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才论文(优质14篇)

时间:2023-11-16 06:03:26 作者:QJ墨客 司法口才论文(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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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论文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加为社会的发展鞠躬尽瘁。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稳步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的堡垒,为国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关键词:

司法公正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事关重要,对于司法而言,其能够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律的价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仅关乎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产生良好的价值,为法律整个大环境贡献出属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对于个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从实体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带给自身的便利性,为自身的行为做出有效的甄别,对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从而将自身权利有效的利用,产生符合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准则,长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

从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个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个人的权益得以维护,那么整个社会对于司法体系将会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会所认可,那无疑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而言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司法公正没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会使得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那么无疑对于整个大环境来说也是一次不可小觑的危机。

司法公正对于社会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正义性和合法性。

对于司法的正义性而言,司法体制正义、审判及监督制度正义、律师制度正义、法官选任正义、考核及奖励惩戒机制正义都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解决一些法律纠纷之时,还可以利用法律的正义手段,为一些纠纷的解决提出富有法律正义的解读,从而有效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产生于寻求法律的过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着,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利用公正的原则为司法结果的产生负责。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社会制度合理运转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规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胁的时候,百姓就会对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会制度的维护将会收到很大的挑战,司法的合法性关乎每一个人对于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稳步向前的希冀。

一个国家,只有司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存才会令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保护个人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人权即多数情况下意味着保护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而打击犯罪,即意味着为社会整个大环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权固然需要保护,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其人权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司法公正不单单仅针对于合法的主体,对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主体,其人身以及合法财产等权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对于人权问题更加的关注和保护的体现。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会环境。司法程序以及结果正当,会令人们心中对于司法的态度越加的改观,从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会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舆论对于司法的压力也会日趋显现,而不公平的报道也会越来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对于整个司法大环境产生消极的抵触心理,报复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百姓对于社会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现司法处理瑕疵的情况,百姓就会怨声载道,法律的公正感将会荡然无存,那么无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化发展将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舆论的压力为司法施压,那么对于整个法制体系而言将是一种不可言喻的败笔。

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法律将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途径,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仅凭道德规制无法做到的问题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维护个人的利益,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的利益的解读,相信,在日趋发展的今天,法律将会是很好的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工具,令法律的这杆天平能够一直平衡的日趋进步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司法的公正永远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保证,百姓安居,社会稳定,势必整个国家都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尽管在发展的路途中会遇到困难,但路途中的荆棘往往有时候会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总之,无论是司法实体性还是程序性,无论是个人利益得以保障还是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司法的公正都将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构建出属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走的更加的坚定,令整个中国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护,令中国更加的强大。

[参考文献]。

[1]曾坚.司法公正与法官中立---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法理学思考[j].当代法学,(03).

[2]林凌,赵亚涛.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j].东方论坛,(05).

司法公正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利益冲突也随之加剧。同时,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其对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纠纷和冲突的调节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如何缓和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维护司法制度公正与社会和谐,对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活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本文主要通过对利益衡量的概念界定和其具有的显著优越性的介绍,从而提出完善利益衡量在司法审判中的建议。

一、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有的成文法无法直接得出合理的判决,理清存在冲突的利益类型,进而对冲突利益进行评估,结合自身的价值判断进行相关利益衡平后将依据的法律引用到审判结果上的过程。利益衡量的一般过程包括“结论先行”环节及“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前者包括利益调查、利益分析和利益权衡。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可能地收集和整理案件事实证据,调查与案件处理相关的利益类型,然后对所发现的利益进行归类整理,继而根据所发现的利益的相关性筛选出冲突利益,依据现有法律和价值判断从而实现各方正当利益的最大化。“依据法规的理论构成”环节则是法官在完成前述环节后,通过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衡量结论理由,从而验证结论的正确性,增强结论的说服力。

利益衡量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由梁慧星教授从日本引入大陆,其精神内涵在于法官适用法律时,应摆脱机械规则的束缚,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原意,通过衡量案件中的各种利益从而对利益主体和冲突利益进行衡评,兼顾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利益,从而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梁慧星教授认为:利益衡量是普遍的,可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各类案件之中。

二、利益衡量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一)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可以让法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面对立法漏洞时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平衡实现个案正义,继而有效弥补司法实践中法律空白的缺陷。同时法官在综合现有法律规则下,通过利益衡量寻求最佳的裁判方式有助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

(二)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法官在审判中充分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具体分析各方利益,不仅有助于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听取各方利益抓取矛盾的主要方面,更有助于在案件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化解各方纠纷,兼顾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从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正义。

(三)是法治原则与立法精神的要求。

利益衡量体现法治原则,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与维护,法律的裁决具有规范与指引社会和个体行为的能力。利益衡量有助于法的稳定性实现,成文法律不宜在社会出现新情况时频繁改动,通过利益衡量机制,有助于实现法律在保持变化中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精神的实质内涵。

三、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议。

利益衡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多有所用,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中还无法找到利益衡量的具体标准。为了贯彻法治精神,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要熟练掌握运用利益衡量理论来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弹性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从而提高其司法能力。

(一)在法典中增设法律适用。

在我国的各类法典中应增设法律适用一节,明确规定法官可以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虽然实践中法官被告知在面对法律空白时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束缚,填补法律漏洞应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是传统的成文法国家,法官习惯于演绎推理的定向思维及案件审判的终身负责制使得法官不得不谨言慎行,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典中明确规定利益衡量规则,使法官裁判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始终坚持法治原则。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官。

法官自身的良好素质不仅体现了个人能力,更有助于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弥补法律漏洞审理案件对法官的法学素养和洞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高素质的法官应符合以下两个方面: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采用利益衡量审理案件是一个融合归纳总结和演绎推理的复杂过程,只有精通法律理论,拥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法官才能很好地驾驭这个过程。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高尚道德。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条文,同时他们都会加入自己的道德观念来进行价值判断,高尚的道德观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价值判断。

(三)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这里所说的“判例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以我国的制定法为主要法律依据,参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的判例,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受这些判例的`指引和约束,以判例补充解释制定法。这样,人们能够合理预期到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增加人们对法律的尊崇。

(四)利益衡量依据与理由的明示化。

对于经过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出示利益衡量的过程,对平衡依据和推理过程进行充分的解释。同时对于不适宜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利益衡量过程,法官可以采用在裁判文书后附加“判后寄语”、“判后释法”等说明相关利益衡量的理由和法律规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方利益主体的对抗情绪,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国做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如果单纯依靠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推理,忽视价值判断,无法解决现实中复杂的问题。利益衡量理论突破了概念法学的束缚,倡导法官衡量案件事实中的利益,更加灵活自由地进行审判。同时也应注意到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利益衡量,在充分发挥其作为价值判断的同时,不仅不能脱离法律规范,更要依据法律规范评价当事人利益及其体现的社会利益,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论文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1]。

