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范文(23篇)

时间:2023-12-05 00:43:16 作者:BW笔侠

规章制度是一种为了管理和规范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它可以帮助组织保持秩序和提高效率。规章制度范文的效果和应用需要不断评估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技术部公司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十部委颁布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教委有关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员工自备汽车日趋增多的状况,为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区域内秩序的稳定。为进一步规范职员工私车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进入学校,均须先到校务处办理登记手续,出具相关齐全的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并领取车辆通行证。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严禁在校内无证驾驶。

二、车辆停放应按照学校指定的区域、车位停放。严禁车辆停放在教学楼、操场、宿舍、食堂等学生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区域。

三、车辆进出学校必须减速行驶,确保安全。车辆在学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km/h,禁止鸣号。如在校内发生行车安全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车主应保管好自己车内物品(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并由个人承担保管责任。

五、由于学校停车场地有限,如车位满额,学校会及时告知教职员工,将无法办理校内停车手续。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机动车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是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车辆维修保养的基本知识,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驾驶员应每天准时上班,准备好车辆,随时待命,上班时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无出车任务或主管领导出差时,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作旷工处理。

3、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人车定位,避免随意更换、转借。严格遵守车队长的车辆调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出车。驾驶员不服从车队长调度或私自出车、借车的,一次罚100元,累计3次者辞退。私自出车、未经办公室同意对外出借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肇事及交通违章罚款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驾驶员承担。

4、车辆日常保养责任由驾驶员承担。保养内容:清洁车辆(车内、车外、引擎),添加工作液(电解液、水和润滑油)、检查车况,发现故障需维修更换重要部件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告知车队长,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进行维修或更换,预防车辆抛锚;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整洁;并做好车辆行车、加油和保养维修记录。

5、调整车辆驾驶员时,由成队长负责做好前后任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交接工作,确保车辆证件、行车记录、车辆状况及必备工具设备的完整可靠,如交接后隐瞒车辆重大隐患问题而造成损失,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每月召开一次由车队长组织的安全生产学习会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专(兼)职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1、公司车辆资源应优先利用,部门用车应填写用(派)车申请单向车队长提出申请,派车单应说明用车事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和用车时间,由车队长统一调配,并在每月月底由车队统计部门用车次数及用车公里数。驾驶员凭派车单经车队长核对后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销费用。

2、车队应建立车辆调配程序,驾驶员应做好用(派)车单的台账记录,内容为用车时间、用车部门、出车地点、行驶里程、用车人员签字、驾驶员签字等,以备核查。

3、车辆不得私自外借,确需借用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外借,造成后果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严禁公车私用,擅自使用车辆,造成后果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公司车辆停放:公车用毕后统一停放在公司办公楼停车场。随车证件必须与车辆分离。如遇因公差至外地,当晚不能回归的车辆或因维修当晚无法回归的车辆,应将车辆停放于安全可靠的场地。凡未将车辆停放于安全可靠的场地并保管不力,或擅自将车辆停在单位外的,如遇车辆受损、备件遗失,由责任驾驶员负责赔偿损失。

6、因公司车辆紧张而必须用员工私车外出办事的,事先应向车队长说明情况,并持有车队长签名的派车单,产生的车辆费用由车队长核实并上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7、公司员工的私车确实需要频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其车辆费用报销由车队长根据各车的情况制定标准,报公司经理会议同意后按相应标准实行。

1、违反交通法规进行罚款的:因公外出:无特殊原因而违反交通法规进行罚款的,驾驶员承担50%的.罚款,公司承担50%的罚款;因特殊原因而造成超速等违章,经用车部门人员出具证明后交由车队长审核,由驾驶员承担20%的罚款,公司承担80%的罚款。未经许可私自外出违反交通法规进行处罚的,由驾驶员承担100%的罚款。

2、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报告车队长,并将相关责任认定资料复印件交车队长备案。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队长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3、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事故责任因公司驾驶员造成的,公司将根据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的处罚单据,结合驾驶员书面情况汇报,公司车辆损失情况及维修费用、相关人员伤亡情况及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酌情处理:。

(1)无人员受伤:驾驶责任人应补足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差额;公司车辆损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扣罚驾驶责任人100--200元/次;公司车辆损失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扣罚驾驶员责任人200--500元/次。

