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诊所管理制度(优质16篇)

时间:2023-12-03 20:26:48 作者:ZS文王

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需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规章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应当不断与时俱进,与组织发展保持同步。

医疗卫生诊所管理制度【】

6、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28、工作人员在使用相应的设备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29、设备使用时要填写相应设备运行记录,并关注设备的安全运行;

31、设备有专门的人员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并定期进行养护;

32、部分设备使用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必须经过消毒后方能进行再使用。

34、配备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35、使用专用运送工具,防渗漏、防遗撒,将废物收集送至贮存地点。

36、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37、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按国家规定用浓度400pmm优氯净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38、医用垃圾、输液器、注射器需毁形处理后,用浓度400pmm优氯净浸泡。

39、医用垃圾能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40、做好门诊日志消毒登记制度。

43、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与监测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44、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与灭菌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

45、灭菌效果监测采用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46、工艺监测包括灭菌物品、洗涤、包装质量合格;灭菌物品放置灭菌器的方法合格;灭菌器的运行程序正常。压力蒸汽灭菌监测合格后在常规使用条件下做到每锅工艺监测。

47、新灭菌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灭菌效果确认性生物监测。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无菌物品每包化学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并做好记录。

48、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49、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进行浓度监测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50、浓度监测: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使用频繁应缩短监测时间并记录。

51、微生物污染监测: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

53、用人所长。

54、员工绩效不好,经理常常从员工身上找原因,其实,还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在人员的使用上是不是存在问题,有没有用其所长,发挥员工的特长。如果用人不善,很难取得好的绩效。要取得好绩效,用人所长是第一。不要安排一条狗去爬树,然后又去责怪它爬得不好,因为狗并不擅长爬树,即便是一条优秀的狗,也很难把树爬得很好,而应该检讨我们自己是否应该安排一只普通的猫去爬树。

55、加强培训。

56、通过培训可以改善员工的绩效,进而改善部门和整个组织的绩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当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才安排培训,也不是只对那些公司认为有问题的员工实施培训。或者象有些公司那样只对优秀的员工才培训。其实,公司的培训应该是依据企业需求长期的、持续的、有计划的进行。

57、明确目标。

58、我们有没有清楚地告诉员工,他们的工作应该是销量第一?还是服务第一?还是利润优先?或者是三者兼顾。如果员工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那么通常会比较迷惑、彷徨,没有方向感,当然工作效率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员工没有得到明确的目标指引,员工的努力方向同公司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难免有所不同。

59、建立绩效标准清晰的绩效标准可以让高绩效的员工有成就感,知道自己已经达到或者超出了公司的要求,这种成就激励的效果对层次较高的管理人员或者专业人士非常明显。清晰的绩效标准可以使没达到标准的员工有一个努力的目标,知道自己同其他人的差距,从而激发工作干劲,努力完成工作指标。注意:清晰的绩效标准,必须成为公司薪酬发放的依据,才能保证激励的有效。

60、及时监控绩效考评。

61、考评周期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一年。但是,监控应该是随时随地进行的。监控不及时,当然不能获得全面、客观的第一手资料。很容易导致考评之前争表现的现象发生,使“聪明人”钻空子,考评不公平。

62、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63、在绩效考评刚刚出结果的时候,正是员工对绩效问题最关心的时候,也是思考最多的时候。这个时候反馈效率高,员工比较投入,效果好,并且利于对一些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改进。如果过了这个时期,考评者和被考评者都已经把考评的事放在一边了,效率一定降低;同时,员工会对公司的考评产生不良印象,会认为公司也不重视考评。由于其他工作已经展开,考评反馈也会占用工作时间,对其他工作难免会带来不良影响。

64、帮助下属找到改进绩效的方法。

66、业绩不好的下属一般自己也很着急,但是,苦于找不到原因,也不知道如何改进。问自己的同事担心别人认为自己无知、没面子。请教经理又害怕由于业绩不好挨批评。

68、第一章总则。

69、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70、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71、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72、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73、第二章人员与培训。

74、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75、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76、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77、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8、第三章进货与验收。

79、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80、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81、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82、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83、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84、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85、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86、第四章储存与保管。

87、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88、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89、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90、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91、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92、第五章药品使用与调配。

93、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94、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95、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96、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97、第六章制度与管理。

98、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99、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101、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102、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03、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0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05、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06、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07、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10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109、相关记录应包括:

110、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111、药品养护记录;

112、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113、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114、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115、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116、第七章附则。

