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舞蹈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专业14篇)

时间:2023-12-19 23:31:02 作者:笔尘

学校是一个学习的乐园,它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知识和学术资源。以下是一些学校总结的成功经验,相信会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民办舞蹈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天天文化舞蹈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礼义镇商贸城。

第三条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中心的办学是面向成人及少儿;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拉丁舞、民族舞等舞蹈培训、舞蹈考级、舞蹈表演、小学英语、书法、写作。

第五条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加强舞蹈教研工作,进行备课制度,加强责任心,提倡素质教育,增加美育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强化培训中心的卫生、设备,各教课老师负责本节课堂的设备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每月一次定期进行全体教师的教学交流教学会议,积极进行教学交流活动。做好汇报演出工作。

第九条招生期间定好值班制,比赛与活动期间做好安全、交通、化妆、踩点、集合等工作,各培训中心指导老师必须要积极参加。

第十条授课时间必须早十分钟到培训中心,做好家长的接待、沟通及设备检查、卫生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节课的教学老师负责在校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提高教学文明用语,严禁体罚学生,提高服条质量。教学意见簿上墙,服务温馨到位,注意教师仪表,须大方得体,适合教学示范要求。

1、培训机构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六、日,按课时按排进行上课,每节课提早十分到位,检查教学设备、教室卫生及学员进行沟通。

3、员工考勤统计以签到簿为准。

为了实明公开、公平、公正的教学理念,加强对自身的社会监督,使培训中心向良性方面不断发展,提高舞美体育舞蹈培训中心的整体管理水平,特公示以下服务原则。

1、服务项目:民族舞、拉丁舞等舞蹈培训、舞蹈考级、舞蹈表演。

2、服务方式:示范教学、影音教学、教学考级、组织参赛。

3、服务标准:塑身塑心、快乐成长、严谨练习、温馨服务。

4、服务承诺:本中心教学专业、教材先进、教案合理,提高学员综合素质,具备优秀基本技能,培养持礼坚韧的优良品质。

5、服务责任:教师专业、教材统一、身教言教、公正和谐。

6、收费标准:民族舞700/年。

7、服务建议: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五条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六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是xxxx公司(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xxxxxxxx.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

第十条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级。

第十一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以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下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x。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自省民政厅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日前,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开办、教学、运行等情况均被纳入行政部门监管范围。

为确保学校的建设水平、师资水平和培训水平,开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5个硬杠杠: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理论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同时,青岛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杜绝不规范行为发生。在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各教办发《xxx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我校结合实际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依法办学,遵守法规政策。

文化艺术学校成立于xx年,是由xx区教育局的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在办学校工作中,我们遵循“以诚待人、凭智治校理念,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认真执行市教育、区教育局有关民办教育的各项规定,没有出现违规办学情况,在市区相关评比中多次受到好评。

二、合理布局,不断扩大办学规模。

我校由办学之初的英语辅导逐步扩展为以英语为主,作文、书法为辅的相对综合办学机构,目前,有学生500多人,由于人数的增多,我校已租用两处办学场地,共有12个教室。办学硬件不断改善,在安全防火等方面均符合要求。

三、不断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为使我校学生有相对舒适的教学环境,我校组织教职工,美化教学环境,达到让每面墙都会说话,利用卡通人物形象装饰走廊、教室。用想象生动的美术语言,影响和教育学生。

为增强教学效果,我们还投重资为教室安装多媒体教学设备,使每节课都能使用投影机、大屏幕,让教学效果更为直观有效。提高了教育教学效果。

四、人文关怀,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为创办特色民办教育学校,我校从成立之初就秉承人文关怀理念,让学生和家长时时感受到学校的关心。

一是及时为有特殊情况缺课的学生进行补课。

二是设立教材班,为学生无偿补课。

三是对因故退学学生及时退费,几年来,从没有因为缴费、退费等问题与家长发生冲突。

五、职责明晰,加强队伍建设。

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目前已形成一支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教师队伍,管理能力强,分工细致,尽职尽责是我校教师队伍的特色,秉承教学工作得到了很好的保障,教学研究工作开展的红红火火,各项规章制度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

六、强化教研,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我校针对民办培训学校教师队伍不断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选取有针对性、有实效的教研培训形式,使教师的教学能力、师风等综合素质有了较大的提升。具体工作中:

