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答辩状大全(13篇)

时间:2023-12-18 19:42:19 作者:飞雪

离婚申请书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客观分析,决定是否继续婚姻关系。离婚申请书是一份关键的文件,以下是一些成功的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离婚案件驳回起诉

答辩人:朱____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xx)亭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的问题,历经两审,20xx年10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盐民辖终字第00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相应裁定早已经生效。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2、一审法院在审理当中对各方当事人均作了合法的传唤。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做法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纯属主观臆断,相反在一审卷宗中有亭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诉争案件开庭的相关公告和传唤通知。

3、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的受理之日为20xx年12月28日,上诉人也自认20xx年1月12日收到了一审法院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为何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其所享有的答辩权、质证权,为何不积极与法院沟通与被上诉人沟通,而处于消极对待状态。

4、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纯属主观臆断,并且其在上诉状中也采用了不确定的词语“使极有可能系伪造的证据成了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什么叫极有可能”?如果上诉人认为证据是伪造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是伪造的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事实是本案中,上诉人在担保书上盖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纯粹是在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离婚案件驳回起诉

答辩人:曹某某,男,xxx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xx某公司职员,住址xx市。

因上诉人齐xx女诉曹某某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齐女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并称提供了电话详情单和保证书为凭。

事实上,二人结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的情况,甚至利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疑寻找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情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xxx年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情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造成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感到非常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xxx年7月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xx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屋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3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否认已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上诉人断章取义,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家出走也是事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更换房屋钥匙,我们注意到上诉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房屋防盗锁出现故障,被上诉人让物业帮助更换自己家的房门钥匙,不用任何部门审批和备案。房屋钥匙出现故障更换后,被上诉人多次让上诉人拿新钥匙,上诉人都置之不理。物业公司出据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无法回家导致双方分居。

4、上诉人认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婚后xxx年5月24日。法院查明和双方认定的事实是:xxx年7月13日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7月14日支付首付款137548元,7月30日分别从银行贷款22万元和10万元。之后被上诉人每月还贷款。不知上诉人从哪一个证据得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婚后xxx年5月24日。

xxx年5月24日是被上诉人拿着xxx年7月13日的首付款发票、xxx年7月30日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到开发商处换取房屋总额发票的时间,而且被上诉人从xxx年8月份开始已经开始月月还银行贷款了。

xxx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时间、xxx年7月30日办理好银行贷款划入开发商帐户的时间,上诉人都认为不是购房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认为:

上诉人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上诉人企图通过制造和逼迫被上诉人承认有过错的方式达到离婚时多占被上诉人财产的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通过诉讼与被上诉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x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到xxx年12月21日感情破裂,不到两年时间,先是无端猜疑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无任何直接证据)、无理取闹,其次受到误伤后,变本加厉,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要挟逼迫被上诉人抄写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承认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保证书,最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年5月16日。

离婚上诉答辩状范文精选

因______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民法典》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上诉答辩状离婚案件驳回起诉

答辩人(被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5×年××月××日生,云南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怡园××小区×幢×单元×号。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就上诉人魏××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xxx3)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虽然不算短,但是这是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存续的。男女双方自从建立婚姻关系后在较长的时间内,始终是伴随着争执和吵闹,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早在xxx3年2月就曾提出过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由于多年来双方当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离婚独自一人无法单独照顾年幼的女儿,出于为孩子着想,才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续而已。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还有于开庭后征求了现在已独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儿的口头及书面意见后,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离婚并无不当。

二、原审中上诉人已表态愿意有条件离婚,其现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无任何依据。

一审中上诉人曾在庭审中提出多种意见,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离婚;要么错误地认为晋宁县的房子为其个人财产,两处房产都归其所有才同意离婚等所谓解决双方纠纷的方案(对此可查询原庭审笔录)。这就说明在内心里,上诉人已完全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现状。如今,上诉人上诉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不知这可能出于何处,依据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实是,两人在xxx3年协议离婚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后,上诉人并未进行自我检讨,认识其自身错误,并未包容和宽待女方,反而至今还一味把争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归咎于被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的无理取闹。持别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双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及一审判决离婚后至今的`时间内,双方并无任何沟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说如何谈起。被上诉人过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体状况也不好,心灰意冷,无法再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上诉人居然还声称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这简直就是对自己的一种伤害。被上诉人坚决要求离婚!

