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权论文(通用14篇)

时间:2023-11-19 16:49:06 作者:JQ文豪 行政越权论文(通用14篇)

行政工作需要有一定的时间管理能力,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政务公开,提升行政管理的透明度。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论文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原则,其强调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在有利于行政目标实现的同时,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标尺,意在形成一种均衡的比例关系,平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

文章拟围绕比例的内涵和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两个方面,对比例原则进行初步的探析。

比例原则这一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德国警察法中,随后在德国行政法中得到发展,因比例原则侧重效率与均衡,其在德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随着比例原则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这一行政法上的原则,并将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法中。

可见,比例原则对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例如台湾地区的陈新民教授就认为,比例原则实质上就是限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因此,比例原则的适用被认为是保障行政权合理且有效地实施的一个有效途径。

在我国,比例原则还未被明确提出,但对其研究逐步增多,本文藉由行政法的内涵,提出关于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比例原则的一些观点。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比例原则是广义的比例原则的下位概念。

文章以广义的比例原则作为研究对象来阐述比例原则的内涵。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

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以法律为依据。

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

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

可见,妥当性原则就是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达到立法者的预期目的。

第二,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

是指当行政权行使的时候,应尽量把对相对人的`损害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也就是说,当有多种行政手段可供行政机关行使时,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少的一种手段。

可见,该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使用“必要的手段”,这种“必要的手段”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必要性原则所指的必要性是指“必要的手段”,这种手段是必须要采取的手段,在可供选择的行政手段中对相对人的权益侵害最小,同时又能达到行政目的。

第三,狭义比例原则,又称为相称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即要适度。

行政机关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需是相称的。

具体而言,是指某项具体行政行为虽是为了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实施该行政行为将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实现,且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那么该项行政行为的行使就违反了相称性原则。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在预期目的与可能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之间平衡,只有在行政目的重于可能造成的损害时,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就要权衡,看是否有必要实施。

二、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

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尚处于较为空白的状态,多是翻译国外的著作,尤其是德国相关方面的著作。

怎样使该原则更好的运用于行政法上,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思考。

(一)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适用。

比例原则在行政权的运作上体现在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这是比例原则属性的体现。

比例原则保障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依比例原则行使行政权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在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中会面临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尽管这些利益并不总是矛盾和冲突的,但这是没办法避免的。

要缓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就要平衡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各种利益之间形成一种适度的比例关系。

这些冲突和矛盾包括很多,例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通常情况下,先前的利益重于后者的利益,行政目的也是侧重实现先前利益。

当两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通常要求后面利益服从先前利益。

然而依据比例原则,这种服从并不是绝对的。

行政机关需要在两者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衡量这些利益之间孰轻孰重,然后再行使行政裁量权。

在判别两个利益时,如果后者的利益远远大于先前的利益,那是否需要牺牲后面的利益作为代价,来保障先前利益的实现。

行政机关是否能在权衡的同时,探寻出一条既能实现行政权又不会损害后者利益的出路。

如果二者的利益都能最大化,那么即是行政效能的最大化。

如行政机关在处理房屋拆迁或者土地征收时,很可能会发现这些项目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更多的是空洞的,对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帮助不大,甚至有些没有。

这样一来,先前利益与后者利益之间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远不成比例。

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者个人的利益换取这些虚无的工程,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应要求相对人无条件地以弱势群体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服从行政机关所主张的“公共利益”吗?显然不是。

相反,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比例原则,衡量两者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取舍。

(二)比例原则在法院行政审判中适用。

法院在司法审查的过程追寻一种动态的平衡,在不平衡中寻求平衡,是通过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来实现司法公正。

行政审判作为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一种重要调和剂,应当与相关主体相互配合,注重于保持和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那怎样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动态的平衡了?从两方面去阐述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比例原则。

一方面从审判中所采用的司法审查审查标准来理解,而另一方面则是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去阐释。

审查标准是什么?法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是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基本合理”,法院将“基本合理”作为审查行政案件的一个衡量标准。

那何谓“基本合理”,审查行政案件是否属于一般性的合理。

也就是说,法院只对严重违反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判决。

换言之,违反比例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法院才能做出相应的判决,否则就只是被认为是一般性的不合理。

如行政机关可以在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选择时,没有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但两种可以选择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影响差别并不大,则行政机关的做法只是属于一般性的不合理;若差别明显,则属于职权滥用或显失公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程度严重时或者明显违法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否则,法院不能轻易地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从司法实务角度看,若是将违反比例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程度是轻是重都一律予以否定,实际对公共利益的实现并没有益处,相反会对行政效率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违反比例原则这个问题上,重要的可能不是违法必究,而是法院在行使裁量权的灵活性和适当性。

因此,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以“基本合理”作为准绳,在司法实务中更强调法院在裁决上的适当性。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罗豪才.行政法平衡理论讲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4]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行政的论文

[]国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大力开展行政管理改革,其主要任务就是帮助政府部门积极转变自身职能。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当前行政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开展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进一步分析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改革;行政管理;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管理改革就是要求政府积极转变自身职能,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历经多年改革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1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政府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制约作用。行政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不打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就不可能最终形成。政府不理顺庞杂错位的政府职能,不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经济的方式,就不可能建立灵敏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也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政府只有大力开展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1.2保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但在改革过程中,人们一味强调经济改革而忽略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更是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但笔者对改革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一旦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能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不能顺利进行,经济发展方式就不能发生较大变化。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着大量的矛盾与冲突,如经济增长方式还较多停留于粗放模式、扩张投资不具备计划性、存在着大量的重复性建设、一味强调国内生产总值与财税收入等,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还需大力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只有自根本上发生转变,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不再干涉市场中介组织,微观经济发展不再受政府部门的影响,各种行政干预、地区封锁才能消失,才能逐步形成开放的、有序的、合理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保证市场价格真正反映市场供求情况与资源稀缺情况,才有利于在经济建设中兼顾保护人类环境的要求,进而保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要求必须深入开展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与之前相比出现了明显不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只有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才能提升管理水平,因此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必须及时创新。当前我国政府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2.1政府职能不能准确定位。

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能准确定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前有的政府机构不能正确处理本身与市场发展的问题,不论事务大小、不管事务具细都要干涉,导致市场调节不能顺利进行;其次,政府过多干预企业经营,一些地区还做不到政企分开,导致企业不能自主发展,影响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职能不能准确定位会出现很多问题:第一,国内体制改革与改革开放速度不同步;第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第三,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机构改革不协调。

2.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顺阻碍其他领域改革。

目前,我国各个社会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因素,导致行政管理体制与时代发展相分离。行政管理体制不能及时改革会阻碍各个领域改革的顺利进行,如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各项改革同步发展,则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则面临诸多困难。我国在深入开展改革过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同时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行政管理改革是顺利开展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的基础,如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能顺利进行,那么其他改革则束手无措。

2.3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公开透明。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开展,由于我国当前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存在明显的走形式、走过场等现象。各级政府虽然采取了各种公开透明的措施,但是却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也做不到全面公开,而只是选择公开一部分内容,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公开透明。

3.1政府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我国当前行政管理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当前行政法律条款与各种行政许可制度,保留那些适合我国国情的、能推动经济发展的、能得到公众拥护的制度,删除那些含有计划经济特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同时,政府要正确认识自身职能,要给予企业必要的发展自主权,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一部分管理事务,早日成为“高效、廉洁、公正公平”的政府。此外,政府要不断引进新型管理措施,根据政府实际管理情况,实行持续监管制度,发挥监管、检查、备案等各种方法的作用,保证自身管理的顺利进行。最后,针对当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务,政府要制订规范的审批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利用制度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

3.2引进新型管理措施,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政府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改革管理策略,要善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引进新型管理措施,才能收到较好的管理效果。在深入研究外部行政环境与政府内部系统数据的基础上,政府要及时调整管理计划,做好宏观调控工作,要求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要逐步转变为间接管理与协调服务、事后监督等管理形式。同时,政府要进一步减少市场经济的直接干涉,要依据市场发展规律发挥各种经济政策的作用,从而达到间接管理的目的。

3.3政府行政管理实现信息化。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当前已经普遍应用于各个领域当中,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利用信息技术能够有效推动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因此,政府部门要大力引进信息化技术,建设电子政务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公。我国政府部门要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网络框架,以电子政务为标准积极改革当前政府管理职能与政府组织结构,推动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健康发展。

3.4完善行政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是推动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政府要真正实现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腐败,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在我国,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缺乏必要的独立地位。政府必须对监督主体提供必要的激励和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才能够保证监督的切实有效。其次,要强化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监督,是推动政府行政管理改革的根本保证。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1]高永胜.我国地级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d].秦皇岛:燕山大学,2015.

