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工作总结(优质16篇)

时间:2023-12-03 23:03:09 作者:文轩

在撰写月工作总结时,我们可以借鉴他人的工作经验和参考优秀的范文,以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以下是一些关于月工作总结的经典范文,供大家学习借鉴。

城市更新工作总结范文

区城市更新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战略部署,按照“政府统筹、市场主体、产业优先、配套同步、各方合力、共享共赢”的总体原则,总结分析了2015年上半年的工作,梳理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5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5年上半年南湾街道上李朗工业区城市更新单元纳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除重建用地面积58418平方米;完成土地供应面积20.5公顷(年度计划为70公顷),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9.1亿元(年度计划为152亿元)。

(一)深化重点片区统筹规划。

一是以“产业引擎、国际社区”的定位,开展大运新城片区城市更新规划研究。在《大运新城综合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制定更新单元管控指引,提出切实可行的更新单元实施建议与方式。二是按照“利益平衡、责任共担”的原则,深化坂雪岗片区重点控制单元研究。在合理统筹分配好法定图则划定控制单元的公共配套责任及相关规划建设指标基础上,分不同的开发模式和若干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推进。三是采取“集中布局、瓶颈先破”的方式,完善布吉水径片区和老街片区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通过更新单元捆绑道路、学校搬迁工作确保公共设施落地,并创新公共配套布局方式,研究在交通便利的地铁站点或交通节点集中布局社区服务中心和文体活动中心,目前已基本完成相关单位意见征集工作,旭敏副区长也对水径片区的交通组织方案高度认可。四是按照“未雨绸缪、先行谋控”的思路,正在开展其他重点产业片区城市更新规划研究。针对地铁10号线和3号线延长线的建设,对两条地铁线经过的平湖新木片区、龙岗新生片区和坪地坪西片区,提前进行控制,为全区的产业发展和潜力地块整体开发在空间上进行预控。

(二)强化工业区升级改造增加产业空间。

截至2015年6月,全区15个工业区升级改造更新单元列入市计划,占列入市计划总数的15%,拆除用地面积277.3公顷,占全区列入市计划总拆除用地面积的18%。目前仍有多个工业区升级改造更新单元申报计划。同时,我办积极推进以综合整治为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目前欧威尔空调厂、兴日生工业园等2个项目综合整治计划草案已经公示完,正在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航嘉工业园拟近期计划草案公示;另有坂田街道伟康德工业园、横岗街道多龙杰协厂等4个工业区正在开展综合整治前期准备工作。

(三)突出保障公共设施落实。

在计划申报和规划编制阶段,划定更新单元时,将周边需要落实的公共设施一并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并严格按规划标准的上限将公共设施在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落实。目前,累计37家开发企业计划先行投资建设110个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包括15所学校、4个公园、91条道路,投资估算近25.5亿元,预计节省政府资金约15.3亿元。其中,深圳中学龙岗初中、深圳中学龙岗小学、信德学校、深大附中坂田学校4所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约2.85亿元,提供学位5280个。

今年以来,完工道路8条,长约2.1公里,投资8910万元。续建公园1个,投资2655万元;续建道路5条,长约1.7公里,投资7399万元。新开工道路7条,长约4.1公里,投资7120万元。新开工学校2所,金稻田更新项目罗岗九年一制学校,投资9000万元,可提供学位1680个,计划9月份投入使用;华为科技城外国语学校,投资9950万元,可提学位2520个,计划小学部9月份投入使用。正在办里前期手续的学校5所,投资约2.58亿元,可提供学位6270个;正在办理前期手续的道路50条,长约17公里,投资约7.67亿元。

(四)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一是详细梳理城市更新项目,按照“项目对数据”的方式,建立起固定资产投资及土地供应任务数据对项目的工作台账;二是实行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每周跟进制度,加强与街道办沟通,及时设法解决项目推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督促协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加快形成单一主体,完成坂田街道天安岗头更新单元二期、横岗街道荷坳片区更新单元二期、龙城街道新老西城中村更新单元三期和四期、龙岗街道南约积谷田更新单元一期等5个项目的改造实施主体确认。

(五)大力实施城中村综合整治。

在推动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同时,大力实施城中村综合整治,全区列入计划的76个城中村综合整治二类项目,占地76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7亿元。目前,已完工项目42个,整治范围用地面积436.42万平方米,各类建筑8223栋,建筑面积560.9万平方米;正在实施中项目11个,整治范围用地面积120.8万平方米,各类建筑2639栋,建筑面积179.32万平方米;已立项未评概暂缓实施的项目11个,拟取消项目4个,已取消项目8个。目前,市区发改部门已下达6.31亿元、4.26亿元投资计划,已完成投资11.7亿元。

二、存在困难与问题。

在上半年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中,我办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与困难,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已失效,后续政策至今未能出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工作无法开展,已造成较多前期项目因不能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提高完善用地比例到60%,而无法列入市更新单元计划;实施中的项目,因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工作停滞,无法办理后续规划用地手续。二是权责清单制定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更新领域行政审批效率,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譬如不同部门权责衔接问题、部门内部会议审批过多问题等仍较突出。三是部分街道存在重立项、轻实施问题,单元规划批准后,搬迁补偿工作推进缓慢,不仅项目周边市容面貌、城市功能等无法有效改善,也造成城市更新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疲软。

三、2015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城市更新工作将根据龙岗城市建设发展形势,按照“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的思路,确保城市更新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持续性。为完成城市更新土地出让70公顷和固定资产投资152亿元(含搬迁补偿和工程建设总投资)的任务,我办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出台非农合作开发政策。

建议加快出台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相关政策,在方向性问题确定的情况下,先出台相关办法,加快部分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推动实施,涉及局部、细节性的问题,建议下一步探讨解决。

(二)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建议涉及城市更新的审批部门,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避免以会议审议代替行政审批;上下游部门加强协作沟通,提前介入指导,避免办理相关手续时不断“补课”,在正式申报审批前完善相关手续。

(三)加大协调力度推动搬迁补偿安置。

建议各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更新工作有关会议纪要要求,按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尤其是街道办和社区积极介入项目,协助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搬迁前置问题,增加城市更新项目储备。

(四)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打造创客空间。

按照“一紧一松、一缓一快”的要求,做好拆除重建类“工改工”项目的引导,加快推动重点片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的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采取边申报边总结边完善相关工作程序的方式,先行推动权属清晰的工业区综合整治,指导社区通过综合整治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力争在每个街道都有亮点项目,总结此类项目实施操作办法并推广。

(五)做好城市更新范围内客家民居活化利用。

坚持以地脉续文脉、以利用促保护,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区参与相结合”的要求,探索传统居住文化与现代生活碰撞、新城与旧居共存的路径,今年结合区政协关于客家民居活化利用的调研,重点探索新老西西埔新居和杨梅岗格水村客家民居的活化利用。西埔新居作为深港城市建筑双城双年展分会场,目前万科公司正在结合双年展的要求,开展西埔新居整体活化利用的规划研究,并将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布展工作;杨梅岗格水村的客家民居地处颇具客家文化特色的龙园周边,有利于和周边鹤湖新居、龙岗老墟和龙园等客家民居景点形成相对集中的客家民居“文物径”;在打造上述两处客家民居亮点的基础上,总结活化利用与城市更新相结合的客家民居公共政策。

(六)重启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

鉴于城中村作为低成本的生活载体,地处偏远及未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城中村配套设施不完善,消防及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建议重启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同时对以往城中村综合整治效果进行评估和检讨,梳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引入特色街区、玩创社区等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加快制定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启动新一轮的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推动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协同发展。下步计划实施项目约20个,整治范围用地面积229.8万平方米,各类建筑6471栋,建筑面积439.2万平方米,投资约11.5亿元。

