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7篇)

时间:2023-11-01 20:40:27 作者:曼珠 优秀土地管理制度(案例17篇)

规章制度的存在可以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组织的整体利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快速增长,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在这种形势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作为一种新的开发经营模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转变传统的粗放式的土地利用观念,提高对土地集约利用的意识,建立集约高效的用地模式。

为了全面掌握土地利用情况,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以及制定进一步的政策提供依据,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对土地整体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重点分析典型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对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测算。

本文分析调查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阐述评价过程、结论及建议。

关键词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效益评价。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快速增长,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

传统的用地粗放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开发区作为城镇发展和土地利用的重点区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为改善供求矛盾,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投入等方式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建立集约高效的用地模式。

本文结合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际,简述评价过程如下。

1评价对象基本情况与评价方法。

1.1评价对象基本情况。

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于5月30日,是以发展矿泉饮品为支柱性产业,同时发展长白山特产业及红色旅游业的生态环保型省级经济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中国长白山靖宇矿泉城西南3km处,规划总面积11.8km2。

本次评价范围为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界线范围内的开发区土地,总面积为56.50公顷,共分两大区块。

第二区块面积为31.68公顷,四至范围为东至靖宇陵园,南至恶河,西至娃哈哈水厂,北至新建村。

1.2评价方法。

3)程度评价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

其中,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和理想值的确定采用专家咨询法;。

4)潜力测算采用趋势分析法、目标逼近法。

2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2.1土地利用结构情况。

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11.77公顷,占开发区土地总面积的20.83%;。

不可建设土地31.70公顷,占开发区土地总面积的56.11%。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3.03公顷。

无商服用地和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未建城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1.77公顷。

其中,44.4%已建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共计5.23公顷;。

其他未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6.54公顷,占未建成土地面积的55.56%。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靖宇经济开发区不可建设土地为31.70公顷,其中31.64公顷(占99.81%)属于自然、生态保护区土地,剩余0.06公顷(占0.19%)属于江河湖泊泄洪、滞洪区土地。

2.2开发区土地供应情况。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开发区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6.70公顷,尚可供应土地8.10公顷,不可供应土地31.70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29.56%、14.34%、56.11%。

有偿方式供应土地8.65公顷,占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51.80%。

有偿使用土地中有偿使用且未到期土地8.65公顷,占有偿使用土地面积的100%,不存在有偿使用且已到期但未处置土地。

3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结果分析。

3.1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

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为86.12。

其中,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目标分值分别为76.17、92.36、100。

从靖宇经济开发区各项指标的分值来看,指标分值都较高,达到了开发区规划建设的各项目标。

3.2土地利用状况较好。

土地利用状况评价目标分值为76.17,在三个评价目标中分值最大。

其中,三个子目标土地利用程度、用地结构状况和土地利用强度的分值分别为98.05、63.70、70.80。

3.3用地效益结构较佳。

用地效益评价目标分值为92.36%,其中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分值92.32,工业用地产出强度分值92.40,指标值较高。

可见用地效益状况好。

3.4管理绩效较优。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目前无到期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这充分表明,靖宇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成效显著。

开发区土地有偿使用率和土地招拍挂率处于较高水平,工业用地项目都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以来工业项目用地的供应均按国家规定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从调查和测算的结果分析,目前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可挖潜力较小。

4评价的几点结论与措施。

4.1结论。

4.1.1开发区土地利用集约程度较高。

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分析,土地利用集约度综合分值为86.12%。

其中,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管理绩效目标分值分别为76.17、92.36、100,达到了开发区规划建设的目标,土地利用集约程度较高。

4.1.2开发区用地结构合理。

在开发区评价范围内,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3.03公顷。

其中,工矿仓储用地4.98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38.22%;。

交通运输用地4.05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31.08%;。

住宅用地3.16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24.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4公顷,占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的6.45%;。

无商服用地和其他城镇建设用地。

这一比例关系与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规划布局总体上协调的,各种功能用地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

目前开发区在建设的和未供应拟建的全部是工矿仓储用地,未来工矿仓储用地比例会上升,用地结构符合经济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4.1.3开发区土地利用强度的整体效率较高。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为3.11公顷,综合容积率为0.24;。

工矿仓储用地上的总建筑面积为2.7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容积率为0.54;。

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基底面积为2.97公顷,综合建筑密度为22.79%;。

工矿仓储用地内的建筑基底、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面积为2.7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建筑密度为56.02%。

开发区工矿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说明靖宇经济开发区在项目用地管理上,认真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促进项目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4.1.4开发区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成效显著。

以划拨方式供应8.05公顷,分别为原城镇居民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6.07公顷,全部为工矿仓储用地,占有偿供应面积的71.17%。

经调查,吉林靖宇经济开发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供地方式符合国家政策,20以来供应的工矿仓储用地全部通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截止到评价时点,开发区范围内不存在有偿使用已到期和闲置土地。

