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气管理制度(专业18篇)

时间:2023-11-29 10:30:56 作者:字海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而灵活地设计。规章制度范文中的内容经过小编精心挑选和整理,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一)用水要求。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全校教师职工学生有权向后勤处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协助学校用好水,管好水。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具体承担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城镇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节约用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节约用水意识,培养其节约用水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免费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等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则。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进行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

第九条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市、区)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拟订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科技进步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用水定额进行评估,每5年至少修订一次。

制定和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没有省行业用水定额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计划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转供水。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农业生产布局。

水资源紧缺或者水污染严重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回收利用尾水。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鼓励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回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废污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提高废污水的再生利用。

鼓励工业园区企业间推行串联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企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制定农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农业灌溉管理,因地制宜发展喷灌、渗灌、滴灌等高效农业节水灌溉方式,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业灌溉用水损耗。

第十九条洗浴、洗车、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人造滑雪场等场所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条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或者从消防用水设施取水。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加强对消防、环境卫生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查,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应当在4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准确。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实行集中供水的农村地区村民生活用水应当计量;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由供水单位组织统一安装。

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的取水计量器具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水资源确权登记,建立完善水权交易市场。

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通过节水方式取得的节水量,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计划用水单位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显著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浪费水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落实节约用水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拟订用水定额的;

(三)未依法及时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申请的;

(四)发现浪费水的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变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单位、个人转供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供水企业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名词的含义是:

(三)串联用水,是指根据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各车间、或者在不同范围内对用水水质的不同要求,将水依次地再利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单位成立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统筹全单位的姐节水工作。

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

3、建立由各单位(车间)办公室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负责各区域的`节约用水监督工作。

4、单位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损失。

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计时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7、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

8、对单位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

9、单位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单位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为了节约用水用电,降低办公经费、创建节约型学校,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清洗和绿化抗旱要尽量使用雨水,干旱季节必须使用自来水对苗木、绿篱、花草浇水抗旱时,应用软管在六分管以内水龙头上引水并专人管理,严禁连通水管后放任自流。

2、卫生清扫尽可能减少用水冲洗室内外地面。

3、办公人员及家属禁止用学校自来水冲洗私家车。

4、加强地下供水管网漏水检查,发现漏水点及时处理。

5、卫生间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减少长流水,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1、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光线允许条件下不开照明灯,夜间办公时按需要开灯,并控制开灯数量,不要开启全部灯光照明。

2、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必须关闭电源,停用半小时的电脑要设定休眠。

3、办公室禁止使用与办公无关的各种加热设备(如:热宝、电水壶、电动车等)。

4、卫生清扫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必须开灯照明清扫卫生应分批开灯分层清扫,禁止打开整栋楼的灯光进行卫生清扫,每天下班后楼管人员要检查办公室内是否有漏关电源现象,防止长明灯。

三、处罚。

总务处要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者,第一次提出警告、批评。第二次根据情节罚款50—100元并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六条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七条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第十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第十一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六条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第二十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应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人人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

2、全体干部职工应爱护用水器具,禁止野蛮使用损坏器具。

3、用水时尽量开小用水水量,缩短用水时间,杜绝“水长流和水白流”的严重浪费现象。

4、人人应养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好习惯,特别是打开水龙头无水时,更应随手关闭,切勿只开不关。

5、卫生间用水在保持冲洗干净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冲洗水量。

6、基建施工取水,尽可能使用回收水。绿化用水一律使用滴灌。

7、各部室严格按照用水量考核,发现超标及时寻找原因,并解决问题。

8、单位内部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与教育工作,利用会议、张贴宣传画等形式进行宣传。

9、办公室对各用水部室主要耗水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渗漏点并修理。发现人为因素导致水资源浪费时,应及时进行制止。

10、对节约用水提出合理方案有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在节水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单位经济损失者进行处罚。

用气管理制度

1、气瓶档案资料要及时、准确的归档备案,实行专人收集,整理保管。

2、严禁非档案室人员进入档案室随意翻阅文件材料。

3、查阅资料文件时,必须在档案借出、归还登记本上签名。借出档案必须保证文件资料的完好无损,不得随意撕扯、勾画、裱糊。

4、资料查阅一律在档案室内进行(特殊情况需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查阅完毕后,立即交还档案管理员。

