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心得(实用16篇)

时间:2023-11-29 22:43:46 作者:MJ笔神

心得体会是我们思考和反思的结果,有助于我们不断提高自己。心得体会范文中的论点和观点可以为我们撰写自己的心得提供借鉴。

网络安全法规教育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一些黑客入侵、病毒攻击、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不断涌现。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安全,我在一些课程中进行了网络安全法规的学习,深刻认识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体会。

在现代社会中,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法规,这些法规规范了网络安全的行为准则和标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安全。我们在课程中具体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规。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我们深入理解了网络安全法规的重要性,同时也了解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保护自己重要信息和机密资料的安全,同时也需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规的出台,为企业的信息安全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企业可以根据网络安全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流程,提高自己的安全保护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重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鼓励员工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保障意识和行为。

第三段: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们已经离不开网络。但是,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更加容易泄露。在这个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个人信息泄漏会给我们带来很多不便,会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和工作。网络安全法规的出台,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来增强自己的安全保障能力。在网络安全法规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了解了一些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诈骗识别等。这些知识不仅能帮助我们缓解网络安全问题,也能带给我们更多的便利和乐趣。同时,学习网络安全知识能够增强我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我们的行为和流程。

第五段:总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这个时代,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问题。网络安全法规的出台,为我们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提醒我们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我们的安全保障能力。我们应该积极学习网络安全知识,并加强自我保护,为网络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安全法》实施五年来,执法工作不断深入,执法活动日趋普遍,执法案例不断丰富,依法对“滴滴出行”“boss直聘”“运满满”等企业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让相关执法活动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管理部门积累了执法经验,具备了更清晰的执法路径,更保障了亿万群众的根本利益。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也为企业合规提供了正反面教材,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从法律、组织、管理到技术层面不算完善、规范,积极在向“为人民,靠人民”、企业良性发展的轨道上不断进取。

心得体会国家网络安全法

近年来,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变得紧迫,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政治、信息安全。为此,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旨在保障国家的网络安全、促进信息化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认真贯彻这一法律?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谈谈我对《网络安全法》的体会和感悟。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在使用网络时,必须要明确自己的网络安全责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大家一定要牢记“安全第一”,保护好自己的计算机和手机等设备,不泄露个人信息,不信任网上陌生人,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和软件,这些都是维护个人和国家网络安全的必要手段。

二、创造安全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而我们广大普通网民也应该与运营商和监管部门一起,积极参与到网络安全的建设和管理中来,共同营造安全的网络环境。我们需要与运营商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对网络攻击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共同抵御网络黑客和病毒的侵害,保障个人和社会安全。

三、重视网络实名制。

网上信息有时相当复杂混乱,我们无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实名制就成为了一种很好的防范措施。《网络安全法》专门规定对于人民群众使用网络服务,需要实名认证制度,这能大大减少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的发生。我们广大网民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一定要遵守实名认证制度,保护好自己设备的安全。

四、加强网络政府监管。

《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防控,保障国家网络安全。在政府监管方面,我们需要充分信任政府的监管能力,支持相关政策、法律及政府的监督和执法。同时,我们广泛地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并积极反映网络安全问题,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网络安全建设。

五、重视网络教育信息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教育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网络教育是现代化学习的有效手段,我们需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网络教育项目的发展,提高我们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并逐渐实现信息化的智慧化。同时,对于广大青少年,父母们应该关注孩子的网络安全,帮助他们正确地使用互联网,增强保护自己的意识。

总之,《网络安全法》是保障我国网络安全、促进信息化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法律。我们必须树立积极的网络意识,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推动网络安全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技能,保障个人和国家信息安全,营造公共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网络安全法学习心得

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的,但使用互联网的人都在现实中。

鉴于网络安全的形式日益严峻,对付网络安全要有非常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让社会上的每一个分子都成为参与者,都能积极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是食品安全的本质,然而人人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安全更是网络发展的基础和基石,是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前提,两者之间相辅相成。

但也存不少问题,例如网络系统、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保护不到位,“黑客”恶意破坏、更改、泄露,给人民生活带来不必要麻烦等问题。

严重这泄露国家机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必损。

因此,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对新形势的网络安全,加强网络监管、执法的力量,实时监控、及时围剿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分子。

树立网络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思想意识,对威胁网络安全者,给予严惩不贷;“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和平年代网络信息安全关乎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如何为网络筑起一道“安全门”。