一是树立教师先育人,再教学的理念,再教师选聘工作中,重点考察教师的师德和对学生的爱心,对于那些虽自我能力强的但心高浮躁的,坚决不选,缺少耐心和热情的坚决不选,较好地把好入口关。

二是坚持先听课,再上讲台的做法,新入职的教师必须有一个月左右的听课实习时间,对教材和学生相对熟悉后,才可上课。

三是听课评课制度。用录像机先把教师的课录下来,集中教师共同观看,查找优缺点,不断改进和提高。

四是过课,说课制度,新任教师在上课前,先组织教师进行说课,在说课过关后方可上讲台。

五是多种措施确保每一节课达到学生和家长都满意的效果,走出,请进来,选择教师分批、分期、长期进行学习,并重金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到我校培训。

七、科学选材,突出学习的实际效果。

教材的选择,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为此,我校在长期实践,多方学习的基础上科学的选取适合学生特点的教材。

英语选取了“百思迪威”少儿英语教材,新金牌概念,新概念教材三种教材适应不同学生的需求,作文学科选择了全国著名的《小桔灯》作文培训教材,书法引进九宫格快速书写教学法,数学思维训练习从学校实际出发选取了北京卓越教育的趣味训练,科学适用的选择增进了学习效果。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东莞xx灯培训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尽最努力体现多劳多得,能者多得,调动教师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更好的促进学校,教师员工共同发展,特制定以下工资制度标准。教师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课时工资,奖金四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的核定以学历,教龄和现实的教学能力为依据由校长考核确定。

1、实习或试用期的基本工资1300元。

2、专及以上学历1300元1500元。

3、基本工资按10%逐年递增(做满一年以上开始计发)。

4、每月固定500元的住房伙食补贴,(已经提供食宿的不在此列)。

1、招生负责人岗位工资5001000元/月,每学期招生计划完成任务可享受全额,如未完成预定任务按一定比例发放岗位工资。

2、教学负责人岗位工资5001000元/月,每学期教学计划完成各项任务可享受全额,如未完成预定任务按一定比例发放一学期岗位工资,教学出现失误或其他严重问题,扣发岗位工资。

3、任教师岗位工资200元/月。如日常考核无迟到早退,缺旷课等情形,可拿全额岗位工资,如出现违教师管理制度,根据相关制度扣罚岗位工资。

小班课时费:3人以上为小班,每课时按15元计算,每超一个学生按1.5元课时计算。

小升初课时费:3人以上为小班,每课时按15元计算,每超一个学生按2元课时计算。

一对一课时费:小学15元每课时,小升初17元每课时,初中20元每课时,初三22元每课时。

如果出现学生中途无故流失现象按每生1.5课时扣发课时费,小升初按2元课时扣发课时费。(一对一收费标准小学60,小升初80,初中100,初三120)晚辅:按实收每月总金额的20%发放给科任老师。

1、招生奖励:按学生缴费总数金额的3%提取作为老师的奖金。奖金计发时间跟每月工资一起发放。奖金发放标准见附件一。

2、续班奖励:下期每续班一人按实收金额3%奖励。续班人数超过80%的按实收金额5%奖励。

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学生课堂作业既是用来对学生掌握知识、提升能力等情况的信息馈,也是教师用来自己检验课堂教学情况的手段,批改作业时教师能思教和学的效果,是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老师们要按照“常规要求”及“细则”来规范自己的批改,教导处也将对教师执行常规的情况认真检查,特制定作业常规检查制度如下。

分管语文、数学、英语、美术的校长、主任、教研组组长、备课组组长。

1.每次作业常规检查实行查后及时馈、通报、整改、考核这一流程。

2.学生作业每两周在备课组互查一次,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教研活动记录本上。

3.学校每学期普查2~3次,每次根据实际各有侧重。期中、期末两次要求把抽检的作业全部交到多媒体待检。(老师自己交,自己领回,以免丢失)。

4.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分别从各班所有作业中随机抽查,每种至少5本。检查后分别填写检查表。

