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大全(17篇)

时间:2023-12-13 11:51:44 作者:念青松

调查报告的意义不仅在于提供信息,还要引起相关部门和个人的重视和行动。通过阅读调查报告,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某个领域或问题的背景和现状。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今天广东质监学习论坛邀请到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体会是讲解到的其中一个系统内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时,系统内制定了一个“24小时驻厂”规定,某地有人因为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驻厂”规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冲凉或者晚上在家睡觉,总之没有24小时在厂里,结果给检察机关盯上了,结果很严重,你不愿意24小时在厂里,哪就请你到看守所里去驻所了,渎职了。还好省局法规处处长,后来还是省局局亲自出马向检-察-院解释,这个“24小时驻厂”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是我们系统自己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规”,反正好话说了一大堆才把关了10个月的这位同志捞出来。司长很严肃地告诫大家,哪是以前,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哪就不是处长局长讲讲好话解释一下就能放人的,现在检-察-院有新规定,就算是你系统内部门的文件“家规”规定的而没做好的,也是渎职!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规”也要严格执行,当然上级部门包括自己单位内部制定“家规”的时候也要多考虑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虑下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学习强制法心得体会。

为促进我所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接到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活动的通知后,我所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定了学习宣传计划,迅速开展了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的活动。

我所第一时间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行政强制法》和有关依法行政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一次集体学习并要求每位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同时,邀请我乡司法所人员为干部职工举行了专题讲座和座谈交流活动。在乡集市的宣传栏上及时出版了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要内容的板报。

今天广东质监学习论坛邀请到总局法规司刘兆彬司长讲解《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实施行政强制须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措施等。

我的心得体会是讲解到的其中一个系统内的例子:“三聚氰胺”事件时,系统内制定了一个“24小时驻厂”规定,某地有人因为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驻厂”规定,可能是晚上回了趟家冲凉或者晚上在家睡觉,总之没有24小时在厂里,结果给检察机关盯上了,结果很严重,你不愿意24小时在厂里,哪就请你到看守所里去驻所了,渎职了。还好省局法规处处长,后来还是省局局亲自出马向检-察-院解释,这个“24小时驻厂”在《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是我们系统自己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自己定的“家规”,反正好话说了一大堆才把关了10个月的这位同志捞出来。司长很严肃地告诫大家,哪是以前,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哪就不是处长局长讲讲好话解释一下就能放人的,现在检-察-院有新规定,就算是你系统内部门的文件“家规”规定的而没做好的,也是渎职!所以大家以后一定要小心,“家规”也要严格执行,当然上级部门包括自己单位内部制定“家规”的时候也要多考虑自己能不能真的做好,也要考虑下级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

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答案:正确。

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答案:错误。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答案:正确。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答案:正确。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正确。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答案:错误。

答案:正确。

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11、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错误。

答案:错误。

1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答案:正确。

14、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答案:错误。

15、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6、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7、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给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答案:错误。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

19、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答案:正确。

20、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四十八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答案:错误。

21、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答案:正确。

2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口头告知当事人。

答案:错误。

23、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答案:正确。

2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答案:错误。

25、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错误。

26、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

答案:错误。

27、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误。

28、因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

答案:错误。

29、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答案:正确。

30、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答案:正确。

31、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答案:正确。

32、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答案:正确。

3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答案:正确。

34、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答案:正确。

35、《行政强制法》规定,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答案:正确。

36、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答案:正确。

37、在强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补偿。

答案:错误。

38、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答案:正确。

39、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错误。

40、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答案:错误。

41、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答案:正确。

4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答案:正确。

43、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可以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答案:错误。

4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答案:正确。

45、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答案:正确。

46、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答案:正确。

47、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行政机关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答案:错误。

48、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答案:正确。

49、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答案:正确。

50、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缴纳申请费,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答案:错误。

51、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答案:正确。

52、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答案:错误。

5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案:正确。

54、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答案:正确。

55、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三倍的罚款。

答案:错误。

二、单项选择。

a、2011年6月30日。

b、2011年10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3月1日。

答案:c。

5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d。

5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责令停产停业。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c。

59、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三十六小时。

d、四十八小时。

答案:b。

60、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1、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五日。

