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应急管理制度(模板15篇)

时间:2023-12-07 06:32:19 作者:文轩

一个良好的规章制度能够为组织和个人提供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使工作更加有序和高效。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希望以下范文能激发大家的思考和行动。

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医院对院内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的质量和水平,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努力提供快速、有序、有效、安全的医疗急救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医院实际,现对应急管理作如下要求。

本文件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

组长:卞立琴。

副组长:钱中林。

组员:孙卫国、卫金金、温福敏、刘晓梅、李三超。

1.不定期召开应急管理小组会议,对医院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

2.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常备不懈,及时有效。

3.对事发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的评估,及时了解掌握事故的原因、特征、规律、医疗救援资源、地理交通状况等信息。

应急管理制度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镇街卫生应急管理制度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已建立健全。各乡镇、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动员会议精神,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导机构人员。镇江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创建工作,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确保了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调查,监管对象已基本摸清。各单位迅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彻底进行了清查,摸清了辖区监管对象的数量及经营现状等情况,并分类建立了档案资料。镇江寺的基础工作扎实,档案资料完整齐备。(我局的监管范围有船山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河东新区,共有12个乡镇、13个街道、83.78万人。辖区内共有食品生产企业154家、经营企业1388家、餐饮企业1720家(其中:城区1587家)、有药品生产企业3家、批发企业19家、零售企业461家,区级医院2家、中心卫生院3家、乡镇卫生院8家,个体诊所356家、村卫生室284家、校医室45家、计生服务站12家)。

(三)明确职责,责任体系已基本建立。各乡镇、街道进一步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强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与村、社区层层签订了2015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村、社区与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签定了保证产品质量承诺书。镇江寺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监管责任网100%覆盖到社区和监管对象。复桥镇还聘请了10名群众监督员,延伸了监管网络;唐家乡建立了消费维权监督站,确保搜集、上报相关信息准确及时,群众监督网真正发挥了作用。

(四)狠抓试点,示范引导作用正在发挥。我区在复桥镇、镇江寺进行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试点,各乡镇街道也分别确定了1-2个村、社区开展试点。镇江寺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网格化”管理,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店、示范市场、示范社区建设,效果显著。复桥镇在创建示范乡镇中制定了 “组织制度明确化、人员分工专职化、宣传教育大众化、检查评比经常化、群防群控社会化”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区食药安办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单位先进经验,扩大试点经验辐射效应,试点单位真正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为全区年底成功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协调配合,综合整治稳步推进。乡镇街道主动与部门协调配合,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5月下旬,永兴镇积极商请区食品药监局、质监局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单位共同进行专项整治,成效明显。复桥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投入品整治,农药残留、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和动物强制免疫。该镇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畜禽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动物强制免疫率100%。

(六)规范行为,规章制度已基本建立。各乡镇街道建立了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制度及举报奖励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店、示范市场、示范社区建设标准,修定完善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和方案,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

经过4个月的努力,全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机制基本得到落实,三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基本建成,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保障能力特别是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高。个别乡镇街道对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不能及时贯彻落实动员会议精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没有及时制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软件资料建立不够齐全,食品药品安全和法律知识宣传不够到位,没有及时书写固定宣传标语,创建工作开展缓慢。

二是业务素质不够强。乡镇街道的协管员、信息员都是兼职,业务知识不够熟悉,加之协管员、信息员经常调整,因此在日常巡查中很少能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因此,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势在必行。

三是协调配合不够好。乡镇街道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巡查中若发现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少数监管对象不按要求实施整改,他们缺乏强制措施;有时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不够及时,而有的监管部门有时没有主动去解决乡镇街道的困难,导致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协调配合不够密切。

四是认识不够到位。示范乡镇街道的工作指标主要由乡镇街道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完成。但个别监管部门认为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是乡镇街道的事,不主动与乡镇街道联系,共同抓好创建工作;有的乡镇街道认为,食品药品监管主要是监管部门的事,自己又不是执法主体,创建工作主动性不够强,工作进展缓慢。

五是经费保障不足。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有限,全区无创建活动专项工作经费,创建活动缺乏有力的经费支撑。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大“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一系列重大民生工程战略部署、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各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任务、食品药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抓好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营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关心支持、主动积极参与切实解决创建工作困难和问题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乡镇街道和各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职工和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真正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尽其职,落实责任

