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夏发展的论文(案例18篇)

时间:2023-11-01 17:27:50 作者:影墨 2023年宁夏发展的论文(案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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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发展论文

2009年12月7日—1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自此,“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等,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近两年来,低碳,已经传向世界,传遍各地,“低碳经济”已然成为全球各国最大的共同话题。

“低碳经济”是最近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气候灾害性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随着温室效应的日益严重,全球气候的不稳定变化不断凸显,各国的经济停滞不前,甚至衰退,“低碳经济”一词更是渐渐深入人心。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能源安全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途径,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发展低碳经济实质上就是对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进行一场深刻的能源经济、能源技术和消费行为的低碳革命,是构建一种二氧化碳排放量最低限度的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与消费方式。它作为全球经济继工业革命和信息革命之后的又一次系统变革,也被视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的新动力源泉。

从一定意义上说,发展低碳经济,对低碳经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就是探索我国未来发展的可能性问题,就是破解能源资源和温室气体排放约束的世纪性难题。低碳经济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是绿色经济发展的理想模式。发展低碳经济无疑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巨大挑战,也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近期看,发展低碳经济,大力发展低碳产业、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不仅是建设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转变发展方式,确保能源安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根本途径。从长远看,发展低碳经济更是着眼全球新一轮发展机遇,实现我国现代化发展目标的重大战略任务。

总之,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的发展和未来,对世界的发展和未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面临诸多问题,诸多优势。发展低碳经济更是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对我国现有发展模式提出了重大挑战。首先,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我国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一个长期制约因素;其次,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之中,为了改善和提高13亿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我们正在开展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排放”肯定会有所增加;最后,总体技术水平落后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严重阻碍,我国目前能源生产和利用、工业生产等领域技术水平落后,技术开发能力和关键设备制造能力差,产业体系薄弱,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还要持续增长。发展低碳经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使我国面临开创新型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另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也为我国实现经济方式的根本转变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走低碳发展道路,是国内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突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瓶颈性约束,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有利于顺应世界经济社会变革的潮流,形成完善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打造我国未来的国际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推进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树立我国对全球环境事务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的良好形象。

是以节能降耗为抓手,推进低碳消费。继续制定全国及地区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大力推进低碳建筑、低碳交通等,倡导低碳消费,着力构建低碳型社会。三是发展清洁能源,构建低碳能源供应体系。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比重,着力提高优质能源在国家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发展户用沼气,为大中型生物质发电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燃料保障。四是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低碳技术创新。把先进低碳技术作为提升国家技术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列入国家和地区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科学研究。

发展低碳经济,也离不开各企业的支持配合。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企业认清方向自觉跟进,大力发展应用低碳技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集体行动”。只有更多企业改变目前的被动状态,自觉跟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时,中国向低碳经济转换才有现实的基础和未来的希望。

发展低碳经济,民众是主力军。施泰纳说过:“在二氧化碳的减排的过程中,普通民众拥有改变未来的力量。”低碳生活并不遥远,很多是可以从现在开始、一步一步做的,并不是一定要等到未来。例如,我们可以少开车、多坐公交车等,这些简简单单、点点滴滴的改进,都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发展低碳经济,不会对我们的生活方式造成太大改变,更不用我们做出什么大的牺牲,它只需我们采用气候友好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让我们去实践一个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生活方式,具体到我们平时的生活,就是要尽量坐公交车、换节能灯等,这样能在保证较高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减少能源的消费和碳的排放。也就是说,我们要注意消费行为,尽量较少地消费能源、较少地排放二氧化碳,并把它看成一种社会公德来提倡。低碳生活,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种态度,而不是能力,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并去实践低碳生活,注意节电、节油、节气,从点滴做起。发展低碳经济,公众力量不可低估,中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任何一个数字乘以13亿,都会是不可估量的。只要每一个人都能够注意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开始低碳生活,“低碳经济”就离我们不远,美好的生态环境便是指日可待。

相信,在世界各国的努力合作下,在各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在全民的积极配合下,低碳经济必将繁荣发展,我们的生活也会变得更加美丽,未来也将因低碳而更加长远美好。

宁夏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的优势分析论文

就目前情况来看,为实现肉牛规模养殖现状的优化改善,应积极转变养殖户理念,通过先进养殖技术的应用,采用适度规模,构建完善的整套肉牛养殖质量控制体系,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建立将市场作为主要导向的现代化肉牛养殖模式,大幅提升肉牛养殖经济效益。

宁夏烟草论文

采购计划管理是实现精益采购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以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分析了公司现有的采购计划管理模式以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在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绩效考评及采购计划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优化措施和解决方案,对精益采购的计划管理环节进行了初步探索。

2013年,国家局出台了《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对烟草行业的采购行为从采购范畴到采购计划,从采购实施到采购全过程监管,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4年,是烟草行业全面推行精益管理的开局之年,精益管理已成为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之行,成为企业能否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之举,其中,也对作为精益管理的重要一环——精益采购,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方向:烟草企业应以质量、价格、技术和服务为依据,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为切入点,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保障体系,实施科学决策和有效控制,着力推进精准预测、精准采购与精准供应。因此,精准预测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是企业开展采购工作流程的第一步,也是确保企业实现精益采购的关键一步。

1.采购计划管理组织运作模式。经过近年的实践与摸索,公司已基本建立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省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宏观战略及计划、省公司管委会审定省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业具体制度和实施方案、各级企业管办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落实细化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为流程核心,以《采购管理程序》为流程依据,以信息系统为流程载体的三大管控体系,确保了全省采购工作的有效运行。2.采购计划管理与过程管控。在计划管理方面,采购办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确定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实施采购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对确实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的项目,采购办及时组织调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评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在过程管控方面,采购办以全国烟草行业贯彻落实《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严格执行行业、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关键节点的控制,重点做好招标文件评审、拦标价格设置、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定标原则、评标过程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充分利用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环节关键节点的控制,严格把关,严格落实“上一个环节没有通过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程序的硬约束作用,确保董事会和管委会会议各项决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偏差、不走样。

1.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而言,技术改造起着相当关键的推动作用。以福建卷烟工业系统为例,十年来,公司投资项目量多面广,投资量大,先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信息化投资近百亿元,技术装备、基础设施、科技研发和信息化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因此,投资计划中的采购项目是公司年度采购计划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1.1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编制范围不同。根据《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要求,采购计划编制的范围为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所有采购项目,由各级公司的采购办进行编制汇总;投资计划编制的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整体改造、局部技改、生产设施、工艺设备、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动力设施、科学教育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烟叶仓储设施等)、信息化投资项目、多元化投资项目,不含建筑物的维护加固、设备的大修理等维护性工程及工器具、车辆、办公家具、计算机软硬件购置项目,由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进行编制汇总。

1.2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管理流程不同。投资项目管理流程为:投资项目按照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各级公司在每年9月份启动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省公司的生产制造中心、信息中心于10月份对新增项目中与生产相关的项目、信息化项目进行职能评审,投资管理处11月初汇总、初审各单位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董事会审议后于12月上报国家局。国家局于次年2-3月份下达投资计划,投资管理处根据国家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进行投资计划分解,经总经理办公会、管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下发投资计划。采购计划管理流程为:省公司于每年12月下发采购计划编制通知,各单位根据下一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于次年1月份报送采购计划,采购办汇总、初审全省采购计划,并由财务、审计、法规、监察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中评审后,经管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后下发采购计划通知,全省采购计划方可生效实施。

1.3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信息传递相对滞后。由于全省的投资与采购计划,在计划的编制起点、审批的权限、编制的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基层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部门间对投资计划调整的沟通相对滞后,信息化平台尚未实现两个系统的关联,使得投资计划与采购计划目前无法实现实时的对接,无法在第一时间将审批后投资计划的调整情况及时传递到采购计划编制部门进行更新分解。

2.尚未建立采购计划进度跟踪与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考评体系。采购绩效评估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和评估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和经济有效性目标实现程序的过程。我司采购计划实行按年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原则;在年度中期可对采购计划进行半年调整,对下半年度拟新增、采购金额拟变更、采购方式拟变更及拟取消的项目在总计划盘子中进行相应调整。虽然在采购实施方案的审定中对采购进度安排一并进行了评审,但对是否完成及是否按进度完成并未考核,尚未建立一套符合公司特性的采购计划进度跟踪与执行情况的考评体系,缺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时间上的约束及奖惩激励措施。某些项目,尤其是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部分子公司或承办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存在时间上的松散性和随意性,导致某一月份采购项目扎堆实施,某一月份采购项目零实施,或者到了年末才决定不予实施或结转至下年度实施,进度计划形同虚设,给采购办工作人员组织采购带来了不便,也为全省精益采购目标的实现和绩效的提升带来的阻碍。