5.要求所有参加检查的领导及组长,一起汇总情况,共同填写整改通知(没有接到整改通知的教师,视为合格),一式两份,检查当天交到教导处盖章。(负责人:领导及组长)。

6.教导处将整改通知书盖章后于检查第二天及时交给分管校长。(负责人:教导处负责常规工作的主任)。

7.分管校长接整改通知书当天及时下发教师本人并督促签字、整改。(负责人:分管校长)。

8.教师收整改通知5日内整改完毕,由本组组长及组组长负责检查并签字,一份交还教导处存档,一份留给教师本人。(负责人:组组长)。

9.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范的,要每周五跟踪检查,直到能符合规范要求为止。(负责人:分管校长、主任及组组长)。

10.对期末试卷或其它统考试卷,统分后试卷要上交教导处,由分管领导从各年级试卷中各抽查一本,以了解改卷评分情况。发现违规操作的,由当事人负全责。

11.常规检查实行检查人负责制,检查中及检查后哪个环节出问题,就由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对拒绝整改的教师,由校会研究作出处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市**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美发师培训,名称为xx市**美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xx市**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办学性质: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办学范围:(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六条办学类型:(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学)。

第七条培训形式:(如短期培训、长期培训)。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资产与经费。

第七条学校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举办(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二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二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八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科核准。

第十九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本学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1、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天天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学校环境卫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体现,是精神礼貌建设的重要资料。良好的学校环境卫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

3、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坚决执行“。卫生三不要求”: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涂乱写乱画。

4、坚持卫生扫除制度,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包干负责,天天打扫,坚持全日整洁干净。并定期安排全校性卫生扫除(每周一次)。

5、建立班级卫生职责制,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包干打扫工作。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扫,安排在午时放学后完成。各班包干区每日两打扫,分别安排在早晨到校后和午时放学前完成。

6、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及时公布检查评比结果,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各班公共卫生区的检查评比由学校分管教师、各班卫生员组成,每周评比一次,成绩在下一周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公布。

7、实行奖惩制度。

每月汇总检查评比结果,张榜公布。对有意违“卫生三不要求”者,视情节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或惩罚处理。对校内公益劳动的班级,也给与必须的奖励。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精选

2、组织安排学校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办学宗旨,办学理念,校训,培养目标。

第二章教职工管理:

四、校长工作职责。

五、办公室工作职责。

2、档案管理。

第一章。

办学宗旨。

办学理念。

校训。

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立德树人、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以爱心促和谐。

3、校。

训:志存高远、自强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兴。

4、培养目标:以培养“创新、创造、创业型人才”为目标。

开办多种特色专业,开展长短并举,专兼合一,一专多能,订单就业的培养模式。教学上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专业技能的培养与提高,强化实际动手能力和岗位的适应性。我校师资雄厚,设备齐全,学生可以获得全国通用的资格证、等级证、毕(结)业证,合格学员学校负责100%推荐就业。

5、四过硬:

素质过硬,意识过硬,技能过硬,理论过硬。

第二章。

教职工管理。

1、培训对象为年龄在18—45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

2、培训时间10天,课时按上级规定时间。

3、学员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我校报名培训。

4、我校需按实际情况登记造册,分班、分专业进行培训。

5、培训通过技能鉴定的,由劳动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培训结束后,成绩突出的学员可以推荐就业。

1、所有学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培训资格。

2、学员着装要做到整齐大方、得体,统一佩戴胸牌。

3、培训实行全脱产封闭式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

4、培训期间任何人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者,按自动退训处理。

5、课余时间必须外出者须写请假条,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离开,返回时要到教务处销假。

6、学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7、尊重老师的劳动、服从老师的指挥,有问题时要先举手示意,经批准后再回答。

8、上课期间要认真听讲,不得有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和举动。(手机应关机或者调为震动,在教室内严禁抽烟)。

1、教师要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和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2、教师要熟悉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时分配及班级学生情况,编排教学进度,按培训班教学计划授课。

3、教师要按教学要求备好课,精心讲授,讲究教学方法,并注意培训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应用能力。

4、教师要关心学员学习动态,改进教学工作。

5、教务处根据教学培训计划,做好各类培训班学员的报名登记、住宿和教学管理。

6、教务处根据教学培训要求,做好兼职教师聘选、编写教材、做好教学场地的维护和教学设备的管理。

7、教师因病、事、公假不能上课,必须提前申请和出示相关书面证明并报校长,因病不能亲自办理,应提前通知,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后要补办手续。

四、校长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学,领导和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积极进行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2、从学校实际出发,主持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4、审定各类工作计划,领导教师开展正常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5、加强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主动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努力创造条件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

