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管理制度(汇总18篇)

时间:2023-12-12 11:02:09 作者:JQ文豪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能过于僵化和繁琐。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的执行评估报告,供大家参考和交流。

处方药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处方药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 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 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实行)》,制定《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处方管理制度

一、制定的目的:

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药品购进、销售的管理。

三、职责。

3.1验收员负责购进数据采集传递。

3.2保管员负责销售数据采集传递。

四、内容。

4.1公司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参加电子监管培训,熟悉药品入出库业务流程并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

4.2根据本公司经营范围办理药品电子监管入网手续并且对经营的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商品的购进、销售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数据采集、报送、实时监控。

4.3赋码药品的经营管理赋码药品的经营和非赋码药品一样,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为操作方便,赋码药品已经在其药品名称前加字母fm标注。

4.4入库验收。

按gsp流程,药品验收入库完成后,由验收人员将赋码药品逐个扫描至数据采集设备(俗称扫描枪),对每一批到货药品按供货方编制入库单号,并予以记录,入库单号的编制规则为:xxxx(阿拉伯数字四位年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月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日号)xxx(阿拉伯数字三位流水号),共11位。扫描规则为:整件药品扫描整件码,不足整件的,扫描中包装码,不足中包装的或没有中包装的,按最小包装码逐个扫描,扫描时手持终端(即扫描枪)顶部激光头距离条码20至30厘米,具体操作以数据采集设备使用说明书为准。药品入库时,如发现破损、污染等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情况,要先按实货正常入库,随后再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药品采购退出。

入库包括采购入库和销售退回入库。

4.5出库复核。

按gsp流程,药品复核出库完成后,由复核人员将赋码药品逐个扫描至数据采集设备(俗称扫描枪),对每一批出库药品按购货方编制出库单号,并予以记录,出库单号的编制规则为:xxxx(阿拉伯数字四位年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月号)xx(阿拉伯数字二位日号)xxx(阿拉伯数字三位流水号),共11位。扫描规则为:整件药品扫描整件码,不足整件的,扫描中包装码,不足中包装的或没有中包装的,按最小包装码逐个扫描,扫描时手持终端(即扫描枪)顶部激光头距离条码20至30厘米,具体操作以数据采集设备使用说明书为准。出库包括销售出库和采购退出出库。

4.6当天下班前,由库房主管将数据采集设备和记录的单据号清单交信息管理员或质量员保存,并于次日上班一小时后领取。

五、数字证书的保管、使用和挂失管理。

1、数字证书由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各保管一把,密码由保管人员设定并定期(至少三个月)更换一次。

2、数字证书必须妥善保管,并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3、每天早上上班,由质量管理人员或信息管理人员处理并报送前一天的经营数据,及时查询报送状态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质量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轮流休息,保证每天的数据上报正常进行。

4、如数字证书丢失,要第一时间报告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挂失,并及时报告总经理,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六、培训及工作改进。

质量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要定期总结药品数据采集及报送操作中的不足,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相关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上岗。

村卫生室处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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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机构职责,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工作。

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病历、门诊日志、处方,做到书写规范,用药合理,资料保管妥善。

三、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及医源性疾病的发生,杜绝医疗事故。出现医疗纠纷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购进药品及医疗器械要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执行进货检查制度。

五、实行12小时门诊工作制,做好出诊、转诊及抢救工作,提供巡诊上门服务,为群众建立健康档案,宣传健康教育知识。

药品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物。

二、卫生室必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规范药品采购、使用与管理。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薄,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消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三、明确药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药物,药品放置定点定位,存放有序。

四、凭处方发药。发药时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处方书写规范,不开大处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开处方要签全名。

六、按处方定期进行药清,做到药账相符。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剪断,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卫生室门诊制度

