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模板17篇)

时间:2023-11-09 10:33:24 作者:GZ才子 人大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模板17篇)

规章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组织或团体正常运行,规范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范文的语言应该简明扼要,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研究中心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资产采购计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第四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研究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初审,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研究中心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服务工作需要、质优价优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研究中心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发展规划,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各类项目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预算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六坚持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原则。提出的用款计划,应符合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用款计划应对拟用款项目一次性提出经费使用计划,非特殊情况,不应分次报批。

第七计划使用经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用款在3000元至3万元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用款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八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经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出纳人员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行为应当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借款人员一般应当在相关工作办结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借款人员调离研究中心,须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借款人员应当为研究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实习人员及上挂、跟班学习、抽调人员不得为借款经办人。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清理借款,对久拖不结的借款要及时催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研究中心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借款,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坚持报销前审批原则。报销费用原则上要求一个项目一次报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十一报销费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会计审核后,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支出在3000元至3万元的,除常规性的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日常项目外,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所有报销票据应先经财务会计审核签字后方可履行其他审批程序。财务人员应当切实加强对报销凭证的财务审核,确保凭证完整、合法,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准确。

第十二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报销,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三实行公务卡(工资卡)制度。执行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对已纳入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工资卡)结算;公务卡(工资卡)不能结算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四对使用现金结算的临时开支和服务等项目支。

出,原则上不能超过1000元。出差人员在外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按规定程序报销后,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存入出差人员的公务卡(工资卡)里,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研究中心对外支付的各项社保经费、劳务费、购置费、印刷费、暂(预)付款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方式结算。

第十六研究中心加强对本部门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私设“小金库”,不设账外账。对超过库存限额10000元以上的现金应及时存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由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七研究中心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以下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差旅审批规定》等规定办理。

(二)会议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公务接待费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照国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五)培训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六)其他费用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专项(项目)经费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研究中心的物资购置、印刷费用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采购目的和质量要求,价格大致符合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二研究中心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三研究中心应加强对各类物品的内部管理,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领用存账薄,实行“一领一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对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恢复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纳入经费使用计划重新购置,所需经费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研究中心的固定资产不得私用或交由与中心无关的人员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研究中心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研究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类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研究中心由财务会计负责对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实行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研究中心的支票、银行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禁财务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一人兼任和支票、银行印鉴一人管理。

第三十研究中心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新旧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研究中心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派员会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研究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二研究中心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研究中心负责人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计主管部门对研究中心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人大机关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市人大会及机关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公文、电报、簿册、录音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的查考和凭证作用,以适应机关各项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本市的历届历次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会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

3、市人民代表大会、会会议、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等会议记录;

4、会及机关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

6、本机关外出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等文件材料;

10、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11、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12、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全套会议文件和省人大会会刊;

13、机关基本建设(包括土建、设备、设施等)计划、图纸、验收等技术资料;

14、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会领导及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和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的时间

1、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有关材料,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

2、各委、办、室承办的文件,办理完毕后归档;

3、本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和记录,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

4、各委、办、室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半年归档一次;

6、机关基建方面的文件材料、图纸,在工程竣工时归档;

7、当年文件材料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前全部归档。

三、归档要求

7、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13、案卷目录应区别不同保管期限,在一个全宗内,案卷目录号不得重复。

四、档案的利用

1、本机关内部向档案室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5、档案和资料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如需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

6、借阅人员归还档案、资料时,应检查点交,当面注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人事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录用调配

(一)机关公务员编制出现缺额需补充正科级(含主任科员,下同)以下工作人员时,采取公开招考、内部调配或外部选调的方式补充。公开招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择优录用;内部调配时,遵循发挥业务专长、符合轮岗要求、形成梯次结构等原则;外部选调时,必须从岗位要求出发,在具备相应学历层次、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中筛选,由办公室组织考察,按照有关选调规定实施。

(二)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出现缺额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补充工勤人员时,参照前款办法,择优选调或招聘。

(三)机关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选聘或借用工作人员时,必须由用人委(室)填报《临时工作人员选聘审批表》或《临时工作人员借用审批表》,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人大会党组同意。

(四)凡录用调配或临时选聘、借用到机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考核或考察合格、所有规定的选用手续完备后再到机关报到,不得未录先用。

二、晋升考核

(五)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

(六)机关工勤人员晋级,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坚持经常性的管理、考察,全面掌握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把对工作人员的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情况作为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八)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岗位轮换

(九)进一步推行干部交流制度,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在认真落实“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正科级以下干部的岗位轮换,每名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同一职级上必须至少从事两个以上岗位的工作,但在从事第二个岗位工作之前应该在第一个岗位上工作至少一年半以上。

(十)轮岗人员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不准直接或变相转移公共财物。

(十一)在同一职级没有轮换过工作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提任上一级职务。

四、请假休假

(十二)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部门于每年一月十日之前将本委(室)年休假计划送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在此基础上拟制机关年休假计划,经秘书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呈主任办公会通过。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按此计划实施,如需变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三)工作人员按计划申请年休假时,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正县、副县级人员请年休假须经委(室)领导同意、会分管主任批准、会主任审定;正科级以下人员请年休假须经委(室)领导同意、分管主任审定。

(十四)工作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上,按照请年休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请事假三天以下、一天以上的,由分管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委(室)领导批准(委室领导请假由会分管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权限审批。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天数的,不得再请年休假。

(十五)请年休假和一天以上事假的,均由本人填表、委(室)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逐级呈批、登记备案。请假人员在假满后及时办公室到人事教育科销假。

(十六)一般情况下不得无故不休或不安排休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须经会主任批准,并按规定请领未休假补贴;如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不予请领、发放未休假补贴。

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增收节支、精打细算、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适用范围:局机关及会计核算中心。各站所可参照执行。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

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是局机关、基层站的财务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要报经局长签批,2019元以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批。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局机关、基层站所有收支由局里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

六、局机关财务室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

八、因公出差、下乡按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单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报销标准等。凡填报不实者,局领导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核算所需经费,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十一、办公用品采购。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1)局领导和各股室(含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报办公室汇总;(2)办公室将全局办公用品需求情况向局长请示汇报,待批准后确定全局办公用品采购计划;(3)由办公室和财务室按需求进度统一购买、保管,并填写《温泉县畜牧兽医局办公用品采购登记单》;(4)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领取数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5)费用结算,凭有税发票和采购用品详单即办即结。

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办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单项价值超过2019元的国有资产。采购办法:(1)单项价值在2019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0元(不含)以内的大宗办公用品,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提出采购申请,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报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统一采购结算。(2)单项价值在2019元以上和采购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由相关股室和办公室、财务室按财政纪律规定办理采购手续,需政府采购的委托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由局财务结算。