117、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118、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119、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120、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122、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品。

123、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一律从合法的药品经销企业采购。对购进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应逐一检查验收登记。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变质,杜绝采购使用假冒伪劣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

124、药品不着地存放,旋转应定点定位、分类有序。妥善保管须特殊存放的药品。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没有诊疗科目范围之外的药品。

12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剪断、、毁形、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备查。

126、凭医师处方发药,发药时要执行查对、复核双签字制度。如处方有错误,应由医师更改后配发。

127、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处方书写规范、内容齐全。

128、做好药品进、销、存明细账,做到帐物相符。

130、坚持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宗旨。

131、对待病员要有“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为病员诊治,解答病员提出的问题,保护病员的隐私权。

132、遇到重、危、疑难病人,要及时转诊。病情危急不宜转诊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同时尽快通知“120”或请上级医院派员现场急救。

133、执业医师必须持证上岗,按登记许可的执业地点、范围依法从事诊疗活动。

134、诊疗场所经常保护清洁卫生,药房保持整洁,药品存放排列有序。标签清晰,不得进购和使用过期、失效或伪劣药品。

135、各种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公布上墙,收费要向病人出具收费凭据。

136、建立门诊登记制度,门诊登记薄上规定项目按要求填写完整,处方、门诊登记薄等医疗文书保存五年以上。

137、接诊较重患者要求书写门诊病历,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依据充分,治疗原则正切。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

138、发现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及时报告病情,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县农村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有效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筹资和运行机制,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让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策相对稳定的原则,做到确保农民不吃假药,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医疗服务。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建立的,用于补助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民办公助社会性基金。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办法。

第五条全县实行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统筹模式,统一筹资标准,统一门诊和住院统筹分配比例,统一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统一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统一使用计算机软件和微机联网,统一报销程序,统一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最大限度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报销,最大限度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和受益面。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与新农合工作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发改、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方便、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发改、卫生、财政、药监、民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资金筹集、协调调度、管理监督、考核奖惩,以及财政补助资金、同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落实。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具体包括:

1、组织宣传发动农民,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2、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4、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

5、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户储存,确保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7、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理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8、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检查、督促新农合信息上报工作;

9、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行为;

10、审定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11、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及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审核、发放合作医疗卡;

3、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4、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补偿情况;

5、定期公示参合农民大额费用报销及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

6、负责处理信访和投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7、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各种报表,通报工作信息;

8、定期向县新农合管委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基金运行、违规查处等工作情况。

9、完成县新农合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新农合政策规定、专项资金、费用补偿、定期公示等的落实情况,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反馈监督检查结果。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监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对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征询活动,广泛征求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对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督促经办机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也要成立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县范围内登记为农村常住居民(以下简称农民)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户口人员,皆可自愿以家庭为单位、凭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参加本县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身份,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来确定,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认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

1、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的权利;

2、接受辖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3、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4、享有对新农合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和举报投诉等权利;

5、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1、以家庭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2、如实申报、提供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

3、遵守新农合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4、妥善保管和使用合作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5、按要求提供就诊和报销所需的各种证件或资料。

第四章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每年筹资一次,第四季度为筹资时间。运行周期为每年的。

第十六条年筹资标准为每人3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240元。以后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做好参合农民的身份审核登记和个人参合费用的收缴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在取得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等收入时,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专用票据。参合农民个人资金收缴完成后,各乡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筹集资金全部上缴至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且不再接纳本年度要求参合的农民,不再办理中途退出手续。参合农民因户籍迁移至县外的,本年度仍享受原户籍地参合农民的费用补偿待遇。

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费用时,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定过高指标,不得垫付和强行代缴农民个人缴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或其他组织为农民统一缴纳参合费用的,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后实施,且事后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参合费用,否则视为垫资和套取资金行为。

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凭相关证件)参合的农民,由县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从社会救助资金中代缴全部个人应缴参合费用。农村残疾人(凭残疾证)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户、双女户、绝育户的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政府从社会抚养费中足额代缴。对患大病的贫困参合农民进行救助,资助对象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县新农合基金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财政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认真执行省财政厅、卫生厅《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资金的预算、支付、结算和管理,正确填写会计科目,及时填报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条根据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补偿原则,全县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含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一般统筹基金主要包括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累计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病种门诊)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0%。

