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担保合同纠纷(模板16篇)

时间:2023-11-29 07:00:05 作者:文轩

担保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保障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获得债权的一种方式。以下是一些担保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担保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成年,汉族,江西进贤县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上诉人在一审共提交三份证据,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网银对账单3、中国联通手机话费缴费发票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原审判决书对证据3的通话录音未予认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上诉人辩称该30000元款项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还款,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且未出示任何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而上诉人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款,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录音证据的内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该电话表明系被上诉人寻求上诉人的帮助,一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认定,反而仅凭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还款说法而认定上诉人的证据不足,显然系违背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的。

并且,上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即使不考虑录音证据,上诉人已证明且被上诉人亦自认收到上诉人的3万元款项;在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在此前其向上诉人支付过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该笔收款即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为此被上诉人亦有返还的法律义务。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审查,依法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庄某华,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__)浦行初字第_____号行政判决书;。

上诉理由。

——————。

——————。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上诉,望判如所请!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郑州某某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国贸1713室。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任董事长。

被告纪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7号院1号楼25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违约金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5月31日同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郑州市某某休闲商务会馆改造翻新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2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支付42万元;本项目二楼、三楼地下室及一楼后包房完工支付20万元;项目整体完工后三个月至一百天内支付9万元,并约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工程验收12个月后20天内支付剩余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和第二笔价款的一半(即1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项。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州某某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北京元宝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温先生,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一:xx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超,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二:xxxxxxxx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至4层。

负责人:高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4048.09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5884.57元,本息共计989932.6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系总分公司关系。

原告长期为被告二供货,主要提供蔬菜、肉禽、水果等餐饮材料。

原告在20xx年2至20xx年12月给被告二供货期间货款共计904048.09元,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支付原告货款。

现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904048.09元及利息85884.57元,共计989932.66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xx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xx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20xx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xx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

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xx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xx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

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

直到20xx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xx年8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

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

20xx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

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

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

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

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来自法律快车。

担保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起诉状内容进行书写,整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担保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徐州市第_____中学学生,住徐州市丹桂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云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__)中民一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纠纷被告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丘市郚山镇_______________村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玲,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黑龙江省鸡西市________________人,系刘__________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临朐县__________医院。

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临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依据山东省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30%-40%的过错参与度,认定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上诉人实际损失的40%,该认定依据错误。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xxxx年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1月6日。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成都公司与北京公司双方就成都公司购买北京公司“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产品达成一致意见并于9月13日两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购买“卫星数字多媒体中心”共计1420台,价值总计为2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货款后45天内提供货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负责将产品运输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点,同时合同中还对产品包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北京公司将产品发货到成都公司制定地点四川省xx市。在产品安装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成都公司称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出现了无法进入系统、死机、无法搜索到信号等问题,致使产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处理,为了解决上述产品使用问题,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截止到12月15日,因维修产品成都公司额外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109469.5元。

成都公司认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其额外支付了维修费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但北京公司认为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无法搜索到信号、无法进入系统和死机等问题并非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产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湿环境、山区内无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号等原因所造成无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质量问题索赔的要求。在两公司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成都公司于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应诉。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范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不属其管辖,并作出佛劳仲案字[2005]第22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2005年11月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已立案受理,案号为佛禅劳仲案字[2005]第213号。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范某某又于2005年1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原审法院申请立案受理。2005年11月15日,原审法院受理了本案,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书,并获批准撤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范某某未经劳动仲裁裁决,即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范某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因此作出驳回范某某起诉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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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第x建筑公司。

住址:xx市xx。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

邮编:xx电话:xx。

诉讼请求。

日-8月25日,第二批货为8月16日-9月8日。原告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后经调查,中国建筑xx第xx建筑工程公司xx公司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故实际施工方应为本案被告方中国建筑第xx工程局第xx建筑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第一批货提供给被告方使用,但被告使用过程中发现原订做的bp=75型钢框竹胶模版难于控制工程质量,直接影响被告方施工。为此,原告建议更换为全钢结构模版,得到被告方认可,双方将合同标的物更换为全钢结构大模板并实际履行,由此产生更换定做物标的后的材料价差问题。经核算,更换标的物后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xxx元,被告曾于4月28日给付原告50000元,因此欠款额为1334890元。

合同履行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模板价差结算问题,均为被告所拒绝。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标的物变更的事实,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被告方实际接受了新的加工定作物,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据实结算货款。被告拒绝支付合同款价差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除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答辩人(第一被告):xx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xx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本案相关事实是xxxx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xx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

答辩人:xx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

xxxx年5月8日。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电话:13810。

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

法人代表。

电话:

被告: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

法人代表。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10月26日起至工程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工程造价的2‰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继续履行《内购材料供应合同》。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装修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于204月20日与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称百居开发区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与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以下称百居开发区店)签订了《内购材料供应合同》。二被告同属上海百安居公司,共同收取工程款。合同约定,由百居开发区分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款共计元,工期75天,百安居采取特有的“清包工、陪购材料”的方式,原告所需装修材料必需在被告百居开发区店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预算在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往二被告共用的'资金卡内付了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共计0元,此款现仍有余额。

2007年月日开始施工后先后出现了多处质量问题,经与被告百居开发区分公司多次协商,最后双方于2007年10月26日达成解决方案,赔偿原告损失49593元。此后由于被告方施工负责人变动等原因工程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原告多次向百安居领导投诉、协商未果。6月22日被告方店长带工人在卫生间施工时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被小区物业责令整改,并告知以后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与被告的争议一直不能协商解决投诉至北京市工商局消保科,在该科的多次调解下百安居领导在207月31日答应保证在一周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可是事后工程仍然处于停工状态。

现在室内原告定制的嵌入墙内的十余组壁柜还没有安装,后续的电线、管道等附属设施无法安装。由于工程停工时间长已装修部分无人维护造成墙面乳胶漆发黄,7扇木门和4个房屋的实木地板起翘开裂,这些质量问题难以完全修复。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按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借钱不还担保人反告银行。

南阳市xx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xx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xx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xx行使抵押担保权。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权证》,由于这笔借款没归还,遭到了拒绝。

去年11月20日,马xx将宛城区农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的《房权证》。

判决。

超过诉讼时效银行终审败诉。

今年1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1.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区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xx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终止原告马志刚与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区农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权证》返还,并协助其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3月3日生,住郑州市xxxx道2号。

被告:西华县xxx调味品厂(合伙企业),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负责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0元。

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4月5日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为其产品在郑州地区的唯一销售代表,被告不得在原告未知、未许可的情况下,向郑州地区任何一家经销商供货,如果被告违约被原告发现,发现一次被告应支付原告100000元的经济补偿。若被告无故解除合同或者违约,被告应给予原告原有收益的10倍的经济补偿。另合同还对双方相互协作、市场开拓、管理、调货、退货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于2003年7月初以来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擅自向原告郑州地区的客户(经销商)供货,致使原告开拓的郑州市场无法控制,使原告的销售额急剧下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03年10月下旬,被告无故终止合同,拒不向原告供货,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供货,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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