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弱儿管理制度和实施(专业20篇)

时间:2023-12-13 17:26:51 作者:LZ文人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防止混乱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指导。范文四: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职工的基本素养,也是组织文化的一部分。

幼儿园体弱儿管理制度

1.通过对体弱儿患病情况的了解,重点加强对体弱儿的治疗及特别照顾,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体弱儿童包括营养不良、反复感染(呼唤道、肠道感染)等,对全部体弱儿进行登记。

3.对每个营养不良的`幼儿的病因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三个月测身高、体重一次,并把情况通知家长。要配合医院治疗,直至该儿童营养不良得到完全纠正为止。

4.对反复呼吸道感染的托儿应加强护理,根据气候变化适当增减衣服,睡眠时应让幼儿避开窗户,避免受凉。加强体格锻炼,在传染病流行季度少去公共场所,避免交叉感染,及时做好预防投药。发生呼吸道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并配合治疗。观察一年恢复后,立即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5.反复消化道感染的幼儿,每三个月测体重一次,观察体重变化,饮食上给予易消化的食物。就餐时不催饭,掌握进食量。发生消化量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半年内未发生消化道感染就可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6.进餐时让体弱儿先洗手先吃;睡觉时让体弱儿先睡后起;户外游戏时注意为体弱儿增减衣服,适当调整活动整。

体弱儿管理制度

1、通过对体弱儿患病情况的了解,重点加强对体弱儿的治疗及特别照顾,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体弱儿童包括营养不良、反复感染(呼唤道、肠道感染)等,对全部体弱儿进行登记。

3、对每个营养不良的幼儿的病因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三个月测身高、体重一次,并把情况通知家长。要配合医院治疗,直至该儿童营养不良得到完全纠正为止。

4、对反复呼吸道感染的托儿应加强护理,根据气候变化适当增减衣服,睡眠时应让幼儿避开窗户,避免受凉。加强体格锻炼,在传染病流行季度少去公共场所,避免交叉感染,及时做好预防投药。发生呼吸道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并配合治疗。观察一年恢复后,立即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5、反复消化道感染的'幼儿,每三个月测体重一次,观察体重变化,饮食上给予易消化的食物。就餐时不催饭,掌握进食量。发生消化量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半年内未发生消化道感染就可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6、进餐时让体弱儿先洗手先吃;睡觉时让体弱儿先睡后起;户外游戏时注意为体弱儿增减衣服,适当调整活动整。

体弱儿管理制度

一、幼儿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所在班级必须彻底消毒。患儿痊愈后经医生诊断方可回园。

二、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要经校医务所重新检查,经医生诊断后方可回园。

三、对传染病患儿所在班和与传染病患者接触过的幼儿进行检疫、隔离,检疫期间幼儿不串班,检疫期满无症状方可解除隔离。

四、对贫血、身高、体重低于2个标准差及患有哮喘、心脏病等疾病,过于肥胖的幼儿要登记造册,做好全日观察,加强与家长的`联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生活护理,适当参加活动。

幼儿园体弱管理制度

1、发现贫血患儿,除及时服用补血剂外,还要了解患儿食欲及偏食情况,以便进餐照顾并纠正偏食现象。

2、贫血患儿除通过一年一度的体检发现外,平时,保健医下班巡视注意观察有无脸色苍白的幼儿,发现异常及时带到医院化验血色素,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3、贫血患儿服药后,每月复查一次血色素,直至达到正常为止。

4、对身高、体重等做分析,不达标者,从饮食、睡眠、活动、锻炼、疾病等多方面找原因,加以分析,并提出保健措施。

体弱儿管理制度

1、幼儿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必须彻底消毒。患儿痊愈后经医生诊断方可回园。

2、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要经校医务所重新检查,经医生诊断后方可回园。

3、幼发烧38℃以上,幼儿摔伤,须送医务所处理。幼儿无其它原因长哭不安,情绪低落,也应送医务所诊断。

4、对活动期佝偻病、贫血、身高、体重低于2个标准差及患有哮喘、营养不良,过于肥胖的幼儿要建立卡片,专案观察,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加强生活护理,适当参加活动。

5、医务所人员为患儿、体弱儿调配营养餐。

幼儿园体弱儿管理制度

一、调整饮食,补充营养,根据营养不良的轻重及其消化吸收功能合理安排膳食,保证供给适量的蛋白质、热量。

二、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少到多逐渐补充,不能操之过急,每日给予的热能与各种营养素,必须在原有基础上逐渐增加。

三、加强体格锻炼,坚持常晒太阳,按时增加辅食,保证维生素d的摄入,结合适量药物治疗。

四、防止铁元素的缺乏,在膳食中保证足够铁的供给,有足够的动物性食品和豆类制品,鱼、瘦肉、肝含铁量多质优,吸收率也高。粗粮小米、玉米含铁量或吸收率高于大米。

五、保证供给新鲜绿色叶菜、水果及含铁量高的黑木耳、紫菜、海带的合理搭配。

体弱儿管理制度

1、通过对体弱儿患病情况的了解,重点加强对体弱儿的'治疗及特别照顾,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体弱儿童包括佝偻病、贫血、营养不良、反复感染(呼吸道、肠道感染)等,对全部体弱儿进行登记。

