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状(优秀23篇)

时间:2023-12-14 17:26:27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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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男,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吴*******,男,xxx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桃江县人,个体,住xx楼区八字门村。

被答辩人:王***,女,xxx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人,个体,住xx市********5-2房。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缺乏依据,“显属无据乱判”。答辩人认为这是上诉人极不负责任的说法。

一、为证明上诉人纠集人员打人砸店,答辩人提供了方******、刘*****的证词,一审法院还做有庭外调查。答辩人并不是直接租赁刘****的门面,而是使用刘*****租赁户分割出来的一门面经营。即使当时与刘*****是直接的出租方与租赁方的关系,但也并不能说明刘与答辩人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和其它的利害关系。刘的门面在当地是旺铺,也没有任何其它的事由要讨好答辩人而为答辩人出具伪证,本案与刘*****无任何利害关系。所以刘的证词应当采信。至于上诉人提出刘****证词的时间存在问题,答辩人认为,这是属于明显的笔误。方*****当时确实是答辩人的员工。但打人砸店的事出现后,答辩人并停止了营业,方*******也离开了店子。方*******是本地人,而答辩人是外地人。方*****没有理由要讨好答辩人,在大是大非上冒着风险为答辩人出具伪证。另外,一审法院为慎重起见,还特地去现场查看、调查。很多知情人畏惧上诉人在本地的势力,不敢出面作证,就连刘后来也不敢在法官的问话笔录上签字。

二、在上诉人纠集人员打人砸店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上,答辩人提供了包括砸坏的厨柜样品、传真机等物品的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及其拍摄的图片;一审法院在庭审后也查看了现场;砸坏的手机也当庭出示。厨柜的发票确实是答辩人在事后向厂家索要的,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厨柜的出厂价格,但发货单却是事前就具有的。至于手机,应当说是由黄****使用的,并非是黄****所有。黄***是答辩人的员工,为了业务上的方便,由答辩人为黄****购买,黄****仅仅具有使用权。如果黄****享有手机的所有权,答辩人当然不会为手机的毁坏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正因为如此,答辩人没有向法庭出示黄***受伤的法医鉴定,就黄****受伤一事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手机是完全毁坏,在庭审时已出示过,上诉人当时对此并无异议。

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曾要求xx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调解处理未果,’却没提供公安机关曾受理调解此案的证明。”答辩人认为,未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不等于该派出所未曾调解。事实上,双方都去过该派出所接受调解,只是调解未果。答辩人及一审法院都去过该派出所索要调查笔录,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只是称参加主持调解已经离开的另一名实习生不知放在哪里为由而没能提供。

事实上,上诉人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一审法院的认定。上诉人打人砸店后,造成答辩人门面停业,由此产生的答辩人的误工费、租赁金、订购方的退单,一审法院一概未予认定。但是答辩人并未上诉,是不想造成讼累,以息事宁人。料不想侵害人反倒上诉,无理诡辩。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主持正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__________省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请求事项。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月××日。

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状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所有的__________号解放牌汽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与__________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____年__月__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二、__________撤回对__________的诈骗报案;

三,对于__________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__________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_____元,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

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________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xxx年3月30日起至x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月3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x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告:刘某,男,x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告:楼某,男,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华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楼某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363734.14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无视国家的法律,在xx市xx区夜市上冒充警察与原告进行搭讪,调戏原告。见原告“不领情”,二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直接用砖头砸伤原告的脸,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全身血肉模糊。因为伤势过重,后送至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原告提供医疗救助。

经过治疗后伤口虽然结痂了,但是原告说话、吃饭脸部伤口都会疼,由于伤口是贯穿的,口水会通过伤口流出来,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脸上永远留下了一条十几厘米的伤疤,后经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二被告的犯罪行为毁掉了原告的容颜,原告原本身体很健康,但因流血过多,直至今日原告还是很虚弱,常常觉得头晕眼眩,三天两头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从事饮食服务行业,脸上的伤疤让顾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连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资都成问题,二被告残暴的行为摧毁了原告的事业、感情、容颜等。原告数月不敢出门,不敢面对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将原告逼入绝境。亲朋好友到医院去询问,知原告伤口如果要进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钱,多家整形医院都给出至少八万元的答复,而且面部的伤疤是去不掉的,这对于原本面容美丽的原告来说是极为痛苦的。

