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汇总18篇)

时间:2023-12-01 19:15:34 作者:琴心月

申请书的语言要力求准确简洁,避免使用过于华丽的辞藻和复杂的句式,以确保对方能够清晰地理解我们的表达意图。阅读这些申请书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评审者的心理和要求,从而更好地应对申请过程中的挑战。

民事申诉状及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异同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

申请书。

是现在人普遍用到的一种表达意愿的方式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欢迎您供大家参阅。

申请人。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

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路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邮寄地址:xx省xx市路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姓名,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xx省xx市路号。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市路号。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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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郦先生,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电网某局,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王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昭通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14日作出的(20xx年)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肖某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

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书写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

申请书。

那么,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书写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格式要求,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1.再审事由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2.申请理由注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并附理由与事项。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舒,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因xx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

一、依法提审本案或指令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判令被申请人腾退其占有的南方大厦1-2层房屋;。

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70万元;。

六、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在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xx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

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中,孙xx等三位证人提供的证言、天顺世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xx公司出具的两份《商榷函》等众多证据充分之证明:xx公司已依约提交了“必要的法律文件”并履行了协助清退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的房产买卖协议已依法解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对孙xx等三位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且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佐证的众多其他证据与不顾,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xx公司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并据此做出房产买卖协议应继续履行的错误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现详述如下:

一、关于涂、xxx证言的证明效力。

首先,涂系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xx所聘请,专门负责处理诉争房屋相关事宜;xxx受天顺公司之委托参与了其与xx公司的《入股协议》洽谈。

其次,二人的证言均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涂证言,与孙xx的证言相互印证,xxx的证言,有《入股协议》加以佐证。

总之,涂、xxx二人分属不同公司、在不同阶段参与了诉争房屋相关事务的办理,并因此对待证事实“xx公司是否依约向xx公司交付了必要的法律文书”有所了解,二人之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二人与xx公司均无利害关系,因此,二人之证言对待证事实“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以“涂、xxx均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或行为实施人”,以及“二人证言系xx公司提交”之事由,认定“二人提供的证言依法不能作为本案事实认定依据”,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关于孙xx的证言能否采信。

首先,孙xx系xx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系诉争房屋买卖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与xx公司无任何利害关系;孙xx的证言,其中关于“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部分,与涂、xxx的证言相吻合,并有客观证据《入股协议》加以佐证,因此,就待证事实“必要法律文书是否交付”部分,证人孙xx提供的证言不仅毫无疑问地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其证言系直接证据,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其次,《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系xx公司单方制作,未得到xx公司的认可,本质上属于xx公司单方的意思表示。同时,该证据形成于xx公司向xx公司送达《关于解除房产买卖。

协议书。

的函》之后,其中所载“贵公司不能提供享有房产所有权必要的法律文件”之内容,在xx公司先前向xx公司发送的两份《商榷函》中根本没有任何体现,且与xx公司在收到解除通知前后实施的行为自相矛盾。该函件的要求超出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的是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提供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因此,《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之,原审法院对有众多证据加以佐证、证明力明显较强的孙xx之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xx公司单方制作、无任何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又与xx公司自身行为相矛盾的证据《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予以采信,并以“孙xx的证言与《关于执行房产买卖协议的建议》中所表述的事实明显不符”为由,否定孙xx证言的证明效力,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关于xx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

首先,孙xx的证言证明:《房产买卖补充协议》签订之后,xx公司向xx公司提交了光大银行分行与xx公司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光大银行分行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以及xx市中院(20xx)武执字第246号、第248号民事裁定书,且双方均认可上述文件系“必要的法律文件”;涂证言证明:x年3月孙xx向其提供了上述法律文件;xxx的证言证明:在与天顺公司洽谈《入股协议》时,xx公司持有上述法律文件。该三位证人提供的证言,相互佐证,且有客观证据天顺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加以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确定无疑地证明:xx公司已经依照《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第一条之约定向xx公司交付了“清退现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

其次,依照约定,在xx公司于x年11月10日第二期付款(此时共付110万元)之后,xx公司即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此后,xx公司曾于x年12月17日和x年12月28日先后两次向xx公司发送《商榷函》,协商履约事宜,但均未提及所谓的“必要的法律文书”,也始终未要求xx公司依约提交“必要的法律文书”。假设存在xx公司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实,那么在xx公司已经支付110万元价款的情况下,在xx公司延期交付约定文件长达13个月的情况下,xx公司在文书往来中始终未提及该事,始终未主张权利,其行为明显不合常理,无法予以合理解释。因此,xx公司在履约中的行为也反向印证了xx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这一事实。

总之,孙xx等三人的证人证言以及天顺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分别来源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形成于不同的阶段,能够相互佐证,完全可以证明:xx公司已依约向xx公司交付了“清退现有用户必要的法律文件”,且xx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行为也可以反向加以印证。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不仅与本案众多证据相互矛盾,而且无法合理解释xx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xx公司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之前始终未要求xx公司提供“必要法律文书”这一事实,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四、关于xx公司是否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享有履行抗辩权。