城市更新局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加快编制《xx新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项目成果已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于11月1日经新区常务会审议通过,11月4日已再次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审查。出台《xx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布《政策解读》,规范新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牵头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近期准备上报新区审议。开展葵涌中心区重点更新单元前期研究,探索建立城市更新单元划定评估机制,保障更新十三五规划目标有效落实。目前已完成项目编制工作,准备提请新区审议。会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制订《xx新区城市更新项目优先推进及负面管理清单(试行)》,对违规开发商一律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新区城市更新及集体用地开发项目。目前已完成意见征集,近期准备上报新区审议。全面加强顶层设计,成立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办法》和《意见》的规定,对新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用地审批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城市更新局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针对市委巡查组反映新区城市更新无序竞争、城市更新乱象背后存在极大廉政风险问题,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成立局巡查整改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见到实效。加强内部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实现放权不放任,强化权力运行全方位监管。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系统梳理强权放权后下放的系统和权限,做好涉密文件和载体的审批、使用、保管、登记工作,并将全部工作人员纳入保密范畴,签订保密承诺书。强化政策法规培训。以新区政府网站为载体,宣传、解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方面的政策法规。邀请市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相关业务骨干分别对新区3个办事处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集体资产管理办、社区工作站、社区股份公司及居民小组股份公司等进行场专题培训,宣传政策法规,交流工作经验,强化廉政警示教育。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全面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坚持“新理念、高标准、精细化、建精品”,推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各项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不断实现新突破,为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东部中心提供空间保障。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公顷。

(二)土地整备用地。2022年,市拟下达我区土地整备任务为*公顷,其中入库产业用地*公顷、居住潜力用地*公顷、民生设施用地*公顷。截至*月*日,已入库土地*公顷,年度任务完成率*%,其中居住潜力用地*公顷、其他整备用地*公顷。

(三)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规划配建。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规划配建年度任务*套。目前已完成规划配建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套,占全年任务*%。

(四)新开工建设住房。新开工建设住房任务预计*万平方米(以实际下达任务为准)。目前,*区已通过城市更新可实现开工建设住房*万平方米(其中2022年已出让项目可纳入2022年开工建设住房任务*万平方米,2022年已出让项目开工建设住房*万平方米)。

(五)民生设施项目实施。城市更新方面,需通过城市更新供应土地的民生设施有*项,其中学校*所,医院*所,养老设施*所。目前,完成*所新坡塘项目学校供应。土地整备方面,民生设施项目库年度任务共*项。目前,完成浦夏小学、宝荷九年一贯制学校、书香实验学校、坪地文体中心、宝龙cba综合馆*个项目用地整备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全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

为前期项目尽快入库纳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强化政府规划统筹,稳步推动重点更新单元。

我局坚持集约高效,锁定整体开发模式,强化政府规划统筹,搭建政企合作平台,破解城市发展“碎片化”问题,探索出一条“政府统筹、规划引领、产业优先、配套并行、产城融合”发展新路径。目前已推出的两批*个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研究范围*平方公里,拟拆除范围(实施范围)*平方公里,数量和规模均为全市之最。

截至目前,龙园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已基本完成更新意愿、历史违建权利人核实等现场工作,预计*月底前完成计划立项申报工作。布吉新城片区、南约片区、五和枢纽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全面推进计划前期工作,预计*月底前完成计划立项申报工作。东部高铁新城重点更新单元正开展前期服务商招标工作。

2022年*月,我局“探索重点片区、重点项目城市更新工作新机制”被评为*区2022年度优秀全面深化改革重点项目。

(三)加强产业空间保障,全力推进产业用地整备。

贡献约*公顷连片产业土地,加快我市半导体科技园建设;

形成约*公顷连片产业用地为坂雪岗科技城片区引入世界级电子信息产业高端企业提供空间,并为全市出台修订版《*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政策先行探索经验。

2022年*月,我局“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整备已出让产业用地”被评为*区2022年度优秀综合试点改革项目。

(四)落实“经营城市”理念,不断提高民生保障能力。

配合相关部门,梳理更新项目办公用房供给情况,研究解决办公用房租赁问题;

加大审批服务力度,推进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其中2022年计划移交*万平方米社区公配物业办公用房,我局将统筹加快项目建设移交公配物业的进程。

(五)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努力提升整备工作效率。

我局研究按照并联实施方式,提前介入,提前参与,缩减核查、审查时间;

突出部门联动作用,变节点审批为过程服务同步审批,以工作群、工作组形式,专人参与项目实施过程,及时收集掌握项目存在问题、指导项目实施,提高审查效率。结合最新修订的《*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启动我区利益统筹工作规程修订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快土地整备智慧平台项目建设,结合区数据中心平台先行建立可视化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征拆工作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一芯两核多支点”战略布局,强力推进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指标任务,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东部中心提供强有力的空间保障。

城市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局党委团结带领下,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区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中、中全会精神,用心探索城市管理新机制、新办法,构建严格管理、科学管理、高效管理和贴合集宁特点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城市管理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城市面貌和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20xx年主要工作。

为了营造更加整洁靓丽的市容环境秩序,我局加大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以乱贴乱挂、占道经营、户外宣传广告、运输车辆带泥上路、遗漏滴撒和打击违法建筑等为重点,全方位推进综合整治,市容环境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1。集中力量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等进行专项治理。整治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的办法,在做好宣传引导的同时,注重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透过与流动商贩座谈等形式,了解商户的实际状况,用心与各大市场进行协调,采取减免费用等照顾性优惠政策劝导流动商贩入市经营。全年共下发各类法律文书5000多份,清理规范越门摆放3100多处,规范治理流动商贩4300多人次,引导60多名特困和残疾流动商贩进入了各个惠民市场经营,较好地解决了占道经营,围堵校门、沿街叫卖问题,流动经营、占道经营明显减少,城市管理与流动商贩的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2。集中整治沿街商户乱泼乱倒行为。针对部分路段易发生乱泼乱倒的问题,我局在做好上门收集垃圾的基础上,透过合理调整上门收集垃圾车、增加垃圾收集趟次和放置固定垃圾收集车,有效解决部分路段无污水收水口居民乱泼乱倒的问题。同时,采取执法队员蹲守监管的办法,对乱泼乱倒行为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进行整治。全年共治理乱泼乱倒700多起。

3。进一步规范治理户外广告活动,塑造城市良好形象。根据乌兰察布市《关于开展全市户外宣传广告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城区内户外宣传广告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一是对城区四大出入口、国道、高速两侧、沿街灯杆的公益性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先后对工农路至前旗立交桥东侧、怀远路立交桥数码大厦擎天柱破旧广告及察哈尔西路联通大楼楼顶广告牌进行了修复。二是对不贴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影响市容的破旧广告进行清理整治。全年共取缔更换门楣牌匾300多块。三是继续对“城市牛皮癣”、小广告进行全面清洗清理。截至目前,共喷涂覆盖城市“牛皮癣”、小广告1。2万多条;清理各种办证、贷款小广告1100多条;取缔大型无手续乱张贴篷布1000多平米,维修美化工地破旧围挡80多处,查处街头散发小广告2万多份。

4。继续对建筑工地和工程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年初,组织执法人员对所有建筑工地和运输车辆进行了摸底排查,督促各施工单位修整硬化出入口、设立u型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透过集中规范治理,有效杜绝了工程运输车辆带泥上路、遗漏滴撒污染道路的问题。全年累计治理运输车辆遗漏滴撒、带泥上路66辆,整治机动车违章停车4279辆次,清理重型机械占道30多台次。针对工程运输车辆带泥上路、遗漏滴撒和偷倒乱倒建筑渣土难以监管问题,今年,由政府出资为400多辆从事商砼和工程运输车辆安装了gps定位系统,使这些工程运输车辆得到了有效监管。

5。继续加大拆违工作力度,确保违章建筑实现了“历年负增长、当年零增长”目标。按照《集宁区集中治理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组织执法队员依法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村开展了拉网式排查治理,对城郊村、城乡结合部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先后对南薛家村、章盖营、合义永、三股泉、伊垦沟、小贲红、红海子等违法违章建筑依法进行了拆除。全年共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乱搭乱建5万多平方米,维护了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秩序。