3.采购计划管理信息化仍存在可提升空间。

3.1尚未建立采购绩效评估模块。对于采购计划执行环节的评估,最直接的标准便是采购计划执行的进度。目前省公司的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尚未建立绩效评估模块,未能直观、客观的来衡量各采购部门的采购目标是否达成,缺乏对子公司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的实时比较与观测。

3.2尚未建立采购计划趋势预测模块。采购预测是指企业在商品采购市场上调查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并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测算未来一定时期内商品或服务市场的供求及其变化趋势,从而为采购决策和制定采购计划提供科学的依据。通过信息化手段预测采购需求在公司的采购管理中尚属空白,若能借助信息化平台,对以往的采购信息进行整合,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发现市场供求变化和规律,对各子公司、各类采购的项目的需求趋势预测做到心中有数,将有助于提高采购计划编制的准确性,确保全省采购策略制定的合理性,从而提高采购计划编制精度,降低采购风险。

1.通过专案调整,实现采购计划与投资计划的有效对接。目前我司采购计划实行按年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原则,除个别零星应急调整的项目外,均在年度中期对全省的采购计划进行一次全盘的批量计划调整。在采购计划半年调整的现有模式上,针对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带来的采购计划的增减情况,可在每年的11月份将由各级公司的投资、采购部门将投资与采购计划先行对接,于次年2-3月份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进行一次采购计划的专案调整。由各级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与采购部门共同牵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采购年度计划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项目数,项目金额,调整理由等进行对接与核实,由下至上汇总,由省公司采购办向公司董事会统一申报专案调整计划;由各级公司采购部门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分解、录入与维护,加快企业内部信息流的高效流动,以此实现投资计划与采购计划的无缝对接。

2.通过绩效评估,建立采购计划考评体系。

2.1对采购计划考核标准进行界定。将采购计划执行率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合理设置审批环节。明确各节点业务办理和审批所需耗用的时间,测算出五种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从启动实施采购计划直至完成采购所有流程所需耗用的时间,以此作为采购计划进度考评的依据,促进各承办、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经公司董事会审定的采购项目执行计划,应于当年全部完成。对于招标采购项目执行情况以发布招标公告送为项目完成节点;对于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以商务文件发送至谈判对象为项目完成节点;对于已经完成招标所有程序但招标失败或流标的项目,视同完成。

2.2对采购计划进行进度分解。省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制定的采购进度计划完成采购的各环节工作,如无法按进度计划完成的需向采购办提交书面说明进行进度调整。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应注意:根据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的规模和数量,具体的技术规范与规格,使用性能要求,对每批货物、服务或工程从准备到交货或结算需要多长时间做出安排。

2.3将采购计划执行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于没有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完成计划实施也未进行进度调整的子公司或省公司相关部门(政策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可由省公司采购办通知企业管理处,企业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部门绩效进行考评。

3.通过优化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作业流程。

3.1实现与投资系统的及时对接。每年在国家局下达投资计划后,由省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拟建项目自主审批权限额度进行明细分解后,各级公司投资部门便可同时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维护,形成本年度准确的投资计划。通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关联,由项目实施部门在采购信息系统的计划管理模块上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新,实现针对投资计划变更带来的采购计划变更的线上专案调整。

3.2实现绩效考评。采购绩效指标体系包括采购计划完成及时率、采购周期、采购从启动实施采购计划直至完成采购所有流程所需耗用的时间等。通过上述数据在系统中的体现,建立子公司或部门的绩效评估体系,与采购实施过程关联,在系统中动态、持续的进行评价,正确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3.3实现采购需求趋势预测。采购计划是对未来计划期内采购管理活动所做的预见性的安排和部署,以确定从组织外部采购哪些产品和服务,以最好的满足企业内部的需求,而采购量与采购计划金额提供的是代表采购支出情况的数字预报。为了使这些预测的数据体现出最大价值,采购管理系统中应当建立一个趋势预测模块,建立采购需求趋势模型。以系统中存储的现有历史数据资料为基础,通过指数平滑法等定量的分析方法进行横向与纵向的对比,结合卷烟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宣传促销计划,反映采购需求,市场行情的变化,形成采购计划编制的初步依据,为企业的采购决策提供支持。

采购计划是在企业的战略目标框架之内提出的,应服务服从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只有趋于精准、科学、合理的采购预测与采购计划编制,才能从源头上推进采购实施的规范与高效,为实施精准采购、精准供应提供最基本的依据,杜绝采购中的各种资源的浪费,从而真正实现精益采购。

[1]孙丽.采购管理实操手册.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

[2]梁雪贤等.现代采购管理实务.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3]孙佩红,唐磊等.企业采购控制精细化管理全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4]李育蔚.采购人员标准化工作手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5]成毅.工厂采购精细化管理手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6]程淑丽.采购部业务关键点控制手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

[7]《烟草行业采购管理规定》.2013.

宁夏发展活性炭的探讨

提及活性炭,绝大多数人脑海中里都是闪过它黑乎乎的样子。活性炭的类型多种多样,按生产制造原材料可分成木制活性炭、原煤活性炭、果核类活性炭、石油焦活性炭等;按外型样子可分成粉末状活性炭、颗粒物活性炭和别的样子活性炭,如活性炭化学纤维、活性炭布、蜂巢状活性炭等。

尽管看见不值一提,但活性炭的功效可不可小觑。它是一种多孔结构化学物质,具备非常大的比表面积和极强的吸附性和催化反应特性,且安全系数高,另外也有耐腐蚀、耐高温、不溶解水和溶剂,易再生等优势,是一种绿色环保型吸附剂。因而,活性炭常被运用于化工厂、环境保护、食品工业、冶金工业等各行各业。

与众不同的吸附表面构造特点和表面有机化学特性使活性炭在废水处理层面显示信息出令人震惊的能力。在清洁废水源时,活性炭还可以吸附水里有机物、色调、异味、油、甲酸等;在解决有机化学化工废水时,活性炭凭着对水的有机物具备突显的吸附能力,能够对一些无法被降解的有机物更具备与众不同的除去实际效果,因此被用以制革厂污水、造纸工业染料废水、造纸废水处理以及他有机化学污水的解决中;在解决无机化工废水时,一些活性炭针对污水中无机重金属离子具备一定的挑选吸附能力;在生活用水及微环境污染水处理行业,活性炭也充分发挥着关键功效,能够高效率除去水里溶解度有机物和致癌物质突然变化物。

在环境污染预防行业,活性炭也是有一席之地。现阶段,在我国的煤碳点燃全过程中排污出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是关键的`空气污染物。改性材料后活性炭原材料的烟气脱硫、烟气脱硝解决效果非常的好,另外项目投资运作花费低,且便于再造运用。

由于活性炭能够吸附室内甲醛,因此被视作新房新汽车必需。可是大伙儿千万别过多封建迷信活性炭对室内甲醛的吸附功效。

缘故:

一是由于当今销售市场上的活性炭产品品质参差不齐;

三是由于活性炭非常容易吸附饱和状态,若是长期不解决,一样会导致吸附饱和状态的活性炭将室内甲醛再次释放出来到空气中。

因此在平时应用活性炭时,小范畴、小室内空间应用实际效果比较好,将活性炭关键置放在污染物头及其人常常主题活动的地区,例如衣橱、厨房橱柜、布艺沙发旁等部位。除此之外,也要留意当活性炭包应用一段时间后,应放到阴凉处曝晒一段时间,将有害物质排到户外。除此之外,要按时拆换,防止活性炭包丧失作用。

宁夏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的优势分析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东部、南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产业转移速度不断加快。咸宁应抓住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机遇期,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实现咸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咸宁经济承接产业转移区域经济对策。

随着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开发向中西部推进、港澳台投资北移“两大浪潮”的推动,“中部突起、辐射西部、呼应沿海、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态势日益明显,给地处中部核心部位的武汉市乃至整个湖北带来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咸宁正处在“两大浪潮”交汇的中心地带,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建设成为大武汉的卫星城市、现代化的工贸旅游城市和湘鄂赣接壤地区的中心城市;成为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人民生活比较富裕的鄂南经济强市。

