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环境保护法论文(热门18篇)

时间:2023-12-04 00:12:04 作者:GZ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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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论文

环境保护能力是实现环保目标所应具备的物质及智力能力要素的总和.虽然广东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做出了许多成绩,但在污染治理能力与污染削减的目标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依法管理环境的.能力有待提升,环境执政能力仍未充分发挥.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提升广东环境保护能力的建设,如采取强化管理,提高生态恢复与污染治理的能力;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提高环境综合决策能力;依法行政,提高环境执政能力;强化协调,提高环境管理协同效应等措施,从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两方面来提升环境保护能力,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赵细康石宝雅作者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510610刊名:珠江经济英文刊名:southchinareview年,卷(期):2007197(12)分类号:x3关键词: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广东对策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论文

中国海洋环境基本状况1.中国海域自然状况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纬度和低纬度带,其他各海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中国海域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资源丰富,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过去70多年的`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了20278种生物,其中包括许多特有属、种和珍稀物种.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海域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

作者:王斌作者单位:国家海洋局刊名:环境保护pkucssci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protection年,卷(期):“”(20)分类号:关键词: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论文

摘要:经过多年大学数学教育工作的教学实践与课程建设的实施,就《工程数学》课程建设现状进行整理分析并对不足进行一些反思。

关键词:工程数学;课程建设;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策。

1《工程数学》课程概述与历史沿革。

1.1本课程的性质与地位《工程数学》是继《高等数学》之后大学数学中又一门重要的公共基础课,是好几门数学的总称。工科专业的学生大一学了高数后,就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学“积分变换”、“复变函数”“、线形代数”“、概率论”等数学,这些都属《工程数学》。这是一门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学科,不仅成为其它许多数学分支的重要基础,而且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等众多方面中获得了十分广泛的应用,是很重要的数学工具,也是其它许多专业很重要的数学基础课。为了让工科学生用更加方便的理论工具来处理工程常见问题,数学大师们如:德沙格、欧拉、牛顿、拉格朗日、拉普拉斯、高斯等把数学和实体科学及工程的发展完美的结合到了一起。

1.2本课程的作用《工程数学》中的矩阵、线性方程组在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则是解决和处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大量随机现象问题的有力工具,正因为如此,线性代数与概率统计不仅列为理工类和经济类各专业所必修的内容,而且成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数学中的必考内容。它不仅为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满足日益拓广的专业需要,提供了丰富的知识载体,而且为有志于报考研究生的学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3本课程的历史沿革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数学》课程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都需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新世纪人才培养的需要。这些年同仁们在《工程数学》的课程改革中取得了不少成果,教学理念有了很多更新,取得了不少共识。但课程改革的任务还任重道远,需要在原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发扬攻坚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改革成果。

以下基本原则并努力贯彻实施:

2.1教学内容突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培养学生的数学素质上下功夫。着力改变以往工科数学教材往往重运算技巧、轻数学思想的倾向,突出《工程数学》的基本思想,加强对数学方法的介绍和评述,注意对基本概念和定理的实际应用背景的介绍,在习题配置和考试中也体现了出来。

2.2教学内容的设计和安排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学习数学的能力的提高。为此在讲授时注意分析、数值和图形的结合,抽象内容与具体例子的结合,多角度说明有关概念的实质,增加自学和讨论性内容,扩大信息量。特别是一些上机计算的实际应用题的配置,对培养学生的数学建模能力和创新精神很有好处。

2.3教学内容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应用实例的介绍(如: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特别是一些来自实际的真实问题的解决方法的介绍。并加强了某些工程问题的数学应用问题,以利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工程数学》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3.1由于《工程数学》课时少(一般48学时),各院校都结合本校实际修订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改革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试题中加强了概念题、应用题、判断题、有时也出一些讨论题,注重数学基本素质的测试。

3.2在课堂教学中加强启发式、讨论式,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编写讲义,印发专题资料,让学生撰写读书报告,以增加信息量,拓广知识面。

3.3在注意可教学性的原则下,适当渗透现代数学思想,介绍现代数学术语和符号,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现代数学知识提供一些接口。

3.4开展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形式等方面的改革,在现有基础上有新的突破。教学内容在与计算机应用的结合上进行突破,把有些内容(如:行列式、矩阵、线性方程组等)通过数学软件的应用加以展现,加强网络课件的建设与改进,搭建立体化教学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通过多方面的教学互动,引导学生多向性学习,体现新颖性与开放性。

4《工程数学》课程存在的不足与对策4.1《工程数学》是一门公共基础课,授课大多以大班进行,教师课后辅导力量不足,这对提高教学质量不利,应设法改进。逐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进一步的课程建设,拥有一支较稳定的、更高水平的教学师资队伍,做好教学梯队的完善和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授课内容上保持基础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4.2学生在学习此课程后,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时,都往往感到困惑,无所适从。《工程数学》中,基本概念和重要结论多而抽象,概率统计不仅思维缜密,而且有异于其它数学中所习惯的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因此我们在进行《工程数学》课程建设时,要加强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研制,更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开设数学建模,提高学生使用数学软件进行科学和工程计算的能力,调整和选用一些高质量教材,配套相应的辅助教材,实现教材的精品化。

4.3学生的综合能力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因此要优化教学过程,提高综合教育效果。通过课内课外多种途径渗透数学建模创新教育,提高学生应用数学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并要加强多媒体教学的使用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加强数学软件在数学教学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参考文献:

[1]周勇,朱砾,骆先南,谢清明,刘韶跃.工程数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刘良慧,张先华.教育观念的革命[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摘要:对我国行政刑法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一直争议不断。鉴于目前行政刑法在立法以及司法上存在的诸多冲突,建议改变现有的行政刑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的呼声不断。然而,并不存在完美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只有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才是适应我国实际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行政刑法立法模式是统一附属型立法。统一附属型立法模式是指将行政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将行政犯罪的罪状规定在分散于行政法律规范内的附属刑法中。附属刑法本身只是对行政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笼统式的宣告。这种方式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统领”地位,因为单独附属刑法不能独立完成对行政犯罪的定罪量刑。可以使行政犯罪的罪状在跟随行政法律发生变化时,不改变刑法典中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兼顾了行政刑法的多变性和刑法典的稳定性。虽然该立法模式有以上优点,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以些问题,特别是行政法律和刑法的衔接问题。比如,许多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行政刑法中的责任条款在刑法典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罪名;刑法、行政刑法以及行政法规范在内容上相互重复、冲突以及法条之间竞合的现象非常严重;适用法律原则上的.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学者建议修改现有的立法模式,将罪名和法定刑也规定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这样就将现在行政刑法从依附性规范变为独立性规范。其好处是不仅能够适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使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刑法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等等。笔者不赞同此种做法,认为其并不能解决现有问题。

二、坚持现有立法模式的原因。

首先,行政法律与刑法衔接不上的问题并不在于行政刑法条文中没有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两法时,没有对相关条文进行完整的参照和校对工作。只有对两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在内容上进行统一、对应的修改,才能使行政犯罪的规定在行政法律与刑法中保持一致。当出现行政犯罪时,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条文的指引,借助行政刑法的规定完善对罪状的描述;而行政机关也可依据行政刑法条文的指引,将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对刑事责任。其次,我国《立法法》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而我国刑法指引的补充规范中不仅有行政法律,还有“国家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以,在行政法律中增加行政刑法条文的罪名和法定刑,并不能完全解决刑法与其他相关条文的衔接问题。再次,有学者指出,在行政刑法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内容,是借鉴日本行政刑法分散式的立法模式。[4]日本模式固然有其可借鉴之处,但是日本刑法典本身没有规定行政刑法的内容,不用考虑行政法律与刑法典的衔接问题。而我国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行政犯罪的内容,若在刑法典和行政法律中都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一来会使行政法律与刑法内容重复而繁杂;二来则会使行政法的性质与刑法典的性质更加界限不明;三来则有架空刑法之嫌。最后,提起刑法,人们就会有“若触犯刑法,就等于摊上大事儿”的心理,而提起行政法,人们就会觉得“不就是罚罚款,顶多拘留几天的事儿嘛”。依据某行政法律定罪判刑,会使公众心里难以接受。学法律的人,对行政刑法尚不太了解,更别提普通民众了。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罪名与法定刑会导致人们认识的混乱,不利于人们系统的了解、掌握有关犯罪、刑罚的内容,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一定程度上反而降低了刑罚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的行政刑法条文中增加罪名和法定刑的规定并非妥善之举。不如立足现有立法模式,对刑法及其所指引的补充规范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一一对应、完善,对具体适用条文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程凡卿.行政刑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3).。