6。全力整治户外烧烤和噪音扰民。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户外宣传活动产生的各种噪音,个性是学校周边建筑工地施工带来的噪音以及市民反映集中的夜间烧烤扰民进行了专项整治,有效解决了噪音扰民等问题。今年共治理噪音扰民16起,清理户外露天烧烤600多起,给广大市民创造了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为全面提升环卫清扫保洁质量,给广大市民创造更加干净整洁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今年,结合环卫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出台了《环卫清扫保洁管理制度》,从环卫清扫保洁范围、作业要求、质量标准及考评奖惩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透过推行环卫清扫保洁管理新模式,使大街小巷的清扫保洁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1。清理打造背街小巷环境卫生。年初以来,我局集中力量对居民区小街巷和城郊村的环境卫生进行了彻底清理整治,先后对三号地、二岽村、白灰山、马莲渠村、桥西、福寿岗等地的垃圾冰点进行了清理。累计清理冰点垃圾7600多吨,维修垃圾收集池30多处,透过清理整治,使小街巷的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2。开展城乡结合部建筑垃圾、废弃土专项清理行动。为进一步改善城区周边环境面貌,从4月初开始,出动大型机械集中对如意大街、滨河西路、福寿岗等地的建筑垃圾、废弃土进行清理平整。截至目前,累计清理垃圾废土6000多吨,覆盖土方1500多吨,平整面积达10万多平方米。

3。对城区沙河沟内垃圾进行彻底清理。由于城区沙河沟住户比较集中,居民随意倾倒垃圾,严重影响了沙河沟周边环境和沙河渠安全泄洪。为此,我们组织环卫所及时对沙河沟内的垃圾、砖块、杂草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垃圾50多吨,清理河道2400多米。使沙河内的卫生得到明显改观,为沿河居民带给了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4。为进一步营造清洁靓丽的城市环境,我局出动大型清洗、清扫作业车辆,对208支线、110国道以及市区各街道、路段、交通护栏进行全面清扫清洗;洒水车从5月份起,每一天按时按线路洒水2次,洒水面积达400万平方米;对城区内的旱厕进行了清掏清吸,全年共清吸粪便(下水)9万多吨、维修旱厕240座、更换蹲板110块,对186座旱厕进行了粉刷美化,对26座环保移动公厕配置了消防设施,为广大市民营造了清洁卫生安全的如厕环境;环态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全年共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14万吨,处置医疗废弃物440余吨,新建成的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已进入试运行阶段,该项目的实施保证了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到达80%以上。透过全方位推进精细化、机械化作业,使城市品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5。规费征收取得较大突破,环卫有偿服务费圆满完成了年度征收任务。

6、为进一步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今年,累计投入320万元,新增双动力压缩车2台、垃圾转运车2台、沉降式勾臂转运车1台、单臂吊垃圾车8台、管道高压清洗车1台,这些机械设备的增加,大大提高了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又新增双臂吊垃圾箱20个、单臂吊箱80个、垃圾桶500个、设置单双臂吊垃圾箱点18处,基本构成了垃圾箱点协调,布置合理、方便投放垃圾的良好格局。

(三)民生工程及重点项目建设。

为确保民生工程及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局及时将涉及城管环卫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了职责单位、落实了职责人。

1。公厕建设。为了落实好区委、政府民生工程,今年完成新建、翻建公厕22座,维修民厕13座,购置环保移动公厕2座。

2。垃圾转运站建设。新建日压缩处理100吨的大型垃圾转运站3座(位于奈伦路、地矿家园东侧、二岽村),目前,位于奈伦路转运站正在施工中,位于二岽村和地矿家园的2座转运站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日压缩规模为30吨的小型垃圾转运站7座,目前,位于二岽村惠民园转运站已投入运行,其余6座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今年,新改建沉降式垃圾收集站3座,并全部投入使用。

3。民生工程建设。先后投入近30万元为环卫工人制作了棉裤;投入近70万元为环卫工人和执法人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资32万元为环卫工人订制了夏季工作服、手套、袖套;投入20多万元为环卫工人发放了夏季消暑降温的绿豆和白糖;为解决环卫工人的休息场所,先后在城区周边安装6座可移动休息室,透过街道办事处、社区为环卫工人解决休息室22间;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不断提升。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按照《集宁区20xx年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要点》相关精神,我局在全系统内深入开展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3月份,局主要领导与二级单位签订了《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职责状》,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人员、车辆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进行了督促检查,对一些重点部位,如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中心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确保各单位安全稳定运行。二是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和维稳工作做在前面,把检查落实到各个环节,把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个性是在违法建筑监控拆除、户外宣传广告整治、机动车辆整治等工作中,开展了认真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拉网式集中排查治理工作,化解了超多矛盾,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在全国“两会”和apec会议期间,认真落实了值班值守工作制度,做到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及时整改,确保了“两会”和apec会议期间全系统安全稳定。四是透过城管巡回法庭和司法调解,用心稳妥地处理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矛盾纠纷,维护了全系统的安全稳定大局。

2。全力配合做好20xx年防汛工作。根据区防汛指挥部的要求,我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防汛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结合城管环卫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防汛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调整成立了防汛应急队伍,对局属各单位防汛准备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对防汛应急预案、应急队伍、防汛物资、车辆等都做了充分的准备,确保了防汛工作的顺利实施。

3。透过12319服务热线和城管服务大厅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投诉举报。全年,共受理群众投诉、咨询3400多件,基本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目前,城管热线和服务大厅已成为群众反映问题和诉求的主要渠道。透过城管热线和便民服务大厅,架起了密切联系群众的“连心桥”,一方面解决了市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另一方面增强了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用心性。

4。用心办理网络、媒体的各类诉求。截至目前,共答复处理市长信箱、民心网、区长信箱等网络媒体诉求40多件;全部做到了对诉求件快速答复和办理,用心热情回复当事人的诉求。同时,我局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指定专人进行办理,今年共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10件,已全部答复完毕。

(五)队伍建设工作。

为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我局采取多种举措、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使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潜力得到明显提升。

1。加强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今年以来,组织执法人员举办了2次集中培训,对行政法理论、执法文书制作等进行了系统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潜力。在强化理论学习的同时,多次开办“城管大讲堂”,不断强化队伍思想建设。透过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案件制作和举办“城管大讲堂”活动,打牢全员的思想基础,提升队伍礼貌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2。强化队伍作风纪律建设。为进一步加强队伍作风纪律,先后制定了《关于开展机关作风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严肃工作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等制度,透过开展纪律作风整顿、观看警示教育片、座谈等形式,不断强化队伍的职责意识和使命意识,筑牢了全体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持续了队伍的纯洁性,增强了班子及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树立了和谐城管新形象。

3。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了《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城管执法人员首问职责制》、《城管局机关管理制度》、《集宁区城管局考勤管理制度》、《城管执法人员禁酒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真正做到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保证效果。

(六)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我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党务政务公开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1。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28项配套规定和市委、区委若干规定,组织全员学习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整治党政机关干部职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问题的意见》、《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对照文件精神开展了自查整改工作,结合城管环卫实际,对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进行了专项治理,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做出了严格规定。透过学习教育和加大监督检查,使全局上下作风纪律和政风行风得到明显转变。

2。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城管局“智能化”考勤监督系统管理制度》、《gps车辆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集宁区城管局公务接待制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集宁区城管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等制度。做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理事。同时,利用led显示屏、党务政务公开栏、城管网站,及时将党务政务相关资料进行公开,有效调动了群众参与监督城市管理工作的用心性。

3。为进一步增强廉政文化的渗透力与辐射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今年,我局专门设立了廉政教育展厅、图书室。利用开办廉政展厅、职工图书室等文化宣传阵地,教育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有岗位就有风险”意识;透过举办城管大讲堂邀请专家学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加强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进一步增强。

4。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我局透过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利用科技手段,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截止目前,已对6名违规违纪的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86辆违规车辆进行了处罚;对200多名机关干部、执法人员和环卫管理人员脱岗、迟到、早退予以处理。制度的执行力得到进一步强化,确保了权力在监督下运行,制度在监督下执行。

(七)党建和精神礼貌建设。

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礼貌建设是我们工作的重心。全局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不断激发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1。用心响应上级党委号召,组织党员开展了“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活动,90多名在职党员走进前进路办事处、宏伟社区开展服务居民群众的“六送”和服务社区建设的“五帮”活动。先后举办了“普法大讲堂”,由执法人员向社区居民宣讲城管法律法规知识;开展了义务劳动,为社区打扫卫生清理垃圾,累计清除垃圾30多吨;局班子成员与社区贫困家庭结成“一对一”帮扶对象,多次为贫困家庭送去慰问金、生活用品等。透过“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树立了党员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构成了单位主管、社区协管、双项互动机制,提升了基层党建和精神礼貌建设的整体水平。

