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论文(精选14篇)

时间:2023-11-27 14:04:58 作者:QJ墨客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以下是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故障分析和总结,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质量和安全的重视。

ABC分类法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论文

质量管理的对象就是质量,要深入研究质量管理就必须准确而全面地了解质量的涵义,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质量的概念也不断深化,通常来讲,质量不仅包含着结果也包含着质量的形成与实现过程,具有静态质量和动态质量两种特性。而质量管理则可以作为一个系统是在20世纪初创设的,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综合概括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质量检测阶段,也是质量管理的基础阶段;第二阶段是质量控制阶段,主要强调预防性控制和事后控制;第三阶段是全面质量管理阶段,是质量管理的中心环节,主要内容是“三全”管理,涉及到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的质量管理;第四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系统质量管理,主要强调了信息科技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应用对质量管理的影响,也是质量管理更为先进的阶段。

ABC分类法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力事业也蒸蒸日上。电力建设的规模和数量逐年递增,因此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回顾我国最近几年电力建设的发展情况,电力建设工程在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还有待提升。所以,本文将针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可行性建议,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也在不断进化与发展,这就抬高了工程建设质量的门槛,同时也要求工程强化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管。电力企业正常运作的核心是电力工程,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也尤为重要。合理的做好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工作,不仅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还能造福老百姓,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可靠地后备支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力事业也蒸蒸日上。电力建设的规模和数量逐年递增,因此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回顾我国最近几年电力建设的发展情况,电力建设工程在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层出不穷,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水平还有待提升。所以,本文将针对电力与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可行性建议,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也在不断进化与发展,这就抬高了工程建设质量的门槛,同时也要求工程强化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管。电力企业正常运作的核心是电力工程,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也尤为重要。合理的做好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工作,不仅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还能造福老百姓,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可靠地后备支持。

质量经管的定义是明确工程施工质量的方向、目的和分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完善,这是为了节约成本。质量管理就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监测和控制系统,通过对施工进度的掌握来保证工程的质量。

电力建设会在一些自然环境恶劣的地方进行施工,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充满了难度。而质量对电力工程建设有着莫大的影响,在保证质量和物资齐全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几点:

(1)质量为首,用户为大。这是现如今企业经营的准则。电力建设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它的使用年限很长,关系着民众的生命与安全。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始终要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管。

(2)以人为本,确保质量。公司要充分重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要着重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如职业规划、绩效考核等。工程的质量离不开人的辛苦,这就要求公司要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热情和积极性,还要对他们灌输责任意识。在“质量为首”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工程,降低工程失误,增加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能够顺利完成。

(3)监管、防范不可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不断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管控,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要考虑到工程建设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及早进行防范和控制,避免出现施工问题。

(4)严格监察施工质量。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要以数据为依据,针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判,并要求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

为了实现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就要使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体系更为完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并完善“问责在个人”的纠察体系。现要求我们做到以下三点:

(1)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系统。电力建设始终要把质量放在首位。由于计算机在自动调节里用途越来越广泛,我们可以建立项目热工自动化控制体系,它可以自动检测设施工作参数、自动调节设备运行速度,整体把控施工进度,还可以依照原本指定好的顺序,自动操控机器运行,在设备运转异常时,将会发出警报和采取保护措施,来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

(2)施工材料质量监管。施工材料的质量对工程建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这也关系到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在选购材料时,一定要商家出示相关建材的合格证,禁止用不合格材料或者残次品。

(3)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尤其是热工自动化控制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通过培训后再上岗,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同时,公司也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管理,将职责细分到人,完善相关的管理问责体系。

2.1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是指对某个对象的安全进行监管和控制。它主要包含预测危险源和防范未知风险两项。通过对工程进行监测,及时了解和预测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实现安全施工的目的。

2.2电力施工可能面临的风险。

从有关数据结果分析,电力工程安全事故大致分为5大类,分别是高地坠落事故、触电事故、重物击打事故、机械损害事故和塌方事故。以上5类事故占总事故的80%以上。同时,还有因为材料质量问题、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这些事故都警示相关部门要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2.3安全监管举措。