[2]焦晶.我国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现状与改革路径探析[j].现代国企研究,2016(20).

[3]邹江峰.中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9).

议行政超越权论文

收费导致了分配立体的混乱,形成政府分配多元化、政府利益部门化的格局。收费大量涌入国民收入分配领域,众多部门以政府名义插足国民收入分配,造成政出多门、多头分配,部门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资金分散使用,政府支配权削弱的情况。据调查,收费养人的问题十分突出,如省以下的公路收费部门,70%的管理人员靠收费开支,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的65-70%的管理人员依靠收费开支,部门利益分散了政府利益,政府的职能被大大削弱。费改税从此入手,界定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拆庙赶和尚是收费改革的根本环节。

二、费改税改变了以往混乱的收费秩序收费扰乱了分配秩序,是国家财政困难的主要症结。

收费名义上是政府收入,但实际上收费的流向主要在预算外,大量收费必然形成对政府税收和财政收入的挤占和分割。事实上由于以费挤税,财政预算外资金膨胀的过程就是财政收入削弱的过程。在一些地方,收费种类和收费数额都已超过了地方税税种与税收收入规模,这种主次不分、本末倒置的行为,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短缺的现状。费改税将归还税收收入的主导地位,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控制预算外收入的规模。

三、费改税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农民等纳税人的负担。

由于用行政办法强制收费,往往费代表权、税代表法,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费比税多,收费部门多、项目多、层次多,如广西省某市某镇猪肉行51户个体户每月付出的各项收费为1500元,各项税收为710元,费、税分别占总体负担的67.88%和31.12%,收费是征税的两倍,这种情况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对此,企业、城乡居民都极为不满。费改税取消了一切不合理收费,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之列,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论文

秦旭东。

19世纪末期以戴雪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对行政法怀有一种“近乎顽固”的偏见,认为行政法与英国的法治、普通法和宪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来日益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戴雪等人的观点显然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误解,行政法在英国的存在已经基本上为英国法学界所接受。

韦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是“管理公共当局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一系列普遍原则”。(p5、p6)可见,控权,无论如何,都是行政法的核心,这一点与戴雪等人的看法是一脉相承的,也可见戴雪的“偏见”全然不是谬误。不过韦德并不因此认为应当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大亮红灯,相反,人们必须正视“行政国”之到来这一事实。所以,一方面,任何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政府权力必须受到控制,没有绝对的、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政府要受到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这种控制又不能使政府落到“只有责任、没有权力”的境地(p42),行政法要保持“国家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平衡”(p7),“对自由裁量权所加的限制则有程度上的差别”,“法院必须努力在需公正有效的行政与需要保护的公民免受行政专断之间作出平衡”(p26)。

缘于英国的传统及法律特性,英国行政法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因此英国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法治、议会主权和独立的司法权等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之上,英国行政法派生出了对行政进行司法控制的总原则――越权原则,“几乎所有法庭敢于都建立在这一原则上”(p9)。

韦德分析了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

首先是法治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基础。它有几层含义:一是“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即合法性原则。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能证实有法律授权,则当事人克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而是“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即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代政府不能不具备许多自由裁量权,但如若无限制的行使这种权力,则必不符合公平行政、保障民权的要求,因此,行政除了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外,还必须依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进行。三是“法律必须平等对待政府和公民”,不能给予政府在普通法律上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四是“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完全有独立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既要保证司法对政府的高度独立。

其次是议会主权原则,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支柱。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是至高无上的、超越一切法律控制的,所有的公共权力均要从属于议会的法律,因为主权立法是不受限制的,它因自身和有效,不屈从于任何更高的权力,所以政府只能依议会的授权而行事,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不得质疑议会的立法。英国从来就没有实行过人们一般认为的那种严格的三权分立,也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英国法官不具有美国法官那样的宪法地位,无权进行违宪审查。但是,由于法院适用法律,而且有权解释法律,议会也从来未反对过法院的解释,所以实际上“法律的一切问题最终总是法院说了算”,“他们的宪法服从地位并不影响他们创造性地发展行政法原则”。

再者是政府服从法律。这也是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必有之义,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普通法的适用。法院在处理涉及政府和公共当局的争议时,通常是将公共当局视为与一般私人一样的当事人,适用普通法。公共当局超出其权力范围行事,就要向私人当事人一样对其行为负责。二是公法救济。对政府实施的一般私人不可能从事的行为,依普通法不能管辖时,法院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体公共法救济,让公共当局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三是司法审查与上诉制度,这是保障征服服从法律的两种重要手段。

在这些宪法性原则基础上,就引出了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即越权原则。它几乎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唯一和全部的法律根据,因为按照议会主权原则,法院服从于议会,无权审查议会的法律,也无权过问议会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只有行政机关超越授权行事时,法院才可以干预。这样,除了案卷表面错误着一例外之外,越权原则就成了法院进行司法控制的“仅有一种武器”,甚至新的发展似乎已经把这一里外也纳入了越权原则之中了。

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时,须要确立合法的、有说服力的标准。如果议会的`授权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的权限,则法院只须对法律进行进行文意解释,进而适用于时时,即可断定。但是,在授权没有明确界限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有“恶意行事、不合情理或毫无正当根据办事”等等行为,从表面上难以找到其越权得根据,而实际上却违反了法治原则,法院当然不能袖手旁观、无动于衷。因为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其超然地位可以得到稳定的保障,加以判例制度“遵循献礼”原则等资源可供利用,所以对于这些情形,法院可以充分利用解释法律的艺术实现其目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了议会授权失所暗含的保障,即议会从来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保障。无需每一部法律都明确写明这一原则,它是“每个法律都应该遵守的模式条件,违反之则法院可宣布其越权无效。越权可能是明显违反法律的某一规定,也可能是违反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及其暗含的应有之一。尽管有宪法上议会主权原则的限制,英国法官们却艺术性地运用越权原则,把各种应当期望的含义“拉上普罗克拉提斯之床”(希腊神话,普罗克拉提斯是个凯黑店的强盗,他捉到人后,是身高者睡短床,截去其身体的伸出部分;使身矮者睡长床,把其拉到与床一样长)。法院通过扩大和提炼越权原则发展出许多分支,使这一原则应用到广泛的领域,有效地实现行政法的使命。这些分支原则包括:

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在自然正义原则之外,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一些制定法明确规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否则即构成程序越权。

不正常授权(不适当委托)。行政机关自行转授或委托权力的行为,如果不符合议会授权时明示或暗示的不得再转授或委托权力的规定,即构成越权。

违反管辖条件。行政机关如果在法定条件不具备或条件不符合时行使职权,就构成实体越权。

不合理。不合理相对于不合法而言,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如不符合议会授权时所暗含的对行政机关合理行为的要求,则也构成一种实体越权。