这充分表明,靖宇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成效显著。

4.1.5开发区未来用地面临紧张。

从开发区几年来的开发建设和用地情况来看,开发区用地量逐年在增加,在国土资源部公告的靖宇经济开发区界址范围内已基本完成项目空间布局。

从开发区未来发展战略来看:开发区按照“构建靖宇工业经济发展重心,建设现代化新城区”的战略定位,及打造“三大基地”和“两大中心”的未来发展方向,开发区产业定位为:矿泉饮品产业、现代中药科技产业、生态农特产品加工产业、现代服务业。

根据开发区产业定位,结合开发区区位特点,开发区具体布局为:矿泉饮品产业园区、现代中药科技园区、生态农特食品加工园区、商贸物流园区、科技文化商务园区。

靖宇经济开发区产业功能区域现已基本形成,杭州娃哈哈、农夫山泉、康师傅、吴太等著名品牌企业已落户开发区(均在公告范围之外)因此,从开发区的未来发展来分析,现国土资源部公告的用地范围无法满足开发区发无法满足开发区未来发展的需要。

4.2土地集约利用的几点措施。

4.2.1更新用地理念,实现土地资源科学利用。

转变传统的粗放式的土地利用观念,提高对土地集约利用的意识。

当前,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改善供求矛盾,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投入等方式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建立集约高效的用地模式。

4.2.2加强规划控制,严格限定发展空间。

开发区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发展,原先的规划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大部分开发区都在重新编制新的区域规划。

在修编规划时必须统筹兼顾,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经过系统科学严格规范的考察论证,报省、市两级审批。

规划一经批准,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更改,必须严格禁止随意扩大开发范围的行为。

4.2.3以产出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供地与项目投入挂钩。

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提高单位面积产出,因此,严把土地招商关至关重要,在土地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吸引占地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

对入区企业的单位土地投资密度、投入产出率和上缴税收等,制定科学严格合理的入园标准。

对已征用而尚未开发的土地,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开发建设;。

对没有能力开发或不准备开发的土地必须收回;。

对征用后用作抵押的,应以妥善处理,坚决杜绝“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征作他用”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4.2.4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集约用地。

严格执行我国土地利用等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运用地价杠杆等市场机制调控土地市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同时,建立健全土地预警机制,防范不良行为发生,引导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2.5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目前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必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有关制度,通过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等经济手段,做到企业效益要同土地利用效率相挂钩,形成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相关政策。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论文

[摘要]当前,医院传统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入“破冰”阶段。该研究分析了当前医院传统人事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政策和要求,提出人事管理制度变革方面的策略和建议。

伴随当前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发展,社会各行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医院也是一样,面对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环境,各医院的医疗水准以及医院的人才专业素养层次高低都备受医院关注,因此各所医院都开始不断的招纳医学人才,以此来提升医院的医疗层次以及在社会当中的知名程度。在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下,就不可避免会出现很多的漏洞和弊端。同时,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发布《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所以对传统的医院人事体制改革是势在必行。

1.1严重的制约问题。

医院职工的整个工作过程从录用到到退休都伴随着传统人事管理。所有人招聘、录用、劳动关系、培训、考核、职务升降、薪酬福利、奖惩、人事纠纷的调解等构成了管理阶段的主要内容,这些仅是部分对相关事件的具体性管理,没有完整的管理体系支持,从而引发人力了资源管理效率低下,员工敷衍了事的现象[1]。然而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体系下,医院当中的人事管理的职能和权限不断的扩增,其工作的范围更加的广泛,内容更加的丰富,并且具备一定的挑战性。从目前来看,医院中的人事管理体制还是受到传统制度的制约,甚至对人力资源管理理解含糊不清。

1.2不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

当前各级医院不断的实行和计划经济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其中包含了医学人才的录用、任命以及相关的分配等,形成了人员运用的终身制。伴随医院在社会市场体制中的变更和发展,医院传统的用人制度已经更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传统的用人制度当中出现了较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所以对陈旧的用人制度加以改革是非常必要的。

1.3“人才资源”的'理念不清晰。

当前在大部分的医院当中为了进一步提升医院的医疗水准存在“重在技术,轻于管理”现象,对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工作不够重视,而且还存在人事管理队伍中出现老龄化或者是兼职化的问题。当前的医院能否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医疗领域中得到长久稳定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医院在经营和管理层次上的高低,医院需要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专业性人事管理人才,慢慢的达到医院管理体系走向年轻化、专业化以及知识化[2],这是当前医院在人力资源的发展与规划当中重要也是其核心的因素之一。

1.4缺乏系统绩效管理体系。

医院管理人员缺乏对该管理制度的的深入了解和认识,经常持着例行公事和走过场的态度来进行绩效管理。目前很多医院现行的绩效管理制度还停留在“绩效考核”环节上,忽视了绩效管理中“pdca”循环法则,没有建立系统的绩效管理体系。而有些医院仅限于沿用国家各单位部门员工的年度考核规范,不能全面充分的体现各个岗位职员的工作业绩与贡献,导致员工的年度实际表现和考核结果相去甚远,难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一方面人才培养、人才储备等等都会受到影响,约束机制的建立过程困难很大;另外,还可能导致激励不相容的情况出现,使得医院缺乏统一、明确的战略目标[3]。