(1)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工作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有序、分批的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在施工全过程,都要着重安全教育,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宣讲和抽查项目质量等,及早发现风险和隐患,提高项目质量和安全系数。

(2)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项目质量和项目安全间紧密相连,要想保证项目的安全性,就要保证项目质量。建立全面的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管和控制系统,实时监控工程进度,并定期抽查工程质量,录入数据库,以作为参考数据,从而全面掌握工程的质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3)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电力施工刚开始时,要对各部门的施工安全人员进行编制,告诉其工作职责。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要对相关消防设备、急救设备的位置进行明确规定,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逃生演练。另外,对于建筑废料、垃圾掩埋地和危险物品的摆放要做明确规定,将其安置在合理的地方。为了防止爆炸,需要对易燃易爆物进行隔离放置,并且进行监管。

电力行业对我国gdp的增长、就业率的提高起着巨大的作用,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参与部分。倘若在项目建设时没能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防治,很可能会引发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这些不仅会给电力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亏损,还会威胁到相关施工人员和居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对电力行业发展也会造成巨大的打击。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不仅可以加快项目建设的进度、及早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也可以使社会发展趋于和谐稳定、相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等。

[2]范琳.当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xx(12):16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大小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在追求工程建设项目数量和速度的同时,工程建设的质量好坏与否,不仅关系着工程建设者与管理者的信誉和未来,更重要的是还关系着工程建成后其管理者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和监控,使影响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各类因素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并通过提高该工程的质量保障,来显著提升该工程建成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则是我们当前应该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从广义看,工程质量管理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决策、勘察、设计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从一般意义上将,工程质量管理就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即施工工人运用管理体系。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针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而从狭义来看,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功能的的实现,控制所有与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有关的动,并在满足合同期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向用户提交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技术标准的工程。

鉴于工程项目建设本身受到时间、资源等的约束,具有单一性、风险性、流动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具的特点包括:

其一,影响因素多。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生产技术繁杂,因此,工程项目的决策,工程建筑材料、机械以及施工工艺等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也会受到地形因素、天气因素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其建设质量多多少少也会受到外界自然因素的影响。

其二,质量波动性大。由于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因素较多,且工程建设的周期长,导致其生产流水线较长,无法进行批量生产,工程建设人员无法时刻监控其各个环节的质量,会使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受到波动。另外由于工程建设一般都在露天环境下工作,导致其建设生产环境不稳定,进而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其三,隐蔽性强。由于工程项目建筑过程长,工序交接较多,上一道工序产生的结果反而会被下一道工序掩盖,进而产生隐蔽性工程。隐蔽性工程多会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无法完全依靠终检来控制和管理,而应通过加强过程控制来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

其四,投资、进度的约束性较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较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质量、投资和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1、工程项目施工设备老化。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工程建筑行业发展迅速。而有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盲目涉足工程建筑行业,导致原本竞争激烈的工程建筑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很多建筑企业通过延长施工设备的使用寿命,或是延长设备的更换周期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节省施工设备开支。进而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影响工程项目建筑的工期,降低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

2、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一是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淡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质量意识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现阶段,我国很多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人员单纯追求建设速度以及经济效益,重视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忽略了建筑项目的质量,导致建筑过程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

二是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一方面当前的工程建设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招聘门槛,因此,工程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含量并不高,反而隐形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另夕卜,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缺乏质量管理经验,导致整体质量管理水平较低。

三是某些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不重视施工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导致工程建设企业缺乏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管理人才。

3、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不完善。

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以保证,才能使工程项目建成后发挥自身最大价值。但是,当前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工程项目建筑企业没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难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具体表现为:

其一,缺乏明确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但是施工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阻碍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二,设置的质量管理制度缺乏可行性。尽管我国有部分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已经意识到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的重要性,但由于其管理制度只是照搬奇特企业的,并没有从自身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降低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约束作用。