[4]李晓明主编.行政刑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对新《环境保护法》的思考论文

新环保法目前是环境保护的最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获优先适用,当新环保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新环保法被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统领作用,这决定了新环保法必然有很多基本制度的构建,或是原则性、准则性的宏观规定,例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这意味着这些立足较高的新制度、新理念要落实,需要制定配套细则才能完成。“若是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生态保护的规定将会被架空,形同虚设。”

将新制度、新理念予以细化、量化规定的一个困境是,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不够凸显。新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水上保持法》、《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立法位阶而言,新环保法并未脱颖而出占据明显的统领地位,但从新环保法的内容来看,又要求是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新环保法不能有效助推其他法律法规的修改,影响环保基本法与单行法相契合的进程。再者,涉及环境保护的立法较为宽泛,若拟完全通过修改各领域的环保单行法来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不能达到高效落地之效果。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制定新环保法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集中地进行细化规定。新环保法中除了原则性的宏观规定外,本身也不乏细致规定,例如按口连续处罚、违法排污设备拆除权、环评机构和环监机构责任连带等。因此,涉及到属于水、空气、上地等与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纳入新环保法司法解释中一并完成,形成以原则为主、细则为辅的新环保法体系。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

[1][2][3][4][5]。

实践教学中的《环境保护法》案例库建设及实施论文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目前工商管理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加强工商管理教学中的案例库建设,对培养我国工商管理人才意义重大。

然而目前在大中专院校的工商管理教学中,案例库建设存在着案例数量不足、质量不精、案例陈旧、本土化弱、案例采编经费短缺、教师采编积极性不高等各种问题。

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同时,根据目前我国大中专院校的实际情况,给出解决对策,更好地做好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

[关键词]工商管理教学案例教学法案例库。

案例教学法就是在学校教学过程中,以某企业单位或部门的实际项目为案例,并根据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讲解,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它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入、具体地了解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丰富了学生获取概念本身信息的渠道,更好的实现教师的教学目标。

具体落到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实践中,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案例库建设时间较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待解决,因此为更好地进行教学,就必须建立一个数量众多、质量优秀、案例新颖、符合我国企业现状的工商管理案例库。

建立符合我国大中专院校教学实际的工商管理案例库意义重大。

首先,它是工商管理教学的基本保证,没有好的案例支撑,教师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其次,我国经济转型期的深刻变化是西方国家没有经历过的,因此国外的案例很难让学生进入情境,难以诠释其理论概念;再次,案例库还具有对知识进行储备和管理的功能;此外,通过案例库的建设,还可以加强大中专院校之间,大中专院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更好地实现教师、学生、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功能。

1.案例数量不足。

在目前的工商管理教学中,案例数量严重不足,原创性案例更加有限,使得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只好用举例教学来代替案例教学,但是很难达到案例教学所能达到的教学效果。

2.案例质量不精。

案例库不仅数量不足,案例的质量也不精,很多案例直接从互联网和报刊中而来,其内容大多停留于对企业的片面宣传报道,没有探及深层次的管理问题,因此质量大多不高,难以完成理想的教学效果。

3.案例陈旧,时效性差。

教学所使用的案例大多比较陈旧,很多都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因此时效性和针对性不强,提不起学生讨论研读的兴趣,更无法反映工商管理专业的前沿理论成果。

4.案例的本土性较弱。

教学中采用的大多都是欧美国家的企业案例,或是直接改编于外国企业,很少能够真正反映我国企业在转型期所暴露出的问题,更无从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意见,这对我国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是十分不利的。

5.案例库素材来源渠道有限,企业案例难以采集。

目前教学中的案例主要来自于对经典案例的改编,更主要的是对企业案例的采编,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对工商管理案例库采编认识不到位,不愿将企业信息及数据公之于众,因此使采编工作难以获取真实有效信息,企业案例采编工作难度较大。

6.案例采编的经费投入不足,教师积极性不高。

案例采编工作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较大,目前对于案例库采编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使得大中专院校教师对案例的开发与采编完全出于个人兴趣,积极性不高。

1.提高大中专院校对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案例反馈机制。

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大中专院校对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提高大中专院校领导及教师对案例教学的认知水平,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法对我国工商管理专业教育教学的重要意义,提高案例的使用率,才能够做好工商管理案例库的建设。

同时案例库的建设还需要一批热衷于案例研究案例教学的教师,在大中专院校工商管理专业教学过程中,要适时地评估教师案例教学的.效果,建立案例教学的反馈机制,并对在案例研究案例教学中表现优异的教师进行物质奖励,以提高其积极性。

2.大中专院校要成立专门的案例中心组织,完善制度标准。

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必须要有一个由专职人员组成的稳定组织。

各大中专院校应设立案例中心,各课程授课教师参与其中。

组织成员不仅进行案例采写、编辑、整理,还需要与其他大中专院校、企业进行日常联络和交流,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发挥各自优势特长,并注意完善相关的规范制度和入库标准,推动案例库的持续发展。

3.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加强素材库网站建设。

在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企业的兴衰给中国工商管理案例库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库资源。

因此大中专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互动,在素材库建设中注意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帮助企业分清形势,梳理思路,获得企业的认同和支持,实现大中专院校教学与企业发展的共赢。

并通过与国内外其他案例库、大中专院校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互通有无,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

4.加大案例库建设的资金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案例库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除了依靠国家或学校的支持外,还需要广泛挖掘一切可能的资金来源,如获得基金组织资助、依靠个人优势进行咨询、培训,都是可能获得资金来源的途径。

5.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进行案例库市场化运作。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通过校企合作帮助大中专院校为企业和社会培养大批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对工商管理案例库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加强大中专院校、教师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共同提高,实现大中专院校与企业的更好发展。

四、结束语。

中国工商管理教学中的素材库建设对工商管理教育质量的提升和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提高大中专院校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成立专门的案例中心、多渠道搜集案例库素材资源、加大案例库建设的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进行案例库市场化运作,这样才能建设成一个门类齐全、数量众多、质量优秀又符合我国企业客观实际的工商管理素材库,从而推动我国工商管理教育教学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洲.对我国高校工商管理专业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6)。

[2]何志毅.对中国企业管理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当代财经月,(1)。

[3]柴小青.关于工商管理教学案例库建设的思考[j].中国市场,(5)。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对策论文

摘要: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发展至今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还存在不足。文本立足新疆环境保护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深层次的法律原因,提出一系列贴合新疆实际,符合环境法治发展规律的对策建议。主张转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强调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加大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实践工作,提出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具体路径。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长期致力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立法和制度性设置多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着立法空白和制度性欠缺,导致现行立法和制度难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相关部门面对不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往往力不从心。怎样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的实际状况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相应立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予以保护和防范。目前,新疆生态环境退化得到了初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防治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新疆已初步建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新疆致力于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比较完善且符合地方需求的法治体系。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80-90年代的创建期;1990年至的发展期;20至今的提高期。从立法水平来看,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从最初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立法,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方位立法;从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到城乡环境一体化立法;从照搬国家法律,到结合地方实际提出针对性立法,甚至是进行先行性立法的尝试。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已成为中国地方环境保护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新疆已初步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为指导,以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新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新疆环境保护理念,确定了“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新疆环境保护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治化管理阶段。截至,新疆共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自治区级法规22件,较大市级地方法规5件。新疆生态保护立法主要包括水事、矿产资源、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土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新疆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已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

新疆环境保护法发展初期,城市环境作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和模型,得到了有效和及时的保护。但是,相对于与城市有很大区别的农村环境状况,已有的法律制度很难进行针对性的适用,有关农村环境、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涉及。由此,就造成了今天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堪忧,生态破坏严重的重要法律原因之一。近年来,在新疆立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环境法学者的努力下,新疆陆续出台了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修订,其中一大亮点就在于将农村的环境问题纳入统一规定之中。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层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此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积极推进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分别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6号)、《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两份文件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缺失。