3、对每个营养不良的幼儿的病因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三个月测身高、体重一次,并把情况通知家长。要配合医院治疗,直至该儿童营养不良得到完全纠正为止。

4、对反复呼吸道感染的幼儿应加强护理,根据气候变化适当增减衣服,睡眠时应让幼儿避开窗户,避免受凉。加强体格锻炼,在传染病流行季度少去公共场所,避免交叉感染,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发生呼吸道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并配合治疗。观察一年恢复后,立即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5、反复消化道感染的幼儿,每三个月测体重一次,观察体重变化,饮食上给予易消化的食物。就餐时不催饭,掌握进食量。发生消化量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半年内未发生消化道感染就可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6、进餐时让体弱儿先洗手先吃;睡觉时让体弱儿先睡后起;户外游戏时注意为体弱儿增减衣服等护理,适当调整活动量。

幼儿园体弱儿管理制度

1、通过对体弱儿患病情况的了解,重点加强对体弱儿的治疗及特别照顾,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体弱儿童包括佝偻病、贫血、营养不良、反复感染(呼吸道、肠道感染)等,对全部体弱儿进行登记。

3、对每个营养不良的幼儿的.病因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三个月测身高、体重一次,并把情况通知家长。要配合医院治疗,直至该儿童营养不良得到完全纠正为止。

4、对反复呼吸道感染的幼儿应加强护理,根据气候变化适当增减衣服,睡眠时应让幼儿避开窗户,避免受凉。加强体格锻炼,在传染病流行季度少去公共场所,避免交叉感染,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发生呼吸道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并配合治疗。观察一年恢复后,立即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5、反复消化道感染的幼儿,每三个月测体重一次,观察体重变化,饮食上给予易消化的食物。就餐时不催饭,掌握进食量。发生消化量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半年内未发生消化道感染就可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6、进餐时让体弱儿先洗手先吃;睡觉时让体弱儿先睡后起;户外游戏时注意为体弱儿增减衣服等护理,适当调整活动量。

体弱儿管理制度

1.幼儿患传染病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必须彻底消毒。患儿痊愈后经医生诊断方可回园。

2.保健站与班上老师共同管理体弱儿,根据各幼儿的情况制定治疗护理方案,定期检查,复检。

3.注意体弱儿的精神状况,给予照顾。

4.随天气变化及时给体弱儿增减衣服,在体育锻炼时给予特殊照顾。

5.根据不同的体弱原因,按不同的管理常规照顾好幼儿。做好体弱儿的.管理建立方案,并做好记录。

7.保健站为患儿、体弱儿调配营养餐。

1.睡前避免过度兴奋,保持稳定情绪。

2.按时起居,根据幼儿年龄、体质情况来决定睡眠和起床顺序,每日午睡2小时。

3.幼儿睡眠时要脱掉外衣、裤,培养幼儿与睡眠有关的独立生活能力,如穿脱衣服、鞋、叠被子等,对年小能力差的幼儿老师要给予教育。

1.每天保证供应充足的温度适中的饮用水。

2.每天起床后、课间、运动后提醒幼儿饮水。

3.平时随渴随喝,培养幼儿自觉饮水的习惯。

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部主管业务司局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是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一)。

(五)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六)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七)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颁发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为受理。

(九)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作出准予颁发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对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书式样、编码方法和证书订购等有关事宜见附件三。

(十四)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五)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企业需要增加副本的,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十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七)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八)2015年1月13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逐级向本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抄告的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原报告或抄告部门。

(二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同级建设主管部门;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的,将其违法事实抄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十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企业依法终止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以及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况。

七、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五)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附则

(二十七)由建设部直接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法[2004]111号)进行,使用规范许可文书并加盖建设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规范许可程序和各项许可文书。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规定》和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 以下统称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 一)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 二)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三)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五) 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 六)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 二)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 三) 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 四)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 隔离) 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 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 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 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六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 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 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 二)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三) 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 四) 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 五) 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 六) 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二)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五) 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六)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加班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便核发工资、福利,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及全体员工3、加班规定

(1)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被指定的员工不得无故拒绝。

(2)员工核报加班是以公司安排的休息日为前提的,依据岗位的不同有不同的核报标准。

(1)标准工作制员工,经部门安排加班的,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表》,参《考勤管理流程—加班申请流程》程序申报。

(2)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因节假日需要加班的,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表》,参《考勤管理流程—加班申请流程》程序申报。

(3)员工在加班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进行打卡考勤。加班期间如未及时打卡,应于次日前到部门负责人(或考勤员)处作好考勤异常记录,并请负责人签字。

4)对于每日加班情况,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加班情况进行检查。

(1)由部门合理安排加班及换休,保证员工有适度的休息时间。部门未安排换休的,员工不可强行要求换休而离岗,否则按旷工计。

(2)部门安排换休的,员工可先填《请假单》,按照正规请假程序得到批准后,在本部门考勤员处注明。人力资源部凭《请假单》将预换休的《加班单》调出,相互对冲。

(3)加班后因休假条件不具备、工作任务紧张,当月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可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延至季度内补休,人力资源部预留相应的加班单暂缓发放。若季度内员工未能将加班时间换休的,年底由人力资源部核准折算成现金发放。

