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通用15篇)

时间:2023-10-27 20:26:35 作者:LZ文人 2023年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规范和准则。希望以下这些规章制度范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取得成功。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3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勘察(测)设计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与投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

3、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4、近10年承担的国内(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或勘察(测)设计项目;

5、近10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对工程的认识;

2、勘察(测)设计工作大纲;

3、总进度计划;

4、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

5、组织管理;

6、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投标人除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同时提交有关修改设计、技术、合同条件的建议方案以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人选用。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四十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2个以上勘察(测)设计单位可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县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规模标准:施工单项。

合同。

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2019年1月5日起执行。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

第五十条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1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一般可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技术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评分占40%权重、商务标评分占60%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条 建议综合评标法评分标准如下:

(一)技术标评标标准:

1、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占技术标总分的40%~50%。

2、技术创新占技术标总分的20%~30%。

3、质量保证体系占技术标总分的10%~20%。

4、项目进度安排占技术标总分的5%~10%。

5、其他占技术标总分的5%~10%。

(二)商务标评标标准:

1、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占商务标总分的25%~30%。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与资历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

3、人力资源配备及服务方式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

4、投标人财务状况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5、投标报价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6、其他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九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六十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做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测)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有2/3以上委员签字;对评标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有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署名,与评标报告一并报招标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3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书后,该中标人即为本工程的总体承担单位。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测)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测)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1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七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五)根据第六十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七十一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经有关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七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依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七十三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县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水利系统单位怎么样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1月5日起执行。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测)、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阶段性招标,或对勘察(测)、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整体建筑物人为分割进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勘察(测)设计的招标范围(含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必须报送勘察(测)设计招标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勘察(测)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国家及地方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题研究等前期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监督与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预审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设计基础资料供应方式;

(七)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查勘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投标报价要求;

(十二)评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故障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工程部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如下管理:

1、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4、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5、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7、现场安全标志齐全、醒目

8、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9、按规定上报工伤事故

10、完善现场安全设施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档

3、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4、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排水、绿化等处理措施

5、按规定标准为工人提供现场住宿设施

6、完善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设施

7、建立综合治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8、完善施工现场标牌

9、完善生产工人各种生活设施

10、健全保健急救人员和器材

在遇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报告。

建设项目卫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对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组织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向安全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有安全专篇,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出来后,应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并由专家组审查,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备案。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并进行安全评价。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制;。

3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文件;。

4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做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正常后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6、职责。

6、1工程管理部门。

6、1、1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发立项和上报审批。

6、1、3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1、4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

6、1、5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6、2安全管理部门。

6、2、1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6、2、2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

6、3各单位。

6、3、1则对验收评价提供评价的相关资料。

7管理内容和要求。

7、2、1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告书中必须有职业健康安全篇。

7、2、2《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完成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立即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报告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7、3、1设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中必须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安全预评价所确定的各项安全措施、投资概算及其它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7、3、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工程管理部门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7、3、3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7、4、1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的施工建设。

7、4、2工程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施工计划,安排工程进度。

7、4、3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需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的,必须征求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7、5、1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

7、5、2建设项目建成后,工程管理部门立即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报告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7、5、3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报安全处,由安全管理部门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批。

8、“三同时”管理与考核。

(1)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职业安全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三同时”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2)未按规定向专业管理部门呈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5%。

(3)因资料不能及时汇总上报,而影响“三同时”验收时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5%。

(4)未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呈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扣责任单位月奖的1—2%。

(5)未按规定没有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扣,扣责任单位月奖的5—10%。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整理。

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

3、勘查、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4、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5、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

1、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2、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项目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环保等顺序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项目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组卷。

3、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从长。

1、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2、施工文件按管理、依据、建筑、安装、检测试验记录、评定、验收排列。

3、设备文件按依据性、开箱验收、随机图样、安装调试和运行维修等顺序排列。

4、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

5、卷内文件一般文字在前,图样在后;译文在前,原文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草)稿在后。

声像材料整理时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著录。

1、建设单位各机构、各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经整理,编目后所形成的项目文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2、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归档可按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于竣工验收文件一并归档。

3、归档文件应完整、成套、系统。应记述和反应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真实记录和准确反应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的实际情况,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文件质量应符合项目文件质量要求的规定。

4、勘查、设计、施工及建立单位需向本矿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附表1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5、外文资料应将题名、卷内章节目录译成中文,经翻译人、审校人签署的译文稿与原文一起归档。

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后,应依次由竣工文件的编制方、质监部门、监理部门对文件的完整、准确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或三方会审,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连同审查记录全部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1、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即: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2、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设备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任务结束后一周内向上级档案室移交)。

3、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4、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一周内)。

5、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5.1、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5.2、矿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5.3、矿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4、其他临时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和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新开工的工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对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和文明施工教育,落实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1机械设备及用电设备机具等,其性能应达到技术和安全要求。

2.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

4.不能实施封闭作业的施工现场:

4.1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施工安全警示标志。

4.2在沿线各交叉路口施工作业时,要加设临时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专人监护。

4.3跨越公路、铁路施工时要设安全防护网。

4.4施工干扰路段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订相应安全措施。

4.5交通堵塞或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设专人人员控制疏导交通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5.施工现场内的各危险部位,如:深坑、槽,排水系统沟、井口等;应及时设置安全防护,待危险消除后,方可拆除。对山坡上的'浮石等危险物应及时清除,防止掉下伤人。

6.雨期施工。

6.1作业区域应有排水、挡水措施;防止沟槽等被水泡造成坍塌。

6.2对山坡地带要加强检查,防止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事故。

7.施工现场内的地下电缆、光缆和各类管道等,要设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对各类架空线路,应保证电杆、线路安全,防止造成事故。

8.施工现场在居民区域或交通要道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扰民和保证交通措施。

9.人、机混合作业时,司机应注意瞭望,作业人员应注意避让车辆,确保施工安全。

10.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队伍要确保本施工区域内做到人撤现场清,实现文明整洁又节约。

1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队伍要切实管理好本施工区域的安全工作;实现“三不伤害”。

12.考核。统一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条款。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生产车间、设备能源部、工程部、安全环保部。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设备能源部、生产车间、工程部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设备能源部、生产车间、工程部、安全环保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总经理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剧毒品安全管理有关条例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生产、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工程部、设备能源部、生产车间、安全环保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故障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文明施工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工程部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如下管理:

1、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4、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5、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7、现场安全标志齐全、醒目

8、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9、按规定上报工伤事故

10、完善现场安全设施

1、制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档

3、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4、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地面硬化、排水、绿化等处理措施

5、按规定标准为工人提供现场住宿设施

6、完善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设施

7、建立综合治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8、完善施工现场标牌

9、完善生产工人各种生活设施

10、健全保健急救人员和器材

在遇到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的'需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报告。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市(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使师生教育教学安全活动得到安全保障,特制定《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安全、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为成员的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即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与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三同时”审查的原则:以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

4.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文件文件、图纸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5.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安全设施工程。

6.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安全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7.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8.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应在学生不在校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9.基建施工过程中,对民工的管理及施工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学校要做好防盗工作。

10.学校安全部门、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建设安全与质量。

11.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涪陵李渡新区李渡小学。

20xx年xx月。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