不相关的考虑。行政机关实施行为时,考虑了与相应行为无关的事实,并以之作为行为的根据,则违反了议会授权时明示或暗示的条件,构成越权。

不当动机。行政机关实施行为不是为了实现议会授权的目的,则动机不当,构成越权。

违反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即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违反这一原则也构成程序越权。

可以说,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而越权原则则使这种司法控制的核心原则。英国法上对权力滥用的高度警惕和对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深厚关怀这些优秀传统在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得以深刻体现。尽管其间因一些“极端的偏向”而走了一些“弯路”,然而最终却形成了以越权原则为特色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守夜国”已成历史、行政权不断膨胀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韦德特别注意到,尽管议会至上、内阁责任制在英国宪法上具有持久、强大的影响力,然而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是不容忽视的。

政党制度带来了政府的中心地位,导致的一个持续的危险是,传统的议会对行政的控制被削弱,而政府对议会的控制则加强议案由政府部门拟订,由党魁操纵议会通过的立法方式可能危害到法律的公正性;执政党控制的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也显得软弱无力,民主可能受到损害因此,19一位著名法官指出:“如果内阁责任制名副其实的话,问题就不那么重要了但事实是,法院是防止行政侵犯个人自由的唯一武器”(p34)尽管后来的议会行政专员制度弥补某些缺陷,但显然法院的司法审查是不可替代的。

这种英国特色制度是同英国独特的法律传统和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相联系的,移植到其他土壤上难说一定能“健康成长起来”,然而其间必有一些普适的可资借鉴的东西。比如在戴雪们“可爱的偏执”强烈影响下的法治原则,比如英国法官们运用高度智慧对越权原则的“艺术化”的发挥。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我们的行政法是否也需要一点“必要的偏执”呢?处境尴尬的中国法官们是否也应该充分发挥智慧和勇气来点“艺术化的创造”呢?当然,这已经不是本文要深发下去的问题了。

阅读文献:

《行政法》第一、二章,威廉.韦德著,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

参考文献:

《法与宪法》,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版;

《外国行政法教程》,姜明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英国行政法》,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议行政超越权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但近年来由于企业竞争的激烈,使许多企业面临较大的困难,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们必须解决这些问题,多给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降低他们的融资成本和门槛,促进它们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畅通从内源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

(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

(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高成本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信用差,经营状况不佳,导致金融机构为了尽可能的降低风险,通常会增加许多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提高融资成本。

(二)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国家“抓大放小”的.政策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拓宽融资渠道一是中小企业要注重改善自身融资环境。中小企业必须加大自身信用制度的建设,规范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在融资时还要做到积极还债、适度负债、按需负债。

二是中小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要跳出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误区,在充分发挥银行间接融资的同时,要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

1、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协会或联盟内的中小企业加强互助合作,这样,某些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则可以在协会或联盟内得到解决。

2、加大兼并与联营、合资的力度。中小企业应积极进行联营或合资,通过与实力雄厚的企业联营可以解决其自身的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以学习外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

(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金融体系一是要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应继续拓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丰富贷款品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二是建立和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评级制度,以信用等级作为判断贷款信用可信度的标准。同时必须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是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适当降低新市场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

四是建立对非国有中小企业的贷款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应对非公有企业一视同仁,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加大对非国有经济的投入力度。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实行减税、贴息、补贴等优惠政策。以调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针对中小型企业量大面广,布局分散的特点,政府实行分类指导,鼓励优胜劣汰,采取适者生存的竞争性措施。对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优先扶持。

(四)针对中小企业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制定不同的融资策略中小企业在各发展阶段应该选择不同的融资策略,防止企业因融资不慎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1)创业期。可选择股权资金、创业基金以及抵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2)成长期。企业可着手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资金的支持。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很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会降低借贷的门槛。

(3)成熟期。要思考战略投资的问题。由于原有的业务已经发展成熟,而新业务还没有为企业贡献利润,此时企业的赢利能力已经大不如前,所以,此阶段的企业获取发展资源时,尽量使用自有资金。

(4)扩张期或衰退期。通过制度创新,运用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形式及新的管理方法。

合理地进行投资,并谨慎地进行资本运作,就能有效地规避风险,从而使中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推动债权融资市场的多元化。

通过发展专业化的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发展融资租赁业,这是企业进行长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有效手段。一般来说,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成本比贷款低、风险较小,而且其方式灵活、方便,比长期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受较少限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很欠缺,租赁公司的规模很小,融资租赁的金融杠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论文

“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

笔者通过对资料的翻阅与查询,以及平日的学习积累,对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平等,所谓权利平等是指国家承认的公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二,结果平等,所谓结果平等是指全社会的产品和价值物能够实现完全平等地分配。

第三,机会平等,所谓机会平等是指针对社会成员的自身利益,能够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总之,平等就是指人与人之间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够处于一个相同的地位。

其核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都要同等对待,不同条件情况下给予不同的对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对待,不同情况条件下是可以有差别对待的。

2、平等的分类。

第一,权利平等与状态平等。

所谓权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论自由、良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平等,这方面的平等多数是被国家的宪法所记载的,是载入本国宪法体质中的,能够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权利平等”更关注人,关注精神领域、关注保持人格。

而具有争议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种平等称之状态平等,。

状态平等”关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额,更加关注物、关注经济利益,是现实可见的“利益”。

第二,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

“机会平等”是指发展、理想、前景等方面的平等。

“结果平等”,是指强调每个公民的平等,公民在按劳分配时必须要有无差别分配,.要求“结果”、“实质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到同一水平。

第三,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

“完全平等”即公民在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所包含的基本权利能够实现绝对平等,不存在差别对待。

“比例平等”即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平等学说,其中心表达是指基于比例的平等能够实现是公正的对待。

也就是说完全平等要求政府机关要一视同仁不可有不平等对待;而比例平等则要求政府机关对不同的个体要有不同的对待方式和方法,以实现现实意义上的平等。

二、平等的法律标准。

平等就是要求对待相同的事物不应有不同的待遇,不同的事物可以有差别待遇。

但是天下之大,人与人之间又存在着普遍的差异,因此,对于这样不同的情况,要想满足平等的差别原则平等,就必须要有不同的标准。

下面笔者就简要的概括平等的法律标准。

首先,基本权利与同等标准。

平等简单的说,可以分成自然的与社会的两大部分。

比如性别、天赋、种族、外貌等等属于自然的,是无法改变的,是无法用道德标准去衡量的,是没有善恶美丑之分的。

而富贵、贫贱、工资、职务、社会地位这些是由人的自主活动而形成的。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就应该根据个体的不同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关系来讲可以有不同方式的平等对待。

其次,社会权利的平等认定标准。

社会权利是一个比较泛泛的概念,实质是指政治、经济等权利的总称。

我们认定社会权利的平等标准要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方面,政治权利与自由标准。

也就是说,政治权利的平等是指政治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能够为公民实现平等的对待而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国家政治权利不得干涉个人的政治自由。

另一方面,经济权利和贡献标准。

是指每个人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与在经济方面所做出的贡献。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决定每个人提供经济权利分配的主要依据,是按劳分配的,因此,人们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一样的,但是每个人经济权利与经济贡献的比例是相等的。

三、法律平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体现。

行政法中的平等观念能够充分地体现出行政行为的平等意义,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行政法律制度中是一个较为中心的观点。

将行政客体的权利自由扩大,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制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必然势头。

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其职权时,现行的行政法是约束其行使的行政权力。

同时,行政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期自己的义务,对于行政客体来说也有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举个例子说明,在行政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出具其身份证件,并且要指出违法的事实,于此同时要聆听当事人的申辩,并予以解释,提供帮助等等。

作为自然人的存在,是国家权力的真正的主人,与政府行政人员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相互的。