首先,如上所述,xx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xx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其次,xx公司已经明确自认:其延迟支付第三期付款系违约行为,并非行使履行抗辩权之行为。

x年12月17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第一份《商榷函》,明确载明:“依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购买房产协议,本应按时足额付款。由于我公司资金被相关企业占用,为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我公司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但接近年底,银行贷款额度使用完毕,但保证元旦后放款”。x年12月28日,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第二份《商榷函》,明确载明:“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合众调剂市场强行霸占等原因,致使我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履约,责任在我方…”该两份《商榷函》表明:xx公司明确承认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迟支付情形,并且明确承认该延迟付款系自身违约,并非因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而行使所谓的“履行抗辩权”。

再次,xx公司承诺的放弃权利的条件成就,xx公司在第三期付款前所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均已被其明确放弃。

在第一份《商榷函》中,xx公司将第三期付款的时间修改为“x年12月20日支付20万元,x年1月20日支付80万元”,xx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孙xx在“x年1月20日”注明“20号若未到款自愿放弃前面所有权利”。其后,xx公司于x年12月21日和x年2月1日分别向xx公司支付20万元和80万元,均存在延期支付之情形。因此,xx公司承诺的放弃权利的条件已经成就,在第三期付款之前享有的所有的权利,已被xx公司明确予以放弃。因此,即使是xx公司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即使是xx公司在第二期付款后享有所谓的“履行抗辩权”,该“履行抗辩权”已被xx公司明确放弃,xx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

总之,xx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且xx公司先前的行为已经明确表明,其在第三期付款上存在延迟支付之情形系其自身的违约行为,并非行使所谓的“履行抗辩权”,而且即使是xx公司曾经享有“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也因其明确的放弃权利的承诺而被放弃,因此,xx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的“履行抗辩权”可以行使。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未按期支付后期款项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对xx公司的违约”,与本案众多证据相矛盾,与xx公司自认的案件事实相矛盾,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五、关于《房产买卖协议书》和《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是否被依法解除。

首先,如上所述,xx公司不存在“未依约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的行为,对xx公司构成违约”之情形,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且xx公司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抗辩权”。

其次,《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第三次付款,在x年12月20日内,甲方(指xx公司,下同)向乙方(指xx公司,下同)支付200万元,第四次付款在x年2月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万元,第五次付款在x年4月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0万元”。第二条约定“…x年12月20日内,如甲方第三期款不能到位,则前所付款项110万元,全部转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可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后续款项…逾期至x年5月30日仍未到位,乙方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并按房款全额的20%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期付款上,xx公司于x年12月21日向xx公司支付20万元,x年2月1日支付80万元,其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因此,xx公司自第三期付款开始记即存在违约行为,且第四期、第五期付款均未支付,根据《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的约定,x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xx公司按照房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x年7月6日,xx公司向xx公司送达《关于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的函》,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房产买卖补充协议书》被依法解除。

综上所述,xx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法定事由,应依法再审。恳请贵院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纠正原判决中存在的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x年7月30日。

附:证据目录1份,证据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工业园。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地址:xx省xx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镇xx大道。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地址: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汉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的(2010)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0)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2009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2009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2009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2010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2009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书。

是司法文书的一种,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仅供参考。

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xx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xx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xx省xx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路永平苑x幢3单元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

借条。

”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内东民初字第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xx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xx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张某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

借款合同。

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业园。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镇xx大道。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x年6月2日作出的()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22日作出的()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8月30日作出的()鄂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x年1月7日签订的。

协议书。

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工业园。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镇xx大道。联系电话:-。邮寄地址:xx省xx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x年6月2日作出的()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2月22日作出的()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8月30日作出的()鄂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xx市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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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及与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异同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的()字第号一审(或者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用)。

申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2.证据材料份。

【例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公司。

地址:××市城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高××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工贸公司。

地址:××市城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朱××职务:经理。

案由:钢材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xxx年2月16日(xxx)×字×号判决不服,将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xxx)×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工贸公司于xxx年12月16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贸公司供给申诉人“首钢”生产的盘条300吨,每吨价格1850元,总货款55.5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29日,申诉人将一张50万元汇票交给工贸公司,并用车拉走盘条30吨。经检验,该30吨盘条不是“首钢”生产,且规格、质量不符合建筑要求。xxx年1月14日,申诉人向××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工贸公司在xxx年5月前将剩余270吨“首钢”生产盘条全部交付,并保证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要求;申诉人已拉走30吨盘条每吨降价50元由申诉人处理。但判决书生效后,××工贸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既不执行判决,也不退还贷款,致使申诉人不得不向其他公司购买钢材。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清楚工贸公司是否有能力供货,就判决其继续履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不能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工贸公司退还货款5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建筑安装公司(盖章)。

xxx年x月29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钢材购销合同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xx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xx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xx省xx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路永平苑x幢3单元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内东民初字第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xx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xx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张某向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xx省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xx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码:5332......

