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访工作制度(优秀19篇)

时间:2023-12-15 14:04:05 作者:影墨

规章制度是组织、机构或社会团体为了规范成员行为和管理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以下是一些值得学习的规章制度样本,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高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校长室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 防火安全是教学工作、生活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学校要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各级工作计划,做到“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组织实施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部署、总结防火安全工作;

(三)督促、检查各处室各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四)督促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制定奖惩办法,评选全年防火工作的先进部门和先进班级。 

第六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制度;

(二)做好学校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学校防火安全情况; 

(三)拟订并具体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管理校消防检查、巡查分队;

(五)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扑灭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确立、调整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十)报告校园发生的防火安全突发事件;

第七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部门实际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本部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四)领导和组织消防小分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术

(五)维护好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率达100%;

(六)对所属部门和人员提出防火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七)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八)设立兼职防火安全员,并确保人员和工作到位。

第三章 防火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 学校防火责任人职责: 

(二)领导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将防火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 

(四)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五)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特大问题。

第十条 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对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下列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防火安全符合规定;

(二)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组织拟订防火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扑灭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七)学校防火责任人委托的其他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级其他领导,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教育下属部门和人员搞好防火宣传、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制订的各项防火制度。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小分队的职责:

(二)严格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制度;

(三)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自查;

(四)经常向本部门教职工、学生及聘用的其他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五)组织本部门消-防-队员的学习和训练;

(六)负责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和事故情况;

(七)负责召集本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

(八)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九)提出对本部门人员的奖惩意见;

(十)上报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

第十三条 全校人员防火守则:

(一)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二)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并有权制止违反防火制度的一切行为; 

(三)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不准乱弃、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残气、残液;

(五)维护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损坏;

(六)不准乱扔烟头,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七)全校人员都应做到三懂和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扑救初起火灾的办法;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防火责任:

(一)按时到岗值班 

(二)不得酒后值班,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三)值班时间不得饮酒、打牌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四)不许将亲友滞留在值班的岗位范围; 

(五)熟悉值班的火灾危险性,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对负责的范围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五章 各类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二)确认施工场所安全可靠,并派人员到场监护,配备灭火器材;

(五)施工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现场。

第十六条 用电管理制度: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大修、革新工程项目的电气设计,竣工后必须由校分管电气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电工操作合格证,才准许独立操作。

(三)总务处应对全校的用电设备加强管理,组织定期抽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四)各改建、扩建、大修等项目必须报告用电管理职能部门,并由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电气线路的走向后,方能进行施工。

(五)各部门不得私自乱拉乱扯电器线路和电线,不得擅自使用电气设备; 

(七)变、配电间人员进出要进行严格登记,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出。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对突发性、群体性的重大信访事项,建立丈亭镇信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政领导班子同志为成员。并建立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组,参加人员:

2、党政办主任;。

3、综治办正副主任;。

5、与信访处置相关的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6、与信访处置相关的班子分管领导;。

7、信访人所属的行政村或社区的干部;。

8、信访人所属的行政村或社区的镇机关联村(社区)干部;。

9、信访人所属的行政村或社区的包片民警;。

10、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视上访情况,可以随时通知镇民防大队及镇城管中队人员参加。

做到全力以赴,认真做好信访人劝返和事态平息工作。

信访工作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交办、协调和督办。群众来访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负责接待。

(三)对重大问题以及政策性较强,科室无把握处理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问题,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办。

(四)来信归口处理办法。

3、职工受拘留、劳教、治安管理等处分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

4、劳资纠纷和民事调解工作由局工会办理;。

5、有关行政后勤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

6、其它方面问题,由局办公室牵头,按职责业务范围,分别会同有关科室办理。

7、局办公室和各科室要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对虽属合理,但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信访工作,根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政协关于学习和贯彻贾庆林主席就政协信访工作所作的重要批示的通知》(政全厅发〔2005〕32)要求,结合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特制定成都市政协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事项受理。

l、对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件,应统一编号,按规定进行登记,做到不漏登、不错登。

2、对随信寄来的领导批示或其它物件,应登记注册,并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核证投信时间和地址。