(1)因本人或部门正常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而自愿加班的。

(2)未按要求填写《加班单》。

(3)加班时未打卡,也未作出书面说明的(必须证明人或其他证据,书面说明交部门考勤员)。

(4)将离岗时间、餐饮时间算入加班小时数内的;中途离开工作岗位、不服从加班管理人员指令的。

(5)加班期间未按工作程序或标准要求执行,导致返工的。

(6)加班期间违反公司制度,或预期加班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7)计件制工时超额完成的奖励工时属考核奖金发放内容。

(8)不符合本制度及附件中核算细则所述要求的。

(9)其他公司领导认为不应批复的加班申请。

(1)加班时不服从安排或擅离职守的,除不能享受加班加点待遇外,同样按照《员工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2)超出权限审批加班,公司不予核算加班费,并追究审批人管理责任。

(3)未按加班管理规定及时、正确地上报相关表单的,核对发现漏报、错报扣20—50元/次。

(4)因考勤人员工作失误、部门信息传达错误造成加班费误发的,罚款20—50元。

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

1.1提高外协人员安全意识与技能,保护其生命健康安全。

1.2加强公司对外协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2.范围。

适用与聪明公司签订长期或短期分包工程合同的各种外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土建、装饰、设备安装维修保养。

3.定义。

外协人员:跟公司签订长期或短期分包工程合同的施工人员。

分包商:跟公司签订长期或短期分包工程合同的施工人员单位的法定负责人。

4.职责。

4.1外协人员单位(分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

4.1.1加工中心在录用分包商时,一般先由安全管理专属部门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4.1.2分包商填写《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跟相关证书复印件交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审查。资质审查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结束。

4.1.3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在审查中,应严格把关,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简化手续,也不得逾期不办。

4.1.4在外工程的分包商由项目部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4.1.5加工中心的分包商由人事行政部审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4.1.6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4.1.4.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1.4.2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

4.1.4.3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1.4.4单位安全施工的技术实力(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及数量)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4.1.4.5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4.1.4.6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4.1.4.7单位自身安全管理制度。

4.2分包工程进场管理。

4.2.1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通过后,由项目部(人事行政部)通知分包商提供进场人员花名册及相应体验表,凡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体验通过后,项目部先组织需进场人员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人事行政部)给体验合格进场人员办理《临时工作证》。

4.2.2外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均应佩戴《临时工作证》,必须遵守聪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本公司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规范作业行为。

4.2.3外协人员负责人应到项目部(人事行政部)签到,并填写《分包商进出场登记表》。对于无证人员及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场。

4.2.4分包商进场时,根据施工工程火灾危险性大小,自行准备2具到8具abc干粉灭火器,以为防火应急使用。

4.2.5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外包合同的附件。

4.2.6分包商必须自觉认真遵守项目部(人事行政部)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安全管理部汇报工作。

4.2.7分包商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分包商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

4.2.8安全员根据有关制度组织分包商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并及时向分包商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4.2.9安全员有权对分包商是否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情况进行监督。

4.2.10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事故不断的分包商,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应立即终止合同,限期出场,永不录用。

4.2.11项目部(人事行政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商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商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3外协人员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4.3.1分包工程开工前,外协人员必须填写《外协单位安全协议书》,经过相关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4.3.2项目部(人事行政部)预扣分包商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押金。如发生死亡事故全额扣留施工押金,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4.3.3分包工程开工时,安全员必须检查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监督管理所属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3.4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员要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有违章行为时,安全员必须即刻制止,阻止其继续作业,责令外协人员停工整改,分包商必须按安全员的要求立即整改,否则立即中止与其进行继续合作。

4.3.5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分包商负责人应在当班报告安全员,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并按规定调查处理。

4.3.6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已录用的分包商,公司将中止与其进行继续合作。

4.3.7分包工程内有危险作业的必须按照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在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作业。需要延长工期者,应该在项目部(人事行政部)从新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分包商出场管理。

4.4.1分包工程竣工时,应自觉清理彻底工程遗留垃圾,恢复好现场水电设施正常后,然后通知安全员到现场验收,方可退出现场。

4.4.2分包商在分包工程施工中保持安全,无安全事故,在出场时,先退出所有《临时工作证》,项目部(人事行政部)退还全部押金。如有遗失,每证扣出10元工本费。

5.附件。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紧紧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我县水资源相适应的指标体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协调好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不同区域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市水务局分配给我县的指标,确定我县2020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4.83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为1.46亿立方米(不含地热水资源)、地表水为3.37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为3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到2020年,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以现有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县的水资源监控系统,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一)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水资源,编制县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水资源供求中长期规划,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统一,形成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实施水工程建设、涉河涉水建设、乡村土地开发等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资源综合管理规划,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

(二)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在进行工业园区、行业专项规划时,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进行审批和核准立项。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三)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我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行业和区域对用水指标进行分解,优先保障生活,统筹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准确客观反映全县行政区内用水总量,为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提供技术支撑,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当年来水情况和企业计划产量,定额下达用水计划。

(四)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取水,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需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不满足清洁生产相关标准的,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台账制度,规范相关文件、表格,理顺许可管理手续程序。

(五)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认真执行黑龙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故意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六)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行地水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地下水禁采、限采、压采等地下水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区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双指标监测体系。划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严禁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产业。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限期关闭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

(七)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针对我县水资源、水工程条件,顺应水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加快实施河流治理和水源地保护等工程,保障城镇生活、工业发展供水需要。

