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答辩状(专业16篇)

时间:2023-11-17 23:42:08 作者:琴心月

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共同遵循的法律约束,保障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下面,大家可以找到一些租赁合同的典型样本,可供查阅。

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答辩状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后,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房屋中因装潢物不可拆除,或拆除后价值明显减少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租赁合同双方的过错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根据你所述情况,属下家违约,应由其承担装修损失。若所留装潢物对你确有利用价值的,可由你酌情给予补偿。若有证据证明你曾明确不同意装潢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此问题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目的的;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出租房屋应由双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持租赁合同和下列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涉外房屋租赁应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关证明有:(一)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房屋所有权证件,即房产证。如果承租人是其他省市的外来流动人员,则还应提交公安部门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共有房屋,则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书。若房屋委托他人代为出租,则代理人还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出租的书面证明。(二)承租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经审验,凡符合规定的,房管部门发给《房屋租赁证》。

我作为承租人可不可以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如何转租。

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租承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未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转租,转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县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并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并应在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三转租合同;四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答辩人(上诉人):王某,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

被答辩人上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租赁合同的'定性正确。

(一)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看,本案应是租赁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和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物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之规定,并从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咸阳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一层d面积为258平方米的商铺,交付承租人刘某使用并用以商贸流通来取得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定性的规定。

其次,《承包经营合同书》第五条第1款约定“承包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第三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此条约定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的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

再者,《承包经营合同书》第六条第3款约定“甲方有偿承担商铺的物业管理和房屋、设备的维护工作”。

此条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一层d面积为258平方米的商铺,进行商业经营,从而获得收益,这也是承租人租赁商铺的商业目的。

总之,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在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中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应认定为租赁合同。

(二)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本案的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

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关于承包的案由有如下几项:5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58、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纠纷,10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0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0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0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0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3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除此之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再无其他关于承包内容的案由。

经过比对,本案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

(三)从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来看,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符合租赁合同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

广义的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在此只论述工商企业承包合同。

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点是:1、当事人一方即发包方是国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所属机构和职工。

2、合同的目的是为确定承包人对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经营权,确立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为落实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使生产经营好坏同利益挂钩,实现多劳多得,而并不是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3、工商企业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3年。

内部承包期限,根据生产经营任务的要求,由双方约定。

4、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而不是企业本身。

合同包括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外贸等不同行业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着很大的区别,本案合同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书》,但实质内容却并非承包经营合同,而应认定为租赁合同。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看,还是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或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来看,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的内容应为租赁合同。

因此,原审判决将本案合同定性为租赁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定性非常准确。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首先,在本案中,公安局的消防审批文件、房地局出具的建筑物平面图以及综合执法局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都是以合法的规划图纸为依据,否则以上三个单位凭什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呢?难道他们会凭空想象吗?而且以上三个单位出具的文件,平面图的尺寸都是完全一致的,这恰恰印证了本案建筑物规划图纸的真实性。

其次,从公安局、房地局和综合执法局出具文件图中,可以非常清楚认定本案《承包经营合同书》项下的258平方米建筑物属于擅自改建的部分,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

再者,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主张“三是实际情况为:《承包经营合同书》项下258平方米经营场地在规划图纸以内,并非在擅自改建部分以内”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之规定,答辩人已经提供了三个单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可以非常清楚的相互印证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本案258平方米的场地在规划图纸以内,并非擅自改建部分以内,那么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因举证不能,依法不被支持。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公正。

1、对于被答辩人关于本案合同的定性问题,前文已述,此不赘述。

2、被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未处理给其造成损失的观点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况且,在本案中,遭受损失的并非被答辩人,而是我们答辩人。

从合同履行到纠纷发生之时,答辩人将房屋出租后,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钱,总体算来每年倒贴50万余元,五年下来共贴钱250余万元,天下哪有房东出租房屋还要贴钱的道理。

