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产管理制度办法(精选14篇)

时间:2023-12-12 22:19:14 作者:文锋

9.学校是一个思想碰撞和交流的场所,它激发了学生们对知识的热爱和追求。在这里,小编提供给大家一些学校总结的范例,供大家参考。

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全校师生员工要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敢于同破坏公物行为作斗争,各处室、各班级对校产管理列为评选先进条件之一。

一、学校财产管理由分管校长负责,校产管理领导小组管理。

二、学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总账,各部门(学校各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仪器室、图书馆、电脑室、体育室、教室等)相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资产每学期清点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结算一次,由校产管理领导小组期初、期末各检查一次。

四、校产校具的添置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总务处采购人员,应掌握市场信息和国家政策规定,采购物品要坚固耐用,价廉物美。

五、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总务处办理,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总务处批准的手续。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六、新增添的校产校具一律经学校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七、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校具交还给总务处,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八、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九、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校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十、为加强校产管理,减少损坏现象,总务处建立维修登记簿,各班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并按制度赔偿。执行班组财产检查制度,每日检查一次,期末公布各班财产管理结果。

十一、管理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学校财产,如有失职,致使校产受到损失者,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财物损坏程度,赔偿全部或部分费用,贵重物品加倍(2—5倍)赔偿。

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校产管理和维护,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建立总账,各部门(教导处、总务处、学校各办公室、仪器室、图书馆、电脑室、教室等)相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资产每学期清点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结算一次,由校产管理领导小组期初、期末各检查一次。

四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总务处办理,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总务处批准的手续。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产校具一律经学校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六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校具交还给总务处,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七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八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校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十一校舍维修、保养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内容。每年学校要对校舍进行多次全面检查,校舍管理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向学校领导提出维修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进行维修。要严格把好维修质量关、造价关等,经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小学。

20xx年上期。

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1、建立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协调全乡小学各校点的校产使用情况: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学校财产的管理使用,责任层层下划,所有管理和使用的部门都负有保证财产完好的责任。

3、每年初由学校财务室组织对全乡小学各校点的财物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清查、登记。

4、建立专门的固定资产台帐,台帐壹式叁份,xx小学财务室、完小校长、管理使用部门各存壹份。

5、认真核实学校财产的损坏、遗失情况,如属人为造成,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6、规定标准(500元)以上的校产采购和处置,必须报学校财务室,经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方可执行。

7、规定标准(500元)以上的校产采购,必须按年初预算执行。

8、学校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或价值较大的财产处置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9、各校点的各种学校财产使用权分配,由xx小学财务室在学。

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畴安排。

10、音乐、体育、美术和各科实验器材等各种教学仪器,在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xx小学财务室协同xx小学教导处统畴安排。

1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挪用或占有、使用、学校的任何财产。

12、学校任何财物的出租,都必须经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13、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及财务室,必须经常深入各校点各班室检查校产使用情况,对使用得好的要给予奖励,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14、将学校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奖优惩劣。

学校产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地利用好现有的先进教学设备、设施进行现代化教学,延长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提高校产的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设一名兼职教师负责校产的管理及登记工作。

2、对新添置的设备、设施等校产必须及时做好入册登记手续。做到先入册后使用。

3、各功能室(包括课室)都有一位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室内设备、设备的保管。

4、各功能室都必须有规章制度,要求师生进室后必须遵守。

5、凡各类设施、设备的“进出”(包括教学仪器的临时借用),都要办理相应的.借记手续。

6、功能室每次使用完后,任课的老师要按要求把该功能的设备、设施等放回原位。负责功能室的教师有权要求使用功能室的老师把该室的设备、设施整理好。

8、设备、设施的损坏:

(1)属自然损坏或失效的,负责的教师要及时上报总务处进行维修或报废。

(2)属人为性损坏的,分责任,按价赔偿。

9、每学期末,负责校产登记的老师要做好校产的清点工作,作好记录。该添置的上报添置、该维修的安排维修。做到科学管理、物尽其用,尽可能发挥现有设备、设施的作用。

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校产管理和维护,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建立总账,各部门(教导处、总务处、学校各办公室、仪器室、图书馆、电脑室、教室等)相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资产每学期清点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结算一次,由校产管理领导小组期初、期末各检查一次。