2。用心开展“尽责圆梦”系列活动,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深入基层一线、农村、社区进行走访慰问,宣传城管法律法规知识,与贫困家庭、服务对象开展结对帮扶工作;透过举办司机专业技能大比武、环卫保洁比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系列实践活动,为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和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梦想提高了认识、坚定了梦想,激发了广大干部职工不断进取的信心和力量。

垃圾60多吨;义务维修桥西红卫桥河渠防护墙6延长米;在迎接自治区社区党建工作推进会期间,组织环卫各所为社区清理垃圾80多吨;透过一件件为民服务的实事,城管队伍在群众中树立了威信,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三是以实际行动为民办实事、解难事。为了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将为民服务的举措落到实处。我局将城区迎街化粪池由原先的有偿服务变为无偿服务,全年累计无偿抽吸化粪池、污水井80多座1000多吨;为了改善城郊农村环境卫生,投入30多万元在大十号等村免费放置了300多个垃圾箱(桶),既方便了村民倾倒垃圾,又维护了城郊周边的环境卫生;为了方便群众如厕,对城区所有管理的公厕实行延时开放。

3。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建党93周年之际,我局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庆祝纪念活动。先后组织了拔河比赛、知识竞赛、徒步行、党课教育、升国旗、唱国歌和新老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等活动。透过一系列实践活动,一方面继承和发扬了党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提升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今年,2名同志被乌兰察布市评为劳动模范;1名同志被区委评为道德模范,1名同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基层党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广大城管环卫人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在艰苦的环境中和困难的条件下,不分份内份外、不辞辛劳、不怕困难、迎难而上,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做出了用心的贡献,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从而赢得了荣誉。先后有内蒙古法制报、乌兰察布日报、晚报、今日集宁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城管环卫工作所取得的实绩进行了宣传报道达200多篇次,报送各类工作信息950多篇次。先后被区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新闻宣传工作先进群众”、被乌兰察布市绿化委员会评为“全民义务植树先进群众”等荣誉称号。

(八)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城市管理点多、面广、细碎繁杂,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工作难度和强度十分大。

一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清扫保洁面积的不断扩大,仅靠现有的环卫工人已经不能满足清扫保洁需求。由于环卫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脏、苦、累,加之一年四季没有休息天,每月1280元既没有到达乌兰察布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00元),又很难雇到青壮年劳动力,只能雇一些老弱病残,一方面不能身体力行,另一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再加上近年来环卫正式职工陆续进入退休期,中坚力量严重短缺。

二是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意识不高,缺乏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用心性,缺乏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礼貌素质。尽管我们推行了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工作,并为每个商家店铺免费放置了户用型垃圾桶,但随意丢弃垃圾和车窗抛物等不良行为仍屡见不鲜,给环卫保洁工作带来困难。

三是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在管理执法中缺乏艺术性,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必须的不礼貌现象。

四是在经费保障上投入不足,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常年累月加班加点,既没有节假日,又没有加班补贴,干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用心性不一样程度地受到影响。

总之,我局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透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发展,环卫一线工人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环卫机械设备、执法装备和阵地建设得到了极大改善,机械化作业水平稳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现了新的跨越。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为引领,紧紧围绕区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团结奋进、扎实工作,为打造和谐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做出新贡献。

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全面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坚持“新理念、高标准、精细化、建精品”,推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各项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不断实现新突破,为建设好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东部中心提供空间保障。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公顷。

(二)土地整备用地。2022年,市拟下达我区土地整备任务为×公顷,其中入库产业用地×公顷、居住潜力用地×公顷、民生设施用地×公顷。截至×月×日,已入库土地×公顷,年度任务完成率×%,其中居住潜力用地×公顷、其他整备用地×公顷。

(三)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规划配建。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规划配建年度任务×套。目前已完成规划配建公共住房和配套宿舍×套,占全年任务×%。

(四)新开工建设住房。新开工建设住房任务预计×万平方米(以实际下达任务为准)。目前,×区已通过城市更新可实现开工建设住房×万平方米(其中2022年已出让项目可纳入2022年开工建设住房任务×万平方米,2022年已出让项目开工建设住房×万平方米)。

(五)民生设施项目实施。城市更新方面,需通过城市更新供应土地的民生设施有×项,其中学校×所,医院×所,养老设施×所。目前,完成×所新坡塘项目学校供应。土地整备方面,民生设施项目库年度任务共×项。目前,完成浦夏小学、宝荷九年一贯制学校、书香实验学校、坪地文体中心、宝龙cba综合馆×个项目用地整备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全力推进固定资产投资。

为前期项目尽快入库纳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强化政府规划统筹,稳步推动重点更新单元。

我局坚持集约高效,锁定整体开发模式,强化政府规划统筹,搭建政企合作平台,破解城市发展“碎片化”问题,探索出一条“政府统筹、规划引领、产业优先、配套并行、产城融合”发展新路径。目前已推出的两批×个平方公里级重点更新单元和重点利益统筹项目,研究范围×平方公里,拟拆除范围(实施范围)×平方公里,数量和规模均为全市之最。

截至目前,龙园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已基本完成更新意愿、历史违建权利人核实等现场工作,预计×月底前完成计划立项申报工作。布吉新城片区、南约片区、五和枢纽片区重点更新单元全面推进计划前期工作,预计×月底前完成计划立项申报工作。东部高铁新城重点更新单元正开展前期服务商招标工作。

2022年×月,我局“探索重点片区、重点项目城市更新工作新机制”被评为×区2022年度优秀全面深化改革重点项目。

(三)加强产业空间保障,全力推进产业用地整备。

贡献约×公顷连片产业土地,加快我市半导体科技园建设;

形成约×公顷连片产业用地为坂雪岗科技城片区引入世界级电子信息产业高端企业提供空间,并为全市出台修订版《×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政策先行探索经验。

2022年×月,我局“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整备已出让产业用地”被评为×区2022年度优秀综合试点改革项目。

(四)落实“经营城市”理念,不断提高民生保障能力。

配合相关部门,梳理更新项目办公用房供给情况,研究解决办公用房租赁问题;

加大审批服务力度,推进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其中2022年计划移交×万平方米社区公配物业办公用房,我局将统筹加快项目建设移交公配物业的进程。

(五)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努力提升整备工作效率。

我局研究按照并联实施方式,提前介入,提前参与,缩减核查、审查时间;

突出部门联动作用,变节点审批为过程服务同步审批,以工作群、工作组形式,专人参与项目实施过程,及时收集掌握项目存在问题、指导项目实施,提高审查效率。结合最新修订的《×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启动我区利益统筹工作规程修订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加快土地整备智慧平台项目建设,结合区数据中心平台先行建立可视化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征拆工作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一芯两核多支点”战略布局,强力推进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指标任务,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东部中心提供强有力的空间保障。

城市更新局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根据市政府“拓展空间保障发展”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牵头制定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新区“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新区十大专项行动推进会,与各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要求,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建设用地清退完成现状清理42.8公顷(包括正在开展清理复绿6.6公顷),其中已完成区级验收65个地块33.25公顷(包括完成市级备案40个地块19.95公顷)。重点推进布新社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工作,确保08-13人才保障房项目、睿鹏大道等重点工程顺利建设。会同办事处相继完成了测绘、清点、评估、规划研究和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目前,该项目实施方案已由新区常务会审议通过,盘活土地26.63公顷,下一步将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力争年内完成。强力推进违法建筑空间管控行动。除将相关图斑纳入整村统筹处理外,年初梳理出现状功能和规划功能一致的图斑91宗75公顷,计划通过与社区、居民小组签订不发生违建承诺书的方式,消化该部分土地。指导各办事处做好政府储备土地清理工作,目前已牵头完成土地分类,已开展10.64公顷地块储备地清理工作。