综上,二被告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用残忍的手段伤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情节恶劣。恳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请求事项。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x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x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月××日。

侵权损害赔偿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男,满族,19**年*月*日生,北京市******建材装饰市场***号经营者,住**大街**号楼***室。

答辩人因某公司诉我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为外力破坏因素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理由是:

首先,假如没有人为外力破坏因素存在,那么导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来自于防爆管内部水的压力,而水的压力只能是先作用于与水直接接触的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而后再作用于包在外面的钢丝网。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损,那么无论是从受力的先后顺序,还是从橡胶与钢丝承压性能哪个更强的角度来分析,只能是橡胶管破损在先,而且破损程度要比钢丝网严重的多。而绝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这样,里面的橡胶管只有一条裂缝,而包在它外面的强度高得多的钢丝网却大面积缺失,不见踪影,这是完全不符合力学原理和常理的。就拿多米诺骨牌来说,第一张牌不倒,在没有其它外力的情况下,第二张牌又怎么会倒下呢。如果把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钢丝网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钢筋水泥墙,把水压比喻成炸弹。假如炸弹爆炸了,只把里面的土房子炸出了一条缝的话,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钢筋水泥墙炸飞,把一部分钢筋水泥墙炸的不见踪影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导致这种不符合常理现象出现的原因只能是本案防爆管受到了人为外力的破坏。

其次,假如防爆管里面的胶管爆裂,其裂纹也应和车胎爆裂的裂纹相似,横竖裂纹都有,不会像本案的防爆管里面的胶管这样具有跟裁纸刀切割出来的裂缝一样整齐的裂纹。

再次,答辩人销售此种防爆管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从没有出现过爆裂的情况。根据经验,即使防爆管超过了使用年限,里面的橡胶管老化爆裂,也从没有出现过钢丝网破损的情况。

综上,因为本案防爆管人为外力破坏的痕迹十分明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而受害人应就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产品生产者要想免责,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请求法官明察秋毫,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指定由原告承担,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装修竣工日期是xxxx年7月5日。这说明2008年7月3日发生跑水事件时,原告正处在装修期间,还不具备营业使用条件,原告不可能把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的地上,这正好与原告提交的跑水当日的照片相互认证。在原告提供的跑水当日的照片中,只能看到当时原告处地面上有水,且大部分是瓷砖地面,看不到屋内摆放了任何贵重物品,也看不到有任何物品因跑水而受损,更看不到有任何营业的迹象。这一切都说明,跑水之时正处在顾宏伟装修施工期间。因为施工人员顾宏伟没有装修施工资质,且从照片中可以看出安装明显不当,严重违反不能在锐角处弯下(尤其在接头附近)的安装大忌,且生产厂家在安装说明中明确说明:“若安装时,不按要求安装失败,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另外,答辩人成为本案被告后,多方了解顾宏伟,得知此人人品极差,已有多人受其讹诈。本案防爆管破裂与顾宏伟野蛮施工或者人为故意破坏,安装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若因跑水受到损失,应起诉顾宏伟,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退一步讲,假如本案的防爆管是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了跑水。那么从原告提交的跑水当日的照片来看,这也只是一个被及时发现的轻微跑水事件。事实表明,原告将地面上的水清理干净后,无需进行修复就正常营业直至今日。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青项目部的证明,因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而且原告当庭承认跑水并没有54吨这么多,所以该份证据属伪证,不具有真实性)皆不能有效证明其自身受到了损失,更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又因原告自认,发生跑水后,原告并没有进行维修,也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找专门的机构对其可能受到的损失进行评估,所以原告自身的损失还没有发生。

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三方损失问题,原告在没有损失评估鉴定结论证明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被告私自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因原告已有如前所述让物业公司项目部出伪证的情况,所以可以推定原告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没有可信度,不具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真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因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还没有对第三方进行实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赔偿第三人的合理损失可由原告向被告追偿,原告未赔偿第三人的损失不能由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在不具备诉的条件的情况下无理诉讼,扰乱了司法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浪费了答辩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予以谴责。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胡,女,汉,x年6月18日生,住**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被告:安徽*处,住址:**区中兴街14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4.08元,误工费54406.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10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赔偿88524.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x年1月26日晚8:00左右,我步行至和平南大街31号楼前突然摔倒,仔细一看是由于楼角地沟往出渗水结成厚冰导致我滑倒。我立即求在场的人帮我打电话报110,马路弯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之后我又打电话报120,前往医院。后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前后三次住院,最终于x年6月22日治疗终结,但留有残疾行动受限。后来查明该渗水楼房的产权人为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该处不仅是楼房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因其维修不及时造成该楼不论春夏秋冬长年渗水,租用其一楼门市的用户也纷纷指责该房产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事发当日不是雨雪天气,其它路面均很干爽,我之所以摔倒纯粹是该楼房渗水造成楼前路面结冰,从而导致我的人身损害后果发生,该房产处为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被告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x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相关部门的鉴定书、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单位证明等。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要求本人签名)。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份数与起诉状一致。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漕湖经济开发区漕湖花园47幢201室。