5、档案室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每季度对档案做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资料文件查阅,及时履行登记、签退手续。

8、气瓶安装档案资料包括:本公司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证,各类人员资质证件。每一台设备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维修保养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检验调试报告等。

安装过的每一只气瓶都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装合格证复印件、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气瓶合格证复印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安装系统中每一只压力表、安全阀都应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修理更换记录、调试检验记录等。

用气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我厂维修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3.1技术质检科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

3.2安全科负责我厂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3电工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

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1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我厂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5.2凡电气检修,应联系电力部门并委托电力部门进行相关操作。

用气管理制度

1、明确学校食堂安全用气的责任人。责任人要教育、指导和督促食堂炊事员做好安全用气工作;每周至少对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食堂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装必须由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严禁私自拆卸、搭接、安装。

3、食堂购买的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4、使用天然气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能因粗枝大叶酿成烫伤、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损失,殃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的事故。

5、液化气罐切勿倒置、防止泄漏;气瓶使用后要牢记关闭阀门,特别突遇停气更应牢记,严防因燃气泄露酿成火灾和煤气中毒事故发生。

6、发现燃气灶及其管道和附属设施有漏气现象,应及时报告食堂司务长,及时请燃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前来维修。

7、加强学校的燃气管理,杜绝学生接触燃气设施设备的一切可能,避免因燃气引发安全事故。

8、因麻痹大意酿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校产损失要赔偿,并追究相应的安全责任。

用气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定期对电器及其线路、燃气用具、燃气管道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存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落实。

三、电器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其器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应当予以报废。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教职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在xx年xx月xx日公司领导例行查夜中发现凌晨01:30分仍有部分办公室、员工宿舍有浪费用电现象发生,如办公室内电脑未关机、照明灯未关、员工宿舍内无人但电视机或照明灯有常开现象,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严格控制成本的要求,在确保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情况下,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在公司实行节约用电,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是要注重用电设备节电。各单位、各办公室使用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开启省电模式功能,尽量减少开启和使用次数,长时间不使用或下班后要彻底切断电源,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办公室有饮水机等其他用电设备的,要随用随开,下班后及时关闭电源。

二是生活区要养成节约生活用电的习惯。做到尽量少用或不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及做到出门随手关灯、关闭不用设备的电源,并养成休息时或外出时关闭电视机,坚决杜绝无意或刻意的`浪费现象。

三是要强化照明系统节电。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在阳光充足、室内光线好的情况下不开灯,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要做到人走灯灭。

四是每晚零时整,除正常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在办公室内逗留,并将各办公室门外楼道内照明灯划归各办公室管理,生活区楼道内照明灯同理亦划归各宿舍人员管理,其余如矿部内各照明设施以及零时以后办公区、生活区各照明设施划归统一由门卫管理。

五是,机动能源部会随机或不定期不定时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宿舍进行抽查,有发现浪费用电现象者,将给予通报并处以50―2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六是公司内部被考核对象分别为:选厂、一区、二区、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库房、食堂、各员工宿舍。

七是考核权和解释权归机动能源部所有。

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各员工、严格执行节约用电各项制度要求,机动能源部从即日起将对各单位、各部门、各宿舍节约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现象发生的,坚决追究相关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人员责任。

用气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化验室使用气瓶的分析仪器设备和关联设施的日常安全使用,保护操作人员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适用于公司氢气、氮气钢瓶及关联设施日常安全管理。

3.1化验室负责气瓶室关联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3.2安全科指定专人做好气瓶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4.1气瓶储运安全管理。

4.1.1由专人做好接收确认工作,对气瓶存在如下安全隐患的不能搬入化验室:。

1)气瓶漆色、充装气品名字样不清的。

2)气瓶安全附件不全的(如:没有气瓶瓶帽、防震圈)。

3)气瓶瓶体和瓶阀沾有油污的.。

4)气瓶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5)未实施定期技术检查的。(充装氢气、氧气的每三年检验一次)。