城市更新局年工作总结及年工作计划

配合治水提质工程建设,会同各办事处大力开展南澳河、王母河、鹏城河、三溪河、西边洋河、乌泥河、杨梅坑河、新大河、大堆涌河、水磨坑河等10条河范围土地房屋的测绘、评估复核、房屋确权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协商谈判等工作,完成土地移交约62公顷,为工程建设单位进场施工提供用地保障。落实环保督查任务,牵头制定新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5座水库的征收补偿方案,倒排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配合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睿鹏大道市政工程征收项目已完成测绘、评估、花木清点、权属核查、补偿方案编制等,并启动征收谈判工作。核龙线xx段征收项目于2020年3月启动征收,已基本完成测绘、评估及确权工作。针对环城西路项目推进难点,启动虎地排片区整村统筹试点工作,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协调沟通,形成共识,有力推进项目加快实施。

城市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业务指导下,透过社区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城市管理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辖区环境及卫生面貌有了改观。现将城市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在杨公堤辖区内,实行了定岗定责,层层承包的办法,做到职责到人,明确目标,并狠抓落实下功夫,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并派专人全天候对大街小巷道路清扫保洁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对道路保洁状况进行监督,遇到清扫保洁量大及重大检查状况时,社区及时调整补充人员,加班加点,确保清扫保洁工作质量,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同事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日检查,周小结制度,奖优罚劣,有力促进了环境卫生岗位职责制的落实。在迎接省,市县考评期间,对主次干道和人员密集场所增派多名保洁志愿者及社区监督员中午不间断作业,并且延长保洁时间,社区环境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对于沿街门店乱堆乱放和马路“小广告”现象。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注重教。管。罚的综合运用,透过堵一批,疏一批,罚一批,整一批,全面完成了整治任务。共拆除不规范广告牌20多块,清理马路“小广告”xx0多处,取缔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突出门店经营30多处,透过整治,占道经营和乱堆乱放大大减少,环境面貌有了显著改观。

社区注重抓好日常教育工作,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期间我们以开展世界环保日宣传活动为契机,大张旗鼓地集中开展宣传活动。从机关到学校,从社区到楼院透过标语。条幅。展板。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了对有关活动资料,目标和要求的宣传:一是抓住繁华地段宣传面广德优势,在辖区主要街道设立了电子显示屏进行宣传。透过一系列宣传活动开展,极大地提高了辖区居民的建立意识,营造了辖区氛围浓厚的建立环境,有力的推动了城市管理工作。二是对辖区居民,单位和从业人员分层次开展了有关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活动,来增强居民的爱护环境的观念和自我保健的意识,同时来增强辖区居民的主人翁职责感。

人人知晓,人人参与,我社区在今年11月xx日开展了集中灭鼠活动,在开展突击灭鼠活动前,召开了灭鼠专项会议,利用多种宣传,把鼠的危害性。灭鼠的重要性和灭鼠的方法告知广大市民。在开展突击灭鼠活动中,力求清楚死角,消灭鼠栖息繁殖场所。添堵鼠洞。清除鼠迹,从而有效改善环境,控制鼠类生存环境,使灭鼠工作做到宣传与整治相结合,为社区居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还在持续,但在工作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在管理中还要大胆和主动,社区基础条件还比较差,今后还应用心主动地和上级各部门配合,争取辖区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得到提高。给辖区居民营造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

城市创卫工作总结城市创卫工作总结

2017年,全市创卫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配合支持下,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创业实干打硬仗、建设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得到加强。

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一是不断完善机构网络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调整和充实了市爱卫会,成员单位达44个,涉及各行各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县区、街道、社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健全了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落实了专人负责制度。二是围绕主题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自市政府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通告》以来,把每月第一周周末确定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日",在活动日当天,市上四大家领导亲自带队督查市容环境卫生,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现场办公,解决了一些市民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长效工作机制。2016年,市政府出台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层级绩效考核办法》,市、区政府成立了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市上每季度对四区和高新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按照"月检、季考、半年评比、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考评,年终给予优秀且排名第一的区全市通报表扬并奖励50万元,给主要负责人奖励5000元,对不达标的区全市通报批评并处罚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人谈话告诫、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等处罚。各区对所辖街道、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部门按月进行考评,年终给予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并奖励10万元,给主要负责人奖励5000元,对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给予主要责任人谈话告诫、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甚至调整主要负责人岗位等处罚。四是加大了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力度。市上在城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同时,坚持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强化农村爱国卫生工作,远**三县一区均创建为省级卫生县城,**县正在申报国家卫生县城。

(二)市容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我们始终把创造良好市容环境卫生面貌作为塑造城市形象、提高服务功能的重头戏,软硬齐抓、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大会战年"、"改善市容环境,共建和谐家园"主题创建月系列活动,全方位加大了执法管理力度。今年,市上投资5000多万元,购置了268台环卫车辆,加大了环卫工作力度,投资规模创历年之最。目前,安宁新城区、和平新区和**石化城建设稳步推进,61个城中村改造进展顺利,南河道二期治理工程接近尾声,大沙坪道路扩建及综合整治工程即将竣工,三大出口改造如期完成,建兰路商业步行街、**路步行街建成并投入使用,草场街什字立交桥建成通车,西关什字公交枢纽站搬迁改造正在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的路网结构,改善了市容市貌,提升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30%,城市生活垃圾日平均产量2800吨,及时清运率98%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

在加强硬件建设同时,软硬齐抓、标本兼治,深入开展了"城市管理大会战年"、"改善市容环境,共享和谐家园"等主题创建活动,以洗修车点、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点)、五小行业门店、户外广告等为重点的"五个专项整治"和以主次干道沿线旧楼粉刷、地下通道与过街**整治、河洪道治理、脏源点清理为重点的"四个专项攻坚",以及集贸市场提升改造工程等活动,共规范、搬迁、取缔废品收购站(点)900余家,新建改建肉菜市场26个,拆除各类违法建设36万平方米,清退马路市场108条(次),规范广告牌匾12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广告30.1万平方米。开展了城市管理数字化工程和"环卫110"试点工作,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快速反应、及时查处。全面落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沿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90%以上。以上措施的实施,促进了市容环境面貌的改善。

(三)稳步推进健康教育工作。

全市已形成市、县(区)、乡(街)三级网络机构,基层健康教育网络覆盖率达85%以上,为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卫生、计生、教育、新闻等部门和单位通过开设健康教育网、节目栏目、发行《健康生活报》、编印健康知识小册子、设立宣传栏、举办讲座、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等方式和系列活动,向市民及中小学生宣传卫生防病知识,着力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观念,全市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7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5%以上,重点人群健康知识普及率达80%。借助项目支持,大力开展控烟工作,完成了"迈向无烟中国"项目一期基线调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公共场所被动吸烟监测项目和2016年全国戒烟大赛**赛区工作。在每年"世界无烟日",坚持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拒吸第一支烟,做不吸烟的新一代"大型签名活动,开展了无烟医院、无烟学校创建活动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目前,全市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有教材、有教案、有计划、有成绩、有效果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健康教育评价表"选项为a的学校达到85%以上。

(四)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

坚持"以气为主、水气并举"的方针,把实施清洁能源改造"123"计划作为全市环保"1号工程"来抓,实施了以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二次扬尘污染、餐饮业煤油烟污染为重点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一是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改造。实施"123计划"以来,共投入资金3.55亿元,完成了319台燃煤锅炉、6200辆机动车天然气改造任务,累计完成锅炉、窑炉、茶炉、饮食灶改造8874台(眼),年削减燃煤55万吨、烟尘3923吨、二氧化硫8969吨。二是实施餐饮业污染治理。在对餐饮业的燃煤炉灶进行煤改气的同时,在城区集贸市场全面实行"无烟集中点火、分散取火"的措施。三是狠抓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督促****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0家重点企业完成了15项污染治理工程、41家符合条件的电石铁合金企业完成了烟气治理工程,查封、拆除了一批污染严重企业的生产设施,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铁合金企业2家、电石生产企业2家、石灰土窑120多孔。四是强化黄河**段水污染防治。总投资3.97亿元的**安宁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日处理污水能力20万吨,今年已达10万吨;总投资3800万元的**、安宁污水截流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关闭污水排放口117处;南河道综合整治二期工程接近尾声,完成污水截流管道建设10.85公里,截流排污口85个。