3、对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来访,应热情接待,耐心询问,认真作好记录,并请来访人阅看记录确认后签名,对来访问题能当面答复的`要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4、对信访处理结果、回复情况等应进行登记,登记做到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二、领导接待信访日。

1、由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纪检员,机关党委书记轮流值班接待信访。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2、领导要坚持值班、带头执行信访制度,认真处理疑难信访案件,认真解决信访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3、信访接待时间每周安排半个工作日。

三、领导阅批。

l、对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件,由承办信访工作的人员提出拟办意见报信访负责人审签。重要信访要及时报送领导阅批。

2、领导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信访件和信访中反映的急难问题,办公厅负责人应及时研究处理。

四、信访办理、督办。

1、信访承办人员在办理信访件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般信访件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重大信访件不得超过三个月,信访件办理完毕,要及时报送处理结果,附有关材料说明。对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2、对上级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批交办的重大信访件,应指定人员办理。

3、承办信访件,必须做到及时受理、调查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对不属本部门责职范围内处理解决的信访件,应做好解释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联系,移送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办理。

5、对交给下一级办理的信访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加强督促检查。

l、对受理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除匿名信、重复信和含糊不清的信件外,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原则上都要把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给来信来访人复信或直接回访。

2、复信、回访要掌握政策,讲究策略,保守机密,有针对性地做好疏通、引导和解释工作。

3、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已作恰当处理,而信访人员思想不通的,应作重点回访对象。

4、受理来信来访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复信,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理的,也应复信或回访说明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

六、信息反馈。

l、应定期召集信访分析会,分析情况,全面掌握与本机关工作职责有关的信访信息。

2、信访件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要及时报送领导和上级机关。

3、对信访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可以选择作为专题调研社情民意信息,促使问题的解决。

七、信访统计分析。

1、信访统计工作由承办信访工作的秘书处负责收集、汇总,实行按季度统计,全年统计汇总。

2、信访统计应分门别类,力求数据准确。

3、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写出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领导参阅。

八、信访档案管理。

l、信访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材料,每年都要进行清理登记,立卷归档。

2、做好信访档案的保密工作,信访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如确因需要借阅的,借阅者须持单位证明,并经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3、对信访反映的人和事,要按照有关规定遵章守纪,保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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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信访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保证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2、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4、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5、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1、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湖北省信访条例》等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2、局信访室是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按信访规定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登记、受理、呈报、转送、交办、督办、催办、信息报送、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参与重大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

(3)向信访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6)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做好信访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保密工作。

3、信访事项由局主要领导进行签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由事涉机构具体承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起草信访答复意见。

1、信访工作人员应热情接访,不得刁难、歧视、压制信访人。应告知信访人权利、义务和信访的方法、程序,耐心听取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2、信访工作人员应准确地将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填写在《人民来访摘录》上,并及时填写《人民来访登记目录》。

3、信访工作人员要依法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对于上访人现场咨询涉及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问题,信访室视情况通知相关业务机构配合协调处理。

4、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拆启、装订群众来信,保证信封、信文附件完整,并加盖国土资源信访收件章。

5、对信访人采用书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下转的信访函件逐一编号登记。及时填写《人民来信登记目录》和《人民来信登记表》,完整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人数、信访时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信访事项等内容。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的登记,应当记录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及文号。

1、信访事项登记后,信访室应当及时填写《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处理签》交信访机构负责人处理,按领导阅示、受理、交办、转送、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等提出拟办意见,信访室在2日内报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其中涉及人事、纪检监察等事项的信访件,在2日内移交人事、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2、信访室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祥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信件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3、信访事项受理后,信访室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业务机构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4、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信访室应当在2日内送承办机构进行办理。交办、转送的信访件应以交办(转送)单的形式送往相关单位。对交办、转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件,办理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信访室报告办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将答复(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对答复(处理)意见不服,应引导信访人走信访程序,即按“两级处理、三级终结”程序办理。

5、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所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办理信访件应充分听取信访人意见,信访答复(处理)意见应做到事实清楚、引用依据确切、答复(处理)意见明确。

7、对案情复杂且涉及多个业务机构的'信访事项,领导签批交办时应明确主办和协办机构,组成工作专班,协同办理。主办机构要主动协调,协办机构要全力配合。需要其他政府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要主动报请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协调解决。