(三)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特色明显。

新疆环境保护立法的地方化,表现在立法的主体方面。自治州、县结合区域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生态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各自治州、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件、昌吉回族自治州3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3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2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1件。地方化表现在结合新疆环境资源条件和特有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立法。还表现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新疆环境,开始制定先行性立法。例如,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为全长1321公里的塔里木河立法并修订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流域管理的《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加强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在国家没有湿地保护上位法的情况下,新疆先行性地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预示着新疆湿地保护将迈向新阶段。希望以上立法尝试能为其他省区制定相关法规提供借鉴作用。

(一)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保护倾向仍然存在。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并纳入总体布局,拓展为“五位一体”。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从认识到实践都达到了新的水平。随后,修订《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立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该法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农村环境保护内容,新增相关农村环境保护法条第33、49、50、51条,从防治农业污染、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源保护到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年修订)修订时间早于《环境保护法》(20修订),该条例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缺乏,不够全面;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弱。整体而言,该条例体现出以城市环境保护为主,农村环境保护为辅的倾向,这不利于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实施。

目前,从国家层面到新疆地方层面还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或“农村环境保护”篇章,无法起到综合保护农村环境的作用。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严重缺失,综合性的农村环境立法仅见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

目前国家污染防治法针对保护要素的不同,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截至年,新疆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涉及污染防治的法规只有3件,且只是针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法规针对的区域有限,仅限定在乌鲁木齐市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由此可见,新疆污染防治立法数量远远没有达到实际需要。新疆迄今为止,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相应的配套立法尚不完善,这样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新疆地方配套法规缺失,体现了新疆地方法规与上层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如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分别增加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到目前为止新疆都没有在相关立法中增加和修订农村固体废物、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内容。

针对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污染、生物安全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同时,在荒漠化治理,退耕还林政策的法治化、矿产资源的生态建设、内陆河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仍然缺乏立法。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使之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通过查证现有的单行法规,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往往都过于抽象,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时存在“一刀切”,不能与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致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时无从下手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较为多见。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当明确其宪法地位。只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宪法的法律效力,才能从根本上重建环境法体系。新疆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核心思想。但是,针对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保护的不足,应当尽快依照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修订新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立法明确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而全面立法规范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特点和环境监督管理特点,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较为全面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体系,将城市与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规划,统筹治理。

(二)加大力度修订新疆农村环境立法。

针对全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失现状,新疆应当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制定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以此弥补国家立法空白,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选择: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或在《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增补一章“农村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路,但还不全面、不具体,如果在此条例中增加一章内容,势必要再次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只能针对农村环境,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可能由于时间等因素无法及时发现或提出。这种修改会造成法实施效力的下降;其次,单独制订农村的环保条例,可以避免将农村环境保护条款纳入现行城市中心主义色彩的环境基本法后出现的体系不协调后果;最后,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凸显农村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确保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时,坚定不移地保证环境保护优先地位。其条例主体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分论主要针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破坏制定相关规定,其中农村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的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草原、水源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方式上,新疆应当加大补充立法和特殊性立法的数量。新疆有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国家的统一环境立法势必不能涵盖新疆的特殊情况。新疆气候干旱缺水,节水和植被保护是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就需要对森林、草原、水等资源进行详细的.立法保护。新疆也应当在《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和特殊性立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抓紧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是全国三大牧区之一,广阔的草原不仅为新疆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为祖国西部边陲筑起了一道绿色生态屏障。其次,要继续推进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我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三)遵循法治建设科学性原则。

1.加大新疆地方立法规划的实施,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前置程序,是关于立法的前瞻性计划。地方立法规划的科学合理可以保障地方立法生效后的科学合理实现。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时,要注意科学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对已经完成的立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2.重视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体制度创新。新疆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体系,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实施主体从单一化的政府监管转变为多元化的政府与非政府共同监管,构建共生互补,协调配套的多元化监管机制。笔者提出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多元双层次保护的设想。即以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保护为主导的第一层保护,由村委会、农民和社会环保组织形成的农村环境保护自治的第二层保护。立法明确各主体地位,统一环境监管的职责权限,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责任等。农村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创新。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而设计,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甚至一些制度无法在农村适用。所以,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设计,使之合法有效保护新疆农村环境,其中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区制度。农村环境管理经济制度创新。在新疆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首先,树立“循环经济”的观念;其次,构建完善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最后,还有如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农村环境立法的公共参与制度。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并制定细则以保障此种权利的实现;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四)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

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长期以来农村环境日益恶化,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加强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通过立法赋予以上主体职权和职责。为了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缺位现状和新疆广大农村污染现状,笔者建议新疆各乡镇设立环保所。职责拟为:监督本辖区内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管和治理本辖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和排污企业;办理本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和监督“三同时”执行情况;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的信访、投诉、纠纷等案件;整治和恢复本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创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乡镇;向本辖区内居民和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农村环保的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做好排污的预警工作,扫除监管盲区。结合新疆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不能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村环境保护考核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体系,实施绿色gdp核算和考评标准体系,并在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时,应足够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区可以将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编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化。应该针对农村的环境规划、政策、制度开展战略环评。提高农村环境影响评价中农牧民参与的程度,实现信息公开。建立新疆农村排污登记制度。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内容。将农村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污染类型以及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其中,等等。

(五)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充分考虑新疆区域特点,学习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区的经验,探索与建立适合新疆地域与经济发展的农村环境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笔者提出了构建新疆农村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笔者认为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纠纷的特点、农村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与救济的现有条件,构建多元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其重点应当放在非诉讼救济的制度完善与机构改革方面。新疆应当健全村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民间环保委员会的调解功能;强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乡政府功能;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等。其次,完善诉讼救济制度。诉讼救济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技术的难度,在诉讼制度完善中考虑保证农民便于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因素,同时转变法院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定位,在诉讼救济中也要重视调解。建议在新疆推行环保法庭的构建;统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案件审判标准;引导推行新疆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新疆农村环境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对策;农牧民诉讼费用减免标准等。最后,完善非诉讼救济体系内部的协调,以及构建非诉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衔接制度。

作者:刘晶李君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2]乔世民.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高晓璐.论农牧区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9,(2).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管理会计人才教育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够适应企业对于管理会计人员的要求。所以,本文通过对国内管理会计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管理会计教育方面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管理会计;教育;现状;不足。

1管理会计的概述。

管理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又称“分析报告会计”。顾名思义,结合了会计和管理的两方面知识。目前我国对于管理会计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企业的管理者只关注财务报表,忽略了会计人员参与影响企业战略决策的可能性。所以在新时期,对于管理会计人才的教育应该体现实用性,能够快速帮助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各大企业都会注意到管理会计的重要性,加快相关人才的引进。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我国于颁布并实行了《刑法修正案(八)》,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刑法典修订最为重要,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正。这次修正有着丰富的内容,充满鲜明的特点和亮点以及先进的修法理念,在我国刑事法治的历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的立法得以完善,而是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法治水平不断上升的基础上,未来还有更多的立法完善任务等着完成。对此,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并结合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刑法立法的发展指出方向,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

一、引言。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的完善程度在很大意义上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它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犯罪形态的不断更新而进行不断地修正。在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刑法现代化这个问题的分析,以防将这个概念模糊化,最终导致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方向出现偏差。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应该要始终建立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上,放眼未来,不断完善和发展刑法的立法。

二、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刑法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国刑法典经过了从无到有,从稚嫩到发展比较成熟的过程,到目前为止,在很多立法方面都具有了自己的特色,这种成就是可喜可贺的。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我国刑法立法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追求。

我国在建国之后没有制定新的刑法,直到1979年、1980年正式颁布和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但是,由于在时间上很短,导致很多司法人员对这部很难得刑法没有时间去熟悉,再加上又出现了严打的政策,从此,严打便在我国刑法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了主流。[1]这种情况下,本来应当体现刑法罪行公正的刑法典就出现了严刑上的偏差,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的水平。