其三,质量管理制度没有落到实处。由于企业没有相关的责任追责制度,导致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难以真正施行。

其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与质量管理技术无法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导致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与技术无法满足问题解决的需求。

要降低由于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各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加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监管力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工作不够重视,导致监管工作人员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谨慎,从而出现一系列问题,使质量监管t.作人员难以监管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而造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

二,工程项目监管不全面。部分t程项目建设企业忽视建设前和建设前的质量管理,导致质量监管出现漏洞,进而无法做到全过程质量监管:尽管只是小问题,但是仍然会影响到项目工程的整体质量。

三,质量监管力度不够,大部分t程建筑企业片面降低施工成本,忽略设备的质量,导致质量管理受到限制。同时,企业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会重视施工队伍的组织,但同时会忽略队伍质量:这两方面导致质量监管直接影响了-7:程项目质量监管t:作的进行。

四,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人员无法依照相应的监管体系实施监管工作。而缺乏约束体制的监管体系,无法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导致监管工作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1、全面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设备管理水平。

现阶段,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几乎所有的施.t.项目均由各类机械设备完成.因此,各种运行设备的质量优劣就将直接影响t程项目建设的质量。为了保证丁.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建筑企业就必须加大资金投人,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换代t.作。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

一是加大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资金投人,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新设备,以便能够做好设备的更新换代丁.作。

二是为了丁程项目建设企业能够有效的减少其设备的支出成本,企业应制订详细的设备更新换代计划,尽量做到关键设备每年更新一部分,以便减轻企业的成本支出.使企业可以逐步的顺利完成相关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

三是做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工作。t程项目建筑企业应每隔一定时间就对所有的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以便延长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及时维修的老化设备,应及时进行淘汰和更新。

2、大力提升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

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最关键的因素就是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因此,为了提髙t: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一,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意识。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让施工人员从讲座中了解树立管理意识的重要性,进而促使毎一位施工人员自觉树立管理意识。且通过讲座的方式,能促进施工人员自觉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二,升高施工人员招聘门槛。施工人员专业素养高低直接影响施工的质量,因此,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工程施工单位要尽量选择工作经验丰富,操作技能髙,理论知识基础坚实的员工,以便保证施工人员的整体质量。

三,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该立足于施工管理、项目管理以及法律制度管理,加强现场施工的技术培训,以便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操作水平,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3、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要为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落实好施工质量责任制、事故报告处理责任制等制度,以便提高t.程羡慕建设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制度的监督管理作用。同时还需开展t.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第一,设置该领导小组内部各人员的职责;第二,施工企业应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目标,以便施t单位能依照质量管理目标进行施工工作。且施t.单位还要针对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便施t_t.人能够遵循质量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第三,工程项目施t企业需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化的丁.作方法,以便避免质量管理标准化丁.作半途而废第五四,丁.程项目施丁单位还要完善企业内部奖惩机制,t.作任务完成好的适量增加薪酬,下作中出现差错的,根据其犯错大小以及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适量的惩罚,以便提高施丁.人员t.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施t.人员的t.作责任感以及t.作汩属感第五,t.程项目施丨:单位要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4、努力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质量监管工作。

一是提高施工企业领导对t程项h建设中质量监管t.作的重视,对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例如:经费支持、人才支持等。

二是对t程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管,不管是工程建设前,还是建设中,或者是建设后,都应进行质量监管,将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都纳人到质最监管的范围之内,要做到r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管无死角。

三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管制度,制度的制定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尽量细化质景监管制度的内荇,同时,对于制定好的质量监管制度要做好更新t.作,使其可以始终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

四是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管力量。针对目前许多施t.企业质量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企业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招聘工作,保证有足够多的工作人员来从事质量监管1:作,以防止质量监管人员的不足。