8、国土资源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9、网络举报和投诉中涉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信访程序办理。

五、领导干部“四访”制度。

1、建立领导干部“四访”制度,实行经常性地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开门接访。制定局领导信访接待值班表,每周安排一位党组成员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每半年安排一次局党组成员面对面接待来访群众,接待地点设在信访室。

(2)主动约访。信访室对上级限时办结的信访事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群体性上访及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信访事项进行排查后提出领导约访建议,由局领导主动约请信访人进行接谈,并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3)带案下访。由局领导带领相关机构负责人到事发地现场,深入到矛盾突出、解决难度大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剖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4)上门回访。局领导对已经接待并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信访问题,进行事后回访,看处理意见是否落实,上访群众是否满意。

2、局领导接访群众时,信访室安排专人做好接访记录,详细记载领导接访情况,并通知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领导接访工作,协助接访领导解答和处理群众信访事项。

3、信访室应建立包括问题发生地、责任单位、产生原因、接待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等内容的工作台帐,以便督办落实和回复来访群众。

办理。没有明确意见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办理。没有明确意见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工作机构配合事涉机构依法及时办理。对领导接访的信访问题要做到案情不查清不放过,矛盾未化解不放过,群众未息访不放过。

5、对纳入领导干部“四访”的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矛盾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分析报告制度。

1、信访室、各业务机构应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不稳定因素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排查情况报信访室登记。要落实属地管理和包案制度,将办结息访落实到人。

2、信访室和各业务机构对群体性上访及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凡发现有可能发生重大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等突发性事件的必须立即上报。若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越级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事件。

3、信访室应客观、准确、全面进行信访事项统计、分析,每半年和年终前及时填报全市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统计报表,通过对信访统计数据、情况分类、转办与督办情况、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建设性意见,供领导决策。

1、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3、信访工作应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时间、程序规定,依法办事;

4、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5、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6、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的,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信访有关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

1、信访室对承办单位呈报的答复(处理)意见要认真进行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承办单位予以纠正或重新办理。

2、信访室对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在其期限届满前3天向办理单位发出催办预告;对超过期限尚未办结的信访事项,向办理单位发出督办通知。经过2次催办仍未办结,或者经过2次退办仍不符合要求的信访事项,信访室可视情况提出通报批评等处理建议。

3、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要纳入目标管理,建档建册并跟踪督办。对建档跟踪的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专班负责,一抓到底,限期结案。

九、责任追究制度。

1、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1)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事件的;

(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信访答复,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影响较大的;

(8)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不到现场,贻误处理时机,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2、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责成说明情况,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文书资料的归档要求保管,逐年整理归档。承办机构应在办结后30日内将纸质文件(包括电子文档)送交信访室。信访室校验、签收后立卷归档,并于次年年初统一移交局档案室。办理机构需要留存备查的信访件,可以复印保留。

2、信访文书资料归档的内容:

(1)来信来访登记表及信访人的原始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2)局领导批阅的重要信件,以及重要(紧急)信访摘报等呈报批阅材料。

(3)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意见及相关调查材料,本部门处理信访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

(4)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生成的有效数据的存储介质。

(5)涉及信访案件的其他材料。

3、信访件归档时要区分信访件所属地区,按来信和来访时间先后编号,年度结束后按县(市)区分别归档。信访件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档案整理、归档标准。

4、借阅信访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借阅信访档案应限期归还。

国土资源厅信访工作制度

市**局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新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受理范围。

1、对全市水利、水电、水保、堤防等本行业的建设和意见。

2、对全可能发生的水灾害、灾情、险情的报告。

3、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除直接向检察机关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4、对我局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公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纪检监察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5、对本行业政策范围内的其他合理要求等,属于信访接待范围内的事宜。

三、信访方式。

1、可采用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形式。不行越级访、重复访、集体上访应事先沟通,多人反映的共同问题,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2、上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上访。

四、办理时限。

1、灾情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问题,立即向分管领导回报并会同有关科室,立即办理、答复。

2、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

3、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90日内办理或回复。

五、信访纪律。

1、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回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解决,按期办理。

2、凡署名批办件,应有文字回复。

3、对归口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督查督办。

4、做好信访、来访登记,必要件每年整理成册并归档,并注意保密。

国土资源厅信访工作制度

为加强交通集团公司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交通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少峰。