先来看一个案例:甲方在本地开户银行存款450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汇票,同乙方做钢材生意。后该汇票从乙方转到持票人丙方的手中,丙方在外省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贴现。汇票贴现之后,贴现银行向出票银行发来收款委托书。但是,出票银行暂未付款。理由是:出票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方与乙方经济纠纷案件,查封了该汇票,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撤消了贴现银行对该汇票的权利,并将汇票的保证金划给了甲方。看到这类的裁决书,笔者难以理解:该地方法院和该法官办案好像没有了“底线”。为什么会给人造成这种感觉呢?因为这个除权裁定书失去了基本的公正标准。就好像下面的情况没有多少区别:假如甲方住在旅店期间,同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后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诉讼到了法院。法院做出裁定,判决乙方败诉,而且,还判决酒店无权向甲方收取房费。再如甲方在饭店用餐期间,同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后来甲乙双方发生了纠纷,甲方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裁定,乙方败诉,并且,还裁定饭店无权向甲方收取餐费。类似的例子,还可以有出租车、飞机航班、商店等。更何况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在市场上等于现金,银行对汇票的贴现等于贷款,该法院怎能将银行对借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除掉了呢?这是两件不相关的事情,该法院应该是知道的。据说,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该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撤消对贴现银行除权的裁定。但是,保证金已经划回给了甲方,甲方由于经营状况不好,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该法院无法再将甲方的资金执行划转。由于该法院的除权裁定,造成出票银行对贴现银行要履行垫付的责任。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该法院面临行政诉讼。法院败诉后,将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由于该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所以,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也可能不理想。

二、什么是公正的“底线”

什么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呢?笔者采用“底线”,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司法办案要具有的最起码的程序标准。假定将司法公正性分为两个级端:“0”代表能够被社会大众接受的最低公正的程度,“1”代表被社会接受的最好的司法公正的程度。[3]在“0”至“广之间,可以分为若干个级别。这样,”0“就是司法公正被社会接受的”底线“。低于”0“,就出现负值,就没有了公正的”底线“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当我们谈论司法公正问题时,大家都是在这条”底线“之上,也就是在”0“以上的基础上讨论公正问题的。司法公正用”0“来衡量的话,”0“表示的公正”底线“,就是司法程序和诉讼管辖的界限。司法活动不能越过程序和诉讼管辖的界限,超越了界限,就会突破”底线“。

三、研究“底线”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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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论文

“大大连”战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飞跃。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的实际,按照我市建设的历史阶段,遵循城市建设的客观规律提出的科学决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城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连市现有的地域规模和基础设施已经逐渐成为继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大大连”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城市建设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无疑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大大连”的大决不仅仅是空间或地理意义的“大”。如孙春兰书记等市领导所说,“‘大大连’不是简单的‘圈地运动’,空间划出来了,里面要有内容有项目,是要大力发展产业的”,“它实际代表的大连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全面发展”。因此,“大大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了城市规模扩张、功能提升、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进,要求方方面面的不断完善和在世界城市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大大连”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它将开创大连发展史上的一个新阶段,在大连市建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连市的司法系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够确保公平,势必导致社会不稳甚至动荡。失去稳定,就谈不上任何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深切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更成为全国、全党的共识。在我市的各项建设中,依法治市也成为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大大连”战略同样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二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连”的建设中去体现,而“大大连”战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连”战略风正帆悬之际,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为摆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关键在人,在于人特别是执法者的素质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时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时跟上。当然,法律的运行主要分立法、执法和司法及守法几个环节,本文主要从司法方面进行论述。

提高法官素质,狠抓作风建设。

作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优秀的品质应当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法官起码应当是博学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洁的,超然的。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做好工作,真正维护正义,解决纠纷,赢得尊重。

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在西方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经过严格而系统的法律学习后,从律师中遴选出来的,因此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法学知识。他们要求法官应当是一个法学家。在我国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这一要求选任法官。但是,提高现任法官业务水平,却是迫切的任务。近两年来,大连市法院系统对法官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不少法官开始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本科生、硕士生大批充实进法院系统。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学历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代替能力。我们的法官切不可为了一纸文凭而沾沾自喜,重要的还是不断学习,学法律,学外语,学wto规则,学习国际贸易和法律规则,在不断学习和不断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改变作风,提高政治素质。“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大连市和组织的行风评议给大连的法官们上了生动一课。(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监督形式,有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如果能够和一定的责任制联系起来,使先进者上,后进者下,从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处分上配合这一制度,将会更加有效。)我们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统的工作确实有了不少进步。但是坦率地说,法院的整体形象仍不能够完全和我们这座美丽的城市相匹配。在“大大连”建设中,城市的发展空间和城市地位更进一步提升,如何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为关系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远的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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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与口才论文

摘要:现代社会越来越缺少演讲型人才了。即便我们不是从事以演讲为主的职业,我们在表达自己的想法的时候要怎样让别人更容易地认同,也是我们值得讨论的一大课题。作业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离不开演讲与口才,我们关注演讲与口才。

演讲又叫讲演或演说,是演讲者在特定的现实环境中,应对广大听众运用有声语言,并借助态势语言和主题形象,这对某个具体问题,鲜明、完整地发表个人见解、抒发感情,以阐明道理,从而到达感召听众、宣传鼓动的一种现实社会语言实践活动。

古人云:“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由此可知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演讲活动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始终伴随着人类的礼貌的发展而发展。古今中外,凡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凡是社会激烈变革之时,演讲的特殊功能就越发表现的突出。当今世界,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类正在跨入一个由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空间、海洋等等,多个群体技术构成的“信息时代”,信息化社会的浪潮,以其雷霆万钧之势,冲击着各国经济结构和政治格局,已经或者是正在深刻的影响着社会一切领域。在西方,“舌头、原子弹和金钱”曾被合称为“世界三大威力”;之后又有人把“口才、美元和电脑”称作“三大战略武器”。口才无不独冠其首,由此可见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对于口才,古今中外的远见卓识者历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我国历史上,确有很多口若悬河、能言善辩之士,凭着一张剑舌,活跃在当时的政治舞台上,诸葛亮“舌战群儒”和“智激周瑜”就是家喻户晓老少皆知的故事。“一言能够兴邦,一言能够丧邦”等古语,把国之兴亡与舌辩的力量紧密联系起来,充分揭示了说话的巨大的社会作用。大至安邦治国,小至家庭和睦都与说话是分不开的。