一、卫生室实行12小时门诊工作制。

二、对病人热情接待,态度和蔼,随到随诊,缩短候诊时间。

三、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急诊病人优先就诊,危重病员要立即进行抢救及时转诊。

四、认真规范书写医疗文书,妥善保管原始资料。

五、对需要出诊的患者做到出诊及时,认真负责。出诊箱必配备实用的药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六、严格执行门诊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差感染。

注射室安全注射制度

一、卫生室必须使用一次性灭菌的注射器材,严格按照无菌标准进行规范化注射操作,并对使用过的注射器材作好安全处理。

二、注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进行无菌操作前先洗手,衣帽整齐,戴口罩。

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注射时要细心、准确,凡注射应按处置单医嘱进行,对过敏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注射后严格观察30分钟。

四、注射时必须一人一针一管(包括皮试),用后必须毁形并浸泡在一定比例的84消毒剂中。

五、对特殊感染病人应与一般病人分开注射,所用物品、器械单独处理。

六、治疗室内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桌面、地面二次,并用紫外线照射60分钟,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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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本来是医疗机构在日常医疗管理中的一项基本的和常规的工作,各个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也都形成了很多自己的管理规范,而我国卫生部此次将处方管理规范上升到部门规章的层面进行立法,其立法目的和意义在新《办法》的第1条中就做出了明确的宣示,即“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显然,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是希望通过部门规章的制定,从制度层面促进医疗机构在处方管理制度上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也希望起到遏制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效果。

1. 规范处方管理

不可否认,虽然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在本单位的处方管理方面一般都有规范性的规定,但从全国的整体状况而言,处方管理的规范水平是良莠不齐的。确有许多医院长期以来不重视处方管理,缺乏处方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个别医院处方管理混乱,开密码处方、无资质人员开处方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给医疗界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在处方管理的规范化上非常有必要制定国家的统一标准,通过部门规章立法促使各级医疗机构规范自己的处方管理制度和医师的处方行为,这是本次卫生部对处方管理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2. 提高处方质量

众所周知,医务人员对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疗中,药物治疗占有相当的比重,而处方即是医生药物治疗方案的直接体现。因此,处方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医疗水平的优劣。提高处方质量,实质上就是在提高医疗质量水平,使患者获得更大的健康利益。新《办法》正是通过在处方管理上的各项具体规定,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重视和不断提高处方质量,新《办法》更是通过对处方监督和评价制度的制度设计,具体落实对处方质量的监督管理。

3.促进合理用药

在药品处方中所体现出的用药合理性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一方面是指从纯医学技术角度角度出发需要强调医学药物治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抗生素滥用等不规范治疗行为;另一方面也是指在医学道德层面上需要避免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医生开具处方产生不合理的影响。新《办法》在许多具体条目的规定上(例如强调医生须以通用名开具处方)都体现出这一指导思想。

4.保障医疗安全

医疗安全问题是医疗管理中最重要的问题,而处方的规范管理对医疗安全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处方中的一点点疏忽,大到给药方式的错误,小到处方字迹的潦草,都有可能使患者复出生命的代价。因此,保障医疗安全的理念在新《办法》的各项规定中时时得到体现。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新《办法》把处方需“字迹清楚”都列为一项强制标准,今后,字迹潦草的处方医师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处方管理办法》在医院处方管理层面规定的具体制度

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层面上,我们对新《办法》的具体条文进行梳理后,可以把有关的管理制度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即:处方权管理制度,处方药品管理制度,处方行为规范制度,处方调剂规范制度,处方监督评价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别管理制度。以下分别加以阐述。

1.处方权管理制度

所谓处方权,是指医师开具、修改和取消处方的权利。建立处方权管理制度,就是要解决“什么人可以取得处方权,处方权如何获得、如何确认、如何限制和消灭”的问题。

依照《办法》第2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才能拥有处方权,也就是说,一名从医学院校毕业后到医疗机构工作的医生,必须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再经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正是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才能够获得取得处方权的基本条件。这就意味着,尚处在学习阶段的实习医生,在读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出外)、刚工作第1—2年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住院医师,都因不具备《办法》第2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而没有处方权,不能单独开具处方。