虽然,答辩人蒙受了损失,但考虑到《承包经营合同》被判决无效之后,损失就不会再继续发生了,为了息事宁人,答辩人未提起上诉。

然而被答辩人却提起上诉并认为原审判决明显偏袒答辩人,着实令人意外。

3、被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没有判决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无效,除了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外,其他的内容均属无效,当然也包括违约责任的条款。

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中“关于被告的反诉,因该合同归于无效,故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驳回,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应无效,对100万元的反诉请求也应驳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公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租赁合同的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状合同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延长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改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_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租赁合同答辩状

住中山市沙溪镇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1。

一、答辩人潘__________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__________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_____依法于二零零_____年_____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__________制衣厂”与陈_____、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__________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__________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2000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中山市沙溪镇x大厦三楼。

委托代理人:,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答辩人就袁修能诉陈x、章非、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潘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制衣厂”与陈x、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

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20xx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xx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详见费用分摊明细表)。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章非(化名)。

x年九月十四日。

租赁合同答辩状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一、答辩人潘__________不应该列为本案被告。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潘__________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潘_____依法于二零零_____年_____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镇__________制衣厂”与陈_____、章非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潘__________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且潘__________成立的经济实体成立于原告与章非发生纠纷之后,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更是风牛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连带义务人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责任。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无法定也无约定,原告依据什么要求答辩人承担此连带责任呢?原告与答辩人潘__________同样在“中山市沙溪镇_________________大厦三楼”经营企业,原告系未经工商登记的非法经营,潘__________系合法经营,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观臆断,认为潘__________的设备属于陈__________、章非。

三、原告的所谓损失与答辩人无关。

本案系厂房转租合同及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取得厂房和设备等生产要素后,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原告因无营业执照产生的问题完全是咎由自取,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章非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厂房和设备给原告,所谓停电2日,系供电局抑或业主所为,答辩人并不清楚,原告应该向供电局或业主要求赔偿。即使确认系供电局或者业主的责任,停电2日也只能耽误2日的交货时间。答辩人不认可原告所谓损失的真实性,即使原告出现上述损失,也是原告经营不善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应该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与客户签订合同,在生产能力临时不足时候,也完全可以通过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在《租借协议》的序言部分,双方已经明确“租约期间自负盈亏”,原告企图将自己的经营亏损转嫁给答辩人是违反合同的。该协议第十条规定,“甲乙双方因债务而影响对方正常生产,须负责对方损失。”只能理解为第三方债权人混淆原告与答辩人章非的主体资格而造成对方的损失,不应该作扩大化的解释,从而违反“自负盈亏”的原则。

四、扣除设备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

根据上述《租借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三、四月份厂房和设备租金120xx年元,原告欠章非代缴水电费7682.4元(原告承认水电费为7223元),原告还欠答辩人章非机修费、治安费、卫生费等代支杂费1345元。上述费用合计21027.4元人民币,扣除设备按金20xx年0元后,原告尚欠答辩人章非1027.4元人民币。

综上,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租赁合同答辩状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xx年2月26日延长至20xx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xx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

***。

答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答辩状合同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

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__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20__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__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

协议书。

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状范文

被答辩人:福建省某公司。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福建省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之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答辩人的利益为前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放弃、让渡等方式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但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前提。

本案被答辩人放弃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过高违约金的抗辩,但要答辩人去承担其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正是对之前调整违约金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做法的肯定,虽然被答辩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是在该解释实施之前判决的,但如果答辩人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抗辩,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论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辩人未提出抗辩的过错行为让这种可能性成为“零”。

二、被答辩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在被答辩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答辩人只要依照法律规定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不会产生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在上述案件中答辩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承担包括认错在内法律义务的问题,即便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后要向答辩人追偿也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

正是因为被答辩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过错行为才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负担。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的部分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三日。

租赁纠纷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xx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肯定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审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承揽合同答辩状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民事答辩状房屋租赁