双方的意志存在基础上的一致。

比如,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影响下,使得企业中的“官工”、“官商”、成为了“法人”;“单位人”成为了有自主地位的“社会人”;农民由“官农”成为了土地承包制的“自由农”等等,其社会地位的上升,足以体现行政法律中的平等原则。

(三)行政主体对客体并非是单项的支配。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质的运行,就要求政府转变其职能,要从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职能转变,从神秘的政府向透明的政府转变。

诸如,公民日常的报警;发生刑侦案件时要求公安人员破案、打击犯罪;要求法院的法官公平的审判案件、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审计企业的税务状况等等实质上都是具有支配意义的,并非是行政客体的无条件服从和单方面的支配。

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是相互的,是双向的,是角色互换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版。

[3]罗堂庆:《谈谈对平等法律主体的公平保护》,山东法学1994年02期。

[4]张恒山:《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制与社会发展01期。

[5]张梓太、吴卫星:《行政补偿理论分析》,法学08期。

行政法的论文:行政决策行政法的相关论文

长久以来信息的不完备是影响管理者进行理性判断和决策的直接原因之一,而现有的数据库系统虽然可以高效地实现数据的录入、查询和部分统计等功能,但是无法发现数据中存在的关系和规则,无法根据现有的数据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杭州市西湖区院为了在检察业务信息、队伍建设情况和综合行政事务方面辅助领导决策,建设应用行政决策辅助系统,将各科室以往分散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并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优势,通过系统提供的多种分析功能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将各类数据转化为院领导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它的实施使得行政决策者可以在广泛了解决策所需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决策,避免了靠经验决策和决策信息不完备导致的决策的盲目性现象,从而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支持与强化行政决策过程。

一、系统架构及技术分析。

系统架构主要由数据仓库系统、模型库系统、知识库系统及可视化接口4部分构成。采用的关键技术是数据仓库技术(dw)、数据挖掘技术(dm)、在线分析处理技术(olap)。

(一)数据仓库的作用。

电子政务的决策过程是一个从非结构化数据中抽取结构化信息,再提供非结构化决策分析结果的过程。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电子政务决策数据环境,获得高质量的数据分析结果,建立适合政府决策的数据仓库系统是电子政务决策支持系统的关键环节,以确保政务系统中的数据能够更好地发挥分析、决策的作用。这种数据仓库系统的功能要能向两个不同方向拓展,一是广度计算,二是深度计算。广度计算是使数据仓库系统的应用范围尽量扩大,能基本涵盖市级政府决策、服务的领域;深度计算使数据仓库系统克服了以往数据库简单数据操作处理(即事务处理)的缺点,对数据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能更多地参与政府对数据分析和决策的制定等工作。

(二)模型库系统的功能。

模型库系统包括模型库及其管理系统,模型库是一个包含有财务、统计、运筹和其他定量模型的软件包,存放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经验模型,是为决策提供分析能力的部件,给予决策者通过推理、比较、选择来分析、预测和解答整个问题的能力。因此,研究一些决策支持模型,建立一个政府决策的模型库系统是完成系统的关键环节之一。这种模型库系统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能实现多目标决策;二是能实现多领域、多部门、多用途的决策,即按经济内容来看应具有预测类模型、综合平衡模型、结构优化模型、经济控制类模型等,按决策活动来看应有规划模型、推理模型、分析模型、预测模型、评估模型等。

(三)知识库系统的功能。

知识库系统包括知识库及知识库管理系统,其功能是对知识进行系统化组织与管理,存储、增加、删除、修改和查询知识,以及对知识进行一致性和完整性校验。知识库与数据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知识的逻辑表示观点来看,关系数据库是一种简单的知识库,数据库中的每一个关系是一个原子公式,即一个谓词,关系中的元组即是知识中的事实,因此利用关系数据库来建造知识库,就可以充分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功能,便于知识库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四)可视化接口。

可视化接口包括预测、分析、查询和维护等4个子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和预测工具对数据仓库中的数据进行多维分析、汇总,结果可以用二维表、饼图、折线图和直方图表示。

二、数据挖掘的技术工具和基本过程。

数据挖掘就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数据挖掘常用的技术有神经网络、决策树、遗传算法、近邻算法和规则推导等。数据挖掘常用的工具有:

第一,基于神经网络的工具。由于对非线性数据具有快速建模能力,神经网络很适合非线性数据和含噪声数据,所以在政府数据库的分析和建模方面可以应用。

第二,基于关联规则和决策树的工具。大部分数据挖掘工具采用规则发现或决策树分类技术来发现数据模式和规则,其核心是某种归纳算法。

第三,基于模糊逻辑的工具。其发现方法是应用模糊逻辑进行数据查询、排序等。

第四,综合多方法工具。不少数据挖掘工具采用了多种开采方法,这类工具一般规模较大,适用于大型数据库或者并行数据库。数据挖掘的基本过程包括数据准备、模型搜索、结果分析和生成报告。

数据准备:收集和净化来自数据源的信息并加以存储,将其放入数据仓库中。

模型搜索:利用数据挖掘工具在数据中查找模型,搜索过程可以由系统自动执行,也可以由用户参与执行。对于一个主题的搜索,可用神经网络、专家系统、统计方法等。

结果分析:一般地说,数据挖掘的搜索过程需要反复多次,因为当分析人员评价输出结果后,他们可能会发现一些偏差或一些新的问题,要求对某一方面做更精细的查询。

生成报告:根据分析结果,进行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行政的论文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摘要:环境行政管理在我国历来是以地方为单位进行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是当下环境管理的需要,但是现状总是不太尽如人意,本文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探究环境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能够改善和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环境行政管理;现状;对策。

环境行政管理指的是我国相关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在中央相关部门的部署下,对地方、部门、企业等组织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相互利益和关系协调。因为牵涉的主体较多,因此,各个部门的关系协调成为核心部分,因为不同的组织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

一、我国环境行政管理现状。

在环境行政的管理上,我国采取的是地方辖区对当地环境质量全权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对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最为看重的。政府需要积极地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这样的管理模式非常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积极参与环境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层层部署,能够将我国相对薄弱的管理手段与贫乏的自然资源进行一个有效的整合。因此在环境行政管理建设的工作中,这样的模式一直被沿用下来。但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地方模式,也容易造成部门松散、区域保护、条块分割的现象加重。这样就为实际的管理带了了较大的阻力。

1.区域为主,中央地方两差异。

中央政府对环境行政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从国家和法律层面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因而成为基本国策。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得到改善与提升都是国家环境的改善与提升。因此并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但是,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出发,则立场完全不同。例如当地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一定是在当地发生作用,很可能是邻近区域获得的效益比当地还要大。这种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况直接导致地区环境的保护陷入停滞状态,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超过对于环境的保护。这就是因为治理的立场不同带来的具体行为实施上的差异。再有,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的法律法规时,常常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所有应对行为以不伤害地方经济利益为核心,地方能够接受中央的指导,而不是领导,这就使得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悬而未决”,流于形式。

2.机构设置,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并没有被独立出来,大多是城市建设系统下的一个部门,这就给实际的执法工作带来了障碍。环境保护工作的不独立性使其不具备因为经济建设带来的环境问题的管辖权,另外机构的设立、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的使用也不能单独划拨,造成物质基础的难以保障。进一步的细化,当下的环境行政管理应该分为环境保护和监督监管两个部分,有一个部分不完善不健全,都会出现“一瘸一拐”的现象。有的省市地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不设置或设置的不作为也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在这些部门是不会设置专人进行工作与管理的。