1.5统一价值观尚未形成。

一个医院就是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当中只有各个部门各职工相互之间协调和配合,才可以保证医院每一项工作都高效稳定的进行。但是在当前的医院中,职工工缺乏长期与医院共同发展的思想,在工作中不出力;或者出现同事之间互相提防、互相拆台的不良现象;管理部门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各自为战”,即使是面对同一项工作或者是问题的时候,也是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这就导致了医院当中的人事管理体制也是相互间处于分离的状态,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发挥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真正作用。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论文

以龙陵县承包土地流转状况为例,我们可以从侧面分析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现状。20,全县农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25509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数3273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其中实行转包的12617亩,占流转面积的49.5%;实行出租的8729亩,占流转面积是34.2%;实行互换的1434亩,占流转面积的5.6%;其他2729亩,占流转面积的10.7%。农户间自发流转占绝大多数,面积是1亩,占流转总面积的79.1%;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及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面积是532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0.9%。流转类型上流向种养大户和企业的居多,分别为11704亩、11384亩,分别占流转总数的45.9%和44.6%,流转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10亩,仅占流转总数的1.6%,流转入其他主体亩,占流转总数的7.9%。流转价格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在300-500元/亩不等,流转入企业的价格在50-700元/亩之间。签订耕地流转合同3912份,其中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2436份,占合同总数的62.3%,口头协议流转合同1476份,占合同总数的37.7%。全年受理土地流转纠纷46件。

经以上数据显示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具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流转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同期相比,增幅上升3个百分点,这样的比例在全国以农业为主,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县份来说趋于中等水平。土地流转作为我国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亟待加以规范。二是流转形式多样化。以转包、租赁方式居多,包括了互换和其他多种流转方式。在流转中农民自发流转的比例偏高,而采取中介委托等流转的比例偏低,这样就导致流转形式的复杂。三是流转类型不利。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仅占流转总面积的1.6%,而流入种养大户和企业的高达90.5%,这样就导致土地流转由一种个体条块式经营转向另一种条块经营,为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的农业产业造成不利因素。四是流转差价悬殊。农户间自发流转每年每亩的差价就高达至少200元左右,流转入企业的土地差价更为悬殊,这样的价格差异对于农村家庭来说的确是很高的比例。五是流转保障不足。较大一部分农民只以口头协定方式进行流转,即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也缺乏规范性,对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细则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和纠纷。

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由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依附,绝大多数农民即便是将土地以各种形式租赁或托管出去,但没有真正脱离与土地的关系。经营权虽然表象上归属经营人,这是暂时性的。在隐性上,土地经营权仍然是归属流转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流转和土地管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由于土地流转多以家庭为单位,并且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存在差异,呈现出流转的规模小、周期短、使用率低等特点。并且多数农户在流转过程中呈显出较强的季节性。临时性经营土地方式导致在规划、耕作上必然会尽量减少成本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致使土地质量逐年下降,土地耕种收益率极大降低。二是规模经营难度增加。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方式仍是主流,这在土地利用中无法形成大面积机械化作业,种植作物的不同又会导致耕作时令的差异,这样在作物耕种过程中,难免造成水、电、人工费用等多项成本的增高。承包人尤其是种养大户尽管承包到多片土地,但大多数为条块零星分布,要想把这些承包到手的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起来,连成片进行大规模耕种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诱惑,大多数农户不愿流转。因此,土地在经营管理上过于分散,严重制约着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三是流转缺乏规范管理。很大一部分农民在流转过程中注重于口头协商,由于利益驱动,对流转价格采取保密措施,所以在价格上出现悬殊。同时在出现纠纷时没有成文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增加了很大难度。即便是自主流转中签订了书面合同,但由于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农业补助的倾斜性优惠政策大量出台实施,为原来的约定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利益的争端也会产生流转双方的争议。委托乡村组织流转的签署规范性合同的农民更是寥寥无几,土地流转管理的不规范越来越成为农村发生不安全事件的诱因。

分析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现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民对土地依赖性过强,不愿意长期流转土地经营权。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浓厚的`小农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没有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机制,对流转过程缺乏刚性措施。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没有真正加以重视,对土地流转持观望态度,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理原则,或者害怕介入后引发新的问题给自己找麻烦,不能够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参与土地流转。