加大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对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15个排污口进行了截流封堵、对40余家污染严重企业采取了搬迁、关闭、责令停产等措施。五是加大了噪声、固废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力度。全市创建安静小区10个。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整治,我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节能减排初见成效,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1.4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47%,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在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1.9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下降到57.8分贝,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84.2%。

(五)卫生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了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深入开展了以农家乐、农民工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证情况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在发生"三鹿"牌奶粉事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力以赴开展了食用奶粉儿童身体筛查与医疗救治、问题产品清查下架与退货、流通环节乳品质量抽检、乳品加工企业质量监管、生鲜牛奶质量专项检查等一系列工作,截至10月中旬,累计免费筛查婴幼儿34763例,累计确诊2016例,累计住院治疗120例;出动监督执法人员23000余人次,共检查超市、商业门店及食品经营户86095户(次),清查下架问题奶粉、液态奶等35593公斤。

对56个乡镇220个村的457个规模养殖场(户)及1100多个散养户进行了检查,对25家100头以上规模的养牛场、46家乳品和饲料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市部的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目前,各项处置工作还在有力有序地进行。

二是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强化了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目前全市6152家餐饮单位中,食品信誉度a级单位52家、b级单位118家、c级单位5742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6.1%,并对已评定等级的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巩固a级单位,指导b级单位提升,强化对c级单位的监管,确保了食品安全。

三是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推广一次性消毒餐具的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使用率和消毒合格率逐年上升,确保了公众就餐安全。四是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集中开展了与人民健康关系密切的宾(旅)馆、理发美容店、公共浴池、歌舞厅等"五小"单位的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无证单位746家,整治重点区域41个,推进了"五小"单位硬件改造和消毒工作的落实。目前全市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体检率、"五病"调离率、培训率均达到标准要求。五是加强了对集中式给水、自备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每年对全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按"全国城市生活饮用水监测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合格率均达到标准要求。

(六)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得到加强。

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坚持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工作。一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急慢性传染病防治规划》和《主要传染病监测方案》,建立了应对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对多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了及时果断地处理。加大了对艾滋病、结核病、乙肝、人禽流感等严重威胁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力度。二是按照《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全市实现了乡级卫生院网络直报传染病的目标,健全了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报告率和及时率均达90%以上。三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监测医院消毒效果,规范院内感染管理工作,医用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杜绝了二次污染;计划免疫工作巩固了无脊髓灰质炎成果,"五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七)除害防病工作深入开展。

在巩固去年城区灭蝇达标成果的基础上,制订了《**市2016年城区灭蟑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以灭蟑灭蝇为重点的除害达标活动。

一是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灭蟑灭蝇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病媒生物防制方案,广泛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大搞室内外环境卫生,清理脏源点,为灭蟑灭蝇投药提供了环境保障。

二是为了使这次城区灭蟑灭蝇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成立了由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领导挂帅的四个督导检查组,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分三次对四区灭蝇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采取新闻曝光、情况通报等形式,督促各区、各单位进行整改,确保了灭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次城区灭蟑灭蝇活动中,市上投入专项资金10万余元,发放宣传单2万余份,灭蝇药物400公斤,灭蟑毒饵1510套,灭鼠药物1600公斤。同时,为了使除害防病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订了《**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草案),目前准备按照相关程序报请政府审定。

(八)窗口单位、居民区环境建设管理得到加强。

在整治城市大环境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向单位、居民区推进,开展了以治理环境、清理"三乱"、绿化美化、"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活动,单位、居民区环境面貌发生了显着变化。今年以来,市上先后出台了《**市卫生单位卫生小区申报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市开展"五化"社区、"五化"院落创建活动的通知》,在全市开展了新一轮的卫生单位、卫生小区和"五化"社区、"五化"院落创建活动,目前,申报命名工作正在进行。近**四区也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各类卫生创建活动,共命名卫生单位31家、卫生小区22个、卫生合格单位78家、卫生合格小区163个、卫生先进街道1个、卫生先进社区12个。

同时,加大了**中川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三大窗口单位的环境管理,**机场根据行业特点,在环境卫生管理上实行"一严二抓三结合四重点"的管理模式,狠抓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火车站制定了《环境卫生监理督查办法》,实行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并投资40万元增添了环卫设施,更新了破损陈旧标志,车站用于环境卫生保洁的资金由过去的64万元增加到138万元,站容站貌明显改善,为乘客提供了整洁文明、优美舒适的乘侯环境,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

总之,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全市创卫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方面基本申报条件方面还有欠缺。《标准》规定的10项基本申报条件,有一部分还达不到要求,其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低,粪便无害化处理尚未落实;垃圾收集方式单一,二次污染问题突出;公共场所依然存在着烟草广告,达不到建成区无烟草广告的标准要求;群众对城区的卫生状况满意率还达不到要求。另一方面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及城市卫生管理还需进一步完善。

按照标准要求,公厕数量不足,集贸市场缺乏必要的环卫设施、给排水设施和隔离屠宰场地;城市卫生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不健全,店外店和流动摊贩现象依然存在,占道经营及已清退的马路市场时有反弹;河洪道周边、铁道沿线缺乏环卫设施;困难企业单位内部、非规模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治理达不到区域协调整体推进的效应;"五小"行业基础条件薄弱,整治难度较大。另外,创卫考评机制还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还未落到实处,管理重心还没有真正下移,责权利不能有机统一,给创卫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今后打算。

我们清醒的看到,我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人民群众对环境的期望,与省内外先进城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密度和机动车辆的增长,给城市管理和环境改善造成了不小压力,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牢固树立"环境卫生就是城市形象"、"环境卫生就是投资环境"的大卫生观念,以增强市民的健康文明意识为先导,以创建文明城市为龙头,以"五城"联创为依托,以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跨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为目标,找准差距,总结经验,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创建意识。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龙头,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步伐,进一步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大意义,增强创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全市人民特别是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创建理念,在创建工作中注重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需求。坚持把提高人的素质做为创建工作的核心,着力抓好公民素质道德教育、卫生法规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教育市民群众关心爱护自己的生存环境,激发市民爱护环境、美化环境、参与创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二)加快城市建设,突出城市特色。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发展"跳出老区建新区、建设新区带老区,新区抓框架、老区抓美化,局部抓优化、整体抓规划、全面促提高"的整体思路,优化城市发展重点和布局结构,以**和平地区、安宁新城区的东扩和西展为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实施城市精品工程,着力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全面完成小街巷改造,尽快启动**过境公路建设,高标准完成南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加强对黄河河道的整治,不断提高南北两山和城区绿化水平,初步把我市建设成为西部黄河之都、丝路山水名城。

(三)实施"八大工程",提高创**平。

对照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实施好创卫"八大工程"建设。一是爱国卫生组织强化工程,重点加强县区爱卫办力量,保障人员、经费。二是健康教育普及工程,加强市区两级健康教育机构建设,普及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市民健康素质。三是基础设施完善工程,加快道路拓建步伐,完善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四是环境保护促进工程,着力改善空气质量,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长效管理,增强城市环境监控能力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五是市容环境美化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市容环境卫生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着力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六是行业卫生规范工程,继续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发生,确保食品安全。七是除害防病达标工程,进一步完善除害防病工作机制,加强消杀队伍建设,落实基层"四害"防制人员和工作经费。八是城市卫生"细胞"建设工程,加强对单位居民区的卫生管理,继续开展各类卫生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城市卫生"细胞"建设。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条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需单独制定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区政府申报的辖区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相关技术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相关标准与规范,实施综合整治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费用承担比例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实施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相关手续。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其他形式的功能改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功能改变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缴纳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二)改变功能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

第二十八条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除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三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十五条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地价。

第三十六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城中村依本办法补缴地价进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完全产权,并可以自由转让。

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补缴地价可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返拨所在区政府,作为城中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第三十八条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未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全额缴纳地价的部分限定自用;建成后其建筑物需要转让的,适用市政府工业楼宇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

第四十条实施拆除重建的权利人应当依法解决拆除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补偿。

第四十一条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不专门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四十二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四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纳入更新改造,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给其相邻地块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出让的零星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位于特区内的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