(2)有人员伤亡,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不足以赔偿事故相关费用的,视责任情况由驾驶责任人和公司补足保险理赔差额费用,并视责任情况扣罚驾驶责任人500-1500元/次。发生无责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有公司承担理赔不足的费用。

(3)发生责任死亡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与驾驶责任人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酒后驾车,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赔偿费用全额由驾驶责任人承担,并与驾驶责任人解除劳动关系。

1、公司的机动车车辆应在当地实行定点维修,对中高档车辆应送4s维修站维修。车队长应收集车辆维修的相关资料备公司核查。

2、车辆的维修流程:车辆驾驶员申请――车队长确认、主管领导签字――车辆入厂维修(驾驶员跟车监督维修)――维修费估价报车队长――完工检验――维修结算单签字确认――更换材料和结算单带回签字报销。

3、车辆发动机、变速箱、差速器和空调系统等大修,无特殊情况应到公司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需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维修。

4、车辆的保养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行驶里程进行定期保养,并做好车辆保养记录台账,严格杜绝脱保,如有发现扣除车队长和责任驾驶员各300元。如因维修、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非正常大修,扣除车队长和责任驾驶员各500元。车辆驾驶员应保持公司车辆良好的车容车貌,要求车辆表面漆面不脱落,灯光部件齐全。

5、车辆驾驶员行车前、行驶中发现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特别是出现发动机、底盘异响、无刹车、方向卡等严重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明确故障部位后,立即向车队长报告并尽快维修。

6、按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车辆年度审验工作以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营运证审验工作。如无客观原因导致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或造成事故的,或因以上原因造成保险理赔无法赔偿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7、公司机动车辆的保险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公司车队长统一购买。

1、车辆各项使用费用(过路费、维修费、保养费、年审费用、保险费)统一由车队长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车队长统计并建立车辆使用台账,每月25日统计当月后台账报办公室,并与财务部复核。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油卡管理,专卡专车使用。车辆驾驶员应在用(派)车单上注明加油的时间及数量,车队长定期检查。

3、车辆驾驶员应将加油后的凭据交由车队长统计,车队长视车辆的加油情况,及时合理充值油卡。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条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严禁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执行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

第二十一条生产作业区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组织抢救伤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解决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有效地为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本小区停车场为地下停车场,外来车辆入内超过10分种按时收费。

二、本停车场采取租用车位、固定车位与临时停车位三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请各位住户先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ic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车辆出入,所在以请车主认真保管好ic卡,并随身携带,如ic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请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四、停入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五、进出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予以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入小区时车辆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自离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

七、进入小区的车辆不要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要越位,更不要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无效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内停放。

九、不要在车位上存放杂物,车位承租者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污。

十、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

十一、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定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十三、购买私家车位的住户应按时交纳车位清洁费。

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

本规程适用于叉车、汽车吊、载重汽车、客货车、大客车、小轿车等。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汽车吊、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汽车吊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严禁载人。

2.11汽车吊起重作业时,支腿必须支撑牢固稳妥,吊臂回旋范围严禁有带电高压电线,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停电后方可作业。

2.12汽车吊严禁超负荷起重,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斜拉、拖拽。

2.13汽车吊起重货物必须吊挂正确、牢固可靠,必须指定一人统一指挥。

2.14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

2.15叉车作业时,货叉必须叉在货物重心上且稳定可靠,严禁偏重起叉。

2.16叉车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带故障作业,严禁拖拽货物,严禁货物阻挡视线行驶。

2.17叉车所叉货物底面窄小或湿滑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人员推扶货物起叉、行驶。

2.18厂内机动车辆应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1、项目大门门岗对进入的非机动车进行身份识别及询问,对准许进入的非机动车将其指引到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2、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内,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3、非机动车如需长时间停放应自觉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靠里面的位置。

4、非机动车出入停车场应主动出示非机动车停车卡。

5、非机动车出入停车场,应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检查并登记,定期缴纳存车费用。

6、每季度对破旧非机动车进行公示,如无人认领,物业管理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除。

7、物业管理部将指派专人进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与维护。

8、物业管理部将在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便民工具(如气筒、修车简易工具、气门芯)供存车客户免费使用。

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管理与维护基地园区机动车停放之人员、车辆秩序,特订立本管理规定,供园区企业、工作人员及访客等共同遵守,维护良好的园区环境。

二、管理规定:

3、入园企业车辆必须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将《车辆通行证》放在车内显眼的位置;各入园企业车辆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车位,若固定车位已满时,必须自觉接受车库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将车辆停放到室外停车场。