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设立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的节水工作推进节水载体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公共机构节水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创建活动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引水、调水、取水、供水工程优先考虑节水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挥价格杠杆对节水的促进作用。

取水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省用水定额,按照用水定额核定取水量,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工作,使节水考核工作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对各类取用水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促进取用水户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

实行节水器具准入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针对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节水减排力度,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报批。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成,着力降低管网漏失率。发展污水处理回用或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出台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建立水功能区监测体系和监管制度,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落实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经费。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强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程序,加强监察力度,对违规排污入河的,依法惩处。将水功能区监测和达标建设纳入我县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水务局、环保局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立项建设备用水源。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定期公布水源地监测情况。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河湖确权划界工作,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活动,积极维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库以及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贯彻落实水生态补偿制度。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县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县政府依据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对相关责任部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加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领导,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全县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发改局: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在审批和核准项目时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度论证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准立项;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出台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的政策文件,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中,严格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禁止高耗水、高污染项目进入我县;负责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结合全县用水状况,开展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水价改革,适时调整县城自来水水价、农业灌溉水价、再生水水价,逐步建立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用水指标的分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审批;水资源费的征收;地下水动态监测;计划用水管理;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水资源管理机构和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计量设施的安装;农业节水工程建设;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政策的制定;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宣传;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综合工作。

财政局:建立水资源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监测控制、管理执法的投入;参与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项目年度计划,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经费;提高水资源管理经费拨付效率,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管,依法开展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落实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负责落实将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的统筹、管理、监督;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工信局: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强对工业节水的技术指导,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负责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对工业企业积极推广节水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国家节水改造资金;负责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活动。

住建局:负责进行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回收利用率;负责城镇自来水管网改造工作,降低管网漏损率;负责备用水源建设;负责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负责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用水户计量设施的安装;负责对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量进行统计;开展城镇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环保局:负责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和企事业单位排污量,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并对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加强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清理;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对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征收超标排污费;开展河湖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贯彻落实水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促使达标排放,改善水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销售环节产品节水强制性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文广体局:组织新闻媒体拍摄相关宣传片,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及文艺节目开展水资源宣传,增强群众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配合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配合水务、环保、住建、工信、国土等职能部门,对县内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典型事件进行报道、曝光,营造舆论声势,震慑违法行为。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及经济指标等数据和考核指标数据的测算。

国土局:负责河湖确权划界工作。

法制办:负责审核关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及再生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执法,搞好水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编办:负责设立专门节约用水的管理机构,并落实管理人员编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辖区内农业用水、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节水宣传及节水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取水、非法排污、水体污染、水环境保护、新建高耗水、高污染水项目的巡查与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与统计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取用水户监测网络、地下水监测网络、水功能区监测网络建设,监测数据作为考核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依据之一。逐步提高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2020年实现全县水功能区监测全覆盖和监测常规化。规范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用准确的监测数据和法定的统计数据作为我县政府考核的依据。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特别是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制定落实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长效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并将水资源费重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形成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尚。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紧紧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我县水资源相适应的指标体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协调好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不同区域的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市水务局分配给我县的指标,确定我县20xx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20xx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4.83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为1.46亿立方米(不含地热水资源)、地表水为3.37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为3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1;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到20xx年,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以现有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为基础,构建覆盖全县的水资源监控系统,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到20xx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与保护水资源,编制县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水资源供求中长期规划,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统一,形成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实施水工程建设、涉河涉水建设、乡村土地开发等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资源综合管理规划,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

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在进行工业园区、行业专项规划时,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进行审批和核准立项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根据我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行业和区域对用水指标进行分解,优先保障生活,统筹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用水总量统计,准确客观反映全县行政区内用水总量,为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提供技术支撑,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当年来水情况和企业计划产量,定额下达用水计划。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取水,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需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不满足清洁生产相关标准的,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建立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台账制度,规范相关文件、表格,理顺许可管理手续程序。

认真执行黑龙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故意拖欠、拒缴水资源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实行地水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地下水禁采、限采、压采等地下水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区域和重要水源地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双指标监测体系。划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严禁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产业。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限期关闭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

针对我县水资源、水工程条件,顺应水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加快实施河流治理和水源地保护等工程,保障城镇生活、工业发展供水需要。

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设立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的节水工作推进节水载体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公共机构节水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创建活动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引水、调水、取水、供水工程优先考虑节水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挥价格杠杆对节水的促进作用。

取水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省用水定额,按照用水定额核定取水量,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工作,使节水考核工作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对各类取用水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促进取用水户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

实行节水器具准入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针对县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节水减排力度,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报批。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成,着力降低管网漏失率。发展污水处理回用或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出台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建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建立水功能区监测体系和监管制度,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落实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经费。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加强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程序,加强监察力度,对违规排污入河的,依法惩处。将水功能区监测和达标建设纳入我县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水务局、环保局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立项建设备用水源。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定期公布水源地监测情况。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开展河湖确权划界工作,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活动,积极维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库以及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贯彻落实水生态补偿制度。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我县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县政府依据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对相关责任部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加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领导,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全县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发改局: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在审批和核准项目时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度论证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准立项;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出台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的政策文件,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中,严格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禁止高耗水、高污染项目进入我县;负责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结合全县用水状况,开展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水价改革,适时调整县城自来水水价、农业灌溉水价、再生水水价,逐步建立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用水指标的分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审批;水资源费的征收;地下水动态监测;计划用水管理;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水资源管理机构和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计量设施的安装;农业节水工程建设;非常规水开发利用政策的制定;开展水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开展节水宣传;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综合工作。