一、明确咸宁市产业承接中的定位。

加快产业发展,确定咸宁在产业承接中的定位是:加强与长、珠、闽等三角洲对接与合作,努力把咸宁建设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桥头堡”、“首选地”和“示范区”;加速融入武汉城市经济圈,全力承接武汉产业转移。承接“两大转移”已产生了累累硕果:2008年咸宁累计完成招商引资项目2007个,引进资金169.2亿元,其中1亿元以上项目85个;新增外资企业65个,累计直接利用外资1.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0%;红牛饮料、洁丽雅纺织、今麦郎饮品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和企业落户咸宁。武钢森泰、武商、汉商、中百等均在咸宁落户,咸宁市有100多家单位与武汉20多所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合作关系。

二、如何做好产业承接。

1.建立良好的对接环境。环境是生产力、是竞争力。要抓好发展软环境建设,实现发展软环境的对接。从观念和体制对接为切入点,清除软环境制约,为产业转移扫除障碍;以配套设施对接为突破口,清除硬环境制约,为产业转移夯实基础;以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对接为主战场,强化载体功能,为产业转移搭建平台;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接为主攻点,形成产业集群,为产业转移互补配套;以人力资本对接为支撑点,提高富余劳动力就业率,为产业转移提供坚实的人力支持。

2.加快开放,在承接中对接,以优质项目改造升级传统产业。以对接武汉为重点,以改革为突破口,以产业发展为着力点,把鄂南建成发展高效清洁能源、生态医药、绿色食品加工、生态旅游的产业基地,麻棉纺织与印染承接基地,机电、冶金建材配套协作基地,森工板材和纸品生产基地,力争形成较强的产业承载力和产业聚集度。

3.进一步抓紧产业对接,要充分利用国家各项产业政策和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产业对接,借船出海,借水行舟,广借外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全面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包括市场对接、科技对接、交通对接、通信对接、金融对接、基础设施建设对接、人才交流、劳务市场对接等等,以有效推动“五个一体化”进程。

4.继续推进项目对接,并积极争取新的合作项目。项目是产业发展的载体,也是产业发展的根本。承接东部、南部产业的转移,最终要落实到抓项目上,要加强自身招商引资项目与东部、南部企业和产业的对接。包括抓好咸宁工业园区、武汉园外园、科技园区、中心商务区、商贸服务区、文化旅游休闲区、潘家湾码头建设等项目与城市圈城市的合作,抓好广东工业园建设与南方城市的合作;主动承接城市圈特别是武汉产业链的延伸,在汽车方向机、零配件及机电等机械制造产业中争取挂大靠强,当好配角。争取建成城市圈的冶金、化工等原料基地,医药卫材、涂附磨具产品的出口基地。

5.大力推进电子信息平台和重点项目库建设。积极融入城市圈招商引资平台,开展项目对外推介和网上招商,参与城市圈组织的联合招商,大力推进园区整体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以商招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咸宁投资兴业,落户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借助武汉会展平台,充分展示咸宁名优特新产品,积极推介咸宁品牌。

6.依托武汉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实力,积极推进科技产权交易,主动吸引科技成果来试验转化,建立产业化基地,促进咸宁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新型工业化的快速推进,“争取使咸宁的.苎麻纺织生产成为全国乃至世界最有竞争力的生产基地”,把咸宁打造成中国苎麻纺织名城。

7.加强旅游产业的合作。要和城市圈各城市创新思路,多方联动,构筑统一、开放的旅游市场,形成资源共享、客源互动、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咸宁要以生态休闲旅游为主题,抓好九宫山、陆水湖、赤壁、温泉四大景区建设,打造旅游精品,发展特色旅游,包括观光农业和乡村游、山水生态游、民俗文化游;开发地热水,建好温泉谷,依托大武汉,扮靓“后花园”。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先导,秉承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科学发展理念,建设武汉城市圈中最具特色的生态宜居之城,把咸宁建成武汉城市圈的“生态大花园”。

8.加快推进咸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认真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咸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一个长期的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大力发展桂花系列、名优茶叶、雷竹笋、水产品、蔬菜等农副特色产业,努力建设成为武汉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丰富武汉市民的“菜篮子”。要大力调优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咸宁新农村。以产业转移来促进咸宁新农村建设,以新农村建设来吸引产业向咸宁转移。

可以预期,随着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咸宁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将越来越强,咸宁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快,咸宁将成为城市圈中最具活力的板块之一。

参考文献:。

[1]徐忠爱:《泛珠三角区域产业梯度转移研究》,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6(3)。

可持续发展论文

建筑经济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方面有着极大的价值。但是同时建筑行业的发展又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影响到我国建筑行业以及建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建筑行业以及建筑企业必须从可持续发展出发,在发展建筑经济的同时也要确保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就是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经济建设,有效解决资源消耗过度,环境严重污染等一系列的问题,推动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壮大,并为其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绿色建筑的含义是在建筑的整个使用期限当中,最大化的减少甚至是避免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有效节约各项自然资源和能源,注重建筑设备以及技术的创新改革,倡导环保绿色的技术和设备应用,进一步优化人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改善以及提升整体生活质量,最大化的降低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减少相关资源的耗费,从整体上提高建筑品质,有效落实绿色建筑的建设标准。总而言之,在我国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过程中,绿色建筑可以全面达成以上目标,并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绿色建筑经济则可以称之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创新理念,倡导在推动建筑行业以及建筑项目的发展过程中做到绿色环保,使得人们拥有良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避免大量的资源和能源的耗费。以全面发展和推动绿色建筑建设为核心的建筑经济,就可以被称之为绿色建筑经济,而这样的经济类型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而且需要在实际发展当中提出相应的策略。

绿色建筑经济是我国建筑行业在今后发展当中必须要坚持以及落实的创新理念,而在实际的建设以及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恰当采用绿色环保技术。绿色建筑的建设以及建筑经济的发展不会增加建筑的经济压力,也没有运用十分昂贵的技术以及材料,反而是要恰当选用绿色环保的适用性技术,有效减少能源消耗。适用性强的成熟技术如屋顶绿化、自然通风等都可以在发展绿色建筑经济当中使用,进而达成节能环保的目标。第二,评测建筑的全寿命周期。绿色建筑的建设不仅仅要在设计以及建设方面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需要重视绿色建筑在实际运营当中节能环保的情况以及建筑寿命终结之后能否进行循环利用等。第三,创设环保健康的建筑环境。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要为人们的工作、生活居住等创造健康环保以及富有生机活力的环境,这样生产以及创新的潜能也能够得到挖掘,为绿色建筑经济的长远发展奠定有力根基。第四,加强可再生资源应用。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从根本上意识到可再生资源的重要性,并将其应用到建筑发展的各个环节,保障节能减排以及绿色环保的实现。

(一)政府加大引导培育。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但是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还没有完全进入到成熟时期,也没有形成较为完善,健全的市场体系和机制,也就是存在一定的市场缺陷。在整个社会经济的大市场当中,绿色建筑市场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自然而然的会存在一定的市场缺陷,也就是直接受到市场失灵的影响,不能够全面反映出环境以及社会价值。建筑企业是建筑行业发展的一个元素,进行自主经营,并且自负盈亏,无论是开展何种形式的经济活动,其目的在于实现利益最大化,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强调效益最佳。但是绿色建筑市场的发展以及绿色建筑经济的进步都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问题,而如果单纯的从环境保护的活动层面看,不会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这就使得企业不能够在环保活动的实施当中拥有巨大的内驱动力。针对这样的问题,政府必须要及时给出干预措施来弥补市场缺陷,例如政府可以加大对绿色建筑开发商的经济补贴。政府在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当中,政府承担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也就是要选用恰当的方法来引导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政府必须要履行环境监督的职能,积极的培育绿色建筑经济市场。