需要人民群众上下一心主动投身到网络安全事业中去,全心全意为国家网络安全拉起一道“防火墙”。

网络安全法研修班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也给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为了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培养专业人才,我参加了一次网络安全法研修班。通过这次研修班的学习,我对网络安全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认识到了个人与社会的责任。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研修班中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我学到了网络安全法的基本知识和原则。网络安全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并实施的特定法律,它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在研修班中,我们深入学习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和解释,了解了它的背景和主要目标。我意识到,只有了解了法律的内涵和目的,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能够理性地面对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研修班中的案例分析让我深刻认识到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通过学习一些实际案例,我们看到了网络犯罪和侵权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网络黑客、网络诈骗甚至是恶意软件的传播,都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国家安全受损。仅仅依赖技术手段的防范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为互联网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再次,研修班中的专家授课让我受益匪浅。在课堂上,一些网络安全领域的专家分享了他们的经验和见解,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网络安全法。他们详细介绍了网络攻防的基本原理和常见攻击手段,同时也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提供了具体的安全建议。通过他们的讲解,我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还培养了一种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这些知识和技能不仅可以帮助我更好地保护自己,也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

最后,研修班让我认识到了个人与社会的责任。网络安全是一个共同的责任,不仅是国家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个人的责任。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我们要遵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合法使用网络资源,不进行非法活动。同时,我们还要增强自己的网络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同时也要帮助他人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一个安全、稳定和繁荣的网络环境。

总之,参加网络安全法研修班是一次宝贵的经历,让我对网络安全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学习,我不仅掌握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培养了一种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能够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为网络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期待着国家和社会对网络安全的更多关注,为网络安全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网络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需要共同努力,才能够打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空间。

小学生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学习、娱乐和交流的主要平台。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为了保护小学生的网络安全,我国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网络安全法》。作为小学生,我也深切地感受到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加强对网络的认识。网络世界虽然与现实世界不同,但并不代表它就是一个随意的世界。在网络中,同样存在着法律和规则。了解并遵守网络安全法,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网络,对我们小学生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学校的教育和家庭的引导,我明白了不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在网络中,都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传播传谣、淫秽或其他违法信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只有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我们才能在网络中享受到更多的乐趣,同时也不会陷入网络安全的泥潭中。

其次,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法强调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禁止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在日常使用网络时,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不轻易泄露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识别网络中的风险,避免点击不明链接、下载不可靠的软件等,以免自己沦为网络黑手的受害者。只有提高了网络安全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确保自己的网络安全。

再次,我们要合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可以为我们提供无尽的知识和信息,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和不良内容。作为小学生,我们要学会甄别信息的真伪,不盲目相信一切。在阅读新闻和信息时,我们应该通过多方面的对比和分析,判断其可信程度。此外,在网络上娱乐和游戏时,我们要控制时间,不沉迷于网络世界,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只有在正确使用网络资源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享受到网络带来的好处,避免被网络所影响。

最后,我们要加强与家长和老师的沟通。网络安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小学生难免会面临很多困惑和挑战。因此,我们应该与家长和老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他们寻求帮助和建议。他们有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能够指导我们正确使用网络,避免陷入网络安全的困境。同时,家长和老师也应该积极了解网络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网络素养,以更好地保护我们小学生的网络安全。

总之,小学生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通过加强对网络的认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合理利用网络资源,以及与家长和老师的沟通,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网络安全。同时,我也希望网络安全教育能够进一步普及,让更多的小学生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用网络科技为我们的成长和学习做出更大的贡献。

网络安全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法是2017年6月正式实施的,目前网络安全已上升到法律层面,我们单位作为网络运营者,是要依法行事的,有权利和义务,我要回去好好研究一下,用法律来保护好我们单位和个人。

学习之前,单位工作上接到上级网安支队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对于后门漏洞,我第一次听说,内心是很恐慌的,可问了老师和同学之后,这个是很正常的问题,就象我们建筑上的质量通病。依稀记得自己刚上班时,跟随局长接待群访事件,面对群众夸大其词说出的墙体裂缝等问题,我们局长很淡定的用了句质量通病稍作解释便搞定了。但是漏洞始终是隐患,这也是正好提升我们自身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的绝佳时机。培训之余,老师和同学给了我很好解决方案的思路,一是寻求外力。让等保公司为我们网站做渗透测试;二是依靠自己。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进行,不断增强自身免疫能力。尽快启动网络安全等保工作,对网站开展全面自身检查;三是协调监管。在网站运营维护技术委托乙方的同时,界定双方的责任边界。老师说:“三分技术,七分管”。协调监管则是重中之重。

认识了公安部的毕马宁老师,从事等保工作20多年,管理经验丰富。国家队等保公司李秋香老师,从事具体等保测评工作,参与制定等保测评系列技术标准,技术能力过硬。内蒙古呼和浩特的网信办同学跟虎以及山东济南网警梁宏军,刚好都是我们的主管部门。这些老师和同学都将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智慧团成员。