答辩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八组人。

住址:文山市xx镇xx校旁。

被答辩人:龙xx,女,1962年x月x日,汉族,住文山市xx镇xx场xx号。

答辩人因原告龙xx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

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证判决。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忠实履行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而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金已经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租赁的是被答辩人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证照(详见合同),租金为每年30000元。

厂房是被答辩人代租每年1元,费用由答辩人支付。

3月,因产品质量及证照不全,被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

2011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以前租用的厂房租给了别人。

答辩人就仅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因此答辩人只存在支付设备租金的问题。

203月,因被答辩人不予配合办理qs认证手续,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10000元,但是被答辩人分文未承担。

答辩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辩人就拒绝收取租金,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责任不在答辩人。

吹风机,其他的都由被答辩人收回(在现在租赁给仇方东等人的租房内或已被被答辩人出售)。

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损坏被答辩人的所租赁设备,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仇xx。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香港xx道xx号xx室。

被答辩人:郝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b附楼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争议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并无不当。

(一)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符合《租约》约定,其争议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xxx年3月1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租约》,规定“管理费及其他水、电、泵、电话等杂费均由租客支付”,因此答辩人在本案中提出被答辩人支付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要求,有理有据。另外,《租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物业管理费争议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上并与其紧密相连,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杂费的要求附属于房屋租赁合同,若无《租约》则无此争议,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费争议仍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二)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争议并非物业管理费合同纠纷。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杂费的争议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物业公司和与之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对房产和共有部分进行维护。被答辩人虽为物业使用人,但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物业服务合同,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而追根究底,答辩人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答辩人才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三)关于被答辩人所称本案所涉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本案审理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主张,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请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杂费及滞纳金有正当依据。

(一)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杂费及滞纳金。

1、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转移。

《租约》规定使得缴纳物业管理费、杂费的义务发生转移,即答辩人将缴纳物业管理费、杂费的义务转移给了被答辩人,但这种债务的转移未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答辩人享有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杂费的权利,被答辩人负有支付《租约》约定的物业管理费、杂费的义务,仍只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对物业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答辩人依然拥有要求被答辩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实体权利。可见,被答辩人混淆了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此处实属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2、被答辩人拒付物管费的行为违反了《租约》约定。

被答辩人提出《协议书》“在承租期间的管理费和水电费均由被答辩人负责交清……在出租期间所欠的管理费和水电费由租客交清,一切与业主答辩人无关”的约定,主张被答辩人拥有全权处理租赁期间物管费问题的权利。《租约》的确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被答辩人按时支付物管费而有此规定,但实际上被答辩人拒付物管费,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租约》规定,作为《租约》一方的当事人,答辩人有权要求被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支付物业管理费。

3、协议解除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

xxx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承租期间的管理费和水电费均由被答辩人交情,一切与答辩人无关。”基于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双方协议解除《租约》,并不影响答辩人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另外,根据xxx年11月14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函件,表明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的行为,更有力地说明答辩人并无放弃相关权利。

(二)答辩人请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杂费及滞纳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当业主将其物业出租给他人或者交由他人使用时,业主可以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考虑到业主毕竟是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第一责任人,业主的地位相对稳定,为了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即使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答辩人仍然负连带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一)业主的连带交纳责任。

1、业主的连带交纳责任并无补充性。

所谓连带交纳责任,是指当物业使用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业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缴纳的约定时,业主仍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直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这种连带交纳责任并非具有补充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重复。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可主动、直接要求业主承担连带支付物管费的责任。

2、退一万步讲,即便这种连带交纳责任具有补充性,也是指当存在物业使用人拒付物管费的事实时,物业公司就有权起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有权作为物业公司的第一追讨对象,而非应当以物业使用人作为第一追讨对象。

