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案例21篇)

时间:2023-11-04 19:13:04 作者:琴心月 优质督导条例心得体会(案例21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发掘自身潜在的优点和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案。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鉴的心得体会样本,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种文字表达方式。

河南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在政府监管方面加大了力度,其中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督导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自条例实施以来,我作为一位河南省的普通居民,亲身感受到了条例带来的诸多变化和便利。以下是我的个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畅所欲言,真情实感。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让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更加畅通。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府接收到我们的反馈后,会派出专人进行调查处理。这一机制的建立,让我感到政府更加关注民生问题,真正将民众的利益摆在首位。

第二段:监管针对性强,问题得到高效解决。

河南督导条例明确了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引。与以往相比,监管部门的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可以快速定位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我在生活中遇到过一些问题,通过督导条例进行投诉后,得到了及时的解决,体验到了政府的高效服务和执法能力。

第三段:条例强化责任,有效提升监管水平。

河南督导条例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要求相关部门在运行中严格落实条例,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强化责任的机制有效地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水平,同时也使政府的执法更加规范、公正。作为一个普通市民,看到政府部门的改进和提升,让我深感政府的用心和努力。

第四段:督导与监管相结合,推动了社会进步。

河南督导条例将督导与监管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有机的工作机制。通过督导,政府可以及时了解到一线民众的需求和诉求,倾听民意,采取对策。通过监管,政府对一些不合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全。督导和监管的相互配合,不仅推动了政府工作的进步,也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

第五段:深化改革脚步不停,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有力武器。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每一项改革举措的出台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我相信,河南督导条例的实施必将推动更多的改革举措,在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总结:

回顾河南督导条例实施以来的变化,可以说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它让政府部门更加关注民生,问题得到了更快速的解决,同时也提升了政府监管的水平,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相信在河南省政府的不断努力下,督导条例的实施会越来越好,为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进步。

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督导是指通过监督与指导,对某一项工作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评估。为了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许多机构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督导条例。作为一名督导人员,我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督导条例的重要性和价值,本文旨在分享我对督导条例的一些体会与心得。

制定督导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确保督导人员的工作得到科学的指导和监控。督导条例具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可以帮助督导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盲目和随意的现象出现。同时,督导条例可以提供依据和标准,使督导工作的结果更加科学和公正可信。

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许多优势。首先,督导条例能够明确督导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使督导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其次,督导条例能够明确督导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督导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遵循科学的方法和规范。再次,督导条例能够提供指导和帮助,使督导人员能够明确工作目标和标准,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最后,督导条例能够强化工作的监控和评估,确保督导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段:督导条例的应用与改进。

督导条例的应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总结和改进。在实践中,我发现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需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不能僵化和生搬硬套。在制定督导条例时,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应用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对于已经制定的督导条例,我们需要及时总结和评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以确保督导条例的持续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五段:督导条例的启示与展望。

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首先,督导条例的实施需要得到组织和领导的支持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其次,督导条例的制定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和共同责任。同时,督导条例的持续改进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督导条例才能不断适应和改进,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结:督导条例的制定和应用对于加强和规范督导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应该经常总结和归纳经验与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督导条例。督导条例的成功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推动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微博

《教育督导条例》是国家为完善教育督导机制、提升教育质量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自该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教育督导机构纷纷落实条例的相关要求,不断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全面提升。本文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教育督导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探讨,从而深入思考教育督导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

教育督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首先,教育督导能够规范教育行业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其次,教育督导可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最后,教育督导是政府监管的一种手段,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基层教育工作情况,进而制定更为科学可行的教育政策。

第三段:教育督导的现状。

目前,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已经逐步对《教育督导条例》进行了落实。例如,教育督导机构履行督导职责的范围更加明确,制定了针对性更强的督导方案,并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督导评价体系等。同时,教育督导机构还在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例如开展网络督导、多方联合督导等,以适应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虽然已经有了不少积极的变化,但教育督导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在督导时过分注重考核、评价和处罚,而缺乏及时指导、帮助和引导;一些地区督导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因此,对于教育督导机构来说,提升督导质量、加强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深入挖掘问题根源等,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工作方向。