6、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为想创业和已创业的人提供更好学习管理知识的平台。

7、根据学校规模,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搞好聘任教师工作,安排好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8、民主管理学校,经常倾听教职工的意见,发挥教职工大会作用,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改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全面负责教职工的考核和奖惩。

9、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起表率作用。

五、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学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做好日常校务工作。

2、负责起草全校性的工作总结、规划、决策等文件、做好文字综合和处理工作,把好文字关和政策关。、负责发布有关会议和学习活动通知、学员考核汇总工作。4、做好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归档、登记和保管工作、记录整理学校资料。、根据校领导批示、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6、配合学校,做好学校归档工作。、做好学校开班及其他组织工作和会议专场的布置工作。

8、做好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9、负责培训学员进行学习、纪律、生活等方面的管理。

(一)学籍管理。

1、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受训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收费和申领培训补贴情况、培训后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2、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每个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电子注册,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实训实操技能水平、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将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

3、建立学员考勤登记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上课和实训实操进行考勤登记,每次上课都要求学员签到,记录学员每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学员的考勤登记表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二)档案管理。

加强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归档,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训时间、培训获证编号等。

2、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3、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完成结论、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理论课和实训实操课考试考核成绩等。

4、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和办班批复;开班和结业典礼的领导讲话;报送的信息、图片及相关资料等。

5、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及上岗就业的单位,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等。如是成功创业的,主要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创业地点、营业执照等。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培训和就业政策,热心为接受培训的对象服务,不断提高就业培训合格率以及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业技能培训要求。同时提供办学资质证明,培训项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设备、教学设施、教师简介等资料。

3、实施培训时,必须提前向县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经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4、按教学计划进行培训,接受人社局、财政局、劳动服务中心指导监督。

5、自觉遵守《晋城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6、培训课时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7、按要求将教学档案材料分期分班装订成册备查,指导、收集和整理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一)教学管理。

1、培训教材。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必须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2、培训时间。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其中:a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120个标准学时以上;b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240个标准学时之间;c类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在360个标准学时之间。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3、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各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4、考核考试。每期培训结束前,必须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试卷和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并归档备查。

(二)考试考核管理。

在培训期间,所有学习上课的内容每一门课程结束时都要组织考试考核。在培训班结束前10天,定点培训机构要向人局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的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

(三)监督检查。

1、指导和督导。人社局是各定点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人社局的指导和监督。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创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人社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2、定期检查。人社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每期培训班办班过程中,人社局要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培训检查。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4、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并从严掌握。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

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

5、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

6、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

7、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

8、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

9、学校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1、按时作息。

2、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努力做到“六勤”、“六不”。“六勤”为:勤刷牙、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晒被褥。“六不”是指: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变质食物,不吸烟、酒,不乱用毛巾、茶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壳、纸屑杂物。

3、保护视力,做到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认真正确地做眼保健操;教室座位每月调换一次。不要躺着看书;不要在光线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不要在行进途中或坐在动荡的车船里看书;不要把字写得太小、过密;不要边吃饭边看书或电视。

4、不要用指沾唾液翻课本,不把笔衔在嘴里。

1、年段长、班主任要把检查该年段,该班级的卫生工作排在每一天的第一件事处理,用自我高尚的思想意识影响学习构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实行每周一扫,每一天三小扫(教室、公共区)的卫生制度,并做好坚持工作。各年段、各班级卫生区的安排要进一步明确,每一天打扫三次要落实(早读前,午自修前,午时放学后),周四午时放学后进行全校性卫生扫除,值日教师要落实检查。做到学校环境无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杂草、碎砖垃圾,泡泡糖渣等。

3、室内门窗玻璃齐全,窗明几净,墙壁无污迹灰尘,地面无纸屑杂物,桌凳整齐,各类物件安置有序。

4、严格服从生管教师安排,搞好寝室卫生,每一天起床后要打扫寝室和宿舍楼卫生区,整理内务,坚持整洁,不乱放用品,不乱扔脏物、不向室内、走廊、楼下乱倒水。宿舍中午、早晚开窗通风透气,坚持空气清新。

