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与(优质17篇)

时间:2023-12-08 14:35:17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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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

因涉嫌贪w犯罪于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w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

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刑事上诉状范文

范文一:

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上诉人收人贿赂金额;。

三、请求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况。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收人贿赂金额应重新认定。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收人贿赂金额,一方面,贿赂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收人贿赂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收人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收人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收人贿赂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收人贿赂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收人贿赂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收人贿赂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收人贿赂罪数额。

二、上诉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第一次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两次收取的4万元现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而此时,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仅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李晓芬3万元差旅费的线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收受4万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应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且上诉人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员相关款项后多数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还,其主观恶性极小,情况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诉人年龄较大,身体素质也较差,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并考虑缓刑。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某。

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xx岁,江苏省大丰县人,汉族,现在押。

上诉人因收收人贿赂赂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刑经字第x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原审判认定上诉人收收人贿赂路,已构成犯罪,上诉人没有意见。但是,主诉人收收人贿赂赂确实不是为了装进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领出5000美元,500美元作为在国外的开支费用外,其余4500美元,当即汇回国内。

2.原审判认定上诉人由于“收收人贿赂赂,在商务谈判中不仅对引进机械议价不利,价格较高,而且承担了单方罚款的'不合理附加条款”。事实是这样的:xx国在xx年搞了一个皮革机博览会,在技术上作了很大改革,价格比较稳定,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经过谈判,外商给了我们18%的优惠,这怎么能说是“议价不利,价格较高”呢?xx年第二季度,xx国货币贬值,价格下降。同时我驻该国大使馆,告知我们:“如现在直接与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这是向xx国厂商了解的。而厂商开盘价格比之贸易集团报价成交价要低5%一15%。这也是正常现象。因此,用xx年xx月份的厂商价格与xx年初的市场贸易集团价格相比,作为论证“议价不利,价格较高”的根据,显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谈人是王xx,所以,对这一点上诉人只能承担领导责任,而不能承担直接谈判责任。

关于附加条款。出国时,正是国内贯彻深化各项改革的方针,xx国就我国xx厂中止引进设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因此,外商提出签订合同:

(l)要付5%预定金;(2)不履约需要赔偿1%的损失费(即罚款)。这一点是由于上诉人对业务不熟悉而犯的错误,并非因为收人贿赂而增加的条款。

3.照机机、闪光灯是xx年xx月xx日在xx国xx市用个人节约的伙食费和20元零用买的。上诉人同意上缴,但不应以赃物没收处理。通过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恳请政府依照刑法第32条和第192条之规定,从宽处理,给上诉人一个继续为人民服务和立功赎罪的机会。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处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年×月×日。

附: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刑事上诉状的格式,包括标题、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辩护人、上诉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受文机关、上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项等部分。

其格式如下: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辩护人:××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于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字第_____号_____事判决(或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述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盖章)。

××年××月××日。

附:

2.证物___件;。

3.书证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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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自然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上诉的根据:

一审是由哪个法院判决的,一审认定的罪名,判决结果,判决书文号,收到判决的时间。

事实和理由:

对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中哪句话不服,摘录下来,逐一反驳。

不要涉及判决书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以前的内容。

上诉人的要求:

如重新审理、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字写明上诉的时间。

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启动前必须要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xx刑事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杨,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xx区,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经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用于定罪量刑的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上程序性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自行收集取得的,属于取得方式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9条、第14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应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收集,法院只有审判的职能,而无收集证据的职权。受害人与被告人杨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撤回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书。

且已经履行完毕在受害人未依法再提出申请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依职权要求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伤残鉴定意见书的取得方式违法了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所使用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在庭审之后取得,属于取得时间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240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此伤残鉴定意见书属于庭审之后取得的证据,而非庭审之前取得的证据,不属于庭审之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故此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取得的时间违反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性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对上诉人罪名定性不当,上诉人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知瓶内溶液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而使用伤害他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使用的三轮车电瓶长期漏液,故而在三轮车修理厂购买电瓶液用于弥补漏液现像,上诉人在购买电瓶液的时候卖家并没有告知上诉人为腐蚀性溶液,且正常情况下的电瓶液溶液为稀硫酸,腐蚀性极低甚至不具有腐蚀性,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本案中上诉人小学文化程度,对化学常识一无所知,在卖家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上诉人有理由相信电瓶液为非腐蚀性溶液,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所以上诉人主观上不知为腐蚀性溶液,属于过失。