十二、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十三、本制度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对党章、党纪等规章制度的学习还停留在表面,对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党的形象权威,下面是众鑫文档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生活会“四个对照”个人对照剖析材料,希望大家喜欢。

按照**党支部关于召开20xx年度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要求,在深入学习、研讨交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四个对照”具体要求,通过征询意见、谈心谈话、自我反思等方式,深刻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进一步认清了问题差距、理清了整改方向。现将个人对照检视剖析材料汇报如下。

(一)在对照党中央和的号召和要求方面。一是在高标准抓学习上有差距。

1、对新理论的理解缺乏系统性。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常学常新和学懂、弄通、做实上功夫缺乏深入地思考,对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没有悟透,理论指导实践不足,知行贯通不扎实,学习缺乏实践性,在进行理论学习时,还大量存在着为了学习而学习的现象,用理论学习装门面,实际上所学的理论与分管的工作相脱节,起不到理论指导实践的应有效果。如何在工作中超前谋划、主动思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需要在不断地学习实践中提升。

2、政治理论学习深钻细研的劲头不足。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学习一以贯之的自觉性、主动性不足,学原文读原著理解不深刻,对其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领悟停留于表面的多,入心入脑的少,记在笔端的多,转化为实践的少,不能够善学善思、深学深思,没有从“要我学”的层面上升到“我要学”的境界,缺乏“挤”与“钻”的自觉性,习惯于以干代学、以会代学,集体学习多、个人自学少,学习传达多、深度研讨少,未能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入行、学懂弄通做实。

3、对理论学习转化的实效性不强。带着问题学理论的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把创新理论内化为思考问题的科学思维、指导实践的有力武器。比如,我市的卫生健康事业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如何运用新思维新理念,谋服务提高满意度的招数不多,还满足于按部就班,对于书本上的概念没有做到融会贯通,没有完全把理论转化为助推事业发展的实际行动和内在动力,这说明我在做好理论知识活学活用,有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倾向。

(二)在对照新时代合格党员标准方面。一是履职尽责意识不强烈。

4.党性锤炼有待进一步提高。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态度坚决,但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还是不强。对某些不当言论的错误原理没有做过深入分析和思考,对其可能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缺乏长远的判断。对意识形态特别是网络意识形态的一些消极议论或调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抵制不力,不善于从政治上分析情况、思考问题、做出判断。

5.对党章、党纪等规章制度学习不深入。对党章、党纪等规章制度的学习还停留在表面,对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党的形象权威,进一步宣传党的政策主张,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思考研究不深,比如,在学习党章的过程中,逐字逐句的理解居多,没有把贯彻党章和当前的工作现实情况结合在一起,在调动党员发挥党员先锋作用上乏力,仅仅满足自己概略浏览、浅尝辄止,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远未做到认真对照、知行合一。能自觉做到将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但执行的标准不高,斗争精神还不强,有“随大流”思想。

6、纪律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抓党员干部队伍的规矩意识上仍需加强,在分管领域中专题研究纪律规矩和党风廉政工作相对较少,分解责任不深入。履行“一岗双责”的自觉性、主动性有待提高,对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管得多,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苗头性问题发现不及时,警示不严厉。这反映出我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偶尔对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也发发牢骚,对社会上流传的一些灰色段子也在小范围内传传讲讲。深究起来,自己还是没有真正做到高度一致,根源是自我改造的紧迫性不强、刻苦钻研的主动性不强,没有做到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

(三)在对照入党誓词方面。一是群众意识不强。

7.自我要求不严。工作上没有给自己定出较高的标准,满足于只要不影响工作大局,能过得去就行,靠在前、冲在前、干在前,亮身份、做表率、当先锋的工作热情减退,缺乏激情和劲头,在思考、分析、处理问题时,过多地从分管工作去考虑,对其他工作,认为只要辅助好、配合好就可以,忽视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精神有所弱化,“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的劲头不足。

8.坚持群众路线思想上有所放松。没有充分意识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没有落实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工作精力用于开会和日常事务过多,用于联系群众、联系基层时间不够;在办公室、会议室多,下基层入农家不够;听汇报多,与干部及群众接触不够;主观意愿成份多,广泛听取同事、群众意见不够。没有很好地发掘群众的首创精神,没有做到真正把人民群众当老师、当亲人、当英雄,政绩观、群众观有所偏离,过于追求发展,考虑名次,有所忽视民生改善和百姓诉求,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方面力度不大。

9.党性修养有所淡化。虽然在思想上行动上能够与上级党委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但是有时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自己长期接受党的教育,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已经“定形”,不会出什么问题,不能时时刻刻对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会一课”不够积极主动,缺少经常性的党性锻炼,党性修养与党的事业要求、群众期盼存在一定差距。

(四)在对照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方面。

10.求真真务实作风践行不好。由于对求真务实认识的偏差,导致对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在工作任务多,任务重时,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忽视了质的存在,降低了工作标准。在吃透上级政策精神上不到位,不能很好地结合实际,有些生搬硬套,缺乏变通,导致一些工作出现后遗症。推进工作思路不够宽,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法不多,导致工作没亮点、平浅懒笨,大胆开拓、积极创新的精力能力有限,不敢放开手脚去干事创业。

11.密切联系群众做得不够。在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上,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不强,存在沉下身子接地气不足、与群众交流不充分的问题。比如,围绕“为民服务解难题”,到基层党建联系点开展“双报到”活动,只是满足于“活动参加了”,以普通党员身份与群众坐下来交流互动存在不足,未能时刻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与群众的“融入度”不紧密,距离提出的“眼睛里永远有群众”的要求有明显不足。

12.攻坚克难的勇气还待加强。往往从分管领域、推进效果出发,强调有利于自身工作开展的内容,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比如,面对经济形势变化情况下,指导推进的措施不多,压力传导的力度不大,造成部分干部群众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投入不足,推进较慢,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度。这说明,我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主动研究的不多,方式方法存在欠缺,影响了工作开展的效果,没有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生动局面。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因,也有内因,结合自身实际,深挖问题根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指出:“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人民有信仰,国家才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是平时只顾埋头工作,对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逐渐地淡忘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逐渐地淡化了,没有把加强政治建设内嵌到日常工作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还没有完全把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转化为思想自觉、纪律要求、实际行动,没有深刻意识到,理想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从而放松了理论武装,不主动抓住点滴时间进行学习,不善于从深层次、从本质上去思考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涵和实质;同时,学习与个人思想、工作结合少,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净化思想、提升德操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差。

