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赔偿精神损害(实用13篇)

时间:2023-12-07 15:55:04 作者:琴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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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请求事项。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赔偿精神损害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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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_____,民族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____,民族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赔偿精神损害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

民事起诉状范文赔偿精神损害

原告: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路***。

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号***大厦**楼,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号**号楼***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路***。

请求事项。

2、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75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8年2月,原告受被告刘**雇佣,为青岛技术开发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每天劳务费85元。***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为被告青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被告青岛**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业务转包给刘**等人。xxx8年7月8日下午,原告在操作磨光机时发生意外,碎刀片击伤其右眼。经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青医附院住院治疗,最终确认右眼完全失明且无法治愈。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三被告应对原告伤害承担176628元的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受伤前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共计170天,但被告刘**仅支付3700元,至今拖欠劳务费10750元,三被告应支付。

鉴于前述实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此状,请予以支持!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xx年十一月二十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民事起诉状范文赔偿精神损害

原告:***,男,xxxx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xx市第十一中学初二(四班)学生,现为琼海市加中分校初三(3班)学生,住xx市青年路千家****室。

被告:***,男,xx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xx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xx市xx区解放西路11号xx一公司宿舍103房。电话:13876325383。

法定代理人:***,男,xx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解放西路11号xx一公司宿舍103房,系被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男,xxxx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xx二东路乐新村,系被告***之父。

被告:***,男,xxxx年3月14日出生,汉族,xx市第十一中学初三学生,住:xx市xx南路机械厂宿舍,电话: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女,x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南路机械厂宿舍,系被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男,x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火车站家属区,系被告***之父。

被告:xx市***中学。

地址:xx市xx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共计7067,89元;。

2.依法判令五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8年5月28日下午四点三十分左右,正值原告班级在xx市广场路灯光篮球场上体育课。原告在环绕球场跑步时,同班同学汪景波无端地从后面踢了原告两脚,原告顿时感觉莫名其妙,并没有还手,这时同班的黄xx、陈xx、曾xx、林xx四人全部冲过来,与汪景波一同殴打原告。原告责问汪海波:“为何打我?”,他却嚣张的说:“我看着你不顺眼就想打你!”。原告见状,随即转身想离开篮球场回校,此时符式宇却将原告强行拉了回来,随后汪景波在原告的脸上打了几巴掌,曾xx同时踹原告的膝盖上部,并用鞋抽打原告的肩膀。在前后持续近二十分钟殴打过程中,原告一直没有还手,也没有见到体育老师前来给予制止。回校后,班主任把原告叫到办公室,询问了此事,当时原告就感觉头晕目眩。问完后,原告径直去了教室,刚进教室,眼前一黑就昏倒了,随即就被送至xx医院。事发当天下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报了警。

在xx医院打完针后因没有床位,第二天(5月29日)凌晨,原告不得已转院至xx市人民医院,住院4天。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月1日出院时原告的身体尚未完全康复,头晕的症状时有发生,医生叮嘱原告:(1)出院后要注意休息,增加营养;(2)休息一周,出现不适随时就诊。由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精神状况极差,原告无法上学,因伤害所耽搁的课程只能聘请家庭教师来弥补。勿需质疑,以上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功课损失,全部由五被告违法违纪直接造成的;同时也与被告xx市第十一中学疏于教学管理,教师没有尽到保护之责密切相关。据此,六位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发后,原告的母亲与五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就原告的伤害赔偿事宜达成相关协议,约定五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先赔付5000元医疗费,但当天实收到赔偿金仅2400元,尔后五位法定代理人也未能继续履行该赔偿协议。被告人xx市第十一中学更是推脱自己的`责任,声称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承认有过错,从而不予赔偿。

至此,原告在百般无奈之下,特提起本诉,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x7--xxxx8年度xx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六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如下:

1.医疗费5464,98元;2、护理费:12×60=720元;3、交通费678元;4、伙食费:25×5=125元;5、营养费:1000元;补课费:16×30=48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合计9467,98元(已支付2400)。