2、案卷材料显示,在张殴打申过程中,上诉人将散落在地上的电瓶液用手抓起向张脸上抹去,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对腐蚀性溶液是不知情的,倘若知道为腐蚀性极强的溶液,上诉人是不会用手抓起地上的溶液的。据此仍能推算出上诉人主观上为过失。

四、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及初犯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量刑过重。

《刑法》第20条2项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河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3条6项4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该意见第3条19项1款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年过六十岁,年老体弱又系初犯、偶犯。法院对个案的判决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不是刑罚目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罚当其罪、实现公平正义。上诉人是在遭受他人殴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进行的反抗,具有防卫性质,其造成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且主观上对腐蚀性溶液不知情属于过失,上诉人本身也属于受害人,伤害后果也是上诉人意料不到的。此案已过去九年的时间,受害人从新提起本案的目的是想得到一部分经济赔偿,上诉人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其目的已达到,受害人对伤残申请予以撤回并表示不予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现已年老体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六年刑罚,量刑过重,不公平不公正,与刑罚的目的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证据使用程序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从轻判处,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xx月xx日。

上诉人:张,男,19xx年1月x日出生于河南作市,身份证号:,汉族,中专文化,系焦煤矿职工,住xx市xx区河龙煜小区号楼单元号。

上诉人因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山西省xx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迎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迎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适用缓刑并降低罚金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以及罚金过重。

1、上诉人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且此次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人员损害的后果。

2、上诉人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上诉人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上诉人在此次案件中,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且自愿认罪同时上诉人家庭困难,是唯一提供生活来源的人,因此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过高。

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重重的家庭困难。上诉人已结婚,家中有一个三岁多的儿子,其妻子是家庭主妇,无生活来源。上诉人父母,年老体弱,长期吃药,上诉人是这个家庭中的唯一支持,且是生活的主要来源。

(2)上诉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给予上诉人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上诉状律师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奎。

如何写刑事上诉状

刑事案件中,不满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这是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无论理由是否成立,均应启动二审程序。

上诉通常有两种方式提出,即口头提出或者书面提出,实践中,以书面提出上诉的方式为主。虽然是程序性权利,但上诉状毕竟是二审法官对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写也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

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写上诉状,但如果聘请有辩护人,一般是由辩护人代为撰写。但是上诉毕竟是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书上诉状,也应当以上诉人的语气行文。因此,有些律师将一审的辩护意见改头换面当作上诉状使用,就很值得商榷。

通常,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有三:一是对定性有意见;二是对量刑有意见;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时间,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当然,也有对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见的被告人,这两个理由可以并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时间,提出上诉即可,对上诉状要求不高。如果是对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见,如何撰写上诉状就值得思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

施工合同。

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a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代理人)。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刑初字第5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a先生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为多次抢劫,导致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三点: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抢劫和第三宗抢劫,上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系开车流动连续抢劫,两宗抢劫仅隔十多分钟,基本在同一路段进行的抢劫,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均系20xx年1x月1x日2x时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与“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的情形极为类似,“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理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因此,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多次抢劫,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a先生并未参与20x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a先生实施了该起抢劫,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提交贵院的证据显示,上诉人a先生20x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过xxx镇,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a先生并未参与20xx年1x月x日的抢劫犯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的下述证据予以证明:

4、《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中第9页,上诉人a先生辩解自己并未参与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a先生参与了20x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案定案依据存在疑问。

1、被告人d供述和辩解否认20xx年1x月x日参与了抢劫,其供述和辩解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a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被告人d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第四次笔录以及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均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辩解没有到过xxx镇。d在检察机关不承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并称不认识“e”。

2、被告人h多次稳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称b小姐参与了这次抢劫,但是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称参与了这次抢劫,后来又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其供述极其不稳定,且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a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a”他们来之前做过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a先生参与了这次抢劫。