四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总务处办理,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总务处批准的.手续。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产校具一律经学校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六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校具交还给总务处,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七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八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校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十一校舍维修、保养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内容。每年学校要对校舍进行多次全面检查,校舍管理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向学校领导提出维修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进行维修。要严格把好维修质量关、造价关等,经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学校校舍校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保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的物质基础。为了切实管理好校舍校产,确保学校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成立由校总务处负责人为组长,教导主任、教师、学生代表为组员的校舍校产管理小组,对校产全面管理,逐步做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各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室、播音室、队室、食堂等有专人负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班主任负责班级财产管理。教室里的课桌、讲台、日光灯、黑板、纸篓、扫帚、录音机、投影仪等财产,在学年开始时由总务处、教导处按需配齐,填好财产登记表,做到包干管理,责任到人,每学期自查核对一次。

四、做好财产登记。学校有总帐,各室有小帐,每学年末进行查核,作好报损记录。

五、建立赔偿制度。凡使用不当、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财产应照价赔偿。

学校校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校产管理和维护,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建立总账,各部门(教导处、总务处、学校各办公室、仪器室、图书馆、电脑室、教室等)相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资产每学期清点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结算一次,由校产管理领导小组期初、期末各检查一次。

四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总务处办理,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总务处批准的手续。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产校具一律经学校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六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校具交还给总务处,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七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八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校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十一校舍维修、保养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内容。每年学校要对校舍进行多次全面检查,校舍管理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向学校领导提出维修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进行维修。要严格把好维修质量关、造价关等,经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产管理制度

一、校产分类造册,落实使用部门,各部门应有具体负责人(保管人),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每一年清查、盘点、核对。

二、校产的购置由校长同意审批后才能购买,对购入的物品,要认真审查发票、帐单等结算凭证,验收入库。固定财产帐每月与会计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一致。

三、领用物品,进行分品种记载。学期结束分别统计各类物品使用数量。

四、借用校产,应写借条,经主管领导同意,保管员登记后,方可将财产借出。借条上应注明借用、归还日期,逾期不还者,可照价赔偿或扣除借用人工资。

五、校产由总务处每年检查登记一次,丢失、损坏的.查明原因,酌情赔偿或报损。

六、校产报废、报损由总务处核准,报告校长室,方能报废销帐。

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七条 高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高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6.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

(三)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指导高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并协助高校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3‰配备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四条 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九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高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二条 高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校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应当按照《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相关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等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一、凡是外单位借用我校体育馆、运动场等搞活动者,须到场所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审批并备案。

二、借用各种活动场所的单位,要服从保卫部门的领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自行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凡在校内举办各类较大(跨系)文体活动的单位,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活动的单位负责场外治安秩序,实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入场验票、安全保卫和活动须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凡在室内举办活动的场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并保持畅通,须备有应急灯,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得超员。

六、使用室内活动场所的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活动结束时及时断电,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舞台。

七、参加集会和文体活动者,必须遵守入场规定和场地管理制度,禁止在场内大声喧闹,严禁私自动用消防器材和其它设备。

八、学校举办大型活动跨校间的,上级主管领导视查、外宾访问等,保卫处要根据规模档次参加人员情况,制定出现场安全工作方案,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九、参加活动人员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会场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者,可令其退场,交保卫处处理;严重影响会场秩序的,可由主办单位提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校产管理制度范文

教学。

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资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下面是豆花问答网的校产管理条例,欢迎参阅。

为加强我校校产管理和维护,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产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校产管理领导小组管理。

二学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建立总账,各部门(教导处、总务处、学校各办公室、仪器室、图书馆、电脑室、教室等)相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资产每学期清点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结算一次,由校产管理领导小组期初、期末各检查一次。

四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总务处办理,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总务处批准的手续。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五新增添的校产校具一律经学校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六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校具交还给总务处,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七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八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校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九为加强校产管理,减少损坏现象,总务处建立维修登记簿,各班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并按制度赔偿。执行班组财产检查制度,每日检查一次,期末公布各班财产管理结果。

十一校舍维修、保养工作是校舍管理的主要内容。每年学校要对校舍进行多次全面检查,校舍管理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向学校领导提出维修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进行维修。要严格把好维修质量关、造价关等,经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8、固定资产未经校长室允许不准带出校外;。