好的口才是成功的基石。一个人的才干能够透过言语谈吐加以充分地表露出来,使对方能够更进一步地了解你,并且信任你,这样对方才敢付托给你重任。但说话是最容易的事,也是最难的事。最容易,因为三岁的小孩也会说话;最难,因为最擅长辞令的外交家也有说错话的时候。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怎样说和谁说是一种文化,是一门艺术,掌握这门艺术,就能驾驭奇妙的舌头,妙语会改变你的人生。

语言是思维的外壳,人们常说“言为心声”,想得清才能说得好,说得好才算会说。说话是在交谈、演讲和论辩等口语交际活动中,表达者根据特定的交际目的和任务,切合特定的言语交际环境,准确、得体、生动地运用连贯、标准的有声语言,并辅之以适当的体态语表情达意以取得圆满交际效果的口头表达潜力。

美国成人教育家戴尔·卡耐基有一句名言,他认为:一个人事业上的成功,只有15%是由于他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另外的85%要靠人际关系、处世技巧。演讲与口才之所以一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它有着强烈而广泛的社会作用,无论是演讲者,还是听众,在演讲活动中都能得到教益,受到启发。演讲与口才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把它最明显的作用可归类于以下几个方面。

3.1展示作用。

演讲者,透过演讲充分展示自己的语言仪表、服饰、体态以及情感、思想、愿望、意志、潜力人品等,时自身的才华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赏识,为自己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3.2认识作用。

认识是人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认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在一系列实践活动中完成的。演讲究其属性来讲也是一实践活动,人在参与活动时,要对众多的现象、问题,进行思考、理解、领会,这个思维过程就是一种认知过程。演讲促使个体认识的目标有四个:认识自我、认识他人、认识社会、认识真理。

3.3社交作用。

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彼此间需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联络感情,而演讲就是一个比较高级的社交形式。透过这种社交,能够增进人际间的了解和团结,增进人的心理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不管哪一个领域,不管哪一个阶层,在思想、学识、技艺水平相差无几的状况下,能说能写的人,总比只能写不能说的人,更能多渠道的、有效地、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展现自己的才智,从而广泛且恰如其分的与他人建立起联系。

3.4激励作用。

演讲的激励作用是指演讲这种形式在人的心理活动中能够调动和持续人的用心性。演讲者透过对人的动机的心理诱导与激发,唤起人们对工作、学习、事业的高度职责感,激发人们的主动性、用心性和创造性。

3.5教育作用。

一次成功的演讲能够传达超多的知识文化信息,演讲者在演讲过程中能够从中受到自我教育,听众能够从中受到外化教育,理解信息,受到熏陶感染,并内化为自己是一种行动。对广大群众,个性是对青年一代进行前途、理想、道德、纪律的教育,演讲就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如人们所熟知的百家讲坛中于丹关于《论语》的演讲,俞敏洪在北京大学在新生开学典礼大会上的演讲,对陶冶广大青少年的情操,塑造完美的心灵,树立远大的理想,刻苦学习努力工作,都起到用心的教育作用。

3.6审美作用。

演讲活动是演讲者与听众对事物美丑属性直接感知、情感体验和激起美感的活动,是感知、感情、理解、想象等心理功能互相渗透、共同协作的活动。听众是审美的主体,演讲者以及传播的媒介等则是审美客体,优秀的演讲不仅仅给人以理性的启迪,而且能使人精神愉悦,给人以美感享受。而在整个演讲活动中,演讲者自身也能从中产生美感享受:当演讲者自身作为审美主体时,这种自我欣赏主要来自于听众的反馈和对效果的满意。因此,演讲活动的主体(演讲者)与演讲活动的受体(听众)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既是审美主体,又是审美客体。演讲中的美感包括诚挚美、哲理美、意境美、语言美、形式美等。

3.7调适作用。

演讲的调适作用表此刻两方面,即心理调适和社会调适。心理调适就是透过演讲解答人们的思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克服心理疾病,到达心理平衡,持续良好心态。社会调适就是透过演讲分析社会问题客服社会弊端,确立社会价值取向,实现社会协调发展。调适功能主要透过演讲的信息反馈来实现。透过反馈,我们就能把握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社会机制正常运行和个人心理健康。

3.8传播作用。

随着新世纪知识经济的到来,人们对知识的渴望也越来越迫切。演讲作为一种比较高级的、完美的语言表达形式,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语言传授知识、探讨学问、宣传成果、交流经验方面的作用。在特定环境下,演讲对人体感官功能做多重刺激,充分调动人们的注意力,促进人们的思维活动,并且使听众在情绪、感情、意志方面同时受到影响,从而加深对演讲所传播的科学知识理解,增强学习效果。因而演讲始终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们文化素养在重要形式。

4.作为大学生如何提高自己演讲与口才的水平。

4.1学会“听”话的艺术。

要学会说话,首先就就应学会“听”话。“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会“听”话的人既能很好地领会,理解别人说话的意思,又能仔细地欣赏、揣摸别人说话的技巧,更能从别人的言谈中听出言下之意和弦外之音,同时,还要做到察颜观色。“言之于口,不若行之于身。

4.2放下架子,丢掉面子。

柏拉图说过:“不明白自己的无知,乃是双倍的无知”。英国诗人雪莱说过:“我们学得越多,就越发现自己无知”。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也说过:“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一个人要想提高自己的演讲水平和口才,就务必放下架子,丢掉面子,向有经验的演讲者和对口才有研究的专家虚心求教,不懂就问,不耻下问,这样就能使自己的演讲与口才潜力发生质的变化,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3多写一些学习演讲与口才的心得体会。

把自己对演讲口才的认识、感受用文字写下来,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同时,把自己工作中,生活中所见,所闻,所思的闪光语言,写在本子上,记录下来,以便日后查阅使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记忆不如烂笔头。

4.4要经常冷静思考,反复分析。

为什么有的人讲话十分受欢迎,有哲理,有深度,有广度,使人感动万分,受益非浅;为什么有的人说话枯燥无味、漫无边际、毫无新意,甚至令人反感。多思者,就能从中悟出道理,获得经验和教训。

4.5“积之愈厚,发之愈佳”。

一名优秀的演讲者,一个口才出色的人,务必要有广博的知识,丰富的联想,演讲起来,才能上下几千年,纵横数万里,山南海北,古今中外,旁征博引,融会贯通、谈吐自如。一个机智风趣的演讲家还务必具有随机应变,对答如流的潜力,演讲起来才能谈笑风生,妙语联珠,巧问妙答,左右逢源。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渊博的知识积累是无法实现的。