财政局:建立水资源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监测控制、管理执法的投入;参与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项目年度计划,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经费;提高水资源管理经费拨付效率,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管,依法开展水资源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落实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负责落实将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的统筹、管理、监督;建立完善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工信局: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加强对工业节水的技术指导,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负责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对工业企业积极推广节水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国家节水改造资金;负责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活动。

住建局:负责进行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回收利用率;负责城镇自来水管网改造工作,降低管网漏损率;负责备用水源建设;负责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负责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用水户计量设施的安装;负责对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量进行统计;开展城镇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环保局:负责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和企事业单位排污量,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并对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加强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清理;制定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对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征收超标排污费;开展河湖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贯彻落实水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促使达标排放,改善水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销售环节产品节水强制性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文广体局:组织新闻媒体拍摄相关宣传片,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及文艺节目开展水资源宣传,增强群众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配合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工作;配合水务、环保、住建、工信、国土等职能部门,对县内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典型事件进行报道、曝光,营造舆论声势,震慑违法行为。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口径工业增加值及经济指标等数据和考核指标数据的测算。

国土局:负责河湖确权划界工作。

法制办:负责审核关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及再生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执法,搞好水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编办:负责设立专门节约用水的管理机构,并落实管理人员编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辖区内农业用水、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节水宣传及节水技术推广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取水、非法排污、水体污染、水环境保护、新建高耗水、高污染水项目的巡查与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加强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取用水户监测网络、地下水监测网络、水功能区监测网络建设,监测数据作为考核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依据之一。逐步提高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20xx年实现全县水功能区监测全覆盖和监测常规化。规范水资源管理统计工作,用准确的监测数据和法定的统计数据作为我县政府考核的依据。

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特别是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制定落实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长效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并将水资源费重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广泛深入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形成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尚。

实施二维码追溯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便推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管理要求。

1.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1.2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1.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告知本单位负责人;

1.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1.6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1.8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1.9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盘龙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民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教育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应积极争取得到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使相关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起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一定的装备,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盘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盘龙区教育局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行驶和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并按“成立三人以上的监督管理小组”、实行“双人双锁”的规定保管。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同时,学校还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六)学校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

学校在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学校能力不能解决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各科室(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区教育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提请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教育局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九)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十二)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三)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非学校责任)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校放学清场后,非住校生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活动发生的;

(三)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五)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

(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抢救)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损害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报告)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当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教育局。

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教育行局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调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处理原则)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区教育局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调解)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组成事故调解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调解意见达成后,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公平责任)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范围和标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赔付方式)学生伤害赔偿金根据情况可一次性支付完毕,也可分期支付。

第二十八条(校园学生伤害保险)学校应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及其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向哪家公司购买保险,由学生及其家长自己选择),学校对学生购买保险的情况进行跟踪、掌握。

第二十九条(校方责任险)学校应积极购买学校安全事故校方责任险(在保险公司开设此险种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保护)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工,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教育局给予学校安全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

(二)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由区教育局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辖区内教育局负有管理权限的其他教育机构,可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工作,保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原则是: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部门管理,责任到人,常抓不懈,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安全教育

第四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五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意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预防触电、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校会、晨会、班会、黑板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对学生的集中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二次。(开学后、放假前各一次)

三、安全工作制度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校长为学校的第一责任人,政教处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具体办事者为第三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各年级要管好自己的人和事及财产。

第九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和责任人。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级外出活动须报校长审批。凡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事件,学校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处室领导、各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安全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擅离职守等造成事故的,都要追究责任。

四、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管理检查,发现险情(危楼、危墙、危厕、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实验室、档案室、机房、锅炉房、食堂、保管室等防火重点场所,消防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的检查和维护,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严禁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

第十四条:加强对外出社会活动的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首先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的措施和应急方案,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批准。外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带队领导和教师,按规定乘坐有营运执照、车况良好的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门卫要严格学生请假外出登记制度,政教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学生上学、放学时的校门秩序维护工作,要不定期巡查校园,对严重滋扰学校治安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六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体育活动的管理。体育设施器材要经常检查,坏的要及时更换,体育活动要注意做好安全保护,防止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七条:加强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要认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食堂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工作,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剧毒药品,要专人管理,专门地点存放。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一、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1~2年级不留家庭作业,三年级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45分钟,五六年级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

二、禁止留午间作业。节假日适当增加实践性、探究性作业,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倡导开展每周一天无作业日,让学生自行调整放松,鼓励学生利用好时间,积极参与劳动实践或体育锻炼。

四、禁止教师利用手机布置作业,禁止教师布置需要学生利用手机完成的作业、不得要求家长通过手机和网络下载并打印作业,不得将家庭作业变成家长作业。

五、要求教师对布置的学生作业及时批改、全批全改,及时向学生反馈作业批阅结果,帮助学生分析学习存在的问题。不得要求家长代批,也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

