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诉状(热门13篇)

时间:2023-12-12 23:34:17 作者:曼珠

离婚申请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离婚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离婚申请的书写要点。在进行写作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调整,以确保离婚申请书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希望大家能够顺利解决婚姻问题,重新开始美好的人生。

申诉状态

申诉回执编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提交完帐号申诉表时,当前网页会显示回执编号,请直接查看即可;

3、会根据在申诉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将回执编号发送消息。

注意事项:

1、回执编号需要成功提交完申诉表后,系统才会发放;

3、被邀请辅助的用户会收到qq消息和qq邮件提醒有好友需要帮助辅助申诉,请让好友提供回执编号,然后进入辅助页面操作。

/——点击“密码管理”——帐号申诉——点击页面右上角的“查询申诉进度”——输入申诉qq号码、申诉回执编号、验证码即可查询到申诉进度。

账号申诉进度查询【2】。

一、在邮箱中查询。

1、在qq账号申诉过程中,我们如果使用了邮箱来接收申诉结果时,则可以通过接收结果的邮箱来查询。

2、打开接收受理结果的qq邮箱,找到“qq安全中心qq号码申诉已受理”邮件,在其详细内容页点击“查询处理进度”链接。

3、然后输入申诉的qq号、回执编码以及验证码,点击“下一步”按钮。

4、接下来就可以查询qq账号申诉进度啦。

二、通过qq安全中心查询。

1、进入“qq安全中心”,点击“密码管理”扩展菜单中的“账号申诉”项。

2、接着点击右侧的“查询申诉进度”按钮。

3、然后输入申诉的qq号、回执编码以及验证码,点击“下一步”按钮就可以查询账号申诉进度了。

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号_______,提出申诉。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__书抄件x份。

申诉人:

离婚申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_______________由原(被)告。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_____份。

申诉状范文

申诉书与上诉状,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二是期限不同。申诉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诉。三是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接受申诉的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接受上诉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四是处理程序不同。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诉,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的范围主要有:

(一)当事人。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比较了解,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般也较了解,如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提出申诉,这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虽然申诉的请求可以引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发生诉讼的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但它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案件重新审判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申诉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而且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对案件重新审判。所以,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时,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格式。

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特点:

1.申诉状人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但是提出申诉状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状只能被视为决定是否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参考资料,可能由此一起这一程序的发生,也可能不一起这一成粗的发生。

3.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的原因和理由写清楚,写充分。

申诉状态

查询qq密码申诉进程/结果查看步骤如下:

1、进入qq网站安全中心之后,点击“密码管理”-账号申诉“-”查询申诉进度“;

2、填写申诉的qq账号及提交申诉之后系统所给的”回执编号“;

3、这个里就可以看到申诉进程了。

申诉结果成功,进入之前填写资料”接收结果邮箱“里面复制”凭证号码";如申诉未成功,需再重新申诉一次。

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的范围主要有:。

(一)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于他们对案件最了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也是较清楚的。如果他们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有权用申诉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再审材料来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比较了解,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般也较了解,如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提出申诉,这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虽然申诉的请求可以引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发生诉讼的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但它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案件重新审判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申诉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而且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对案件重新审判。所以,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时,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申诉状

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民党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贺__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申诉状案例

法定代表人:xxx,厅长。

二审第三人:xx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诉人因不服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现依法申诉。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皖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xxx〕2号《关于xxx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复》中关于冯xx提前退休的决定。

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申诉人承担。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自xxx年11月参加工作至xxx年在工程处任材料员;xxx年—xxx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内容:市场采购,仓库管理,定额消耗;xxx年6月—xxx年3月任工程处矿建三工区经营副主任,工作内容:分管经营,财务、供应、计划、食堂、服务公司;xxx年3月—xxx年12月任工程处供应科副科长和供应支部书记,工作内容:负责全处的物资采购和供应及党务工作;xxx年12月—xxx年5月在工程处物业管理处任总支副书记,工作内容:党务工作、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xxx年5月—xxx年2月任杨庄项目部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工作内容:党务,安全生产,工会工作;xxx年2月—xxx年8月,工作内容:工程处杨庄项目部宣布解散,搬到工程处后三楼招待所留守;xxx年8月—xxx年10月任工程处调度所所长,工作内容:整理办公设施,打扫卫生,贯彻文件,上传下达,精细化管理(4c2s),xxx年3月任工程处防汛办公室主任,负责“三防“工作。xxx年3月离休。