4.6“言之于口,不若行之于身”。

语言是灵魂的镜子,是行动的影子。一个人的行动和为人是最好的语言。我们每个人都明白,把语言化为行动,比把行为化为语言困难多。所以,一个人要想成为合格的演讲家,成为受人欢迎的演讲家,就务必多学做人,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展现出人格的魅力。

5.总结。

演讲与口才是一种综合艺术,要真正掌握这种艺术,并非易事,它包括很多方面的技巧,诸如声音的字正腔圆、吐字归音,形体的动作、面部表情和仪表礼节,控场、应变的方法,即兴说话的诀窍,论辩的艺术,对话的妙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从理论到实践,对演讲的技巧进行系统的学习和运用。

司法公正论文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第二,遵循新闻职业道德,只宜评论已有的审判结果,而不是在未判决前对审判施加影响。

第三,媒介的评论文章,限于意见范畴,不能追求耸人听闻的情节,不带有民意审判意味。

第四,要于与上级司法和纪检部门保持联系,以得到支持,这可以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以较高的职业化操作面对那些明显非职业化操作的司法行为。

现在司法腐败方面的问题较多,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但还要考虑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司法要给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赖感。如果当事人规模化地找寻记者解决各种纠纷,这是很不正常的,说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鉴于这方面的担心,出于平衡报道的考虑,要考虑以某种形式,有系统地报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说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会公正,给媒介受众指出一条通过司法正确解决纠纷的路子,给他们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权威,加快法制体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同时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现在传媒介入司法越位较多,除了传媒自身的原因外,也与司法体制上出现较多纰漏,以及人员素质较差有关。重建司法救济手段在公众中的威信,会有助于减少传媒监督司法中较多的越位现象。

从长远考虑,这个问题仅凭介绍几个做得较好的舆论监督司法的媒介栏目是不够的,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新闻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论”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传媒有权利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如果报道失误,传媒应承担后果的责任。

二,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公正审判权相互冲突与协调的制度空间。这需要考虑规范传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围、传媒评论司法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诽谤、侮辱和有失公正与平衡的原则)、健全监督的外部环境等问题。

三,改革司法,减少司法公正对外部因素的依赖。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样有传媒监督的广阔天地,可以像监督一般人一样,监督司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职业行为中违法行为;同时应监督各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司法外部的行为。

在这些法律框架还没有成形之前,法学界和新闻学界要有经常的学术交流,首先要在职业道德方面达成共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争取形成较明确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规。

总之,活跃而健康的舆论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独立来保证,舆论监督则通过客观地展示和评论司法过程,协助实现这种公正。

(作者:陈力丹(1951―),江苏南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著有《精神交往论》、《舆论学》、《世界新闻传播史》等8本书,已发表论文约300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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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2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2.2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 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3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3.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证。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则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最强大的推动力和最坚强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巩固过程。在法律中应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演讲与口才论文字

“口才”一词,远在两千多年前的周朝已有所见。据孔丘门人所撰《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称:“宰予,字子我,鲁人,有口才著称。”正如古时也有将“人才”写为“口材”,“口才”抑或写为“人材”。如宋王明清《挥尘后录(十)》有载:“周望,字仲弼,蔡州人,有口材,好谈兵。”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语言表达能力的传统,并已充分认识到口头表达在安邦定国、社会交际中的作用。如我们常说的“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便典出刘勰的《文心雕龙·论说》。

清朝著名的文艺批评家叶燮曾提出,“才、胆、识、力”是人才成长的重要因素。这里的“才”,其一就是“口才”;这里的“胆”,更是在强调人在社会交往中敢于说话、在大庭广众前敢于演讲的“胆”。

“口才”这门课程在许多高校已经属于必修课,即使设为选修课,选修的人也很多。因为,现在高校一般不包毕业分配,绝大多数学生根据人才市场需要来寻找职业,在最后一学年,也就是说在学习尚未完成、毕业论文尚未启动或刚启动的时候,他们已首先通过口才叩击着求职的大门,学生们越来越感到口才的重要性。

随着人们越来越认识并热衷于口才修炼和培养,口才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一跃成为当今世界十分走俏的一门学问,而它的前身,或者另外一种形式或分支——演讲学,则是一门更古老的学问。中世纪前的中国、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古巴比伦、印度等具有悠久历史文明的古国,演讲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中国,演讲这一形式在先秦的古代社会已广泛盛行。中国传世最早的一部政治文献汇编《尚书》里面就记载了盘庚“动员民众迁都”的演说。这是中国至今发现的最早的一篇有文字记载的演说,也是世界演讲史上有文字可考的最早的演说稿。此演说稿分上、中、下三篇。中篇为迁都前的演说,上篇、下篇为迁都后的演说。其中以中篇最为精彩,它无论在构思立意、遣词造句上,还是逻辑思维的演绎、归纳和情感的发挥上,都相当成熟,真切感人。

《尚书》中还有《甘誓》、《汤誓》、《牧誓》等好几篇演讲辞。其中《甘誓》是公元前21世纪夏启与有扈氏战于“甘”这个地方的战前动员,文字虽简短,却义正词严、气势恢弘。

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更有必要学好这门课。

男士们女士们,你们好。如今我站在了这里,绝对不是一个人站在这里。我什么也不能代表,但是今天我很荣幸的代表了所有生灵站在了这里。请你们留下几分钟给我,听听所有生灵的表白!

如今经济在发展,物质在提高,然而我们的素质,我们的环境呢?不知道大家现在看到那满地的塑料袋是什么感觉,不知道大家现在看到那满江的污水是什么感觉,不知道大家现在看到那死去不能复生的生灵是什么感觉?那些什么也不是,不是吗?有的人可能会说:“我能有什么感觉?又不关我的事!”但是,那些真的不关我们的事吗?试问大家:你曾经是否随手丢过垃圾,你是否随便踩过草坪,你是否吃过肉?或许,大家又要说了:我丢的那些有多少?我踩草坪也就一两次,我吃的是猪肉,也没什么吧!然而,大家可知道水滴石穿,积少成多,磨铁成针之说?如果你知道,你还会说你丢的不多吗?如果你不知道,那么请你看看下面的数据:

据调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的3百分号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4万吨;上海市生活垃圾的7百分号为废旧塑料包装物,每年总量约为19万吨。天津市每年废旧塑料包装物也超过10万吨。北京市每年废弃在环境中的塑料袋约23亿个,一次性塑料餐具约2.2亿个,废农膜约675万平方米。人们对此戏称为“城郊一片白茫茫”。

在这巨大的数据面前,我们还能说什么?难道一定要等到我们全埋在了垃圾下面,我们才开始高呼:“放我出来,我不在丢垃圾”吗?即使我们能这样,但是我们忍心看着我们的子孙受这样的苦吗?如果你依旧无所谓,那么我还能说什么?你岂不是和恶魔一样了?我们同是一样的生命体,共同拥有这唯一有生命的地球,我们还差什么不一样了?那是对地球的爱护!我只能说,我是拯救地球的天使,你却是毁灭之神!