第二十一条在规范基金透支风险的前提下,当年资金使用率应控制在当年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总额的85%以上,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统筹使用,透支部分由历年结余弥补。运行周期结束年度基金结余超过20%时,应制定大病二次补偿实施方案,报县新农合管委会同意、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对因患大病住院发生大额医药费用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并做好组织宣传、社会公示等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章诊疗与费用补偿

第二十二条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合作医疗卡》,并逐级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参合农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三条为充分尊重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医选择权,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全县范围内实行“一卡-通”,全市范围内统一取消转诊,即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可自主选择市内任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须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中医理疗科病人除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对参合农民正常跨区域就医设置障碍或加以限制,不得借新农合的名义截留参合患者。

参合农民到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在规定补偿范围内、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医疗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卫生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卫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确保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四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国家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各卫生机构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档案工作的必备条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要与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档案工作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由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各卫生机构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卫生档案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各卫生机构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制订本单位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提供利用、信息开发和网络化服务,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八条卫生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操作技能,定期参加档案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卫生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与本单位同等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卫生档案工作人员,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全部档案的形成情况及其规律和特点,编制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对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制定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归档工作体系,实行文件处理部门立卷制度。办理完毕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承办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后,送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归档保存。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档案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各卫生机构要依据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卫生专业档案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卫生机构在重大医学科学研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中,要同步进行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在以上工作鉴定验收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凡文件材料未归档或文件材料归档不齐全,归档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十五条各卫生机构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集中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和移交。

第十六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保管的档案进行编目,编制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与管理系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收集、管理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制订防灾应急预案。档案库房和档案装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档案安全保管要求。做好档案数据库及网络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在单位统一领导下,由档案管理人员和业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鉴定组,对己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永久保存。严禁擅自处理档案。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二十一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制订档案的公开利用与保密范围,积极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本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卫生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开发利用及服务水平。采取档案编研等多种形式,主动开展档案的利用服务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卫生机构保管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允许当事人查阅利用。在查阅利用服务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及公民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做好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利用登记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失泄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名义进行的卫生行政职能工作产生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委托或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有,可由档案产生单位负责暂时保管。

第二十八条各卫生机构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

2.1公司应当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管理。

2.2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2)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工艺流程简介、单位总平面图)

(3)单位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4)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5)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总结;

(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资料。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

(9)职业病人病例资料;

(10)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人员情况(名单与岗位);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分布与防护设施情况;

(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13)用人单位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个人);

(14)劳动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登记记录;

(15)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

(16)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17)劳动者岗前、在岗期间培训资料;

(18)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会议、活动记录;

(19)职业卫生自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20)各种卫生执法监督文书。

诊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调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卫生管理制度

生先进单位。

2、使用门诊日志,有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灭菌记录,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

3、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卫生活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1、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脱岗。

2、认真填写门诊日志,按规定建立各类档案,要求管理规范化。

3、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坚持查对制度。

4、保持环境整洁,落实消毒措施。

5、开展便民服务,服务热情、耐心,树立良好医德。        

2、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5、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天更换1次(器械消毒液),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经常保持75%的浓度。

6、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手清理、清点,每日更换。

7、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情、体贴。

3、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一、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做到落实至专人管理、专人消毒、专人监督,确保消毒工作准确,无一遗漏。

二、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三、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等,使用前达到灭菌,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达到消毒。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全经过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每日清洁、消毒,遇到污染时清洁、消毒。

六、医务人员进行口腔治疗操作时必须佩戴口罩、帽子,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进行洗手或者手消毒。每次治疗一个病人必须更换一副手套。

七、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诊所负责人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

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时限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

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物资管理制度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主要指办公用具),也属于固定资产管理对象。

2、范围和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专业设备:是指用于开展业务的各种医疗仪器、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办公与事务用的设备、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

(4)图书:指单位购买各种专业图书、技术图书和重要杂志。?

(5)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其他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计价:

(2)新建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4)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

(7)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二)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1、建立健全三帐一卡制度?

2、财产管理部门职责?

3、使用部门的职责?

(三)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的管理?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六)修购基金的提取?

按成本核算对象,根据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考虑乡镇卫生院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来分别计提修购基金较困难,一般根据上月末各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按月计算提取。提取比率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

1、房屋及建筑物的年提取率为3%;2、专用设备的年提取率为15%;3、一般设备、图书及其他类固定资产的年提取比率为10%(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浙财社[1999]4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

计提比率及计算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库存物资管理?

(一)物资购买及领用管理

(二)物资储存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三、药品管理?

药品是指单位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购药过程和储存管理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药品成本价,而计入药品支出项目中的相应科目中。

(一)采购管理?