副组长:谭永照、龚润贤。

成员:黄世洪、余卫雄、周长智、张坚和、张文华、周均联、张郁森、张伟雄、谢彩红。

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世洪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余卫雄、谢彩红、许婉嫦,

信访工作由交通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信访办公室负责全部信访的综合、协调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属下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本单位信访工作,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并全程跟踪。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上级的决议、命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廉洁勤政,秉公办事,不询私枉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要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明情况,耐心说服;对提出不合理的或过高要求的,要善于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事原则,准确回答群众所提出的问题。信访人的申述材料必须经过调查核实,作为处理问题的事实依据。

(四)在办理信访、接访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

(五)做好信访的保密工作,不扩散信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把揭发、控告材料转给当事人或单位。

(六)建立和完善信访档案,保证信访材料的齐全完善,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七)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履行职责。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三、信访的处理程序。

(一)群众来信的处理。

基本要求是:及时拆封,详细阅读,认真登记,准确交办,妥善处理。

i、拆封。群众直接来信的,当日来信应当日拆封,并加盖收信章。要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佐证投信时间和地址。

2、登记。对信访件要认真阅读,弄清内容,详细填写信访人、来信时间、信访人单位、联系地址以及来信事由。

3、阅批、转办。根据来信内容,呈送集团公司政工领导、总经理、董事长逐级阅批,并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相关单位处理。

4、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处理结果,

制度。

到期未能处理或正在处理不能回告的,要责成承办单位说明情况。

5、答复。对群众直接来信,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对于转送、交办的信访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和上级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交通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限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二)群众来访的处理。

基本要求是:热情接待,认真听记,恰当处理,耐心教育,维护秩序。

i、热情接待。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2、来访登记。在来访登记表上填写来访人姓名、单位、电话、地址及来访时间。认真听取来访人的申诉,耐心询问有关问题,做好记录,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3、恰当处理。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尽量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1)能当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予以答复或解决。

(2)比较重要的、典型的问题,应及时整理,送呈集团公司领导批办。

(3)来访群众要求合理,符合政策,应该解决而又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交由相关单位处理或直接查办,并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4)对于集体上访或提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上访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争取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将问题解决于萌芽状态。

(三)群众来电的处理。

基本要求是:耐心倾听,认真登记,及时交办,妥善处理,快速反馈。

1、负责信访的同志必须跟踪所受理投诉的处理过程,直至有处理结果。

2、接听群众来电时,要详细填写来电人姓名、来电时间、来电人单位或联系地址,以及来电事由,并热情、耐心、快捷地作出解答和处理。

3、对不能直接解答和处理的问题,要详细记录投诉的内容及投诉人的联系电话,呈报集团公司领导阅批后,通知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落实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联系,解答其问题,并将答复情况报集团公司信访办公室备案。

4、对于开平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的投诉或咨询问题,要迅速呈报集团公司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时办结。

四、信访的归档管理。

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公室要派专人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统一立卷归档。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信访工作,根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政协关于学习和贯彻贾庆林主席就政协信访工作所作的重要批示的通知》(政全厅发〔〕32)要求,结合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特制定成都市政协机关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事项受理。

l、对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件,应统一编号,按规定进行登记,做到不漏登、不错登。

2、对随信寄来的领导批示或其它物件,应登记注册,并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核证投信时间和地址。

3、对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来访,应热情接待,耐心询问,认真作好记录,并请来访人阅看记录确认后签名,对来访问题能当面答复的`要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4、对信访处理结果、回复情况等应进行登记,登记做到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二、领导接待信访日。

1、由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纪检员,机关党委书记轮流值班接待信访。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2、领导要坚持值班、带头执行信访制度,认真处理疑难信访案件,认真解决信访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3、信访接待时间每周安排半个工作日。

三、领导阅批。

l、对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件,由承办信访工作的人员提出拟办意见报信访负责人审签。重要信访要及时报送领导阅批。

2、领导阅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重大信访件和信访中反映的急难问题,办公厅负责人应及时研究处理。