第五段:结语。

作为教育督导的一名从业者,我深刻认识到教育督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看到了教育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努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为提高我国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教育督导条例督学心得体会

从初中开始,我便开始接触到教育督导。每年,都会有一批督学来到学校,检查我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如今,我已经到了高中,督导频率更加频繁。在这些年里,我深刻感受到教育督导在促进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要做好这份工作,首先需要的是心态。教育督导不能只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一个“抽查”,而是一种倡导和指导。因此,进入校园之前,我们应该先消除自己的“功利心理”,以真诚的态度和平和的心态面对检查、面对学校。

其次,教育督导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督导应当根据不同学校、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需要,提出专业化的标准和检查方法。比如,在小学的督导中,要注意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卫生习惯;在高中的督导中,则可以重点关注学生的课业和考试情况。只有真正了解学生和学校,才能提出有效的建议。

教育督导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激发教学创新。一份好的教育督导报告不仅要指出问题,还要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建议。例如,督导员可以给予教师一些教学创新的启示,比如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同时,督导员也应该注重学校的特色发展,为学校提供有关教育发展方向和支持。

在学生看来,教育督导对提高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督导,我们可以更加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好地发挥教育资源的作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以推进教育改革。

总的来说,教育督导是当今重要的工作之一。通过对学校和教师的激励,以及对学生的关注,教育督导可以大力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我相信,在未来,教育督导的作用会更加显著,为国家和学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南省在推动政府工作透明、规范和监督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督导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推动政府工作向科学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对政府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进一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推动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河南督导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督导的对象和范围、督导的方式和程序、督导的机构和责任等。条例规定了督导的任务和目标,着力解决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提高政府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督导结果的公示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以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公信力。督导条例的出台,为政府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

督导条目的实施效果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动中央政策在河南省的贯彻落实。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督导,可以及时发现中央政策在河南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为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参考和依据。二是加强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导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三是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督导,可以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虽然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一是督导手段和方法不够灵活多样。在督导工作中,应该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对象采取不同的督导方式和方法,避免一刀切的情况发生。二是监督问题的公开透明度不够。在实施中,应该加强对督导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和公示,提高监督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三是督导工作的整体协调性不够。督导工作应该做到“五统一”,即统一理念、统一方向、统一标准、统一力量和统一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督导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交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配套措施的制定等途径来解决。

五、督导条例的启示与展望。

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启示。一是政府工作离不开监督和管理,只有通过监督和管理,才能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二是政府工作要注重实效,只有将实效作为施政的标准,才能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三是政府工作要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只有通过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促进,才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展望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督导条例,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科学化,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河南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河南省政府在推动政府工作的规范和透明方面的一次积极探索。督导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发展,增强政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然而,督导条例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督的公开和透明度,增强督导工作的协调性和整体性。希望未来能够通过不断的努力,将河南督导条例落到实处,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幸福,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微博

教育督导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的一项规章,旨在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质量的提升。而微博则是近几年来流行起来的一种社交媒体平台,人们可以通过微博分享自己的生活点滴,交流意见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这个微博时代如何通过教育督导条例实现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督导条例实施以来,教育评价标准、教育质量监测手段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激励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和薄弱地区倾斜,加强了教育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微博的发挥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教育督导机构、专家团队、教育工作者等人们在微博上互动,分享经验和反馈意见,及时纠错,推动教育改革的质量和效率。

教育督导条例实施过程中,各地教育部门将中央政策解读,用好“看数据、听声音、实打实”的口号,重视社会评价的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改善。各级领导班子以身作则,表率作用明显,推动了地方教育工作的全面落实。微博则成为评价结果公示和问题处理的信息平台,通过微博宣传教育成果和先进经验,倡导诚信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段:微博在教育督导中的优势。