(二)储存管理?

(三)建立健全药品出入库制度?

1、药库验收,应根据随货同行联所列品名、规格、数量、单价认真点收,验收合格,填写“药品验收入库单”。对不相符,不予验收,并及时通知供货方。

2、药库出库时,要填写“药品出库单”一式三联,药库、药房(或其他领用科室)、财务部门各持一联。(没有单设药库管理的,可只填写一式三联,即药房、财务、备查各一联的.“药品验收入库单”)

3、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四)药品调价、报废?

(五)药品进销差价?

四、货币资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

2、现金库存要根据国家规定实行限额管理,不得白条抵库。

4、加强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二)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的管理?

2、支票管理?

3、银行存款的对账?

4、存款管理?

五、应收帐款管理?

卫生院应收款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医疗款管理?

(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管理?

(三)其他应收款管理?

对其他应收款项,除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外,还应随时催收,及时清理结算,防止拖欠,减少呆帐的形成。对于因工作需要领用的个人备用金,应定期进行核对,每年年终结清,次年重新办理借用手续,保持资金完整无缺。对超出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根据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账处理。

医疗卫生诊所管理制度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程序,并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设置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置诊所、门诊部时,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未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置诊所和门诊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置诊所、门诊部前,申请人所选地址须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诊所、门诊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审查,决定是否需要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并书面通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设置批准书有效期诊所为6个月、门诊部为一年,在此期间未批准正式执业的,该批准书自行失效。设置申请人拟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设置申请人需要延长或者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执业登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机构登记审批工作程序,并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登记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筹建人必须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所批准的诊所、门诊部类别和相应的设置基本标准进行诊所、门诊部的筹建。

(三)申请执业登记的筹建人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除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诊所、门诊部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包括分类包装、暂时存放、与集中处置机构的'协议副本或当地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过渡性处置要求)。

2.医疗用房消防安全验收的相关材料。

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负责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其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

(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需将核准的登记内容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

诊所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1、发热门诊应设置显著标志,防止他人误入。出入口应设手卫生设施。每天应打开门窗对流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

2、病人由预检分诊护士提供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后,引领至诊室。发热门诊实行一室一患者接诊制,严禁候诊人员多人同时进入诊室。

3、发热门诊医生接诊时,应按防护级别要求戴帽子、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穿工作鞋、工作服、隔离衣等,在接触每个病人前、后或接触同一病人的不同部位前、后必须彻底洗手,或手消毒。当出现疫情时,根据需要穿隔离衣、戴手套、护目镜、鞋套等。

4、空气每天用紫外线照射消毒一小时或用动态空气消毒机消毒,做好记录。每周用75%酒精棉球擦拭灯管1~2次,每月清洗动态空气消毒机滤网或按说明书要求执行。

5、拖布、抹布应分区域、分室使用,标记明确,用后先清洗后置于500mg/l的含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消毒,清水冲净,悬挂晾干。

6、体温计用后先清洗再以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以上,流动水冲净擦干备用。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用后以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擦拭消毒,清水擦拭干燥备用。

7、保持诊疗台、室内环境及物体表面、地面清洁干燥。对患者及家属经常接触的门把手、床栏杆、楼梯把手、餐桌等物体表面,采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擦轼消毒作用时间30分钟。

8、保持诊查床清洁、干燥,若被患者分泌物、体液污染时,及时清除并采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生活垃圾及医疗垃圾均按照传染病医疗废物处理要求,使用带有警示标志的双层医疗废物包装物进行包装;锐利器物弃置于利器盒内,达到3/4满时,由专人负责收集,扎紧袋口或密封盒盖,专车密闭运送,集中处理。

9、接诊患者的急救车应保持通风,车内须备有快速手消毒剂、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医护人员防护用口罩、帽子、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保持急救车内清洁、干燥、无污染。被患者分泌物、体液污染时,及时清除并用含有效氯2000~5000mg/l消毒剂擦拭消毒30分钟后,清水擦拭揩干。接诊后的急救车内物体表面、地面须做好终末消毒,采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擦拭消毒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拭。

10、发热门诊污染物的处理:医务人员用过的布类隔离衣、护目镜等放入含有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液内浸泡30分钟,由专人进行分类处理;护目镜冲洗擦干备用,隔离衣送洗衣房洗净干燥后,灭菌备用。

11、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下班时,把用后的物品分类,放入指定的容器内浸泡后,再洗手(沐浴)、更衣。