12、各部门要注意节水节电。对师生员工加强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

17、关于校产添置、登记、领用、借用、保管、报修、报损、报失、核查、赔偿等,参考各类相关流程和规定执行。

1、建立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协调全乡小学各校点的校产使用情况: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学校财产的管理使用,责任层层下划,所有管理和使用的部门都负有保证财产完好的责任。

3、每年初由学校财务室组织对全乡小学各校点的财物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清查、登记。

4、建立专门的固定资产台帐,台帐壹式叁份,xx小学财务室、完小校长、管理使用部门各存壹份。

5、认真核实学校财产的损坏、遗失情况,如属人为造成,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6、规定标准(500元)以上的校产采购和处置,必须报学校财务室,经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方可执行。

7、规定标准(500元)以上的校产采购,必须按年初预算执行。

8、学校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或价值较大的财产处置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9、各校点的各种学校财产使用权分配,由xx小学财务室在学。

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畴安排。

10、音乐、体育、美术和各科实验器材等各种教学仪器,在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xx小学财务室协同xx小学教导处统畴安排。

1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挪用或占有、使用、学校的任何财产。

12、学校任何财物的出租,都必须经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13、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及财务室,必须经常深入各校点各班室检查校产使用情况,对使用得好的要给予奖励,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14、将学校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个人年终考核,奖优惩劣。

全校师生员工要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敢于同破坏公物行为作斗争,各处室、各班级对校产管理列为评选先进条件之一。

一、学校财产管理由分管校长负责,校产管理领导小组管理。

二、学校的一切公物(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教学用品,生活用品,建筑材料等)都应登记建账,添置的新物以及上级调来的物资、发下来的奖品,亦应先登记后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三、

固定资产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总账,各部门(学校各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仪器室、图书馆、电脑室、体育室、教室等)相应建立固定资产保管清册,由各部门管理员保管,资产每学期清点一次。消耗品和建筑材料每月结算一次,由校产管理领导小组期初、期末各检查一次。

四、校产校具的添置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总务处采购人员,应掌握市场信息和国家政策规定,采购物品要坚固耐用,价廉物美。

五、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转换,如要调出调进,须会同总务处办理,班级公物因损坏需修理,应坚持学生申请,班生活委员、班主任审查,总务处批准的手续。以便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执行赔偿制度。

六、新增添的校产校具一律经学校保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及登帐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七、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领用或借用的校具交还给总务处,不得私自带走或转让他人,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并追查经济责任,严肃处理。

八、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应加双锁,单独存放,由仪器管理员和办公室共同保管,按国家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九、领借物品必须本着节约和实事求是精神,一定要办理领物借物手续,外单位借用物品,必须凭单位借条,经校领导或总务处同意后出借,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如必须出借时,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借出物品,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十、为加强校产管理,减少损坏现象,总务处建立维修登记簿,各班如有损坏要及时上报,并按制度赔偿。执行班组财产检查制度,每日检查一次,期末公布各班财产管理结果。

十一、管理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学校财产,如有失职,致使校产受到损失者,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财物损坏程度,赔偿全部或部分费用,贵重物品加倍(2-5倍)赔偿。

学校校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所有校舍、财产进行登记造册,核定基本价格,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常用流动财产要建立清册,由学校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各执一份,以备核查。

二、教职工工作变动时,学校领导工作调整时,必须严格清交财务财产,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丢失损坏财产照价赔偿。

三、定期对校舍、财产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学校财产每学期清查一次,凡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对学校重要的设备、财产要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六、对校园设施,学校教师要共同关心爱护,发现损坏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节假日必须安排专人值班、保护校产。

七、校舍、财产使用都要严格遵守使用制度,自觉维护校舍、财产安全,学校任何人不得损公肥私,对化公为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八、重大突发事件,学校重要财产按预案抢、撤保护,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车辆出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1、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3、学校内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5、来访者携带物品进校,应在登记表上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

6、凡携带学校物品出校门的,当事人应主动出示学校签发的出校单,否则,禁止将学校物品带出校门。

学校校产包括校舍、设施设备、图书仪器等。不论上级拨配,单位赠送或学校购置等,均属于学校财产,为加强对校产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财产购置程序