微博的运用为教育督导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和优势。首先,微博的互动性和及时性非常强,可以迅速传达信息和反馈意见。其次,微博是互联网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覆盖范围广、群众参与度高,可以扩大督导工作的影响力。此外,微博还具有数据管理和挖掘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通过数据分析获得更加精准和有效的督导结果。

第五段: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博作为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已经被广泛应用到教育督导的工作之中。教育督导条例作为法规性的文件,通过对教育政策的落实和教育质量的提升,进一步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而微博则在宣传教育成果和声援教育工作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借助微博开展教育督导是一种创新方式,具有实际意义和现实举措。

安徽省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督导条例》,对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等进行全面督导,推进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本文将从条例的法律意义、条例的实施过程、条例的影响、条例的未来展望和对条例的建议五个方面,与读者分享对《安徽省督导条例》制定的心得体会。

一、条例的法律意义。

本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安徽省政府对加强督导工作非常重视,对于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督导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工作的根本途径。加强督导工作,能够促进政府行政工作的法治化,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条例的实施过程。

安徽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乡村组织等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督导实施方案,明确督导对象、督导范围、督导时限等。各级督导组织要根据督导实施方案,开展实地走访、听取意见、核查材料等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条例的影响。

《安徽省督导条例》制定的出台,对于推进整个社会乃至全国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督导工作是对于政府工作的及时、有效监督,能够让政府工作更加客观、公正、透明,为全社会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四、条例的未来展望。

《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出台,为全国其他省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同时也为今后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督导不是简单的检查,而是为了促进、推动政府工作更好地实施。未来,随着督导工作的推进,条例也将得到完善,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五、对条例的建议。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一些条款的内容还有待完善,比如应该明确督导结果的公示范围、方式等,并应该增加督导结果的问责机制。另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组织建设,提高督导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督导工作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政府工作真正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督导工作逐渐成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加强对督导工作的规范管理,最近颁布了《督导条例》,该条例对督导对象、督导方式、督导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通过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督导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意义。

第一段:《督导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于各项事务的监管和督导显得愈加重要。为了加强对督导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政府督导的效能,我国不久前通过了《督导条例》。这一法规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高度重视和一贯理念,也为实现政府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督导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督导力量,提高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打造法治政府、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督导工作中的创新理念。

《督导条例》明确规定了督导工作的创新理念,其核心是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推动督导工作向纵深发展。这一创新理念的提出,使得督导工作不再是简单的执法检查,而更加注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督导工作要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站在改革发展的前沿,紧密结合实际,确保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督导条例》对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明确责任追究是督导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督导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范运行,可以有效地激发督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督促被督导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改进性。责任追究既是规范制度运行的需要,也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段:督导工作面临的挑战。

《督导条例》的推行,也意味着这是督导工作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督导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是如何在积极主动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同时,避免滥用职权、泛滥执法等问题,确保督导工作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督导工作在调研技巧、综合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督导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段:进一步完善督导制度。

《督导条例》的颁布是督导工作的一项积极进步,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要加大对督导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督导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质;要进一步优化督导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督导工作的效率;要加强对督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督导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只有不断完善督导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才能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总之,通过对《督导条例》的学习和思考,我深刻认识到了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对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意义。同时,我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我相信,随着《督导条例》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在各级政府和广大督导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督导工作必将迎来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新发展。

安徽省督导条例心得体会

一、引言(200字)。

安徽省督导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安徽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督导条例彰显的是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与理念,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之上,更有针对性、更有操作性、更有实效性的治党方略,对于提高全省廉政建设的水平、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将“两个责任”落到实处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实践中,我认真领会了督导条例的法规条文和业务细则,感受到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推动作用,也对督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有了深入的思考和总结。在此,谨向安徽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以及所有对督导条例实施作出辛勤努力的同志致以崇高敬意!

