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汇总16篇)

时间:2023-12-18 15:12:02 作者:灵魂曲

培训心得是对参加培训活动后个人所得到体会和经验的总结概括。培训心得范文可以让我们了解不同人的观点和感受,从而培养我们的多元思维能力。

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今天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煳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xx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捶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在我校举办的“提升责任意识、实施素质工程”系列活动中,我们学习了。

劳动合同。

法的八大亮点,本人有一些。

心得体会。

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从方方面面为劳动者着想实实在在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如下是我学习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体会: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权益明显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好法。如在第14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加大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首先,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

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三:用工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

按照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会堂听到了范xx先生的讲座。范先生乃是律师界的前辈,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讲座中贯穿了一个理念:即《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博弈的产物,用来调整对立统一的矛盾,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该法的第一条申明了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讲座中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强弱是相对的、可转化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向劳动者倾斜的条款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就可能会在该法实施后付出高额成本。

范先生单设一章专门讲授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采集”,既立足法律条款,又有实践操作性,笔者依据讲义、笔记和法条,加之个人理解,整理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讨论,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罚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尽到公示告知的义务,还须保存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建议讨论规章制度时由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规章制度公布后由全体职工签领并传阅,以及签订承诺书表示知晓并遵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入职告知书》,写明法定的告知必备事项,由每一位劳动者上岗前确认后签字。

为了能与劳动者建立信息交换的良好渠道,建议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后及时更新,随时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还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如果劳动者不肯签书面合同,恐怕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要考虑是否继续用工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将合同条款加以完备,还要及时地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建议交付时一定要由劳动者签收,并妥善保留回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且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动的、强制地,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第十四条有一个排除条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接近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时,向劳动者发放签约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证件,并由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健康状况、身份学历、专业技能真实有效,签约意思真实自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劳动者承诺如因前述证明失实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自负其责。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注意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尽量选择规范可靠、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了个体户包工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在这里有两项义务,一是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是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此义务履行不当,在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罚则,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的归档备查制度。

平心而论,我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样,都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角度谈了些建议,是希望抑制道德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希望不会因为视角问题受到立场方面的责难。

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法律培训心得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合同法法律培训心得

一、在xx大的引领中正视教育。

xx大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作为一项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一定要牢记教书育人的神圣天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着力提升层次,提高质量,精心教书,潜心育人。要想当好一名教师,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书育人当成自己的天职,做到在教书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在育人中不断净化自己的灵魂。而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丰厚自己的底蕴,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今后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来充实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让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三、以德为先,率先垂范。

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四、学典型找差距。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捶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

今年以来,金融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和数量均双升,涉案手段更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分散性,银行从业人员牵涉民间借贷、企业骗贷、中小银行票据大案、外资银行员工违规买卖外汇、银行人员私下收取佣金、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等案件层出不穷。归根结底只有两点,那就是由于有章不循和监管不力而造成的.。学法、懂法、守法,时刻绷紧风险这根弦,是走好人生每一步棋的最基本保证,否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终究会迷失自我。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来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人人必备的必修课。通过对职业道德相关内部制度的学习,我们深知自身必须具备的素养:

一是诚信,人无信不立。不仅对客户、对经手的每一笔业务,对同事,对监管部门,诚信是最基本的准则,恪守诚信也是每一位国行人的工作信条。

二是合规守法,合规操作,防范风险,对客户资金安全负责,对银行合规经营负责,也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三是专业精神。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都应熟悉本职工作,扎实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从而高效准确的为客户服务,提升综合业务素质。

在柜面工作中,每天最直接的和大量资金的往来打交道,更需要过硬的思想素质和更严格的职业准则。时刻谨记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勤勉尽职、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等准则。对客户,除了利用自身业务技能为其准确高效的办理业务外,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同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遇到利益冲突时,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把操守指引落实到日常工作每一个细节。