(二)宗旨意识不牢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随着工作岗位的变化,优越感和自满情结在不断滋长,逐步淡化了党的性质和为民宗旨,淡忘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身份,对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执政基础认识不清醒,对党群干群的鱼水关系、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理解不深刻,没有摆正与群众的关系,没有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作主人、当作老师、当作工作成效的检验者,导致没有切实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对上级看的越来越重,对下级汇报的事情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关注少,甚至敷衍搪塞,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远不如上级要求来得多、来得快。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缺乏足够的警醒,对腐朽落后思想抵制不坚决,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运用的不好,没有时刻以“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面对浮躁喧嚣的外部环境,还缺少高度的淡定、从容的心态。

(三)进取精神不足。随着年龄的增长,潜意识里有“吃老本”的思想,不由自主地放松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监管、自我完善,放松了党性锻炼和世界观的改造,精神出现懈怠,面对困难和挑战,缺少强烈责任担当意识,缺少政治定力和境界胸怀,特别是近年来面对一些情况复杂、难度大的工作,迎难而上敢于坚决斗争的勇气大不如前,表面上看是求稳怕乱,实际上是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不深入,满足于完成工作,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差,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差,艰苦奋斗、拼搏进取的精神明显差。对党员干部思想动态疏于管理。重工作实践、轻思想教育的观念还存在,尤其在多元化社会思潮背景下,运用新媒体做好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还需要加强。

(四)作风转变不彻底。对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弘扬太少,勤俭节约意识有所弱化。缺乏“大国工匠”精益求精的精神,缺乏“泰山挑山工”持之以恒的韧劲,缺乏草摇叶响知鹿过、松风一起知虎来的见微知著能力。在纪律方面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要求,作为单位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没有把严的要求贯彻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没有以党章党规来检验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没有对照初心和使命来衡量自己,缺乏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缺乏充沛顽强的斗争精神,对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工作认识的力度要加强,抓得不严格,存在“老好人”思想。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腐败使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才能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整改措施。

一是持续抓好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持以学习思考提升思想境界,按照学习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要求,做到真学促深化,深刻认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世界意义,做到真信促消化,更加理解坚定理想信念就是紧密马克思主义真理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更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持续增强党性锻炼。牢记共产党员身份,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严格落实党内生活。带头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讨论制度,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武器,做到批评时时有“辣味”,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时刻提醒自己,严把思想关口,纯洁思想、纯洁作风、纯洁党性。

三是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以革命理想激发内生动力,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班子建设的首位,自觉同中央的基准看齐定向、对标对表,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置问题的能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更好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在具体工作中,一言一行都要从优秀党员的良好形象出发,努力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任务,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扎实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四是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增强政治担当、历史担当和责任担当的意识,对工作始终保持热情、激情,不自满、不懈怠、不停顿,始终保持一股子冲劲、闯劲,不怕劳累、拼命干事、甘于吃苦。胸怀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保持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肩负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锤炼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苦干”品格,发扬脚踏实地、务求实效的“实干”精神,掌握开拓创新、善于成事的“巧干”本领,积极投身到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去。

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准则》和党的优良传统规矩,扎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执行“一岗双责”,坚持按法纪、按规矩、按程序办事,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慎初慎微,妥善处理好同事、老板及同学、朋友相处之道,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时刻谨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带头做,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努力做到公私分明。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是局机关、基层站的财务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要报经局长签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批。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局机关、基层站所有收支由局里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

六、局机关财务室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

八、因公出差、下乡按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单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报销标准等。凡填报不实者,局领导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核算所需经费,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十一、办公用品采购。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4)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领取数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5)费用结算,凭有税发票和采购用品详单即办即结。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办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单项价值超过2000元的国有资产。

采购办法:

(1)单项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0元(不含)以内的大宗办公用品,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提出采购申请,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报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统一采购结算。

(2)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采购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由相关股室和办公室、财务室按财政纪律规定办理采购手续,需政府采购的委托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由局财务结算。

十二、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十三、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0xx年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大局,积极推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平稳有序发展。现就20xx年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准确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xx年来,我中心对全县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数额进行了全面的核定,截止20xx年10月,全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共229家,在职参保人数15576数,退休人数10963人。办理在职转退休296人,停保480人,跨统筹转出转入20人,人员新参保166人。目前,全县共全县共有183家单位完成了20xx年基数申报工作,基数申报工作将于年底全部完成。截止目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9004万元,财政补贴收入29948万元,待遇支出44499万元。职业年金收入5270万元,利息收入24万元,职业年金待遇支出703万元。

二、完成退休“中人”新制度待遇计发工作。

按照省厅和市人社局的要求,我县于20xx年7月召开全县大会,安排部署退休“中人”新制度待遇计发工作。截止20xx年10月,我县2014年10月至20xx年12月退休人员共2534人,通过与养老保险股的积极配合,截止目前,已完成改革后退休人员待遇重核2344人,按新办法完成率92.5%以上。20xx年到现在退休人员按省、市人社部门要求,暂按老办法发放退休待遇,待省、市有进一步文件要求再进行待遇重算。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坚持按规定对账,确保基金支付安全、及时准确;积极做好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基金报表编制工作;按照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与税务、财政部门的征缴对账机制。

四、完善内控机制,严防基金经办风险。

全面加强基金内控管理,加强数据稽核,全面落实取消社银手工报盘、取消手工业务,及时预警并积极化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完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基金安全要情报告制度,对信息系统展开重点业务、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控;开展疑点数据排查,建立健全多重参保、重复参保待遇部门协同核查机制,加大对欺诈冒领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年来,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还有四家单位因没钱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没有清算,二是部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至今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三是还有一部分“中人”有企业经历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而没有按新待遇发放工资。对于这些不足和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加以改进。

20xx年工作计划:。

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20xx年基数申报准备工作。

二、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要求,进一步推进网上办理业务工作,引导单位网上办理业务,提高网上办理业务占比。

三、根据省里的统一要求,不断加强学习,做好跨省、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工作。

四、还有部分20xx年10月后有问题退休人员的待遇重新核定工作没有完成,我中心将积极联系养老保险股,针对这些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办理。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障我县水利(水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单位局实际,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想了解的可以看看哦!