(二)有效加强市场宣传。

国家之所以要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建设,大力发展拥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绿色建筑经济,其目的在于更好的服务于广大消费者,全面提高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使得消费者能够有意识地使用绿色建筑,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意识,也使得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拥有持久动力支撑,起到对绿色经济支持和推动的作用。对此,要让绿色建筑经济拥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必须要从根本上加强对市场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积极采用多元化的措施来进行市场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使得消费者能够在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当中深入了解绿色建筑的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的价值,能够高度的认可绿色建筑,真正意识到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是国家战略大计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关系到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并因此能够积极主动的投入到绿色建筑经济的宣传当中,扩大绿色建筑的影响力。一方面,政府以及行业组织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市场宣传责任,做好市场引导的相关工作,使得广大建筑企业能够加大绿色建筑的建设,投身于绿色建筑经济的发展,并为其作出突出贡献。另一方面,社会媒体也要承担市场宣传责任,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绿色建筑经济的持续性发展离不开绿色技术的应用,更是需要将绿色技术进行不断的更新换代,更好的满足时代以及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使得绿色建筑的建设发展以及循环利用都能够落实节能减排的根本性目的,也为我国绿色建筑经济长足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基础保障。拥有持续发展动力的绿色建筑经济需要在节能减排方面拥有较大的优势,节约的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材料、能源等多个方面,也就是要实现多种资源节约的目标,那么要确保多个目标的实现就要求相关的科研机构以及企业意识到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并且在技术创新方面加大力度和投入程度,加快新的绿色技术的创新和研发速度,并尽快将相应的技术成果进行转化,能够快速在市场上进行实践推广和应用。同时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技术的规范,也就是将研发的新技术和产品纳入到标准规范范围当中,并形成完善化和综合性的标准体系,做到资源的节约以及环境的有效保护。例如,在对绿色建筑的材料进行技术研发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绿色材料方面,保障这些材料有着较高的利用率、回收率,不会对环境造成较大的负担,并且能够实现有效降解。

(四)建立健全强制立法。

当前对于我国绿色建筑标准的调研和分析能够发现,相关建设标准尚处在推荐阶段,在落实当中的难度较大,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用强制立法的方法,使得绿色建筑经济的运作和长远的发展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范,并对绿色经济市场的竞争进行约束,构建良性竞争机制。首先,强制性的条文立法需要选准重点实施对象,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示范区和示范建筑,首先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安置工程的建设着手,逐步构建起绿色建筑强大的影响力,为绿色建筑的建设树立良好的榜样。在示范工程建设水平不断增强的过程中,可以由点到面地进行拓展,进而使得绿色建筑全国范围内的普及,也让绿色建筑经济的持续性发展目的能够循序渐进的实现。其次,强制立法当中需要在规定当中逐步提升绿色建筑达标比例。由于绿色建筑市场的更新换代较快,在强制法律条文的年限设计方面不能过长,可以采用定期修订的方式,做到法律制度的及时更新,满足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最后,强制性的推广绿色建筑的相关适用性技术。适合于地区绿色建筑建设的各项技术以及材料都可以选用强制立法的方法进行推广。同时也需要加大在技术以及材料方面的审查工作,增强绿色建筑的技术内涵,使得绿色建筑经济能够不断的发展和壮大起来。

(五)全面完善政策体系。

从全国范围上看,当前我国的绿色建筑经济发展水平还有着极大的提升空间,可以说正处在基础发展的时期,而这一时期由于发展的时间较短,相关的经验较为缺乏,使得政策体系也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例如,有关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政策提出以及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实践应用的价值还有待继续考量和修正;在相关的政策规定当中没有涉及到有关于经济激励策略的问题,使得建筑企业的绿色建筑积极性得不到激发。上面提及到的由于政策体系不完善而形成的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绿色建筑经济长远的发展,造成了政策障碍问题。对此,我国必须积极完善和推进政策体系的建设工作,而且在政策体系构建当中必须要从国情出发,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要积极建设相关的评价标准以及推广机制来保障绿色建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样不仅仅能够节约了各种建筑资源,还使得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政策的建设必须要兼顾激励性和强制性,最终形成一整套带有中国特色和符合国情的政策建设方案。

随着建筑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整体的建筑产业结构优化程度也在逐步增强,随着可持续发展动力的绿色建筑经济发展成为必然趋势以及发展方向,能够满足国家建设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要想进一步推进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通过政府加大引导培育,有效加强市场宣传,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强制立法,从全面完善政策体系等策略实施着手,增强绿色建筑的生机活力,为我国绿色建筑经济的长远和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石。

[3]李维良.建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4(8):8-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奶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奶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养殖,生鲜牛奶生产、销售、收购、加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牛奶。

本条例所称奶牛养殖者,是指饲养奶牛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户。

本条例所称奶站,是指为奶牛养殖者提供机械化挤奶服务或者定点收购生鲜牛奶的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产业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轻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奶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奶牛养殖者、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制定奶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奶产业区域布局,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奶牛养殖。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奶牛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推广科学饲养技术,提高原料奶质量,统筹规划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改善奶牛养殖的条件。

第八条奶牛养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饲养场所或者圈舍;。

(二)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同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卫生防疫条件;。

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还应当具备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繁育、卫生以及防疫检疫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奶牛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奶牛繁育系谱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良种奶牛进行系谱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畜牧技术推广部门、奶业协会对良种奶牛进行系谱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奶牛良种繁育和推广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奶牛群体改良计划,指导奶牛养殖者采用优良品种,提高奶牛遗传品质和奶牛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奶牛良种繁育应当使用合格的冻精、胚胎。未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冷冻精液和胚胎。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奶牛实施免疫接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奶牛疫情进行动态监测。

奶牛养殖者发现患有传染性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对辖区内的种用、乳用奶牛进行疫病检疫普查;经检疫符合健康条件的奶牛,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奶牛健康证明》;检疫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确诊为结核病或者布鲁氏杆菌病的阳性病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奶牛养殖者对结核病或者布鲁氏杆菌病的阳性病牛进行扑杀、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五条销售奶牛,销售者应当出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从国外、区外引进奶牛应当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禁止从疫区引进奶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奶牛养殖无公害产地认证,推进保障牛奶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

鼓励奶牛养殖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和扶持奶牛养殖者参加奶牛保险,对参加保险的奶牛养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一定的保费补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奶源基地奶牛标准化饲养、疫病防控、饲草种植、青贮饲草(料)收贮、加工利用以及先进实用设备、技术的.研究推广和支持,加强对奶牛养殖者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生鲜牛奶的生产、销售、收购和加工。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鲜牛奶生产标准化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质量安全体系和标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鼓励乳品加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奶业协会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开发优质乳制品。

第二十一条奶牛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二条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站应当依法建立并保存奶牛养殖档案和牛奶生产档案。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建立奶站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奶站以及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奶站,不得收购或者销售生鲜牛奶,企业不得收购其销售的生鲜牛奶。

第二十四条建立奶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房舍;。

(二)有相应的制冷、冷藏、保鲜设备和不锈钢贮存罐;。

(三)有符合规定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四)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

(六)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机械化奶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有不低于二百平方米的固定房舍和机械挤奶设备。

第二十五条乳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工厂房(车间)的选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与生产的产品和工艺相适应的加工、卫生、包装和检测设备;。

(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

(四)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生鲜牛奶直接进入消费市场销售。

第二十七条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和收购生鲜牛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禁止销售或者收购下列生鲜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未经检疫奶牛产的奶;。

(二)产犊7日内的牛初乳,但以牛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品加工的除外;。

(五)使用抗生素类药物的奶牛在用药期间或者停药后5日内产的奶;。

(六)发生一、二类传染病的疫区,在封锁时期产的奶;。

(七)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奶。

第二十八条以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品加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可以收购牛初乳。

第二十九条收购、生产或者销售生鲜牛奶和乳制品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购、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

(二)掺杂使假;。

(三)压等压价或者使用虚假、不合格的测定仪,降低牛奶等级标准的;。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少两;。

(五)使用有毒有害容器。

第三十条乳品加工企业生产奶粉、液态奶等乳制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原料种类。

第三十一条奶牛养殖者与奶站、乳品加工企业购销生鲜牛奶应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购销数量;。

(三)收购标准;。

(四)计价标准;。

(五)结算方式;。

(六)运输方式;。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奶牛养殖者的技术和资金扶持力度,产奶的奶牛纳入良种政府补贴范围,对养殖优质后备母牛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三十三条从事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生鲜牛奶生产、销售、收购等环节的安全监测,定期进行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查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鲜牛奶生产、销售、收购等环节的安全监测进行抽查;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本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在同一抽检期内对同一批次生鲜牛奶不得重复抽检。

第三十五条奶牛养殖者、奶站、乳品加工企业对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查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因检测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奶站、乳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或者委托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销售或者收购的生鲜牛奶进行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生鲜牛奶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收购的生鲜牛奶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有关的奶牛养殖档案、生鲜牛奶生产销售记录和其他资料;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牛奶或者使用不合格容器生产、销售、收购生鲜牛奶的,可以查封、扣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鲜牛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奶牛繁育系谱档案、奶牛养殖档案、牛奶生产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奶站,收购或者销售生鲜牛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已收购的生鲜牛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收购,对违法销售的生鲜牛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对销售者和收购者分别处以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九条(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权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有第二十九条(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有毒有害容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执法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宁夏绿色产业发展报告范文