5、教室内要有扫帚、废纸篓、畚斗、拖把等清洁卫生器具。

6、严禁学生带零食进教学区,经发现有带零食进教学区或随地乱扔废弃物的,视为违纪扣该班的纪律分。

7、设立流动红旗,将卫生评比情景纳入量化项目。

8、护导师要检查各班的卫生情景,发现问题要及时馈并给予解决。

9、全体学生要树立卫生坚持的意识,构成发现脏物就清理的良好风气。

教室面积要合理,室内课桌凳、黑板、讲台、灯光照明要贴合卫生学要求,课巢排要有利于学生健康,贴合学生用眼要求,严格控制学生的学习负担,严格控制课时,课外作业和考试次数。教师要礼貌执教,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公共场合不准穿拖鞋、短裤、背心,不拖留课堂。批改作业要细致,批注字迹要清楚,板书要工整,讲课声音要适中,上课时不对着学生咳嗽、打喷嚏,不抽烟。学生上课坐姿要端正,自然,书写时,头要正,背要直,眼睛距纸面一尺左右,定期调整座位,防止学生变成斜视。

锻炼时先做好准备活动,有病的学生要停止锻炼,根据学生性别、年龄特点和体育活动本事分组进行不一样要求的锻炼。生理负担本事差的学生进行保健性锻炼。

安排社会实践劳动,不能让学生干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的劳动,劳动工具、劳动强度,要研究学生年龄小、个子高低、体力的强弱,劳动时间不宜过长,同时要注意劳动保护和安全。

1、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要求学生在学校统一规定的用餐时间用餐,提倡学生自带餐具,饭前先洗手,不购买未经加热的食品及生食菜肴,不把饭菜拿到餐厅外用餐。教育学生不暴饮暴食,不要边吃饭边谈笑,饭前饭后不做剧烈运动,饮前便后要洗手,不吃或少吃零食,不喝生水。同时加强灶房饮食卫生的管理和监督。

2、礼貌用餐,确保食堂餐厅卫生整洁。倡导“饮食是文化,请从窗口礼貌做起。”购买饭菜要在窗口自觉排队,必须统一使用学校卡,严禁在食堂使用现金进行消费,严禁进入窗口内售菜处买菜,严禁随意进入食堂厨房操作间。在餐厅用餐要注意用餐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3、珍惜粮食,噪浪费。要牢记“饮水要思源,吃饭要节俭。粒粒盘中餐,皆是辛苦换”的古训,倡议“节俭光荣,人见人赞;浪费可耻,谁闻谁恶”,珍惜粮食,不随意浪费粮食,用餐时不多盛饭,不乱倒饭菜。

4、协助学校,共同管理好食堂工作。每位学生要以主人翁的精神,协助监督学校食堂的卫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自觉抵制卫生及其他工作不规范的食堂,共同创造卫生健康的食堂用餐环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舞蹈培训学校培训管理制度精选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办法。

学员管理紧紧围绕实现职业培训目标来进行,从加强职业道德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和实践能力培养入手,使学员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的同时,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

1、学员管理工作包括学习管理、生活管理、考试管理等。重点是学习管理。

2、学员管理工作要从各班次学员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既要发挥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学员班委会的作用,引导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教务处作为学员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4、各专业班次均设班主任,具体负责班级的学习和其他各项活动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严格履行班主任职责。

5、各主体班次均建立学员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各班次要划分若干学习小组。各小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认真完成学校或班级交给的学习或其他各项任务。

1、学员到学校学习,要进行入学教育,明确入学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并制定相应的个人学习计划。

2、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坚持以理论学习为主,注重实践操作,认真搞好自学。

3、课堂纪律。

(1)学员上课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接打手机按规定扣分,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2)在教室上课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保持良好环境。

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二)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三)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以“浙江”冠名的需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按属地原则由举办者向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办者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应在原申办的二级(技师)培训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在杭省部属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他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举办职业培训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职业培训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四款)。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四)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四)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终止: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在终止情形出现后1个月内报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机构终止申请报告。

(二)终止方案。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有相应的教学资料,并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民办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民办培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培训学校校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其承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帐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的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民办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开展技能培训的其他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延续、终止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办培训学校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自有办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七)配备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

(八)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与所设置培训职业(工种)相适应的,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自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宾馆、饭店、歌舞厅、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场所。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

(一)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九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机构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审批的办学地办学。对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二年内在市级检查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原审批和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分教学点应当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使用办学许可证上标注的机构名称。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当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四比六。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招生广告、简章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向学员、社会募集资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同时废止。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