总务处应根据学校年度计划、经费预算、教学需要,编制添置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分期分批,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集体统一采购。小型的维修总务处申报,学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实施。凡属学校财产全部归总务处统一计帐、注册。

二、校产管理责任划分

1、实验室设备的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员按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与使用,总务处负责指导、检查明细帐的记帐工作,办理设备维修、报损、索赔、清产核资工作。

2、班级公物的管理:各班级的课桌、电力、门窗等设备的保管,班主任为第一负责人,每月、学期由学校总务处校产管理人员对班级公物的好坏进行一次清查,并纳入班主任工作月考核。

3、各办公室公物的管理:各办公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本室公物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其公物的配置均由学校总务处注册登记,每学期检查核对一次。

4、学生寝室公物的管理:寝室公物(床铺、门窗、墙壁、水电设施等)的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员为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检查处理学生保管寝室公物情况,发现损坏公物情况要查实、记录,报总务处落实赔偿金额,报德育处进行批评教育,负责并监督维修情况。

三、校产帐务管理

总务处健全固定资产总帐和分户帐(类别包括:建筑物、音像教材、电教设备、实训实验设备、体育器材、医疗卫生器具、水电设备、办公设备、课桌椅、生活设备、图书设备)。各部门健全本室明细帐(包括实验室、电教室、图书室、体育室、保管室),各类帐分别记录有关明细帐目,并分类造册,做好领用外借登记,易耗用品设立什物明细分户备查帐,使所有什物做到帐物相符。

四、校产外借管理

外单位或教师、外来人员租借学校校具或使用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等,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将借据手续交总务处备案,方可租借。并按时归还,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清产核资制度

1、学校校产每学期进行一次清产核资。

2、学校校产管理人员(处室负责人、各班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后勤管-理-员)每学期期末必须对本人所管辖的校产进行一次清理,凡需要报损的财产要填写校产报损或仪器报损审批单,经学校总务处核实、校长审批后方可报损,报损的财产交学校保管室进行毁品处理,毁品收入交总务处收取并开具收款收据。收购人方可将毁品带出学校,校产报损审批单应一式贰份,总务处1份,管-理-员1份,并由管-理-员和学校会计分别计帐冲减资产。

六、损坏公物赔偿制度

1、爱护学校公物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校公物不允许任何人损坏。

2、凡出现公物被损坏现象,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查明情况,自然损坏的,自然报损;人为的要查明损坏人,并追究赔偿责任。

(1)打破玻璃、损坏电灯、开关、凳脚、凳面、凳子、锁、墙壁、门窗、床、黑板等公物的,限期照价赔偿并加搬运、安装费或本人主动赔修。

(2)损坏树木、花卉、草坪、雕塑等校园设施的,视情况赔偿。

(3)损坏办公用品的照价赔偿加搬运、安装费。

(4)实行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的制度。如查无人头,应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5)赔款原则上应当天一次交付到财务室。如有困难,可分期或缓交,但不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交者,视作违纪处理。

(6)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7)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直致给予纪律处分:有意损坏财产者;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8)凡查明有意损坏公物的行为的学生,管理人员除追究损坏赔偿款外,还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整理材料交德育处处理。

(10)下班时最后一人离开办公室时要锁好门、窗,关闭电脑、空调、热水器电源,如有损坏或丢失,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凡教职工因工作岗位的变动或调出和离退休,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八、财产报损,要办理报废手续,由保管人提出报废申请,总务处和部门负责人验收原物同意报废后再报校长室审批,大型或贵重物品报废要上报教育局审批。

九、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巡视检查监督管理,所有管理人员做到勤检查、勤验收、勤修理。因失职造成财产被盗损失,查清责任后,分清情节轻重给予赔偿处分。

大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科技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依本规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奖惩。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

第八条 负责安全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等安全及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四)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消防、校园治安等安全。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用危险品管理、实验室设施设备等安全。

(六)总务处:负责教学、实验、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校园道路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

(七)体育部:负责体育活动、体育器材和活动场所安全。

(八)后勤产业集团: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宿舍、校车的安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