(二)社会各方面对刑法的认识和需求上存在差距。

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刑法也随之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情况,为了应对这种现象,我国立法机构也在不断进行刑法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到目前已经出现了《刑法修正案(八)》,但是这不是最终的刑法。在世界各国中我国刑法修改的频率和速度都是少见的。即使这样对于社会对刑法的需求仍然不能满足,特别是发生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广大民众面对这种现象无不加大对刑法立法严惩性上的呼吁,所以刑法的立法必须考虑到民情。

(三)刑法立法出现模糊的现代化问题。

刑法的现代化问题在刑法进行立法时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之际,从事刑法法律专业的人对刑法的现代化问题自然是很关心的,但是由于现代化这个词涉及到时间概念,所以在进行现代化研究的时候,现代化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难点,也正因为这样容易在概念上造成模糊。如果说我们只从时间上来看待我国刑法的现代化问题,那么说我国刑法已经实现现代化就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就刑法的内容而言说我国刑法已经实现现代化了,那就意味着我国刑法已经很先进,位居世界前列了,这样很明显是不对的。[2]因为在现实中,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新刑法是一种与我国刑法不同类型的刑法,较之我国的刑法,在很多方面还要远远高于我国刑法的水平。

对于我国现行的刑法制度来说,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在传统社会没有出现的新问题。这种新问题,有的是原来没有在社会上出现过或原来出现过这种现象但是并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的,有的是原来被认为是已经存在的客观对象但现在被社会赋予了新的认知。这样一来,对我国刑法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思考就很有必要了。

(一)打破刑法典统一刑法制度的束缚,建立分散的不同制度。

社会发展呈现越来越复杂的倾向,比如在传统的刑法上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量上,而现在新的认识则是认为二者的区别是在质上,不是在量上;还有的是比原来的情况更加复杂,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犯罪区分开来进行分类管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建立分散的不同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基于以上的考虑,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独立的法人犯罪制度势在必行。这里所说的独立的制度,不仅仅是要有独立的`实体法,而且在程序法上也必须是独立的。

(二)建立多样的刑种和诉讼方式,罪要分等。

1.在建立刑罚体系,确定刑罚方法时,要从增加教育刑的份量考虑,适当将刑罚的种类增加,主要是将重点放在增加轻微刑的种类和方法上。在对法治建设不会造成大损害的情况下,要对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灵活性,主要是在设置刑罚的方法上,增加刑罚的种类和教育刑的份量,减少惩罚在刑罚中所占的份量。

2.在法国,将刑法的罪分为了三种,都很有智慧和创意,很值得我国加以学习和借鉴。把犯罪分为三类,当然这里的犯罪也仅仅是说成年刑法典上的罪,同时用三种不同的诉讼方式来对犯罪进行处理。[3]这样可以做到对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处理,既能将刑法的作用发挥都最大,又能将司法资源节约,是一举两得的方法。根据这样的说法,在刑法中关于劳动教养纳入刑法体系是理所当然的。

四、结语。

高水平的立法源自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同样地高水平的刑事立法也源自于高水平的刑事法律制度。现阶段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秉着维护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的目标在进行立法,当然,我国刑法立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也要始终的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对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要积极的予以借鉴,进而为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指出正确的方向,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论文

人类生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每一个人的共同责任,在全球气候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保护环境不再是一个口号,而切切实实地被贯彻到人们的生活中。每一个社会体系都会有符合这个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对整个社会具有非常好的约束力,这也是为什么在提倡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建设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刑法的原因。作为我国最严厉的法律,《刑法》将规范每一种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希望通过立法、司法活动来强化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遏制,但是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以至于各项环境污染问题层出不穷,最终得到法律制裁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却很少。无论是从人类发展还是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环境污染刑事立法都应该尽快完善,执行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以加快推进环境保护。

环境进入立法内容是在1979年的《刑法》,其中第一次涉及到了环境犯罪相关的规定。由于环境犯罪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因此1979年的《刑法》并未起到规范环境犯罪的作用。直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再次确定了修改《刑法》的决定,在新《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增加七条和修改两项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修改《刑法》,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环境犯罪中的一条,即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立法的不足。

(一)环境犯罪归罪原则不合理。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环境犯罪规则采用过错责任归罪原则,而国际上采用的犯罪归罪原则是危险恐惧感原则,即如果环境法律关系人在利用、开发或使用环境时未能消除危险恐惧感,就应该承担罪责。相较于国际通用的环境犯罪归罪原则,我国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归罪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因为环境犯罪作为一项特殊的罪行,犯罪客体不具备人为思考能力,一但环境遭到破坏将没有可参照的依据,因此无法对环境犯罪进行归罪,这也是我国环境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的根本原因。

国内的相关法律学者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归罪原则进行调整,有学者主张将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犯罪归罪原则,但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准确地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环境犯罪的标准,遭到一部分人反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界定。

(二)罪名结构不完善。

从《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得知,我国环境犯罪罪名有九。

种,虽然涵盖所有环境破坏行为,但是这些罪名仍然比较模糊,主要集中在两点: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的划分;量的界定。环保部在5月31日《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将选择具有一定条件的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并列明了阶段目标:“-为探索试点阶段。-为重点突破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但是对照该《若干意见》,完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要到以后,这意味着,环境污染罪的犯罪结果仍将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例如,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罪名的界定来看,《刑法》缺少对量的界定。对什么情况下算重大污染事故,是否造成小的污染事故就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均没有明确界定,将会对已经出现的`犯罪行为增加太多的人为因素,导致法律失去公平效益。

(一)转换立法角度。

法是根据人的中心价值来判断的,简单来说就是用法律来保护人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但是环境犯罪脱离了人与人的行为界定,无法依据环境本身来界定犯罪的行为,由于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对人类利益造成的破坏是间接的,环境犯罪无法在短期内对环境造成影响,但在长期会对环境造成永久性的伤害。目前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立法是以人类利益的角度进行的,而事实上环境犯罪的对象是环境或者说是自然界本身,结合我国其他立法行为,环境犯罪立法需要转化立法角度,从环境破坏本身制定相关规定。

转换立法角度首先需要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法意识上进行转变,当人们意识到环境犯罪立法的根本在于保护环境,规范人类行为,阻止人类肆意破坏自然环境后,立法的角度就会出现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容和本质的改变。

(二)统一罪名认定标准。

从目前来看,统一罪名认定标准要从《刑法》中环境污染犯罪的入手,细化环境犯罪认定,将任意一种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作为单独的一项制定。例如水污染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由此分析,水污染犯罪实际上可以进一步细化,独立成为一项专门立法内容。不仅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破坏深林植被等都可以独立立法。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应该独立出来,单独立法,将每一种可能存在的人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判定。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环境犯罪立法进程,环境犯罪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对于国内的情况,国外很多国家立法已经非常完善,因此,我国环境污染犯罪立法可以对其经验予以借鉴。

(三)弱化行政从属性。

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也就是常说的典型的法定犯。从环境犯罪罪名实施以来,存在环境犯罪缺少判断依据、环境犯罪难以取证的问题,应该考虑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因为从立法罪状设计上,环境犯罪罪状设计多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的决定性因素,还是在于行政法规的介入。因此,很多学者将环境犯罪视为行政犯并具有行政从属性,但是这一观点的根本性错误在于,其将环境犯罪具有的行政前置评价特征理解为环境犯罪对环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从属性,后果在于,不仅从理论上降低了环境刑法学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环境刑法学沦为环境行政法规的附庸,而且极大压缩了环境刑法学的适用空间,使得很多本已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被作为环境行政案件处理,在事实上导致环境刑法被架空。尤其是当行为人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或者经行政机关许可后实施某种行为,但却严重污染环境,甚至发生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结果,就会出现案件定性的困难:如果仅仅认定为环境违法或者意外事件,无疑有轻纵犯罪的嫌疑;但在行为人没有违反环境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又难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相应的环境犯罪。摆脱这种两难困境的有效做法只能是弱化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四、结语。