 

局财务室统一管理局机关、局属未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收支,及时反映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财务登记入账;参与拟定本单位年度收支计划、基建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协议),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监督省市直拨各项事业费、工程费等;对局系统内其他单位财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局财务室要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各业务科室要积极予以配合。部门预算一经确定,即严格遵照执行,要树立“先计划、后支出”的预算概念,确保全年预算顺利执行。对超预算的开支,财务室有权拒付。

局机关科室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应积极主动地组织收入,以弥补单位公务经费缺口、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事业单位职工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一)已列入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局财务室依据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工作量或部门年初下达的指标,交有关科室、单位执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财务室根据业务需要按月向财政上报用款计划,申拨上述资金。

(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收入,由财务室开具收据,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作为单位的其他收入。

(三)水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局财务室依据水政科作出罚款决定的处罚决定书由水政科应督促当事人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按有关规定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场处罚罚款在三日内缴付指定代理银行,同时到财务室科核销当场处罚专用收据。

上述各项收入,由局财务室统一管理,结合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报局长审批。

(一)办公费用

办公费用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用、文印费、报刊杂志订阅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设备维护费、物业管理维修费等支出。

1、办公用品费用。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物品或成批办公用品及耗材,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拟定采购计划报局长批准后方可采购。

报销费用时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2、文印费。机关工作中的文印业务应由承办科室自行处理或交局文印室处理,不得到外面打印(复印)文字材料。特殊情况需要到外面打印(复印)文字材料的,须报经局领导同意。费用报销由承办科室办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3、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局办公室负责拟定局机关报刊杂志订阅年度计划,报局长同意后方可按计划办理订阅事宜。费用报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4、图书资料购置费用。购置政治理论、宣传教育、行政管理、党务工作、年鉴志书、文学作品等图书资料,由局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统一购置,专业书籍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局领导同意后购置。费用报销由承办科室办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5、办公设备维护费报销。办公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修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报销由办公室办理并应附相关清单或合同 (协议),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6、物业管理维修费报销。物业管理中的日常零星维护和修缮由局办公室视情安排。费用报销由办公室办理并应注明维修内容(附清单或合同),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二)会务费及招待费报销

1、会务费。召开会议由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确定,会

议费用由办公室编制预算,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承办科室应于会后7日内会同财务室办理结算。报账时,必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报到册及住宿、就餐清单,费用报销由承办科室办理,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2、招待费。局机关对外接待用餐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上级机关领导,兄弟省、市水利系统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或办理公务,需要用餐的,原则上由局领导陪同,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市水务系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需要用餐的,原则上由局领导出面接待,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县区一般工作人员来我局办理公务,需要用餐的,由各业务科室或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出差用餐,须从严控制,确需用餐的,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用餐。费用报销由经济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审批。

(三)差旅费报销

1、因公出差发生的差旅费仅限于住宿费、车船费、飞机票、订票费、出差补助费、停车费、路桥费、燃油费等,其它费用不在此列。差旅费报销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2、差旅费报销实行 “一事一报”和 “月结月清”制度。差旅费报销按次填报。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批出差的,均须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上签字。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因公外出,特殊情况需乘车的,由办公室

派车(或乘出租车)。乘出租车报销时须注明乘车事由,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在本市城区范围以外出差,特殊情况需用车,经局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派车或租车,租车报销时由办公室统一结算,乘车人签名,并注明乘车事由及时间,附经局领导批准的用车申请单,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4、局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城区范围内因公外出视同出勤,不享受出差补贴。超出本城区范围的出差,按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出差补贴。出差无单据报销,其出差补贴可于当月一次性填单报销,报销时须注明出差时间、事由,财务室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报销。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财务管理,推进财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制定《安凌镇政府机关工作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出差人员须先填写出差申报单,申报单内容:申请人姓名、出差时间、天数、是否住宿、住宿天数及出差事由,必须填写完整,不可漏项,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差旅费报销单填写内容必须与申报单相符,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必须严格执行《祁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用车人员须先填写用车申请单,注明用车时间、事由、路途起点和终点、乘车人数及车费金额,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用车,申请单交于车主。车主报销车费,须填写用车费,后附用车申请单和相应车票。

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分类管理:

(1)笔、墨、纸张等小件常用办公用品由财政所小批量采购,专人负责登记管理,部门申请领用。

(2)电脑用纸由财政所批量采购,专人管理,实行进库、出库记帐制,领用人须在领用单上签名。

(3)大型会议(如人代会)需用办公用品,由大会指定人员和财政所实行专项采购,单独办理。

(4)部门或工作人员需购上述以外办公用品,须填写办公用品购置申请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自行购置或委托财政所购置。年终,政府组织人员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盘点、清查。

财政所统一购置办公用品,须先填写办公用品购置申请单,并列出清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发票报销,须后附购置申请单并有办公用品专门管理人员验收签名。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部门打印材料必须在本部门的电脑上进行,党委、政府需打印材料,指定部门打印,不得推诿。材料需多份,不能油印的,一般不允许复印。确需在外打、复印的,经办人须先在财政所领取材料复印申请单,财政所对材料复印申请单进行编号,申请单填好后交镇主要领导签字后,凭单方可外出打、复印材料。材料打、复印须定点进行,打印单位见单打印,按单结算。在打、复印费报销时,发票后附记帐单和申请单,方可核准报销。

(1)上下级来人原则上一律实行在镇自办食堂就餐。特殊情况,经镇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外出招待用餐。

(2)实行对口接待。部门来人由部门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座陪招待,村组来人由包村领导或包村干部安排就餐。

(3)实行餐前开单,饭后签字。在镇食堂和外出用餐一律必须先开就餐申报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用餐结束后,经办人必须在菜单上签名。严禁先就餐后开单,特殊情况,事后必须立即补开,并向领导说明原因。村、组干部来人办事,实行快餐券就餐制度,自行就餐。县直单位、兄弟乡镇来人按10元/人标准执行。县级及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来人控制在15元/人(含烟酒)。外出就餐标准由主要领导根据情况定,一般控制在15元/人以内(含烟酒)。

(4)在食堂就餐用酒由政府统一采购,专人管理,实行进库、出库记帐,领用者签单,并注明酒类、数量,政府年终组织人员对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清查。

(5)招待费报销,发票后必须附就餐申报单和菜单。

(6)上级来人公务用烟,一律需先请示镇主要领导,严禁发整包烟。

(1)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

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章。

(3)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建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或文件字号。

(5)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就当由开出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6)所有的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签字、财务经办人员审核,然后报镇长审批,方可报销。

人大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特制定本机关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一、机关食堂必须全力保证干部职工午餐供应及公务招待餐,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机关食堂的就餐对象为局机关(含借用人员)及局直属二级机构的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三、机关食堂由办公室和财务科负责管理,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食堂管理日常工作,财务科负责经费落实和报帐工作。

四、中餐以大米饭为主,菜一大荤、一小荤、一素菜,饭、汤任食,就餐标准为6-8元/人。

五、就餐采用报餐制,就餐人员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餐票投入票箱(票箱设一楼和北栋四楼),凡未报餐者,原则上不能就餐,特殊情况经食堂负责人同意方可就餐。

六、就餐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堂规章制度,文明就餐,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打饭;杜绝浪费,剩菜剩饭等应倒入指定地点。