四、信访办理、督办。

1、信访承办人员在办理信访件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般信访件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重大信访件不得超过三个月,信访件办理完毕,要及时报送处理结果,附有关材料说明。对不能及时办理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2、对上级部门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批交办的重大信访件,应指定人员办理。

3、承办信访件,必须做到及时受理、调查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对不属本部门责职范围内处理解决的信访件,应做好解释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联系,移送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办理。

5、对交给下一级办理的信访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信访回复。

l、对受理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除匿名信、重复信和含糊不清的信件外,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原则上都要把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给来信来访人复信或直接回访。

2、复信、回访要掌握政策,讲究策略,保守机密,有针对性地做好疏通、引导和解释工作。

3、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已作恰当处理,而信访人员思想不通的,应作重点回访对象。

4、受理来信来访后,一般在一个月内复信,特殊情况在一个月内不能办理的,也应复信或回访说明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

六、信息反馈。

l、应定期召集信访分析会,分析情况,全面掌握与本机关工作职责有关的信访信息。

2、信访件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要及时报送领导和上级机关。

3、对信访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可以选择作为专题调研社情民意信息,促使问题的解决。

七、信访统计分析。

1、信访统计工作由承办信访工作的秘书处负责收集、汇总,实行按季度统计,全年统计汇总。

2、信访统计应分门别类,力求数据准确。

3、做好信访统计分析,写出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领导参阅。

八、信访档案管理。

l、信访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材料,每年都要进行清理登记,立卷归档。

2、做好信访档案的保密工作,信访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如确因需要借阅的,借阅者须持单位证明,并经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3、对信访反映的人和事,要按照有关规定遵章守纪,保守机密。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

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政工、纪检监察和主要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和基层工商所负责人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要建立“三纵三横”信访处结网络,即以市局办公室为中心的市局、县局至工商所的三级信访网络,以公平交易局为中心的市局、县局至工商所的“12315”三级举报申诉网络,以消费者协会为中心的市局、县局至工商所的三级消费者投诉网络。各个信访网络互相联系,互相交叉,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明确信访原则,坚持依法接访。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事实为依据,注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市、县工商局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应。

配齐配强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局及下属单位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办理综合性信访事项。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办理有关信访事项,不能推诿、扯皮。本局不能解决或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讲明情况,耐心解释。对信访人的控告、检举,应认真核实,有错必纠。对信访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应虚心接受,积极采纳。

(三)对下级工商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当地工商局办理。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或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对进行控告、检举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应当保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对信访人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疏导教育;对个别纠缠不休、无理取闹者,要予以劝阻,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无视法纪、破坏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专门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公开接访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方便信访人投诉举报。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局长接访日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红盾信息网络,与系统内上下级单位以及地方政府信访部门实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提供方便。

三、严格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应按照省局暂行规定要求程序办理:

(一)接信处理:各科室收到群众来信后,应做好收信、阅信、登记、告知和办信“三见面”工作;对利用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反映信访事项的,按照来信程序办理。

(二)接访处理:各科室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做好接谈、

登记、接访、告知和维持来访秩序工作。

(三)有关科室接到“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申诉、投诉、举报,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程序处理。

(四)信访事项办理:

根据重要信访事项和一般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认真做好答复、复查、复核、归档、统计分析及督办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四、坚持及时、快捷,搞好信息报送。

实行重大信访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对出现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及时报告。各县级局出现重大信访事件,要在及时做好处理工作的同时,于事发1小时内向市局报送信息,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报送重大信访信息,要注明时间、地点、人数、事发原因、事态进展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报送信息要及时快捷、准确无误,以便各级领导依此做出正确决断。重大信访信息要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要、紧急、异常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信息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25条有关规定以及漏报、迟报和瞒报信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落实信访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一)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实行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信访工作,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级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坚持每月一次公开接访。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认真、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与同级信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取得信访主管部门的支持与指导。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办理,按时答复。

(三)建立排查调处机制,排查不稳定因素。通过采取定期排查与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获取各类上访苗头,尽最大努力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和本系统内;对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要及时采取措施,把上访群众尽快动员回所在地方或单位。

(四)做好信访信息调研工作。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材料,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各县级局开展专题调研每年不少于2次,并至少向市局报送1份有分量的调研报告。

(五)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市局各科室、各县级局、各工商所及大型市场均应配备专(兼)职信访员,加强信访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各县级局要设立信访接待室,实行挂牌接访,文明接访。实施信访工作关口前移,结合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点进农村、进社区工作的开展,加大基层信访工作的力度,为消费者投诉举报提供便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六)各单位要把信访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坚持每两年评选一次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按照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市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4、调查结果汇报研究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承办人或承办单位须在十天内落实到位。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转的信访件需要报结的,应及时报批报结.