住址:苏州市相城区„„„„„„„„„„„„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68012.37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雇请原告拆除自家室内隔离墙。209月29日,原告在拆墙过程中,因墙体本身不牢固而突然倒下,将正在工作的原告砸伤,随后原告被送往相城区人民医院急诊,9月30日转第二军医大学附属上海长征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l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l2右侧椎板骨折,3、l1、2双侧横突骨骨折,4、第6、7肋骨骨折。”在该院住院8天后又转到相城区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1年10月29日出院。原告在医疗终结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11月27日依法作出苏大司鉴所[]临鉴字第3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原告属于八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医疗费用及其他的相关支出均由原告自行垫付,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赔偿未果,之后又于209月24日通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方致函要求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口头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中的'18万元。事实上,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一项就有十几万元了,远难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在受伤之后无法继续工作,又支出巨额医疗费用,生活已难以为继。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此致

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2月日附:1、起诉状副本2份;。

2、赔偿清单3份;。

3、证据目录及其相关证据3份。

赔偿清单。

1、医疗费:125266.37元。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贴:

5、交通费:

6、必要的营养费:

7、残疾赔偿金:

8、残疾辅助器具(轮椅)费:

9、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司法鉴定费:

以上共计。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500*******。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仅部分赔偿。即原审判决未对非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进行评价。

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存在的,在未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非法行医两种因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告知瑕疵等过错应当承担40%责任,这在鉴定结论中也都明确做出了说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和注射产品“爱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一)“非法行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非法行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上诉人实施诊疗,被上诉人是知情的,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这不但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医、找专业和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诉人披着医院的外衣却偷梁换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员来为患者诊治,行为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恶性、欺骗性,同时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险之中。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导致应其行为与合法、常规的医疗行为加以区别,具体到本案,即被上诉人安排刘淑芹为患者注射“爱贝芙”的行为,因刘某系非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主体进行操作,其行为合法性已经丧失,其性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医疗行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本案能够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事实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与上诉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说明如下:“爱贝芙”属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时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注射人员熟悉注射部位皮肤厚度,并正确掌握注射层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网状层的深层,因为注射层次往往与并发症密切相关。而上诉人发生的多个部位可触及中等硬度质地的皮下组织说明,注射者(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淑芹)非但不能区分眼睑和眼底,还不能正确认知皮下和真皮网状层等组织,未能将爱贝芙注射在真皮层,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鉴定报告p6第18行也对此观点也加以印证)。正是由于医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素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大胆操刀进行“爱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层次错误而直接引发了上诉人面部多处出现硬结等严重损害后果。

(三)被上诉人为患者注入体内的是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原审未处理因缺陷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注射所使用的爱贝芙产品未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庭审中也未能依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型号、条形码等应当提交的产品信息,应认定其产品存在缺陷。被上诉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和植入着,其应对所用产品质量相关信息是否合法负有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对此缺陷,被上诉人是明知的主观状态。

结合上述两个事实,即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射中的失误操作(非法行医的行为),加之其使用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两者结合,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既有被上诉人主观上的欺诈等过错因素,又有注射过程中的严重、和可证明的明显操作错误,同时该错误操作又直接导致了多部位硬结等损害的发生,该行为的性质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应当对非法行医行为及后果予以评价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依据该条,被上诉人不但应该对上诉人进行全额赔偿,而且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因欺诈和产品缺陷而产生的民事赔偿依据和理由将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中未对注射过程进行描述,也应因其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应根据原审判决援引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原审认为非法行医仅承担行政责任的说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仅承担行政责任,应该严格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仅发现非法行医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因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对行政法规的违反,应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既存在非法行医又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均应承担。