每一个银行员工都应树立感恩的理念:感谢客户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效益和业务发展机会,感谢客户与我结缘,让我获得为他服务的机会,使我获得建功立业创收的机会;同时,也应感谢银行为员工提供展示自我的服务平台。只有树立感恩理念常存感激客户心态,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做好规范化文明服务,才能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才能真正做到用心为客户服务,才能真正地服好务。

文档为doc格式。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培训开始,刑老师给我们简要介绍了合同法的历史来源,激起了我学习合同法的兴趣,之后,刑老师又结合日常生活案例,通俗易懂的阐述了十几种合同的内容及书写形式。

合同法的定义就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工作中,起草一个合同时,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八项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制定合同的最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法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生产、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法律手段。自然人的日常生活、法人的生产经营、一个国家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国际经济交往,都离不开合同法。合同法在规范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社会主义体系中占有不可缺少的地位。

这次培训通过合同案例阐述合同的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我初步了解了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合同形式及内容规范,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能够合理利用合同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利益。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我们日常生活中,比如购买商品,买家与卖家在进行交易时,就是运用口头合同。

20xx年4月8日,供应部全体员工参加了由公司组织的“合同法实务培训”。此次培训由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的老师主讲,主要讲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及实务问题。

作为一名供应部业务人员,通过这次培训让我从合同签订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结合相应事例系统地学习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要增强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把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到最低。

结合培训的内容,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签订工作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审查方面。

1、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签约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

2、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合同交易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文件签署是否有效。

二、合同签订方面。

1、争取合同起草权。

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考虑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2、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3、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交易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实现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条款是否明确、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内容的实现,是否存在由对方单方控制的风险;履行相应义务后,确认是否能取得相应证据;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一般条款。

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

1、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并注意主体的一致性。

2、对方的履行及时检验。

3、我方的履行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及时确认。

4、根据履行需要及时的通知、告知、协助。

5、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确认。

6、对方发生违约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辩权。

7、遇有特别事件或重要事实协商解决之同时,保存证据。

8、必要时解除合同。

四、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因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专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

五、增强合同管理意识。

1、风险意识:认识到合同事务中存在风险,保持警惕,不可疏忽。

2、法律意识:依据法律处理合同事务,保护自身合同权益。

3、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的签定,并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事务,保障合同权益。

4、证据意识:在处理合同事务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有关重要事实无法证明。

5、时效意识:及时、尽快的行使合同权利。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通过对财务知识和合同法的学习,使我在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财务工作中,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项会计制度,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按照规章制度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作为财务人员,要树立“增收节支”的思想,有“省的就是挣的”观念。加强财务管理。就是要认真学习,不断开创新的工作方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工作上要解除固有思维的束缚,突破盲从的思维惰性,大胆实践,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对于管理上存在的软肋,要敢于讲原则、坚持原则,努力在工作中谋求管理创新发展。扎实做好财务基础工作。

切实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在日常工作中应与各部门多交流,让大家明白财务工作实质、工作流程,这样才能做好财务工作。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在具体的工作中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同时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热忱饱满的精神状态,真正做好本职工作。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党的十八大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升华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标志着中华文明格局开启了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更高阶段演进的新里程。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梦”的实现,中华文明必将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芒。“中国梦”不是宏大口号,而是蛰伏在每个中国人心头的期许、希冀。

“中国梦”的第一要义,就是实现综合国力进一步跃升。如今,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党的十八大描绘了到的宏伟目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xx年翻一番,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这一指标体系,构成了现阶段“中国梦”的基本图景。

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圆“中国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而提升全社会的幸福指数。提升幸福指数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物质因素,又要考虑非物质因素,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进一步提升社会和谐的水平。党的十八大着眼于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将“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纳入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等等。这些和谐因素的充实,对“中国梦”的阶段性特征作了更为清晰的描绘,也为“中国梦”增添了更加美丽的幸福光环。