12、医务人员若出现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体征者,应急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诊所管理制度

1、诊室开诊前半小时开窗、开门,保持空气自然流通,开诊后严格控制人员流动,诊室结诊后中午、晚上定时用紫外线动态灭菌机进行空气消毒一小时。

2、治疗工作结束后,用含氯的消毒剂擦抹工作台和地面,每周对诊室内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处理,用含氯消毒剂擦拭门窗、墙面、桌椅等。

3、牙科综合治疗台及附属设施(包括头托、扶手、各种开关、医师座椅等)用一次性垫巾覆盖并及时更换,不能覆盖者用含氯消毒液每天擦拭消毒,有污染时及时擦拭消毒。吐盆应在治疗每一病人后及时冲洗,每日下班前用含氯消毒剂清洗消毒。

4、每名病人治疗后均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彻底清洗负压吸唾装置,必要时采用含氯消毒剂清洗。

诊所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准时上岗,按规定着装,仪表整洁,严格无菌操作。

二、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每一位咨询者,收集信息资料,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定期与社区卫生中心互通信息。

三、对行动不便需要出诊的病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安排上门服务,对社区危重病人应联系转、住院手续。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及业务学习。

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同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六、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发生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社区服务中心领导汇报。

社区卫生服务站出诊制度。

一、按群众需求,由站长安排出诊医生,做到随时上门出诊。

二、出诊前查阅病人的健康档案,带上必要的药品、器械。

三、出诊进行静脉输液或肌注时,必须向病人和家属宣传注射须知,对外院带入药品,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医嘱、治疗单。青霉素等易过敏药物除外,以免发生意外。

四、对病情严重的患者及时联系转诊和住院。

五、出诊后随时与病人保持联系,了解病情变化,补充病人健康档案。

六、出诊所使用的药品应在当日与药房结清,并将收入缴入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规范操作,严防服务差错及事故的发生。

二、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应在班在岗,值班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串岗。

三、服务站内所使用的药品及材料必须统一从社区服务中心统一调拨,不得从其它非法途径调进。

四、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处方。

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或顶撞病人。抢救病人时医务人员应严肃认真,不说、不做与抢救治疗无关的话与事,更不允许谈笑风生。

六、医务人员接待病人、解释病情要耐心、细致。与病人对话要讲究语言艺术,要将病情及预后交待清楚,不得大包大揽,对疑难、危重病例要及时转诊。

七、认真实行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要……。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隔离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站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诊室等要按每立方米1.5w配备紫外线灯管,每天进行1-2次空间消毒,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记录。

3、各种穿刺做到“一人一针一管”,必须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4、备齐消毒灭菌设备及器械。

5、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产品。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二、定期召开办公会,研究布置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完成上级交办任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加强联系,定期汇报工作。

三、组织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和社会活动,安排一定时间学习政治和业务,并有记录。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做到资料完整准确,上报及时,物资定期清点,帐目要妥善保管。

六、建立门诊、出诊、转诊及医疗差错报告制度。

诊所管理制度【】

7、对工作认真负责,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8、保持医馆整洁,美化环境,创造温馨的就医环境。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4、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不实的医学证明文件;

5、对重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或及时推荐到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院去就诊;

6、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8、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医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同时要向领导报告;

1、加强中医科室的建设,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药学遗产;

6、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2、工作人员在使用相应的设备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3、设备使用时要填写相应设备运行记录,并关注设备的安全运行;

5、设备有专门的人员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并定期进行养护;

6、部分设备使用后需要进行消毒处理的必须经过消毒后方能进行再使用。

诊所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品。

2、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一律从合法的药品经销企业采购。对购进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应逐一检查验收登记。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变质,杜绝采购使用假冒伪劣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

3、药品不着地存放,旋转应定点定位、分类有序。妥善保管须特殊存放的药品。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没有诊疗科目范围之外的药品。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剪断、、毁形、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备查。

5、凭医师处方发药,发药时要执行查对、复核双签字制度。如处方有错误,应由医师更改后配发。

6、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处方书写规范、内容齐全。

7、做好药品进、销、存明细账,做到帐物相符。

医疗卫生业务数据的管理制度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履行消防职责。各部门(科室)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科室)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一)坚持日常巡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2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2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1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员要坚持日巡查并填写记录表。两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无值班的部门(科室),每天最后离开的人员要对本部门(科室)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

(二)突出巡查重点。

1.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系统是否完好;