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无任何证据证实,所谓租金目前并无结余。对此,一是自女儿读初中后,上诉人的工资负责家庭的日常伙食费,被上诉人的工资及后来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及女儿的教育支出。女儿毕业后就业费用也由被上诉人支付;二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晋宁县的房屋,而装修则是由被上诉人一人负责并出资,购房款与装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内的所有的积蓄;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被上诉人身体一直不好,需要不时治疗。同时,还需照顾92岁高龄的老母亲,被上诉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弥补各项开支,而多次找上诉人协商,上诉人均不愿拿出钱来,以至被上诉人在退休后至今还一直在昆明打工,辛勤操劳,补贴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诉人现在手中哪儿来积蓄,如果说到积蓄,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第三页中倒是陈述其保管有“2万3千元存款单”,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对两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时应基于两人已经年老,主要考虑养老、居住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昆明市官渡区的这套房屋作为被上诉人单位的福利房,被上诉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该小区生活,判给被上诉人便于被上诉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诉人92岁高龄的母亲,住在昆明,需要被上诉人不时进行照顾,被上诉人目前的工作单位也在昆明,在昆明居住方便被上诉人的工作、生活及对老人的赡养。而上诉人目前已经融入到晋宁县房子所在社区的生活中,由其在晋宁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审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做出一人拥有一处房产的判决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分割财产不公等主张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原审判决还没有遵照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妇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说财产分割不公也应是被上诉人认为分割不公才对。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上诉人):王某某。

二〇xx年八月二十七日。

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曹某某,男,x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某公司职员,住址xx市。

因上诉人齐女诉曹某某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齐女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并称提供了电话详情单和保证书为凭。

事实上,二人结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的情况,甚至利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疑寻找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情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x年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情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造成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感到非常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x年7月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屋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3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否认已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上诉人断章取义,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家出走也是事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更换房屋钥匙,我们注意到上诉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房屋防盗锁出现故障,被上诉人让物业帮助更换自己家的房门钥匙,不用任何部门审批和备案。房屋钥匙出现故障更换后,被上诉人多次让上诉人拿新钥匙,上诉人都置之不理。物业公司出据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无法回家导致双方分居。

4、上诉人认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婚后x年5月24日。法院查明和双方认定的事实是:x年7月13日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7月14日支付首付款137548元,7月30日分别从银行贷款22万元和10万元。之后被上诉人每月还贷款。不知上诉人从哪一个证据得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婚后x年5月24日。

x年5月24日是被上诉人拿着x年7月13日的首付款发票、x年7月30日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到开发商处换取房屋总额发票的时间,而且被上诉人从x年8月份开始已经开始月月还银行贷款了。

x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时间、x年7月30日办理好银行贷款划入开发商帐户的时间,上诉人都认为不是购房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认为:

上诉人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上诉人企图通过制造和逼迫被上诉人承认有过错的方式达到离婚时多占被上诉人财产的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通过诉讼与被上诉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到x年12月21日感情破裂,不到两年时间,先是无端猜疑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无任何直接证据)、无理取闹,其次受到误伤后,变本加厉,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要挟逼迫被上诉人抄写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承认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保证书,最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年5月16日。

离婚上诉答辩状范文精选

答辩人:朱____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xx)亭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1、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的.问题,历经两审,20xx年10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盐民辖终字第00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

相应裁定早已经生效。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2、一审法院在审理当中对各方当事人均作了合法的传唤。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做法有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纯属主观臆断,相反在一审卷宗中有亭湖区人民法院关于诉争案件开庭的相关公告和传唤通知。

3、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的受理之日为20xx年12月28日,上诉人也自认20xx年1月12日收到了一审法院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为何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其所享有的答辩权、质证权,为何不积极与法院沟通与被上诉人沟通,而处于消极对待状态。

4、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纯属主观臆断,并且其在上诉状中也采用了不确定的词语“使极有可能系伪造的证据成了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什么叫极有可能”?如果上诉人认为证据是伪造的,应当明确指出证据是伪造的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事实是本案中,上诉人在担保书上盖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纯粹是在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我与被告与19xx年x月x日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乱找女人,对家庭不负责任,于实际情况不符合。

可能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李颖杰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周,男,汉族,1x56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楼。

因上诉人文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法院起诉,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依法应由金明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还因为客观上存在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关系明确;。

3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合伙出资款而不是其他。

综合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能够予以采信。

答辩人:

x年八月十日。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上诉人):

住所地:

因被答辩人不服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行初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做出《_______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号令)。《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_______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做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做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做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做出的,在《会审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做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做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____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75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23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532324x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xxxx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

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9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

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20xx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xx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xxxx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

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x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不同意离婚答辩状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此呈。

巍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05月10日。

上诉答辩状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答辩人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__________万元整,房租_______________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__________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_____________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上诉人认为这__________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女,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xx年)深宝法西劳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确有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

答辩人自1998年7月6日进入被答辩人处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岗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于20xx年8月25日,被答辩人单方面通知答辩人从此只负责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而不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属于普通工人岗位的职责,而非组长岗位职责。此后,被答辩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组长代替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以上事实,答辩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答辩人不承认变更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认为只是因为生产需要新增了一名组长;但被答辩人也确实承认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只是认为新安排的工作内容符合答辩人的组长职责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在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后又立即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时间。

一直以来,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交替进行,期间从未变更过。但自从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后,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随之被调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只负责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答辩人工作时间的必要性。