七、接待餐由对口接待科室在上午11:00前向食堂负责人报餐,由食堂负责人统一安排。

因责任心不强而购买上述食物的,由采购人负责退换和赔偿。

九、采购的食物(除当天消耗的)应马上入库存放,食堂负责人要每天对仓库防霉防鼠防虫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十、食堂工作人员享有对食堂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并负有保护、维修的责任。损坏的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局内一切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 十二、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卫生负责,须定期参加体检,确认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要讲究卫生,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并保持整洁干净,每周换洗1次。

十三、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餐具必须流水冲刷,洗涮干净后,存放在消毒柜中;要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操作间每月彻底清理擦洗1次;餐具厨具不得外借。

十四、餐厅保持整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清扫擦拭及时彻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灭鼠灭蝇,保证餐厅始终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灭鼠灭蝇标准。

十五、保证供餐服务时间。工作日内午餐应在12:00—13:00内保证供应,随到随吃。工作餐、招待餐制作应保证随叫随到。服务热情。从通知开始,保证招待餐2小时内、工作餐1小时内用餐。

十六、维持就餐秩序。食堂工作人员有责任引导就餐者按先后顺序在窗口排队购饭。食堂工作人员应在供餐全部结束后就餐;遇有招待餐,应在客人全部离开后就餐。

十七、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食堂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及储藏室。食堂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前,必须将厨房各种食品放置好,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炉灶设备等。

为切实搞好机关食堂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分片包干,做到保持清洁,无垃圾污物。

2、生熟用具分开,不得混用,保持炊具、灶具清洁卫生。

3、厨房、餐厅有防蝇、防尘和污水排除等卫生设施。夏秋季节经常使用灭蝇药,保证室内无蝇。

4、食堂仓库要专库专用。原料分类存放,食品生熟分开保管,并有四防(防蝇、防尘、防鼠、防潮)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5、对腐烂变质的食品(由原料到成品)做到“四不”:采购员不买,保管员不收,炊事员不做,销售人员不卖。

6、按销售规律制作饭菜,剩余饭菜,要妥善保管;出售食品严禁用手抓拿。

7、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换洗工作服;工作前、便后要洗手,工作时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面向食品说话、咳嗽。

8、食堂全部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患传染病者,立即停止工作。治愈后,须经医务部门检查批准,方可恢复工作。

9、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学习卫生知识,按照设备分工和划分的卫生区域,经常打扫、洗刷,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二、餐具、炊具和设备管理

1、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爱护食堂炊事用具,不得损坏,防止丢失,并做到存放整齐,使用得当。

2、凡食堂的一切用具设备,均应按规定建立账卡和记录。

3、设备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严禁非技术人员操作。

4、食堂的一切餐具和炊具,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外借。

三、食堂冷柜管理办法

1、食堂冷柜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责人”应经常检查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班长汇报,并提出修理意见,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操作,检查处理后再使用。

2、冷柜系食堂专用设备,由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准存放私人食品。

3、冷柜应保持清洁卫生,食品排放整齐,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清理。

四、食堂安全

1、在使用炉灶前,应首先检查油路、气路是否运转正常,然后点火预热,一切正常后再使用。

2、使用完毕,随即关闭各个开关,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炉灶各处开关进行全面检查。

3、在油锅加热时,工作人员不准离开工作岗位,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操作电器设备前,应先检查防护设备及电源是否完好。

5、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保证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关闭电源。

6、设备使用完毕应将电源断开。下班时操作人员应对电源进行一次检查。严禁冲洗电器设备和用湿手接触电器设备。

7、发现蒸气阀漏气、压力表失灵,应停止使用。

五、食堂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饮食卫生“五四”制度。

2、实行原料进出库验收验发制度。

3、坚持一检、二洗、三切的蔬菜加工工艺,荤素水池分开专用,洗过的蔬菜无烂叶、泥沙、杂质、昆虫。

4、食品烧煮要符合工艺要求。

5、严格控制使用添加剂。

6、用具、盛具洗净消毒,生熟菜墩严格分开使用,并且有明显标志,防止污染。

7、餐具消毒严格执行一冲、二洗、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8、工作人员每年定期查体,对不适宜食堂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

9、坚持公用餐具每餐消毒。

10、卫生检查每次都有记录。

六、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岗位职责,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团结协作,做好本职工作。

2、工作人员不得私拿、私分、私吃食堂主副食品,发现上述违纪现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

3、上班前必须换上干净的白工作服衣帽,上班时主动接受生产任务,在工作时间内不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4、工作人员实行集体用餐制度。

5、食堂公物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下外借,必须经管-理-员、班长批准,并办理出借手续。

为强化机关食堂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更好地提高食堂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为机关全体员工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提高员工的凝聚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适应范围:本管理制度适应于管理处全体员工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白思容

副组长:杨 敏 任 旭

成 员:杨 奇 尤清贵 钟 明 易思铭

袁 勇 李卫兵 周 培 吴 密

(二)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每周对食堂进行两次不定期的质量、安全、卫生检查,填写《衡炎高速公路机关食堂卫生管理检查表》,并督促落实执行。

2、每月月底召开一次食堂管理会议:

(1)讨论存在的伙食问题;

(2)对食堂的运转状况进行评比;

(3)向机关全体员工公布当月伙食开支情况。

3、落实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和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实现服务员工的宗旨。

4、帮助食堂完善管理规则,使食堂操作运行有序可循。

5、及时做好员工与食堂双方意见的反馈和沟通。

(三)定期召开食堂工作人员会议

1、传达管理处对食堂的总体要求。

2、向食堂反映员工的要求和意见。

3、帮助食堂提出整改措施。

4、依据食堂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对食堂的不规范和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罚通报和对工作表现突出人员做出奖励安排。

三、管理内容

(一)员工就餐须知

1、员工每日中、晚就餐标准为两荤、两素、一汤。

2、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员工不得将饭菜带至办公室及宿舍等其他地方就餐。

3、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7:30—8:00(监控分中心值班人员8:30前就餐完毕), 中餐:12:00—13:00, 晚餐:17:30—18:30(春冬),18:00-19:00(夏秋)。

如有因工作原因需提前或推迟就餐情况的,需提前30分钟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否则发生的误餐等现象食堂概不负责。

4、员工打饭、打菜必须排队并自觉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准插队,严格禁止一人打两份或多份;严格禁止替他人打饭、打菜,不在餐厅就餐。

5、就餐时要有良好的'就餐礼仪,不得挥动筷、匙、叉妨碍邻座。

6、就餐时不得大声喧哗,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严格禁止带小孩及亲属来餐厅就餐。

