不到和了解不透的。通过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有效的促进了我们的维权工作朝着“倾听女性呼声,解决女性难题”,求实效、办实事方向不断进步。

四、当前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妇女维权法庭作为一个非建制性单位,他的建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在物质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今后的发展及壮大中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这些困难也是我们要克服和正在努力突破的。

一是资金不足。妇女维权法庭是一个专业审判法庭,但由于他具有的特殊性质又使其具有救助的职能,减免诉讼费用在诉讼受理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但由于案件受理必须经过法院的财务管理体系、维权法庭开庭也要占据法院的专用房间,这些都给法院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和损失。同时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费用、法律文书的代写这些也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资金不足一直是妇女维权法庭在建设发展中的一个硬伤。**市妇联在维权法庭发展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法尽量缓解资金问题上的缺口。一是与市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在审判庭的占用、法官的审理时间上尽可能减少矛盾。二是从妇联公用经费中节省一部分用于维权法庭的建设。

二是宣传不够。在过去的几年中,尽管我们利用各种载体对维权法庭也做过大量宣传,但还是没有在妇女群众中把维权和法庭两个概念联系起来,没有起到最佳的宣传效果,也没有使广大妇女群众最大限度的应用妇女维权法庭。因此在今后的一段工作中,我们对妇女维权法庭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使女性姐妹们充分知晰、了解这个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把他当成是自身权益维护的有力手段。

妇联维权调研报告

xx年,××县妇联在市妇联、县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妇联、县综治委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贡献。现将今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干部思想认识到位。

县妇联高度重视维权综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综治、普法、维权等工作作为主要业务工作来抓。一是建立健全组织,认真落实综治工作任务。我会成立以主席为组长,分管副主席和维权干部为副组长的综治领导小组、禁毒领导小组,主抓综治日常工作。二是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综治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对妇女儿童维权、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进行严格要求。加强对干部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进一步提高干部思想认识,增强了他们的紧迫感和参与意识。至今止,未发现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现参与邪教组织事件,达到教育事前,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二、工作措施有力,责任落实到位。

根据xx年市妇联、县综治工作任务,县妇联一是要求各乡镇妇联、城镇机关各妇委会与县妇联签定综治维权工作责任状,并将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二是健全完善值班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值班,每天安排一位领导带组值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值班,做好记录,接处突发事件,确保平安。

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效明显。

妇联担负着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职责,今年以来,我会为妇女儿童维权,促进男女平等开展了系列有益工作,取得较明显的成效。

一是关爱女性健康活动。为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健全妇女保险保障机制,提高我县妇女的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妇女协调发展,县妇联与县国寿公司全面启动“关爱女性,幸福家庭”保险工作,营造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联合保健院做好以“关爱女性健康”为主题的妇女病普查普治活动。为全县21个乡镇和100个机关、企事业近2千名妇女同志进行了检查。

二是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三.八”期间,针对返乡女农民工较多、家庭暴力案件上升、妇女健康等问题,县妇联联合劳动、司法、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城区主要街道举办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活动。宣传了《劳动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险法》等,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前来咨询群众络绎不绝。3月1日至9日,在县电视台开展为期一周的倡导社会充分认识妇女半连天作用,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公益广告,努力营造节日气氛;还联合县总工会、团县委、司法局、计生局在县商贸广场开展有关外出务,回乡创业等的各项法律、法规咨询宣传活动,并印制了绿色家庭、平安家庭、廉洁文化进家庭倡议书、《农民工维权手册》和《致留守儿童家长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向来往群众发放。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月26日,积极配合县禁毒办开展禁毒日宣传活动。为进一步扩大禁毒宣传力度,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县妇联高度重视禁毒宣传工作。6月26日上午,县妇联在街道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另外,还邀请夕阳红腰鼓队在城区主要街道敲锣打鼓,大力宣传,营造浓厚的禁毒氛围。通过这次活动,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的识毒、拒毒、防毒的意识和水平。结合艾滋病防治,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