三、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对策。

要切实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必须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以走规模化农业发展的路子为方向,大力开发现代农业、高效农业。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本着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过程中来。一是要完善管理机制。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的领导机构、宣传机构、中介机构,实行土地流转的公开透明、合理有序管理,公开流转价格实行统一托管、统一发包。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角度出发,以农民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来管理调度和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严格监督好土地的使用情况,这样就有利于成片经营的规模化发展,也避免了土地流转纠纷。二是要鼓励产业经营。鼓励种养大户和经营能手大面积经营土地,逐步构建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结构,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利用优势,做强做大村办、乡办农村合作企业,使得农民逐渐转化为产业工人,打造农村自主经营项目品牌,真正实现土地流转的综合效益。以农业龙头企业催生基地产业、基地产业带动龙头企业的发展思路,将企业作为阵营,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功能,解决农民后顾之忧。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必须要使农民真正从对土地的依附上解脱出来,才能够使这一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不但需要政策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需要基层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敢于面对困难、应对挑战,探索出农村经济的跨越发展之路,真正实现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论文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土地供求矛盾的日益加深,为国家提供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信息已成为各级国土部门首要任务。

而土地测绘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是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应用领域的最高形式。

本文通过分析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技术的要求,对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土地测绘;土地管理;信息化技术。

引言:土地资源实施测绘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当前测绘在土地信息化管理的工作中刚刚发展起来,是一种新技术,其对土地的有效管理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论是对土地的详查、耕地动态的监测以及车国珍的地籍调查都必须运用测量技术。

因此,本文主要重点分析测绘技术在土地信息化管理中的运用。

在我国制定的土地宏观调控、规划城乡、土地用途管制等政策中,土地的信息化管理是这些工作的主要参考,对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土地信息化测绘的发展过程中,测绘技术的运用变得越来越广泛,因为测绘技术不仅能保持土地的工作质量,缓解相关工作的劳动强度,还能给土地的管理带来方便。

一、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对土地开发管理的促进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土地供求矛盾的日益加深,为国家提供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信息已成为各级国土部门首要任务。

而土地测绘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是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应用领域的最高形式,为土地的开发管理提供了定性、定量、定位以及可视化的工作条件。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土地开发管理的办公效率,还可以全方位地帮助土地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土地基础信息,有效地保证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质量,为土地开发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提供有效帮助与约束。

本文通过分析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技术的要求,对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浅要总结。

二、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技术的要求。

(一)确定合理的测图比例尺。

合理测图比例尺的确定,是保证测绘工作质量,完成测绘工作要求的首要条件。

对于起伏小、地势平坦的地区,一般以米为网格测试即可满足多方部门的使用要求;起伏大、地貌破碎、通视困难的地区,应合理布置高程网点,测试高程点网格间距应不大于米为宜。

(二)注重关键点的测量。

关键点包括高程趋势变化点、坎顶、坎脚线的位置和标高,沟、窑等量注面积及比高等信息。

在完成测绘图时,上述元素信息应充分具体。

此外,测绘图上除反映居民田地、林地、园地、沟、渠、电等地物信息与使用年限外,还应给出旧村复垦、旧城改造地区的园地、林地树木种类、面积、年龄,坟穴的位置、数量;以及居民房屋面积、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新旧程度、容积率等信息。

在完成测绘后,埋设足够的标石标注高程和坐标,以供后续工程项目施工使用。

三、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一)全球定位系统(gps)。

全球定位系统(gps)是土地测绘技术信息化发展过程中的新技术,其特点是以最快的速度确定各测量点的物理坐标,改善测绘精度。

由于gps采用静态工作模式完成测量等操作,因此,不需要点与点间的通视条件就可以完成高精度的测量工作。

如果采用gps-rtk技术,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定位结果,还能够获得厘米级的测绘精度。

目前,gps-rtk技术主要应用在工程放样、地形测图、地籍测量等多个领域,以成为获取土地空间数据的重要手段。

尤其是在大比例尺的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运用gps技术可以实时获得地物信息与地界或权界等信息的准确定位与数据采集工作。

由于gps测量结果是三维地理数据,经坐标变换和数据格式转换后即可很容易的实现数据共享与地理信息的无缝结合,避免了传统测绘方法在多次清绘、转绘中带来的误差。

(二)遥感技术(rs)。

遥感技术(rs)包括传感器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的处理、提取和应用技术,目标信息特征的分析与测量技术等内容。

它具有全天候、信息丰富、信息获取速度快、多光谱特征等优势。

其30m-0.61m范围内的测绘数据均可在各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

随着遥感技术分辨率的不断提高,已广泛应用于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规划管理、居民住房产权调查等工作中。

(三)地理信息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在计算机技术支持下,将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顺序,输入、存储、检索、更新、图形编辑、数据库管理、输出和数据综合分析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最初主要用于建立与土地管理、土地开发规划有关的土地信息系统(lis)。

因而形成了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土地开发管理信息系统模式。

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构建的土地开发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地籍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土地法律咨询提供资料参考。

利用gis技术建立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可将空间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完整地结合,从而实现图形与数据的一体化和数据的分析、管理与输出操作等。

(四)3s技术。

3s技术的有效结合,是未来土地开发管理发展的主要趋势,也是最为核心的部分。

目前,3s技术主要是以gps为数据源,由野外调绘得到的遥感影像为参照,利用gis平台在计算机中直接绘出图形,然后对各地状况进行标注,从而直接完成土地资源的调查任务。