二、全面贯彻实施督导条例(300字)。

督导条例的出台,是治理党风廉政建设领域乱象、纠偏铲除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安徽省在督导实践中,以党风廉政建设档案管理、机关财务管理、因公出国(境)管理、公车公物使用管理等重点领域为督导重点,明确督导方法、督导标准、督导对象,落实有关责任和问责措施,达到了既查错又长效的目的。有效整治了廉政风险点,保障了干部廉洁从政,提升了行政管理水平,呈现出良好的治理成效。

三、切实执行问责机制(300字)。

要想实现督导条例的落地,关键在于加强问责机制的落实。按照督导条例的要求,安徽省各级纪委监委严把问责原则,将督导工作与问责相结合,强化廉政责任、明确追责标准和环节,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发现责任人依法依规制定问责方案,并推动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依法依规接受问责处理。这就使督导制度的落实不仅做到“有牙齿”,而且更显出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对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大有裨益。

四、真正实现责任到位(300字)。

督导工作本质上是对廉政信仰的弘扬,同时必须做到真正的责任到位。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不够主动参与,一些基层单位不重视落实督导要求,导致落实效果不尽如人意。这就要求引导和督促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在工作流程、执行标准等方面积极主动对接,解决工作难点和收效不佳问题,真正实现责任到位,让制度更好地发挥落实作用。

五、廉政文化建设——持续枯鱼化雨(200字)。

强化廉政文化建设,才能带动督导工作更好推进,也是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要做好廉政文化建设,存在些许问题和难点,比如需要多层级、多方位的合力推进;需要紧密贴合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实际;需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民参与,使廉政建设与治理党风建设的法治保障深度融合,实现最大程度、最广覆盖地实施。这种艰巨卓越的工作需要我们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贯彻,共同努力成就良好政治文化,构建党风廉政新模式。

六、结语(100字)。

督导条例的出台、实施和持续运行,是安徽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行动,标志着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省纪委监委建设的良好战果和实践。总体上看,安徽省督导条例为党的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工具和监督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安徽省的宣传口号向治理举措、向知行合一、向高水平发展的有力推进,是全党全军全民在建设经济强省、空巢有精神、文化大省的新时代的底气和支撑!

教育督导条例心得体会微博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师生的学习环境和校园安全等。近日,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出了全面要求。经过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从以下五个方面体会了教育督导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思考。

第一,教育督导要注重实效性。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我们不能只着眼于表面的排查和检查,而是要深入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全面掌握学校的教育教学状况和存在问题。同时,在帮助学校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时,要注重实效性,合理规划时间节点,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质量和效果。

第二,教育督导要注重专业性。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养,才能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辅导。因此,要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制定不同的督导标准和方法。

第三,教育督导要注重宽严相济。教育督导不仅要重视学校的弱点和不足,也要认真肯定其优点和特色。不能简单地以一种“一刀切”的方式进行督导,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学校和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督导方法和措施,既松透、又紧抓,使学校得到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教育督导要注重责任担当。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教育督导需要承担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在督导工作中,要突出督导的社会功能,即要展现自己的社会使命和责任担当,在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承担起保障学生权益、保证教育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的任务。

第五,教育督导要注重创新驱动。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行为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要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研究和探索,合理运用先进技术和思想,创新多样化的督导方式和措施,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总之,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给教育督导工作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我们应当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条例内容,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条例条例心得体会

导言:

条例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保障。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了解和遵守条例是应尽的责任。最近,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关于“条例条例心得体会”的座谈会,通过听取专家学者的分享和与大家的交流,我深刻体会到了条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

第一段:了解条例的重要性。

在座谈会上,一位专家首先强调了了解条例的重要性。他指出,条例是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只有了解条例的规定,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那些不了解条例的人,往往会误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因此,要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掌握和了解条例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段:条例对个人的影响。

随后,另一位学者分享了条例对个人的影响。他指出,条例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法规,它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只有遵守条例,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才能在社会中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待遇。例如,交通条例规定了驾驶行为的规范,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不仅能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也能维护交通秩序,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段:条例对社会的作用。