答案:a。

62、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b。

63、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

答案:c。

64、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内受理。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b。

65、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

a、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d、财政拨付。

答案:b。

66、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三十日,四十五日。

d、三十日,十五日。

答案:a。

67、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执行裁定。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c。

68、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a、十五日,五日。

b、三十日,十日。

c、十五日,十日。

d、三十日,五日。

答案:d。

69、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十五日。

c、十五日,三十日。

d、三十日,三十日。

答案:c。

7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答案:b。

71、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c。

72、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合法的()。

a、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利用中秋节假日期间,对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决定终结执行程序。

d、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答案:b。

7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a、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b、行政执法人员。

c、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答案:c。

7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b、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答案:c。

75、行政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对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应当如何处理()。

a、将相关财物立即退还当事人。

b、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并且立即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c、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后退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d、将相关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折抵行政机关支出的保管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当事人。

答案:c。

76、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哪种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予以公告()。

a、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c、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

d、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

答案:d。

7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强制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

a、陈述权。

b、抗辩权。

c、复议权。

d、赔偿权。

答案:d。

78、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a、放弃执行。

b、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c。

79、对于行政机关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毁损,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b、当事人只能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c、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d、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80、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

a、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

b、立即通知冻结当事人,并且告知相关信息。

c、立即通知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d、在接到冻结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进行冻结。

答案:a。

81、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a、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c、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d、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经过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答案:a。

82、《行政强制法》中()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答案:c。

83、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行政执法人员。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主动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

答案:d。

84、解除查封、扣押时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a、赔礼道歉。

b、补偿。

c、赔偿。

d、行政处分。

答案:b。

85、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a、上级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检察机关。

d、金融机构。

答案:d。

86、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

a、本行政机关。

b、上级行政机关。

c、国务院。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答案:d。

87、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行政机关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行政机关。

b、被执行人。

c、不动产。

d、上级行政机关。

答案:c。

88、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a、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答案:a。

89、以下哪项不是行政强制设定时,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的内容()。

b、该行政强制的具体实施机关。

d、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答案:b。

90、在代履行日期的()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a。

9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c。

92、下列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a、甲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事后补做了现场笔录。

答案:b。

9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b、行政强制措施权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c、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d、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答案:b。

9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答案:d。

95、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如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a、代履行。

b、继续执行。

c、中止执行。

d、终结执行。

答案:c。

三、多项选择。

96、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a、履行义务的期限。

b、履行义务的方式。

c、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答案:abcd。

97、下列情形中,可以中止执行的有()。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

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c、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d、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答案:abd。

98、下列情形中,可以终结执行的有()。

a、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c、执行标的灭失。

d、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经行政机关同意。

答案:abc。

99、代履行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b、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c、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答案:abcd。

100、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有()。

a、强制执行申请书。

b、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c、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d、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答案:abcd。

10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b、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c、除紧急情况外,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d、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答案:abcd。

102、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b、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d、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

答案:abcd。

103、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b、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

c、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

d、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abcd。

10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送达当事人()。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答案:abcd。

105、以下哪些行政强制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a、行政机关因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而发生的保管费用。

c、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代履行而发生的费用。

d、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

答案:ab。

答案:bd。

107、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规程中,为()等情形,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a、制止违法行为。

b、防止证据损毁。

c、避免危害发生。

d、控制危险扩大。

答案:abcd。

108、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

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答案:abcd。

109、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包括()。

a、法律。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abc。

110、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物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bc。

11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a、对象。

b、条件。

c、种类。

d、范围。

答案:abc。

112、以下哪些是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答案:abcd。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答案:abcd。

11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哪些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a、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b、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c、出示身份证件。

d、制作现场笔录。

答案:abd。

115、下列出现什么情形,行政机关不会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书()。

a、当事人有违法行为。

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有关。

c、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d、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答案:ab。

a、划拨存款、汇款。

b、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答案:abcd。

117、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c、扣押财物。

d、冻结存款、汇款。

答案:ad。

118、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a、情节显著轻微。

b、未造成严重结果。

c、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d、未侵害公共利益。

答案:ac。

119、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的是()。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

答案:abc。

120、下列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甲机关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报告并经批准。

b、乙机关派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前去实施冻结。

c、丙机关工作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d、丁机关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答案:ad。