总而言之,针对目前工程项目建设中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类现实问题,即:工程项目施t设备老化,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综合素质不髙,质量管理制度与体系不完善,工程项目质量监管力度不够等。我们只有高度重视,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遵循t.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征,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强化现场要点控制,才能真正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本身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影响因素,这些不确定影响因素也成为各种质量问题出现的“推手”,长期下去,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建设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而且从长远来看,这也是会危及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方面。所以,在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油田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对现有的油田建设模式进行全面创新,同时还要不断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这样我们在面对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时才能应付自如。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动下,能源紧缺的问题逐渐呈现出来而且越来越严重,这虽然是一则严峻的消息,非良好的现象,但是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油田地面工程的全面发展。为了避免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有外来部门进入,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油田地面工程均是由油田内部部门所勘察设计以及使用施工的。

1.1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不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从质量管理和控制方面的力度来分析,相关人员在贯彻执行相关制度规章时“大打折扣”,并且还不能认真将三检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若从工程的竣工验收方面进行分析,工作人员在完成自己阶段性的作业任务之后,施工单位并没有给予质检人员专业的设置,同时还不重视以质检人员为主要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从工程项目管理方面来讲,管理人员在质量安全意识方面有很大的缺陷,并不具备精益求精的精神,导致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无论是在质量管理方面还是质量控制方面都缺乏比较有力的监督管理措施;从工程施工标准方面来看,工程施工标准措施比较传统,这并不利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以及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各部门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且管理思想有待提高。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在我国一直属于一项比较庞大的系统工程,有着专业复杂、工序环节繁琐等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各个参与方依旧保持着之前较为传统的思维理念,也不乏一些不太专业的管理者看不到细小环节有可能给整个施工质量带来的重大性影响,所以对于这些小环节为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太重视,进而出现了实体质量缺陷的问题。除此之外,因为建设各方对施工质量的重视程度偏低,常见的有在投资控制与进度控制中,图纸频繁变更,施工起步标准比较低,盲目抢赶施工进度,质量保证体系存在漏洞,操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管理执行和现场监督管理不够等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成为日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工程施工的具体标准依然维持在较低水平,需要提升。

油田地面工程对劳动力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本身属于一项劳动密集型的建设项目。所以,面对这么大数量的劳动人群,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着至关重要作用。但是,现在我国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人员大多数都是临时招聘的人员,这群人中绝大多数人是很缺乏施工技能的专业培养的,被招聘来就直接投入到现场的工作中。这成为引起工作标准较低的重要方面。除此之外,降低工作标准的重要因素来自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通常都是在恶劣的施工环境中开展,施工质量很难得到非常好的'保障。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施工技术较之前有了很大程度地提升,并且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现代化施工设备,促使相应工作标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尤其是针对施工中那些易燃易爆的物质。

1.4质量保证体系存在漏洞而且实际操作性并不太高。

质量保证体系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多,一直是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综合性文件。具体有制度建设、人力资源、施工组织等多个方面,这些年该体系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其在确保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高效性、有序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在在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施工检查工作中看到质量保证体系无论是在操作性、严密性还是在其指导性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进行编制。比如,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实际工作处于脱离状态,平行检验标准也不够科学,而且还有监理旁站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虽然一些管理制度在被执行但是执行的结果并不高。另外,还有技术工种人员虽然从事一些专业性的工作但是却不具备操作资格证书、施工机具名列也不够仔细,甚至直接会看到有些单位一直在执行一些已经过期的标准等等。这些都是日常检查监督中常见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通病的重要因素。

1.5监督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导致检查流于形式。

第一,一些质检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所以会对一些违规施工、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置之不理,情节严重的甚至还会出现纵容包庇的现象,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二,监理方的责任意识不够强,在实际工作中,原本一些需要平行检验的内容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验收,一些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的人员也并不在身边,甚至一些监理人员会私下和施工方串通起来,默许其可以进行违规操作,甚至一些监理人员会越过现场确认的情况直接签字,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带来直接性的影响;第三,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还需要全面提升。现在管理人员的专业缺陷表现在建设、监理和施工等诸多单位所具备的专业力量不足,并且专业资质里面也存在很多漏洞等,这样的现状想要满足工程建设的种种要求完全是不可能的。