朋友,请你献出你的爱心吧,你会快乐你的所做!不要等到花都谢了才说:我爱你!地球是我们共同的母亲,是我们的所有,请不要吝啬你的爱心给它!

在它身上背负了所有的历史与文化,不要在让它承受辛酸苦辣了!我们在它身上的索取已经足够我们报答,更何况我们根本不愿独活。不是吗?去想想,如果世上只有一个人,那个人就是你自己会怎么样?你是去上网聊天呢,还是去逛街购物呢,还是去旅游观光呢?是坚持工作呢,还是睡觉呢,还是打球呢?或者你如果够技术克隆一个自己出来和你吵一架呢?那将会是怎么样的生活啊!还是留给你自己想受吧!我只知道,那是无边的寂寞和无住,所以即使有那样的生活我也不会去过的了!先生们小姐们,不知道你们可知道我的想法?我是一个感性的人,我爱在家里养只小宠物,然后慢慢的品品茶,再深深的吸口新鲜空气,如是而已!

但是,现在的生活是怎么样的呢?到处是白色的垃圾,到处是烦人的烟气,到处是吵闹的轰鸣。所以,请大家为地球的未来献出一点爱心吧!让这爱回到我们的地球,让幸福回到我们的身边,让我们的子孙有更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的到来,我在这替支持我的人等待你们的爱心的到来。

口才教学论文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语言类专业的学生,我一直认为,口才教学是快速提升个人交际能力的有效方法。因此,在学习生涯中,我不断地尝试各种口才教学方法,并一直进行总结与反思。在近期的课程中,我进一步深化了对口才教学的认识,并有了一些新的心得与体会。

在过去的学习过程中,我曾采取过过多理论研究的方式,但发现这种方法并没有带来太大的效果。直到近期,我才意识到口才教学最重要的一点:要注重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地感受到口才教学的好处和局限性。因此,我加入了各种口才实践组织,开展了多项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的过程中,我能够更加自信地表达自己,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交际场合。

二、注意表达的细节。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表达的细节。即便是一些简单的回答,如果表达不到位、不够准确,也会导致对方的理解错误,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会影响到事态的发展。因此,在口才实践中,我更多关注表达细节,努力提高自己的口才技巧。在平日里,我经常使用录音机或电脑录制自己的表达声音,再较真到每一个音节,不断革新自己的发音方式和选词技巧。

另外,很多时候,越是高超的口才发言者,其把握听众心理的深度就越好。一个优秀的演说家一定要能够准确地把握听众感受,有意识地设计用语和思路,以迎合听众需求,同时也让听众跟随自己的逻辑。因此,我认为口才教学还需要细致研究听众群体及其心理,分析听众所需,进而设计更加适合消费群体的口才语言,以最大化发挥口才技能。

四、激发学生口才兴趣。

除此之外,我认为,更好的口才教学需要激发学生的兴趣。在课堂中,老师可以适当地引入一些新鲜和有趣的话题,鼓励学生参与针对性的口才实践活动。例如,以模拟法庭或电视辩论的方式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口才技能的重要性,同样能够培养学生对口才的兴趣,加深学生对口才教学的理解和认知。

五、积极反思口才实践。

最后,我认为,口才教学需要不断地反思与总结。每次口才实践的结束,都是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时刻,这是口才教学最后关头!我们需要对口才实践的成功和失败,充分反思、总结,找出其中的规律和思考对象,以便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口才技能。

总的来说,口才教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只有在实践中去追寻、去总结,并且坚持反复多次的实践和总结,我们才能真正的提高口才技能,顺利地走向职场之路。

司法口才心得体会

在法庭上,优秀的口才是律师、法官和其他司法从业人员重要的技能之一。作为法庭辩论的关键部分之一,良好的司法口才能够帮助律师获得胜利,法官更好的理解案件的细节和理解法律。故而,本文将讨论自己在从事司法工作时的一些关于司法口才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观众以及了解要材料。

在展现口才时,必须了解观众、了解要素。在法庭上,法官、陪审团、证人等人员都是主要的观众,当律师出庭时必须根据观众的特点来处理和选择语言,更好地表现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律师还必须详细了解此次辩论的材料、目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等,以便更自信地表现自己以及更好地包含和回答问题。

第三段:清晰流畅的语言。

展现强大的口才能力需要律师和法官具有清晰流利的语言表达能力。木有人能欣赏像是“啊哦”、“额嗯”、“那个”等简洁模棱的回应。用简单、流畅的句子来表述观点是在法庭上实现良好的口才表现的关键之一。在准备案件之前,必须要理解案件的全部细节信息,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必要时也要有备而来,以防出现例外情况。了解并掌握法律条款和法律术语,来更深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第四段:说服力的论点和证据。

律师在口才表现中的目标是说服法官和其他观众采纳自己的观点——只有通过更好的口才能力才能实现这个目标。为了做到充分的说服力,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权威性,体现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辩论中,必须以这些证据为基础,通过好的口才来和对方进行辨证,以谋求让观众接受自己的理论。

第五段:充分的准备和演练。

在法庭上展现出良好的口才表现,依赖充分的案件资料和良好的表达能力。成功的案件表述需要充分的准备、审核和协作。律师需要向证人询问、研究相关文件、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对案件的关键因素进行讲解。演练和准备还有助于律师在法庭上更加自信地表达观点,对证据的支撑和证明,以及更自然的思考和回答问题。

结论:在法庭上,好的口才技巧是赢得案件的关键之一。需要充分的准备和演练,了解观众、了解相关要点,并需要有清晰、流畅和说服力的语言表达能力。当律师能够充分理解案件、制定口才表现计划时,我们相信成功是属于律师的。

司法鉴定论文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资金的来源多渠道,加之市场竞争的激烈,建设市场中各方利益维护愈来愈重要,市场主体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工程建设中有些发包方故意压低标价;承包方为得到项目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投标;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虽有标准范本合同,但由于多种原因,不规范使用相当多;工程结算中项目变更,缺少必要的手续;部分承包商没有资质或超越范围经营;有些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着计价和其它方面不规范的内容;有些项目是未协商好就先动工,工程计价等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近年来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工程造价纠纷也日趋增加,出现纠纷有的申请仲裁,有的诉至法院,这样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中的重要业务内容。