121、下列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未当场制作查封清单。

c、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d、丁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ab。

122、下列哪些物品不得查封、扣押()。

a、公民个人的生活必需品。

b、公民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

d、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答案:abcd。

123、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b、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执行标的灭失的,终结执行。

答案:abd。

124、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

a、上级行政机关。

b、社会公众。

c、金融机构。

d、当事人。

答案:cd。

12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中止执行。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中止执行。

c、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答案:bd。

126、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后,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a、罚款。

b、处罚。

c、加处的罚款。

d、滞纳金。

答案:cd。

127、行政机关不得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a、工作日。

b、夜间。

c、法定节日。

d、法定假日。

答案:bcd。

128、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包括()。

a、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拆除。

b、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c、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d、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答案:abc。

129、代履行的条件包括()。

a、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

b、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c、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

d、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答案:abcd。

130、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行拍卖所得的价款私分,以下处理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

a、对该行政机关予以罚款。

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罚款。

c、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追缴该款项。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答案:cd。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终于走完从起草到通过的漫漫立法之路,最终成为法律。该法将于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范行政强制,避免公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

“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

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

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本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专家解释,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专家指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4、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本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截至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为与此相衔接,本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本法还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设定行政强制应进行事前论证。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本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四、代履行排除暴力胁迫非法方式。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本法加强了对代履行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1、《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5月1日。

c、2004年7月1日。

d、2004年12月1日。

答案:c。

2、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答案:a。

3、()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a、国务院部门规章。

b、国务院决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d、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答案:c。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意见。

a、法律。

c、国务院决定。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授权机关。

c、特定行政机关。

d、委托行政机关。

答案:a。

6、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a、自己。

b、委托行政机关。

c、授权机关。

d、特定机关。

答案:b。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a、三。

b、五。

c、七。

d、十。

答案:b。

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表述不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b、行政机关所收取的费用,留出必要的办公费用后,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c、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是变相私分。

d、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答案:b。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d、只允许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人员查阅。

答案:a。

10、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a、协商。

b、招标。

c、拍卖。

d、招标、拍卖。

答案:d。

11、《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规定时间不能办结需要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应当由()批准。

a、具体承办人。

b、办公室主任。

c、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d、具体业务处的处长。

答案:c。

12、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a、通过。

b、制定。

c、管理。

d、审批。

答案:d。

13、下列应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

b、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c、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d、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解决的重大事项。

答案:d。

14、下列应当设立行政许可事项,说法错误的是()。

a、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通过检验等方式审定的事项。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c、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d、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资质的事项。

答案:c。

15、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文件。

b、法律。

c、命令。

d、决定。

答案:d。

1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有()。

a、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b、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c、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d、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答案:a。

17、关于行政许可设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c、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d、设定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答案:c。

18、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b、具有行政管理权的。

c、具有行政许可权的。

d、各级人民政府的。

答案:c。

19、经国务院批准,()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较大的市。

b、设区的市。

c、县级以上。

d、省、自治区、直辖市。

答案:d。

20、行政许可的集中行使,只能由经国务院(),省级政府()。

a、批准;决定。

b、决定;批准。

c、批准;实施。

d、实施;报请。

答案:a。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强制法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参加行政强制法学习后,我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学习我明白了行政强制法的原理、适用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于行政强制法的法治建设和改革也有了一些思考。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我对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或违法情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法律制度。它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强制手段来保护公众权益和社会利益。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公平原则和适度原则等,这些原则是行政强制法正确有效运行的基础。

其次,在学习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时,我认识到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覆盖了很多方面和领域,包括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工商管理等。同时,我也了解到行政强制法适用的程序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权利义务来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习过程中,我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对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第三,在学习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行政强制法的法治建设和改革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强制法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改革。我认为,要加强行政强制法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行使方式。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和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此外,还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公众对行政强制法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第四,通过学习行政强制法,我意识到行政强制法的运行离不开行政机关和公众的积极参与。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必须加强自身能力和素质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执行过程中注重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公众也应积极参与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过程,增强法律意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只有行政机关和公众共同努力,才能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有效落实。