我国目前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是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构建的,但由于整体刑罚偏轻,不仅没有有效地实现预防环境犯罪的设想,还导致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无法及时恢复甚至遭到永久性破坏。鉴于此,有必要在环境犯罪中增设相应的资格刑,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环境损害。因此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刻不容缓,重刑治理环境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只有不仅有政策目标和政策原则,而且有成本较低、切实可行的政策手段时,才能实现我们的可持续发展的任务。在这方面,不断地探索新的、更有效的政策手段,将是走向可持续发展新世纪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环境;绿色;可持续。

一、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一条河没有明确的归属,可能是由于制度的或观念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在我国,前一种原因还是大量存在。因为我们刚刚从计划经济中走出来,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还刚刚开始,人们还不习惯将一条河想象为私人所有。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河不是在乡村中的小河,可以在技术上由某些个人所有,而是很大的河,如长江,有上游、中游、下游,拥有一整条河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分段拥有又不能互相不受影响。很大的湖,如太湖,滇池,等等,更进一步,海洋,以至说到极端,整个大气层,整个地球,就更不可能由私人拥有了。因此环境的不可分性,是外部性、从而是市场价格体系失灵的重要原因。

所有的人都真切地知道他们的行为将给环境带来的损害程度,也仍然无法阻止外部性问题的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这里讲的人既可以是生活在同一时期的,又可以是不同时期的人。在同一时期的人中,任何个人或集团若要考虑环境或资源问题而自觉地约束自己,将环境成本或资源成本加到自己的生产成本中去,他或它将会在与同行的竞争中败北。因为那些没有考虑环境和资源的企业将会由于成本较低而具有竞争优势。人们不得不破坏环境,不得不加快耗竭不可再生资源,不得不毁灭自然物种。即使在一些国家内部制定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律,由于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很类似于上述的行为。

因此,可持续发展问题,即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合理使用生物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的问题,就可以归结为外部性问题。而一旦存在着外部性问题,市场价格体系就会失灵。在这种囚徒困境中,政府管制和政策也许是众多可能的选择之一。

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原则。

既然可持续发展问题涉及到外部性问题,而外部性就意味着市场制度的失灵,政府作为一种天生克服外部性问题的制度安排,就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关于政府的起源,有很多说法。一种说法是,当社会中有关产权的保护和承认的制度不能通过个人之间的谈判建立起来时,政府就作为一种有暴力后盾的第三方加入进来,从而克服了在产权制度形成方面的囚徒困境。如果这个社会中只有两个人,他们可能通过长期的互动形成对对方产权的尊重,但如果这个社会的人很多,如有n个人,要达到他们彼此都互相尊重产权,就相当困难了。一旦有一个人不愿就尊重别人的产权作出承诺,甚至任意侵犯别人的利益,这整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就建立不起来。在这时,政府的强制性的对产权的保护就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只要政府对环境的价值有一个恰当的估价,征收环境税的办法就可以部分地避免信息在时间上分布的不均匀问题。无论是砍伐还是捕捞,都不会出现过度问题。这个恰当的估价,就是要通过相应的征税,使价格上升到使资源供给或环境水平保持在长期均衡的水平上。所谓长期均衡,是指资源存量不会减少,并且生长的速度与消耗的速度基本一致;也是指环境水平不会降低,对环境的损耗的速度与环境的自我修复的速度基本一致。这需要对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长期成本,尤其对环境破坏的临界点有一个有远见的估计。

三、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手段。

尽管政府是以强制性为特征的,但不意味着政府只是强制地改变人们的行为,来达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政府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的行为改变几个经济变量,从而改变经济当事人的成本收益计算,最后使他们自动地做出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事情来。强制只是政府的最后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如果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与政府对着干,钻政策的空子,政府政策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果政府随时随刻都要提防别人,政府政策的成本就会太高,以至不可能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来支持政策。因此,选择正确的政策手段,使政策“惠而不费”,是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环节。

征税的核心思想,也是要通过改变成本和收益,改变人们的行为,使之朝着政策目标的方向努力。例如,对于利用我国很稀缺的自然资源生产的产品,可以调低或者免除进口同类产品的关税,使进口产品的价格降低,从而压低国内厂家的收益,迫使它们收缩规模以至停产。当然,进口国应该是该种资源丰裕的国家。这种政策,相当于将过剩的自然资源输出到资源贫瘠的国家。具体的例子,比如造纸业。当然,征税要注意不同物品的价格弹性。当某种资源弹性过小时,征税所导致的价格上涨不会引起消费量的显著下降,同时消耗资源的企业也不会减少收入,因为由于价格弹性很小,税收负担几乎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因此,采用征税的方法,要选择在那些价格弹性较大的产品或资源物品领域使用。

另一个经常使用的操作手段,就是数量控制。这包括对获取资源的数量(如砍伐树木或捕捞鱼虾)直接控制,也包括对进入某一行业的企业数量的限制。如果能够测算出来保证生物资源持续生长的最佳捕捞量或最佳砍伐量,按照这个数量进行拍卖,可以使价格从短期均衡价格上升为长期均衡价格,从而改变供给者与消费者的行为。如果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基本不变和稳定的,也可以采取拍卖经营特许权的方式,控制进入的企业数量。这样可以直接避免具有拥挤性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培训题选择题

1、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包括:()。

2、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

a、公法范畴b、私法范畴c、社会法范畴d、国际法范畴。

3、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b、限期治理制度c、“三同时”制度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5、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危险责任原则。

6、下列不属于环境行政责任形式的是:d。

a、环境行政处分b、环境行政处罚c、环境行政赔偿d、环境行政强制。

7、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特殊制度的:()。

8、固体废物污染属于:()。

a、有毒有害物质污染b、环境要素污染c、生态资源破坏d、生活环境污染。

9、下列不属于生物资源保护范畴的有:()。

a、野生动物保护b、森林资源保护c、土地资源保护d、渔业资源保护。

10、下列不属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有:()。

a、风景名胜区b、人文遗迹c、城市环境d、自然保护区。

11、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环境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a、综合性b、规范性c、科学技术性d、区域特殊性。

12、我国已加入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条约,如()。

13、环境法律制度适用时期有不同的种类,下列属于行为过程适用的制度的是()。

a、环境规划制度b、环境监测制度c、现场检查制度d、环境标准制度。

14、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适用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d、责令停业关闭。

15、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点是()。

1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禁止进口的废物的规定,正确的表述是()。

18、必须经国务院方可征用的土地为()。

19、乡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下列企业()。

a、无污染的企业b、少污染的企业c、低资源消耗的企业d、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

20、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有()。

a.6月5日b.201月1日c.年3月5日d.12月1日。

环境保护论文

摘要:本文概略讨论了生态文明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意义。文明可以视为文化进化的一种存在状态,而生态文明表明了文化的观念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种变革最终将增进文化的观念系统的生态化取向。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应当按照生态文明的思想及其多样性的、循环的和共生的原则发展。

关键词:文化;文明;生态文明;社会发展。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关注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人类在不同的时期总会遭遇到不同的社会发展问题。从一个广泛的背景上看,人类所面对的问题总是与其自身活动的范围、强度以及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有关。人类在当代所遭遇到的生存问题要远比历史上曾经面对的问题严重得多,因为随着全球的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类从自然环境中攫取资源的速度和规模都是以往的任何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当前,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压力,这与以前受到的环境压力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环境压力正在迫使人类不得不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调整人在自然环境中的行动方式。正是在这样的紧迫背景下,我们看到,“生态文明”作为一种试图从根本上促进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的战略抉择,正在成为当前社会努力倡导和普遍化的一种主流意识。本文仅就生态文明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基本意义进行概略性的讨论。

我们首先从如何理解“生态文明”的意义开始讨论。一般而言,人们在使用“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时,通常在含义上并不作特别的区分,或者说,这两个术语经常是可以互换的。这种状况或许源自著名的人类学家泰勒(e.b.tylor)第一个所给出的“文化”的定义。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一书的开篇说:“文化或文明,在其广泛的人种学意义上,是人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所获得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及其他能力与习惯的综合体。”显然,在这个定义中,泰勒是把“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并列使用的,这就是说,“文化”等值于“文明”。然而,泰勒在他的另一部重要的著作《人类学》中,把“文化”划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三个大的阶段。泰勒认为,蒙昧阶段属于石器时代;野蛮阶段开始于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时期;而文明阶段则是从人发明书写技巧开始的。无论这种划分是否恰当,我们都可以看到,泰勒在这个划分中明确地把“文明”定位于人类的文化发展的某个特殊的阶段。毫无疑问,泰勒的这个划分将“文明”包含在“文化”中,只不过此时的“文明”属于文化的高级阶段。