(九)医院:负责医药卫生、防病防疫、食品卫生监督等安全。

(十)基建处:负责对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十一)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如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等。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基建处、总务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窖井盖缺失、路灯缺损等)。

第十七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建筑设施根据建筑性质、使用用途等拟定和细分防火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 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三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及各类实习、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学计划外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礼堂、饭堂、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举办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保卫处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组织的校内大型活动应注重安全防范。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等场所,各部门、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各部门、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学校将安全工作作为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或其它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责任人,按《广东工业大学业绩金分配方案》扣除部分或全部业绩金。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5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安全的管理制度办法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为固定资产范围。

(2)单价不足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财产、如课桌椅、床、办公桌、各类柜子等学生、教师使用的固定用品、也列为固定资产。

2、学校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分类编号、并由校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一级台帐、附单件明细卡片:计算机、舞音美室、体育室、电工室、物理实验室、生化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部门、由专管员建立相应的二级台帐并负责管理。其他固定资产实物由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建立二级台帐、由使用人(部门)负责保管。

3、新增财产、应由总务处采购人员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总务处留存一份、附发票交财务一份、专管员一份)、校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后、方能列入固定资产台帐。

4、总务处的台帐、每学期应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各专管员的二级台帐核对一次。每学年学校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5、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转移、须报总务处负责实施。未经总务处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置。

6、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如需调配固定资产、由总务处填写调用单、调入部门负责人或专管员签字领用、并调整各级台帐。

7、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室课桌椅、寝室床铺及其有关设施由总务处负责配置和调整、每学期由班主任、学生寝室生活指导老师向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填写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总务处校产管理员和用物责任人签字、各存一份备案、每学期总务处对财产保管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1、计算机、舞音美、体育、电工、生化、图书阅览、食堂等专业的教学用品、用具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2、各部门专管员必须建立抵值易耗品台帐、耐用品并附明细帐。所有物品都应及时列入台帐。

3、因办公、教学需要的抵值易耗品(耐用品)由专管员填制借用单、借用人签字并注明借用理由、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消耗品由使用部门(人)签字领取使用。

4、各班清扫用具、要实行包干办法、确定用物定额、超额不补。

5、各部门专管员按月填报物品进出库报表。各部门专管员应于每月初进行一次库存清点、并将上月物品的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月报表报总务处。如出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6、总务处应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入库单、出库单、月报表等、并装订成册。

三、财产采购、验收、入库制度。

1、凡需新增或补充的财产、由请购人提前三天向总务处领填请购单、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长审批。总务处组织人员采购。属专用物品、由使用人参与采购、负责质量、数量、规格选择。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商品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采购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2、添置的财产如属国家专项控制商品、需先办理控购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3、凡新购入的财产、应由总务处采购员填写入库单(一式三份、总务处留存一份、附发票交财务一份、专管员一份)、经保管员对数量、质量、规格、单价等进行验收签字、请购单方可报销。

4、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维修材料、卫生清洁用品由总务处校产管理员验收登记:文体用品、实验用品、图书资料、实习材料等低值物品购入时由部门专管员验收登记。

四、财产的出借与赔偿制度。

1、学校一切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如确实需要借用、调出的、必须经领导研究决定。

2、批准借用的财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注意爱护、精心保管、按期还回、照价赔偿。

3、离退休及调出人员要自觉归还自己领用和借用的公物、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拿走、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4、所有人员、都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故意破坏或不负责而破坏的、要追究责任、照价赔: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五、财产报废、变卖制度。

1、不能再使用和再修复使用的固定财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大型、贵重设备报有关部门批准、并注销合同。

2、抵值易耗品(耐用品)、由专管员统一收集并造册上报总务处、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并注销台帐。

3、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固定资产变卖价格。凡要变卖的固定资产、分两步走、第一步由学校相关人员确定基础价格、第二步由相关人员根据学校内的基础价格与购方确定变卖价格变卖、报分管校长审批再作变卖。学校固定资产收入、均纳入“专用基金”核算。

六、财产移交制度。

1、校内保管员、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各类财产材料使用人、因工作变动、学校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要求帐物相符后、方能接收。

2、移交中实行按帐点物、逐件核准。凡有外借的、概由移交人追回、接收人不接收空帐。移交中发生帐物不符时、移交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学校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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