除了对个人的影响,条例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也异常重要。一位学者介绍了条例对社会运行的影响。她指出,条例是保持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基石,它规定了各种行为的准则和标准,为社会提供了公平公正的环境。只有依靠条例,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条例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经济、文化和科技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第四段:条例的落实与改善。

在座谈会的交流环节中,一些与会者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关于条例的落实和改善。他们认为,条例的落实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广大公民的自觉遵守。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制定和宣传工作,让更多人了解和遵守条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还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旧有条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需求。

第五段:个人的行动和责任。

座谈会的最后,主持人总结了这次交流的主要内容,并提醒大家不要忽视条例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他强调,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遵守条例的责任,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坚决遵守条例的规定,不以身试法,不违法乱纪。只有个个公民都能自觉遵守条例,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公正、文明的社会。

结语:

通过这次座谈会,我对于“条例条例心得体会”这一主题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条例不仅是保障个人权益的法律工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每个人都应当了解和遵守条例,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督导心得体会

20xx年8月,接到教委的学习通知后,全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学习。通过这样的学习活动,我对教育督导从陌生到熟悉,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现将我的学习体会总结以下四点汇报如下: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我们国家实行督学制度,以及各级督学和学校督导室工作的具体职责。认识到了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到了教育督导工作是保证各级党委、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教育落实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各级教育督导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推动两基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成为现代化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教育督导的重要性越来凸显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化的教育行政管理迫切需要教育督导。

通过学习,了解到了教育督导机构应对哪些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以及督导的方式,让我明白了我们学校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不管是老师的日常教学,还是后勤财务工作,都要一丝不苟的完成,才能更好地完成上级交给我们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学生发展服务,为家庭服务,为社会服务。

学习中还了解到,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任何人员或相关机构违反了督学的相关规定,都要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作为学校督导室工作的一员,我们要遵守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虚心接受督导部门对我们学校工作的督导,不断地改进我校的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学习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对学校督导工作的认识。以往我校的督导工作,一般都集中于检查与验收,工作中主要研究的是评估方式和方法,获取的只是评估结果。然而通过学习才得知,我校以前的教育督导工作仅仅督导工作的一部分,教育督导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促进教育工作的发展,如果只去检查、评估、获得结果,虽能发现问题,但时间已经过去,改进则要等下个周期。所以督导工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强化指导与调节作用,不断在检查过程中去指导,将会更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

总之,通过这次的学习,我更加明确了教师和学校的责任、教育督导的目的任务、督导内容、工作原则、工作程序、机构设置、法律责任等。今后我将努力做好学校督导工作,为提升我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做贡献。

督导心得体会

首先感谢领导对我的栽培,其次感谢社工协会的精心组织。通过两期的助理督导相关知识学习,让我从更广的视野感受到助理督导这个职业的魅力。

肖处长讲解国家颁布的各种关于社工行业政策,让我深深感受到国家对社工职业的重视,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让社工岗位在社区本土化,打造有特色的社区项目品牌。

我们现在就是要抓住机遇,不断学习,面临问题和挑战的时候不退缩,多反思,明确一个前提: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两方面职责:那些工作是社工牵头主抓的,那些工作是社工配合支持的。还要坚持三个思维:法治、创新、合作,要依法办事,社工工作不断创新,加强部门合作、校社合作、跨界合作。

郭小建老师引导理清关于政府、服务对象、社工三方的需求和关系,让我明白社区社工比机构社工的优势。比如社区社工了解惠民政策更方便,与居民接触更多,比较了解居民的需求,民政局给予了更多培训学习的机会,让社区社工成长更快,能够给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一)个案方面。

进一步理解社会工作价值观,从内心接纳服务对象,他们是工作中的重要伙伴。对服务对象的价值偏好、习惯、信仰等都应保持宽容与尊重的态度。不能因为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种族(或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信仰等因素对他们有任何歧视,更不能因为上述原因而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服务。