7、果核骨刺,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由

食堂清洁人员整理桌面,倒置制定桶内。

8、厉行勤俭节约,饭食吃多少盛多少,不够可以再添,杜绝剩菜剩饭。

9、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做除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10、如有客餐,办公室须提前一天通知食堂准备。外来人员就餐实行报餐制,各部门必须在上午10:00、下午15:00以前与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人员吴密衔接并通知厨房,由部门人员将外来人员带入餐厅就餐。同时做好外来人员报餐部门、报餐人数的详细登记,月底统一汇总按客餐标准向处财务报账。

11、未经报餐的外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可拒绝其就餐或采取收取伙食费办法,收取标准:早餐5元/人,中晚餐10元/人。

12、违反制度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食堂卫生制度

个人卫生

1、厨房从业人员应体检、培训合格后,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传染病均不得在食堂工作。

3、为了保证卫生操作、防止病菌由人体传入食物,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被褥)。

4、为保证个人卫生,上岗必须穿戴统一工作服。

5、凡备餐菜间(冷菜间)操作无论任何季节,均必须

穿戴工作服、戴手套、口罩。头发不露出帽外,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最好不留长发。

6、开饭前和上卫生间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卫生间。

7、上岗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范围包括食堂、餐厅、仓库、开水房及周边等环境。

2、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4、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5、每餐后,将餐车、餐台等及时进行清洁并用消毒液擦洗餐桌和地面。

6、每天对1.8米以下的玻璃墙、灶台墙体及门窗擦洗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洗。每周对碗柜及餐具进行二次消毒清洁。

7、环境卫生的状况,纳入食堂的卫生考核范围并与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挂钩。

食品安全卫生

1、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食物:

应的食品。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加工。

2、荤素食品分池清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3、青菜等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30分钟以上再进行洗、切。

4、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应当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无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5、食品充分加热,特别是肉类一定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6、储存材料冰箱冷库不得存入变质、有味、污染不洁的食品,严禁存放化肥、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7、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餐饮具的卫生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须有安排专职餐具消毒员。

3、须设有单独或相对立的餐具洗消场所。

4、采用煮沸法、消毒柜等进行消毒。

5、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6、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7、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

(三)管理规定

1、厨房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购回单据按程序:办公室主管签字—领导审核—财务出纳处销账。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按月公布伙食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2、厨房所购回之食品,由办公室每周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内容:食品质量、重量。对不合格食品,拒收并按规定处理。

3、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4、按时开膳,厨师应提高烹调技术,设置品种多样化,荤素搭配,改善员工伙食。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6、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其拿走供私人使用。

7、食堂物品统一由办公室造册登记。餐具必须每日进行一次清查盘点,除正常损耗外,清查有不足数目时需及时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

8、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

9、厨房炊事设备由使用人负责安全使用,使用人必须对设备定期进行认真检查。

10、厨房人员每天结束使作设备后,应关闭煤气,蒸气,合上电器闸门。

11、提高警惕,搞好安全保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严防贪污盗窃和破坏。

12、不定期对食堂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食堂工作的安全、卫生。及时添置有关设备,确保食堂工作的顺利运作。

13、食堂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14、保证按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供应饭菜,耐心和气,热情周到,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15、食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丰富员工的伙食,就餐标准按十个菜安排。

16、在确保员工吃饱、吃好的前提下,根据下拨的伙食经费,食堂主管和大厨应做好经费节约工作,每月办公室在随时征求员工意见的同时按一定比例节约伙食经费开支。所节约的伙食经费用于食堂员工的奖励和员工的福利。

四、奖惩办法 奖励:

凡无旷工、迟到、早退,未发生任何事故,服务态度优良的食堂工作人员,可参加奖励。

1、动脑筋、想办法、出主意、搞革新,提高经济效益(工作效率)有显著成绩者;

2、关心爱护公物,收旧利废,节约材料、燃料、水电等,有明显成绩者;

3、在劳动或工作中,主动抢重活、脏活干,或承担艰巨任务者;

4、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者;

5、每月按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核准的伙食开支标准未超支的。

6、以月工作情况为依据,按工作岗位分工不同分三个奖励档次,大厨、主管为300元、200元、100元,其他为200元、100元、50元。

处罚:

4、劳动纪律差,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全月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

6、饭菜不能确保质量,遇投诉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食堂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奖励的50%:

1、对分派的工作敷衍、拖延、推诿,不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者;

2、上下班迟到、早退或工作(劳动)时间内随意离开岗位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安心工作,出勤不出力者,工作上互相推诿者;

4、饭厅、操作间餐后未及时打扫擦洗干净者; 5、在烹饪操作间抽烟者;售饭菜时不穿工作服者;售点心不用夹或不戴卫生手套者。

(三)有下列违反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的按规定处罚 1、食堂管理不善造成一般性事故扣除当月奖励,处罚200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扣除全年奖励并处罚400元;造成后果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凡采购、加工、出售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3、生熟食品混放及生熟食具混用,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4、餐具不进行消毒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5、个人卫生:不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操作时吸烟,手指甲长,工作时戴戒指、手链,炒菜时、打菜时掏耳挖鼻,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6、厨房、餐厅及规定的个人卫生包干区不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发现一次扣50元。

7、食物中发现死虫、死苍蝇及饭菜有异味,每次处罚有关人员各50元。

8、不按规定时间灭蝇灭鼠,每次处罚相关人员各50元。 以上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本制度由衡炎高速公路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衡炎高速公路食堂卫生管理检查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衡炎高速公路机关食堂卫生管理检查表

食堂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制定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必须全力保证局机关的公务招待餐,确保机关干部职工早、午、晚餐供应,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努力保障办公室机关干部加班工作用餐。

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十三)局机关的接待餐由局办公室按照相关领导的指示办理。

人大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人事管理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录用调配

(一)机关公务员编制出现缺额需补充正科级(含主任科员,下同)以下工作人员时,采取公开招考、内部调配或外部选调的方式补充。公开招考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择优录用;内部调配时,遵循发挥业务专长、符合轮岗要求、形成梯次结构等原则;外部选调时,必须从岗位要求出发,在具备相应学历层次、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中筛选,由办公室组织考察,按照有关选调规定实施。

(二)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出现缺额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补充工勤人员时,参照前款办法,择优选调或招聘。

(三)机关原则上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选聘或借用工作人员时,必须由用人委(室)填报《临时工作人员选聘审批表》或《临时工作人员借用审批表》,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人大会党组同意。

(四)凡录用调配或临时选聘、借用到机关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考核或考察合格、所有规定的选用手续完备后再到机关报到,不得未录先用。

二、晋升考核

(五)机关公务员职级晋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

(六)机关工勤人员晋级,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部门对所属工作人员坚持经常性的管理、考察,全面掌握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把对工作人员的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情况作为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八)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岗位轮换