4、访客车辆应按照保安人员的指引停于室外停车场;

5、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增加管理困难,各停车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将漆上入园企业名称,以便识别。

7、除规定区域外禁止随意停放机动车,禁止车辆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公司机动车管理制度

1、日常调度由行政部经理负责。遇特殊情况时由行政部统一调度。

2、公司配给专人使用的车辆,使用人因出差、探亲及事假(三天以上),需将车辆停回公司,到行政部办理交车手续。

3、机动车辆年检、保险等手续由行政部负责办理。驾驶员须按时将车及证件交行政部,以保证车辆按时年检。

4、各部门需用车离开本市办事,要提前一天(紧急公务除外)填写《出车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行政部经理派车。

5、公司机动车辆,未经董事长同总不得擅自外借或调换。否则,车辆发生任何意外,一切责任自负。

6、各部门使用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证、扣车,由驾驶员本人尽快将车、证取回,罚款自行承担。

7、汽油票应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签字后方可报帐。

8、机动车辆被盗窃,驾驶员应立即通知行政部。因行驶证一起被窃造成保险公司免赔10%的损失额,应从驾驶员工资中扣除,扣除额为损失额的10%。

9、司机每次出车前应填写《出车单》,用车人每次用车前查看当时里程数,用车完毕,按实际用车里程数给司机签字。司机每次出车后将填写完的《出车单》交行政部审核、保存。

1、保养、年检、办理保险工作由行政管理员完成,驾驶者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行政部。

2、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机械的损坏而造成的损失,由驾驶者承担。

3、行政部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和定期保养维修登记薄。

1、审批:车辆发生事故,立即通知行政部现场检查。确需修理的,行政部提出意见,交董事长审批方可执行。

2、报定价:到多家维修厂了解、商谈、确定维修价格。

3、报销:修理发票(附修理明细表、审批表)经经办人、行政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4、未经审批,私自将车辆送往修理厂修理,费用自行承担(长途车除外、但应补办手续)。

1、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保护好现场,通知行政部,行政部应及时赶到出事现场,并通知交警队、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前往现场处理,肇事司机应协助行政部处理交通事故。

2、未通知行政部、交警队前往肇事现场处理的交通事故,一切费用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3、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损失额(包括事故处理费用),从肇事者工资中扣除,扣除额为交警队事故裁决责任所承担比例减掉保险公司的赔付额。

4、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呈报。

公司机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加强各类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况;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务质量与水平,确保顺利完成各项行车准备,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各种机动车辆的运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种机动车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集中管理,统一控制使用,并负责车辆的申领牌照、验车、更新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应坚持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方和满足工作需要,确保公司领导用车。一切与工作无关的,均不得使用公司车辆。凡路线较近、乘坐公交车比较方的,一般不安排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填写公司《用车登记》,并于实际用车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用车。

第七条行政人事部在安排用车时,将根据路线长短、携运物品、《用车登记》送交的时间先后等情况进行合理调配、统一安排,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用车,可由用车人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经情况核实后,行政人事部可以临时调整用车,并由该负责人直接通知驾驶员,说明用车人、用车时间、地点和路线。紧急用车人事后应补填《用车登记》,并由驾驶员于第二天交办公室保存。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凭《用车登记》出车,用车人不可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第十条专职驾驶员出车前后应认真做好车况的检查工作,并在《用车登记》备注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员工因住院、婚丧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司车辆时,一般应尽量提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响工作用车的情况下,行政人事部将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外借机动车辆,应由我位安排驾驶员驾驶,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签订有关协议,并由驾驶员做好车辆的交接手。外借车辆所耗用的汽油,一般由借车位自行解决,或收取汽油费(票)。外借期间车辆若有损坏,由借车位负责修复,并酌赔损失。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的年度检查,须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并做好档案记录。

第十四条要加强机动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雨后须及时清洗擦拭,车身常打蜡、座套常换洗,保持良好车况和整体清洁。

第十五条各种车辆的大、中、小维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驾驶员不得擅自联系修理和自己采购配件。

第十六条车辆的一、二级保养,由驾驶员按实际行驶公里数或规定时间进行。一般一级保养为10000公里;或“一保”每季度一次,“二保”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车况考核评定,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用车须确保。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应于实际用车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用车。