实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坏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丧失。

第四十五条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城市更新涉及产业用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更新或者相关产业升级政策。

第四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第四十九条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当通过发展绿色建筑,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五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四)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五)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纳入综合整治类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除重建类项目一并实施综合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十七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由市、区政府统筹推进。

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

第十八条:区政府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综合整治类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综合整治类项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工程,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立项,该部分费用按照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九条:在综合整治类项目纳入计划并经批准立项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单位依照项目审批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综合整治规划、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实施方案。

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产业、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涉及市、区政府的财政投资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对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市城管部门。

综合整治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确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二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方可实施综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住房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城市更新应当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营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有利于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更新应当引导产业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支持金融、科技、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文化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总部经济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城市更新应当推进产业项目集聚,引导落后产业整合和升级改造,推动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资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以优势产业(产品)链为主导、关联性强、集约度高的产业集群。

第六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历史文化保护,延续历史文化传承,维护城市脉络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旧村落、历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内涵,传承城市历史,发挥历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实现历史文化产业保护与城市更新和谐共融、协调发展。

第七条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施应当结合更新地块实际,科学规划,针对区域不同特点,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标准,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布局。

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区域内公共设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推动成片连片更新,注重区域统筹,确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提升城市机能。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土地收储和整备,按照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业导向的要求,加强政府土地储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

第九条城市更新应当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合理调节村集体、村民、原权属人、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引导、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参与改造,实现利益共享共赢。

第十条城市更新改造应当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应当结合城市发展战略,依托项目自身禀赋和地块周边特色,以开发重建、整治修缮、历史文化保护等分类方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城市更新规划、计划和城市更新资金使用安排,审定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低效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和城市危破旧房的更新盘活,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负责拟订城市更新政策,拟定城市更新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指导和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核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多渠道筹集资金,运用征收和协商收购等多种方式,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合归宗,土地整备,推进成片连片更新改造;统筹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督和考评。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编制,依法组织开展拆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城市更新部门组织本辖区城市更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镇办事处、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区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申请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后,可列入城市更新范围: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要求的厂房用地;。

(六)由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对棚户区和危破旧房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更新改造的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城市重点功能区以及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属历史文化名村、名城范围的,不适用全面改造。

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适用于建成区中对城市整体格局影响不大,但现状用地功能与周边发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的地块。

在城市更新中,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划要求进行保护,鼓励合理的功能置换、提升利用与更新活化。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主体,也可以由单个土地权属人作为主体,或多个土地权属人联合作为主体,综合运用政府征收、与权属人协商收购、权属人自行改造等多种改造模式。

危险房屋的治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城市更新通过市场运作的,应当选取与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有资金实力、开发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诚实守信的企业。

第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各区政府开展城市更新片区的土地、房屋、人口、规划、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的调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数据库。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应当定期更新。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市更新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更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旧城镇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可以设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公众咨询委员会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保障公众在旧城镇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旧村庄更新改造可以设立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旧村改造村民理事会遵循“一村一会”的原则,由改造的旧村发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启动阶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时终止。村民理事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村民意见征询、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保障村集体和村民在旧村庄更新中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庄更新。

第十九条城市更新应当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机进行违法建设。

各区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对借城市更新之机,违规建设或抢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严厉查处,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三章更新规划与方案编制。

第二十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

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中长期城市更新的指导思想、目标、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规模和更新重点。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划定城市更新片区。

第二十二条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二)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连片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个城市更新片区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片区实施计划的区域,应当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城市更新片区的实施经济分析及资金来源安排;。

(五)需要分期实施的,列出分期实施的地块(项目)和时序,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六)历史文物资源及保护方案;。

(七)其他应当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注重保护城市特色资源,延续历史文化传承,塑造具有广州特色的城市风貌,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

(二)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鼓励增加公共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面积结合片区策划面积规模,原则上不少于策划方案总面积的30%。

(三)应当充分开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现状数据调查,测算改造成本和权益面积,按照可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规划建设总量。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十五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并应当按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

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后,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或区政府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提出规划方案意见,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括片区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纳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

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人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门申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更新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经征求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拟订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立项所确定的资金来源予以安排,其中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还应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结合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调整。当年计划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个年度继续实施。

第二十九条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部门协调、区政府决策等程序后,形成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由区政府上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协调、审核。

市城市更新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召开城市更新项目协调会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协调会议应当重点审议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融资地价、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设时序等重要内容。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复杂事项的,经协调会议研究后,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议、协调、论证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向属地区政府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区政府应当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决、公示事项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表决、公示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向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提交审议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市城市更新部门办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在市城市更新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微改造中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整治修缮项目,纳入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后,由区政府负责审核,但涉及利用市城市更新资金的,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

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危险房屋治理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更新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统一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原则,集中受理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申请并批复。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审批服务制度,建立申请主体和审核部门的协调反馈机制,督办手续办理进展,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议定事项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并按照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的有关方案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不得重复审核。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符合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规定的,可以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用地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于用地行为发生在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历史用地处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应当与政府签订完善处置土地征手续的协议,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三)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土地现状用途和现行规划用途均为工业用地的,可由现土地使用权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四)已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后安排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复建安置用地,应当抵扣留用地指标;指标不足的,可采取村集体申请预支留用地指标等方式解决,也可采取无偿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办法申请供地;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符合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完善机制,加快推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旧城镇更新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组织落实补偿完毕后,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供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组织地块出让。

旧厂房更新项目,政府收储的,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按规定组织土地供应;允许自行改造的,由原产权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并变更土地权属证书。

旧村改造项目用地,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土地;复建安置地块只能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可采取公开出让给市场主体或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全资子公司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按规定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组成的合作企业等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且用途不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不超过相应用途经营性用地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土地、房屋涉及多个权属人的,应当进行土地归宗后由同一个权利主体实施改造。除政府依法征收的以外,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可以通过向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收购进行土地归宗,也可以由多个权属人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属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权益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土地归宗。

第三十八条更新项目改造地块与城市更新片区不一致时,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纳入改造范围。属于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土地权属人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进行土地归宗或与相关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应遵循“面积相近、价值相等、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

第四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实施更新改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兴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第四十一条历史上已由国土房管部门作出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或者同一楼栋(或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单元已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根据有关土地、房地产登记办法以及现行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筹集更新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经费;。

(二)国家有关改造贷款政策性信贷资金;。

(三)融资地块的出让金收入;。

(四)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更新改造资金;。

(五)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更新改造经费;。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于更新改造资金支持力度。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城市更新资金,城市更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更新中长期规划编制及动态修编;。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基础数据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五)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土地征收、协商收购及整备;。

(六)城市更新项目经济难以自身平衡的扶持专项补助以及启动;。

(七)城市更新政策理论、技术规范等研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途中,其资金来源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符合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其余则在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中安排。

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改造项目,整体纳入更大范围片区改造区域,筹措改造资金;不能实现经济平衡的,由城市更新资金进行补贴。

城市更新资金优先安排微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改善更新改造范围内路、水、电、气、消防、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人居环境质量。

鼓励社区微改造范围内的居民采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参与社会微改造。被依法鉴定为危破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第四十六条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融资渠道和方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更新改造。

鼓励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争取更多的国家政策性贷款用于更新改造项目。

引导市场金融机构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在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的基础上,探索贷款投放和担保新模式,创新信贷金融产品,优先保障符合条件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模式(ppp)管理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入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更新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复建房项目,依据棚户区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复建面积“建一免一”的原则,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在本市权限范围内依法减免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旧村庄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遵循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则。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城市更新部门、复建安置资金所有权人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十九条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更新改造审核、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的标图入库,实行更新改造全程动态监管。

建立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定期考核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标完成量、改造项目批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建立城市更新项目退出机制。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时限管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未按时限完成拆迁安置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重新审定。

第五十一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城市更新片区应当同步推进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

市城市更新部门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组织筹建城市更新政府统筹安置房。

第五十二条加快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第五十三条城市更新相关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土地开发和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建筑废弃物必须循环利用,禁止直接填埋;不具备现场循环利用条件的,应运输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循环利用。相关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将循环利用的具体要求纳入地块总体开发方案和拆除类工程的招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城市更新规划、计划、方案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政府和数据复核机关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基础数据调查技术规范、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专家论证制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市更新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指引、复建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旧村庄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城市更新融资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起草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土地供应、土地归宗、土地置换、房屋确权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56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同时废止。