1、落实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是创建主体,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开源节流保障工作经费,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指标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项落实。

2、落实监管部门职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创建各环节指标的落实。区食品药监局:一是进一步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二是进一步抓好规范药房和诚信体系建设;三是进一步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农业局:一是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市场检测,严把农产品市场入口关;二是进一步抓好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三是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建立“农资放心店”。区畜牧局:一是进一步完善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大“生猪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猪肉生产基地”、“无公害水禽基地”建设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投入品监管;四是进一步抓好动物疾病防控工作。区水利局:加强水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实施养殖环节全程质量管理。区质监局:一是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监管;二是进一步全面整治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的认证工作。区商务局:一是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二是加快“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进度。区工商和工商直属分局:一是进一步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二是进一步加强食品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点建设;三是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四是在全区范围内推广“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经验。区卫生部门:一是进一步推进餐饮业和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学校食堂等餐饮单位档案建设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检验检测;四是坚持执行留样制度;五进一步落实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和家宴卫生管理办法。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乡镇街道要积极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经常开展联合执法等行动;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街道工作,及时解决乡镇街道在创建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监管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加大联综整治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五)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综合评价指标任务。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落实《遂宁市船山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实施方案》中下达的评价指标任务,同时搞好自评,对自评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六)加强督查,狠抓落实。乡镇街道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深入基层调研,及时准确处理创建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区督察室、目标办、创建领导小组办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区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逗硬考核,乡镇街道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监管对象的检查指导,确保创建工作的圆满完成,以优异成绩迎接省、市的检查验收。

工地卫生应急管理制度

一、工地上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在各区域指定地点,分规格、型号堆放整齐,挂牌标训,记录齐全,帐物卡相符。

二、成型钢材及钢筋要分类堆放整齐。成品、半成品等要分类按规格堆放,应有防雨、防潮、防火措施。

三、坚持文明施工,班组必须做到“随做随清、工完料清、场地清”保持场地整洁。

四、工地道路畅通、平整、整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乱堆乱放,随时清理,无散落物。

五、工地上电线线路按标准架设,严禁私拉乱接,机械设备应定人使用、保养、清理,配电箱加锁。

六、各工种、班组,在各施工区域应设专人负责打扫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七、保持施工场地排水系统畅通,雨后及施工用水及时排出,确保施工场地无大面积积水;

八、整个施工现场卫生、场容场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  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  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  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  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八)  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  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对临街单位实行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  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周墙;

(四)  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  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  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八)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  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停放车辆;

(十)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帜宣传品。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要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殊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施工单位对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靖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六条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有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主体工程同量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作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设施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应当建设标准的水冲化公共厕所。

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城市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的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控制无效包装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量。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处理场。处理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单位排放非有毒有害垃圾必须办理垃圾排放许可证,在指定地点排放,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二)  随意倾倒垃圾或污水、粪便、瘵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四)  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内打捞馋余;

(五)  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畜粪不得落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除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清运、清掏和垃圾处理等应当逐步向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物 的,应当交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第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其损坏设施造价1倍的罚款,其中,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窃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独立工矿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应急储备管理制度

一、应急储备仓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仓管员须掌握应急物资使用的常识,熟悉物资储备情况和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忠于职守。

二、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

三、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定额储备,及进调度,满足急需”的原则,对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建立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补充、调整和更新管理,保证应急物资足量储备、满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回收、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

五、应符合物资储存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对需低温保存的,应在符合温度控制要求的冷库、冷藏柜、冰柜中保存。

六、调用出库的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对可重复使用的,负责回收和维护保养;对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应填写耗损管理相关记录并说明情况,报院领导批准后做耗损处理。对使用有效期较短、市场供应充分且在日常应急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卫生储备物资,可以实行动态储备管理,按照“用旧补新、先进先出、等量更替”的原则调出使用,同时补充相同数量的新物资进行储备,避免浪费。

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规范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工作, 增强各类卫生应急预案的 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 根据 和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 修订、 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 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二、基本原则 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 级实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 规定;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 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保持与上级和同 级卫生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 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卫生应急 预案的衔接;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 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好记管用。