二、被申诉人审批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一)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认定申诉人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时间11个月明显错误。

(1)认定冯xx自xxx年4月至xxx年10月在岱河矿从事掘进工,缺乏充足证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档案材料的效力大于证明,但同档案材料中的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工作简历部分明确多处记载冯xx18-27岁在工程处工作。记载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对于申诉人是否在岱河矿上班无法确定向岱河矿求证时该矿出具了申诉人不在该矿工作证明,应当认定申诉人不在岱河矿工作,原审法院为何认定冯xx在岱河矿工作而不认定在工程处工作?显然该认定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而且,申诉人根本没有从事过掘进工作。

(2)以申诉人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均为井下工资待遇,认定为井下岗位,继而将井下工作视同特殊工种不能成立。

(4)认定申诉人xxx年5月至xxx年7月期间、xxx年8月至xxx年10月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缺乏依据。没有任何证明证明岗位系数3.0(待遇)就是井下正科。因为井上正科岗位系数也是3.0,同时冯xx离开岗位后岗位系数也是3.0,从这一点可以确定岗位系数只是计算工资待遇的依据,与其本人工作内容及工种无关。实际上自xxx年5月以来,申诉人根本没有下过井,没有享受过下井待遇,显然不属于从事井下高温工作。

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xxx年10月至xxx年10月期间根本没有在井下工作,即使按照申诉人享受下井津贴的时间也仅有八年零八个月,而且只是享有津贴,申诉人从事的是管理工作,有时下井看一下就上来,井下工人则不同,每天要在井下工作八小时,申诉人工作条件与工人明显不同。

(二)审批程序违法。

1、无申请即申批明显违法。审批退休属于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先有申请,再有审查及审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补助费均由工人职员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一、开始申请时,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书……;二、劳动保险委员会接到申请书,查对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后,在申请书上批准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及其计算标准……”显然,法定程序应当是首先由其个人提出申请,然后社保部门再进行审批。没有申请,且在申诉人明确要求不要审批其提前退休事项的情况下,被申诉人仍然自行其事,继续审批,显然是超越自已职权,滥用职权。

2、没有依法审查明显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8号《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通知》第二条第(四)“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xxx]20号第八条:“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但是第三人并未提供其已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该规定报告登记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情况。另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冯提前退休时并未依照该规定进行公示,显然违法程序规定。

(三)审批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审批依据国务院国发[xxx]104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二)项“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才能55岁退休。首先,申诉人是干部,不适用于工人退休规定。其次,工人退休文件适用对象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而且,申诉人根本未连续十年从事井下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申诉人从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从事井下岗位工作。

三、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本没有查明申诉人所从事工作是否属于井下特殊工种,将享有下井津贴及工资系数直接视同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明显错误。

(xxx年12月10日)《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xxx年7月3日劳部发〔xxx〕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复[xxx]62号《关于煤矿井下作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批复》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提前退休的具体工种,对此参照,申诉人冯xx根本未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工作一天。被申诉人至今没有提供特殊工种目录,根本无法比对,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申诉人从事过特殊工种显然缺乏依据。

四、审批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诉人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错误。申诉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该文件第二条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工龄连续十年”55岁应当退休,但申诉人没有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更没有连续从事十年。

五、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存在明显错误。

(一)法院没有认定被申诉人程序违法显然错误。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法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不当。首先,适用对象错误,申诉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适用该办法第一条“从事井下……,连续工龄满十年”,该条含义明确即连续从事井下工作十年,原审法院认定申诉人从井下工作累计满10年零11个月,明显认定与适用不符合。

首先,该附件不属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机关是xx省各行政部门,发布机关是革命委员会,既不是省级政府,也不是省级人大,不属于法律和行政规章。

其次,该文件有个出台背景文件即中共省委组织部等七个原发文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报告》,该报告阐明了细化文件的用意,该报告第一条中“……对年迈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进行妥善安置……”,显然该文件仅适用于那么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申诉人身体健康,仍能正常工作,不适用该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有“在办理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时,要经本人申请”,是否退休应当由本人决定,而不是强制退休。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申请退休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文件。办理退休时是否属于“年迈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依据口头,应当有医学依据。但被申诉人根本没有要求申诉人提供该资料。附件一的第一条第二条是干部退休办法。附件二适用对象是工人,而申诉人是干部,显然不适用。