2.1将施工材料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到实处。

施工材料在整个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的保持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某个层面来讲,施工材料质量的高低、好坏能够对工程实体的整体质量带来直接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所以,面对油田地面工程的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和管理工作,如何全面落实好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工作是我们现在必须要考虑的重点。首先,在施工材料运输过程中,为了确保施工材料的安全,将整个过程中人为因素可能带来的损坏降到最低或者完全避免,工作人员必须要采取积极有效且可行性非常高的方法;其次,施工材料进场之后,对于材料的数量、型号以及规格等,技术负责人要进行全面地检查,同时还要让检测公司通过抽样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检测,若在检测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工作人员就要及时地进行安排将这批不合格的产品退货返厂,希望能够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尽全力确保好施工材料的安全。

2.2不断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还要做好施工安全管理的加强工作。

在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工作中,对于各个基建方安全意识的提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我们还可以借助于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相关方的安全行为。另外,还要不断完善hse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提升安全责任意识或者是组织安全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督与安全管理力度水平。具体来讲,首先要重视并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将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上日程,由于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安全管理手段并不完善,所以要进一步丰富和提升,并且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全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这样我们施工建设自身的安全问题便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其次,工作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样是我们应该加强的重点内容,对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设计我们要不断完善,进而促使整个工程和装置设施的安全问题能得到很好地实现。

2.3建立并健全监理管理机制。

监理作为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监督体系,首先要负责的是对工程整个建设过程的参与,其次还要从事咨询、监控、指导和测评等多个方面的工作。现在对于油田地面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从多个方面加强工程的管理工作。对于那些新招收的人员,在其投入工作之前要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在整个招聘的过程中对于本身没有监理资格的人员我们一定要坚持一律不招收的原则,不断地采取各种方式提升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一旦发现监理人员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要将其辞退;监理还要做好工作的分工细化问题,不断明确自身的角色和职责,同时还要展开合理性运作,并进行科学分工,这样才能确保油田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能够顺利完成。

通过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实际现状,我们较为清晰地看到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例如,其对经费的要求比较低、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少、本身的专业技能比较强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该类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一些不确定的影响因素依然存在,并且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在影响着我国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发展,这些不确定的影响因素导致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出现,一方面直接影响到我国建设人员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也真正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因此,面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工作,相关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油田地面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不断地根据实际需求创新油田建设模式,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为满足未来新形势的发展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通过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了提高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策略,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提供理论支持。

小型水利工程主要解决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如灌溉基站、农田护堤、水渠系统、防护岸带、调水系统和水库站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组织者一般为基层水利管理部门,实际建设者一般建设资质较浅,建设技术水平较低。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团队根本没有国家认证资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障碍。质量管理是水利工程管理的核心,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水利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有效提升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是促进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发展的重点。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及合同管理制,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初步形成。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水利部颁发了一系列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得到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首先是项目法人的质量检查体系。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对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复核和认可。随着建设监理管理体系的推行,项目法人的部分工作要委托给监理单位承担,但参与单位应通过对监理工作的全方位监督管理,达到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的有效控制,以确保工程质量。其次是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由于工程质量的不可逆性,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实行全面控制,而且要做到工程质量预控。因此,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要有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控制程序和方法,也就是要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再次是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商应建立和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和方法,以保证工程质量为目的,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严密组织起来,明确他们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的任务、责任、权限、工程制度和方法,形成一个有机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有效运行,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最后是政府质量监督体系。国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工程建设实物质量和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政府质量监督工作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其工作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力。