六、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加强学生作业指导,争取小学生基本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帮助中小学生学生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培养习惯。教师可在完成书面作业之余,安排科学探究、体育锻炼、艺术欣赏、社会与劳动实践等不同类型作业。严禁将课后服务作业指导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

七、要提高作业批改的质量,教师的批语书写要工整、规范、准确,对学生有示范性和指导性。

八、提倡作业批改都写评语,语气要和蔼,对学生所存在的错误要用委婉的语言表达出来,多用表扬、激励的语言。

九、要培养学生自我找差距,自我完善的能力,要求学生及时纠正作业中的错误,教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检查学生纠正作业的情况。

十、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整洁地完成作业。教师要及时检查,对无故缺作业的学生应及时加以教育,对学生重做、改错的作业要认真及时批阅,对作业完成优秀的学生教师应予以表扬。

十一、每月的'30日前后将作业本收齐,接受教研组长和教导处的查阅。学期结束将学生的全部作业本交教导处查阅后,归还学生保存。

十二、每学期,语、数教研组各产生2名优秀作业班级,经教导处认定,报校长室批准,表彰相关批阅教师。小学作业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决扭转一些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现就加强我校作业管理做具体方案如下:

1.把握作业育人功能。作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必要补充。我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因材施教,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坚持一年级零起点教学。在课堂教学提质增效基础上,切实发挥好作业育人功能,布置科学合理有效作业,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培养习惯,帮助教师检测教学效果、精准分析学情、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我校完善教学管理、开展科学评价、提高教育质量。

2.严控书面作业总量。我校要确保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三至六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也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3.创新作业类型方式。我校要根据学段、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需要和完成能力,合理布置书面作业、科学探究、体育锻炼、艺术欣赏、社会与劳动实践等不同类型作业。鼓励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科学设计探究性作业和实践性作业,探索跨学科综合性作业。切实避免机械、无效训练,严禁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4.提高作业设计质量。我校要将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重点,系统化选编、改编、创编符合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教师要提高自主设计作业能力,针对学生不同情况,精准设计作业,根据实际学情,精选作业内容,合理确定作业数量,作业难度不得超过国家课程标准要求。我校教研组要经常性组织开展作业设计与实施的教师培训与教研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优秀作业评选与展示交流活动,加强优质作业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对学校作业设计与实施的研究与指导。

5.加强作业完成指导。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和课后服务时间加强学生作业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时间管理能力,指导学生基本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

6.认真批改反馈作业。教师要对布置的学生作业全批全改,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强化作业批改与反馈的育人功能。作业批改要正确规范、评语恰当。通过作业精准分析学情,采取集体讲评、个别讲解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及时反馈,特别要强化对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帮扶。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科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作业分析诊断。

7.不给家长布置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营造良好家庭育人氛围,合理安排孩子课余生活,与学校形成协同育人合力;督促孩子回家后主动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引导孩子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激励孩子坚持进行感兴趣的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不额外布置其他家庭作业。

8.严禁校外培训作业。我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把禁止留作业作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坚决防止校外培训机构给学生留作业,切实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

9.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各教研组要指导教师完善作业管理细则,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并在校内公示。学校要切实履行作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作业全过程管理,每学期初要对学生作业作出规划,加强年级组、学科组作业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各学科作业比例结构,建立作业总量审核监管和质量定期评价制度。

10.纳入督导考核评价。我校要把作业设计、批改和反馈情况纳入对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实绩的考核评价。我校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平台,畅通反映问题和意见渠道,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小学阶段作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集体备课实施管理制度

备课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必要准备,也是一切教学活动的起始阶段。高质量的备课是有效教学的基本保证,也是教师自我提高的有效方式。根据鹿城区小学教师备课基本要求,特制订星五小学教师备课基本要求。

1、制订学期教学计划。

(1)制订计划前,要认真学习课标、通读全册教材和配套的教师用书(含光盘),参加市、区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材备课会,准确把握教材。

(2)结合学校和所教学生的具体实际,制订学期教学计划,内容包括:班级情况分析;本册教材内容体系及教学目标;教学措施;教学进度。学期教学计划要求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交。教学计划要在教师独立思考和教研组协商的基础上形成。

2、制订单元教学计划。

树立单元主题教学的观念,先通读单元教材内容,明确单元教学目标、重点和难点,把单元教学目标贯穿教学过程之中,充分发挥各单元教学内容的整合作用。单元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单元名称;单元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课时分配;教学准备。

3、制订课时计划。

课时计划不论详简,必须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过程、教学准备、板书设计、作业布置等。具体内容包括:

(1)独立钻研教材。要理解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编写思路,准确把握教材,确定教学目标和重难点。

(2)设计教学过程与板书。科学利用教材,适度开发课程资源,创设问题情境,教师、学生活动环节明确。板书设计要体现科学性、整体性和条理性。

(3)确定教学环境与作业。技能学科要有场地、器材布置以及课堂练习环节设计。作业布置要体现针对性、层次性和创新性。

1、教师必须提前三天备课,并通过课时教案的形式呈现。提倡教师手写备课,电子备课的教师,要在学校网络共享上分年级、分学科按学期建立个人文档,教师按照每课一案的word文档存入。(电子教案格式:题目宋体小二,其他宋体小四,单倍行距)。