再次,被申诉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依据该文件,甚至在一审中也没有适用,显然就是被申诉人本身也认识到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不当,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法律适用,被申诉人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非常清楚“从事井下……续工龄十年”应当55岁退休,但是作为下级的具体适用文件,却无故放宽标准“从事井下、高温累计满九年”可以55岁退休,其一该条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第四,我们应当注意,符合此情形的,工人可以而非必须55岁退休。二审法院却同时适用两个文件,显然是错误的。

(三)二审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程序违法。

在二审中对于申诉人是否属于基层干部身份、是否属于与工人工作条件相同的井下、高温特殊工种以及从事工作的时间、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是否错误等均是各方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却不开庭审理,显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四)法院明显偏袒被申诉人,明明发现了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却百般为其寻找理由和借口,法院不再是裁判员,而是和政府企业一道混淆视听,愚弄百姓。

法院偏袒被申诉人行为明显。尤其一审法院,直接将被申诉人答辩理由作为裁判依据,甚至连明显错误的法规名称也照搬照抄,其偏袒行为暴露无遗。二审法院不辞劳苦,直接将被申诉人未作为依据的文件直接引用为被申诉人辩解,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行为时根本没有引用的文件,如何能够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依据?难道作出行政行为时不需说明法律依据,而在诉讼中由法院补充即可吗?其实一二审法院均以实际行动说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之规定,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为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纠正原错误判决,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申诉人申诉意见一份。

民事申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扩展阅读】。

(1)标题。须注明为《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两种情形:一为自然人的,一为法人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原告就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如图一。当事人是法人时,原告应写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委托有代理人,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如图二。原告在写明自身情况的同时,还要写明被告的情况。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与住址或所在地。

(3)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例如下图所示。

(4)事实与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后,就要为其请求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是摆事实。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如下图一红色框中那部分)。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下图二红色框中那部分)。

(5)受诉法院。根据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受诉法院。

(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民事起诉状的递交时间。

(7)附件。须说明本诉状副本份数、证据份数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数。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蒋xx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业区新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起租日期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所欠三个月租金,所欠三个月租金及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申诉状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x1。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二个,其一是要求返还投资款,其二是要求偿还借款。既然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所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之外一家新公司,与上诉人无关;另一方面又认定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的行为是与其投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关联性,从而将被上诉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案受理。原审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明显存在自相矛盾的错误。合理的做法应该是要么认定被上诉人投资的对象是上诉人,要么将两个诉讼请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完全凭借协议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进行认定,并完全忽视协议的整体内容所体现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更没有结合缔约当事人事后的履约行为去认定各方之间的真实合意内容,必然导致其认定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假设本案中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设原审被告一暂时没有以相应对价获得上诉人的资产所有权,那也只是原审被告一与上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被告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何种协议无关。而实际上双方的真实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双方不懂法律却又在协议中自以为是地使用词汇造成的,所谓的“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对于双方来说,其真实意思实际上是指因为周某某受让公王永祥出让的公司股份后,该公司与先前的股东不再相同,导致双方误以为原来的xx市xx公司不复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时就想当然的时而命名为“股份合作公司”,时而命名为“合作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对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行为的误解,不清楚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或者变更了股东,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双方也并不是为了设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从补充协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原告以xx万元作为投资款受让原股东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上诉人直接收取该xx万元投资款作为向王永祥的借款进行周转,王永祥应收的股权转让款由上诉人作为借款偿还。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又因为被上诉人以管理资源作为出资,将原审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权调整给被上诉人,最后形成被上诉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审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权结构。

四、上诉人的公司资本实际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实,并未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的xx万元投资款和4x万元借款由上诉人收取,上诉人也按照款项的性质分别开具了投资款的收据和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也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投资上诉人的事实。在被上诉人实际全面掌控上诉人公司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原审被告一也从未将上诉人的资产转入任何其他公司。无任何抽逃公司资本及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事实发生。

五、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公司股东的身份及全盘掌控公司经营的总经理身份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一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并没有完全准确明了地反映出双方之间的真实合意,从其整体内容和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来看,其真实合意应推断为对上诉人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被上诉人实际投资对象为上诉人。