3.行政区划,造成跨区域协调障碍。

环境问题的区域性越强,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就越大。在环境污染的类别中,有许多是不可控制的因素,比如自然灾害、大气污染和生物多样的问题,这些类别在发生时,是不会受到区域的控制的,更不会受到行政区划的影响。这为地方政府在实行管理的过程中互相推诿埋下了隐患,擦了很多政策法规的擦边球,损害的却是国家整体的利益。因此要想完成这一方面的管理,是必须要在立法上落实的,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以水资源为例,国内的几大江河流域虽然建立了联合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是就部门属性、部门职责和法律地位来看,其并不具有强制性,他们除了联合成一个部门组织,在实际的管理上还是以当地政府为主,这种条块化的分割会使联合保护委员会的功能形同虚设,加重了各地的区域保护倾向,再加上协调机制的不健全与不完善,又进一步为实际工作带来了难度。

4.监督乏力,从中央到地方缺乏机制。

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全权负责。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但是就如何进一步履行责任,以及具体的细则实施,《环境保护法》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办事得力不会得到奖赏,同时,办事不力也不会造成惩罚。因此,各地仍然将经济建设当作第一要义进行发展,在关键时刻,以环境质量换取经济效益屡见不鲜。官员的政绩考核是以gdp为第一指标,各种经济指标被当作是第一要义,而在法制建设、党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上,指标的设定就灵活的多了,责任。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这样一来,执行不执行没区别,怎么执行也不强制,身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部门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会被严重挫伤。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搞建设的力量是轰轰烈烈。而在环境保护上则缺乏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过去改革开放的经验也为政府的经济建设形成了一个错误的印象,那就是,要想发展经济,就必须要牺牲环境。这种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现状,暴露出我国长久以来就缺乏的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监督机制。

二、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发展对策。

1.政企分开,职能确立。

要想真正的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把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中。在环境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改微观管理造成的区域条块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改由从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指导与服务。政府职能的转变来自于观念意识的动力,政府站在一个宏观的层面为公众进行服务,需要和各个组织机构进行工作上的接触,他们的意识理念直接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拥有了先进的意识理念,才有可能实现决策权的扩大化,并在实现的过程中,不至于产生权利异化。从而真正达到由上自下的环境行政改革。其次,涉及的主体越多,就越要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理顺了,这个关系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社情需要的一种理顺。以中央统摄管理的同时,还要善于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自主性。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权毋庸置疑是属于中央的,但是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要真实的报送上来,有助于制定并执行不同的政策。上文所提到的,严重的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首先应该集中到中央地区,然后对环境治理的各个区域再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例如,涉及到国际合作的环境保护,中央拥有统摄权,环境保护的具体合作则需要依靠各地政府的力量,环境的主管部门应该起到指导和调控的作用。

2.人员机构,加强建设。

在这里所说的人员机构的加强建设,指的是对涉及到的机构和人员要进行精简。在人员形式上的精简是以加强各个人员的实际职能职责为依据的。为了避免机构冗余带来的人浮于事,人员的精简还是必要的。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职能部门,而政府职能部门则不能精简,反而要加强建设。从长期的经济建设中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对于环境的重视总是屈从于经济建设之下,从而使环境污染的状况越来越严重,环境欠账越来越多。因此,未来的治理方向中,仍然需要沿着资金投入和问题治理的方向前进。政府部门要清醒的认识到,环境的恶化并不是朝夕之功,当然,环境的治理也不会通过短期的治理得以改变,可能需要经过几十年的环境治理,才能使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稍稍有些改善,因此,要想实现可持续化的发展,必须不遗余力、坚持一贯的进行环境保护。

3.多地协调,健全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上需依靠国家政策的强制保证,下需进行经济上的宏观调整。全社会都要深刻的认识到环境保护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去完成,这样是不科学也不合理的。环境要想真正的治理好,一些重要的指标必须要纳入到硬性规定中,例如容量指标、能耗指标、生态指标、经济指标等,这些指标不仅仅体现的是国家内部治理的质量,也体现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最好的方法是把环境管理指标和经济发展的指标统一在一起,两股指标共同作为当地干部治理发展的测评依据,既要公平合理,又要有强制保障,体现出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决心。把环境治理从计划到实行,从个体到整体的推进。在涉及到多部门共同合作的内容上,每一个部门都要不遗余力的全力配合,将局部利益服从于国家利益,使协调发展变成一件紧迫的事情,不能因为协调造成效率的下降,反而要增强凝聚力。

三、结语。

环境的管理不应该是经济管理下的副产品,而是应该和经济管理并行的政府重要的行政管理内容。我国当下正面临着激烈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矛盾也变得尖锐起来,如何在符合国情社情的基础上,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成为相互辅佐,彼此借力的两个主体,是国家和政府面临的严峻课题。消除地方主义、完善规章机制、明确职能确立、加快建设步伐是解决和应对的`正途,也是持续发展的源泉。

参考文献。

行政越权心得体会

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其授权范围,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法定权限的方式进行行政活动。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我们应该对行政越权问题保持高度的警惕,同时也应该深刻反思和体会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和启示。以下是我对行政越权问题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行政越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常常导致公民权益受损。比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以无理由拆除私人财产,此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再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对无过错的公民进行不公平的处罚。这些行政越权行为使公民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其次,行政越权对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带来威胁。行政越权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当行政机关无视法律和程序规定,随意执法时,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抵触情绪。这不仅会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还会导致大家对法治的信心丧失,最终乃至社会治理的混乱。因此,行政越权问题不仅仅是公民个体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

再次,行政越权凸显了法治社会的不完善。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是最基本的权威和规范,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行政活动。然而,行政机关的越权行为却揭示了法治社会的不完善。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存在漏洞使得行政机关有机可乘,滥用权力进行越权行为。另一方面,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也为行政越权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深刻认识到,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同时也需要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滥权行为。

最后,解决行政越权问题需要多方合力。面对行政越权问题,我们不能束手无策,需要共同努力解决。首先,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自身规范和约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事,避免滥用职权。其次,公民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及时揭示和曝光行政越权行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媒体力量和公众参与,推动行政机关合法行事。最重要的是,行政越权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启动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法治意识,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为行政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总之,行政越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行政问题,它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作为公民,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积极参与到行政越权问题的解决中。只有通过多方合力的努力,行政越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在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管理过程中,航道行政管理暴露出的问题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从加大执法力度和法制宣传,健全航道法规体系、加大改革力度,深化体制改革、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实施任期考核、做好人才选拔和引进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水平五个方面提出强化航道行政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字:航道行政管理;对策;执法。

所谓航道行政管理,就是航道部门为了切实保护航道,有效地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定的组织、领导、计划、指挥、控制、协调等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并运用科学的技术和方法,合理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要素,以实现国家职能与目标的活动。航道行政管理是航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一种专业管理,又是一种现场执法。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体现航道部门的服务水平。当前,河流作为国家资源,国家成立了若干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如水利部门、航道部门、海事部分等。很多航道工程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但是在工程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给航道行政管理带来很多影响,航道行政管理仍是航道管理中一项重要难题。因此加大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航道的通航安全工作势在必行。

1.1依法治航工作缺乏力度。

当前,我国现阶段在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制还不健全,从而导致人们对保护航道资源意识淡薄。在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过程中,多个环节出现不规范现象,然而相关部门对这些违规行为给予较轻惩罚。此外,很多政府在城市发展建设中出现重视陆上环节轻视水上环节,因此,在进行陆上基础设施建设时,为了节约成本,以降低通航标准为代价,损害了航道的利益。

在城镇工矿企业航段,出现众多违章建房的现象,此外人们经常向航道倾倒生活垃圾,这些问题尤其存在于乡镇附近的航道。这些现象屡见不鲜,让航道相关管理部门非常的头疼。因此,依法治航,建立健全航道行政管理法制体系势在必行。

1.2多部门管理,没有形成执法合力。

在航道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职能交叉、多部门管理的局面,水利部分、环保部门等工作交叉重叠。每一个部门都以自身的利益为主,例如:渔政部门在航道上批设的网簖和围河养鱼大大超标,实际上形成了碍航物。