所谓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有:

(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

(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

商记录、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及加工订货合同。

(5)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6)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7)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8)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鉴定的有关文件和其它资料。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般没有固定的方法。这里仅以鉴定内容形成分为预算法、市场比较法和分析法。

(一)预算法。

预算法是指工程造价鉴定中,运用预算的原理和方法,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一般通过对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列项、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造价。多数工程造价鉴定采用此种方法。

(二)比较法。

且计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仅供委托方作参考。

(三)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对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部分内容,由于缺乏计价依据或很多不确定因素,在工程造价鉴定时,只能采取定性或定量分析,其工程造价是不完整且不明确的。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有时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工程造价鉴定的步骤。

工程造价鉴定主要步骤如下:

1、接受委托。

接受工程造价鉴定委托这个环节主要工作内容有:委托方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资料,并介绍工程背景情况和纠纷的焦点问题。双方就委托的鉴定任务内容、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和收费等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接受工程造价鉴定任务后,应尽快组织鉴定小组,抽调合格的鉴定人员,并明确鉴定原则、方法、依据、步骤、鉴定时间计划,鉴定的内容和主要争议的问题。

3、鉴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及采用。

鉴定资料最直接源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这些资料应进行认真的分析,这是我们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一般可将其分为诉讼类资料,包括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另一类为技术类资料,可按合同、协议、洽商、工程概预算、订货合同、工程签证、工程变更、竣工验收资料、决算等进行分类,并将各类资料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对经整理后的各类资料认真阅读、仔细分析。

通过资料分析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我们可看出工程项目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

(1)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此类鉴定为可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一般采用预算法。

(2)鉴定项目资料欠缺,但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我们可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做补充认定,此类鉴定为可间接进行的鉴定项目。

(3)鉴定项目资料不完整,且工程事实已经改变或覆盖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基础工程大多有此情况。此类鉴定难度较大,需要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并需委托方协助及当事人双方配合,此类鉴定为需要创造条件方可进行的鉴定项目。

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的,进行资料收集时鉴定人必须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接触,也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数据,所有这些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及法院督办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和权威性。鉴定中采用有关资料时,鉴定人员除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外,还应本着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若无重大原则性错误,可采用原有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若无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应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可根据专业常识和专业惯例进行处理,一般采用分析法。

4、现场实地勘测、调查。

工程造价鉴定中踏勘现场、调查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项目鉴定中鉴定人员也许不止一次踏勘现场、调查。该环节是鉴定人员通过熟悉鉴定资料后来现场复核、证实相关内容,给自己一个立体直观感,给别人以客观真实感,同时也是资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骤。

5、鉴定意见征求。

对于复杂的工程造价鉴定,进行鉴定意见征求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个步骤使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了解鉴定人员的鉴定原则、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并能进一步明确鉴定的内容,哪些是双方能达成一致,哪些双方还存在争议,鉴定的依据和计算是否正确,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考虑等。

鉴定意见征求是鉴定人通过书面征询委托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人也应书面答复或做出响应,以便鉴定人做出准确、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鉴定。

开始鉴定后,鉴定工作的完成是通过每次鉴定会不断解决鉴定中双方争议而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

会前鉴定人员需做好会议准备,将会议上要解决的问题列出提。

纲,认真阅读相关材料,且有关会议内容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双方,并要求当事人双方进行会议准备。

鉴定会议内容一般包括:

(1)向当事人双方了解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及纠纷产生原因。

(2)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全部或可能的证据资料。

(3)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所提送资料进行资料质证。

(4)解决鉴定中有关政策、技术、定量、定价具体问题。

开好鉴定会的关键是鉴定人员要有组织协调与分析判断能力,这样才有助于了解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及平衡点所在,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和心理深层次想法,分析双方的有利点与不利点,通过与双方的交流,使各方当事人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分歧,以争取双方最大的配合,得出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召开鉴定会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鉴定人员提出会议要求。

(2)由鉴定人员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要求双方简明回答,不谈与问题无关的内容。

(3)对会议中确认的问题,要及时记录签字。

(4)不要受当事人双方诱导,使会议出现被动局面。

(5)会上当事人双方说不清的问题要记录下来,不宜就某一点纠缠,以免会上发生直接冲突。

7、拟定鉴定报告。

在接受鉴定征求意见后,结合鉴定资料和国家有关规定,鉴定人员应尽快撰写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记述鉴定成果的文件,也可以看成是鉴定机构交与委托方的“产品”,因此必须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鉴定报告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外在质量包括鉴定报告的格式、文字表述水平、印刷装订质量等。内在质量包括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鉴定方法选择的正确性、定量和计价依据的权威性、鉴定报告的逻辑性和理由的充分性等。

司法鉴定论文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鉴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措施。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纳米技术的使用让我们更深刻地体会到科学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的机遇。然而,司法鉴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影响着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进步,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司法鉴定被广泛地应用于诉讼领域,愈来愈多的案件借助于司法鉴定作为定案和判决依据。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当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是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主要手段,它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学仪器和化学药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视力不能见和不易见到的某些事实;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固定犯罪现场上物证、痕迹;能利用科学的鉴别、分析方法,来确定物质的成分、性质,查明某些事实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认定的科学方法,对客体的.异同作出科学的结论。

我国至今尚无统一的司法鉴定立法,造成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无统一规定,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标准无统一规范,鉴定程序无统一规则,鉴定的法律责任无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对鉴定次数就没有作出限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无休止地鉴定下去。虽然近年国家各司法机关相继制订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内部文件,但内容粗细不均,规范不一,难以适应诉讼领域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鉴定范围日益扩大的新情况。

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最大症结。从机构设置上看,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有与之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造成鉴定机构设置相互重复,形成了各自为鉴的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缺乏制约和监督,从而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于司法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不明确,在具体实践中,何为鉴定的法定部门难以明确,同时,鉴定的方式、步骤、期限和鉴定回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规范、不统一,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2.3鉴定过程的封闭、不规范。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鉴定过程的公开、程序、被监督尚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根据现行司法鉴定实践,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后,委托单位就退出鉴定过程,缺乏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由于鉴定启动权在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除鉴定工作需要配合鉴定外,无权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进行鉴定一事,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缺乏信任。其次,鉴定资料的真实性也缺乏质证。