1.加快高端精品枸杞培育发展。以品种创新和产品创新为突破口,充分挖掘西夏区富硒枸杞的药用、食用、保健美容价值以及独特的品牌和文化价值,通过规模化、一体化经营和高端市场的开拓,实现绿色高端精品枸杞的高附加值、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3.强力推进枸杞产业转型升级。在镇北堡镇团结村打造2000亩枸杞产业田园综合体,把枸杞产业发展与美丽乡村建设、生态观光、现代农业、休闲养生相结合。通过建设枸杞产业观赏、采摘、品尝和深加工为一体的田园社区、特色小镇和乡村综合发展模式,形成以旅游为先导、产业为核心、文化为灵魂、体验为价值枸杞产业田园综合体。

4.加强宣传推介扩大市场。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具备实力企业、合作社(协会)等经营主体主动走出去,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林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品鉴会,在全国一二三线城市和重点销售区域设立优质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或直销窗口,拓展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通过组织活动,将外省区经销商、代理商及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请进来,体验当地林产业风土、民俗饮食与产业文化,促进经销商、消费者与林果生产者的融合对接,合力提升产业品牌影响力。

五、今后重点工作。

加强枸杞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规范病虫害防治、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设备,鼓励企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行“水肥一体化”管理模式,积极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逐步完善枸杞产业绿色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相关推行机制,用现代化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枸杞产业。

要通过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林业科技培训等多种有效举措,不断加快枸杞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推广枸杞产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行枸杞产区优质品种示范、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管理、枸杞病虫害“五步法”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树体整形修剪、设施制干等技术,推进枸杞果品统一包装、无公害、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加大对枸杞产品品牌培育和保护力度,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带动、协会组织、大户参与、科技引领、服务跟进、协调发展的枸杞产业发展模式。

在枸杞精深加工上下功夫,充分利用西夏区枸杞企业、合作社、农场等加工企业现有的技术优势,在枸杞芽茶,红枸杞、黑果枸杞、八宝茶等宁夏特色系列产品上,积极探索枸杞精深加工的道路,为西夏区枸杞精深加工企业规模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充分发挥西夏区紧邻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和“大学城”的优势,建立产研结合体,积极进行新技术研用,新品种推广,为西夏区枸杞产业健康发展更好的服务。

对照枸杞产业标准化基地的建设要求,以实施新建成的枸杞标准化建设基地为重点,大力推进枸杞区域化发展,加强枸杞良种化栽培、水肥标准化管理、病虫害规范化防治,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装备,严格按照枸杞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化操作规程,示范引领周边枸杞产业推进标准化管理,提升产量、质量和效益。

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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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烟草论文

:烟草行业是我国的垄断行业之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烟草行业的发展,但是烟草的行业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烟草企业更快速、稳定的发展。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目前烟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烟草企业的创新管理提出战略措施。以期能够实现烟草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创新管理。

:烟草企业;企业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烟草企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烟草企业是国家垄断企业,但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这导致烟草企业在管理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制约了烟草企业的发展。因此研究我国烟草企业管理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理念落后

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一直是比较好的,但是在其管理中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我国烟草企业更好的发展。在烟草企业的管理中,首要的问题就是管理理念落后。大部分的烟草企业中的管理因循守旧,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潮流。导致烟草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了缺乏执行力、企业内部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等等。烟草企业的管理理念较为落后,导致烟草企业错失了许多发展良机,不能有效抓住市场机遇,制约了烟草企业的发展。

(二)管理缺乏监督机制

烟草企业是我国的垄断行业,也是国有企业,在贯彻落实好行业上级决策部署前提下,企业容易忽略自身的情况,很多时候没有主动思考自身实际,没有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导致烟草企业的某些管理流程都处于应付状态,没有落到实处,也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管理缺乏有效性就是因为烟草企业的管理缺乏监督机制。无效的管理就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影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制约了烟草企业的发展。

(三)烟草企业管理的竞争定位不准确

烟草企业是国有企业,会导致烟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对企业的发展、行业的竞争作出准确的判断。市场定位不准确就会导致烟草企业在烟草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以及市场竞争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和阻碍,更不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作出有效的计划,在发展过程中就会缺乏动力。

(四)烟草企业管理中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和措施

市场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烟草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只有制定出正确的应对方案,才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健康发展。但是,我国的烟草企业具有特殊的地位,是垄断企业,再加上国家和地方的因素,已经形成垄断的管理模式,这就导致企业的管理缺乏创新性。再有就是,有一些烟草企业认识到了竞争的激烈,但是在管理改革中过于激进。而且缺乏创新性,导致企业仍然缺乏竞争力。

烟草企业的管理涉及了烟草的整个发展。为了保证烟草企业的快速发展,就需要创新管理策略。

(一)转变管理理念,积极创新管理

思想指导行为,要创新管理,首先要创新管理理念。只有将管理创新提至与经营、效益同等的战略高度,才能真正使企业管理活动与业务经营相得益彰,更好地保障和促进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首先,烟草企业的管理高层要具有创新意识,认识到创新管理的重要性,要紧跟时代的潮流,及时做好管理的创新;其次就是企业的中层管理要切实落实好高层管理者的管理战略,对于一些存在问题的管理理念,要及时提出建议,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再次就是要加大先进人才的引进,不断的给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管理;最后就是要提高烟草企业一线员工的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企业一线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创新性,能够更好的将企业的创新管理进行落实。

(二)提高对员工的激励,更好的落实管理创新

烟草企业的发展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烟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不仅仅要以盈利为目的,还要以服务社会、服务国家为目的,更好的发挥社会职能。为了能够将创新管理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从而能够激励烟草企业的员工共同参与,共同落实创新管理。

(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要保证烟草企业管理的有效性,监管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烟草企业的各个管理环节实施监督,才能够保证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效。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监管,还能够保证员工工作的认真,杜绝散漫慵懒。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有利于烟草企业把握好市场的发展方向,制定出正确的发展策略,保证烟草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

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烟草企业也应该加大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将信息化技术应用于企业的管理中,实现管理事务的电子化平台运转,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从而能够提高企业管理的有效性。信息化的管理能够保证烟草企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烟草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竞争与挑战。为了能够保证烟草企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解决烟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管理进行创新。烟草企业虽然是国有企业,属于垄断行业,但是在管理中也存在管理理念落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竞争的定位不准确以及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与措施。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管理创新,创新管理理念、提高对员工的激励,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充分的运用信息话技术。只有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才能够保证烟草企业的健康发展。

[4]吕俊杰.烟草企业的企业管理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24):27.

宁夏绿色产业发展报告范文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不能靠某个部门、企业或个人单打独斗。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专班成员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出台了用地、用水、科技、人才、环保等一系列利好政策,“厚植”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土壤”。

去年以来,宁夏一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亿元支撑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各环节,并加强绿色食品产业金融支持和创新服务,各银行机构共向绿色食品企业发放贷款亿元,为全区249家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办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累计保障金额亿元;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绿色食品产业人才培训工作,累计培训各类管理人员680人,扩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为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注入活力。

石嘴山市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绿色农产品科技园区,是一家专门从事古法酿造食醋、酱油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岳秀玲告诉记者,去年一年,企业不但享受了150万元贴息贷款用于打造“田园醋文化观光园”,还从农牧、人社等部门共获取近百万元奖补资金。

作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实施梯次培育,以重点项目为抓手,壮大加工主体,推动构建全产业链,推进农产品加工向产地下沉。目前已改造提升农业产业园区、聚集区10个,创建国家级产业强镇4个、产业集群1个,支持建设利通区、贺兰县、中宁县3个产业加工强县,还将伊利乳业、塞尚乳业、厚生记等26家绿色食品企业列入自治区“三个100”项目库,给予项目贴息资金支持1185万元。

宁夏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车间。(受访者供图)。

而作为成员单位之一,自治区工业与信息化厅两年来合计拨付亿元支持产业发展。其中,为永宁县、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宁县、固原开发区等17个农业大县、重点开发区安排综合奖补资金亿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对绿色食品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将重点项目遴选总投资要求由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并对重点项目进行月跟踪、月监测,累计为40个食品加工项目给予贷款贴息4131万元;还每月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14家企业纳入自治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