2.1质量管理意识不足。在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的管理单位中存在着质量管理意识不强,很多基层组织部门没有构建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更不具备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方案。思想指导行动,没有质量管理意识作指导,工程管理就如同没有舵的船,工程质量也就无法保证。一方面,施工单位的管理体制决定了质量管理的地位不高。现在的水利施工企业规模较大、经营范围较大,形成总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的三级管理体制。总公司将质量管理排在任务开拓和产量产值之后,工作重点本末倒置,而企业的质检部门逐级弱化。另一方面,项目经理是一次性的。项目经理并不是长期任职的,下一个项目是否归他负责是不确定的。

2.2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依然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部门的关系不是很顺,管理部门以赢利为目的办了一些实体,有的办了监理公司,有的办试验室,强制规定检验试验必须在他那里进行。这种情况实际上表明,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经营者又是执法者。这种双重身份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保证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2.3质量管理的高水平专门人才缺乏。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才经过专业的理论和技术培训,经过实际工作的锻炼,具有较高的质量管理水平,对于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却缺少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才。基层水利技术人员从事上传下达等事物性工作较多,没有或很少有时间进行深造,技术水平提高的速度慢,更缺乏深层次的实践经验,难于承担有一定深度的工作。

3.1提高质量管理意识。要把强化质量管理作为企业各方面各层次的共同职责和基本任务。不管价格再低、工期再短、资金再拖也要始终不渝地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来抓。要先从公司内部抓起,建立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要组建优秀项目班子,选好精干的施工队伍,编制高水平的施工方案,在每个环节上确保工程质量。要坚持以精品工程为目标,以动态管理为途径,以目标考核为方法,以严格奖罚为手段,以过程精品铸造精品工程。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者。要进一步落实质量一票否决权,加大企业质量监督力度,做到质量人员有职有权。

3.2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首先要签订质量监督协议。作为项目法人,每项工程开工之前均要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质量监督协议书,促使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履行政府的监督职能。其次要定期上报“质量月报”。为全面系统地反映当月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情况及存在问题,每月20日由监理部向业主单位报送监理简报,业主单位根据当月工程进展和质量情况,以文字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当月工程质量月报。第三,要加大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质检站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第四,要进一步明确监理公司的范围和地位,监理人员的职权和义务。参与单位一定要按合同职责给予相应的权力,不再干扰他们的工作,让监理人员真正做到有职有权。监理单位要造就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监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对工程质量一丝不苟。

3.3培养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才。培养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员是提升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培养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人员要重管理和技术两方面入手,提升基层组织部门的整体管理水平,重视对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核力度和人员考核力度。深入分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认真对待每一个建设问题,对建设施工人员要严格坚持持证上岗,岗位责任精确到个人。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将巡视、检查和评估有效结合,管理者与建设者通力合作,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在技术培训方面要注重工程技术水平的提升,质检人员的技术培养。工程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和评定。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员还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要将最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质量管理方法推行到企业工程建设中来,聘请工程技术水平高的人员和质检评定专家来企业作专题讲座,最大限度的提升项目部门技术员和质检人员的业务水平,从而促进管理部门和建设企业的整体人员管理实力。

ABC分类法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具体应用论文

安全监管是指对某个对象的安全进行监管和控制。它主要包含预测危险源和防范未知风险两项。通过对工程进行监测,及时了解和预测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实现安全施工的目的。

2.2电力施工可能面临的风险。

从有关数据结果分析,电力工程安全事故大致分为5大类,分别是高地坠落事故、触电事故、重物击打事故、机械损害事故和塌方事故。以上5类事故占总事故的80%以上。同时,还有因为材料质量问题、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这些事故都警示相关部门要对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2.3安全监管举措。

(1)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工作人员上岗前,要对其进行有序、分批的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在施工全过程,都要着重安全教育,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宣讲和抽查项目质量等,及早发现风险和隐患,提高项目质量和安全系数。

(2)强化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项目质量和项目安全间紧密相连,要想保证项目的安全性,就要保证项目质量。建立全面的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管和控制系统,实时监控工程进度,并定期抽查工程质量,录入数据库,以作为参考数据,从而全面掌握工程的质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3)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电力施工刚开始时,要对各部门的施工安全人员进行编制,告诉其工作职责。为了使项目顺利进行,要对相关消防设备、急救设备的位置进行明确规定,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逃生演练。另外,对于建筑废料、垃圾掩埋地和危险物品的摆放要做明确规定,将其安置在合理的地方。为了防止爆炸,需要对易燃易爆物进行隔离放置,并且进行监管。