第十九条行政人事部一般按各部门送交用车时间的先后安排用车。如遇紧急要车,可临时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路程较近、公交车辆比较方的一般不安排用车。

第二十条驾驶员须凭《用车》出车,无《用车》的一律不得出车。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住院、丧事等特殊情况需借用车辆,一般应提前1天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响公司工作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人事部将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驾驶员操作规程,保证行程安全。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参加规定的安全学习活动。学习出席率必须达到80%以上,在百日安全竞赛及审证期间则不低于90%。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市公安局规定的年度审证制度,无故逾期不办致使驾驶证自行失效的,后果自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驾驶证、行车证及车上物品等,由其自行补办各种手,补证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注意自身仪表举止,讲礼貌,守纪律,从调度,文明行车;不得公车私开,不得索要礼品和其他费用(收受礼品一律上交公司)。无出车任务时,须在公司留守等候;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十六条车辆行驶途中发生各种事故,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凡涉及人事故,须主动及时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拖延不报,造成后果自负。

1、遵纪守法。行驶途中,礼让三分,不超速,不超载,不强行超车。

2、出车前须全面检查车况,作好各项行车准备工作,不带故障出车。

3、行车时要集中思,不和乘客闲谈,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不准叼着烟开车。

4、上班时间不喝酒,参加宴请不喝酒,有值班任务时不喝酒。

第二十八条、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1、为规范血袋的收集、包装、交接、运输和报废管理,防止设施、环境受到污染和发生输血交叉感染,更防止血袋流入社会被再次利用等,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和临床输血安全,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3、输血科工作人员在发放血液时,应通知取血者输血完毕后必须及时将空血袋送回输血科进行报废处理,临床科室不得私自报废血袋。

4、临床输血执行护士在输血完毕后,应立即将空血袋放入黄色医用垃圾袋,简单捆扎后贴上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科室名称,血袋数量,及日期和时间),并置于2~6℃专用冰箱内保存24小时,再由专人送到输血科。若科室内无专用冰箱,应立即由专人送到输血科进行24小时保存。

5、输血科接收空血袋时,应对照《配、发血登记本》与运送者进行逐一核对,并签字交接。对需要保存的,应立即置于2~6℃专用冰箱内保存24小时。

6、对所有保存已超过24小时的空血袋,输血科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医疗废物交接记录表》,并及时与科室清洁人员进行数量清点和签字交接,以便清洁人员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下一步处理。

7、输血科清洁人员在将报废的空血袋交接给本院医疗废弃物处理专职人员收集前,应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初步无害化处理,并将初步处理过的血袋放入黄色医用垃圾袋,密封后贴上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应注明科室名称,血袋数量,及日期和时间)。交接时,双方应在《医疗废物交接记录表》上签字记录。

8、所有报废血袋,最终均应由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理专职人员定时收集后交接给黄山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统一处理。因血液具有潜在的传染性,禁止将空血袋交给非指定人员和非指定机构处理。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其回收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法编制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场地纳入城乡规划,将旧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交易市场纳入当地市场建设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倡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报废黄标车、老旧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科研、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动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第八条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回收网点的场地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并具有符合标准的回收、存储、办公、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和3名以上专业回收人员。

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第十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将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

因机动车损坏无法驶回车辆注册登记地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就近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予以核实并将该车辆有关信息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收购费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和管理。

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行政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禁在公司要道和消防要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作业,凡因生产或工程需要封闭道路和挖沟,设置障碍物等,要向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占用或施工。

三、公司汽车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叉车、电瓶车由生产部负责,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培训,有驾驶证。叉车要定期进行审核。

四、进入车间的所有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厂区内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五、车辆必须按标志和位置行驶和停放,禁止在公司内试刹车。

六、叉车、电瓶车驾驶室内不准乘人。

七、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棚内,不得乱停放。

八、所有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并按要求驾驶和停放。

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临床安全输血,减少血液传播疾病发生,严格执行血袋回收登记处理制度。

二、病人输血结束后,值班护士将血袋刺针孔处折叠,并用胶贴粘贴,防止余血流出。将血袋注明科室、受血者姓名,在1h内返还输血科。

三、临床护士及时认真按项填写血袋回收登记表。

四、输血科人员与临床护士对血袋进行认真核对,双方签字后,将血袋放入集中保管容器内。

五、发出血液袋数目与输血完后返回血袋数目必须一致。

六、集中保留24小时后,输血科人员将血袋按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进行封存,交专职人员进行无害化处理。