三、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全镇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由澧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总体 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预案等 4 大类组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总体预 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卫生院组织制定;企事 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重大 活动保障卫生应急预案由参与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学校、村(居)委会等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 一级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 和其他类型卫生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四、职责分工 镇政府负责总体卫生应急预案、 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和部门卫 生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并承担全镇卫生应急预案管理的. 指导和协调工作。 镇卫生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卫生应急预案、 专项卫生应 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 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 责。

五、基本内容 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2、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 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包括卫生应急准备措施、 预警分级指标、 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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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应急管理制度

(1)医院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

(2)院医疗组或总值班接到相关救援信息(上级部门下达或急诊科一线当班医生报告)后,应分析情况,逐级汇报。并由相应人员决定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

(3)预案启动决定:

一级响应: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分管副院长)启动并负责。

二级响应:分管副院长或医疗组启动并负责。

三级响应:医疗组或医院总值班启动并负责。

(4)预案响应等级:

一级响应:全院响应。

二级响应:急诊科和相关科室响应。

三级响应:急诊科响应。    ·

(5)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要求开展救治工作,相应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响应等级。

3、请示报告制度

(1)预诊护士或急诊一线医生,日常工作中接诊群体性患者或连续有多个相似病症的病人后,应立即向医院总值班报告和请示。

(2)院总值班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和请示。

(3)院领导小组在做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市卫生局和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中心报告。

范文二、

(1)从事应急医疗救援管理和急诊、传染、感染、呼吸、创伤、麻醉、院内感染、检验、药剂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技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必须参加应急救治培训与演练。

(2)医师主要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各项急救技术、各种急救设备及器材的使用、院前急救、cpr、常见急症抢救、外科急症抢救、急性中毒抢救、传染病防治、院内感染等。

(3)医疗护理人员除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应急预案外主要培训常用急救技术、常规护理技术、常用急救设备的`使用、护现新技术及新项目等。

(4)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通过培训应熟练掌握与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预案,同时要学习掌握:办公自动化、指挥系统应用、.通讯知识、各种急救知识及其自救、急救要点。

(5)全院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急救和重点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

(6)培训应按每年的培训计划进行安排,做到时间、内容、授课人、培训对象四落实。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并与有关奖惩和晋级挂钩。

(7)定期组织相关应急医疗救援的演练或演练评价,以提高战时的反应能力。

7、应急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   

(1)应急设备和药品由院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储备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研究、统计和提出申请。

(2)经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讨论后审批。

(3)由院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采购后统一保管与储备。

(4)应急药品、器械储藏在专门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补充更换。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个人不得接触和使用。

(5)应急药品须经院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使用。管理人员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院应急领导小组申请补充,交药剂科统一购买。

应急管理制度

为规范应急值班秩序、及时有效处置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街道办事处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值守电话:),应急管理办公室具有负责指挥调度和指挥保障功能。各社区应设置应急值班室,值班室有值班设施和必要休息设施,各救援力量有固定值班电话。

第二条各社区应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值班室制度、工作登记制度、保密制度、辅助性制度和值班职责。

第三条执行值班岗位责任制,各社区应有专人进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应有值班领导1人,由单位领导干部担任,值班员1至2人,负责具体的值班勤务。

第四条值班领导必须熟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和方法,能及时正确处置紧急情况,值班领导应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五条值班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履行值班员职责,熟悉接、处、警程序和有关规定,熟练使用值班设施,把握好“接、报、传、跟”四个环节。

接:就是接警。要问清事件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事件种类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危害程序、现场处置情况、请求救援的事项等。

报:就是报告。值班员接警后,要首先向值班领导报告,然后按照值班领导的指令,报告有关值班室,通知相关应急工作人员。

传:就是传达领导的指令。值班员必须及时、准确地将领导的指令、指示传达给指定的对象。

第六条严格保密制度,增强保密观念。各种信息材料的保管以及传递都要遵循保密原则,值班日记和值班报告无关人员不允许随意翻看。

第七条加强值班室办公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室内物品摆设整齐和环境整洁,不准在值班室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保持室内肃静。