1、署实名信访举报优先确定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及时办理;。

2、主办人对署实名举报件的调查和反馈全程负责;。

4、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

包案领导及原则:按照工作分工,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案。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协调”的原则,由乡镇信访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相关问题,梳理出重点信访、疑难信访案件,制定包案方案。

包案处理办法:采取“四定”、“六个一”工作制度:“四定”: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六个一”:即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组人员、一个方案、一笔经费、一包到底。做到“六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督办、包结案、包息诉罢访、包稳定。所包的案件办结后出现反复的仍有原包案领导继续包案。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1)对已发生的重点信访不及时查处,敷衍搪塞,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结的;。

(2)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的;。

(4)对已发生的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或不做好上访群众稳定工作,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按照党政纪条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2)对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泄露信访机密,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对象,致使信访者被打击报复的。

1、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被揭发人处理。

2、对署实名的信访者应予保密。对冒名、匿名信,未经市以上领导机关批准,不得核对笔迹和追查写信人。

3、承办人不得外传、议论信访反映的内容和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将有关单位的不同意见泄露给信访者和被控告者。

4、信访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给别人看或外借,防止散失和泄密。

1、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反映情况。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继续信访。

3、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更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问题,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要讲文明、讲礼貌,自觉遵纪守法,心平气和地反映情况,耐心听取接待人员的解答和劝告,不提过高以至无理的要求,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纪检监察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1、检查本单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协助党委、政府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制定措施,认真执行。

3、经常了解并向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

4、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纪的教育。

5、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受理对党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依法办理信访工作制度

1、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律个体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2、处理信访问题时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置有据,合法合理,集体定案。

3、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信访件,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及时立案;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成立“三个依法”办理信访领导小组。党政正职为“三个依法”办理信访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2、每年要制订“三个依法”办理信访的目标,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3、办理信访要突出法律手段,确保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在部门范围内得到及时的解决。

1、会同有关部门利用新闻媒介、党员干部冬训、干部和群众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信访法规,引导群众循序信访。

2、宣传重点为《宪法》、《行政监察法》、《控申条例》、《信访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3、每半年举办基层干部法律知识、信访知识讲座,提高干部政策水平和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

4、注重运用信访案例,宣传依法信访,宣传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使“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落到实处。

5、对以下行为要追究信访人的法纪责任:

(1)举报中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的;。

(2)破坏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3)不接受正确的处理意见而提出无理要求的;。

(4)违反信访秩序,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

1、会同人大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每半年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内容主要是依法行政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时通报评议情况。

3、协助政府搞好政务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务都必须公开。

4、对有以下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乱收费、引起群众上访的;政务不公开,或弄虚作假引起群众上访的;行政行为不规范,方法简单粗暴等原因引起群众上访。

1、设立依法行政投诉机构与纪委通力协作,受理群众对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检举、控告。

2、投诉机构设有专门接待场所、投诉电话,有专人接待来访。3、主要领导定期到投诉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投诉,公布领导人的接待日期。

4、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1、对易发集体上访的信访要坚持直查快办。

2、遵循先依法后依纪的程序处理信访问题。

3、信访问题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调查,一般的五天内办结,形成案件的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两个半月办结。

4、接受上级纪委的督办,在上级纪委检查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1、对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2、一般信访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受理后二个半月内办结。

3、凡群众的署名举报必须在办结后,由受理机关回复,并做好记录,署名信访回复率达100%。

4、对反映问题比较重大的匿名信访,办结后采取适当形式,公开查处结果。

5、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在回复中,如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疑义,并提供重要线索的,应重新调查,直到查清事实,处理恰当为止。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

(二)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局长、副局长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四)本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七)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土资源厅信访工作制度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制度,依法、及时办理各类信访事项,做到不扣押、不拖延、不推诿。