党中央立足世情、国情和党情的新变化,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党章修正案,这次修改不仅吸收了近年来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成果,而且与党的十八大报告的重大理论概括和重要提法紧密衔接,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都很强。对党章作出重要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党章的权威性和时代性,对于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根本大法,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把握党的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准则,是坚持从严治党的根本依据,是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党章的内容十分广泛,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对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的所有重大原则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集中概括了我们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全部要求,对党员的作为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把党章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好,使党章的各方面内容在广大党员中切实入脑入心,并化为响应党的号召的自觉行动,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凝聚起全党同志的意志和力量,为实现党的理想和目标而共同奋斗。

“中国梦”吹拂亿万国人的心,一如“春天的故事”在人心间生根发芽。“中国梦”不是宏大口号,而是蛰伏在每个中国人心头的期许、希冀。它是每一个中国人生活在美丽中国,实现安居乐业,追求事业成功;它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心情舒畅,工作和生活在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平等有序的和谐社会中;它是通过各族人民同舟共济、艰苦奋斗,凭着根植于“中国梦”的中国精神,在不远的未来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人民富裕、国家强盛、社会安定、生态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换言之,“中国梦”既是对百年来中华民族为之奋斗追寻的概括,也是当下中国人对自己未来的渴望;既是对中国人共同命运的深情凝炼,也是对普通个体人生价值的表达和升华。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中国梦”。今天,中国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的发展仍有无限空间,中国人还需要鼓足干劲、共创未来。在新的征程上,我们的责任更大、担子更重,必须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顽强的努力,继续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党的十八大集中全党智慧,体现人民意愿,适应时代要求,提出了宏伟奋斗目标,描绘了壮丽发展蓝图,进一步坚定了我们“敢做梦”、“能圆梦”、“拥抱梦”的决心和信心。一个新的时代正向我们走来,一个承载着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已然腾飞。每一党员要切实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按照党章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知道,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国梦”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学合同法律的心得体会

在现代法律国家中,学习和掌握合同法律显得尤为重要。合同是经济生活及市场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工具,对商业活动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保护作用。在我学习合同法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其重要性和学习的必要性。在本文中,我将详细描述我在学习合同法律中的体会和心得。

学习合同法律对于每个人都是必要的。从经济上看,合同是商业市场交易的基础。在大量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中,合同规范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合同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信任,提高市场生产效率。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法涉及很多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款,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等环节中都需要遵守合法法律程序。因此,学习合同法律不仅可以增加法律知识,更可以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学习合同法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任务,需要我们从许多方面下功夫。首先,合同法律词汇过于繁杂严谨,需要反复查阅理解才能真正掌握。其次,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广泛、具体而重要原则的适用比较复杂,需要投入大量心力去深入理解。再次,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合同在签定和履行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练习和案例分析来掌握各种情况下合同相关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学习合同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耐心学习和理解,不怕困难,自己多思考,多练习。其次,在实践中,要注意合同的具体环节,如签定、修改、履行和违约等,严格遵守合同法律程序。再次,在签定合同时,要认真审查条款,特别是涉及重要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如支付方式、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及时修改、补充或要求法律解释。最后,要积极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沟通、调解并妥善解决争议,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

学习合同法律虽然有难点,但其重要性肯定,我们在学习中需要保持耐心和恒心,并结合具体案例多思考、多练习。同时,我们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审查和细节的把握,及时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并做好维权工作。我相信,合同法律的学习对我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为了推进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领全校师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使广大青少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推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工作,我校开展了第二届“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总结如下:

我校高度重视“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首先成立了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均有分工,各负其责,精心组织。校团委利用团课举办一次普法讲座,各班利用班会时间学习了《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并把这些知识通过“青春之声”广播、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学生的法制观念较大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成立广大学生的自觉行动,人人争做义务法律宣传员。4月份,我们邀请了我校法制副校长乐桥派出所教导员陈镇到校做了法制报告,陈教导员讲得精彩、富于哲理、通俗易懂;学生听得认真,记得详细,理解得也比较透彻,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师生受益匪浅。其次,我校精心组织了七、八年级全员参加《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参赛率达到100%,由于同学们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的比较深入,答题顺利。最后,对参加本次活动获奖的同学进行表彰。