鉴于自泰勒以来的人类学家,在人类学的研究中总是以“文化”作为一个独特的标志来区分人类与非人类生命,特别是如人类学家怀特(lesliea.white)所说的那样,人是唯一的一个以文化的方式而存在的动物。由此可见,“文化”这一术语是人这一物种所具有的一个最普遍的属性,因而它也就是一个涵盖最广的概念。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还是在“文化”和“文明”这两个术语之间作一区分为好,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文明”看成是“文化”的一种存在状态。但是,这种界定不同于泰勒所说的始于书写技巧意义上的那种文明。人是一个文化的物种,并依赖文化而进化。因此,人的发展过程,可以视为一个文化的发展过程。而人的文化进化的每一个不同的大的阶段,无论人们如何采用何种评价的标准,它都代表或反映了人类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存在状态即文明的状态。所以,人类所处的工业时代是一种文明,而石器时代也同样是一种文明。我们不能因为人在一个时期比另一个时期的存在状态显得原始和落后,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属于文明的范畴。

如果我们可以用“文明”表示人类文化进化的任何一个不同的阶段,那么,这就意味着,此阶段的“文明”便代表着人类的文化在这一时期的整体的存在状态。具体讲,根据泰勒的关于文化的系统观[4-5],“文明”在整体上总是对应着一个由“技术系统”、“社会系统”和“观念系统”这三个相互作用的亚系统所构成的文化系统。这样,我们当前所讨论的“生态文明”在时间上就对应着文化进化到今天的一种特定的存在状态,尤其是这种特定的存在状态是以“生态”为其根本标志的。“生态”表明了人的智力活动发展到当代,人对自身与整个环境的关系及在其中的位置有了一个合乎理性的确认。这种确认并不只是我们在科学事实方面所作出的一个判断,同时也更是在价值方面所作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确切地说,“生态”作为今日文明的一个核心标志,它的意义首先表现在构成我们的文化的“观念系统”正在发生着一个革命性的变化,或人的社会发展的整个价值体系及其取向正在发生变革。这一革命性的变革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发展将以一个逐渐“生态化”的价值体系来指导我们的行动。

从生态化的文明语境上讲,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我们事实上面对着两个具体的基本问题:一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另一个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由此产生两者的关系问题。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的协同发展正在成为今天人类关注的一个最重要的全球性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丝毫不亚于我们在历史上经历过的任何一种困难。正如有的科学家指出的那样,为了人类的福祉,我们需要一个千年生态系统的评价体系,因为我们对地球生态系统维护与人类福祉之间的关系知之甚少,我们还缺乏把生态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动力学进而与生态系统支持的人类福祉联系起来的理论基础。从人与自然的关系角度讲,或从整体主义的生态学思想看,由于我们同地球自然生态系统处在一种高度紧密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人的社会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这个系统强有力的支持,因此,为了人类福祉,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讲,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首先依赖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那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确切地说,相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显然具有不容置疑的优先性。因为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如果不能够可持续发展,那么,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空话。

因此,在我们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个重大问题时,从哲学上讲,重要的首先不是去寻找在技术的或操作层面上的进步(尽管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而是首先要解决我们在观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因为只有一个适宜的人与自然的观念,才能引导我们真正走出一边发展一边破坏环境的怪圈。我们知道,20世纪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之所以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一句话,这种态度表现为一种本能或动物式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和行动方式。正如我们可以在西方哲学和文化的思想发展中看到的那样,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到了近代人们更是高举着征服自然的旗帜,向自然宣战。自然在人类的观念中,成了僵死的、无生命的东西;成了可以随意宰割和驱使的对象,成了人们可以随意倾倒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垃圾场所;成了人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餐桌”。事实证明,我们人类关于自然的这些观念已不再成为支持我们的社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思想了。

幸运的是,人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哲学开始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哲学中出现的“环境转向”或“生态转向”,是人类理性觉醒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转向使生态学的思想从一个狭小的生物学的分支学科的范围内突现出来,开始上升成为一种普遍的哲学意识。哲学的“生态转向”表明了生态学的思想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种极其重要的哲学思想和思维方式。哲学中发生的这种变化,深刻地反映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一转向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求我们在观念系统的层面上更加深入、全面和科学地反省和审查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调整和改变人对自然的态度。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的是一个正确指导人的行动的观念,一旦一种观念能够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为人们所接受,它就会转化成为人的正确行动的指导原则。所以,把那种适合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念转化成为我们绝大多数的人的行动的原则,在今天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如果说我们今天的文明是以“生态化”作为其价值取向的,那么,在这种价值取向下,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最终也都不可避免地将“生态化”作为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对于这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它可以进一步地具体化为如下原则:多样性原则、循环原则和共生原则。

(一)多样性原则。

多样性在地球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和生命现象。多样性中的每一种类型在我们这个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有其独特的意义。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从时间的角度看,多样性是地球自然长期演化的结果,它们的生成、变化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从空间的角度看,多样性成为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和谐与稳定的基础。离开了多样性,我们这个世界就会从根本上丧失生命的活力和动力。我们知道,人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对自然的使用是必然的,因为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但是,我们必须把对自然的使用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正如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dawkins)所说:“当我们这个行星上的生命具有领悟和理解自身存在的能力时,它才算真正成熟。”而人之所以能够走向成熟,就在于我们能够对自己的行动及其后果进行不断的反思。我们逐渐会在自己所犯的错误中学会如何正确地使用自然和对待自然。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讲,多样性原则它所要求的是,我们应当在保持自然的多样性这个根本前提下进行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多样性原则是我们合理地或科学地使用自然的一个正确的法则。我们不能以牺牲自然的多样性作为代价来满足现实的需要。因为多样性中的每一种事物不仅是独特的,而且一旦消失也是不可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之所以能够维持它的平衡或稳定,就在于多样性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所以我们在使用自然的时候,必须把我们的活动限制在多样性不被损害的前提下,我们应当按照自然运行的规律来使用自然,对于每一种生物,我们应当保持在一个物种的延续可以承受的水平上,使它们得到休养生息。例如,在一个有限的草原生态系统中,人们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一味地扩大牲畜的数量,过度放牧,会导致草原植被的退化甚至沙化。事实上,由于人类在地球生态圈中的开发活动不断地加剧,已经使其不堪重负,有大量的生物种相继在我们的视野中消失,还有许多动植物物种也行将消失。我们看到,被我们列入濒危动植物保护名单中的数目在不断地增加。这种保护虽然表明了我们的环境意识在不断增长,但是这个事情本身已经告诉我们,我们在使用自然的方面,实际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这意味着,对于某一种或某些动植物的过度使用,都会有使之衰退和消失的危险。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首先必须做到自然的多样性得到保持和持续发展。

(二)循环原则。

自然多样性中的每一种类型,尽管在地球范围内都是独特的、唯一的,但是它们却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着的事物。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事物,都无不处在一个巨大的和复杂的循环圈之中。这种循环圈的形成是自然长期进化的结果,也是各种事物尤其是各种动植物在空间中的一种存在方式,在它们之间存在着生生不息的物质循环和能量的流动,每一种动植物在其中都拥有自己的一个生态位。正是由于在各种无机物和动植物之间存在着生生不息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在地球表面才形成了各种复杂程度不等的生态系统,循环使存在于其中的每一种事物都能够各得其所。循环使它们之间形成了各种各样的食物链和食物网,这种关系对于其中所有动植物的生存有着重大的生物学意义。这种意义表现为,只有在这种循环中动植物才能获得生存的条件,而这一意义对于我们来讲,就是我们必须使之循环。只有循环,才能使生命从中得到它们所必需的食物和能量,同时,也才能使生物在得到繁衍生息的基础上为这个循环圈中的其他生物提供生存的支持。循环一旦被打破,就会出现生态灾难,而这种生态灾难的大小,将会因一个生态系统的复杂和稳定的程度而不同。