2、30岁以下以及刚执教新课程教材(不论年龄以及荣誉)的教师要求备详案,30岁以上教师:教龄在二十年以下至少三分之一详案,教龄在二十年以上至少要有一个单元详案。

3、教研组应开展集体备课,优秀教案资源共享。技能学科可以跨校集体备课,集体备课后教案要经过自己内化,形成符合本班实际的教案。

4、兼任其他学科的教师在保证完成主科教案的基础上,兼任学科也要做到课课有教案。跨年级段任教的技能学科教师,每个年级都要认真备课,一般要求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详案。

5、每学期教师要撰写占总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反思。(教龄在十年以下的撰写占总课时数二分之一以上,其它老师三分之一以上。)。

幼儿园体弱儿管理制度的办法

1. 通过对体弱儿患病情况的了解,重点加强对体弱儿的治疗及特别照顾,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2. 体弱儿童包括营养不良、反复感染(呼唤道、肠道感染)等,对全部体弱儿进行登记。

3. 对每个营养不良的幼儿的病因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法,三个月测身高、体重一次,并把情况通知家长。要配合医院治疗,直至该儿童营养不良得到完全纠正为止。

4. 对反复呼吸道感染的托儿应加强护理,根据气候变化适当增减衣服,睡眠时应让幼儿避开窗户,避免受凉。加强体格锻炼,在传染病流行季度少去公共场所,避免交叉感染,及时做好预防投药。发生呼吸道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并配合治疗。观察一年恢复后,立即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5. 反复消化道感染的幼儿,每三个月测体重一次,观察体重变化,饮食上给予易消化的食物。就餐时不催饭,掌握进食量。发生消化量感染时督促按时服药。半年内未发生消化道感染就可转入健康儿童管理。

6. 进餐时让体弱儿先洗手先吃;睡觉时让体弱儿先睡后起;户外游戏时注意为体弱儿增减衣服,适当调整活动整。

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xx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地、原则性地从大的方面规定了xx单位的财务行为,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一)目标与原则

1、实行经费包干,是为了充分发挥统计经费的使用效益,调动全体职工勤俭节约的积极性。

2、经费包干的各项管理办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各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各专业岗负责人对本专业岗的包干经费负有监管责任;队长对全队的包干经费负有全面监督责任。

(二)经费包干范围

经费包干的范围。即各专业岗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旅差费、招待费、劳务费、维修费、非专项购臵费、书刊费、福利费(指以专业岗名义开支的)、计算机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等日常公用经费。

(三)经费包干的使用

书刊费、福利费、日常办公用品的支出比例,合理有效地使用包干经费。

(四)经费包干结余的奖励办法。

日常公用经费实行专业岗包干管理,超支不补,节余下转。当年包干经费结余部分全部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二、专项经费的管理。

专项经费是指专项调查经费,即在常规调查之外,国家统计局下达的普查和一次性专项调查(不包含国家预算内的专项调查经费)、地方财政经费的专项调查以及由各专业岗从政府有关部门承接到的委托专项调查的经费。

(一)各专业岗的专项经费都必须纳入xx单位财务管理范围,集中管理,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在使用前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提出使用预算报告,交办公室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分管的副队长或队长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没有经过队领导班子审批的预算计划,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如中途因故新增大额开支内容,经过以上程序,方可在原预算内追加支出。

(二)专项调查工作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和相关专业岗负责,会议标准按县财政有关制度执行。按照先预算、审批后报销的程序,会议结束后,财务人员按预算拨付经费。

找队领导的委托调查)从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到的委托调查专项经费或非预算内经费,本队根据需要按10%的比例提取计算机更新和统筹管理资金(不含地方财政调查项目经费),结余部分留给各专业岗由办公室监管使用。

三、地方财政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地方财政项目经费实行经费与项目相一致的使用原则,各专业岗根据各项目的调查样本量,实行量化使用,年初需做出全年使用预算,按均衡的支出要求,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所有项目的下拨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按该项目经费的额度进行酌定或按往年标准确定。

(三)国家、地方都有经费的项目优先使用国家经费;国家有经费,按国家标准不足部分,由地方经费补充(年初须按国家标准和调查样本量,统一预算、统一安排)。

(四)本队按项目提取13%计算机更新和统筹管理金。

(五)印刷费的管理:相关专业岗按要求提出申请及填报《印刷品招标明细表》,印刷费5000元以下的由相关专业岗和办公室共同组织印刷;5000元以上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由相关专业岗、办公室召集二家以上印刷厂投标,队内纪检监察员开标,印刷成品后,由相关专业岗和队纪检监察员共同验收及签名,(填写印刷品验收表),相关专业岗凭验收表及发票到财务办理转账手续。

伙食补助费和其它费用,其它费用是指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凭会议通知和会议预算表按管理权限审批,会议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必须在定点酒店召开。

四、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各专业岗包干经费、专项调查经费、地方财政调查经费支出应按相关审批权限执行,并由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旅差费报销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省级机

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5]2011号)和《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正副科级人员每人每天在180元以内,科级以下(含处级,下同)人员每人每天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

(二)队人员出差全部实行定点住宿。

(三)伙食补助标准。(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60元,省内县外每人每天50元,县内每人每天45元。(2)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人每次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3)工作人员出差连续乘车(船)超车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汽车、轮船已按本条规定加发伙食补助的,不重复执行。

(四)公杂费。(1)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2)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五)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统一标准交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据报销。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及本单位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寒暑假不发。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七、其他管理规定