通过法律竞赛活动,使全体学生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也有纪律。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掌握了与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愉快的生活,健康的成长,做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为了推进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领全校师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使广大青少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确保师生生命健康安全,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推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工作,我校开展了“小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总结如下:

我校高度重视《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首先成立了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均有分工,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各班利用班会、晨会时间学习了《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管理法律常识》等法律知识,并把这些知识通过“红领巾”广播、手抄小报、征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学生的法制观念较大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成立广大学生的自觉行动,人人争做义务法律宣传员。9月份利用班会时间,我们邀请了我校法制副校长上夹河镇治安警察朱宏伟到校做了法制报告,朱警官讲得精彩、富于哲理、通俗易懂;学生听得认真,记得详细,理解得也比较透彻,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师生受益匪浅。其次,我校精心组织了六年级全员参加《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参赛率达到100%,由于同学们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的比较深入,答题顺利。最后,对参加本次活动获奖征文,获奖手抄报的同学进行表奖。

通过法律竞赛活动,使全体学生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也有纪律。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掌握了与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愉快的生活,健康的成长,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刚出入法律行业职场的人,对于这样专业的对口培训体会很深刻,下面是我的法律培训心得体会感悟。

春寒渐渐退去,桃花姗姗而至。二十余天的培训快要结束了,我坐在技侦楼三层的图书馆里,看着心得体会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知道从何处下笔。翻阅几十页的培训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我想对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谢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谢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科长说声谢谢,是你们赠予我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财富。二十天前,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设置、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珍贵的工作经验、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如果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再认识。

“检察院是做什么的?”我许多高中同学在得知我进入新岗位时,都疑惑地这么问我。我高中学理科,我的同学大都就读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职于公司企业,他们可能明白法官、律师是做什么的,却不清楚检察院的职能。公诉一处的梁处长在授课时也谈到她在农村的经历,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未完全展开,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完全树立。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我发现,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专业知识教育的我而言,对“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仍然存在了一些盲区甚至是误区。在学习中,我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基层检察工作的内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后防线。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检察院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要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的蝇营狗苟之徒清除出去,从而起到打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第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拓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行案件占75%以上,现在百姓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意见,多集中在一些民行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乃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多年来检察院的工作重心和资源配置大都集中在在公诉、侦监、自侦等传统部门,民、行检察力量明显不足,民行检察职能也不为民众所熟知。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都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体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调解监督等内容,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做?己身不正则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监督好别人”。检察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牢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使法律在检察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此外,作为身处法律监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我们面对琐碎而复杂的工作情况,更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严守工作纪律,树立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还要一切从百姓的贴身利益出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

三、我的自勉。

作为一名检察新兵,下周我就要走进新的处室,投入正式的检察工作。我很快要穿上检服,佩上检徽,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一员。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奋、更努力去填补:。

我将努力提高我的法律专业素养,勤学多问。郑检在授课时曾就不起诉的程序问题向我们提问,几个简单的问题却把我们问住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背过记过,却没有熟悉到信手拈来的程度。一个问题,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上答错了,或许对成绩的影响只是一分两分;但在检察工作中出了错,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沉重得我无法承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锤炼,夯实专业知识技能。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锻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锻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范文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合同法。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的姐姐给骗了,当时两千块钱就换回来一些假产品。事后我们发现时还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们催促着才赶过来,来后询问了下根本不给我们立案,就走了。我们还想过找记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开,我不想让爸妈知道,家里条件并不好,又何必让他们跟着受累呢!后来才找了份外卖兼职度过了一学期。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问题,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拟制好的。首先一个问题,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这么一个公司的存在?虽然合同里写的条件还不错,可是我才发现那上面盖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来的,根本不是现盖的。另外签名只有这个业务员的,并没有公司的其他人物。我并没有搞清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另外就是这个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也就不用谈什么违约责任了,所以都没法告。