3结束语。

电力行业对我国gdp的增长、就业率的提高起着巨大的作用,电力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参与部分。倘若在项目建设时没能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防治,很可能会引发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这些不仅会给电力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亏损,还会威胁到相关施工人员和居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对电力行业发展也会造成巨大的打击。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不仅可以加快项目建设的进度、及早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也可以使社会发展趋于和谐稳定、相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等。

参考文献:

[2]范琳.当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12):16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近些年,我国电力事业迅猛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以及生活方式也都在逐步地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老百姓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电力早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社会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该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在整个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当中,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成败,同时还会给国家利益、老百姓的财产生命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项目的施工单位向来都对施工质量看的很重,从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建设水平来看,施工技术属于领先行列,发生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不高,但是仍不能疏忽,万一出现质量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输变电工程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工程项目,对我国电力未来的发展影响巨大。所以,要想保证输变电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就必须做好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以免任何意外情况的发生。

(1)适应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可以与电力建设的很多性能相适应。

(2)保险性。输变电工程项目可以在某指定的时间和某指定的条件下完成一些特定的功能。

(3)持久性。也就是说它的寿命比较长。输变电工程在特定条件下,同时在各项功能都在正常水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达到使用寿命,这个使用寿命也就是输变电工程投入使用之后的年限。

(4)安全性。从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到使用之后都能够正常安全地运行,这样才能确保人们的安全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防止一些危害的发生。

(5)相互融合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一定要和周边的环境相互融合,与当地的经济水平与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还要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吻合。

在项目施工之前,建设单位一定要明确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一定确定下来,才能明确施工的具体方案。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主要要靠项目管理部的工作人员来做,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项目是否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设定管理目标之后,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一定要有完成管理目标的决心和信心,最主要的是一定要推动执行。因某个部门或者是某个人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管理目标不能正常完成,施工单位或者是建设单位一定要给予严肃处理。总之,施工质量管理的'目标一旦确定之后,所有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都要高标准地去执行。

在输变电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根据项目的特点来制定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主要由四个阶段组成:前期准备、施工过程中、结束验收以及汇总。相关的管理内容贯穿在每个阶段当中。

3.1前期准备过程中的管理。

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之前,所有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必须要全员到位,对前期的施工准备工作要有合理的计划,做好充分的准备措施,施工材料也要提前准备好,机器设备的调试工作以及施工工作人员的岗位安置都要提前来完成,另外,项目的资金也必须提前到位,防止资金链中途断裂。所有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施工进程中人员、设备、材料以及资金才不会中途被打断,才能保证施工进度的有序进行。总之,项目开始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决定了后续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内容如下。

第一,准备好图纸。按照施工项目的具体状况来对施工图纸进行核实审查,确定好图纸是否根据施工要求来制定。

第二,选择好施工材料和设备。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做的如何,施工的材料和设备选的如何,都会给施工的进度带来很大的影响。那对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设备的准备该从哪方面着手呢,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采购之前检查材料和设备的配置是否是施工所需要的,没有办法满足施工要求的不能使用;二是设备和材料的型号如果不符合施工要求,也同样不能进行采购和使用。

第三,准备好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现场提前做好管理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开工的条件。