5.医疗机构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三)严格规范消防控制室工作。

消防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应当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接到火警信号后,应当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当确保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联动运行测试,建立和实施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二)突出检查重点。

1.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

3.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电器、生活电器管理和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5.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

6.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厨房烟道等定期检查情况;

7.病理科、检验科及各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8.火灾隐患整改和动火管理、临时用电等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

(三)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和台账,形成隐患目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隐患治理要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的一系列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及场所,严禁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构筑物(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备设施以及埋压圈占消火栓,严禁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严禁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通道和扑救场地。

(四)严禁违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管理规范,严禁违规储存、使用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

(五)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室内和楼道内存放、充电。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学生、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合同制人员、工勤人员等)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应当对新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及时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三)监督第三方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受训率必须达到100%。

(四)人人掌握消防常识,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

(五)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六)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一)医疗机构要确保消防投入,保障消防所需经费,持续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建设。

(二)持续加大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灵敏、可靠,有效运行。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情况记录卡。

(三)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当至少检测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

(四)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五)确保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的齐全、灵敏、有效。

(六)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融合,提高医疗机构火灾预警和防控能力。

(一)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带队检查消防安全不少于1次。

(二)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

(三)对消防工作人员和消防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法规培训,切实增强消防技能,提高工作水平。

(四)关心爱护消防工作一线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依规保障和提高薪酬等方面待遇,加大考核培养及交流使用力度。

(一)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持续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如实、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三)建立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动研究分析各地各类典型火灾事故案例,深刻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消防工作相关考核办法,将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五)科学制订和实施奖励制度,每年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约谈机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严肃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3、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各项配套管理规定。

4、主动向院长反馈医保运行情况,积极协调处理临床、门诊、药剂、财务、计算机等相关部门有关医保事宜。

5、及时组织医保相关人员学习医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够熟练的进行工作。

6、定期检查各科室执行医保政策和药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财务部门费用结算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月终考核,确保医保工作落实到位。

7、积极组织医保相关科室按时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诊所管理制度

二、对待病员要有“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认真负责地为病员诊治,解答病员提出的问题,保护病员的隐私权。

三、遇到重、危、疑难病人,要及时转诊。病情危急不宜转诊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同时尽快通知“120”或请上级医院派员现场急救。

四、执业医师必须持证上岗,按登记许可的执业地点、范围依法从事诊疗活动。

五、诊疗场所经常保护清洁卫生,药房保持整洁,药品存放排列有序。标签清晰,不得进购和使用过期、失效或伪劣药品。

六、各种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公布上墙,收费要向病人出具收费凭据。

七、建立门诊登记制度,门诊登记薄上规定项目按要求填写完整,处方、门诊登记薄等医疗文书保存五年以上。

八、接诊较重患者要求书写门诊病历,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查体、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依据充分,治疗原则正切。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15年。

九、发现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及时报告病情,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性病诊治业务。

诊所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及行xxx管理,保证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2、各科应确定一位思想素质好、业务技术过硬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门诊组长,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门诊管理工作。

3、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门诊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4、门诊医护工作应由有一定经验的医护人员担任,各科每工作单元应由副高以上人员坐诊,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出门诊量不得少于2个工作单元,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门诊量应占科室门诊量70%以上。

5、要认真诊查,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各科门诊组长负责本专科门诊医疗质量的检查、把关;对确诊有困难的疑难重症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凡连续三次门诊后仍不能确诊者,由首诊科室副高以上人员提出门诊疑难病例会诊。

6、各科门诊不得擅自限号、停诊,若必须取消该专科门诊时,必须书面报告门诊部,说明原因,方可执行。

7、门诊医师因各种原因需停诊或换诊者,必须在开诊前24小时用“换诊通知单”通知门诊部,通知单要求有科室主任签字,换诊人员原则上要求与停诊者为同级职称。

8、上午10:30或下午4:00以后,若门诊仍有大量病人时,门诊部应立即通知各科增援,各科主任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抽调人员支援。

9、门诊医师应与病房加强联系,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出院情况,有计划地收入病人。

10、门诊医师应科学、合理用药,尽可能地减轻病人负担,在病人转入社区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11、毕业三年内的'青年医师和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出门诊,随上级医师出门诊时,门诊组长应负责对其介绍本专科门诊诊疗流程及有关门诊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在业务技术上负责把好关,低职称人员不许看高职称号。

12、各科派到门诊上班的医师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随意迟到、早退、脱岗等。若兼顾其他工作(如病房工作)时,必须事先安排好,不得影响门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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