第八条严格交接班管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交班的主要内容是:接警、处警情况;待办事宜;文件资料;值班记录;值班室设施、设备、物品完好情况。

第九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能随意擅离职守。凡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漏岗、错报、漏报等,给应急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综合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编制、修订;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源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部门在危险源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危险源所属部门全面负责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隐患治理工作;负责对危险源辨识、评价、建档、监控,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源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专业处室依据自身职能划分负责专业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一节

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价和备案

第七条

公司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公司统一监管,职能处室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第九条

危险源在辨识出后,公司成立安全评估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评价,以评估危险源的危险因素、危害特性、管理现状、导致事故的途径等。

第十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安全评估组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分析科学、辨识充分、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改进措施应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其编制内容包括: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途径及严重程度;

(五)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评价;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在编制完成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确认,经审核批准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报送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十二条

当重大危险源现状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对危险源进行重新辨识与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生产、储运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变化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容量、介质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所属部门应及时对危险源进行登记、评价、建档;对经技术改造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经安全评价后,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负责及时更新公司重大危险源信息,对消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报综合部核销。

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由综合部会负责进行统一管理,综合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生产部负责日常的全面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危险源实行安全承包制度。由公司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检测监控等规章制度、控制方案,并将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明确各级人员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职责。当危险源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调整重大危险源安全承包人。

第十六条

危险源旁设置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示危险物质、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应急措施、注意事项、承包责任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每季度对危险源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相关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归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管理职责,危险源的各级安全承包人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定期对现场环境进行检测、分析;对涉及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测,并做好检验、检测记录、台帐。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事故隐患信息应立即上报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一条

针对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公司应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充足的应急器材、设施,并每季度组织员工的学习与演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中,保障岗位员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操作规程、操作注意事项、应急处置、安全防护、安全管理要求等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综合部建立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记录;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

预案和演练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部每月统计各部门危险源的运行、监控情况,填写《危险源监控台帐》,经公司安全主管审核后,每月28日前报总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总公司相关制度出现相抵触时,按总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制度

安全事务管理(护卫员应急分队管理规定)

为保证护卫员自由活动期间管理区域内具备一定的备勤力量,以增强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各管理处每日7:00至22:00期间应建立护卫应急值班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护卫员编制总额20人以内的管理处护卫应急值班分队编制人数为6人;护卫员编制总额20人以上的管理处护卫应急值班分队编制人数为9人。

三、护卫应急值班分队划分为三个小组,由早、中、晚班各指定2至3名护卫员共同担任,每班各为一组,每月轮换一次,每月的第一天为轮换日。

五、护卫应急值班分队应确定分队长一名(一般由中班领班担任),组长三名(早、中、晚班各指定一名),并确定好通讯联络方式,遇有紧急情况,各应急小组迅速召集人员,分队长及时进行组织指挥。

四、护卫应急值班分队人员应特殊事由需外出的,须征得护卫主管同意并提前确定好自己的替补队员。应急值班人员辞工或休假的,管理处应及时予以补充。

六、护卫应急值班分队值班表应置于中央控制室,便于随时进行通讯联络。

七、护卫应急值班分队须备好相应的应急器材,随时准备处置突发性事件。各单位应每十天对应急值班分队的快速反应能力或处置能力进行一次综合检验,并填写《紧急集合检验记录表》。

应急管理制度

为保障全校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的稳定,有效地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应急管理制度。

一、应急值班领导成员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学校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方案、值日工作制度,坚守岗位,贯彻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守值班时间,到岗后要及时做好签到、交接、了解学校情况,掌握相关信息等工作。

三、要按时巡视校园,处理值班期间的相关事务,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相关程序进行汇报或处置,结束时要做好值班的情况反馈。

四、应急值班领导小组成员要保持24小时的通信畅通无阻;。

五、应急值班人员遵循首发处理为主,当事件发生或预见到可能发生时,按程序、按规定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严格遵守《楚雄市西舍路镇中心小学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分工》要求,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分组负责,反应及时,采取主动,加强合作,措施果断,把事故减少至最低。

6、应急办公室电话:xxxx。

应急管理制度

为做好我院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救,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物资是在事故即将发生前用于控制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用于疏散、抢救、抢险等应急救援的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等一切相关物资。