三是开展送温暖活动。“三八”期间,县妇联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救助贫困妇女10名,救助资金4200余元;“六一”期间,联合关工委、教育局、团县委走访慰问了55名特困留守、流动儿童,带去慰问金1.2万余元。同时,为“三八”期间,县妇联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救助贫困妇女10名,救助资金4200余元;“六一”期间,联合关工委、教育局、团县委走访慰问了55名特困留守、流动儿童,带去慰问金1.2万余元。同时,为4名身患疾病的困难妇女儿童发起捐款倡议,收到善款10万余元。通过与民政部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积极联系,为农村特困妇女儿童争取低保1636人,资金191.6万元;城市妇女低保1348人,资金210.3万元;大病医疗补助130人,救助资金23.95万元。县妇联为每位上访求助的重病妇女儿童每人100—200元的资助,使她们在身受重病折磨的同时,得到我们的一份爱心帮助;9月召开全县妇女工作者疾病防治培训会议,发放相关宣传资料xx余份。各乡镇、村委会同时对村妇干进行了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使生命健康知识进入千家万户。同时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女性安康系列保险,到目前止,有320多名妇女参与这项保险,交保费6400余元。为杨彗莹、杨曼鸽、田德政、宋海顺、李水兰5名身患疾病的困难妇女儿童发起捐款倡议,收到善款10万余元。通过与民政部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积极联系,为农村特困妇女儿童争取低保1636人,资金191.6万元;城市妇女低保1348人,资金210.3万元;大病医疗补助130人,救助资金23.95万元。县妇联为每位上访求助的重病妇女儿童每人100—200元的资助,使她们在身受重病折磨的同时,得到我们的一份爱心帮助;9月召开全县妇女工作者疾病防治培训会议,发放相关宣传资料xx余份。各乡镇、村委会同时对村妇干进行了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使生命健康知识进入千家万户。同时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女性安康系列保险,到目前止,有320多名妇女参与这项保险,交保费6400余元。

四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县妇联以宣传贯彻和实施新颁布的《信访条例》,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继续抓好信访工作中妇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注重个案维权,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注重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督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一年来,共接待信访案件来电118起,调处率98,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年来,全会维权综治工作做了一些工作,但与市妇联、县综治委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今后的工作更顺利开展。

妇女儿童维权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县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县妇联工作组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主要体现为:

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xx年,xx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1、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2、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农村农民或城市农民工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且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婚外情、家务琐事等。其中,经济困难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比例较低。

4、女性就业遭受性别歧视。许多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存在性别歧视,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岗位等,在工资待遇上,女工也明显低于同工种男工,同工不同酬。

5、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精神压力较大。随着大量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三难(撑家难、沟通难、团聚难)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6、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不容乐观。在调查中,发现因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1、大力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培育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维权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2、完善学校和家庭教育,着重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怀。适量需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疏导;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父母要注意亲子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沟通内容上,不能只谈生活,应该全面了解其心理、身体、学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另外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监护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积极建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制。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仅要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还要对其高中、大学给予补助和支持。对贫困、孤寡、伤残、痴呆等妇女儿童在患重大疾病时给予医疗补助。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生命质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民政部门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就保。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解决和缓解了农村妇女儿童大病无钱可治的问题,建议政府继续对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倾斜财政资助比例。

5、加强维权服务,切实解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对妇女的文化科技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的能力。大力实施妇女脱贫、小额信贷等项目,帮助妇女群众发展经济,提高收入,使她们拥有经济独立权,从而赢得家庭和社会的尊重。广泛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贫困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维权服务。广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救助基金、春蕾计划等多种公益活动,服务弱势妇女儿童群体,帮助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维权工作项目化、实事化。对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拐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妇联维权能力。妇联组织要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妇联干部真正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充实维权工作岗位,加大维权队伍建设。除设立专职维权工作者外,要进一步团结凝聚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维权志愿者四支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帮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的切身利益,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