尊重对方的价值观,不得直接或间接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服务对象文化、生活习性等存在方式的不批判,如何看待同性恋?这些知识的学习都让我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认识价值观。

社会工作者的义务是向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信息,让服务对象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没有能力进行选择和决策的,把决策权力交监护人,让服务对象能够独立自主的生活,而不是长期依赖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人。

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可以放弃保密原则的情形:服务对象的生命处在危险边缘时;服务对象问题涉及刑事案件时;服务对象未满16周岁又是受害者时;服务对象有犯罪意向,或工作者评估会危及自身或社会时;服务对象心理失常时;服务对象有自杀倾向时。向服务对象声明保密原则的时候,需要同时声明保密原则的相对性。个案情境的模拟,特别是每句话怎样询问,社工技巧怎样运用,都需要不断在实践中运用,寻找自己独特的风格,让个案辅导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效。

(二)小组方面。

1、提升小组控制能力。

以前有组员离开,我就小组结束后入户询问原因,居民也拿各种借口搪塞,学习后,开始思考不同的居民有不同的性格,前期小组需求调查非常重要,因为居民有需求,所以他们会来参加小组活动。组员们打岔、或者组员讨论偏题,我都知道怎样进行控制,这样提升我在开展小组中的控制能力,预防组员流失。

2、提升小组观察能力。

以前不知道小组开展中还要设置观察员,通过小组情景剧的学习,让我明白观察员能从不同的角度给自己提供专业意见,也有利于小组满意度评估。

3、评估反思做得更深入。

以前小组游戏就是让居民参与,让气氛热烈,没有考虑过热身游戏和主题游戏的区别,通过学习,让自己的反思能力提升,以后小组活动开展更有质量。

社工是一个团队的活动,我们需要不断相互学习成长,我要把学习的知识运用到团建工作中,运用读书会、观看电影、讨论会、个案展示、小组情境模拟会,不同的学习方式,建设一个凝聚力强的社工团队,同时不断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助理督导。

教育督导条例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 学。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下一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3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和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了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督导心得体会

20xx年8月2日至8日,督导室组织的2015年临泉县责任督学组长优秀责任督学赴无锡集中培训活动,本人有幸参加,通过学习深有感触;感谢督导室领导提供本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对本次学习活动有以下认识:

1、安排严谨,严格学习纪律,学员按时点名,一扫以往松散之风;

2、内容充实,既有督导方面的专家孟晓东、华文达、周汉军、徐小华、英佩昌、于家太在督导发展、政策、形式上的宏观引领;又有东亭小学副校长和格致中学校长分别就学校管理工作对学员进行具体指导,展示了工作中得实际做法,经验,难得可贵。

3、在无锡实地看了东亭小学、格致中学两所学校,开拓了眼界,找到了差距。整个活动务实高效,为今后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不辜负领导期望,更好的做好工作,写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以往认为督导工作就是一月一、二次的督导评估检查,照章索骥,按条办理就是了。事实上,工作需要指导:

1、是方向性的,能够使工作沿着正去正确的方向进行,而不是我行我素,比如让你实施素质教育,你却加班加点搞应试,需要领导来督促指导。

2、工作过程中的督促指导,教育局或上级部门安排工作,学校要贯彻执行。通过督导可以修订执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利于工作的开展。

3、工作后的总结验收,比如督导评估检查,对学校工作的整体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要求。所以我们的工作离不开督导。

1、工作要高标准,看了东亭小学、格致中学两所学校,学校制度建设、校园文化、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及学校办学特色等现场之后,认为我们的工作不是做不好,而是要求标准低,自我感觉良好,这样就行,这就差不多了等,自我满足,不是做不到,而是想不到。比如卫生两个学校都非常卫生干净,条件建设我们跟不上,软的方面可以做的到。