现在想想,那时太没有法律意识了。因为无知,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我感觉到自己的可悲。其实我还是很喜欢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学点法,在这个有点混乱的社会让自己更有知识些,才不至于对什么都一无所知。在这个合同法课后,我学习到了很多常识,对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帮助,我相信我不会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骗,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谨慎地对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学问,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的。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讲座中,唐助理先由合同的基本含义和五大原则讲起,因为这方面是涉及我们日常工作最多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学习,熟悉了解了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原则以及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公司是资产经营类企业,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多而广,我部门担负着整个公司的文件收发、流转以及对各种文件的文字修改把关工作,学习掌握相应实用的法律知识,对于我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法律意识,并把所学到掌握的法律知识正确运用到各项工作当中,尤其是当涉及法律合同文书方面的工作时,首先能够从法律上严格审核论证、规范操作。

二、充分认识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强化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理念。

唐助理在讲座中以理论结合实际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风格,给大家进行了详细详实的讲解,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在企业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大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企业法制建设理念的必要性。树立法制建设的牢固理念,一是“市场竞争,法律先行”的理念;二是“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三是“加强企业法制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守法诚信是企业第一生命,依法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才能切实维护好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资源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实践证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人、财、物的投入,但更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思想意识和工作理念,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通过这次的法律知识讲座,使我部门人员达到了提高认识、开阔视野、拓宽知识、增强能力的目的。并将把学习到的相关法律知识正确的运用到今后的各项实际工作当中,以较强的法制观念带动工作上的高效率、高质量。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面对奋斗征程中的坎坷与挫折,我们的中国梦没有破灭;面对人世遭逢的巨大自然灾难,我们的中国梦没有破灭。一代代的中国人,怀揣着梦想,追逐着梦想,挺直了脊梁,憋足了一股劲,胼手胝足,顽强奋斗,走出苦难,走向辉煌。

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后,我深深地体会到中国梦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实现中国梦是中国执政党的目标,更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梦想。中国梦不只是富裕梦,还是对幸福和有尊严生活的期许。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过程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努力就有广阔的空间。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过程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中国梦是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努力就有广阔的空间。

我深切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当代的人民教师更应该以建设好自己的国家、奉献社会为己任。自己的梦想与中国梦息息相关。因此,在未来实现梦想的道路上,除了要付出艰辛的汗水,更重要的是是自己的理想有一个正确的方向,紧随时代潮流,密切联系社会和国家所需,一路向前。

实现中国梦必须弘扬中国精神,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

中国梦”的科学实现道路来之不易,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与之同时,我们在“中国梦”实现道路中产生了实现梦想的中国精神。

这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种精神是凝心聚力的兴国之魂、强国之魄。爱国主义始终是把中华民族坚强团结在一起的精神力量,改革创新始终是鞭策我们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的精神力量。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永远朝气蓬勃迈向未来。与之同在的是我们在实现“中国梦”的同时凝聚着实现它的中国力量。

“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我的梦努力。

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总结

通过对财务知识和合同法的学习,使我在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财务工作中,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项会计制度,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按照规章制度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作为财务人员,要树立“增收节支”的思想,有“省的就是挣的”观念。加强财务管理。就是要认真学习,不断开创新的工作方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工作上要解除固有思维的束缚,突破盲从的思维惰性,大胆实践,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对于管理上存在的软肋,要敢于讲原则、坚持原则,努力在工作中谋求管理创新发展。扎实做好财务基础工作。

切实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在日常工作中应与各部门多交流,让大家明白财务工作实质、工作流程,这样才能做好财务工作。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在具体的工作中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树立强烈的时间观念、效率观念、质量观念,今天能办的事不拖到明天。同时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热忱饱满的精神状态,真正做好本职工作。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

通过学习,学会了自我剖析,自我批评,向群众学习,在联系群众中提高学习力,向领导学习,在观察中提高学习力,学习领导的政治观念、大局意识、思维方式和领导艺术,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从简单的事情做起,从细微之处入手,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去工作,改变以往的心浮气躁,浅尝辄止的毛玻工作有了失误,及时进行自我反省,不断鞭策自己,真正把小事做细,把大事做好,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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