演讲与口才论文字

古人云:“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由此可知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看过开讲啦《那么,我是谁》--王潮歌,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非常缜密的演讲,非常的耐人寻味而又通俗易通,,而且还会有一番别样的感受在心头,这是不争的事实。王潮歌在这段讲话中就运用了逆向思维的方法。在全国上下都在说成功是人生毕生追求的目标的背景下,王潮歌却提出“你的人生可以不成功”的观点,无疑是具有颠覆性的,给我们心灵带来的震撼也是高强度的。观点的鲜明和独特,足以支撑起一个有分量的讲话,至于语言是否足够华美、足够煽情反倒显得无足轻重了。所谓的演讲就是演讲者到底想向群众传递什么样的信息,在王潮歌的演讲中她想表达的是我们要做我们自己,成不成功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内心得到满足。

首先我们从演讲风格上来分析王潮歌导演的演讲:音色自然朴实,语气亲切委婉,清新自然,不加雕饰;表情轻松随和,语意语境纯净、真诚、厚重,形象亲切,生动感人,动作与平时习惯无异,演讲者与听众拉家常似的漫谈。能够把复杂深奥的理论变为通俗易懂的话语。王导的语言经过严密而又谨慎的加工,逻辑性强,经常用口头语言进行重音、反复强调重要内容,并加以说明。如她在演讲中会时不时的重复“那么,我是谁”,从而点明演讲的主题。其次从演讲的心理素质来看,王潮歌导演无疑有着相当优秀的心理素质。她一开始演讲时就直白:我一点都不紧张。这是何等的自信!而且王导以饱满的情绪登台演讲。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一个充满了感情的演说者,常常使听众和他一起感动,哪怕他所说的什么内容都没有。”而且,饱满的情绪也能吸引听众、感染听众、打动听众,因此我们在登台以前,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状态,给听众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让听众对你的演讲充满信心。

再从演讲的逻辑来看,王导的思维有着很强的逻辑性。她首先从“我是谁”开始讲,明确“我是谁”的重要性,明确“我是谁”之后再以自己为例子来说明如何才能做一个令自己满意的自己。逻辑包括三个元素,概念、判断、推理。概念,给同类事物下性质上的定义;判断,根据所下定义考核新事物是否属于所定义事物;推理,通过一连串的判断,得出该事物的性质。而逻辑性,就是从定义概念,到作出判断,到推理出结论的过程,整个过程,像一条线,就是我们说所的条理。首先,说话者在说话前,心中要有一个大的纲,即,我这次说话要达到几个目的。然后在说话之中,顺序一一落实。对没有达到目的的,要继续沟通,直到达到为止,这是说话的原则,不可不坚持。逻辑性就是要说出为什么,给对方演绎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如:"小明,我们说过我们谁过生日对方都要为过生日的人买礼物,现在我过生日了,你得过我买礼物."这就是一个推理过程,概念:过生日的人--判断:小王今天过生日,算是过生日的人——概念:过生日的人有被给予礼物的性质--判断:小明应被给予礼物,整个连起来的过程就是推理。这样说话有理有据,接收者对起因,过程、结果都清晰明了。答话者的条理性。首先有一个大背景,即你说话的立场,这个立场是要绝对坚定的,谈话中绝对不动摇。在提炼到提问话者提问的真正意图后,进行断判,是否提问者表达的意思与自己所持的立场有不同。不同,则要表明自己的立场,进行上逻辑推理,向对方说出道理;相同,注意一下你所持的立场的性质边界上的细则便可;现总结一下,请大家注意几下两点内容:一、说话前,要想好自己说话要达到几个目的,并在说话中一一落实二、答话时,要清楚自己的立场,并坚持。

演讲活动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始终伴随着人类的文明的发展而发展。古今中外,凡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凡是社会激烈变革之时,演讲的特殊功能就越发表现的突出。当今世界,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类正在跨入一个由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空间、海洋等等,多个群体技术构成的“信息时代”,信息化社会的浪潮,以其雷霆万钧之势,冲击着各国经济结构和政治格局,已经或者是正在深刻的影响着社会一切领域。在西方,“舌头、原子弹和金钱”曾被合称为“世界三大威力”;后来又有人把“口才、美元和电脑”称作“三大战略武器”。口才无不独冠其首,由此可见演讲与口才的重要性。

其次,它是一种直接的带有艺术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演讲就是靠着有声语言,即“讲”;态势语言和主题形象,即“演”等多重手段,构成了一个综合、统一而完整的传达系统。这三者中如若缺少了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演讲活动。也就是说,演讲活动不能没有演讲主体的形象介入,否则,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的演讲算不上真正的演讲;同时,演讲活动也离不开态势语言,如若演讲者在讲台上一味地讲,而无姿态表情的变化、手势动作的配合,就会使演讲缺少具体性、生动性和实体感;进而,演讲活动更不能离开有声语言。否则只见其人不闻其声,就难以达到交流思想感情的目的。正是这三种要素,才构成了具体生动活泼的演讲表达活动。

演讲实践活动中还要特别注意讲和演的辩证关系,只有既“讲”又“演”,以“讲”为主,以“演”为辅,讲演结合,在演讲活动中既不能只重视实用性,忽视艺术性,声音平淡,表情呆滞;也不能只追求表情化,把演讲这种现实活动等同于表演艺术。演讲不是艺术,而是一种讲究艺术性的现实活动。演讲在艺术性上的追求,并不是要把自己变成某种表演艺术,而是让各种可用的艺术为自己所用。

好的口才是成功的基石。一个人的才干可以通过言语谈吐加以充分地表露出来,使对方能够更进一步地了解你,并且信任你,这样对方才敢付托给你重任。但说话是最容易的事,也是最难的事。最容易,因为三岁的小孩也会说话;最难,因为最擅长辞令的外交家也有说错话的时候。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怎么说?和谁说?是一种文化,是一门艺术,掌握这门艺术,就能驾驭奇妙的舌头,妙语会改变你的人生。

所以作为大学生如何提高自己演讲与口才的水平呢?1、多看一些演讲与口才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演讲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艺术性。

2、要学会说话,首先就应该学会“听”话。“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会“听”话的人既能很好地领会,理解别人说话的意思,又能仔细地欣赏、揣摸别人说话的技巧,更能从别人的言谈中听出言下之意和弦外之音,同时,还要做到察颜观色。“言之于口,不若行之于身。3、一个人要想提高自己的演讲水平和口才,就必须放下架子,丢掉面子,向有经验的演讲者和对口才有研究的专家虚心求教,不懂就问,不耻下问,这样就能使自己的演讲与口才能力发生质的变化,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4、多写一些学习演讲与口才的心得体会,把自己对演讲口才的认识、感受用文字写下来,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同时,把自己工作中,生活中所见,所闻,所思的闪光语言,写在本子上,记录下来。5、要经常冷静思考,反复分析,为什么有的人讲话非常受欢迎,有哲理,有深度,有广度,使人感动万分,受益非浅;多思者,就能从中悟出道理,获得经验和教训。6、一名优秀的演讲者,一个口才出色的人,必须要有广博的知识,丰富的联想,演讲起来,才能谈吐自如。一个机智风趣的演讲家还必须具有随机应变,对答如流的能力,演讲起来才能谈笑风生,妙语联珠,巧问妙答,左右逢源。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渊博的知识积累是无法实现的。7、语言是灵魂的镜子,是行动的影子。一个人的行动和为人是最好的语言。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把语言化为行动,比把行为化为语言困难多。所以,一个人要想成为合格的演讲家,成为受人欢迎的演讲家,就必须多学做人,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展现出人格的魅力。