在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中暴露出多部门管理,没有形成执法合力,当多个部门同时发现违法行为时,对行为的处置存在两个极端现象。或各自为政,只处理与本部门相关的事宜;或这几个部门都不主动去管理,怕承担责任或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出现频率增加,处理的难度增大。所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合力处理,这样才可以事半功倍,同时要注意信息透明化,这样也有助于执法合力。

面对当前航道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强化航道行政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1加大执法力度和法制宣传,健全航道法规体系。

航道行政管理执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手段,每次遇阻时,我们就缺乏更有力的强制手段,不但达不到执法效果,反而使得一些管理对象认为我们对他们的行为无能为力,特别是一些政策的误导,使得更多的管理对象不服从航道行政部门的管理,如今我们工作的开展,单凭我们的人力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新的政策支撑,管理对象也需要新的认识。

针对当前,依法治航工作缺乏力度的现象,需要专门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借助相关平台,如电视、广播、报纸等,尤其是网络平台向政府、企业和群众宣传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相关的规定,让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开化。

通过多年工作实践,我们认识到,行政执法最大的难点不在于法律的不健全,而是群众对法律法规和执法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的认识不足所致。为此,加强法律宣贯,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显得尤其重要。我们采用几种方式进行:首先,在日常的巡查过程中或在人群集中的地方,通过设立板报、挂横幅、设置咨询岗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航道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加强与当地乡镇政府的沟通、联系、协调,将沿江行政村作为一个独立的宣传小组进行宣传,将宣传工作下沿到沿江村落,这样不仅节约了成本,同时也会使宣传推广工作效果更佳。

此外,如可以出台《航道法》、《航运法》、《航道监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航道法规体系,明确依法行政,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对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的重要性,思想源头上提高对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的认识。

当然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若发现工作人员出现严重的违法管理行为,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对此行为严重制止,采取严重的惩罚措施,积极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2.2加大改革力度和现场监管力度。

积极开展施工现场监管,强化责任意识。为强化现场监管检查,就需要对已审批或正在审批的项目进行定期跟踪、现场监管,并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要保证审批项目在施工期内始终处于有效监控,避免失控状态发生。

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通过近年与水利、海事等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非法采砂、违规建筑、违章船舶、非法餐饮船等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整顿,辖区联合执法平台已初步建成,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的优势,既弱化航道单一执法手段不足的弊端,又达到有效整治侵害航道违法行为的目的,有效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确保航道建设正常、有序开展。

2.3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保护航道资源,保持航道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是航道行政管理的重中之重。目前,航道行政管理工作部门之间职能重叠,所以应该加大行政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与协调,对出现的航道权益的违法行为,多个部门可以联合进行处理,航道、水利、海事等部门应该建立长期的联系,并形成定期的联合会议制度,构建联合沟通与协调机制,对违章设施和违章倾倒废弃物的现象及时制止和处理。

目前,航道行政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难题是查处违章建筑物和向航道倾倒废弃物。该问题跨越的区域多,工作相当复杂,当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违章建筑物和向航道倾倒废弃物,但是此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在于:现场的监管力度不大,没有有效的管理。所以,应该把现场监管查处违章建筑物和向航道倾倒废弃物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做好巡航管理和信息及时反馈的工作,让管理深入到每一个细节,信息反馈工作深入到每一个基层员工。

2.4做好人才选拔和引进工作,提高行政管理干部素质水平。

参考文献:

[1]潘德民.航道行政管理的分析与探索[j].民营科技,20xx(09)。

[2]李琳.桂林漓江旅游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分析和研究[j].珠江水运,20xx。

[3]李琦.论内河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华章,20xx(07)。

行政论文

摘要:行政越权行为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分析行政越权行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超越职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越权;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是公权范围内的权利,它与处理公共事务有关。同时行政权由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转化为国家作为权力主体。所以,在法治国家每一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不能任意地进行权力的扩张。

行政权是指法律对其范围加以规定的国家管理职权,它以国家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行政权在全世界范围为内并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概念。

行政越权行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超越职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行政越权界定时,我们要分清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越权并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我国新修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次条规定说明超越职权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二)、行政越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行使了行政主体职权的行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就可以说是越权行为。因为行为主体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将这种越权行为归到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还要是越权行使。

(三)、行政越权所越的权力只限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有它的行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独占性,即除了行政机关以外,任何其他机关如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权。当然,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但前提是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同时其在行使行政权时身份已经不是其他组织,而是行政主体。还应该说明,行政机关仅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权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机关不能对行政权进行处分。所以,只有行政主体的法定行政职权被超越,才构成行政越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越权不仅是超越了管辖权,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权。

二、防止行政越权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行政越权行为,我们应在可能造成权力越权的地方,积极采取对策,做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一)从行政权的来源上看,我们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规定严格的行政权设定。这是防止行政越权的有效途径。

行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形式,它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存在依据,正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客观的权力而不是主观的权力行政权力。法律在对行政权的范围作出规定时一般都与其它权力划清了界限,即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立法权的范围下,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行政权的范围之下,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的范围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有些国家则采取概扩的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方式虽然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意义,即行政权是法律化的权力。这也是立法机关制衡监督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所以,我们要做到从权力上控制行政权。

(二)从行政权力的实施上看,提高权力行使主体的素质,对权力的运用实施过程进行约束,这是防止主体超越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主要制约手段。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权由于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权利,因此,它不能仅仅已维持社会秩序为宗旨,还必须推进社会的发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进行创新。行政权的主动性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主动地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并以法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三)从行政权力实施的结果上看,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权是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权力。所谓行政权的专业化,是指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技术准则的制约,必须服从个方面管理事态的客关规律,行政管理机关本身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机关,行政人员必须具有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的人员,甚至是受过系统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识的专门训练人员。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随意性,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

第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较高的公正性和较强的专业性等特点。我们讲三权分立时,都是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而论的。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般是指行政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宪法》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涉及法律问题的,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应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使各级法院都能独立审判,这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这主要是指行政权的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从社会意志和社会利益中派生出来的,其来源于社会,扎根于社会,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符合社会意志,并接受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所以,我们不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法律深入人心,还要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公开政府信息,最终实现阳光政府。

三、结语。

综上,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当对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权责不清,使行政权高效公正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实践中因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而不断发生纷争。(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曾小晔.论行政越权.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1。

[2]王学辉,宋玉波等.行政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46.

[3]曾洁雯.论行政越权及其法律后果.韶关学院学报.2005.01.

[4]方世荣.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及其制约.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5]杨临宏.行政越权论.思想战线.2002年第1期.28卷.

[6]谢晖.论行政越权[j].法律科学.1992.(6).

[7]梅达成.关于行政越权的理论探究.社科纵横.2011.05.