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工商、价格、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在有关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订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按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时,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核心区以内,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除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市区范围内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和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政府待建土地经市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核准后,可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配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行管理规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五)实行明码标价,使用价格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按照标准收费;

(六)出具税务停车专用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方案。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车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停车路段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量的限时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九条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车的,应当缴纳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另行制定。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临时停车泊位日常管理和维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五)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单次不超过15分钟的。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四)将收费票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板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或者停车泊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的,依法由人防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停车泊位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八条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因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人防等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价格或者人防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

(二)未按照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内车辆正常通行的。

第三十六条划有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机动车未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故意移动或损坏停车收费管理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经营单位不按标准收费、不给票据或少给票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183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开车前,应检查发动机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连接处和各接头是否渗油、漏油。

2.检查燃油油量、液压油油量及各油管接头有无漏油情况。

3.检查蓄电池电极柱导线是否拧紧,其它导线有无松脱。

4.检查轮胎气压、方向盘、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适。

5.检查灯光、喇叭等信号装置是否正常。

6.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在出车前进行排除。

7.发动机发动后,检查各项仪表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熄火,进行检查排除,正常后方可运行。

8.叉车作业前先松开制动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检查脚踏制动效果是否良好;检查门架的起升、倾斜动作是否正常,转向是否轻便、灵活;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作业。

9.注意叉车四周安全状况,起动叉车前,确认叉车附近无人。

1.叉车行使作业时,应注意倾听有否异常声响。

2.叉车在厂区、车间干道上行驶,其速度应控制在10公里/小时速度范围内,并注意来往行人随时鸣喇叭。

3.叉车只能在完全停车后才能换向;严禁提升、倾斜同时操作及超载运行。

4.出现异常现象,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

5.严禁将货物置于货叉尖端进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货物。严禁在货叉或托盘上搭乘人员。

6.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入门架机构,门架与叉车之间。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台外。

7.当装卸货物时,应慢慢的操作液压控制操纵杆。在升降操作时,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1.发动机熄火前,应使发动机怠速运转。

2.2-3分钟后熄火,发动机熄火停车后,应拉紧制动手柄。

3.低温季节(在零度以下),应放尽冷却水。

4.当气温低于5-15度时,应拆下蓄电池并搬入室内,以免冻裂。转动机油滤清器手柄1-2转,检查螺栓、螺母有无松脱现象,并及时排除不正常情况。

5.将叉车冲洗擦拭干净,进行日常例行保养后,停放车库或指定地点。

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禁止个人违法收购拆解报废机动车。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更多具体消息,请看下文!

禁止个人违法收购拆解报废机动车。

《办法》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回收网点的场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具有符合标准的回收、存储、办公、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和3名以上专业回收人员。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须依法将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收购费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法》强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处理环节的有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报废的大型客车、校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禁止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收购、拆解报废机动车整车以及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

出售零件应标明“报废车”。

《办法》提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五大总成”以外的其他零部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以及回收拆解企业名称。拆解的废弃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整车或者“五大总成”,依法提供给有关单位作为影视道具、教学用具等特殊使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进行核实。若弄虚作假,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报废机动车整车每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每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依法收缴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不得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附:《办法》全文。

机动车库管理制度

保证非机动车存车秩序,保障存车安全。

2、范围。

3、职责。

3.1安管队负责对各项目非机动车管理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监控检查。

3.2安管队长负责指导、检查非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实施程序。

4.1非机动车辆进入后统一停放在指定停放区,严禁乱停乱放。车主应自觉服从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

4.2非机动车出入小区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小区范围内不准洗车。

4.3小区只提供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请车主自行锁好车辆、保管好停车牌及车上物品,避免车辆、财物丢失。

4.4严禁外来非机动车辆进入小区。

4.5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员可拒绝任何非机动车进入小区范围。

4.6协助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窃非机动车的犯罪活动。

4.7管理处将定期清查无证无照和无主非机动车,一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公安机关有关制度处理。

机动车库管理制度

xx年,第三专业机动抢险队在上级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团结协作,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防汛抢险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机动抢险队建设。