即使对于已经取得上述基本条件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处方权的获得上也还有具体的要求。根据《办法》第8至13条之规定,执业医师的处方权只限于其执业证书上载明的执业地点,而执业助理医师则只在乡、民族乡、镇、村一级的医疗机构能独立拥有处方权,在其他医疗机构其处方需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或签章后才有效。针对进修医生,《办法》要求接受进修的医院要制定授予处方权的具体制度,通过该制度确认进修医生已经能够胜任工作后才能取得在进修单位的处方权。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而言,在处方权管理上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医师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和考核程序后才能开具麻醉或精神药品处方。此外,处方权的获得还以医师在其注册的执业机构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为前提,这是医疗机构对在自己单位有处方权医师进行确认的必要步骤。

医生所拥有的处方权,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首先,医生不能给自己开具处方,其次,医生处方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再者,医疗机构对于出现超长处方3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的医师,可以限制其处方权。

医生离开所在医疗机构或者不再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终止其处方权,对于有违反《办法》第45、46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2.处方药品管理制度

《办法》第15、16条,是对医疗机构处方药品管理的规定。虽然条目不多,却十分重要并且是执行《办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首先,《办法》对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行为做出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以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该通用名称必须是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这条规定就促使医院在进行药品招标采购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行为,招标的处方药要以通用名购入药品。

在处方药物管理上,《办法》最重要和有特点一项规定是:一家医疗机构内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两种。这就意味着,尽管市场上同一通用名下有很多生产厂家生产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但医疗机构最多只能保留两种,我们知道,在《办法》公布前的现实情况是,医院药房内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达到三种或三种以上的情况并不罕见,因此,为贯彻执行《办法》的规定,就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全面清理自己的药品品种,将部分品种清除出药房,这是一项有相当难度但必须完成的工作。再者,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的规定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每个通用名下可以保留两种商品名的药品,因为对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分别而言,如果一个商品名的药品存在两种或更多的剂量规格,将被视为不同的“种类”,那样的话,就不再允许有第二种商品名药品的存在。当然,《办法》考虑到临床用药的现实也做出了除外性的规定,即“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可以不受每个通用名药品只允许两种剂量规格的限制,例如治疗糖尿病人的胰岛素,为满足不同病人的需求而有不同的剂量规格,《办法》并不排斥其两种以上规格的`使用。《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医疗机构基于治疗需要而存在的特殊情况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但医疗机构也要严格掌握,保证所有特殊情况的存在都有充分的医学理由,不能让这一除外性规定成为突破《办法》有关规则的接口。

针对处方药品管理,《办法》还在第15条中特别规定,医疗机构要制定自己的处方集,处方集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自己的性质、功能、任务而制定。实际上,处方集不仅仅是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参考文件,更是医疗机构落实《办法》关于药品管理的全面体现。在卫生部将要对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中,处方集的制定情况也将是检查的重要项目。

3.处方行为规范制度

处方行为规范是《办法》中规定最为详尽的部分,《办法》中的大量条文都是围绕规范处方行为所做的要求,规范和改进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处方行为也是《办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基于篇幅限制,关于医师所应遵循的处方行为规范我们将另文叙述,在此只强调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必须重视的几个问题。

第一、严格遵循处方法定格式制作标准处方。根据《办法》第5条,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在《办法》的附件1中,对处方标准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标准处方必须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组成,不同的处方使用不同的颜色。因此,各医院应当按照这个标准审查自己目前在用处方十分符合所有的规定,如有不规范之处应当立即改进。

第二、应当严格执行《办法》对处方的期限限制和用量限制。根据《办法》第18、19条的规定,处方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仅限于处方开具的当日,如果开具处方的医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限,他必须加以注明,并且最长有效期限不能超过3天。在用量上,一般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药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药量,对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必须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第三、医疗机构在使用信息系统介入处方管理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随着计算机系统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医院信息系统被使用在医院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尤其在医嘱管理上许多医院都已经实现了计算机化。对于此问题,《办法》在28条中特别做出了规定:医院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标准格式的纸质处方,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盖章后有效。显然,此规定对于医院建立门诊工作站的业务流程有指导作用,至于对病房医嘱执行的影响,可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法律解释。