2、管理的精细化,我们看的两所学校的管理都非常用心精细,从材料的积累整理,文化氛围(处处都有名人、名言,警示标识)的创设等都突出了这一思想。特别是东亭小学、显示出学校管理的高层次,高水平,学生的高素质。

3、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学生的作品大量展示,学生家长联系密切,体现了一切为了学生,以人为本的理念。管理学生不能单纯的靠学校自身,而要积极主动地发挥家长、社会的力量,两个学校都充分利用了这一点。

(1)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

(2)强化校内督查,定人,定时督查和不定时抽查,查反复,反复查,抓好落实,帮助学校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1)督导室要建立评估标准,强化对学校的评估。

(2)每年举行一至二次责任督学交换区域督导。

(3)加强投入,确保责任督学的履职需要。

(4)强化督学的安全保障。

条例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为了更好地加强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我国各地纷纷制定了各种条例。作为一名公民,我深感这些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经过对条例的仔细研究和理解,我对其内涵和实施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体会。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对条例的操作性、公正性、参与度、透明度以及教育引导作用进行深入探讨与思考。

首先,条例的操作性是其能否真正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的重要因素。一部好的条例应当具备可操作性,即能够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以我所在的城市为例,最新发布的中央厨房餐饮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了餐饮企业应当按规定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餐饮垃圾。这一条例的实施操作性强,通过具体的指导和要求,使得餐饮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落实相关规定。

其次,条例的公正性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一部公正的条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例如,最新颁布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条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对于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等起到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该条例的公正性。

第三,条例的制定过程应当注重公众的参与度。好的条例应当准确反映民意,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众对条例的认同度。例如,最新制定的防控传染病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包括在线调查、座谈会等形式。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使得该条例得到广泛认可。

此外,条例的透明度也是评判一部条例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透明度的提高可以增加公众对条例的理解和认同,更好地推动条例的实施。例如,最新发布的网络购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线平台应当公开商品、服务信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这种透明度的提高,可以使得消费者能够更加了解商品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条例还能起到教育引导作用。好的条例应当能够影响和引导人民群众的行为,使其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例如,最新颁布的禁止欺凌、虐待学生条例的实施,不仅使得校园内的学生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形成了道德约束力,引导人们形成尊重他人、遵守法律的观念。

综上所述,条例条例对于社会管理、个人权益的保护及引导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条例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我深感条例的操作性、公正性、参与度、透明度以及教育引导作用的重要性。相信,随着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我国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更加安宁幸福。

督导心得体会

好啦好啦小故事again:督导e的受督者f是个新手督导师,f看起来很积极,对学习督导有很多热情在,对e也有很多信任,但是f在咨询中屡次犯错,比如会打破设置跟来访者半夜聊电话,一起喝咖啡,跟朋友八卦来访者的情况。督导e屡次劝说没有帮助,f决定想申请新手咨询师,需要督导e的推荐,e有些为难,一方面e觉得f很信任自己,也对咨询有很大热情,很希望满足她的期待,另一方面觉得f的种种行为不符合咨询的伦理和设置。当e拒绝了f的邀请的时候,f非常生气,觉得督导好无情,怎么可以这样。

督导在咨询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评估和守门人的作用。一方面,作为督导。我们要一直给与受督者鼓励、支持和接纳。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有要在某些阶段行驶自己评估的权力。在我个人督导的生涯中,也遇见过受督者因为一些伦理议题不得不进行一些处理。出于咨询师的职业惯性,有很多的“不忍心”。但是与此同时,如果督导师不能好好做一个守门人,在这个期间把还没有足够的胜任力的咨询师推进咨询师这个行业。那么对潜在的来访者来说,这可能是非常严重的二次伤害,也让其他人对咨询行业失去信心。