二、应急物资的采购入库有后期保障部采购,都必须一一填写入库清单,经验收后统一入库保管。应急物品管理要建立专账,由专人管理。

1、经检验合格的应急物资,必须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根据库房的条件和物资的不同属性,将储存物资逐一分类,根据其保管要求,仓储设施条件及仓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存放区,为方便抢修物资存放,减少人为差错。

2、应急物资应妥善保管,以保护物资的质量。储备物资应防止受到雨、雪、雾的'侵蚀和日光暴晒。

3、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应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检查人员每月要定期检查一次应急物资和工具的情况,发现缺少和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提出和督促,确保正常使用,检查人员每次检查时要进行详细记录,留存备查。

四、应急物资的调拨由应急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建立与其他地区、其他部门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五、奖惩措施。

1、应急物资如保管不当或挪作他用,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作相应赔偿,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责任心强的保管人员,在物资的保管、养护方面有合理的建议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xx]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职责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用心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贴合(aql05l-20xx)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状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状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务必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务必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务必到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为提高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潜力和水平,切实做好管委会值守应急工作,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更加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应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东营港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管委会总值班室)承担管委会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交办事项,办理各部门、单位向管委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掌握并向主要负责领导同志报告我区重大状况和动态,传达市领导同志的有关重要批示和指示;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跟踪和研判,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评估和报告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接听电话和接收传真、网络以及其他形式的重要信息。

(二)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信息和相关材料,承办需报送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

(三)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交办事项,分送、办理各部门、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状况请示和报告。了解掌握、汇总分析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重大状况,及时向主要领导同志报告。协助有关领导同志处置个性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各有关部门处置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负责报告每日接报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管委会领导同志作出的有关批示。

(五)组织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处置效果和相关职责进行报告。

(六)筹划、组织各类应急演练,负责开发区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会议及其他活动。

(一)在值班工作中,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我区紧急重大状况,加强舆情分析,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二)对各部门、单位报告的紧急重大状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及时报告。对个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个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带班主任审核后,按领导同志分工报送,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处置现场指挥人员联系,随时掌握事件的进展状况等,及时通过手机、电话等方式向领导同志报告;条件允许时,要求有关部门、单位采集事件现场的多媒体信息。

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要主动核实状况,跟踪了解事件进展。

(三)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重大状况,应按领导同志分工,迅速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管委会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四)在紧急重大状况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事发地有关部门持续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负责催办和查办、落实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状况,汇总上报各种信息。

(五)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的信息报送、办理状况进行汇总和通报,总结信息报送工作经验。

(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状况,要加强与市应急办联系沟通,及时报告有关状况。

应急管理制度

为做好我院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救,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物资是指在事故即将发生前用于控制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用于疏散、抢救、抢险等应急救援的工具、物品、器材、装备等一切相关物资。

(二)应急物资中药品器材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医疗器械设备由器械科统一管理,其他后勤保障物资由总务科统一管理,应急时启用。

(一)应急物资由医院药剂科、器械科、总务科按采购程序采购;紧急采购的应急物资,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采购,采购手续后补。

(二)应急物资必须入库统一保管。

(三)应急物资管理要建立专账,由专人管理。

(四)应急物资验收入库,必须一一清点、登记,及时入账。

(一)经检验合格的应急物资,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应急物质库存数量,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补充。

(二)应急物资应妥善保管,保护物资的质量。

(三)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挪用、流失和失效,保管人员原则上每季定期检查一次应急物资和工具的情况,发现缺少和不能使用的要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正常使用,每次检查时要进行详细记录,留存备查。

医院应急储备物质包括:

(一)应急期间需要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如适量的药品器材、生命复苏设备、消毒药品器材与防护用品等。

(二)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救济的基本生活物资,如水与方便食品等。

(三)与医患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物资。

(一)应急物资由医院应急指挥领导统一调度、使用。

(二)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

(三)长期建立与相关供货公司、供货商、及其他部门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合同,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随时保证提供医院应急物质的供应(联系电话xxxxxxxxxx)。

(一)不准私自挪用,占用应急救援物资,一经发现追究责任。

(二)对于可以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使用者需妥善使用和保管好,使用完后及时归还库房。如果故意损坏或用后不归,将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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