更多。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出台了深圳城市更新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条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对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需单独制定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区政府申报的辖区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相关技术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相关标准与规范,实施综合整治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费用承担比例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实施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相关手续。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其他形式的功能改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功能改变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第二十七条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除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二条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不同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可以在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后由单一主体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个权利主体签订协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公司实施更新,并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十四条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规定补缴地价。

第三十五条实施拆除重建的权利人应当依法解决拆除重建项目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补偿。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不专门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三十七条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三十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纳入更新改造,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给其相邻地块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出让的零星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且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

实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坏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丧失。

第四十条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城市更新涉及产业用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城市更新或者相关产业升级政策。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第四十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当通过发展绿色建筑,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城市化工作总结

20xx年教育工作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设教育强县总体目标,坚持农村教育城市化道路不动摇,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深入实施精品战略,强力打造精品学校,推动任县教育全面快速发展。

(一)以省市督导评估为契机,实现全县教育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通过这次迎评估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全县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查漏补缺,在精细上做文章,全力确保督导评估各项任务目标高标准完成和落实,并保持省市先进行列。

(二)加大项目学校建设力度。

20xx年将继续扎实推进“十二五”期间县城发展规划。学前教育方面,城区共新建4所标准化幼儿园,园均占地面积10亩,投资520xx。义务教育方面,在城区适当位置筹建3所县直小学,3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最终使县城初中达到6所,公办小学达到10所,可容纳学生一万余人,从而使城区学校布局更加合理。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在基础教育园区附近拟征地300亩,新建1所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使教育园区功能进一步完善。

同时加大教育园区和项目学校建设力度。20xx年教育园区建设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重点完成青少年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运动场、四中宿舍楼、食堂餐厅楼及附属工程建设。20xx年引进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用于农村项目学校建设。

(三)狠抓两支队伍建设。

在校长队伍方面,加大对校长队伍的培训、管理力度,让每一位校长都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使出精品成为一种习惯,一种理念,一种追求。校长要自我加压,立足学校的长远发展谋思路、出策略,树立名牌意识,争做名校长,担当起打造精品学校的重任。在教师队伍方面,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把教师个人的专业成长与学校的发展结合起来,给教师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教师在学校发展中充分展现个人价值,激励他们教书育人积极性,营造以德从教、以德治学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学校规范精细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每一个人明白自己工作的目标和标准。二是在精细上下功夫。大到学校的整体规划,小到厕所食堂每一个角落卫生,大到学校的办学理念校园文化,小到课堂上的每一句话等等,要让每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做精做细。三是重点做好食堂、宿舍管理工作,各学校要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吃上有营养、放心的饭菜,各学校要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住上干净整洁、安全舒适的宿舍。

(五)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一是加大课堂教学改革力度。要着重打造自主高效课堂,创造性地开展减负专项改革试验。学校要细化教学常规的各个环节,努力探索实施自主学习的课堂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二是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使用率。要充分利用好钢琴、校园网、移动多媒体、探究实验室、初中理、化、生实验室等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让其发挥最大的效益。三是继续加大城区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力度,今年将选派40名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为农村学校的发展注入活力,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六)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抓住河北省学前教育试点推进县发展机遇,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为实施精品战略夯实根基。一是继续加大幼儿园建设力度,扩大学前教育办学规模,20xx年全县再建成30所农村规范化幼儿园,为提高全县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小学教师转岗培训力度,使其尽快掌握学前教育特点和技能,能够胜任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三是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制定科学的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七)任县中学、职教中心、进修学校、特教学校同步发展。

高中教育方面,要在提高升学率上实现重大突破。一是加大高中课改力度,认真研究新的高考形势,适应新的高考需要,确定主攻方向。二是加大外联力度,“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吸纳新的高中教育理念,研究更有效的教学方法,实现高考成绩的新突破。

职业教育方面,积极谋划职业教育搬迁、扩建工作。一是紧紧抓住现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利政策,为我县职业教育发展争取更大机会,力求做大做强。二是要牢固树立为社会经济服务思想,围绕农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下乡送教力度,按照“5个1”标准,把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送到农村,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三是加大企校联合力度,培养更多的专业职业人才,为我县经济腾飞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进修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加快搬迁力度,顺利通过达标验收。二是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学校自身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教师业务培训,提高全县教师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

特教学校以搬迁新学校为契机,走出一条任县特殊教育发展之路。重点是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研究,创新工作模式,探索教育方法,让智残孩子受到科学的教育。

(八)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学校是我县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的发展,让精品意识在民办学校中同样也生根发芽。在民办学校发展上要转变观念、一视同仁,加强对民办学校监督督导,严把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关,在业务上积极给予指导,确保民办学校健康快速发展。

(九)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各学校要加强防范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预案体系,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排除各种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打造精品学校筑牢防线。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城市管理工作总结

中心顺利完成了各项既定工作目标,共发现并上报各类-市管理案件76125件,立案74583件;-区所属范围内案件33158件,处理31306件。按月统计的数据综合分析,平均立案率达98%以上,处结率达95%以上。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案件增加了13.7%。

(一)“三专机制”监控案件全程。

中心秉持“百姓心中想,我们中心办”的承诺,落实“三专”责任制度,案件一经受理,从立案转办、跟踪督办到现场审核、结果反馈,全过程实行专人、专项、专线责任制,跟踪案件处置全过程,不允许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或延时。

(二)“三级联动”助推反应提速。

作为-市管理监督指挥的中枢,按照“大-管”发展趋势和工作格局,中心牵头组织环卫、园林、市容等相关责任单位,建立案件处置“三级联动”常态协作机制,定期向联动单位通报工作动态、交流工作情况、发布考评成绩,确保涉及-管事项的立案、派遣、反馈、核查、结案各环节全过程快速反应、协作配合和高效处置。

(三)“三大步骤”确保运行畅通。

一是本年度对数字-管系统进行了4次定期维护,完善了各项功能,解决了日常工作中数据繁冗,系统运行障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数字-管信息处理能力,使中心能够更全面地发挥-市管理的监督职能。二是更换了监督指挥平台的20台电脑。投入使用的`电脑系统版本较高,运转速度较快,符合工作系统日常运行要求,有效杜绝了无故出现死机、操作无法响应、文件无法打开、数据处置缓慢等情况,数字化-市管理案件处置得以高效顺畅。三是分别对信息巡查员、平台信息受理员、各-管职能部门微机终端操作员进行2次、2次、1次业务培训。培训采用专业人员多媒体授课方式,以实际案例作演示,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了数字化-市管理案件的有效处置能力。

(四)“三项举措”实现信息公开。

一是将-市管理重点、难点案件,制作成彩图排版与文字表述相结合的静态信息资料和直观反映案件现场情况的视频影像资料,力求详细展现案件信息,为政府决策和职能部门及时处理提供第一手基础资料。二是制作完成了《数字-管宣传片》,展现中心实时工作动态。三是更新了《-区-管职能部门责任图册》,为各相关责任部门提供详实、明确、直观的-市管理问题处置依据。

(五)“两项服务”强化民生保障。

一是开展应急巡查服务。根据上级指令,安排专人随时采集高空广告牌匾、悬空线缆设施、供排水设施等设施情况,为相关单位提供第一手数据。二是承接-区“12345”热线回访服务。加大对职能部门办理案件的督查力度,保证市民的合理诉求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落实。截至目前,处置问题工单21892件,确保了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受理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一是电子设备老化。监督指挥平台dlp大屏幕及机房内-管系统服务器、电子地图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已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新;二是系统设计滞后。中心的系统是8年前建成的,设计和技术已落后于实际需求,问题频繁发生,急需升级,以提高系统安全性及系统运行速度;三是市属案件大量堆积。中心为区属职能部门,系统内部大量市属案件因无法实现对接,长期得不到处理;四是空调设备老化。监督指挥平台没有暖气接入,现有空调设备超出使用年限,供暖能力差、耗电量大,平台人员冬天取暖已成问题,需要解决。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