[8]易凤兰.略论行政越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

行政管理论文

文秘岗位作为企业众多岗位中的一种,其发挥的作用非常大,在起到上传下达作用的同时,还能够很好地加快企业的制度化、规划化的发展进程,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如何培养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则是当前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只有科学合理地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文秘的重要作用。

一、文秘的定义及特点。

文秘在现代社会中有着多种指代,作为职业,文秘是指从事文书与秘书事务职责的工作岗位;作为具体的工作人员,文秘是指专业从事文字书写与日常事务接待的文职工作人员。在不同的情况下,文秘的指代有所不同,既可以指代文秘岗位,也可以指代文秘工作人员。本文所研究的文秘主要指文秘工作人员,也就是从事文书与日常事务接待的文职工作人员。

文秘的特点有着诸多的表现,其特点主要有:一是职业性。文秘体现出了很强的职业性特点,尤其是非常专业的文书与秘书职业性,这是文秘的特点之一。二是能力要求的多样性。文秘不仅要求具备书写能力,而且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交际能力等,体现出了文秘能力要求的多样性特点。三是公共性。文秘开展的工作多从企业的整体角度开展,包括公关工作、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企业对外事务的处理、日常接待等,这些工作都具有很强的公共色彩,体现出了文秘公共性的特点。

(一)有助于提高文秘的工作效率。

通过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文秘掌握良好的行政管理技巧,文秘人员可以将这些行政管理技巧运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相比一般的工作人员而言,文秘往往只是简单地被看作文职工作人员,而未能获得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这样往往使得文秘的工作多以基础性工作为主,不利于文秘工作效率的提高。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文秘工作人员获得多种能力的提升,进而达到提高文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有助于增强文秘的书写能力。

在文秘的日常工作中,常常有很多书写任务,由于未能获得多种能力的培养,往往会导致文秘的书写能力降低,书写的内容缺乏实践性。通过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则能够帮助文秘从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等多个方面得到相应的提升,进而增强文秘的书写能力。在文秘行政能力培养的基础上,文秘可以运用这些通过培养获得的各种知识与技能,开展相应的书写工作,这样可以很好地将书写内容的实践价值体现出来。

(三)有助于强化文秘的服务意识。

由于文秘工作的特殊性,往往只是注重了工作效率和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导致文秘的服务意识较为薄弱。通过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培养,能够很好地帮助文秘理清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从而更为全面地理解服务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一方面培养了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则起到了强化文秘服务意识的重要作用。

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方面,可以结合文秘的实际情况,开展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从培训的角度来实现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以此来提高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

一是采用课堂式的培训方法为文秘开展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制定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培训课件,然后由专人负责相应的培训工作,将行政管理知识通过培训课堂传授给文秘,从而通过这种课堂式的培训方式帮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在培训结束后,则需要对文秘培训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未通过考核的文秘,则继续开展行政管理能力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文秘通过考核为止,以此来帮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二是采用轮岗制的培训方法培养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选出一些行政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人员作为培训人员,并制定轮岗培训计划,由这些行政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人员为文秘培训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通过这些专业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帮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在培训过程中,采用责任制的形式,由这些行政管理人员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负责,并直接列入绩效考核成绩当中,对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中取得良好培训效果的行政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中未能取得相应的培训效果的行政管理人员则给予处罚,以此来从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的角度培养文秘行政管理能力。

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除了通过培训培养之外,还可以从实践的角度进行培养,在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的方式培养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通过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可以让文秘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行政管理实践,从而达到培养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目的。

一是为文秘提供行政管理实践岗位,通过技能实践的方式培养文秘行政管理能力。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文秘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实践岗位,文秘在达到一定的要求和能力之后,即可以获得在这些岗位进行行政管理实践的机会。文秘在这些行政管理实践岗位上,可以充分地发挥个人的行政管理技能开展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由单位行政管理能力较为突出的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负责对文秘行政管理实践岗位上的行政管理表现进行评定,进而分析文秘行政管理技能存在的不足,给予专业性的指导,以此来帮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二是定期组织开展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赛,为文秘提供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经营生产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赛,在大赛中,分别由文秘担任行政管理人员,然后从提供的基层人员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员成立比赛小组,以这种比赛小组的形式完成大赛指定的工作任务,并以最终突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小组为比赛胜出者。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技能比赛的形式,可以让文秘在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下开展行政管理实践工作,根据个人的实际行政管理能力带领所在的小组开展大赛指定的工作任务,从而进行相应的组织、交流以及工作任务分配等,确保小组能够在大赛中取得良好的成绩。运用这种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赛的方式,可以为行政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行政管理实践平台,从而在发挥文秘行政管理技能的同时,帮助文秘更为全面地认识个人行政管理存在的不足,进而在今后的工作当中针对性地进行训练与提升,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

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方面,可以从经验交流的角度进行培养,通过经验交流可以帮助文秘在宽松的经验交流环境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在这一方面,可以通过构建行政管理经验交流机制,让文秘通过经验交流来全面提升行政管理能力,从而更好地提高日常工作效率。

一是建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平台。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将各种现代技术结合起来,建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平台,如成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qq群、成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网络平台、建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微信平台等。通过这些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平台的建立,文秘可以随时加入到这些平台上,通过与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平台的其他人员进行交流与沟通,以此来反馈个人在行政管理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获得更多的帮助,以此来获得有效的行政管理技能信息,从而实现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是定期组织开展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分享活动。在文秘所在的单位往往会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此来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针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开展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分享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来帮助文秘获得相应的行政管理知识与经验,如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座谈会、行政管理经验演讲比赛、行政管理经验讨论会等,通过这些多样化的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分享活动,让文秘在参与这些活动的同时,得到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进而更好地提高文秘行政管理能力。

(四)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定位。

文秘的职能确定方面,往往只是以文职工作为主,未能非常全面地体现出文秘的职能特色,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工作难以得到体现。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方面,可以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定位,以此来实现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的目的。

一是赋予文秘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在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在对文秘的具体岗位职能的确定方面,确定文秘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文秘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限,开展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分工、开展专项工作问题整改等。通过赋予文秘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能够让文秘在行使这些管理权限的同时,得到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进而来培养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提高文秘的行政管理水平。

二是设定文秘行政管理绩效奖。由于未能从奖励的角度实现对文秘行政管理的奖励,使得文秘往往只是完成基础的文职工作,而在行政管理的层面发挥的作用非常小。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方面,可以通过设定文秘行政管理绩效奖的方式,对在日常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行政管理作用的文秘,给予相应的奖励。通过这种奖励方式,可以激发文秘的积极主动性,积极地参与到行政管理工作当中,通过这种主动参与行政管理的方式,帮助文秘在行政管理实践工作中得到相应的提升,进而达到培养行政管理能力的效果。

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显得非常有必要,无论是在当前的企业管理中,还是在未来企业的发展与市场竞争当中,行政管理能力培养对于文秘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方面,需要结合文秘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培养方式,这样才能够很好地培养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帮助文秘得到相应的提升。与此同时,在具体的培养方法方面,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法,除了开展专业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之外,还可以从行政管理实践、行政管理经验交流等角度进行培养,从而达到培养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目的,帮助文秘更好地提高个人的行政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文秘的工作效率。

行政论文

摘要:行政越权行为在我国是经常发生的。分析行政越权行为有利于防止行政主体超越职权,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越权;行政行为;法律后果。

行政的实质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最直接影响公民权益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是公权范围内的权利,它与处理公共事务有关。同时行政权由人民作为权利主体转化为国家作为权力主体。所以,在法治国家每一项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授权,不能任意地进行权力的扩张。

行政权是指法律对其范围加以规定的国家管理职权,它以国家统治权为基础,以行政机关为主体,具有强烈的组织性能。行政权在全世界范围为内并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概念。

行政越权行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超越职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对行政越权界定时,我们要分清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越权并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我国新修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次条规定说明超越职权不等同于行政违法。

(二)、行政越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行使了行政主体职权的行为,例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时,我们就可以说是越权行为。因为行为主体行使了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但是,要清楚的是,不能将这种越权行为归到行政越权。在我国,行政越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还要是越权行使。

(三)、行政越权所越的权力只限于行政职权。

行政权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任何国家权力都有它的行使主体,行政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独占性,即除了行政机关以外,任何其他机关如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都不能行使行政权。当然,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也有一些不是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但前提是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同时其在行使行政权时身份已经不是其他组织,而是行政主体。还应该说明,行政机关仅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而不是行政权的所有者。正因如此,行政机关不能对行政权进行处分。所以,只有行政主体的法定行政职权被超越,才构成行政越权。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越权不仅是超越了管辖权,也超越了自由裁量权。

二、防止行政越权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行政越权行为,我们应在可能造成权力越权的地方,积极采取对策,做到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一)从行政权的来源上看,我们要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规定严格的行政权设定。这是防止行政越权的有效途径。