4.处方调剂规范制度

针对医疗机构药剂部门的处方调剂工作,《办法》特别在第五章中用第29至42条共14个条文做出了详尽规定。

首先,《办法》强调处方调剂人的资格问题。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在其执业地点才具有调剂处方的资格。其中药师以上专业职务者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用药指导工作,而药士负责处方调配工作。

其次,《办法》强调了药学人员进行处方调剂的规范流程。按照规定,药师必须凭医生处方调剂药品,认真审核处方,正确书写药袋,严格按照处方结合说明书给予患者用药交待和指导。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必须在处方上签名或签章以示负责。对有问题的处方不得调剂,同时应及时告知医师要求重新开具。

再者,《办法》比较细致地规定了药师审核处方的审核具体内容,包括必须皮试的药品十分注明过敏试验结果,处方用药于临床诊断相符性、剂量用法正确性、剂型选择和给药途径选择合理性、有否重复给药,有否配伍禁忌等等。《办法》还经将调剂处方的具体内容总结为“四查七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和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和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和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幼儿园信息审核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园各类信息交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学校稳定局面;。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5、幼儿园网管理人员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为保证我校校园网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5、幼儿园网管人员在收到学校教师的报告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为保证我校校园网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我校联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的减少此类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幼儿园计算机内应安装防病毒软件、防黑客软件及垃圾邮件消除软件,并对软件定期升级。

2、幼儿园计算机内严禁安装病毒软件、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

3、网管人员应定期发布病毒信息,检测校园网内病毒和安全漏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治。

4、网管人员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教师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对于教师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网管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3、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教师应当立即上报网络管理员,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4、学校教师有义务接受校网络管理人员和上级领导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5、网管人员应及时掌握校园网内教师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各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1、校园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由园所组统一管理,除网管工作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修改网络设置。

2、校园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应当正确分配权限,并加密码予以保护,密码应定期修改,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密码。

3、对于网络系统应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

4、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为保证我校网络的正常运行,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高教师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教师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4、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幼儿园行政报告: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5、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学校稳定局面;。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6、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

1、网络管理人员每月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3、教师应积极配合网络管理中心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4、教师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1、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网络中心工作室、配线间及其他重要部门要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2、对于校内建筑改造施工涉及到计算机通信线路(光缆、五类线)改建、迁动时、应与网络管理中心协商实施。

3、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进行非法系统攻击、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4、用户在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email信箱,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负全部责任。

安全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

(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图;

(三)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四)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五)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七)引进的境外地图;

(八)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五条 下列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第六条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七条 下列地图无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商外交部进行相应地图内容审查:

(一)历史地图;

(二)世界性地图;

(三)时事宣传地图;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地图审核申请时应当填写地图审核申请表,提交需要审核的地图及下列材料:

(五)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送审地图时,应当提交试制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电子版地图除提交数据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地图审核内容相关的纸质样图。

第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送达申请人:

(一)决定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决定不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的。

第十一条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第三章 内容审查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查包括:

(一)保密审查;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地图审核权限分别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职责,应当有明确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一起转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通知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需要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协助进行审查的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协助审查任务书,省级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地图内容协助审查任务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并出具加盖地图内容审查专用章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一)具有中级以上地图编制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审查上岗证书。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六条 地图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原则上实行即送即审。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发出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

(三)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下同)一式两份备案。

送审或者可不送审的地图样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备案。

第二十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原始图件保管期为五年,备案样图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样图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第二十七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一、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概述 