5、被害人的陈述中,两个被害人均辩认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没有辨认出有上诉人a先生。

四、上诉人a先生在20xx年1x月1x日晚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上诉人a先生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a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图,a先生只是协助其他5人将受害人拉上车,在此过程中,a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a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从犯,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a先生参与的一审法院查证的第三起抢劫犯罪,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a先生等人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五、一审法院既然认为上诉人实施的第三起抢劫案属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诉人不认可第一宗抢劫,那么不应该认定为多次抢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在第三宗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上诉人a先生等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们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应考虑与抢劫既遂区别对待,且上诉人不认可参与了第一宗抢劫,那么一审法院不宜认定多次抢劫,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偏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a先生没有参与1x月x日的抢劫犯罪,其次在参与1x月1x日的两起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给予上诉人a先生从宽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

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2005年1月日。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程____,男,xxx年6月24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____乡____村四组。

因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二、依法判决宣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为离开了现场,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严重的违章行为。

注意义务,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上诉人无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行驶的速度极其缓慢,是被害人高速驾驶的摩托车主动撞上了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而不是上诉人驾驶车辆撞上被害人。

当天,上诉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投案自首。

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二、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收入的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上诉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现上诉人因被羁押,家庭已经濒临解体,为使上诉人的家庭能继续完整地存在,让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为让年迈父母老有所养,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能充分考虑:上诉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予了对方家属适当的赔偿及上诉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能适用缓刑;而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上诉人进行了过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是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其严重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诉人也成为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受害者;很显然,一审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的严重程度,没有因此而充分地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对上诉人量刑明显过重。

四、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诉人量刑时应该适用缓刑。

1、本案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比较恶劣。

的情节,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严重的过错行为。

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犯罪后,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

尽其所能赔偿对方的损失,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不良影响。

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xx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大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

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归案笔录显示,赵xx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

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因锁骨骨折需在4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公、交二认字(2010)第10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赵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

赵清松20xx年离婚,带着一个9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岁的老母亲。

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清松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xx年10月8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上诉状范文无罪

上诉人:潘xx,男,1xxx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xxxxxxxxxxxxx91x,住台州市椒江区景元西苑7号楼1单元101室。

上诉人潘xx因贿赂罪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xx)台椒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xx)台椒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违反“无罪推定”司法原则,在公诉机关一对一的指控证据尚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却早已对上诉人做了有罪推定,什么法庭调查?什么法庭质证?已近乎于形同虚设,一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不顾,置上诉人的清白不顾。

本案公诉机关所提交的指控证据全部是伪造、编造的制假证据,这些证据不但取证形式不合法、内容更加荒唐,然而一审法院竟然能据以定罪量刑,是明目张胆在违法办案。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xxx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刑事上诉状书写技巧

题目:

上诉人自然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

上诉的根据:

一审是由哪个法院判决的,一审认定的罪名,判决结果,判决书文号,收到判决的时间。

事实和理由:

对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中哪句话不服,摘录下来,逐一反驳。

不要涉及判决书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驳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以前的内容。

上诉人的要求:

如重新审理、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称,上诉人签字写明上诉的时间。

上诉人:xxx,男,x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市,大学文化,原系xx市xxx区xx街道办事处主任,住xx市xxx区xx路365号2-4-3。

上诉人因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xxx)金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一审判决;。

2、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一审对《xx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定性认定错误。一审认定该《证明书》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及房屋产权状况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与确定不动产所有权属的法律规定也不符。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可见,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的性质与权属的有效凭证。该《证明书》只是对房屋的物理状态进行证明,包括房屋面积,四至方位和形状。它并不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和性质。如仅凭此《证明书》就能证明房屋的权属及性质,那就不需要当事人去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之后又去领取房产证了。因此,一审对《证明书》的定性认定是错误的!一审如要强加认定《证明书》是属于权属登记的必要材料,则应当查明该《证明书》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很显然在整个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中,该《证明书》仅仅只是起了辅助性的作用。比如,它只证明房屋的面积及方位,对房屋所有权性质不产生影响!它是作为附件提交的材料。就如买一部手机,说明书和充电器都是附件产品,充电器就对手机的正常使用起着重要作用,说明书只是起了一个如何操作使用的说明作用,但是对手机的买卖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买手机的时候如果没有交付说明书,并不会影响到手机所有权的转移。一审判决对《证明书》的定性明显错误,导致他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错的。