4.1.2气瓶日常安全管理。

1)气瓶为重点安全管理设备,非关联员工不得随意操弄气瓶。

2)热源、明火必须远离气瓶10米以上。

3)夏季做好避免太阳直晒的防护工作。

4.2日常操作使用安全管理。

4.2.1使用气瓶的关联员工,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操作知识的教育,未经教育者不能上岗操作使用。

4.2.2日常使用前,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确认:。

1)确认减压阀是否有松动现象。

2)确认无异常后,慢慢打开钢瓶气阀。

3)打开后,确认气瓶内残气压力,当减压阀显示表压低于或接近如下数据时,不能再使用。常规钢瓶表压为2kg/cm2。

注意:开启操作者应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避开减压器的防爆出口。

4)以上确认无异常后,开启管路总阀。

4.2.3使用完毕,进行以下步骤的操作确认:。

1)确认减压阀表压显示,对残留气量不足上述标准的,及时联系换装。

2)按顺序关闭钢瓶气阀、管路总阀。

4.3气瓶点检、采购管理。

4.3.1由安全科指定专人对气瓶及相关设施实施如下日常、定期点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1)每次购入存放前,由专人进行确认。

2)对布置在室内的气体管线是否有泄露,每半年检查一次。

3)每周对储存在室内的钢瓶是否有泄漏、暴晒、开启状态进行确认。

4)对员工是否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状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并督促改正。

4.3.2由供应科指定专人负责气瓶日常采购工作,并做好采购记录。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1)值班制度有以下内容:值班人员必须有变配电所上岗证。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不得离开值班室,不可会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得到值班长同意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完成值班的工作内容,非值班人员不许进入配电室。

(2)巡视制度有以下内容:视察人员分为班巡、夜巡、特巡3种。在班巡视的人员在每班值班时间内对变配电所设备运行情况至少巡视两次。夜班巡视人员对夜间易发生闪烙、放电设备必须专项巡视。特巡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巡视(如高峰用电、高温季节、雷雨季节等)。

(3)交接班制度有以下内容:接班人必须提前进配电所,如有特殊情况,交班人不得离岗,坚持值班。交班人必须详细向接班人交待一切原始记录单据及当班时间发生的所有问题。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变配电所巡视一次。

(4)工作票与操作票制度的内容有:在配电所内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工作票或操作票,工作票发给在变配电所的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人员,操作票是发给变配电所内进行倒闸操作的人员。工作票分为第一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必须根据工作内容规定发第一种或第二种工作票,不可乱发。工作人员必须用钢笔认真填写工作票上的内容。操作票在操作人员工作时发放,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票应先编号,按号顺序使用。

(5)隐患管理制度内容有:隐患分为紧急、重要、一般这3类,对紧急隐患应立即通过电话向供电部门或厂部动力科报告。对重要隐患应向动力科领导或厂部生产计划科报告。对一般隐患应按月用”面向动力科报告。对隐患处理应在24h内处理。一般应停电处理,如无法全厂停电,则实行局部停电。

工厂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2.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组织员工扑救初期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定保管责任人,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工厂消防组织及防火检查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用气管理制度

1、动火需有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2、动火时确信无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3、气瓶分开并设置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4、防止触碰动火后的构件。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用气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使用水、电、煤气的工作,防止相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幼生命和财产安全,使水、电、煤气更好的为教育和生活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使用水、电、煤气,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水、用电、用煤气的规定,维护相关设施设备,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二、水、电、煤气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应有水电工、专业人员或具有一定相关技能的人员实施。

三、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及其他场所私自接装水管、水龙头、电线、电器、煤气管等水、电、煤气设施设备;禁止在水管、电线、煤气在水管、电线、煤气管上悬挂物品;不准用手触摸灯头、插座等金属外壳。

四、对水、电、煤气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生漏水、漏电、漏煤气或电路老化、损坏等现象,要及时维修和更换,保持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五、教职工离开办公室、教室等场所时,要关闭电源、水龙头、煤气阀门,以防发生事故。

六、对于违规使用水、电、煤气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七、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煤气,养成正确使用水、电、煤气的好习惯。夏天温度在摄氏33度以上、冬天温度在摄氏0度以下使用空调,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xx)、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施行。

用气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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