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人类的活动总是在循环着的自然中进行的。因此,我们的生存实践活动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循环的意义。为了保持这种循环能够健康运行,一方面我们应当保持循环在构成上的完整性,对于循环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过度地开发和使用,更不能使之消失;另一方面,我们应当保持生态系统在功能上的自净能力不受到影响。生态学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我们对自然绝不可能只是做了一件事情。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是把我们在自然中的活动看成是一个孤立的事件,那么,令我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就会发生。我们对这个循环圈做了什么,它就会对我们产生一系列的相关反应。

此外,我们从这种循环中还能够看到生态系统自组织地遵循着一个经济法则,这就是自然界中不存在废物。因为自然界中的任何一个生物种及其代谢物,都毫无例外地参与了循环,成了其他生物的食物和能量的来源。可以说,自然界中的每一样东西都是可以被利用的,既没有废弃物,也没有浪费。自然界的这种奇妙的自净能力无疑是我们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时的一个学习或效仿的榜样。向大自然学习,这应当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这时刻提醒我们,在我们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应当按照自然的运行规律行动。由于在自然中一切事物都参与了循环,所以,我们应当以符合生态的方式设计生产流程,使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所产生的“代谢物”都能够尽可能地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和再利用。循环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求我们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所显现出的“循环的智慧”,来安排和设计我们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共生原则。

在自然界中,每一生物种都是通过激烈的生存竞争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竞争是普遍的,也是推动生物进化的动力。没有竞争,也就没有一个如此繁荣发展的生命世界。从物种的水平看,现存于这个世界上的每一生物种在生存竞争中都是成功的,因为它们在这个过程中都获得和发展出了某种有效的获取物质和能量所需的体质构造和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正是由于这种竞争使各种生物种之间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共生现象。这种共生的现象和结果的出现,实际上根源于不同的生物种之间所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正是由生物种之间所结成的各种食物链和食物网而表现出来的。每一生物种在其中都占据着一个特定的生态位,一个生物种既是物质和能量的消费者又是物质和能量的供应者。在自然界中,没有任何一个生物种是或能够以彻底消灭其他生物种的方式作为自己生存前提的。因为,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使得每一生物种都不可能独立地存在,一个地方的某种生物种一旦大量减少或消失,就会导致以它为食物和能量来源的其他生物种的减少或消失等一连串的生态反应。生物种之间的那种内在的相互依赖关系,普遍而有效地制约着每一个生物种的规模或数量,使得它们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因此,建立起一种相互依赖的和共存共荣的观念,对我们来讲是必需的。综合多样性原则和循环原则,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我们生存于其中的地球生态系统,只要我们作为一个生物种存在着,那么,它就现实地构成我们得以生存的基础,但同时也是约束我们在其中行动的规则。因为,只有当我们的行动满足了多样性和循环的生态要求,我们作为一个生物种的生存才会有一个持续的保障。我们应当时刻提醒自己,我们虽然有了其他生物种不可比拟的强大的生存实践能力,我们由于这种能力使自己摆脱了荒野自然的束缚,我们以高度聚集的方式把自己与自然界隔离开,并且使自然成功地朝着人化的方向发展,可是我们并没有因此就摆脱了自然,自然依然与我们保持着深刻和广泛的联系,不论我们如何相信自己控制自然的能力有多么强大,我们都无法真正摆脱多样性的世界由于循环而形成的相互依赖性。其实,正是由于这种意义上的相互依赖性,才促成了整个自然界的繁荣昌盛,以及我们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不仅是我们所需要的一种世界景象,同时,也是需要我们真正去维护和珍视的。

生态文明的观念及其原则如何才能够真正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从而使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一种可能,从这个问题所涉及的普遍性来讲,这无疑是一个需要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的系统工程问题。在这个观念转化的过程中,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应当特别给予重视的,这些方面可以看成是观念转化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和社会资源。

(一)学校教育。

对于社会,树立生态意识是一个长期的和系统化的过程,这是一个“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事业,也是一个需要从人的幼年时期就应开始进行教育的事情。学校是一个知识的传承和新观念传播的地方,它承担着为社会培育合格人才的任务,学校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各级学校应当主动、有目的和有计划地开设适合的环境教育课程。在高等学校中可建立环境教育研究机构,它既担负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也担负学校内部的环境教育任务,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开放,承担起社会公众的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充分意识到环境教育是培育符合现代文明发展要求的人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大众传播。

众所周知,在社会生活中大众传媒发挥着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力。它承担着信息传播、大众娱乐、社会教育和社会批判的责任。人们深刻认识到,多样化的大众传媒在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等诸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引导和塑造作用,甚至可以说,随着我们的社会开放和人们思想自由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各种传媒的使用和依赖的程度也在不断地加大。在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社会受众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力较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因此,大众传媒作为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应当积极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概括地说,大众传媒——不仅仅是那些环境方面的行业传媒——应当在环境教育、监督、警示和批评方面自觉地加大传播力度,例如,大众传媒可以开辟环境方面的专栏,系统地向社会受众传播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新观念;可以同环境保护部门合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披露那些造成各种环境污染的部门等,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

(三)政府管理。

一个地方的环境状况的好坏,是与当地的政府对它的关注程度直接相关,也可以说,一个地方的政府的环境意识直接决定了当地的环境质量。如果一个地方的政府对当地的环境采取的是一种漠视的态度,那么很可能由于发展当地经济会直接地和现实地造成环境的破坏。有的不仅造成了当地自然环境的恶化,同时也对所在更大区域或流域内的其他地方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事实上,这种严重破坏环境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对于一个地方的政府来讲,对它的管理的绩效的评价,必须把当地和被它所影响的地方的环境变化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指标,同时也应当把它看成是衡量一个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否称职的一个主要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实行关于领导任职期内的环境评价制度。否则,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正常的生活将会由于对环境的漠视而造成巨大的影响。

(四)环境立法和执法。

为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健康和安全,立法机构应当加快环境立法的速度和涉及的范围。有关环境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以及社会监督,它们虽然可以在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相比较而言,它们都还只是一种柔性的手段和方法,因为它们对人们和各种利益集团的行为的影响,本质上并不具有也不能起到强制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环境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达到保障环境安全的目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的环境意识不断加强,我们的环境立法的速度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在这方面我们仍然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尤其是在环境执法方面,我们还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环境保护论文

由于近些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极大的威胁着我们的生存空间。因此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由于高校的大学生是以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因此提升他们的环保意识非常重要。高校环保工作者需要从各个层面着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让高校校园更加美丽。笔者根据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提出高校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良好的环保状况。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的大事,现在做好环保工作可以为将来我们的子孙谋求一个更好的生存空间,因此环境保护问题应该引起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我国人民也必须落实好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保护环境”这一基本国策的作用,促使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此外,通过环境保护这一国策可以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的制度。通过这项国策可以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会得到保障,我国高等院校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可以让大学生树立环保意识,并用这一思想理念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

环保意识是开展环保工作的前提。环保工作对于建设美好高等院校意义重大。环保意识指的是高校环保工作者对于人与环境的辩证关系形成正确的认知,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人类生产活动、生活活动与环境的关系,保证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与生态规律相符。同时生态规律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人们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面对环境与发展的问题,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高校环保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环保意识的提高是一种必然要求。根据现阶段我国高校的自身条件,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恶化问题非常严重,这对高校建设是非常不利的。如果高校环保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比较高,就会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治理和改造工作,这样会使高校校园更加干净,优雅。相对于工厂而言,高校主要从事于科研和教学等工作。虽然高校工作比较“特殊”,但是高校管理者不能忽视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实验室,生活设施和医疗装置都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废物。这些废弃物会通过大气,水和土壤给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高校环保工作者必须坚持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通过综合治理的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治理水平。如果环保工作者能够尊重客观规律,就能在教学工作中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做好生产劳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教师,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都是一种必须树立的意识。我国的繁荣和昌盛需要依靠高科技的专业人才,培养人才需要依靠教育的力量。高等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专门的高级人才。时代的进步需要人们站在“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角度思考问题,防止急功近利对人类生存的环境造成危害。因此高等院校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类的课程,同时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大学生的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从大学生这一青年群体抓起,对于他们的宣传教育可以使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大大增强,这样我国的环保事业也会获得较大的发展。现阶段,我国高校环境保护类型的专业占据的比重在逐年上升。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不断加强,环保工作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此外,高等院校不仅需要设置环保专业,而且在全校范围内应该将环保学科作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这样就可以使环保专业和其他专业的学生都能了解环保工作的重要性,这样大学生也会更加关注环保类社会人文学科。通过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这样的人才更能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我国各大院校应该制定科学的环保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严格落实环保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环保工作也应该加强重视,从而保证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环境更加宜人。