二、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方案 

处方管理制度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处方管理制度【】

1、根据我院实际情况,以《处方管理办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2、我院成立处方委员会。委员会组长:曹淑钧。成员:朱国毅、武学进、李伟、邢立欣、王岩、刘宝凤、于萍、杜继忠。

3、委员会职责: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4、执业医师的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印模、签字留样于药局和质控办。未取得处方权的医生开具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5、须用本医院处方笺书写处方,且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6、处方前记要逐项书写。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不能以“成”字代替,不能省略“岁”字,婴幼儿写月龄、日龄或体重。诊断须按规范书写,并与用药相符。

7、处方正文须用规范的中文书写。药品名称必须使用通用名。通用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准。不能任意缩写或使用代号。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其他文字(如拉丁文)不许使用。

8、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或盖章。必须书写清楚,不能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

10、处方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单位,且不得省略。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1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2、其它医院处方不得在我院调配,自备药品一般不得在我院使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院长审批。

13、须作皮试的药品,医师必须注明是否皮试,皮试结果由执行护士注明并盖章。

14、毒麻药和精神药品的开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5、其他未尽事宜请参阅《处方管理办法》。

16、疗区处方每星期上交药局一次,药局检查合格后分别在调配处和审核处盖章。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批准销毁。

10、11、13条,每次罚款2.00元。

长处方的管理制度

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处方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方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洗手时必须使用流动水设施洗手。

2、洗手建议使用洗手液,如使用肥皂应悬挂晾干,保持清洁干燥。

3、特殊单元应配备一次性干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物品。手术室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4、洗手池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每日清洁或消毒。

5、洗手池边应配备“六步洗手图”,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手术室应配备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

6、手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7、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8、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9、下列情况应进行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1)当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2)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5)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6)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10、当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应先洗手,然后进行手卫生消毒。

11、医务人员不得戴假指甲戒指等饰物,要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织的清洁。

12、摘除手套后,应用肥皂(皂液)清洁双手。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

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5年。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一、销售药品应严格遵守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二、销售处方药时,处方药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对处方历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 禁忌或超数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或处方登记按规定保存备查。

三、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四、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投诉要及时解决。

五、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

六、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要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2015年10月1日后生产出厂的含兴奋剂制药品,必须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注“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得销售。

七、药品零售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业务。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八、注射剂、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品(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抗病毒药品(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和复方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类药物和激素,国家局公布的其它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

九、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十、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十一、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十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播放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

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

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5年。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x月通过同学介绍进入了一家知名新媒体公司实习,为期三个月,但因为家里的事情临时推出,所以只实习了两个月。这两个月有一些心得体会是上学期间所没有经历过的。

我是幸运的,因为有一个善良友善的主管带我,我主要负责证券板块一个手机客户端的内容编辑,通俗一点就是证券手机早晚报。我负责泛财经的内容。刚开始的时候主管给我讲解了各个板块的风格以及内容来源。之后就直接上手了,而指导工作采用qq联系。第一天很难进入状态,因为先忙了一阵入职,有了门禁卡的那一刻觉得自己很有感觉,仿佛真的长大了一样,想尽力表现的职业一点,干练一点。什么事都很努力,同时也很着急,因为自己编排的内容总是风格诡异,不是很准确,主管很耐心,总是细致的纠正我的错误并给我有用的建议。

新媒体的同事气氛还算和谐,大家都是完成自己的工作,没有太多的利益纠纷。我主动找到了其他几个实习生,和她们一起吃饭,交流,向她们咨询很多业务问题。她们都是很优秀的人,年轻人谈谈学校谈谈糗事让我很快就融入了她们的圈子,这也解决了我心头一大患。这让我知道,主动伸出你的手就会有好朋友,迈出一小步也许会让你健步如飞起来,因为在朝九晚五的生活中,有几个可以一起吐槽的好姐妹会让你的压力小很多,实习后我们也成为很要好的朋友,这是我最大的收获!