2、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的辩护人依法向公诉机关申请了四项司法鉴定,但是最后公诉机关只向法庭提交了一项笔迹鉴定,其他三项鉴定结果并没有向法庭提交,不知是没有鉴定还是鉴定了出于别的原因没有提交,上诉人不得而知。上诉人认为其他三项鉴定对本案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请二审法院对此节事实重点查明。

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采信了xxx、xxx、xxx、xxx、xxx的供述笔录,这是明显不当的。首先,以上人员均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排除他们想立功检举,然而胡乱编造,争取立功减刑的合理怀疑,其次,从证据的分类来看,该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由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审理本案时,以上证人均没有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质证,因此他们的证言在整个案件的审判程序上具有瑕疵,不应当被采信。

5、上诉人至始至终均没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陈述,不知一审法院依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上诉人从第一次到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到庭审现场的陈述均是对案件的事实做出说明,并不就代表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

6、一审对上诉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认定也是错误的。首先,对房产进行权属登记并不是上诉人的职责范围,何谈不认真履行?皮之不存,毛将附焉?其次,上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签字前已经向有关人员和单位当面或电话问询涉案房屋的一些情况,请详见上诉人的新证据一、证据二,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

7、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证明书》上签字,既已履行了该职权,即应履行必要的核实义务。上诉人认为该节事实也是错误的。首先,有权签字不代表一定是其职责,一般情形下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利配置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领导权的事项均有权签字,这仅仅是一般性的程序签字。但不能直接得出该上级机关负责人就一定对该事项有签字的职责。具体的职责当然还是以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为准。如果不是其职责,其签字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次,当前我国政府行政机关的的审批或核实都是从基层逐级上报(从下往上)到一定级层后才算是流程完毕,而不是从上往下核实或审批。本案中关键书证的《证明书》,在上诉人签字之前,前面的证明人和丈测核实人均已签字确认,上诉人当然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工作已经如实完成,难道还非要上诉人亲自去现场跑一趟丈测核实才算完成吗,如果是这样那还要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干什么呢?这显然不符合政府机关工作的流程,也不符合一般的工作惯例。

8、上诉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前面已经陈述,要对房屋所有权性质进行变更,就必须是权利人就变更事项提出申请,填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同时从村委会一级到县、区级逐级审核审批。这个过程才是导致所有权变更的必经程序,纵观本案,恰恰上诉人并没有在以上程序中的任何一个审核审批环节签字确认。以上程序是导致所有权性质变更的法定必经程序,以上程序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或失误,才会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也即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的签字并不实际导致结果发生,因此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无罪!!

二、一审法院对《证明书》的公章使用情况并没有查明,上诉人认为这也影响到本案的关键疑点,应当予以查明,从而还原整个事实经过。上诉人已经向法庭证明,《证明书》上所盖xx市旅顺口区龙头镇规划土地所的公章在xxx年7月已经收回街道办公室统一管理。并且,如果上诉人签字也应该是加盖街道的公章,而不是盖规划土地所的公章。按照街道的规章制度规定,领导签字必须经过二次审核才能加盖公章,这里既没有二次审核也没有加盖街道公章,可见是有人故意作假,从而谋取私利,但是上诉人并不知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但同时规定了必须严格遵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本案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哪些人员如因履行工作过程中失职导致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并不在以上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因此,我们审判机关不能随意扩大刑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打击人员范围。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和量刑范围,但是《房屋登记办法》已经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房屋登记过程中失职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进行了列举,也就是进行了限缩性的排他打击范围,显然上诉人不在之列!虽然,该法规规章不是狭义上的法律,但是如果法规规章都规定了明确的打击人员范围,我们就完全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打击人员范围应当在法规规章的打击人员范围之内,而不能进行随意性扩大。否则,就有违背于罪行法定的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综上,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上诉人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于支持。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毒品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不服金牛区人民法院金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依法成立犯罪中止。