演讲与口才论文字

演讲中,自然而安稳的手势,可以帮助演讲者平静地说明问题;急剧而有力的手势,可以帮助演讲者升华感情;稳妥而含蓄的手势,可以帮助演讲者表明心迹。演讲的手势分为四类:

一是指示手势。这种手势是用来指示具体真实形象,又可分为实指和虚指两大类。实指是指演讲者手势确指在场的人或事或方向,且均在听众的视线内。如“我”或“你们”、“这边”或“上面”、“这些”或“这一个”等。虚指是指演讲者和听众不能看到的。比如“在很久很久以前”、“在遥远的地方”。常用虚指可伴“他的”、“那时”、“后面”等词。指示手势比较明了,不带感情色彩,比较容易做。

二是模拟手势。用手势描述形状物,其特点是“求神似,不求形似”。比如用双手合抱,把梨子虚拟成一个大球形,表达出人们的真情实意。模拟手势信息含量大,升华了感情,有一定的夸张色彩。

三是抒情手势。此手势在演讲中运用频率最多。比如:兴奋时拍手称快;恼怒时挥舞拳头;急躁时双手相搓;果断时猛力砍下。抒情手势是一种抽象感情很强的手势。

四是习惯手势。任何一位演讲者都有一些只有他自己才有而别人没有的习惯性手势,且手势的含义不明确不固定,随着演讲内容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含义。

演讲手势贵在自然,切忌做作;贵在协调,切忌脱接;贵在精简,切忌泛滥;贵在变化,切忌死板;贵在通盘考虑,切忌前紧后松或前松后紧。

演讲的手势可以说是“词汇”丰富,千变万化,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作为一个出色的演讲者平时要认真观察生活,刻苦训练,积极付诸实践。下面介绍演讲中常用的三十式手势。

(1)拇指式。竖起大拇指,其余四指弯曲,表示强大、肯定、赞美、第一等意;。

(2)小指式。竖起小指,其余四指弯曲合拢,表示精细、微不足道或蔑视对方。这一手势演讲中用得不多。

(3)食指式。食指伸出,其余四指弯曲并拢,这一手势在演讲中被大量采用,用来指称人物、事物、方向,或者表示观点甚至表示肯定。胳膊向上伸直,食指向空中则表示强调,也可以表示数字“一”、“十”、“百”、“千”、“万”。手指不要太直,因为面对听众手指太直,针对性太强。弯曲或钩形表示九、九十、九百……齐肩划线表示直线,在空中划弧线表示弧形。

(4)食指、中指并用式。食指、中指伸直分开,其余三指弯曲。这一手势在一些欧美国家及非洲国家表示胜利的含义,由英国首相邱吉尔在演讲中大量推广。也表示二、二十、二百……之意。

(5)中指、无名指、小指三指并用式。表示三、三十、三百……。

(6)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四指并用式。表示四、四十、四百……。

(7)五指并用式。如果是五指并伸且分开,表示五、五十、五百……。指尖并拢并向上,掌心向外推出,表示“向前”、“希望”等含义,显示出坚定与力量,又叫手推式。

(8)拇指、小指并用式。拇指与小指同时伸出,其余三指并拢弯曲,表示六、六十、六百……。

(9)拇指、食指、中指并用式。三指相捏向前表示“这”、“这些”,用力一点表示强调,也表示数字七、七十、七百……。

(11)“o”型手式。又叫圆型手势,曾风行欧美。表示“好”、“行”的意思,也表示“零”。

(12)仰手式。掌心向上,拇指自然张开,其余弯曲,表示包容量很大。手部抬高表示“赞美”、“欢欣”、“希望”之意;平放是“乞求”,“请施舍”之意;手部放低表示无可奈何,很坦诚。

(13)俯手式。掌心向下,其余弯曲。表示审慎提醒,抑制听众情绪,进而达到控场的目的,同时表示反对、否定之意;有时表示安慰、许可之意;有时又用以指示方向。

(14)手切式。手剪式的一种变式。五指并拢,手掌挺直,像一把斧子用力劈下,表示果断、坚决、排除之意。

(15)手啄式。五指并拢呈簸箕形,指尖向前。表示“提醒注意”之意,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向性,并带有一定的挑衅性。

(16)手包式。五指相夹相触,指尖向上,就像一个收紧了开口的钱包,用于强调主题和重点,也表示探讨之意。

(17)手剪式。五指并拢,手掌挺直,掌心向下,左右两手同时运用,随着有声语言左右分开,表示强烈拒绝。

(18)手抓式。五指稍弯、分开、开口向上。这种手势主要用来吸引听众,控制大厅气氛。

(19)手压式。手臂自然伸直,掌心向下,手掌一下一下向下压去。当听众情绪激动时,可用这手势平息。

(20)手推式。见“五指并用式”。

(21)抚身式。五指自然并拢,抚摸自己身体的某一部分。抚胸表示沉思、谦逊、反躬自问;抚头表示懊恼、回忆等。

(22)挥手式。手举过头挥动,表示兴奋、致意;双手同时挥动表示热情致意。

(23)掌分式。双手自然撑掌,用力分开。掌心向上表示“开展”、“行动起来”等意,向下表示“排除”、“取缔”等;平行伸开还表示“面积”、“平面”之意。

(24)举拳式。单手或双手握掌,平举胸前,表示示威、报复;高举过肩或挥动或直锤或斜击,表示愤怒、呐喊等。这种手势有较大的排他性,演讲中不宜多用。

(25)拳击式。双手握拳在胸前作撞击动作,表示事物间的矛盾冲突。

(26)拍肩式。用手指拍肩击膀,表示担负工作,责任和使命的意思。

(27)拍头式。用手掌拍头,表示猛醒、省悟、恍然大悟等意。

(28)捶胸式。用拳捶胸,辅之以跺脚、顿足,表示愤恨、哀戚、伤悲。演讲中不太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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