三、认真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刻苦钻研业务。注重调查研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把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事项。

四、树立全局观念,大胆负责,团结协作,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互相尊重,密切合作,恪尽职守,多办实事。

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收受贿赂,保持信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六、品行端正,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言行一致,诚实守信。

七、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积极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创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成立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具体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配合做好信件答复、来访接待工作。

负责受理和接待反映学校全体师生员工行为的信访事件,承办上级传达、交办的信访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汇报信访件中的重要信件,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负责信访件的办理、回复或告知、督办,负责信访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一)来信办理

1、对信访件进行登记编号,原件报送学校有关领导阅批,凡署名寄校领导的信件直接送至有关领导本人阅批。对于涉及信访人权益、署真实姓名的重要信访件,交校长批示,15日内完成。其它信访件交分管领导批示,30日内完成。

2、根据学校领导批示及管理权限,交由各职能部门归口办理,对信件进行答复。

3、对事关学校发展建设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来信及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4、做好存档工作,按来信类别,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室存档。

(二)来访接待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

2、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了解来访目的、要求及所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来访记录。

3、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说明理由或原因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应由各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通知部门负责人接待处理,并做好记录。

4、对重要来访、突发性或重大集体上访,要汇报相关领导接待。

5、做好存档工作,来访处理完毕,按来访类别整理相关材料移交档案室存档。

(三)节假日期间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1、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学校按规定做好节假日值班安排,明确值班人员的工作纪律和应履行的职责,公布值班电话号码,做好值班情况记录。

2、确保通讯联络信息畅通。节假日期间校长及值班人员的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

3、建立紧急报告制度。对本单位内出现的重大紧急信访事件,在30分钟以内向教育局信访办报告,并采取临时紧急防控措施,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和安抚工作。

四、工作纪律

1、参与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和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泄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2、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操作程序,热情接待信访人员,收到的信访件要按要求及时办理和汇报。信访内容与工作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本工作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更好地体现党的宗旨,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接待行为,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信访接待良好形象,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家属

2、与我局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投诉;

3、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相关投诉。

1、内容:接待单位及群众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的专利和抗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2、职责: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有关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信访接待实行信访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具体接待时间按照领导接待日安排的时间(节假日除外),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适当、依法解决问题,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1、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迎送,主动让座倒茶水,安排文明整洁场所接待;对老弱病残来访者应尽力提供方便。

2、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做好记录。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解答,认真宣讲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3、接待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接待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来信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4、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服饰得体。要举止端庄,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监督。

5、接待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应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处理来信要讲究程序,及时上报。对来信要呈送局领导批示,并认真负责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承办科室按时限及时办理并及时上报。承办科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信访案件,不得推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国土资源厅信访工作制度

(一)群众来信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交办、协调和督办,群众来访由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负责接待。

(二)局机关职能科室要按照各自工作业务范围,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不互相推诿,若需两个或以上科室协调办理的,须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协调。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局办公室将综合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三)对重大问题以及政策性较强,科室无把握处理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问题,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办。

(四)来信归口处理办法。

3、职工受拘留、劳教、治安管理等处分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

4、劳资纠纷和民事调解工作由局工会办理;。

5、有关行政后勤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

6、其它方面问题,由局办公室牵头,按职责业务范围,分别会同有关科室办理,

7、局办公室和各科室要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对虽属合理,但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信访工作制度汇编心得体会

信访工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与民众之间联系沟通的重要渠道。为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党政机关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使之更加科学、规范、高效。本文将分享我在学习《信访工作制度汇编》过程中的体会与感悟。

第二段:感悟。

在学习《信访工作制度汇编》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更新、完善和完备制度,从而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此外,信访工作制度不仅仅是一个规范性的文本,更是对于信访工作目标、职责、流程、程序等方面的明确和体现。只有通过遵循和执行制度,才能确保信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段:体会。

与此同时,在学习《信访工作制度汇编》的过程中,我也认识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只是信访工作中的一部分,想要让信访工作规范、高效进行,还需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工作观念,注重群众利益,真正做到为民服务。此外,在处理信访事务的时候,要努力化解矛盾、减少矛盾升级风险,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服务,迎接和解决各类信访诉求和问题,并及时反馈问题成果,以达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信访服务工作模式。