最后,在学习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我对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意识到自己将来要承担起维护法治社会的重任。因此,我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只有如此,我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通过学习行政强制法,我了解到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和程序以及法治建设和改革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我也明白了行政强制法的运行需要行政机关和公众共同参与,并意识到自己在维护法治社会中的责任和使命。学习行政强制法让我受益匪浅,也为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d、不同意输血可能发生的问题。

2、卫生部何年何月颁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ba、2001年2月。

b、2000年6月c、2002年8月。

d、2003年6月。

4、分管医生如何办理输血申请。

b、医生下医嘱,护士办理输血申请。

c、医生下医嘱,护士执行、病房工人送输血科d、医生让病人家属办理。

5、决定输血前分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什么?ca、不输血可能发生的危险。

b、输异体血还是自体血。

b、用晶体胶体盐维持。

c、立即上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录病历d、等待领导批准。

b、选择同血型。

c、选择配合血输注。

d、选晶体或胶体液。

b、分管医生申请,由医生和护士共同完成c、医生向输血科申请,下医嘱由护士完成。

d、医生写输血申请后,由病人家属同意后直接联系治疗。

9、病人输血前,医护人员将做哪些工作?a。

c、病房工人持输血申请单核血样送输血科。

d、无须核对,只要医生写好输血申请、即可送输血科。

11、医院临床输血委员会,应负责哪些工作?a。

13、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和两次才加间隔为:d。

14、我国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年龄是da、十八至五十周岁。

b、二十至六十周岁。

c、十八至六十周岁。

d、十八至五十五周岁。

c、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d、以上均正确。

16、献血者每次的献血量aa、200或400毫升。

b、100或200毫升。

c、200或300毫升。

d、450毫升。

17、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病人输血应首选b。

a、浓缩红细胞。

b、洗涤红细胞。

c、少白细胞的红细胞。

d、冰冻红细胞。

18、全血保存期的标准是根据输注24小时体内红细胞存活率为da、40%。

b、50%。

c、60%。

d、70%。

19、严重肝脏疾病伴有凝血因子缺乏出血病人输血宜首选ba、保存的液体血浆。

b、新鲜冰冻血浆。

c、洗涤红细胞。

d、代血浆。

20、cpd-a全血保存有效期为a、21天b、28天。

c、30天。

d、35天。

d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法催告书

_____________: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桐乡市卫生监督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市卫生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行政强制法的背景和定义(150字左右)。

行政强制法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规定的目标,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法是现代法治国家推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工具,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市民权益。行政强制法在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段:探讨行政强制法的特点和实践意义(300字左右)。

行政强制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行政强制法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并在程序上公正、透明。其次,行政强制法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适用的强制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正和效率。此外,行政强制法具有效率高的特点,可以迅速解决涉及行政争议的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地推动政府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公共利益和市民权益的平衡发展,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第三段:从实践中感受到的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和挑战(400字左右)。

在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挑战。行政强制法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然而,行政强制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滥用和不公正对待的威胁。如果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将会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秩序的恶化。其次,行政强制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法律规范复杂、程序繁琐等问题,也给行政机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强制法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合法和公正行使行政强制的权力。

第四段:对行政强制法发展的建议(200字左右)。

为了完善行政强制法,提高其实施效果和公正性,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强制的权力,防止滥用和不公正对待。其次,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强制法素养和能力。

第五段:总结行政强制法的作用和发展前景(150字左右)。

行政强制法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法、公正、高效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可以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然而,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实施效果和公正性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行政强制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未来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

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感想

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与此相反的,一般的行政法教材都认为是行政救济制度。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而公民法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与行政监察、审计不同。

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却以内部监督制度的程序来进行设计。就是复议程序的简单效率但却忽视了权利救济的功能。

(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行政复议行为内容客观上体现为裁决争议,是由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其程序构造涉及三方主体: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应当为这三方主体各自在行政复议的职能及因此而产生的程序权利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忽视哪一方主体,复议程序构造都是有缺陷的,非为完整之程序)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同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共同价值追求,只是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而已:对程序运行的效率的追求,是行政程序高于诉讼程序;而对程序运行的公正,是诉讼程序高于行政程序。