与此同时,对于工业经济稳增长的绿色食品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行业标杆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企业、积极拓展市场份额企业等,政府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激励措施,激发绿色食品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品牌决定市场。当前,宁夏大力实施全区农业品牌提升行动,已巩固提升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3个,做优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品牌10个,培育绿色食品、名特优新产品品牌50个,申报各类绿色食品207个,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10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宁”字号绿色食品的享誉度,但产品走出去、产业扩容增量依然被“叫不响”所制约。尤其对于许多刚起步的、处于上升期的中小微企业,“酒香”也怕“巷子深”。

记者走访多家绿色食品企业发现,人才短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宁”字号绿色食品的品牌竞争力,不少企业表示“求贤若渴”。岳秀玲说,当前企业扩规模、增产能表面上受制于品牌弱、市场小,而实际上缺人才尤其是营销人才是主因。作为一个刚从家庭式小作坊迈入“产学研”融合发展的小微企业,即使新研发的“枸杞醋”经熟人引荐走出国门受到好评,但依然没走出“熟人圈”。

石嘴山市田园食品有限公司酿醋车间。(受访者供图)。

据岳秀玲介绍,公司共有20名员工,从事工种以生产为主,其中大专以上学历8个,其余均为就地就近吸纳的失地农民。“小企业难就难在人才招留上,我是技术出身,管理、宣传上人才急缺。”

数据显示,当前宁夏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面临高端和实用人才“双缺”,培养和留住人才“两难”,从业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仅占12%。即使是一些“专精特新”企业,也难以摆脱“人才短缺”的困扰。

针对引才、育才,做大做强市场品牌,部分受访人士认为,应坚持“引育并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通过挂职兼职、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方式,柔性引进一批学术水平高、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加大绿色食品专业技术实用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实用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建设一支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绿色食品业实用技能人才队伍。

与此同时,岳秀玲等业内人士还呼吁,设立专项资金为企业定制经营管理人才、高技术人才培训,充分利用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平台,大力宣传推介“宁”字号绿色食品产业和深加工企业,为企业产品走出去、资金技术引进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宁夏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谭勇还建议创办细化市场营销专业,一方面可按照枸杞、乳制品等优势特色产品进行细分,另一方面组织学生到标杆企业营销岗位实训至少半年,定岗实习、学以致用,真正让“宁”字号绿色食品“叫得响”“出得去”“卖得好”。(完)。

宁夏葡萄酒产业发展的回顾与思考

“八五”期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体育改革的逐步深入,体育产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体育产业化为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和强劲的活力。回顾“八五”期间体育产业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头两年,为起步探索阶段;第二阶段就是后三年,为快步突破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后,国家体委提出了体育社会化的方针。1990年10月国家体委在湖南省常德市召开全国体育计划财务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开阔思路,更新观念,扩大财路,逐步实现体育经费结构多元化。”会议还提出体育场馆要在“以体为主,多种经营”方针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加速从行政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过渡。

“八五”期间的头两年,体育战线的经营创收工作,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至1992年全国体委系统体育经营创收总值达到16亿元。在“八五”的头两年,一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体育经营创收收入占整个体育事业经费支出的比例能达到10%―30%,上海市超过了50%。全国体育场馆中出现了创收1000万元的大户。

但是,在这两年中发展体育产业,还是遵循一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改革思路,甚至还没有摆脱和突破“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剂为辅”的传统理论和观念的束缚。因此,体育产业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对体育产业的认识,特别是在体育产业化的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出现突破性的进展。发展体育产业仅只被认为是改变经费来源结构,弥补事业经济不足的一种手段。因此,体育产业活动大多仍然运用“经营创收”的简单模式,停留在“体育搭台,经贸唱戏”的阶段。

1993年4月全国体委主任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印发了国家体委《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提出了体育事业要面向市场、走向市场、以产业化为方向的要求。

1993年6月国家体委在南京召开全国体育产业工作会议。由这两次会议为始到1995年的3年中,体育产业的发展加快了步伐,进入了突破性阶段。归纳起来表现在四个方面:认识上的突破;理论上的突破;体制上的突破;实践上的突破。

认识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在各级体委领导和广大体育工作者、体育产业工作者深刻地认识到体育产业在发展体育事业和建设中国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战略意义和价值所在。

认识上的突破还表现在各级体委领导对体育产业工作领导力度的加大。

理论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国家体委在1995年全国体委主任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本体推进,全面发展”的方针,较之过去“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提法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对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思想和目的,现在的提法是“面向市场,适应市场,走向市场”,形成“具有自我造血功能、自我发展活力的新机制”,较之过去的“加强体育经济管理,实现体育经费结构多元化,弥补体育事业经费不足”的提法,有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本质内涵的突破;对体育产业的分类,过去争论不休,现在明确下来,体育产业分主体产业、相关产业、体办产业三大类,从而在理论指导实践的操作上有了遵循。

1995年6月,国家体委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并发布了《体育产业发展纲要》。《纲要》明确了现阶段至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要求和对策措施。《纲要》的制订,首次较为全面完整地形成了指导体育产业发展的理论体系。

体制上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体育产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199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发布,10月1日开始实施。《体育法》授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使体育产业管理职权。

1994年8月,国家体委设立产业办公室作为体育产业管理的职能部门。

本着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理顺关系、完善机制的原则,国家体委成立了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体育基金筹集中心,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等,这对体育主要产业:彩票业、体育用品业的发展,及促进和筹集社会赞助资金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无疑是个大大的加强。

三年多来,以足球改革为突破口,运动项目的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较大步伐。41个全国单项体育协会、56个运动项目转入实体化管理。一些省市从本地实际出发也迈出了协会实体化的步伐。继足球实行俱乐部赛制后,篮球、排球、乒乓球也实行或准备实行俱乐部赛制。协会实体化和俱乐部赛制是产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突破。

实践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体育产业发展开始出现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产业运作的'主体化:过去体委是“搭台配角”,现在是经营的主体;二是产业市场的本体化:过去是“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现在是“本体推进,全面发展”;三是产业结构的立体化:过去是简单的“创收增资”模式,现在是在全方位、多层面展开;四是产业效益的规模化:过去是收入少、效益低,现在效益有了大幅增加。

――1994―1995年度,国家体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和发行10亿元体育彩票,收益金达3亿元,大部分用在了两年内举办的12项国际和国内大型赛事。96―还要发行12个亿。体育彩票发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日臻完善,体育彩票市场已经形成。体育彩票产业已经成为体育的支柱性产业。

――1994―1995年足球俱乐部赛制的运行,把足球业推向了市场,大大地激励了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在提高足球运动水平的同时,积累雄厚的发展资金。中国足协还大胆开辟竞赛市场,经营国内外大赛。1995年5―8月100天内举办了12场商业性国内外赛事。举办经费超过4000万元,都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开发、利用国家无形资产的巨大资源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益。第二十六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名称和标志及相关的名誉特许权的广告赞助,截止到1995年年底签约金额已达1000万元。

――福建省体委大胆引进外资,搞好综合开发,壮大体育产业。三年引进十个外资项目,合同额达30亿元。

――1995年在天津举办的全国体育用品博览会规模空前,交易额近10亿元人民币,使中国体育用品市场大大迈上一个新台阶。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成立后,在1994―1995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抓集资活动,抓基金增值,通过明星效应,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大力为体育事业筹集资金,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1990年国家体委系统经营实体67个,1995年增至190个,其中100多个是1993―1995年期间注册登记的。委直属一级企业的利润总额1990年1308万元,1995年3825万元,增长192%;资产总值1990年13,683万元,1995年32,533万元,增长137%;营业收入额1990年9072万元,1995年40145万元,增长342.5%。

――长春市体委与有关企业组建长春北方五环实业有限股份公司,以体育产业开发作为经营方向,以股份制形式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城市体育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有力地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宁夏发展心得体会

宁夏是我国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地处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的交汇处,资源欠缺,历史上饱受战乱和自然灾害的折磨。但在党的领导下,宁夏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果,经济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及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均有了长足的进步。本文将从宁夏发展的历程、成就、不足以及发展路线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进一步把宁夏的发展探究透彻。

二、历程和成就。

宁夏的发展历程可谓漫长而艰辛。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艰苦岁月,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下的苦难时期,到改革开放后的积极探索阶段,再到进入21世纪后的快速发展阶段,宁夏实现了由经济落后、人口贫困、社会落后到逐步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跨越。近年来,宁夏经济一直保持着稳步增长的势头,2019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6932亿元,远超过改革开放前的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提升。同时,宁夏还大力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建设,为民生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问题和不足。