第四,对监理进行招标。按照招标的相关文件来做好这项工作的准备。

第五,落实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单位之后,为进入施工现场做好准备。

第六,召开首次施工现场会议。施工的具体条件均达成之后,由建筑单位来主持,开监理会议。

第七,最后对施工前的每项准备工作做进一步的核实审查,确定相关的管理内容以及管理流程。

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管理至关重要,它关系着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项目工程能否达到预期的标准。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一定要备加关注,做出特殊管理。在整个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来执行,这样所做的管理工作才能在施工进程当中充分发挥作用。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的如何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工程周期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定要当成重中之重来抓。如果没有对施工的现场进行高效的管理,很容易就会引起施工现场的狼藉,再加上各个部门分工要是不足够清晰,不但施工质量很难保证,同时还会带来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必须重点抓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想要做到高效管理,一定要先认清施工现场有哪些问题存在,之后采取相对应的方法来进行解决。

第二,对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因为施工管理人员要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把控,一旦业务素质跟不上去,很多问题就会不断涌现出来,比方说,不能随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因质量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同时还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另外,管理人員的综合素质不高,还会造成不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管理上的漏洞。

第三,对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完全一样,如果施工团队的业务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佳,都会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施工的进度,同时造成资源的浪费,成本增加。因此,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还要不断关注施工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技术水平,对于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一般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换下。

3.3结束验收。

到了这一步,输变电工程建设的项目就基本完成了,要做好收尾工作,验收能否顺利通过,直接体现了在施工进程当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得是否到位。如果管理工作做的到位,验收将会顺利过关。

3.4汇总。

工程竣工之后,一定要对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出汇总,找出存在问题的地方,方便日后借鉴。

输变电工程建设是个大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巨大的。投资方投资大量的资金,一定得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这样在投入运行之后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成本,同时也能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在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岩.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xx.

[2]王小明.输变电工程业主方工程质量管理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xx.

[3]王俊.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评价及应用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xx.

[4]尹正.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模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xx.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x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x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x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分管副总经理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二、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方法

施工管理人员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施工管理人员。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人员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是保障质量的重要条件。如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项目如何履行合同的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部件是否经过检验与确认,采用的施工方法是否符合经过确认的工法,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对正在施工的工程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如何进行评定,并列出评定组在评定工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施工单位对于质量保证体系应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强调质量管理的系统性和质量管理与其他环节的依存性和协调性,并突出“以人为本”的质量理念,建立三个方面的保证体系:思想保证体系、组织保证体系和控制保证体系。

2.1 思想保证体系:包括开展质量意识教育、制定“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等。建立思想保证体系是贯彻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上述几个方面工作主要由项目经理亲自来抓,并起到表率作用。最终目的要使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自控意识;树立“100%的用户满意率”的服务意识;树立“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忧患意识,同时使“三个意识”真正成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检验自身质量行为的动力和工作指南。

2.2 组织保证体系:即人员组织,一般应按工程项目的规模进行设置。一个完整的人员组织应包括以下三级:第一级为项目管理层,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如需要)组成;第二级为日常管理控制层,由施工队长、机具材料部、办公室、工程质检部、计划统计部、中心实验室、测量组、档案室组成;第三级为操作层,以各班组长为组成人员(含材料验收人员)。建立严密、健全的人员组织机构,也是强调“以人为本”的质量方针,“全员质量管理”的集中体现。具体的做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设立岗位,根据各岗位的'技能要求选择合格的人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员组织网络。若本单位中没有适合的人选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确保组织体系的整体功能。

2.3 控制保证体系: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的控制、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机具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计量标准的质量控制。强调从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方法、环境等各个环节入手,实施全面的、系统的控制,真正把各种因素对质量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施工过程中的方法包含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案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往往由于施工方案考虑不周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投资。为此,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管理、工艺、组织、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在现在的项目建设中,施工机械设备是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设施,因此,施工阶段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建筑技术经济等来合理选择机械的类型和件能参数,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地操作。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

加强施工的方法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这里所指的方法管理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的控制,主要应结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xx]295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

前款所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管理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专业质量责任,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勘察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实施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可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鼓励原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依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抽查勘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

(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四)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程质量行为;。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处罚;。

(十)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查处:

(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

(二)转让所承揽的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生产业务的;。

(三)围标、串标或者操纵招标投标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因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六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第五十条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且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程质量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违法审批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五)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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