(九)进一步推行干部交流制度,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在认真落实“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正科级以下干部的岗位轮换,每名正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同一职级上必须至少从事两个以上岗位的工作,但在从事第二个岗位工作之前应该在第一个岗位上工作至少一年半以上。

(十)轮岗人员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不准直接或变相转移公共财物。

(十一)在同一职级没有轮换过工作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提任上一级职务。

四、请假休假

(十二)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各专门委员会、会工作部门于每年一月十日之前将本委(室)年休假计划送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在此基础上拟制机关年休假计划,经秘书长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呈主任办公会通过。工作人员年休假原则上按此计划实施,如需变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十三)工作人员按计划申请年休假时,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正县、副县级人员请年休假须经委(室)领导同意、会分管主任批准、会主任审定;正科级以下人员请年休假须经委(室)领导同意、分管主任审定。

(十四)工作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上,按照请年休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请事假三天以下、一天以上的,由分管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委(室)领导批准(委室领导请假由会分管主任批准)。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权限审批。请事假时间累计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天数的,不得再请年休假。

(十五)请年休假和一天以上事假的,均由本人填表、委(室)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人事教育科逐级呈批、登记备案。请假人员在假满后及时办公室到人事教育科销假。

(十六)一般情况下不得无故不休或不安排休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须经会主任批准,并按规定请领未休假补贴;如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不予请领、发放未休假补贴。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人事档案时,必须派中共-党员干部,并持有手续完备的《借阅干部档案介绍信》。

二、查阅人事档案时,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摘抄档案材料内容,要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任何人不准查阅本人或亲属的档案。

四、借用人事档案,须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一周内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如因入团、入党、参军、参加工作等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及亲属情况时,可由组织部门出据调查材料,勿需查阅其档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热爱党务工作;

5、进取意识强,勇于开拓创新;

6、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中层以上干部,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谈话、任职的程序。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党工委的集体讨论决定,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2)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3)个人不能改变党工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6)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1、除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如转复军人等,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由人事教育处按规定程序呈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2、局属单位使用临时工,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但须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3、根据减员增效的原则,为减轻单位压力,鼓励局属单位职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1)局属单位中层以下人员,除特殊岗位,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都放行。由单位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2)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辞职、离岗自谋职业,要按干部管理程序申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干部选拔、任用

1、干部的任用、选拔必须遵循革命化、知识化、年青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考察干部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年中考核、一年一度的考核测评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2、局机关中层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3、局属单位中层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的聘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退休工作管理

局机关干部的退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局管干部和职工及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应提前一个月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并按规定于到达日期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精选】

(一)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馈赠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交通运输设备、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帐,局办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办公桌椅、文件柜、货架、沙发、保险柜、修理工具、饮水机、电话机、计算器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帐备查,其实物由局办公室管理。

(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科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凭审批单报账。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五)物品申购。各科室申购物品时,填写《物品申购单》,注明单价,报办公室,经分管局领导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购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超过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购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审批。

(六)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负责财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到定点商店采购。

(七)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物品保管员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帐。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采购报帐。采购人员持发票、物品申购单、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帐。

(九)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十)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应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和监审员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一)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加强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财经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2、建立健全会议报表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局长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收支情况。

1、旅差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办公室登记,差旅费报销实行每月按规定标准填报一次,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任何人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将按财经纪律从严查处。

2、文英复印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赶制的,由办公室在指定地点统一结算,办公室主任证明,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列支。

3、通讯费:按区委、政府的文件规定标准予以报销,超额部分自理;单位电话费、邮寄费凭正规发票和凭证报销,办公室具体承办。

4、招待费:各种接待,须事前向局长请示,经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经手在标准内开支;标准由局长确定。凡不事前请示或超标开支的由经手人自负。

5、小车修理费。小车修理由办公室主任会同驾驶员一同到修车单位修理,商定的修理昆山须事前向局长请示,同意后方可修理。

6、现金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须履行借款手续,经局长审批后出纳方可借款,公事办完后回单位5天内必须结清手续。出纳员要加强现金保管,严禁现金丢失和被盗,对现金不存银行、私自放在办公室而被盗,后果自负;出纳员不得挪用、贪污公款,不能“白条顶库”,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7、工作人员不准用单位资产等为他人或其它单位提供任何担保。

8、票据管理。xx使用的票据一律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据。不得白条收款。购买和使用票据必须建立台帐,登记经手人,每月结一次帐据,每年十二月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清查使用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局长。

9、单位任何经费的开支,未经领导同意,先斩后奏擅自决定发生的费用及白条报销费用,一律不予以审批报销做帐。购买办公物品和生活招待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两人以上经手。

10、公共财物管理。财物分为固定财物和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财物有小车、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茶几、空调机、电话机、饮水机、电脑设施等;日常办公用品有纸、笔、墨水、文具、书籍、电脑打印机耗材等,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登记管理。每年底由办公室对固定财产进行一次清理。

购置办公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日常办公用品由各室、股、队提出计划,报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部门领用登记。

机关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理好财、管好钱、做好帐。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向局长汇报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当好领导参谋助手。

四、严格财经审批权限。凡是局机关、基层站的财务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要报经局长签批,20xx元以上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批。

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局机关、基层站所有收支由局里统一管理,集中建帐,分户管理,专项专用。严格执行钱帐物分离,即:管物不管钱帐,管帐不管钱物,管钱不管帐物。

六、局机关财务室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做到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七、严格财经手续。费用发票一律使用正式发票,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和不入帐。

八、因公出差、下乡按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填写报销单要详细写明起止时间、地点、报销标准等。凡填报不实者,局领导可拒绝签字,办公室可拒绝审核,财会人员拒绝报销。

九、局机关干职工外出出差等公务需提前借款的,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方可借支,借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核算所需经费,并在回局后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其他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借款。

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按照结算、存入、支拨、转借的要求,做到手续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现金管理人员不得公款私存,否则,按违纪论处。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元,否则,由于保管不当,出现短款、丢失或失盗等现象,责任自负。

十一、办公用品采购。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4)局领导和各股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领取,领取数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数额;

(5)费用结算,凭有税发票和采购用品详单即办即结。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办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单项价值超过20xx元的国有资产。

采购办法:

(1)单项价值在20xx元(不含)以内或采购总额在10000元(不含)以内的大宗办公用品,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购置的,须先提出采购申请,注明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等具体要求,报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同意后,到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统一采购结算。

(2)单项价值在20xx元以上和采购总额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由相关股室和办公室、财务室按财政纪律规定办理采购手续,需政府采购的委托区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由局财务结算。