中国注册系统在推荐人申请的时候,明确表明“如果我所推荐的申请人在获得中国心理理学会相应注册资格后3年的从业过程中出现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或国家法律的问题,且被注册工作组、伦理工作组审核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罚决定的,则我本人的推荐资格也将在为期3年的时间内被停止”。在参加北师大督导培训的时候,robert(bob)protnoy说,一个督导师给受督者非常好的评价,这看起来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受督者也会非常喜欢这样的督导老师。但是,这样的督导也许会成为一个“受人欢迎的”督导,但是不是好的督导。

在falender和shafranske(2004)研究认为,一个优秀的督导师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有以下几项:

1、在个案情况理解部分能做好沟通,理论基础扎实;

2、了解督导的各种形式,并精通各种形式的督导;

3、有能力示范并发展坚固的督导同盟关系;

4、有能力通过支持、鼓励及适宜的自主性增进被督的自我信心;

5、有能力给予反馈及做有建设性的批评,能提供形成性与总结性评量;

6、有能力找出与被督之间的冲突,并提出来与被督沟通;

7、有适应力及弹性;

在督导漫长的学习道路,我们可能都会一直无线接近或者成为这样的督导。去年督导结束的时候,我跟大家说,也许在大家眼里我是在帮助大家成长,其实我是跟大家一起在成长的。光荣在于艰巨,平淡在于漫长,大概是我和很多新手督导小伙伴们在督导之路的心得和体会。

教育督导条例

(2019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政府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三)市、区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四)对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进行监测;。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政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督学进行培训、考核,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教育督导科学理论研究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和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兼职督学,受教育督导委员会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首席督学、督学顾问,负责督导活动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教育督导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命或者聘任。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兼职督学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八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督学人员的组成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解聘。

第十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一)综合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督导;。

(二)专项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单项或者局部的专题督导;。

(三)经常性督导是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的学校,就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等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检查、指导工作的常规督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责任区配备督学的数量,应当根据责任区内学校布局确定。每五所学校配备一名督学,每个责任区不少于三名督学。督学应当对其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进行其他现场调查或者检查;。

(四)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和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在被督导单位内部开展问卷调查、测试、评议,进行个别访谈;。

(六)开展面向社会的公众调查。

督学在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下一级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分工,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政府的要求,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五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实施综合督导,应当提前六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实施专项督导,应当提前十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通知规定日期内报送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自督导任务现场考察阶段结束,专项督导应当在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综合督导应当在十五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被督导单位接到初步督导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于初步督导意见提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教育督导委员会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

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九条市、区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权力,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隐患等情况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9日天津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督导条例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文档为doc格式。

教育督导条例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三章督导实施。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七条教育督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督导、分工负责。

第二章督导机构与督学。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按行政管理权限对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和指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政策进行跟踪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监督评估监测机构的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六)培训、考核和管理督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任命或者聘任督学,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督学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区县(自治县)督学应当报市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三名以上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第十条督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二)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

监督是指上级对下级的监察和督促。监督职能是教育督导机构最核心和最能体现这一机构本质属性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使下级部门能迅速有效、准确、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各级政策,完成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务。没有或者削弱了这一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规章和制度,绝不可受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监督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执法部门。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立法,因此法制极不健全。我们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各级政府的文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加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系统,所以,人民群众也包括相当多的干部缺少法制观念。同时,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虽然我们制定了一些法规,如《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仍会削弱法律的约束力,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正是与法制建设同步进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及其成员,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督职能,犹如“教育钦差”,检查和督促下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以及所属学校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计划的情况,使执行不偏离决策,从而保证管理目标的达成,从这样意义上讲,教育督导机构乃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实现管理目标时最有力的助手。众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统都是分层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管理能力的覆盖面是有限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虽可亲自下去搞些调查研究,并对下属实行监督,但毕竟不可能经常离开机关、长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导机构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的。

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教育督导的对象、内容和工作重点就可以明确看出来,如可以监督下级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决教育的有关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把教育发展目标列入领导成员的任期目标,是否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按教育规律、教育方针政策办事,是否坚持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否根据中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制订教育发展规划,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区的作法,是否积极筹集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这些都表明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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