第四段:体会。

在学习《信访工作制度汇编》的过程中,我又发现,制度的具体实施需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注重人性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必须秉持一个全局的视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推进对信访事务的管理和职责的履行。同时建立群众信访投诉与反馈的机制,充分倾听民意、咨询专家,向基层公众传达各项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信访工作制度的建立对于我们政府的合法行使权力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学习《信访工作制度汇编》我们不仅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能够加深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让我们共同努力,将《信访工作制度汇编》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于实际工作中,并在不断实践中做出有益贡献。

企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持×公司各级组织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逐步形成大信访格局,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及所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依法和依照工作职责应当由本公司各单位、部门处理[文秘站网-]的活动。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2、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3、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4、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进京上访,减少越级上访,控制集体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5、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上访,上访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上访人员接回本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本部门。

第五条各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公司本部各部门、实体公司、所属单位的二级单位要设兼职信访人员,建立信访网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河南×系统的信访工作体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和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

1、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应遵循逐级上访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

第九条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

×公司机关各部门、有行政职能的专业公司、中心负责人,对分管专业内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2、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3、向所属各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4、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所属单位、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

5、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

6、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向领导提×信息并做到上情下达;×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半年向×公司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报表格式附后)。

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1、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2、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3、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

毁信访材料。

5、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单位、部门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七条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章信访受理。

第十八条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公司办公室协调或请示×公司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并由各部门联合办案。部门解决不了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解决。涉及重大事件及分管副总经理无法解决的问题,报请总经理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不持答复意见越级到×公司走访的信访人,除特殊重大问题外×公司信访主管部门只做登记、咨询、解释,一般不做处理。

第五章受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公司信访科;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公司信访科。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函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公司信访科。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二十七条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上访)。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三十条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信访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将依据《××公司信访工作考核细则》每年一次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双文明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业声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制度汇编心得体会

信访工作是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而信访工作制度则是保障信访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近期,本人有幸接受了一份有关“信访工作制度汇编”的阅读任务,深刻体会到了信访工作制度汇编的重要性和实用价值,本文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信访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命运的重要工作。制度汇编的推出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性文件。在汇编中,各种涉及信访工作的制度、规章、条例、文件等被汇编于一处,减少了检索不便或漏掉文件的可能性,使信访工作更加便捷。

同时,汇编还为信访工作流程提供了指导。信访工作常常涉及一系列流程和标准操作,特别是在复杂问题的处理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制度汇编准确阐述了信访工作的操作步骤,为开展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制度汇编强化了信访工作的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信访工作规范的程度决定了信访工作能否扎实。制度汇编的推出强化了信访工作的规范。通过制度汇编,信访工作中各种涉及规范操作的文书、操作指导一目了然。

遵循规范的操作能节省大量时间和人力成本,降低出现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制度汇编在信访工作规范化的进程上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制度汇编帮助保障信访工作的公正性。

信访工作往往涉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保证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制度汇编在帮助保障信访工作公正性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通过制度汇编,信访工作中操作规范,为各方持论证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避免了单纯主观意识或意愿因素对决策带来的信访风险。

信访工作量大、复杂度高、时间紧以及不可预测性都是信访工作效率低下的主要因素。制度汇编提供的操作流程和规范步骤有助于降低工作的复杂度和提高工作处理效率。

制度汇编可以指导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部门以及不同行政层级的工作人员进行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减少流程中出现的不必要浪费,为在信息获取、咨询、审批流程等领域,提供了极大的协调优化可能。

五、制度汇编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的方向。

国家依法治国应是所有工作的根本要求。处理信访工作的公务人员无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还是在工作中的操作规范上,都应是遵守法律、完善工作的表率。

而信访工作制度汇编,代表了国家对于信访工作依法治理的认知和实践方向,督促信访工作人员、各相关主管单位加强信访工作法规和制度建设,进一步依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加强信访工作质量。

总结。

综上所述,制度汇编在信访工作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信访工作是一项公共服务工作,需要遵循规范操作,制度汇编为信访工作提供了精确定位;同时,信访工作涉及社会公正,制度汇编在促进信访工作公正性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制度汇编也降低了信访工作的复杂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体现了实践依法治国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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