被申请人:_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郭_局长。

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

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书;。

_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_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_)丽中法委赔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是:首先,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还应当告知让当事人有进行听证的权利。其次,才做出处罚决定。最后,在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强行拿走了申请人的许可证之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才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已经根本性的、严重性的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被申请人无论事后怎样的补充材料、怎样的欲盖弥彰,都无法掩盖一开始滥用行政权力、乱执法的事实,此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毫无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但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具有确定力,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作为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申请人当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请求。所以说,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两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当的。

二、退一步说,就算本案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但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说,法院应当受理。

1、从本案的起因等客观方面来看,“认为申请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最直接的依据和原因。后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为由,做出的吊销申请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为了掩盖非法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籍口。

一方面,在申请人与患者杨爱莲医患纠纷事件中,一开始医患双方的纠纷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来,患者杨爱莲的家属却不知受何人指使与申请人之间的医患纠纷矛盾激化,被申请人在场却因处置不当致使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最终发展成了患者家属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袁翠翠的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就为患者杨爱莲施行手术,导致严重后果、涉嫌犯罪为由向侦查机关移送处理。“武断的认为申请人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恶意的诬陷申请人不具备行医资格;强行的借行政执法的名义来打击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这就是一开始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的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借用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强行拿走申请人的许可证的直接依据和原因。申请人具备行医资格,却蒙受了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指控,被错误羁押了七、八个月的时间。最后虽被释放,但是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却不承认自身的错误,更不愿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所以说,申请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行拿走其许可证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某些工作人员,试图利用申请人与患者的矛盾,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举报申请人构成犯罪从而达到打击和剥夺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目的。

另一方面,试想“非法行医”案件没有结果;申请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和结果,是申请人进一步拿回许可证、权利可能得到救济的前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归还申请人的许可证。申请人在那个时候起诉很明显是违背常理的。

2、从主观方面来说,自从_年7月医患双方的纠纷产生以来,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因为该纠纷引发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观臆测和承受能力范围的事情:医患纠纷案、非法行医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现在的非法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这一切并非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紧密相连的。主观上,并非是申请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赖以生存的许可证,并非是申请人故意拖延起诉。申请人在积极应对一系列诉讼的同时,一直向被申请人提出“返还许可证的申请”;更未停止过向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非法行医”案的产生和定论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和主线,申请人一直通过行动表明,自身从未打算放弃过自身的诉权而且从未停止过为了合法权益进行抗争。

三、申请人超范围经营事出有因,并且具备一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简单的就事论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不去考虑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原因和性质,不去在乎申请人面对的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随意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无异于间接认可了行政机关代表的被申请人可以任意剥夺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权利的严重行为。

所以说无论从客观事实状况来说,还是从申请人主观上积极维护自身诉权的角度来说,在非法行医一案没有得到定论,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消极的、故意的拖延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和强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里进行诉讼。因此,本案时否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解释,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失当。恳请再审法院秉着尽可能的维护和有利于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角度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督促以被申请人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职务,以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被任意剥夺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状人:_年4月11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

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签名:

日期: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建设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__________;联系电话:1366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____。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_,男,出生于________年8月7日,住所地: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____)沙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1、撤销(____)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____〉沙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____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__和____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建设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肖,xx省xx县xx镇xx街x组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二审被告):xx市烟草公司。

申请事由:申请再审人肖与xx市烟草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终字438号附1号判决,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请求: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昭中民二终字438号附1号判决第二项:“上诉人肖认为原审认定其与xx县烟草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失实的理由无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请求依法依事实认定xx县烟草公司x年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性裁减人员。

具体事实和理由:

判决采信《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做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根据这一规定申诉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申请书》的证明力远远低于烟草公司做出的《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同通知书》。

二、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按照这一规定,就x年xx县烟草公司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一案,是因xx县烟草公司出台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在先,并只设68个岗位及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远远高于规定时间过后的非正常情况之下(被告一审提交的证据5),申诉人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显然不是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三、申诉人领取经济补偿之后,烟草公司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单方面做出了《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做了最终而真实的认定,就是: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依照劳动法二十七条解除的。(见一审证据: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证明书)。

四、《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签定的协议,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依照«劳动法»二十四条,只是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要约,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是按照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此证据只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

六、《xx省失业人员失业证》(附件):失业原因一项上明确写到因企业减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劳动就业服务局也进行了认定,哪可是由烟草公司和xx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共同做出的啊!!!

总之:x年申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就是,盐烟公司为实现把大部份职工推向社会的目的开动员大会出台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写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出据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向xx县就业局申请失业证。

综上所述,虽然()昭中民二终字438号判决在第二项判决做出说明,xx县烟草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经过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后,最终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要约、承诺也只是对经济补偿的要约和承诺,并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进行要约和承诺。何况二审被告在x年4月30日,就是烟草公司已经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对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证明:就是依据«劳动法»27的规定进行解除的,(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xx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证)。这才是xx县烟草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就是说:x年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依照《劳动法》二十七条。而不是终审判决所认定的依照«劳动法»二十四条。

因此,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昭中民二终字第438号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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