另外,也可以将遥感资料通过数字化软件处理或直接在gis中数字化处理后导入到数据库。

通过发挥gps、rs、gis的各自优势,快速准确地获得土地变化信息和高质量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最终构成完整的、实时的、系统的、动态的土地测绘信息集成系统,保证土地开发管理所使用数据的准确性。

3s技术的结合使用,不仅可以显著的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促进国土资源开发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统一化。

结语:随着数字国土计划的实施,利用现代化测绘技术、先进的数据处理软件和机助成图系统等的大量应用,基础土地信息的数据采集和更新测量工作已基本完成。

搭建统一的土地信息开发管理平台,提高土地测绘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是实现土地测绘资料公益性、基础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主要途径。

统一的土地信息开发管理平台,可以为相关应用部门提供准确、及时、跨部门、跨地区、用于决策支持的基础信息;将会使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土地开发管理信息更加直观、准确地呈现给使用者、决策者,最终实现土地开发管理的科学化决策,保障土地开发管理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的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信息化管理的运用,不仅保证了土地测量的准确性,而且还能为相关的测量人员减轻工作的任务量和劳动量,这样就很好地保证了土地管理的顺利开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社会的发展。

在当今以及在今后的土地信息化管理中,测绘将会得到更大范围的运用。

参考文献:

[1]张燕平.信息化测绘发展过程中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j].地理信息世界,.

[2]技术支持下的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坚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土地制度的变化并不是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而是把农民家庭经营引入集体经济内部。

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最大的成就在于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当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迫切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础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着重对我国新形势下如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特别是对农村土地制度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强调“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在新形势下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必须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必须努力探索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与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跨入21世纪,我国大力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水平与统一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继续深化改革和完善农地征用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近年来,我国各地农村按照党中央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耕地减少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

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仍然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一些长期困扰农村土地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是耕地保护的利益补偿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农村宅基地占地量大且利用低效。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偏低,征地权行使范围超过了“公共利益”的范畴。

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够稳定,农村土地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因此,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认真实行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解决好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全国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切实保护好耕地,18亿亩的耕地必须坚决守住。

全国各个行政区域的耕地、基本农田,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的负责人负总责,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实处。

同时,全国各地要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保护耕地制度与法规,对于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规模进行严格控制,尤其是各地农村对于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必须优先考虑复垦为耕地,要求严格按照各地土地利用的规划调剂好建设用地。

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求,首先纳入各地年度用地计划,实行对耕地严格保护。

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要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的突破,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土地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目前要进一步稳定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同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探索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论文

价格的提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农民在土地购买上的需求,同时可以提高农民对土地的认识,让他们意识到粮食生产的重要性,使他们更加懂得珍惜土地,合理的利用土地。

从农民的观念和意识上改变他们才是解决土地浪费问题的关键所在。

2.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应当出台一系列强制性政策措施,例如禁止在亩产高的土地上建造新房,鼓励农民在原有宅基地建造新房;合理规划公路建设,保证在原有居民点有方便的交通,激发农民在原地建造房屋的热情;对工矿企业的占地进行严格的控制,严格控制和治理土地污染等。

3.农村地方政府应当带领农村人们树立起建设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观念。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思路论文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来看,首要要解决的就是土地征收体系的法律法规内容完善问题,以此才能在实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实现成效。也就是说,土地管理问题要结合实际并从长远角度看起;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主体的切身权益,就要真正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受益主体是农民。具体来说,应当重新修订国家土地征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统筹规划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问题,以此才能逐步激发更多公平有利的土地权能。如延缓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提升农民主体的土地生产经营观念,避免因公务学等因素所导致的土地承包权脱节问题的发生,即不仅要保证农民土地权益要与国家实现同等公平对待,还要能够认真贯彻与长久坚持土地承包机制相关的惠民政策。

2.2建立制约体系机制,确保征用土地范畴合理。

现行农村土地体系管理机制下,农业用地如果被国家征用一般所实行的模式是“国家征用—政府批租”。而在当前产业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沿用这种体系管理模式势必会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并使得征用的农业土地征用范畴制约职能作用弱化。因此,当前形势下,应当维护土地征用所应具备的公共权益,如果是政府用于国家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而必须征用的土地,可以合理设置征用土地范畴及规模,避免或严厉打击非公益性质的征用土地行为发生。也就是说,在满足土地集体所有权益及国家所有权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大范畴的地方土地使用就不再仅仅单纯依赖国家土地,而应当建立明确市场机制,由市场形成宏观调控,从而才能保证土地供需的制衡,真正体现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2.3转变政府基本管理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首先,对于政策政策的贯彻与土地基本管理职能的发挥,应当着重考虑土地所有制的差别问题,即避免由土地所有制差别引致的土地权益二元机构的形成规模继续壮大。也就是说,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初级市场的现状,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制度和流转市场,同时政府应退出土地经营职能,树立土地管理的“裁判员”角色,转向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市场的监管与调控等,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创造条件。