(三)、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导致了答辩人的工资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辩人在未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958元,但自从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答辩人9月份的工资收入被迅速降低为1844元(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

(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里并未提起20x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法院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x年x月x日。

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刘xx,男,汉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兰州市安宁区xxxx,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陈xx,女,汉族,1984年xx月xx日生,现住:兰州市城关区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陈xx的婚姻关系。

我与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我与陈xx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陈xx与我在性格方面差异较大,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指责、谩骂,多数情况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出于礼让的态度,保持沉默,但陈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进尺,不断因为家庭琐事同我进行争吵,我稍作解释回应,陈xx轻则摔砸家庭财物,重则对我进行暴力攻击。考虑到上述事实发生在其怀孕和哺乳小孩期间,我处处隐忍,但还是没有让陈xx悔过,在不断对我进行侮辱、谩骂、攻击的同时,还经常对我的父母进行谩骂,对我家的亲属进行语言攻击,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亲属断绝关系,我父母在出面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时,指着我母亲口出秽语,将我及我父母的手机摔坏,还诬陷我母亲偷区她的钱物,最终导致我母亲心脏病发作住院手术。且被答辩人多次在同我争吵后,叫来其母亲,其母亲不但对陈xx不劝阻,反而和陈xx抱起孩子就回陈xx父母家,并拒绝我上门看望孩子,剥夺我作为父亲的监护、探望权。

在我母亲手术住院和回家疗养期间,为了方便照顾我母亲,我经常在父母处居住,陈xx不但不来探望,反而诬陷我母亲没有手术,是装病,并告诉我要和我们家断绝关系。同时,在得知我母亲确实生病事实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将我家里所有的名贵酒水都喝完,以示对我母亲的心脏病进行庆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实实的老百姓,在陈xx怀孕和生完小孩都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做饭、洗衣服家务活全包干,在陈xx对我和我父母进行谩骂、砸摔乃至暴力攻击时,也从来一声不吭,希望能换回陈xx的良知,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换来的却是如此狠毒的回报。

在我母亲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时,家中所有的电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陈xx转移,将结婚照片撕毁,对房屋内设施也进行了损坏。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时,陈xx态度强硬,拒绝我探望,并扬言要找他们家人及社会人员来教训我,教训我的父母。

试问是问陈xx,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底限,还有没有人的基本良知?综上所述,我对陈xx已经心灰意冷,我和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和陈xx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被答辩人起诉状相关问题的答复。

1.我非常疼爱自己儿子刘xx,我除了言语上不善表达外,我对自己的儿子在感情和物质上进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湿、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购买。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说我不爱男孩,声称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没有事实根据。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实际情况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陈xx的谩骂、侮辱、且其动不动让我滚出家门,当时我的一个表妹(我舅舅的女儿)正好有事要去外地办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对孩子照顾事宜后才离开,同时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对孩子的照顾义务。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实情况是我母亲心脏病发作,需要有人看护,且在心脏手术期间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且20xx年3月27日,被答辩人同我争吵并对我谩骂,并要求我滚出家门,我为了照顾母亲,同时被答辩人不让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处居住以方便照顾。

4.被答辩人声称我长期不给孩子生活费用不属实,被答辩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间,由于其没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开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辩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绝我探望孩子,也拒绝我去其父母家,导致我不能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殴打其母亲没有事实根据,由于本案和其母亲没有直接关系,我不想对其母亲发表过多评论,但有一个事实必须阐明,我对其母亲自同被答辩人结婚以来都非常尊重,不可能发生殴打的事情,但其母亲在陈xx对我进行谩骂、侮辱乃至暴力攻击时,不但不劝阻反而还经常在一边帮腔,冷嘲热讽,说我是和尚,除了吃饭、睡觉、看书外什么都不会,也不和她们说话沟通,即便这样我也是保持沉默,从来没有和其母亲发生正面冲突。我和陈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亲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儿子刘xx,且被答辩人无需支付抚养费。

1.被答辩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且有酗酒的恶习,其心态不同于正常母亲,经常对孩子的照顾采取放任的态度,孩子目前还不满一岁,不能翻身,其经常放任孩子在爬卧的姿势下啼哭,且孩子经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辩人开脱说为了治孩子哭闹的毛病。如果孩子随被答辩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

2.被答辩人性格暴戾、具有攻击性,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严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长,其同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父亲都有严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抚养,很难保证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响,从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恳请法院考虑。

3.被答辩人哺乳期已经结束,孩子目前已经停止母乳,全部食物营养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辩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可能保证孩子正常生活开销。答辩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物质上对孩子的成长提供保障,同时答辩人的父母都有稳定的收入,答辩人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答辩人父母愿意无偿帮助答辩人共同抚养孩子成年。

5.答辩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答辩人性格善良,通情达理,没有不良恶习,对待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能够在今后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保证被答辩人的探望权。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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