宁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宁夏地处西部内陆地区,自然环境恶劣,资源匮乏,这限制了宁夏的发展。其次,宁夏经济仍以传统产业为主,工业结构和产业链条仍有待升级优化,与全国较先进的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此外,宁夏在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对城乡发展不够平衡,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也面临许多困难。

要进一步加强宁夏的发展,必须有清晰的发展路径。作为一片资源匮乏的地区,要以资源补偿、科技兴农等方式发展农业,并积极推动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进一步发展工业时要重视研发和创新,加强技术升级,努力实现由传统产业向高技术产业链转型。同时释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民生领域的建设,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有力地推动了宁夏的发展。

五、总结。

宁夏发展之路的艰辛曲折,鲜明地说明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基于实际情况制定长期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宁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令人望尘莫及,但也必须高度关注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寻求解决之道。未来,宁夏将在内外环境双重压力,尤其是全球疫情的不确定因素、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等外部影响下,继续致力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民幸福和谐生活。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枸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枸杞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绿色发展、产业规范、质量监管、品牌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枸杞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枸杞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的管理工作。

农牧、国土、环保、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枸杞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枸杞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为枸杞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规划与扶持。

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

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枸杞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枸杞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与推广,关键技术创新,产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质量监测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枸杞文化宣传等。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强枸杞种植基地、产业园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通过自治区级鉴定的枸杞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对购买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设备的企业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补贴。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枸杞生产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枸杞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枸杞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饮料、生物制药、养生保健、化妆制品等枸杞精深加工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枸杞种植、加工、研发、鉴定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给予枸杞产业项目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枸杞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增强发展能力。

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参加种植保险,保险费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承包开发适宜枸杞生长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枸杞,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林权,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枸杞产业文化发展,加强对枸杞传统加工工艺、枸杞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整理、传播枸杞文化,推进枸杞文化与枸杞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三章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枸杞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枸杞种植集中的区域,可以划定保护范围,实行产地保护。

经划定的枸杞产地应当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禁止侵占或者损坏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

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禁止向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或者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周边三公里内新建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污染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迁。

第十七条征收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实行占补平衡,稳定枸杞种植面积。

中宁县是宁夏枸杞的核心产区,对核心产区枸杞种植面积实行保护。

第四章质量监管。

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农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枸杞种植的技术指导和对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广使用高效有机肥,植物源、微生物源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枸杞种植企业和个人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第二十条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枸杞种苗生产、运输和使用的管理,规范枸杞优良品种的繁育、示范和推广。

枸杞种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和苗木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

第二十一条企业和个人在枸杞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第二十二条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枸杞及枸杞制品标准组织生产。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枸杞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枸杞做原料,不得伪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记录、生产记录和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二十四条枸杞的制干、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五条预包装枸杞产品、散装枸杞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品信息、防伪查询技术。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枸杞质量标准体系。

枸杞及其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

枸杞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枸杞种植信息登记备案制度,进货查验、出厂检验、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并对各项登记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枸杞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在线监控网络,实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枸杞及其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宁夏枸杞及其产品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提供资讯服务。

第五章品牌保护。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加强枸杞品牌建设和保护,以品牌带动枸杞产业的发展。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枸杞可以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宁夏枸杞核心产区种植的枸杞可以申请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其他产区种植的枸杞应当注明产区名称。

申请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证明商标注册人中宁县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一条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中宁枸杞”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其种植、生产的枸杞及其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应当注明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标识。

第三十二条获准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确定的'枸杞及其产品使用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改变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等。

第三十三条枸杞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和个人专营或者连锁经营宁夏枸杞和“中宁枸杞”,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拓展市场空间。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面向国际市场的枸杞种植、生产加工基地,扩大枸杞对外销售渠道。

鼓励企业和个人推行种植、加工、营销、文化旅游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经营,扩大宁夏枸杞和“中宁枸杞”品牌的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以及其他枸杞品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枸杞及枸杞制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枸杞及其产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枸杞)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发展心得体会

宁夏,处于黄河流域和黄河上游,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近年来,宁夏在中国的西部地区创造了一系列经济亮点。同时,宁夏还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作为一个有幸在宁夏生活与工作的人,我很荣幸有机会分享我的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发展经济,充实人民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宁夏的经济发展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政府搭建起了完善的产业链与经济体系,通过与各方面的沟通、交流,增强了人们对此的信心。在我以前的经历中,宁夏的日子并没有那么好过。然而,如今宁夏的人民生活水平在提高,经济数据在飞扬,这些都是宁夏的成功之处。

第三段:建设生态文明,追求可持续发展。

如今的人们都越来越重视环保与可持续发展,而在这方面,宁夏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首先,宁夏采取了有效的土地管理策略,通过生态修复等措施进行土地维护,促进了农业、旅游等领域的发展。其次,宁夏也实现了生态经济的转型,例如通过启动的植树造林计划来实现可持续的林业发展。这些做法实际地促进了宁夏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

第四段: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扩大对外交流。

作为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宁夏同样意识到了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对于地区和国家的未来发展是有多么重要。宁夏积极与周边省市自治区开展合作,以促进旅游、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同时也与世界其他地区开展进一步的对接。这些交流不仅为宁夏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同时也带动了本地文化的保护与创新。

第五段:结语。

从未来的地图上看,宁夏是那里的一个重要的角落。在这里,人们在不断地寻找和探索着其发展之路。长期以来,“在宁夏,一步都不能少”这样的口号体现了人们的期望与对未来的渴望。随着宁夏坚定的步伐与探索,我们相信宁夏未来将会更加繁荣和美好。而对我们这些居住在宁夏的人而言,也将为我们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

宁夏烟草论文

近来来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烟草专卖主管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将当前存在的问题解决好是促进加强烟草行业健康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烟草专卖;执法办案;问题;对策。

近年来,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机构建设和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国务院和烟草行业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并多次召开全国性行业会议,烟草专卖执法的队伍的执法水平、机构设置、执法工具的配置、执法依据等多方面都得到了巨大的提升,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看到行政执法水平提高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烟草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烟草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各种具有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在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给予相应建议。

(一)专卖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

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管理网络的建立运行,烟草专卖执法队伍不断扩大,聘用人员不断增多,专卖队伍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是学历层次低。在我国,烟草执法队伍中的人员比较复杂,有一些合同工人员的基础学历比较低,很多人仅仅是初中毕业,这就使得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能力和方式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次是思想守旧,业务能力较差,执法艺术、执法技巧不够。有的人员思想保守,工作中缺乏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有的人员有勇无谋,把握不住执法的“度”;有的人员说话辞不达意,不会向执法对象和消费者宣传;有的人员对市场管理无从下手,或者不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就匆忙“上阵”,没有找准进攻点,最终久攻不下;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人员不懂执法艺术,造成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矛盾,破坏了执法环境,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未深入人心,烟草执法冲突事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烟草行业在烟草法律法规宣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烟草专卖的舆论氛围越来越好,经营户和老百姓的专卖意识逐渐增强。但烟草行业在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方面依然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烟草行业在宣传法律法规方面的时间主要集中在“3.15”等几个特殊的时期,平常时间则忽视了宣传工作。让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是普法工作的目标之一。我们国家并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执法和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观念。很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不懂法就更谈不上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烟草行业法律法规是特殊法,老百姓对其的了解就更少了,这就给依法执法的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二是烟草行业在宣传法律法规的方式方面存在问题。我国公民的综合素质还比较低,文化水平层次比较低,这就使得公民对于专业知识的认知比较困难。法律是有具有专业水准的人员根据社会需要制定的并由国家相关机关认可的由专业严密的语言组成的信息符号。法律条文的专业性给老百姓接触并理解它带来了困难,同时也给普法宣传部门带来了挑战。如何把烟草行业法律法规变成活泼生动并容易被老百姓认知和理解的宣传品就成为烟草执法和宣传部门的重要工作。现在烟草行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依然比较单调,缺少可操作性。

(三)假烟屡禁不止,打假办案任重道远。

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有200%的利润,他就敢冒上绞刑架的风险”。假烟的制作成本很低,利润却很高,高额利益正是假烟屡打不止的根本原因所在。虽然近年来,烟草部门在打假工作上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随着交通的发达和托运业的逐渐兴起,托运站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假烟贩运渠道,通过托运方式人货分离,可以逃避监管,制假者可以随便以电脑配件、办公用品等名目进行托送,而且现在高速公路难在运输途中查处。就是在某个环节查处了,我们专卖管理部门的取证也是非常困难。