那种案件中只要存在被害人反抗而犯罪又没有完成的情形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关键要看上诉人是否主动放弃了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和基本法理,即便存在被害人反抗,但这种反抗客观上并不足以阻止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或者上诉人主观上不认为被害人可以阻止其行为,上诉人此时若放弃其行为,则应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本案中,尽管被害人有反抗行为,但这些反抗客观上不足以阻止上诉人继续其行为,而上诉人主观上也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的反抗可以阻止其行为,上诉人是在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这些事实体现了上诉人放弃犯罪的自动性,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1、客观上,案发当时(二人滚落床下后)被害人手持小刀的行为不足以迫使上诉人停止其行为,之后上诉人返回房屋也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机会。被害人的陈述(证据卷第27页)显示,二人滚落到床下后,被害人拿了一把刀往上诉人手背上插,见上诉人没有放手,才又使劲在上诉人手背上插,上诉人可能是感觉痛了就放开了抱被害人的手,之后上诉人离开。被害人所持小刀未作为证据呈堂,结合被害人是从自己床头桌临时拿到的小刀,这种小刀很可能仅是女性闺房常备的化妆用的修眉刀之类的小刀。被害人的这种反抗显然具有试探性,其反抗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而对于该行为上诉人供述为“当时她(被害人)用刀尖放在我手背上”(见上诉人第五次供述)。两相映照,可见被害人即便是手持小刀却根本没有伤害乃至刺痛上诉人。一个情绪激动的青年男子,会因为被害人将一把小刀放在手背上而中止其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吗?需要强调的是上诉人系刚退役不久的军人,身体素质一贯良好(有部队嘉奖为证),上诉人推倒被害人等行为体现的二人力量的对比,二人当时近距离接触的事实,上诉人此时夺刀反制,进而继续其之前的行为倒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之上诉人的供述没有一次提及因为被害人手持小刀而害怕,因此不敢继续了。这些相互印证的证据显示,被害人虽然手握小刀,但该小刀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客观上不足以迫使上诉人停止其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的庭审中上诉人供述还补充了离开房屋后的一个情节:上诉人主动离开了房间后旋即拿回来了之前被害人主动借给他的mp5要还给被害人,而此时被害人没有收回自己的mp5而是回答说“你拿去用嘛”。上诉人返回房间时事实上第二次具备了继续犯罪的条件,且条件更为优越(被害人手中已经没有小刀),但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该事实的存在在客观上可以进一步旁证上诉人当时已经自动放弃了犯罪。

2、本案属于激情型犯罪,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主观误认而对被害人实施搂抱、强吻等行为,上诉人是在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以后,自动中止了之前的行为。

首先,本案属于激情型犯罪,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对被害人同意的主观误认而对被害人实施搂抱、强吻等行为的,这与此后来意识清醒放弃犯罪一脉相承。案发之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比较良好的,不然被害人不会主动借mp5给上诉人,案发时被害人也不会为了保全上诉人的面子而放弃呼救,上诉人也多次供述(证据卷第17页、21页)被害人平时对他比较好,上诉人甚至认为被害人喜欢他,两人间有暧昧关系(证据卷第4页、第17页)。在庭审中上诉人还补充了其间二人对话的情节:在被害人松开他的下唇后,上诉人曾问被害人是不是喜欢他,不然为什么平时对他这么好。被害人回答说她对谁都这样好,不然可以去问旁人。这些事实都表明在事发之初上诉人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主观认识而行为的,只是“在亲她摸她时就控制不住了”(见证据卷第17页),这与其此后滚下床意识清醒,认识到被害人生气了从而放弃犯罪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上诉人多次供述其之所以停止行为是因为认识到被害人很生气了。上诉人行为停止时的主观状态是:“我看她当时很生气…就离开了”(证据卷第17页)、“当时看她确实生气加上又在反抗我就没有了”(证据卷第17页)、“我当时看她很生气就离开了”(证据卷第22页)。