为保持抢险队伍的战斗力,我们加强了机动抢险队的建设。一是及时调整充实了抢险队人员,使抢险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二是修订了严格的防汛岗位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责,相互协调,提高了抢险效率。三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从实际出发,重新制定了抢险预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四是做好防汛抢险知识的学习培训和实践演习。根据本单位实际,我们采取了集体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法。我们举办了两期培训班,聘请了富有防汛抢险经验的老同志授课,结合观看抢险演习录像,对防汛抢险知识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并且进行实际演练。主要是练习捆枕、做楼厢、编铅丝笼和埽工家伙的桩系安设、绳扣拴法。通过学习,提高了广大队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抢险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为了搞好设备管理,我们重新调整了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完善了《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了定机、定人制度,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加强了管理。在汛前,各管理使用单位将所有设备进行维修,以100的完好率集结待命,统一归防汛办公室调度,确保了防汛抢险的需要。

三、防汛抢险准备。

入汛以来,我们密切关注汛情,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坚决落实防汛抢险责任制,坚持值班制度,进行抢险知识学习培训。对机械设备进行了全面的维修保养,对工具料物进行了清点整理补充,做到了“三落实”,整个队伍一直以饱满的精神处于待命状态。

四、经营创收。

我队本着“以战为主,平战结合,自我维持,滚动发展”的建队方针,积极参与系统内外工程的竞争活动,广泛捕捉信息,优选项目,积极参与投标,先后承揽了6项工程,其中渤海15―1路道路工程82xxxx元;渤海11路道路工程161xxxx元;垦利溢洪河护栏工程16xxxx元;秦台干沟综合治理工程50xxxx元;×××秦台干沟截污干管工程第四标段20xxxx元,涵闸维修10xxxx元。总合同额350xxxx元,全部为一包工程。另外,我队还非常重视设备的保值增值,全年提取折旧费5xxxx万元。

五、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落后,防汛仓库简陋,办公自动化程度低。办公场所简陋,影响高效率的防汛工作。

2、经费严重不足。抢险队员工资性支出、培训学习、车辆牌照、车辆维修、行政管理等费用很大,只靠每年四、五个月的工程施工收入远远不够。

机动车库管理制度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小区车辆管理规则和要求。

物业服务对小区所有车辆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停车卡;卡、车要编号,车主要把停车卡放在挡风玻璃内侧显目位置。

5、小区内出车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准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0分钟;

6、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必须关窗锁门,车内不得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7、货车、农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2吨以上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8、外来服务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物业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为加强小区内门卫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管理有序进行,并保证小区财产、业主和住户人身安全,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工作职责。

1、业主和住户的进出监控;

2、责来访接待,并联络登记;

3、负责监管进入小区的机动及非机动车辆有序进出;

4、负责进入小区的物品查验并登记;

5、小区院内住宅楼群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暖监管,以及夜间大门开关登记;

6、负责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

7、保存值班的各项记录,定期上交。

二、管理办法。

1、值班时间:

全天24小时,每晚不定时巡视小区各区域2-3次;

2、大门管理:

早晨6:00点开敞;晚24:00点关闭(开小门)。

二、门灯管理。

xx时--xx时保持照明状态。

若人为因素遭破坏,需照价赔偿。

3、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汇、挂号信函要登记通知、交送;

5、要熟悉了解本小区住户的姓名、联系电话;

6、要按时开启照明,发现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保安人员;

7、违反小区门卫制度,单位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按时开关大门,严格控制车辆、人员在小区出入,尤其非本小区人车辆和人员;

4、收发报刊、函件等当面查清,并做好登记,做到及时准确,不积压、不私拆;

5、加强夜间大门管理;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使用中,驾驶员做好日常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保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本要求。

1.轮胎。气压符合标准,不能过高或过低,无夹石,无裂痕。

2.全车各部位外露螺栓无松动、不缺少。

3.灯光、喇叭齐全有效。

4.转向。转向盘灵活自如,自由转动量为30度,横直拉杆不松旷,不碰磨。

5.漏油。如变速箱、驱动桥、转向器等无渗漏,燃油箱无渗漏。

6.漏水。散热器无漏水或防冻液水量符合标准,蓄电池无漏液,水泵、缸盖、缸体无渗漏。

7.制动。制动管路无漏气、漏油,储气筒无漏气,放气开关完好,驻车制动器操纵杆移动量合格(3~5齿),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为30~40mm。

8.发动机。检查油面高度应在机油尺刻度标准2/4~4/4之间,高压线无松脱,带无松动、破损,以大拇指按下带松紧度为10~15mm为宜,启动发动机后无异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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