(一)加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

专卖执法队伍中还存在着有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等现象,甚至还发生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假公济私,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纪律松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丑恶现象,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会强烈。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抓好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实践表明,提高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是做好专卖执法工作的基础,只有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才能有效提高专卖执法总体水平。

二是抓好纪律整顿树立执法形象。专卖执法事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事关烟草行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为抓好专卖执法队伍建设,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狠抓纪律整顿,严格清理执法队伍,严厉查处违反党纪国法及烟草专卖执法“六条纪律”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野蛮执法,滥施处罚行为,有效净化执法队伍,优化执法环境。

(二)应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的技巧。

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存在着矛盾。处理得当,矛盾得以缓和、化解,处理不当,矛盾有可能激化而向相反方面转化。因此,执法中要尽可能运用技巧;如一是形象展示技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来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减少管理相对人的心理对抗,缩短管理过程,从而使执法工作顺利地开展。二是规范管理,文明用语。烟草执法是烟草行政管理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通过执法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本质,执法人员一言一行要文明有礼貌,严肃而庄重,说话有分寸,不能说脏话、粗话。作为受处罚者,在一般情况下,其心态是抵触的。当管理相对人内心感受到执法人员对其人格的尊重时,会唤起其理性的思考,促使其抵触情绪的弱化,乃至消除。三是法律意识,规范用语。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用语一言体现法律意识,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之一,无论在何时何地,面对任何被处罚者,都要始终保持法律意识,用规范的语言,对管理相对人讲清楚其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据,交待清楚其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本机关处理、处罚的决定情况等。

(三)实行“四管”齐下,加大打假打私执法力度。

“四管”齐下即查、堵、端、拔,四种办法同时并用也是被各地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查即查市场,就是以烟草为执法主体,不等不靠,主动出击,对辖区卷烟市场开展大力度、不间断的清理检查,并做到四个结合:全面查与重点查相结合,突击查与日常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自查与联查相结合;堵即堵源头,在规范执法和部门协作的前提下,加强对交通要道的监控,摸清非法活动规律,实行有效查处;端即端“窝点”、通过对烟贩子的排查摸底,利用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准确判断,快速出击,逐个捣毁其非法经营“窝点”;拔即拔“钉子”,在掌握较充分违法事实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配合,对一些重点违法户和公然抗法户进行严厉打击,有效惩处。违法事实已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避免以罚代刑,不给对方以重犯的机会。同时,以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卷烟零售户。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只有与时俱进,严格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才能更好地代表国家行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履行好“监督、执法、保障、服务”的职责以更好地维护党、政府和烟草部门的形象,为国为民谋福利。

参考文献。

[1]胡哲,陈然.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中行政执法问题研究[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05).

[2]张树杰,罗宏斌.构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j].现代企业,2009,(12).

宁夏发展心得体会

宁夏作为我国中西部地区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改革开放排头兵之一,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果。对此,我深有感触,在参观调研的过程中,我不断领悟着宁夏的发展心得。在此,我愿与大家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注重政策引领,强化制度保障。

宁夏坚持创新发展模式,注重政策引领,强化制度保障,让企业家们有创新的动力和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此外,宁夏重视公共品的投资,譬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企业活力注入了源源不断的能量。因此,企业家们都能够充分利用宁夏的这种发展模式和政策环境,发挥自己的优势,尽快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

第三段:加快创新技术转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宁夏高度重视创新,将之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并予以明确表述。宁夏坚持把“创新是第一动力”作为发展的重点,突出产业核心技术研发,积极加快创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在新能源、新材料、生态环保等领域中,宁夏通过技术创新,成功提升了自己的产业竞争力,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第四段: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提升整体品质水平。

宁夏注重改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整体品质水平。为了让企业真正有利可图,宁夏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优质服务体系和全方位保障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和公共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在区域竞争中赢得新的优势。这样的营商环境,不仅能提升企业竞争力,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人才。

第五段:全力打造开放新高地,拓展发展新空间。

宁夏依托自身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历史进程,积极打造沿边开放新高地,通过与内陆省份的合作,进一步拓展了区域发展新空间。宁夏独具特色的开放战略,拓展了市场发展,提升了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了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力度。在未来的发展中,宁夏将背水一战,坚定走出一条可持续、稳定、有竞争力的新路。

结语:

诸多成功的企业、创新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都离不开宁夏这个展示自我的平台,只有在它的强大推动下,才能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宁夏的发展之路,告诉我们,只有秉持改革创新精神,始终坚持政策引领和依法治理,方能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资源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

人才资源开发包括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激励、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人才资源开发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人为本,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统筹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人才资源开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的合理、真实意愿。

第四条人才资源开发实施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激励等制度。

第五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资源开发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第六条对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培养和引进。

第七条自治区将人才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制定并实施符合自治区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能力建设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的需求,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规划和计划,通过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企业培育等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九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和妇女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机构,应当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工作服务。

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以各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青年人才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自治区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引进人才、有利于发挥引进人才作用的优惠政策。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人才。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效能原则,提高人才引进的办事效率。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鼓励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评价、使用和流动。

第十五条人才评价应当以能力和业绩为依据,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标准。

第十六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及科研成果评选标准、安排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聘请专家、学者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应当统筹兼顾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需求。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人才评价、考核等标准,并给予被评定人员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专业人才聚集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经自治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可以评审本单位的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给予被聘任人员相关待遇。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办法,被聘任人员享受本单位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等,引导人才向社会需要并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各类人才合理流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已经退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或者其他急需的人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才信用制度,发展和规范人才社会化评价、服务中介组织,发挥市场在优化人才配置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制度。

第四章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人才资源开发实施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激励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人才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实施人才奖励标准、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年度创新人才奖励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各类人才,在政府奖励、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育培训、成果申报等方面平等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人才资源开发实施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给予有突出贡献的人才高薪待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培养培训、引进和奖励等,并保证逐年有所增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人才资源开发资金。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建立人才资源开发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保障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维护人才合法权益。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意见、建议的征询和回复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分类信息数据库和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信息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才常规统计、抽样调查、定期普查工作并公布统计结果。

第五章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实施人才资源开发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落实人才资源开发法规、政策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法规、政策的行为有权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侵害人才合法权益的,由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奶产业发展条例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用热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坚持统一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专项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加强供热保障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六条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以及环保、能源规划。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配件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供热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其他永久性供热工程。

前款规定的供热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增容费。

第十二条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新建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供热系统应当安装分户控制、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

既有建筑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资金投入,对老旧公共供热管网以及老旧居民小区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十六条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供热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提前或者延长供热产生的供热成本费用,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贴。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对供热起止期有特殊要求的热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热。

热电联产的热源单位应当优先保障供热需求,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确保向供热单位提供符合供热质量要求的热源负荷。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煤、燃气的单位,应当依据政府定价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并在供热前七十二小时通知热用户配合充水试压。

第二十一条供热期间,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向居民用户退还日标准采暖费的50%。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十二小时内测温,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室温检测办法由自治区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合同。

停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接热;热用户擅自接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供热期全额采暖费。

停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

(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三)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四)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供热期间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投诉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二)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三)擅自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因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用户或者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四章采暖费计收。

第二十九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供热价格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调整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公布供热价格构成,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一条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交纳采暖费。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和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十三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采暖费。具体收费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热用户一次性交清采暖费;分期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30日前交纳不少于供热期采暖费的百分之五十,供热期结束前交清全部采暖费。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交纳采暖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采暖费,停止向其他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

第五章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共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自用供热设施保修期满后,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计提的折旧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八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爆破;

(三)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五)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询既有供热设施分布情况;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和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对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对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热用户及时消除。

第六章供热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应当给予供热补贴。

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的供热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

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标准、程序由自治区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供热单位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热源单位向供热单位提供的热源负荷不符合供热质量要求,造成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供热单位连续停止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或者累计停止供热七天以上的,按照停止供热天数采暖费的二倍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供热单位未在供热期间公开便民服务电话或者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的;

(二)未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

(三)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热用户未实行计量收费的;

(四)发生供热事故后未及时组织抢修,影响热用户用热的。

第五十三条热用户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连接、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安装、修改或者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以及有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可能影响既有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或者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情况的;

(四)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供热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立管、地沟底管。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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