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通用16篇)

时间:2023-12-15 08:47:38 作者: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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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__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__商店诉申请人__________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写此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将该案移送至b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__________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xx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海珠区人民法院。

20xx年4月5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律师:________。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

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申请理由:

作为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________委托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后,经过对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认为贵单位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提出管辖权异议。

理由如下:

鉴于上述理由,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本案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单位依法将本案移送至________管辖。

申请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贵院依法将(20xx)开民初字第····号案件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原告诉求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虽然涉及不动产,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该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一般的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被告住所地即申请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申请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__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__诉被告宋__借贷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而申请人早在19__年离开永寿,现居住在咸阳市__路__小区__号楼31室(附户籍证明复印件),同时原告在诉状中亦承认申请人现住__市__路一楼一单元,因此,贵院应当将本案移交咸阳市__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裁定移送。

此致

敬礼!

___。

20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上诉人:刘为民,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18号楼2-304室。

被上诉人: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32号大众花园小区9号楼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长。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裁定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x3年12月23日,上诉人刘为民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x4年2月19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认为其作出的裁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刘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裁定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金宝来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为民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另一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均不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内,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存在错误。2、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户籍证明,而没有提供上诉人刘为民的户籍信息,实际上上诉人刘为民的住所地是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234号,并不是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所述的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路63号名人府小区8号楼3单元1804室,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交上诉人刘为民的任何信息资料,甚至连上诉人真实名称都不确定,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3、本案应由上诉人刘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才符合法律规定,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为民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x3)市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望裁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人: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原告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事实与理由: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贵院受理的xx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理由如下:

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_________________“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对方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虽然双方只约定了由对方的`仲裁机构仲裁,但首先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解决机构为仲裁委员会,而西安市只有一个西安仲裁委员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贵院依法不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是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贵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李xx,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xx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异议人李xx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20xx)汨民初字第xxx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李xx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xx与王x20xx年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20xx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一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x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一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20xx年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xx、小儿子李xx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老家居住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xx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王x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

住所地:______。

职务: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于__年__月__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现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写明本案的事实经过及本案所涉及的有关管辖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被申请人:h市b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略)。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依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香港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的。2005年11月和12月的四份《点价协议》,也同样是由上述两方签订的。诉争合同签订后,10%的订金是由香港b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转账证明书)。

2、诉争合同与四份《点价协议》均明确约定:“此合同以香港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香港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香港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香港法律。

3、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香港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贵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h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张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号为(20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张某与杨某系______区大庙村人,于20___年____月2日同居生活,20___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20___年张某和杨某到广东省打工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广东省是申请人杨某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张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杨某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广东省,并非重庆合川区。据此,贵院受理张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张某诉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广东省法院审理。

申请人:__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白族,1x年2月15日生,云南省职工,住xx市经济开发区职工宿舍4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x年月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xx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x年八月十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

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xx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则必然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李xx,女,汉族,1982年1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xx村委会桃树坪组3号,身份证号532930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异议人李xx于20xx年4月2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王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编号为(20xx)汨民初字第xxx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李xx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既非李冬慧的户籍所在地,也非李xx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xx与王x20xx年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于20xx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后原告李勇性格脾气暴躁,生活一直过得不幸福、不如意,经常为琐事打吵。最让异议人担心的是有时原告李x发疯似得声称要将孩子送人,有时声称要将孩子卖掉,异议人一直在担惊受怕中度过。20xx年异议人为了防止孩子被原告李x送人或卖掉,带着大儿子李xx、小儿子李xx回到云南老家。至今异议人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7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老家居住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是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人李xx及原告王勇均长期离开原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李xx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已七年有余,且一直在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xx镇老家居住生活。原告王x也与三年前带着女儿离开湖南省汨罗市,和其他女子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王x作为原告起诉与异议人离婚,应向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异议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并非湖南省汨罗市。因此,贵院受理王x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建议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异议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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