(二)连带责任的“追偿”

xxx1年2月14日,答辩人用现金支付xxx年5月——xxx年9月部分物管费1xxx00元。xxx1年2月15日,答辩人与中航物业达成调解协议,除答辩人之前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外,xxx年5月——xxx年9月期间b附楼19a、19b、19c、19d、19e、19f、19g的物业管理费分别为:41521元、4111元、35046元、15046元、4111元、4111元、19258元,合计123204元。答辩人于xxx1年2月24日支付物业管理费70000元及xxx1年2月28日支付物业管理费53204元,两次合计123204元,答辩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交费义务。答辩人三次交纳物管费合计243204元。因此,答辩人因连带责任而支付的物管费理向被答辩人追偿,有理有据。

四、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和杂费及滞纳金的数额合法有理。

(一)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数额合法有理。

1、明码标价,被答辩人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租约》中明确约定涉案房屋的管理费、水电杂费均由被答辩人支付,而被答辩人对物业管理费的价格是非常清楚的,其在当时已经接受了b附楼商住公寓楼14.85元/月.平方米的.物业房屋费用标准。另外,广州市已于xxx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使得定价方式更自主,《细则》实施后,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围缩小,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中住宅物业管理将高档住宅和组合制物业服务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中航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规范,并无出现乱收费现象。被答辩人享受了中航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按照合法程序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1、法律相关规定。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结合《租约》中就物业管理费的规定,被答辩人也应依法交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的规定,被答辩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但在本案中其应先支付物业管理费。

3、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并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管理费的理由。

即便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以反映让物业公司整改,也可以找主管部门投诉,实在不行,也可以另案起诉,但不能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就要尽交费义务。

(二)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承担滞纳金合法有理。

1、《租约》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租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要求被答辩人给付滞纳金的主张合法有理,并无不当,且滞纳金数额未超过物业管理费总额。

2、交费账单只是催交形式。

被答辩人故意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并不能以未收到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占单未借口而排除依法存在的交费义务。被答辩人对自己交纳相关费用是清楚的,物业公司也曾向其催交,即使没有占单,被答辩人也应知道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是其与答辩人早已协商好的,被答辩人负有交纳我要管理费义务,拒付将受到滞纳金的处罚。在此,也可看出被答辩人对扩大损失是非常清楚的,其本身先拒绝履行义务,后怠于行使权力,任损失扩大,将因此造成扩大损失的责任推卸给答辩人,是毫无依据的。

3、即使被答辩人认为惩罚力度偏高,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其可以提出要求予以减少,并不能成为拒付的依据。

(一)并无剥夺被答辩人以及物业公司的诉讼权利。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诉讼权利只要合法有理,依然可以主张,并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当然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即使物业公司不加入本案诉讼,也不代表剥夺了其诉讼权利,其仍然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公司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并无浪费司法资源。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审理都是直接对物业管理费相关问题作出给付判决。这既及时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保护了物业公司的正当权益,严格制裁了物业使用人的违约行为,可更好地完善司法实践,节约司法资源。

六、答辩人认为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的提前退租的赔偿金532950元变更为80000元并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定理由,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明显错误的,请求再审依法维持一审的判决,答辩人也将依法保留相应的诉讼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租约》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拒付物业管理费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答辩人请求撤销(xxx9)穗中法民五终字地3682号《民事判决书》,既不符合事实认定,也无法定事由,更没有法律根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xx.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20xx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20xx.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律师。

20xx.06.28。

答辩状合同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与_______订立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事实是答辩人按照双方约定内容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答辩人在验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定工程验收单。

______部分的安装工程不属于答辩人的工程范围之内,在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负责装修的内容,其中没有关于_________安装的约定,_____实际上是被答辩人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并负责安装的。故答辩人不应对______的问题承担责任。并且________样式及安装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辩人的约定安装的,后被答辩人因不满意_______样式要求退还______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我公司是正规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为被答辩人室内装修工程是完全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改动之处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经过被答辩人的同意才进行改动的。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在申请中所称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答辩人提供商铺装修服务。恳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合同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延长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改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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