建立环境管理机构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前提,可以让高校环保工作更加科学。我国很多理工类高校设立了校办工厂,实验室和生活锅炉房等设施。这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污染源,而文科院校的污染物质和污染源比较少。由于不同高校的性质和规模不同,他们会面临不同的污染问题。因此不同类型的高校需要设置的环保机构也不同。如果高校的污染源比较多,那么就会有更大的环保工作任务量,对于这些院校来说,专业环保机构的建立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对于污染程度较低的高校,由于环保工作量比较小,这一类高校可以根据本院校的具体情况建立兼职环保管理机构。也就是说不论何种性质和何种规模的院校,环保机构的设立都是必不可少的。高校设立环保机构必须坚持讲究效率,短小精干和实事求是科学定编的原则。我国高校环保机构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我国各项环保政策和法规落实好环境保护中的各项环节,再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和有关机构的配合制定环保工作计划,并有效监督执行这项工作。高校环保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做好环保科研,环境监测和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系统的污染物治理和调查方案,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使其能够有效运行。同时环保先进经验的推广也是一项重要工作。高校环保工作的内容决定了环保工作的范围比较广。高校要重视环保工作,通过环境保护可以为高校创造美好的生活空间。这就需要高校环保工作人员有较高的环保素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好环保工作,在此基础上会推动整个国家和社会也会更加健康的发展。

由于环保工作的系统性比较强,高校的各个部门都需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环境保护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主要包括学校各个角落的污染源,对这些方方面面的污染源都要关注和处理。因此高校环保工作人员在掌握环保工作的内在规律后,才能将环保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环境保护工作。环保工作和行政,生产和卫生等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对污染源的综合治理需要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解决水质污染,噪音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由于不同的污染治理需要不同的技术,因此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比较复杂。通过相互配合和协作可以更好的完成治理工作,这种统筹管理的方式是非常有效的。为了达到统筹管理的目标,高校管理者应该树立环保意识,投入较大的环保管理经费。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对环境规则的部署解决跨部门和跨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避免出现脱节问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有保证每个工作环节都能落实到位,才能保证竣工后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要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念,从而提高环境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高校的污染源比较多,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综合业务管理非常必要。工作人员在实行各项业务管理工作时,可以将环境管理内容渗透其中,从而使环保工作更加全面和系统。我国环保法的颁布为环境保护工作开创了新局面,虽然环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些高校虽然花费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但是处理设施建好后无法实现处理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废气,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无法达到国家的控制标准。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高校有关部门不能调查摸底污水排放情况,无法了解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机理,采用的处理方法和流程也达不到标准要求,加上有些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环保工作一直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各个部门需要发挥自身作用,在充分调查污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实验和分析,再采用可行性较强的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综上所述,环保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问题。尤其在高校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高校环境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高校环保工作者应该探究科学有效的环保措施,从而不断提高环保工作质量。文章主要从“高校环保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通过设立环保机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做好环保工作、高校各个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环保工作”等方面提出高校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高校环保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

作者:宋阳单位:吉林大学。

[6]包中银.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j].北方环境,20xx,11:122.

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环境保护论文

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各种农药化肥原料的滥用,导致土壤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污染,制约着当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也造成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治理土壤污染问题,恢复土壤肥力,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才能确保我国农业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1.1农业发展对土壤污染防治消极影响。

必须以规模化经营为基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土地流转是农业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土地流转与土壤污染防治之间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很可能会产生生物、物理等途径的影响,从而对土壤的结构造成破坏。另外,土地流转之前已经发生的土壤污染往往在土地流转之后才产生影响,这也会对农业生产、人畜安全等造成严重的威胁。那么,如何界定土壤污染问题的发生责任,是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过程中所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

传统土壤污染在防治的过程中,也会衍生出很多新型的土壤污染问题。比如:农药的施用。虽然目前国家已经提倡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但是很多农户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会大量施用农药,使得我国的农药施用量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农药残留有一部分就会随着大气的沉降而落入土壤中,还有一部分则随着地表水深入土壤,这些因素的出现都加重了土壤污染的程度。化肥的施用。虽然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影响下,很多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已经越来越重视农家肥的使用,但是,由于没有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农家肥中重金属的含量严重超标,如果农户盲目的使用农家肥,不但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同时也会导致土壤出现重金属超标的现象。农膜的使用。大范围的农膜利用对土壤造成的破坏则更加的直接和严重。机械化作业。由于机械的作业过程必须要使用燃油,而燃油的废弃物遗留到土壤中必然会破坏土壤的结构,同时机械化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扬尘也会造成空气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机械化作业的应用也是导致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

另外,随着规模化农业经营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户采取大规模单一农作物种植的模式,不但对土壤的肥力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对土壤生态环境的多样化发展产生了潜在的危害,如果发生农作物病虫害的话,将会严重的破坏大面积土壤的生态环境。

1.2农业发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积极影响。

必须制定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农业规模化经营效率的稳步提高。而这也就为土壤污染的监管和防治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就土壤污染的防治而言,前期的预防所产生的效果要远远好于污染后的治理。只有在规模化管理制度的引导下,才能实现对土壤污染的实时动态监管。一旦发生了土壤污染事件,也有利于统一的治理与整改。随着先进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农民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发生了大幅度的提高。现阶段的农户,已经充分的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性。比如,很多农户在使用农膜的过程中,都从以往的就地焚烧转变为循环再利用。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农民自身的智慧和创造力也在先进的农业技术条件的影响下,而发挥出其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比如,农户为了有效的控制和减少烘干机作业过程中扬尘向空气中的排放,就根据自己的生产经验自行设计了简易的除尘室,这种看似简单的设计,不仅有效的降低烘干机作业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利用除尘室也降低了烘干机作业过程中,对周边居民所产生的噪声污染,这种生产第一线的农民智慧,也为我国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1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由于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现象已经呈现出日趋严重的发展趋势,而这一发展趋势也制约了农业经营的发展和进步。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土地污染日趋严重的现象,必须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地污染的法律法规,才能促进我国农业污染防治效率的稳步提高。所以,在大力宣传农业梯度污染防治法规时,必须引导农民以“治理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为基础,积极的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必须对土壤污染的监管与监测予以充分的重视,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壤污染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的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根据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技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和修复措施,才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的全面提高。另外,土壤污染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积极的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中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执行主体必须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国土部门共同承担;相关措施的实施必须自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土壤污染事件之日起直至整个事件调查完毕之后。

2.2利用农业发展进行土壤污染防治。

任何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必须以造福人类为前提。农业规模化经营,为农业规模化管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规模化管理也最大限度的降低了管理成本的投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智慧农业推广的力度,如果可以将土壤污染防治与我国智慧农业推广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建立全新的土壤污染监管机制,那么不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和控制土壤污染事件,同时也从根本上降低了农业生产损失,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

2.3重视农民素质的提高,激励环保技术创新与推广。

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农民自身具备的智慧和动手能力,是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稳步提高的关键因素。同时,农民的生活与土地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在大力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农民自身的智慧以及动手能力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农民受到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其自身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而国家相关部门则应该加强其在知识技术方面的支持,才能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针对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创新和创造成果,必须予以政策和物质上的激励,积极推广农民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的先进经验,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促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稳步提高,同时对于农业生产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会推动农业经营条件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同时也促进了农民自身生活品质的稳步提高。农业生产的发展离不开土壤的支持,虽然我国现阶段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筹备和酝酿的阶段,但是相信在未来,我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必将会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前瞻性以及可操作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才能促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1]陈龙.完善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xx.

[2]林萌.关于防范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若干思考[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20xx(06):7-9.

[3]何晓龙.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xx.

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八条中的“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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