十二、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条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旅游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中心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研究中心预算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预算、资产采购计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测算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第四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不得超。

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研究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初审,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研究中心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服务工作需要、质优价优的原则编报。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研究中心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发展规划,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各类项目的支出应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预算购买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六条坚持经费使用计划审批原则。提出的用款计划,应符合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用款计划应对拟用款项目一次性提出经费使用计划,非特殊情况,不应分次报批。

第七条计划使用经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用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用款在3000元至3万元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用款在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计划使用经费的部门拟定项目用款计划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借款的,由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经研究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出纳人员处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行为应当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借款人员一般应当在相关工作办结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借款人员调离研究中心,须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借款人员应当为研究中心在编在岗人员,实习人员及上挂、跟班学习、抽调人员不得为借款经办人。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清理借款,对久拖不结的借款要及时催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研究中心负责人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借款,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条坚持报销前审批原则。报销费用原则上要求一个项目一次报销。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十一条报销费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财务会计审核后,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支出在3000元至3万元的,除常规性的人员工资、社保、医保、公积金等日常项目外,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三)支出在3万元(含)以上,由财务会计审核并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复核,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会研究决定。

所有报销票据应先经财务会计审核签字后方可履行其他审批程序。财务人员应当切实加强对报销凭证的财务审核,确保凭证完整、合法,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负责人因公报销,须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方能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公务卡(工资卡)制度。执行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对已纳入公务卡(工资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工资卡)结算;公务卡(工资卡)不能结算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对使用现金结算的临时开支和服务等项目支。

出,原则上不能超过1000元。出差人员在外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按规定程序报销后,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存入出差人员的公务卡(工资卡)里,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研究中心对外支付的各项社保经费、劳务费、购置费、印刷费、暂(预)付款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加强对本部门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工作中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私设“小金库”,不设账外账。对超过库存限额10000元以上的现金应及时存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由出纳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七条研究中心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以下经费支出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差旅审批规定》等规定办理。

(二)会议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公务接待费按照《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办理。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照国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五)培训费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六)其他费用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专项(项目)经费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研究中心的物资购置、印刷费用和购买服务项目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采购目的和质量要求,价格大致符合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研究中心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二十三条研究中心应加强对各类物品的内部管理,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领用存账薄,实行“一领一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恢复的固定资产,经技术人员确认,报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纳入经费使用计划重新购置,所需经费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研究中心的固定资产不得私用或交由与中心无关的人员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研究中心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研究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七条研究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类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研究中心由财务会计负责对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实行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研究中心的支票、银行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严禁财务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一人兼任和支票、银行印鉴一人管理。

第三十条研究中心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新旧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研究中心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派员会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研究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二条研究中心依据《预算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研究中心负责人对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计主管部门对研究中心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0xx年xx局要紧紧围绕向党的“十九大”献礼这一工作重点,把基层党建工作作为工作的重心,全力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抓好干部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力争思想作风上有新突破、新成效。

1、思想建设有新成效,抓好常规学习教育活动。要认真组织学习上级规定的内容,由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备课、讲课,把最近的、的党的重要会议精神、领导讲话等及时安排到学习教育计划中,在学习内容上与时俱进。主动请分管领导到单位进行指导;各支部要制定具体的《党员民主评议方案》,党组织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活动,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及建议,评议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活动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活动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证学习教育做到“六有”:即有计划、有资料、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有测验、有专栏,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5次。确保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努力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2、作风建设有新突破,深化主题实践活动。首先要继续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下年要紧紧围绕“向党的十九大献礼”为主题,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本单位和个人开展创先争优好的做法以典型材料的形式总结出来,上报区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抓好党员的评诺活动,结合年初情况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对兑现不到位的要整改到位,确保活动实效。其次要在领导层中开展“联系和帮扶”活动。帮扶农单位贫困户、帮扶城镇下岗职工、帮助留守子女、帮扶贫困生、帮助学困生。在联系和帮扶中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联系(帮扶)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时帮助解决联系(帮扶)单位和个人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经常性参与有关工作或活动。每年到联系(帮扶)单位不少于2次,与联系(帮扶)个人见面不少于2次,认真填写联系和帮扶活动记载。

3、组织建设有新举措,进一步抓好基层组织建设。首先,党总支按照新党章的要求建立各项党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督促每个支部完成“一课三会”制度。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党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严把新党员的入关口,按照《党章》关于党员发展的程序和制度以及十六字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各党组织要制定明确的发展和培养党员计划,明确发展对象,落实培养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做好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评价好的优秀人才吸纳到党组织中来,形成链条式的党员发展机制,切实做到了成熟一名、发展一名,真正把进一步优化了党员年龄、性别、文化结构,不断增强党员队伍活力。

抓好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我们的班子队伍已经开始老化,因此有必要建立后备干部培养机制,制定具体培养措施,实行后备干部年度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后备干部综合素质。推行党组织班子成员“两推一选”(即群众推、党员推候选人,党员大会直选),在任用中优先考虑后备干部,严格执行任用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把“思想端正、勤奋好学、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心系群众、情趣健康”的干部充实到领导和管理岗位上来,促进领导班子队伍建设。

4、精神文明建设有新进展,要争创文明和谐单位。继续加大创建力度,根据上级下发的文明单位创建测评标准,进一步细化、落实、分解目标任务,积极争创文明单位及各类文明标兵。结合全市争创全国卫生城市目标,抓好美化、绿化、净化工程。利用横幅、倡议书、黑板报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健康卫生知识问卷调查,组织开展文明卫生健康知识讲解等一系列教育宣传活动,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明卫生意识,营造仪容整洁、作风文明的良好氛围。

5、稳定工作要有新局面,确保无大的上访案件。我们的信访稳定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截止目前,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减少了许多;个体信访案件也减少不少,通过落实责任制,做到该处理的处理,该稳控的稳控。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近期,重复访有所抬头,信访稳定工作压力不小。基层领导干部一定要把信访稳定工作放在关乎全局、关乎自身命运的高度来认识,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信访稳定的源头是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关键环节也在基层。对一些上访老户加强教育管理,坚决把他们稳在当地,不要老往区、市政府跑。比如批零公司的退休职工上访问题,牵扯到许多关系和利益,一定要慎重处理。年初,同各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下发了信访稳定工作考核奖惩意见,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督促大家做好信访工作,承担起维护大局,维护稳定,确保一切平安的政治责任。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五)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社会团体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六)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团体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六)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财务支出范围:

(三)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社会团体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社会团体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十)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社会团体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四章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帐,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社会团体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社会团休财务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帐外设帐。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社会团体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还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界定,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社会团体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从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社会团体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社会团体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社会团体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社会团体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团体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帐、明细帐,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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