再次,上诉人伸手主动让被害人伤害的情节再次证明上诉人中止的自动性。在庭审中,上诉人还供述在滚落床下二人分开后,上诉人主动把一只手伸过去并对被害人说“你剁几下吧”。被害人遂伸出小刀放在上诉人手背。上诉人的这个行为一方面印证了前述的被害人的小刀根本不对其构成任何威胁,客观上不能阻止上诉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表明上诉人当时已经中止犯罪,并且已经在寻求被害人的谅解。

二、上诉人在一审的庭审供述显示,侦查部门的笔录存在不尽不实的问题,另一方面,被害人作为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却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在这些基本证据存在诸多错漏的情况下径直支持检方的全部指控,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重调查,不亲信口供”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口供是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其必须经过开庭调查、质证方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关于其误认为被害人喜欢他的对话在笔录中没有体现,上诉人关于伸手让被害人剁的对话笔录中没有体现,上诉人关于事后回到被害人房间返还mp5的情节笔录中没有体现,而这三个事实对于认定案发时上诉人的主观状态和案发现场的客观情状具有关键性意义,一审判决对这些事实没有作任何实质性回应。另一方面,被害人作为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一份被害人陈述的笔录便认定了全部事实。这让人不禁要问,既然上诉人的笔录中都能有那么多错漏,被害人的笔录就一定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刑诉法明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询,本案被害人有什么理由不出庭作证?更何况,被害人还是本案唯一的现场证人?!

三、上诉人中止犯罪后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依法应当免予处罚。并且,上诉人年纪较轻,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罪系初犯,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实亦有可原宥之处,法庭应当对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据上诉人供述,其是误认为被害人喜欢她,最初心态是想占被害人的便宜,但随着事态的发展在与被害人发生直接的身体接触时丧失了自控能力(见证据卷第4页“只是男女之间有些暧昧关系”、第16页“我心里就想占她的便宜”、第17页“她平时对我也好,我误认为她喜欢我”、“我在亲她摸她时就控制不住了”等)。这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上诉人主观恶性不大,年少而缺少自制力是实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上诉人五次供述,对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如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且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被害人身体上甚至没有任何一处轻微伤,财产损失则更无从说起),依法应当免予处罚。上诉人辍学后从军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曾多次获得嘉奖,退役后涉世时间不长,本次涉罪系初犯,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实有可原宥之处,上诉人重返社会后也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依法判处上诉人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依法成立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依法应当免予处罚,一审程序中关键证人未出庭作证,诸多关键事实未予认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就上诉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重新作出认定,纠正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对该案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ct。

20××年×月×日。

刑事上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刑事上诉状

范文一: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说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如果彻底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轻的刑。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说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根据(判决书上说我供认不讳,罪行严重)判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根本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真的,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根据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可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问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范文二:

上诉人:吴某,男,汉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二、请求依法重新认定上诉人收贿金额;。

三、请求认定上诉人有自首情况。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收贿金额应重新认定。

1、在本案中,上诉人收受在押人员家属李某送3万元差旅费不应认定为收贿金额,一方面,贿赂人在主观上并未有将该款项送予上诉人的意识,上诉人也没有认识到该款是送给自己的,双方都一致的表示该款项是送予押解人员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费用。另一方面,该3万元钱也在事实上由上诉人分两次退还给了在押人员家属王某,因此该3万元不应认定收贿金额。

2、包括上述3万元在内,上诉人分两次在案发前退还给王某共计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收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收贿。国家工作人员收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收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收贿罪。而上诉人的退款行为是发生在收受该款项后不久,被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次询问之前,应当属于及时退还,并且,上诉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与其收贿有关联的人或事被查处而退还,因此,该4万元不应认定为收贿罪数额。

二、上诉人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纪委第一次询问上诉人时,上诉人主动供述了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两次收取的4万元现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实,而此时,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机关仅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员家属李晓芬3万元差旅费的线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收受4万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应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诉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并且上诉人配合侦查,主动交待相关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员相关款项后多数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员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还,其主观恶性极小,情况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诉人年龄较大,身体素质也较差,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并考虑缓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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