第一个星期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找到合适的内容,既要符合网络安全的标准又要贴和栏目风格,同时还要吸引人们有点击的欲望。这样的三项指标看似简单,但对于我这样一个菜鸟却是很难。每天上班在地铁上会看一些证券基础知识,熟悉各种专业词汇,提早半个小时到公司,开始大量浏览新闻,观察和总结各栏目的内容风格,查看点击量,8点的时候主管会叫我面谈,总结一下前一天的工作和反馈。闲暇时间我也会积极询问其他实习生,听取建议。三天后我已经可以掌握负责的栏目风格,找到的新闻也基本符合主管的要求。而第二个星期则进行标题的精炼,必须掌握在13个字以内,这让我痛苦了很久,因为我常常是难以取舍,都是重点,哪个都想放在标题吸引眼球,于是主管常常因为我超字数而发来修改建议,qq的头像频频闪烁,这让我挫败感很强。但经过一个月的训练,终于可以安心的坐在椅子上,淡定的工作着。

在熟练之后,就会进入疲劳期,开始有大量的时间空闲,我也庸俗的进行了小范围的看视频活动,又一次被主管看到了,就委婉的批评了我,当时我意识到自己入职时的豪言壮志都被疲劳期磨没了,于是凡是遇到空闲时间就去看“一直特立独行的猫”的博客,她会讲一些职场的故事,很有借鉴意义。疲劳期我向主管提出可以多分担一些工作,主管很友善的教授了我photoshop,让我做一些很简单的图,虽然大多数都没用过,但是让我感觉自己是在进步的,在一个月后我撑起了负责项目的半边天,主管和另一位同事就有时间制作专题,这让我有了更多的成就感,至少有一种我是主力的感觉!持续的打鸡血是克服职场疲劳的好办法,我们不可能一直热爱一个行业或者一个工作,总是会厌烦,总是会疲倦,那么找到新的突破点,找到新的可学习的地方,找到新的成就感,就会持续的带来能量,度过疲劳期。

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交到了三个好朋友,收获了珍贵的友情;完成了手机报二分之一的工作量,收获了工作经历;得到了上司的认可,收获了职业满足感。唯一的遗憾是离职时太匆忙,没有完成自己的责任,也没有来得及和主管吃一顿告别餐,在这里非常感谢他的照顾,感恩!

此致

敬礼!

述职人:xxx。

20xx年x月x日。

处方权管理制度【】

1、室内有足够且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桶,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医疗用一次性物品定点收存,由市危险废物处理站统一收集并处置。

2、按照市政府要求,搞好“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工作。

3、向群众宣传“除四害、讲卫生”的。知识,教育群众养成卫生习惯,树立以卫生为荣,不卫生为耻的社会风尚,使医院有一个文明、卫生的优良环境。

4、病房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要求四壁无尘,窗明几净、地面无痰迹、污物、墙壁不乱钉钉子,不乱拉线,不乱贴纸条。

5、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大、小便器随时洗刷,痰盂,废物桶和垃圾及时处理,而厕所定时洗扫,无臭气,保持清洁卫生。

6、病房内工作安排要科学化,先铺床、再拖地、后治疗。

7、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严禁在医疗用房内抽烟。

8、保持病员个人清洁卫生,一般病人每周个人卫生清洁一次并换被服衣服一次。

9、有健全的卫生清扫,发动所有工作人员,共同搞好室内外卫生。

长处方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要熟悉医源性感染分类诊断标准,并不断加强有关医源性感染基础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医源性感染控制水平。

2、疑是为医源性感染病人应及时采集标本送检。

3、确诊为医源性感染时,应由经治医生于2小时内报告诊所负责人,并认真记录该病例。

4、凡发现在诊所3例以上的相同细菌感染的病例,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暴发流行。

5、每季度对医源性感染病例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并反馈。

6、当出现医源性感染流行趋势时,工作人员于24小时内报告诊所负责人,并通报相关科室。经调查证实医源性感染流行时,诊所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上级部门,并及时进行隔离治疗,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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