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一之间签署的公司章程虽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补充协议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真实意思是成立这样的公司。第一,我国公司法既无“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类型,也无“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类型;第二,被上诉人的投资款是由上诉人开具收据收取,并非其他公司开具收据;第三,被上诉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和补充协议之后实际成为了上诉人的股东并实际全面负责上诉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资款经由出让股权的原股东王永祥同意后借给上诉人作为周转资金使用,且该款项系由被上诉人本人亲自决定或审批实际开支于上诉人的公司业务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上,也并非由其他人来决定如何使用。

虽然并没有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但是这种登记行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丧失其实际股东身份在真实股东内部之间的法律效力。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予以纠正,撤销其判决第一项。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x年二月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xx市。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胶州市。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潍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对该案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买买合同纠纷一案经xx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诉人欠申诉人货款88969.54元。申诉人不服,特提起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该案在一审、发回重审以及终审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组证据,分别为: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7月18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于x年7月内付款90000元;2、于x年8月内付款190000元;3、于x年9月将余款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申诉人仅在x年8月7日向申诉人付款x0元,该笔付款也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欠款的总额,但可以确定的是,截止x年7月18日,被申诉人至少尚欠申诉人货款280000元。该欠款额减去其于x年8月7日向申诉人支付的x0元货款,至申诉人起诉时,被申诉人至少还有260000元货款尚未偿付。

二、在双方买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交付的转账支票里有23张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支票密码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兑付,票面金额共计724947.54元。根据被申诉人提供的对账清单,在申诉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诉人又向申诉人付款8笔计235221.45元,并称该款系为弥补出现退票的转账支票款。

根据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实,不论被申诉人欠申诉人的货款总额是多少,也不论在x年5月12日之后双方是否又发生过买卖关系,但完全可以确认被申诉人应再向申诉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项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曾自认两项事实:1、从x年到x年共支付给申诉人货款620多万元,现在还欠50000元左右;2、发生23张银行退票后,被申诉人共向申诉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于弥补23张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实际尚有342670.29元未予弥补。

根据被申诉人上述自认的事实,至少可以认定被申诉人的欠款总额应为39万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组证据,而是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数次组织双方对账,将对账时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争议事实未作全面审理,对不利于被申诉人的证据视若无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诉人的相关证据,从而武断的作出了被申诉人只欠申诉人88969.54元货款的错误判决。

申诉人认为:

一、终审法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对账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终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回避了双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协议、对账清单、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而另行组织双方对账,这是一种典型的纠问式审判模式,严重违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

再者,是否对账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该案所涉证据并不属于法院主动调取和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范畴,对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是否提供证据、提供什么样的证据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仅需根据现有证据对事实作出判决即可。法院的审判权可以监督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不得无端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且,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共发生买卖关系二百余次,其间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确欠款数额的对账单等证据。如此庞杂的业务关系,显然无法仅在几次庭审中就核对清楚,而终审法院的判决所依据的主要就是其组织对账所形成的所谓无争议事实。

二、终审法院应以“法律真实”为证明要求和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对该案作出判决。

该案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所提供或自认的证据虽然没有达到欠款数额非常明确的证明作用,但是通过各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欠款事实,以及欠款数额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诉讼的功能在于补偿,证明标准只要达到盖然性占优即可,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现于法庭之上的,法官应从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转向追求“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认定的证据能够得到的真实,就是法官所要认定的法律上的客观真实。

申诉人在该案中提供的付款协议、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等书证属于不变证据,而终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账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属于当事人陈述,是可变证据,而且每次对账都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对账结果。因此,对账结果在证明力上不足以抗辩申诉人提供的书证。综合全面衡量应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处于优势。只要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能形成一个优势的状态,就可以去认定案件事实。

三、终审法院不应回避被申诉人曾自认欠款总额为39万元左右的事实。

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产生约束力。对当事人而言,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而言,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诉人自认欠款39万元左右的事实就是赋予申诉人的最大的证据优势,而且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自认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终审法官回避了被申诉人自认的这一事实,又另外组织双方对账,对此前的审理程序中出现的各份有利于申诉人的证据拒绝采信,仅依据法庭组织的对账结果这一单一证据就作出了一个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判决,并未全面、客观的去审核认定证据,这显然是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的。

综上所述,本案终审法官未全面综合的去认定证据,故意回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各份书证以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仅仅依据单一证据最终作出了明显不利于申诉人的错误判决。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特提起申诉,恳请贵院予以再审。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申述状副本三份。

申诉人:*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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