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的具体路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体现程序公正要求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程序参与原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直接参加到复议过程中来,并对复议决定的作出产生影响力。

(2)程序中立原则。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员应当中立、不偏不倚,即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原则要求的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规则。

(3)程序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应当向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

(4)程序理性原则。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以真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认定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程序对等原则。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应受到复议机关平等对待。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禁止单方接触规则。

(6)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终结程序,定纷止争。

这6项程序基本原则也被称为程序法中的最低限度公正程序标准,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底线,是程序法律制度最起码应当满足的要求。现行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向的正是公正程序诸项原则缺失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重心在于应当引人这些程序基本原则,制度重构应当体现这些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此种程序改革决非复议方式上的单纯创新,而是一种方向转型,是一种由复议机关主导的向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制度基础的转型,行政复议由此实现封闭向公开与透明、行政一元推进到当事人参与其中的转型。如果能够于此基础上展开复议程序改革,可谓是一场发生在行政复议中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行政程序改革的具体设想:

申请与受理阶段。

1、关于申请书能否向原行政机关递交的问题。其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直接向原行政机关提出,使得原行政机关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如果认为决定违法,自行撤销,行政争议得以解决,可以减少行政复议的发生。其二,减少文书递交和转送等环节。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如果认为复议理由不成立,可以在向复议机关递交相应材料的同时直接递交答辩状,程序更为简便。

2、关于口头申请的方式是否保留的问题。

3、关于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改问题。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特别是在有的案件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可弥补,损害无法修复。

审理阶段。

1、关于规定回避制度的问题。

2、关于规定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的问题。

关于完善证据制度的规定。证据制度是程序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建立在完善的证据规则基础之上,这是行政复议程序理性运行的基础。证据制度在行政复议程序制度中占据的地位与证据制度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应当是相同的,但作为诉讼法核心制度的证据制度在现行行政复议法中过于简陋,基本处于无规则可遵循的状况,造成复议工作人员过度依赖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并以此对案情作出判断。完整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应当包括证据的种类及证据的属性、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尤其要重视以下规则的建立:(1)赋予复议工作人员必要的证据调查和调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能力不对等,申请人、第三人自行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或者调取相关证据。为查明事实之必要时,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验、鉴定等多种调查手段。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没有听取意见的,不能作为复议决定的定案根据。(2)明确申请人和第三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的权利。规定阅览卷宗制度是武器平等原则在复议程序中的要求,也是申请人与第三人能够有效参与复议,更好维护自己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完整的卷宗阅览权包括查阅、摘抄、复制卷宗。现行立法规定了查阅的权利,有必要扩展至摘抄、复制。(3)明确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判断。

4、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程序类型化。行政复议案件情形差异很大,有的案情重大、复杂,有的案情事实清楚、比较简单,有必要对复议程序进行繁简分流,进行类型化规定,将之区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两种,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当然,简易程序中仍然应当保留听取申请人意见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对质辩论的方式。一般程序则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辩论。应当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愿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2)取消书面审原则,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现行立法的书面审原则,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取消书面审原则的规定,因为:其一,复议涉及事实审与法律审,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有利于查明事实;其二,更好保障申请人、第三人有效参与复议案件审理,有利于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取消书面审原则之后,引入直接言词原则替代之。(3)公开开庭审理,这是程序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开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下才不予公开。复议案件审理公开进行的,应在复议机关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告时间、地点、案由。(4)有限度引入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实行调解,或者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复议改革中的一项举措。这种基于案结事了而产生的实用理性主义的产物,尽管在理论上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论证其正当性及其制度化可能涉及的问题,但是反对者却也难以无视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势头,尤其是在行政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大力推行之。行政复议中有必要在一定范围案件中引入和解,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三)决定阶段。

复议决定的种类是否合适,也是需要进行探讨的。目前需要关注的是复议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这是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包括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因素等作出具体说明。目前,复议决定存在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不少复议决定只有决定的内容和法律依据的条文列举,缺乏作出决定的理由的说明,不利于申请人把握复议决定的要点,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届时需要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再次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加强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将说明理由作为复议决定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下来,有利于规范复议决定的作出,也有利于增强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的认同和便利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审查,特别是其中复议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认定,结合了行政管理的经验,有利于人民法院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

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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