行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力形式,它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存在依据,正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客观的权力而不是主观的权力行政权力。法律在对行政权的范围作出规定时一般都与其它权力划清了界限,即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立法权的范围下,什么样的权力可以归为行政权的范围之下,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的范围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有些国家则采取概扩的规定。这两种规定的方式虽然不同,但都有着共同的意义,即行政权是法律化的权力。这也是立法机关制衡监督行政机关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所以,我们要做到从权力上控制行政权。

(二)从行政权力的实施上看,提高权力行使主体的素质,对权力的运用实施过程进行约束,这是防止主体超越职权运用行政权力的主要制约手段。行政权具有主动性。行政权由于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权利,因此,它不能仅仅已维持社会秩序为宗旨,还必须推进社会的发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社会事务和社会关系进行创新。行政权的主动性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主动地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并以法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三)从行政权力实施的结果上看,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机关的自我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权是一种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权力。所谓行政权的专业化,是指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技术准则的制约,必须服从个方面管理事态的客关规律,行政管理机关本身必须是专业化的管理机关,行政人员必须具有履行管理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的人员,甚至是受过系统行政管理或行政法知识的专门训练人员。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的,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随意性,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

第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一种法律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较高的公正性和较强的专业性等特点。我们讲三权分立时,都是将司法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而论的。在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一般是指行政权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关系。《宪法》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涉及法律问题的,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实践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所以,应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所以,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使各级法院都能独立审判,这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行政法制监督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障。

第四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这主要是指行政权的社会化,所谓社会化,是指行政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是从社会意志和社会利益中派生出来的,其来源于社会,扎根于社会,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符合社会意志,并接受广大社会成员的监督。所以,我们不仅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法律深入人心,还要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包括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公开政府信息,最终实现阳光政府。

三、结语。

综上,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应当对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力归属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权责不清,使行政权高效公正的行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实践中因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而不断发生纷争。(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曾小晔.论行政越权.辽宁行政学院学报..11。

[2]王学辉,宋玉波等.行政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46.

[3]曾洁雯.论行政越权及其法律后果.韶关学院学报..01.

[4]方世荣.论行政权力的要素及其制约.法商研究.第2期.

[5]杨临宏.行政越权论.思想战线.第1期.28卷.

[6]谢晖.论行政越权[j].法律科学.1992.(6).

[7]梅达成.关于行政越权的理论探究.社科纵横.2011.05.

[8]易凤兰.略论行政越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5).

行政法的论文:行政决策行政法的相关论文

论文摘要:文章从分析我国行政决策的现状入手,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行政决策科学化的一些构想。

一、我国行政决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级决策层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决策观念有了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动决策观念的转变,中央政府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积极鼓励软科学研究,结合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立起新的决策理论,形成支持科学决策的知识体系。二是普遍进行干部培训,以普及决策科学为重点,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强化决策者的科学决策意识和技能。三是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宏观决策中注重程序化的多方案论证,把决策科学化付诸实践。当今的许多重大决策,如三峡工程建设、农村改革与发展、沿海开放、价格体系改革等都是在集中专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最终决策的。

2.决策制度逐步完善。决策制度的完善既包括建立健全属于决策体制内部的具体制度,也包括从制度层面上改善决策的大环境,如废除干部领导终身制,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权力下放等。许多重大的基建、技改项目一般都要先经过有关专家组或专门机构审查、评估,再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制定了议事规则,对同级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有明确的审议程序和时限,以前极少有过的“否决”现象,现在则时常可以见到。大量的行政事务,过去长期由党委包揽,现在则由政府决策,还政于政,随着各级决策层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决策制度日趋完善。

3.决策辅助机构开始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就普遍恢复或建立了政策研究机构和信息处理中心,为决策层提供信息收集、咨询建议以及方案论证等,以此来辅助决策。另外,由于网络和计算机的普及化,信息的流通越来越通畅,社会上的各种信息、调查、咨询机构也纷纷出现,加入了辅助决策的行列。

4.决策手段走向现代化。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一批新兴理论为决策行为提供了新的`方法论,推动决策科学向高层次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为科学决策开拓了更广泛的信息渠道。问卷调查、模型分析等方法也在决策过程中普遍采用。

二、我国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纵观决策科学化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我们已经实现了由经验决策为主向科学决策为主的转变。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偏低。决策科学化首先要求民主化,但不少决策者仍然以自己的倾向为决策依据,专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员只能按照领导的意图做“命题文章”,给领导的意见披上“科学”的外衣,由以前的一个人说了算变成一个人替大家说了算。

2.辅助决策机构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有些机构名为研究所、信息中心,实际功能却蜕化成起草文件和报告的秘书班子。另外,由于行政体制造成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些研究机构,制约着他们作用的发挥。

3.战术研究多,战略规划少。一些官员总想为自己增加政绩。在决策时视野狭窄,缺乏宏观考虑,忽视长远目标和总体规划。造成这种状况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现行干部体制存在弊端,使一些干部为追逐利益而发生许多短期行为。

4.决策机构内部结构不尽合理。表现之一是决策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政府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影响效率的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责含混,责任难以追究。表现之二是决策多,执行少。形成了一种新的结构失衡,影响决策的整体质量。

三、改革我国行政决策制度的建议。

1.明确决策主体的自身定位。从决策主体的形式特征看,公共行政决策主要是政府的决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的决策主体已经包括政府决策层、各类智囊机构和专家系统以及各种社会组织。政府决策层作为决策主体的主导部分,拥有对决策方案的最终裁定权,但它在整个决策系统中的地位已由唯一变成部分。在科学决策中要提高对专家系统的重视程度,发挥专家学者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政府决策层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决策需求,二是参与方案论证,三是做出最后决断。由于不能事必躬亲,所以,全面掌握宏观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方案进行严密的评估论证,是政府决策层最应该下功夫的环节,这个环节也恰恰是科学决策过程的核心。

2.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努力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明确决策指导思想,把握决策方向。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本质追求,是最直接和最能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政府执政行为。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决策议题。公共行政要协调和解决的公共事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此,在选择决策议题时,要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位置,综合考虑所制定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的相关联系,认真分析这些政策、方案实施的制约因素及其积极和消极影响,还要科学评估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对各社会群体利益的影响及其能否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更好地体现公共行政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完善决策方案。通过深入科学的调查研究取得准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提出有针对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严格规范决策过程,不断完善公共行政决策的制度程序。一是尽快实现决策程序法制化。从促进决策者的观念转变,实现决策层的重新定位,到规范决策过程,完善决策的方式方法,再到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决策的监督,都应当建立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坚持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原则,首先要在决策方案提出和选择过程中充分调查和反映民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需要经过公众听证,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行重大决策公民表决。三是要有完善的程序制度。关于公共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很多,其中特别需要强调“多方案选择”的程序制度,管理学经常讲:管理就是决策,决策就是选择。而选择的基本条件就是多方案的提供,因此,在决策的程序上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多种方案才能够讨论和决策,是非常必要的。

4.现代手段和传统方法有机结合。互联网使决策者可以获得大量决策参考信息,但社会调查仍然是重要的决策手段,社会调查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了解客观实际的一种基本手段。所以不能因为信息时代的到来就忽略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和系统分析是同一决策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两种不同的方法,应该综合应用。

5.认真抓好决策执行,落实决策的责任追究。决策的执行对决策本身乃至整个管理过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机构对社会行使广泛的公共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政治、行政、道德责任。对于政府公共行政决策来说,既然享有决策权力,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决策责任追究制的核心在于落实责任,而判断有无责任,关键要看决策实效。决策是不是正确,应依据决策执行的结果做出评判。如果确因决策本身失误造成执行失败,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参与决策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只有建立了以结果为导向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所有公共行政决策者认真负责地行使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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