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我经过观看了《法制教育片》之后,使我懂得了很多的人生道理,明白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它里面讲了很多青少年典型真实案件,讲了很多青少年都是由纯真无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杯具,指点我们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途径和方法。

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基本上来源于家庭教育,管理体制有误和受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很容易因为一步之差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互联网是现代高科技的综合成果,它给人类共享丰富的科学技术等创造了条件,为经济发展做了巨大的贡献,但它也能够作为传播不良有害信息的手段或渠道,腐蚀伤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比如互联网中交网友吧,它很耗精力,交了网友自然要坚持联系,这一联系起来,通常以小时为单位,友谊深浅与沟通时间成正比,这自然要消耗较多的时间与精力使正常的生活受到必须的负面影响,甚至走火入魔,酿成杯具,所以我们要加强上网的自制教育,自觉构筑抵制不良信息的防火墙,正确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只要正确利用它,就能发挥它的特长。

我们在生活中有时会因为家庭矛盾或一些琐事而引起打斗等事件,而酿成人命关天的大祸,所以我们要学会礼让,容忍、宽容、对事要冷静,理性地去处理矛盾和问题,妥善来化解事情,不要冲动,要学会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本事,否则会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导致你走上犯罪道路。

青少年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我保护本事,还要学会怎样样抵制不良影响和不良诱惑的本事。我们要了解与掌握与自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本事,还要自觉守法,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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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随着《网络安全法》的施行,各行业、各地区、各类型系统都纳入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范围,新技术场景下业务与数字基础设施的结合更为紧密,合规建设不再是独立于业务之外的单纯的安全要求。以等级保护建设为例,为了兼顾国家标准和行业特性要求,各行业等级保护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的实际安全需求,并结合用户当前所处的建设阶段,有序地推进等级保护整改建设工作。

按照等级保护建设的几个阶段,各行业可以按照高风险加固、完整规划、等保+的整改建设思路逐步推进等保整改建设:

1、高风险加固。

高风险项是安全建设、等级测评、执法检查关注的重点,消减高风险项则是合规的基线,因此高风险加固是行业等保建设的首要任务。《等级测评报告模板2019版》中则明确指出:“如果存在高风险安全问题则直接判定等级测评结论为‘差’”,即不合格。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高风险项的安全加固,是等级保护测评通过的基础,同时消减高风险有利于保障业务的可用性、有利于应对主管部门检查。

2、完整规划。

等级保护2。0在对抗外部威胁和风险、标准适用性、时效性、易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较等级保护1。0做了很多扩展和增强,充分体现“一个中心、三重防护”的思想,完成了从被动防御的安全体系向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审计的动态保障体系转变。各行业应从技术和管理方面梳理等级保护2。0新增或增强要求,完整规划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的内容,重构和强化整体安全架构,增强网络安全整体防护水平和能力。

3、“等保+”建设。

“等保+”建设强调的是对核心业务安全保护措施的重点加强。脱离业务谈安全和脱离安全谈业务都是不现实的。各行业业务、数据、网络均具有特殊性,结合业务特性,重点针对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最终确保业务的安全效果。深信服等级保护2。0解决方案从用户自身核心业务、重要数据、关键网络的防护需求出发,以消减高风险为基础,全面重构和强化等级保护2。0安全技术和管理体系建设,并通过“等保+”建设,为行业用户带来“持续保护、不止合规”的安全价值。

网络安全法口号

5、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6、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7、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9、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11、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12、增强社会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网络安全知识水平。

13、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14、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15、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网络安全法》表决通过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记者提出的,作为中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网络安全法有何亮点和特色的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刚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主要是因为在当今的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深刻地融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安全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发展、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中国是一个网络大国,也是面临网络安全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的保护水平,使我们的网络更加安全、更加开放、更加便利,也更加充满活力。

“当前网络上有一些侵权行为、有一些违法的信息,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地呼吁加强网络空间的法制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杨合庆表示。

杨合庆介绍,网络安全法有七章79条,内容十分丰富,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并且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们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

此外,杨合庆表示,网络安全法从国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来促安全这样一个目的。

附:

(20xx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完)。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

为深入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营造“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切实维护国家、行业及xx中烟系统的网络安全,近日,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多措并举,组织开展20xx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是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总体要求及具体活动安排,印发各部门、单位,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二是纳入公司普法体系和年度法律法规普法目标。活动期间在内部站首页设置主题标语,在站的法规专栏内宣传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和活动。