结语:。

总之,新农村建设背景作用下,三农政策顺利推行势必会提高土地征用管理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三农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需要政府参与、社会参与、广大农民主体等多方群体共同积极参与。为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推动当前形势下的土地管理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从而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与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周镕基,程强然,陈伟.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2]张梦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评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06)。

[3]舒飞跃.基于知识本体的土地管理空间数据共享应用研究[j].国土资源信息化,2011,(04)。

土地管理制度

大姚县地方税务局:。

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姚分公司是大姚县专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主要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大姚城市公交客运、客运站经营及汽车修理业务,公司现有职工64人,公司负责人:李斌,税务登记证号:532326727324639。

我公司现有客运站场三处。第一处为客运车及公交车发班区。名称:大姚汽车客运站,位置:大姚县金碧镇春溪路,占地面积13738㎡。用途:大姚地区发往成都、攀枝花、下关、昆明、楚雄、南华、姚安、广通等班线车辆以及大姚地区乡下班线车进站发班。其中,总土地面积:13738㎡;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3318㎡;站场办公用地:350㎡;出租土地面积:70㎡。

第二处为农村短途微型车待班发班区。名称: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大姚分公司,位置:大姚县金碧镇环城北路,占地面积5338㎡。用途:大姚县农村短途微型车辆待班停车场地。其中,总土地面积:5338㎡;生产经营用地面积:4938㎡;出租土地面积:400㎡。

第三处为大姚县石羊客运站,名称:石羊汽车客运站,位。

置:大姚县石羊镇占地面积754㎡,用途:石羊镇发往大姚、楚雄、昆明等班线车辆待班发班以及车辆保养维修。其中,总土地面积:754㎡;出租土地面积:754㎡。

第四处为办公生活区,面积为20xx.22㎡,用途为职工生。

活区,出租土地面积为200㎡;生活用地面积为1876.22㎡。四块场地合计21906.22㎡,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上述土地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2440.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

[20xx]2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所占用的21906.22㎡土地,年应纳税额:92440.66元;生产经营用地面积:18256㎡,应纳税额:81404.00元;站场办公用地:350㎡,应纳税额:1750.00元;出租场地面积:1424㎡,应纳税额:3658.00元;生活用地面积:1876.22㎡,应纳税额:5628.66元。其中,生产经营用地和站场办公用地面积为18606㎡,应纳税额为83154.00元,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减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83154.00元,请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楚雄交通运输集团大姚分公司。

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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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胶河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咸家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旧城区改建力度,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旧城区改建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出让。

第三条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遵循“政府主导、街区实施、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有序开发”的原则,鼓励整居、成片开发整理。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密水街办、醴泉街办、朝阳街办(以下简称各街区)具体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街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报市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六条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各街区对拟土地开发整理房屋状况、土地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域范围、土地概算面积、测绘编制现状图(由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提供);

4、测算征收安置补偿成本(由街区和规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提供);

5、市规划局编制或委托编制的规划策划方案(由规划局提供)。

第七条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编制研究机构,负责对拟开发整理地块规划策划方案征集、审核,或直接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编制经费记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八条市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相关街区,对街区拟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核查、会审。

第九条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区会审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市政府委托政法部门对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涉及被搬迁人数较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后,各街区发布公告,公开竞价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人。招标程序参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邀请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二条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应在投标前15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价款的50%缴入各街区专户,余款待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前交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价款由各街区和市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共同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各街区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入户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各街区组织评估公司入户评估时,邀请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派员参加,监督评估过程。

第十四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需将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实施协议搬迁。

第十五条经过开发整理的项目用地,在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经土地储备经营会审小组联合验收,达到“净地”条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以宗地为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受理后15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材料齐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地。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地块安置房和商品房开发用地分别出让。安置房用地先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市高建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此为平台融资),安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建安成本等费用从土地整理开发成本价款中列支。安置房建设完毕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屋产权人;商品房开发用地公开招拍挂出让。

第十七条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先予建设居民安置房。安置房工程由街区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严格按照《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或安置费用、收购和收回土地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整理投资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规划、测绘、评估、审计等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建立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成本的审核确认机制。市财政局应会同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成立成本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可选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审核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前期支付的土地开发整理价款抵顶土地出让价款。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高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高出部分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60%补助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前期支付的土地开发整理价款抵顶土地出让价款。若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高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高出部分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20%补助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自身原因未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将剩余价款拨付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自身原因未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低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该宗土地,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将剩余价款拨付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差额部分由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负担。

第二十条旧城区改建政策:

1、安置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管网配套费除外),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征收原有证房屋面积内)免收各项收费(工本费除外)。

2、商品房开发建设按高政发[2010]1号文件“新建商住类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管网配套费除外)、土地出让政府收益、税收地方留成等额补助给经济开发区、街办,用于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鼓励城区居委会自主改造,以居委会为主体自行组织旧村改建的,由居委会享受高政发[2010]1号、高政发[2010]38号文件规定的“城中村”改建政策,但须按市政府旧城改建计划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改建任务。旧城区改建片区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已批复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搬迁难度大的改建片区,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项目改建政策。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企业搬迁,搬迁企业符合“退城进园”、“退二进三”条件的,仍享受高政发[2010]1号文件、高政发[2010]1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土地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深化改革,高效益发挥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繁荣,根据中央关于农村深化改革可继续延长承包期的指示精神示范场决定将西马场土地6.5亩例为创汇承包地进行承包,由场内职工房长伟同志以每亩按保资地每亩40元承包,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后协议:

一、承包期定为二十年,即_______年至_______年。如承包期满国家政策没有变化,乙方可延续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金乙方必须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乙方每年向甲方缴承包金240元。

三、土地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土地使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甲方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须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不准在承包土地中葬坟、取土、买卖、建房、转让等条例规定;如有违犯按政策处理。

五、承包期内因上政策改变和国家需要征地,需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对地上浮着物的赔偿全部归乙方,对土地的补偿费归甲方。如果国家增添农业税等特产税,甲方仅承担农业税,特产税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违返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并予以处罚,如甲方违返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诉讼追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

七、甲乙双方必须保守合,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修改,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即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管理制度

格尔木社区管理中心土地岗负责格尔木社区管理中心土地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组织编制中心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对所管辖区土地的统计、档案管理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

六、协助规划计划处完成所管辖区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八、完成上级土地主管部门交给的其它土地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制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一级开发项目应写明一级开发授权及相关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应写明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该项目已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朝阳分局)《文件名称》(文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名称》(文号)。(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均应写明)。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需重新申报预审的原因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朝阳分局)《文件名称》(文号)划定的用地范围,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公顷,使用朝阳区国有土地××公顷,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

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拟采用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进行耕地补充,并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进行耕地补充的工作,我单位将足额安排耕地补充资金,于正式申报征地手续前落实耕地补充工作。

该项目拟征收(或占用)××乡××村集体土地××公顷,现我单位已完成征地补偿费用的初步核算工作,各项资金已筹备完毕,待正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依照协议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申请单位盖章)二〇一二年×月×日。

土地管理制度

被委托人:梅田镇箭地冲村三组组长xxx。

为了发展农业产业,搞活农村经济,现我自愿将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委托你代理,具体代理事项如下:

一、委托流转土地面积及方位:面积为亩,位于箭地冲村三组枫树下、机房脚、沙田三处耕田。

二、委托代理及流转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止。

三、委托权限:

1、在委托代理期限内,代理我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并委托你与第三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2、向第三方收取不低于元每年每亩的`流转费,并按时全额支付给我。

3、该土地若征用,其土地征用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及国家下拨的粮食直补费由委托方(即农户业主);青苗补偿费由租用经营方所有。

4、在流转期内,第三方租用后,必须保证土地用作发展种植、养殖等高效农业项目的使用。在此前提下,我保证不对其合法经营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授权委托人(农户):

土地管理制度

1、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对辖区《土地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辖区内涉及土地问题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咨询。

3、协同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和严格执行辖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计划。

4、协助上级业务部门编制和严格执行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同监察科处理辖区内有关违法用地。

5、协同上级业务部门对辖区内各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土地管理制度

关于办理新家属区职工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报告××××土地管理所:

我场老场区职工住房建于建场初期的一九xx年,房屋结构是石头和泥,早在十多年前就已成危房。鉴于以上情况,二〇xx年,我场户职工家庭筹集资金,由我场场部组织在现在的新家属区实施建房。因当时建房时间仓促,加之职工经济条件不佳,未提出和办理土地使用申请手续。为此,今特向贵所提出上述职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申请,恳请贵所予以办理。

以上报告,敬请批复。

××××市××林场。

二〇xx年x月x日。

土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下列保护区:

(一)粮食、蔬菜、鱼塘、科研和教育试验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水源、水利工程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园林、绿地和重点文物保护区;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区。

凡被划定的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须经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属于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还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批准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定使用年限,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开发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撂荒农业生产用地。凡连续弃耕、弃种、弃养满一年的,视为撂荒农业生产用地。撂荒农业生产用地的,除依法缴纳土地税外,还应缴纳撂荒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另行安排。

第十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类别、等级面积、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保持地籍资料完整和准确登记。

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形成的资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并报请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必须向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市辖区和代管市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城镇房屋用地登记,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二条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专项基金,用于农业用地保护、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土地调查、征用、开发等项工作。

专项基金来源及其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在总量调控下,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年度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计划,严格审批制度,加强对实施用地计划的监督管理。

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用地情况。

第十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为:

(二)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外的耕地0.2公顷(3亩)以下,其他土地0.666公顷(10亩)以下。

批准每宗用地,同时涉及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其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前款(一)、(二)项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额。

行政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批准权限,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集体讨论、政府领导成员专人负责的征用土地审批制度,不得多头审批。当年征用土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内。确需超出征用土地计划的,应事先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追加征用土地指标。

第十五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市辖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或城市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比例限额留出土地:

(一)市辖区可按所征土地总面积的8-10%留出;