(一)借款还款规定

1、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手续。

2、因公出差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者,从借款人收入中抵扣。

3、借款办公事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的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超过两个月的要拟出说明报告交队领导审批,否则从借款人的收入中抵扣。

4、私事原则上不准借公-款,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借款的,须经队领导审批,后从本人收入中抵扣。

(二)电话费管理。电话费实行专业岗包干使用,严禁在公务话机上聊天,一经发现或经揭发,经教育不改者,从本人收入中一次扣罚100元。严禁在公务话机拔打各种信息服务台,一旦发现有信息服务话费,话费由所在专业岗支付,同时扣除该专业岗同等数额的业务包干经费。

(三)计算机维修费管理。各专业岗需要维修计算机,可向计算机管理人员反映,由计算机管理人员向办公室提出维修项目后,统一安排维修,各专业岗负责验收,经费支出按审批权限办理。

责任自负。

(六)报销管理补充规定。(1)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发票,所填写内容必须齐全规范,具体清楚,购买物品项目较多的要附有发票开具商店的清单。(2)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分管副队长审核,队长审批。(3)1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特殊情况采用现金方式支付的,要说明原因财务人员才能办理。(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七)根据总队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有的办公设备及用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如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u盘等等;按照规定办公设备需使用年限满五年方可更换,如中途因特殊原因损坏,已经无法维修,有维修部门证明的,应由专业岗提出申请,经队领导同意,方可更换。

(八)凡使用到队公共经费的会议费、印刷费等等,一律都需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和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财务经理之前,财务经理职责由会计主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监交。

现金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

第十八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注销。

第十九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二十条、原则上不准签发空白抬头或金额的支票,如确实需要,应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支票上填上最高限额,由领用人员负责收回相关的报销凭证,由财务人员核对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对已作废支票,与支票存根放在一起,并加盖“作废”印章后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发票由主管会计专人保管和负责核对,建立发票领用登记簿,定期对空白发票及领用的发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仓库验收单、领用单每月必须定期核对后,交会计部门入帐,并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出纳的支出单据,由出纳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后,经会计核对后,交会计入帐。

第二十五条、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实行票章分管。

第二十六条、 支票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第二十八条、支票自领用起二日内报帐,报帐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填写准确,如领用的支票二日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第二十九条、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产品销售的运输费、报关费、转厂费、广告费。

2.本公司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医药费和其他劳务报酬。

3.员工差旅费、学习费、客户的业务招待费。

4.驾车人员的车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

5.员工工伤事故、生活困难和突发事件和临时借款。

6.设备的小型维修的人工费,所需的零配件及其他五金材料费。

7.公司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小额开支。

第三十二条、除保证上项两天的开支外,多余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室的保险柜内。工资发放的现金袋应争取当天发放完毕,避免在保险柜外放。

第三十三条、不准以收抵支,收支必须分开;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不准将公司存帐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准以白条或不符合帐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设小钱柜。不得将长款存放一边,脱离帐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每天业终了,应核对帐、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帐。

第三十五条、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八条、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九条、每月的20日为工资工资发放日,工资由行政部门负责核算并编制表格,交由财务部审核并呈送总经理审批后,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

第四十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送总经理审批,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无论何种汇款,都必须填写《付款申请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管、

会计主管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签字。

第四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销售发票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

1.发票由公司财务经理或会计专人办理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业务。

2.发票上的客户名称,要依据客户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单位全称为准,不得写错别字,不得写单位简称;客户为自然人的,要如实填写姓名。

3.发票由业务员亲自送达客户,须向对方索取签收证明,并有收到人签字和单位盖章,该证明要及时送交公司财务部门,附发票记账联后入账。

4.所有对外出具的发票,均得经办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登记。

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对一般纳税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须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单位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号。并由业务人员填写《开票申请单》经业务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票据管理人员填开。

3)对于增值税发票上的记载事项有变动的,客户要及时提供变更证明,以利业务结算;变更证明要即及时作附件入账或归档管理。

出具的《销售退回及折让证明单》(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粘附在红字发票存根联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并按照退回单据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附红字记账联外,其他联次均不得撕下) 编制通用记账凭证,并在红字发票存根联注明原兰字发票及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存放地点。

第四十五条、接受发票的管理规定

1.接受发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的条款进行审核。

2.接受的发票要依实际交易的金额为准,票面要整洁,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盖章清晰,手续齐备,计算准确,并与所附的其他资料相符。

3.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称要与关于该单位的往来款项的单位名称,及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如果名称等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对方一定要提供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作附件入账或存档备查。

5.接受发票要根据业务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索取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以降低成本、费用;对无法提供具有抵扣作用的发票或无资格提供该类发票的单位,可以让其提供无抵扣作用的发票,但要以扣除税额后的金额结算。

6.业务人员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实物入库、票据入账手续,不得拖延,暂时无法完成货物品质鉴定的,可先办理入库、入账手续,但须通知财务部门暂不作为付款依据。

7.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列支装卸运输费必须取得“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运输行业专用发票”是指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各类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货物代理业的发票和定额发票不予抵扣。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按照结算金额的7%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8.无法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的,应向当地税务局要求代-开-发-票,并征询当地税局抵扣应当具备的条件,全项详细填写。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八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九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第五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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