三是组织开展公司网络安全排查。排查、摸清公司网络安全情况,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按照国家局要求进行针对互联网运行系统遭受攻击的应急演练。

四是充分运用电子媒体宣传。通过公司办公楼大厅显示屏、电子标语及制作宣传展示板等形式,宣传普及网络安全常识,倡导依法文明上网理念,引导大家树立“网络安全,人人有责”意识,争做“四有好网民”。

五是加强网站安全培训。在公司网络培训学院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学习,学习宣传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邀请专家举办网络安全知识讲座,重点宣传普及网络安全基础知识,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升基本防护技能,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网络安全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前途,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既是全社会的任务,更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普及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学区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同时就学校开展《网络安全法》专题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将《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和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中。

各校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全体教师把学习宣传贯彻《网络安全法》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网络安全法》,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推进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是扎实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宣传。在师生中普及宣传网络安全法的相关知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二是开展“网络安全法”的主题班会。以“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教会学生合理安排上网的时间,如何在网上选择性地浏览信息,如何在虚拟网络中自我保护,如何对预防病毒,让同学们清楚地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更好的利用网络促进我们学习的进步。通过学习交流,增强同学们对网络安全知识的了解,清楚网络安全的重大意义,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三是举办安全法知识竞赛。让师生明确“网络安全”的定义,并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理解“网络安全”的'内涵,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敌情意识、保密意识、防范意识、支持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意识。把网络安全知识融入课堂,并紧扣网络安全主题,通过知识竞赛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了学习范围,巩固了学习效果。

此次宣传活动围绕“青少年网络安全”为主题,让学生通过图片、信息以及教师的讲解,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对学生提出了相关注意事项,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明显提高了学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让他们了解了绿色上网的意义。

网络安全法解读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围绕网络安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解决此类问题,规范网络行为,构建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网络安全法》将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据悉,《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网络安全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的支持和促进,并从六个方面给予了具体的指导方向。主要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全面支持各项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经常性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这一法规从法律层面为网络安全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促进,以“合法、正当”为各项促进网络安全的工作保驾护航。

“合法、正当、必要”是《网络安全法》的精髓所在;在本法中,首先,规定了参与网络的全部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在一般规定中,重点提到:

1、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2、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3、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为个人用户网络信息安全做出了充分保障,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相关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用户信息提交及审核等相关规定。在这一点上,人民公网(北京)有限公司作出了积极响应。

作为免费wifi行业的领先者,人民公网率先制定了规范化的内部上网管理制度,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从设备研发到用户使用各个环节,严密把控网络信息安全。据悉,人民公网在设备研发过程中,采用了企业级的安全密钥,并利用这一领先技术对设备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提升了防御黑客攻击能力;此外,人民公网在为用户办理入网时,严格执行实名认证,按规定向工信部提交用户完整的、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通过审核后,才确认入网。这既保证了网络环境的安全,也保证了用户个人的信息安全,避免落入网络骗局。

“合法、正当、必要”还体现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上。此次《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参与网络的各类人群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各项条款的行为作出了具体惩戒措施。从法律层面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并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保障了《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网络安全法心得体会[]

《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三周年以来,我国网络安全工作进入法治快车道,国家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得到立体化安全保护。但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过程当中,仍有细节待提升。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第一、行业“领头羊”网络运营者应是网络安全法监管第一对象。过去三年,安全判例监管对象多为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不超过百人的小微企业。但网络安全威胁随着组织暴露面增加而呈现指数级增加,大型企业的安全风险应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着手,强化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第二、《网络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需持续性宣传教育和投入。近年来,《网络安全法》的宣贯在一些地方存在“热得快,冷得快”的现象。如果缺乏实效性的宣传和教育,网络空间违法事件可能不断反复,甚至持续升级。建议部委机关在本行业网络安全落地监管工作中,应加强行业领头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考核,推动行业领头企事业单位的总体安全意识提升。其次以区、县为单位,公检法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委会等,轮流开展“《网络安全法》进单位、进社区”活动,推动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法意识持续提升。最后要发挥安全企业力量。目前国内超100员工的安全企业已超过500家,是国家网络安全战线重要组成力量。区县网信办和公安机关可协调行政区域内安全企业,筛选“安全宣传员”组织进驻中小企业活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法》宣教,推动中小企业网络安全意识提升。

第三、关注中小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建设。过去三年中,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工作面临来自组织、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压力。为加强中小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建设,建议第一推进外聘安全顾问制度,缓解中小企业设置安全专职岗位困难、人才匮乏的局面。第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安全资金政策,比如安全投入税费优惠或返还,开展网络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扶持等。第三在利用安全云化平台技术推广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相关入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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