留出的土地,应于批准征地的同时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划定;供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安置剩余劳动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

村、镇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提出用地申请。

第十七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含水利设施,下同)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办理。

补偿标准及控制额度,应根据本市农业统计数据和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属于个人的,应支付给个人;属集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农村土地合作基金或农村企业股份合作制等办法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并可少量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或分配到个人。

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工作。被征地人员,由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安置就业的,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拨给安置单位;由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按实际安置就业人数拨给劳动部门统筹管理;自谋职业的,可按被征地人员每人平均安置补助费40-60%发给个人,余额应转作待业保险费用;不能就业的,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作为生活补贴费用。

第十九条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用地单位统一收取,按协议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的存储金融机构。逾期汇入的,应按协议规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被征地单位应在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条被征地单位人员的户口,可按下列规定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其所属人员的户口可以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仍在0.02公顷(0.3亩)以上的,以实际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将其部分人员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一条征用土地后的剩余劳动力,由实施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或有关单位采取适当途径,妥善予以安置。劳动部门应指导和介绍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用地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被征地的人员。鼓励被征地人员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非城镇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劳动力安置等方案和执行情况,应予公布。

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片土地的出让,应分期或分片进行。

第二十四条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

(一)经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使用期满后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城镇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应具有合同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等规划设计要求;

(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五)出让的方式和年限;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和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除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微利房、解决住房困难户房屋等公益事业以及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含代管市)批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业工程的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用地应实行招标、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由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出让金标准,应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用地供求关系,适时进行调整,定期公布。

出让和转让的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价格,应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地价款;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持有土地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转让:

(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第三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地价发生增值的,转让者应按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依法申请行政划拨土地的,应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改变用地权属、界址、面积的,应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还应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行政划拨的土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国务院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受让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一)土地使用权因出售、赠与房屋及附着物发生转移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经营房地产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合经营的;

(四)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经营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清偿债务的;

(六)改为股份制企业用地的;

(七)原行政划拨土地发生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

(八)以法律、法规准许的其他形式转让的。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不得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兴建住宅,应符合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城乡结合部的村、镇,可按城镇规划要求统一改造,兴建农村居民住宅区。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

(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

(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

(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申请使用宅基地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售、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申请住宅用地,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使用原有宅基地、自然村内空闲地和城市规划区外的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应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荒山、荒坡地建住宅的,应经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耕地建住宅,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经区、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属城市规划区外的,应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每户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经征用的,属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只享有使用权。

国家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并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限于申请人建房使用,其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举家迁出房屋闲置而需转让房产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受让人属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共同申办宅基地用地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受让人不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范围者,由转让、受让双方到所在地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宅基地未经依法征用、出让,不得用于房地产业的开发经营。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或擅自改变依法划定的各类保护区土地用途的,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收缴非法所得,并按违法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在该地块被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后新建有建筑物、其他设施的,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没收或责令限期拆除。其中,在农田基本保护区搞非农业建设的,依《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报告用地情况造成突破用地指标的,违反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越权批地或故意突破用地指标的,其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越权审批的土地,其批准文件无效。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责令停建或拆除。用地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非法取得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征地单位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不按期交付已征用土地的,以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宅基地调整的,经代管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制征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留出的土地建房出售,非法买卖宅基地房或以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对于受让方不发给产权证;对于转让方、开发经营者,没收非法收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应责令退赔,并按非法侵占用款数额的20-30%处以罚款,其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私分或非法侵占征地补偿费的个人,应责令其限期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改变行政划拨土地用途和不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补交出让金的,收缴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总额30-5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登记手续的,每宗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条款中未规定处理机关的,均由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

当事人对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征收撂荒农业生产用地费、行政划拨土地补交出让金和征收闲置土地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2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一次性开发一万亩以上二万亩以下土地的,须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次性开发二万亩以上土地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违法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处以罚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下列附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预备项目计划;征用、划拨土地地形图;设计部门绘制的项目平面布置图;征用、划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三款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

第十三条第四款广州市、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百亩以下,其他土地一千亩以下。

第二十一条乡(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

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六十平方米以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在以上用地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用地标准。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兴建住宅用地,参照当地标准,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额度内给予照顾;超过限额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批准权限规定办理,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补偿费。

六、《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搞非农建设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耕种条件,并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并处罚款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罚三十元至五十元。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发展历史编辑。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主要内涵编辑。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相关内容编辑。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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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

一、承包期定为二十年,即_______年至_______年。如承包期满国家政策没有变化,乙方可延续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金乙方必须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乙方每年向甲方缴承包金240元。

三、土地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土地使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甲方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须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不准在承包土地中葬坟、取土、买卖、建房、转让等条例规定;如有违犯按政策处理。

五、承包期内因上政策改变和国家需要征地,需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对地上浮着物的赔偿全部归乙方,对土地的补偿费归甲方。如果国家增添农业税等特产税,甲方仅承担农业税,特产税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违返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并予以处罚,如甲方违返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诉讼追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

七、甲乙双方必须保守合,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修改,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即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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