综上,原告恳请法院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判如所请,以维护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人身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日。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例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朱某在学院球场打篮球时,不慎被同学姜某戳伤左眼,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学院根据省人民医院建议同意朱某转省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晓庄学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被告姜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篮球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姜某不慎戳伤原告朱某的左眼致残,属意外伤害,朱某、姜某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责任由双方分担。被告晓庄学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学校的照管义务。

我国的学校多为公立学校,属于国家法定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学校的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的管理责任当然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也逐步兴起。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不同。公立学校由国家出资建立,其经费由国家拨款,接受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私立学校则由民间资本筹建,它不像公立学校那样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有一定的营利因素,私立学校的各类学杂费也比公立学校高得多。私立学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管理,但其独立性更强。然而这些区别并没有免除私立学校的管理职责,作为学校,私立学校自然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照管义务。

2、学生的类型。

学校照管义务的对象显然是学生,但学校并非对每一个学生都承担完全一致的照管义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学校所承担的照管义务轻重不同。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中学。

[1][2][3]。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原告:陈,男,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男,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_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告:刘某,男,_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告:楼某,男,_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__市__区_华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楼某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63734.1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_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无视国家的法律,在__市__区夜市上冒充警察与原告进行搭讪,调戏原告。见原告"不领情",二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直接用砖头砸伤原告的脸,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全身血肉模糊。因为伤势过重,后送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提供医疗救助。

经过治疗后伤口虽然结痂了,但是原告说话、吃饭脸部伤口都会疼,由于伤口是贯穿的,口水会通过伤口流出来,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脸上永远留下了一条十几厘米的伤疤,后经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的犯罪行为毁掉了原告的.容颜,原告原本身体很健康,但因流血过多,直至今日原告还是很虚弱,常常觉得头晕眼眩,三天两头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从事饮食服务行业,脸上的伤疤让顾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连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资都成问题,二被告残暴的行为摧毁了原告的事业、感情、容颜等。原告数月不敢出门,不敢面对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将原告逼入绝境。亲朋好友到医院去询问,知原告伤口如果要进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钱,多家整形医院都给出至少八万元的答复,而且面部的伤疤是去不掉的,这对于原本面容美丽的原告来说是极为痛苦的。