(四)医方植入的乳房假体与“爱贝芙”同样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不赘。

二、鉴定结论不应成为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构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标准,因为本案中鉴定机构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等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本案中鉴定结论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是囿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审判决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评价,对此上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

(一)对于非法行医,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仍应当以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但是对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认为依鉴定结论本案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应为40%。但是鉴定结论明确说明将不对“非法行医”做出评价,40%的参与度针对的是手术中“告知不足”的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第7页第6行),不是针对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所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及其理由,本诉状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论述。另外,本案上诉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诊疗,不存在原发性疾病,就医后所有的症状和损害都是被上诉人注射行为后出现的.,并且无证据表明这些后果是上诉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依据现有判决,让一个毫无过错的受害人再承担60%的损害后果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偏颇。

(二)鉴定机构未对本案涉及的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但是原审法院应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民事责任进行评价。

上诉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因产品存在缺陷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原审医疗费的计算存在错误。上诉人医疗费支出共计257969.15元,有相关票据为证,请二审法院勘误。

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所谓“医务”工作人员,和其广告中的“著名”产品,让曾经躺在其手术台上的上诉人不寒而栗,也让其他了解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触目惊心。上诉人的“历险”经历、随后得知的欺诈情节,和将伴随当事人终身的面部多处硬块、及身体上部位的不对称,给本来爱美、求美的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言说的,也是不为亲身经历者所感知的。更让上诉人煎熬的是,这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时每刻都将不得不面对的,而且这个负面的感受将伴随一生。请贵院和法官体恤上诉人的经历,厘清事实,明确责任,对虚假宣传等民事欺诈行为进行有力打击,让不法者慑于法律的威严而而尽力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才能使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并平复受害人心中的怨愤和不满,以期渐渐平复本已受损的医患关系。

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某。

代理人:朱律师。

12月16日。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xx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xx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月××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住址:________

被告: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被告_____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_______家的____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____天,花去医疗费_____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_______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被告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诉讼请求。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x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相关部门的鉴定书、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单位证明等。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要求本人签名)。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份数与起诉状一致。

【扩展】对哪些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人。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人。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认识,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______(是否生育),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可随着时间渐长,被告却以种种理由长期与原告发生争吵,以至夫妻双方感情不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便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已达________年之久。因被告长期不回家,原告便到被告父母家了解情况,可让原告吃惊的是,被告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瞒着原告竟与他人同居,并私自生育了___________,由其父母代为抚养。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状人身损害赔偿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下面是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范本,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嫉妒原告茶叶店生意比自己好、怀疑原告抢走客户,因而心怀怀恨并到原告茶叶店中闹事,期间辱骂原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遂即报警,涵江区公安局白塘派出所出警查明案件事实,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对被告处以罚款_______元的处罚,并告知原告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向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出具《民事赔偿告知书》一份。

被告因生意竞争而无端猜忌,辱骂、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_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____市涵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腹壁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原告共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元,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

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殴打原告并致原告身体受伤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赔偿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因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身体损害拒不赔偿,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晚上,被告_____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_______家的____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____市____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____天,花去医疗费_____元。经____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____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_______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

住所地: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被告: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_____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商定,由被告从原告处购进_______货物箱,价值人民币_______万元。原告于当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全部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________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账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账户上存款只有_______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6条和第179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市××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市××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治疗费共计××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骑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骑到××路口左拐时,被告驾驶豫a××××号小汽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巡警去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达不成协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1、在一件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能够要求赔偿的项目是哪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这些都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请求,具体数目有时会参照各省市地方的特别规定。

2、为了保证上述的项目的数目尽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那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不是注意保留证据。其中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假条)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尤其容易被忽略。请假条、单位出具的有关收入的证明、车票等都要保管好。自身的收入证明、被扶养人的生活标准、相关的医疗鉴定都要准备好证明材料。

3、按道交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扣车仅是为了对车辆检测,或因车辆没有保险、手续不齐而采取的行政手段,往往是在一个比较短的期限内就会发车,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如果是事故的责任方,其车辆被法院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的形式,解除法院对车辆的保全。

4、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那么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不认同怎么办,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

5、现在社会上有些好心人,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而成为索赔的对象。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这就是告诉我们,如果做好事那就要彻底做好,要不就不做,否则的话,自己还要承当法律上的责任,尽管在道义上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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