综上,二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用残忍的手段伤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情节恶劣。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王亚明一、案例简介及问题的提出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朱某在学院球场打篮球时,不慎被同学姜某戳伤左眼,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学院根据省人民医院建议同意朱某转省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晓庄学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被告姜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篮球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姜某不慎戳伤原告朱某的左眼致残,属意外伤害,朱某、姜某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责任由双方分担。被告晓庄学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学校人员构成复杂,学生人数众多,学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再加上体育活动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各种民事侵权纠纷的出现难以避免。那么,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纠纷呢?二、案例分析1、学校的照管义务我国的学校多为公立学校,属于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的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的管理责任当然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也逐步兴起。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不同。公立学校由国家出资建立,其经费由国家拨款,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私立学校则由民间资本筹建,它不像公立学校那样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有一定的营利因素,私立学校的各类学杂费也比公立学校高得多。私立学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但其独立性更强。然而这些区别并没有免除私立学校的`管理职责,作为学校,私立学校自然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照管义务。2、学生的类型学校照管义务的对象显然是学生,但学校并非对每一个学生都承担完全一致的照管义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学校所承担的照管义务轻重不同。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中学、小学的学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生的预知、判断能力比较差,法律为之设定了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中小学生在校时,学校及其教师应像中小学生的监护人那样尽照管义务。当然这并不是监护义务的转移。大学则不同,大学生一般都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完整的预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只要尽到一般的照管义务即可,不需加以特殊注意。上述案例中,原告朱某、被告姜某均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篮球运动有一定的危险因素,朱某、姜某应该预知。晓庄学院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为被告处理伤口、垫付部分医药费、协助办理转院事宜,已尽到了照管义务。3.照管义务的时间限制学校的照管义务,概括地说,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具体地说,对于不同的情况,学校照管义务的时间也不同。中小学生缺乏判断、行为能力,学校的照管义务一般从学生入校时起,至学生出校时止。而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的照管义务一般仅限于课堂时间,课余活动安全由学生自己负责。有些学校,特别是私立学校,往往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学生必须住宿学校,周末时回家、回校都有专门校车接送。有些学校则既有住宿生,又有走读生。对于走读生,学校的照管义务依前述时间限制。对于住宿生,学校的照管义务则应相应延长,学生住宿学校期间,学校均应负责,如有校车接送,照管义务还应延长至在校车上的时间。上述案例中,侵权行为发生在课余活动期间,不属于晓庄学院(大学)的照管义务责任期间内。4、特殊情况下的照管义务学校为了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往往会利用节假日时间组织许多娱乐活动、体育活动。这些活动有时在校外进行,活动时间也不在上述的时间限制之内,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应由谁负责呢?这些活动既然由学校组织,那么活动时间也应视为学校的责任时间,学校理应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照管义务。如果学校要求活动中有学生家长陪同,学生家长和学校应共同承担这种照管义务。有些学生患病或体质较差,如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应向学校如实告知学生的身体状况,以使学校承担一般照管义务以外的特殊照顾义务,当然这种义务的履行应在学校能力范围之内且不过分加重学校的负担。5、归责原则学生在校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时,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照管义务,学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是否尽到照管义务,应以什么为标准呢?如果以无过错原则为标准,只要学校中发生了学生间民事侵权行为,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严格责任会加重学校的负担,目前我国教育事业还处于发展阶段,教育经费不足,如果实行严格责任,学校的经济负担、精力负担都会大大加重,会阻碍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过错原则,学校在履行照管义务时如果有故意或过失,导致未能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则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晓庄学院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即晓庄学院没有过错,所以晓庄学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三、结论学校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学校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照管义务。学校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规则,加强保卫工作等措施减少民事侵权行为在学校中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学校可以设法转嫁风险,如学生入校时为学生投学生平安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由保险公司理赔,这可以大大减轻学校经济负担。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精神损害的事项范围,增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使得受害人获赔的权益内容更为丰富,对受害人权利保护更为全面。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史尚短,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还不够丰富等原因,目前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诠释和条文解读尚不够深入和准确,针对焦点问题,理论界各种说法一直是众说纷纭,这直接导致办案部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执法标准不统一,没有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天,我们就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来进行一下探讨。一、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使被侵权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要求行为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法来进行救济和保护的行为。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背景和相关理论在立法上,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内容,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法律从注重财产权及外部物质条件的保护,转而更加关注人身权和其他精神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平静的精神世界。”在修改过程中,理论界提出《国家赔偿法》应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既要规定对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又要规定对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最终,立法机关根据理论界的建议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最终通过的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所采纳,但是并没有采纳以民事赔偿标准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建议。三、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和认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中“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对“致人精神损害”的理解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均为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实施的侵犯其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行为,按照社会一般常识,受害人在遭受上述行为时,或多或少的都会伴有精神痛苦。在赔偿请求人要求精神补救的情形下,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一方依据社会通晓事实提出的主张要求其举证的话,这显然不合理;而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要想对这种主张进行有效的辩驳,也非常困难。基于此,我认为,“致人精神损害”可以理解为是对法定情形所包含结果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这样的理解和认识,符合受害人实际受损的客观情形,也有利于在办案中减少分歧,节约成本,简便操作,提升效率。(二)如何界定“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判定是否属于严重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第一,对生命权的侵害,由于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能力,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所以对其的侵害必然属于严重后果;第二,对于人身健康的侵害,原则上要看是否达到了人体重伤或伤残标准。至于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可否判定为严重后果,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从严把握;第三,对于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在判定是否达到严重后果时,应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羁押时间长短、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精神状态及对其亲属的影响等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比较复杂。作为事实问题,精神损害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作为法律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又缺乏明确的客观依据。我认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一下情况:(1)精神损害程度;(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方式、手段、具体场合、时间长短及侵权人事后采取弥补措施的有效程度;(3)受害人的自身感受及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4)其他赔偿项目情况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综上所述,因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非财产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一个客观的标准,赔偿的数额也难以计算和定量。因此,精神损害的法律适用会面临许多困难,这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立法上逐步进行完善。(作者通讯地址: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平顶山467500)。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_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男,_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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