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管理制度(优秀19篇)

时间:2023-12-10 05:54:03 作者:笔舞

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可以更好地管理成员的行为,确保规则得到遵守。规章制度的范本是一个组织规范和约束员工行为的重要参考,希望大家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能够有所借鉴。

从业卫生管理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食堂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为此,特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食堂每学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食堂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八、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九、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十、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十一、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十二、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十三、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驾驶员从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充分认识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启发其爱岗敬业的自觉性,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理条例》、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等有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安全行车并严格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驾驶员必须与公司签定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能吃苦耐劳,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具有道路从业资格证书和三年以上驾驶经验。

4、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面试,用人单位进行理论和机械常识、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1、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逐步培养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安全、及时、便捷、优质的服务。

2、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地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3、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机件,每月必须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5、出车提货前和回来后要认真填写出车提货登记表,按指定路线行车。禁止公车私用或随意改变行车方向。公司机关、分公司非提货用车,须向运营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运营部同意出车的,视为私自出车,发现一次处罚司机50元;未经运营部同意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的,罚款30元;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

6、司机在提货的过程中要认真细心,不能出现货损、货差的现象,出现的由提货的司机负责赔偿损失。

7、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包括车体、车厢、轮胎、驾驶室的清洁,经检查或抽查发现车容车貌过脏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

8、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上的责任大小,驾驶员应就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全部责任赔偿实际损失额的20%;主要责任赔偿实际损失额的10%;同等责任赔偿实际损失额定的8%;次要责任赔偿实际损失额的5%。

9、连续半年无责任事故,服务态度好、车况良好、维修费用低、出车次数多、油耗低,车容车貌好、无丢少货、结合历次检查情况,由运营部公布历次统计资料和分公司上报的情况后,集体评议出的优秀个人,公司半年总结时奖励300元;全年表现好的,另行奖励。

四、凡是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本公司安全行车8条禁令,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聘。

驾驶员从业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业务理论知识,并认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示,确保广大人民乘客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驾驶员从业行为考核制度。

由车队组织领导,分管责任人和安管员联合实施,考核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一、驾驶员从业行为考核要求。

1、驾驶员要把安全行车管理、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知识等熟练运用到实际中,按照可控标准,以四项安全指标进行考核。

2、驾驶员应在日常安全学习活动中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的经验,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确保安全可行。

3、实行安全学习签到制度,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活动。

4、应了解掌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以便对其进行从业行为考核。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二、考核事项及内容。

(一)、对驾驶员的工作态度情况进行考核。

1、是否热诚服务、树立优质服务意识。

2、是否服从统一领导、管理、调度,做到随叫随到。

3、是否认真填写派车单,每日能否自觉接受安检人员检查。

4、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出车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派。

5、是否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和提高驾驶技能。

(二)、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1、是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应做到不违章行车。

2、是否严格执行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裁定分类型作为考核依据。

(三)、对驾驶员的车辆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考核。

1、是否经常清洁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2、是否按时定期保养,定点维修。

3、是否按时完成车辆年度检审和检测工作。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喉炎症、牛皮癣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治愈后凭方可重新上岗。

三、每日向安全管理员真实报告自己的健康状况。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上岗。工作中,不准穿拖鞋。接触不洁物或入厕后,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理发、勤洗澡、勤换洗衣帽。上班不带戒指、耳环、手表,头发不得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得穿戴工作衣帽入厕。

六、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严禁出现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如吸烟、随地吐痰、揪鼻涕和嘻戏打闹等。

七、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抓取食品或用菜勺直接尝味,销售糕点、面食必须使用清洁的食品夹。

八、从业人员做到指甲无污垢,先消毒冲洗后方可上岗,不得面对着食品说话、打喷嚏、咳嗽等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九、不得带衣物及私人物品进入食品处理区。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先提出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调离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 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十二、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从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相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餐饮从业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实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每名从业人员至少配备2套工作服。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九、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十、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十一、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从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枣矿集团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三)、职责。

1.经营管理部工资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2.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四)、管理办法。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确保发放标准符合实际要求。

2.根据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保用品,并设置台帐。

3.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全体矿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持有生产技术部领导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5.设有专职人员管理,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6.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保用品,职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备使用。

7.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尘面具,防尘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8.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和发放标准,不得人为扩大发放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特殊作业工种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从业管理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餐厅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 、 上班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工作帽,统一发型。

3 、 男服务员:头发不准染发,不留胡须,勤修面。

4 、 不准留长指甲,不得涂有色指甲油。不准用刺激性很强的香水。

5 、 上班时间不准戴手镯、耳环、项链等饰物。

6 、 工作服要整洁,无油渍、无皱痕。

7 、 上班前不准吃大蒜,大葱,槟榔等刺激性,带异味的食品,不能吃酒精含量过高的食物,饮料。

8 、 不能当着客人的面做不雅观的动作,如抓痒,抠鼻子,挖耳朵,梳头发,剔牙,大呵欠等,打喷涕应适当遮掩。

9 、 检查仪容,仪表应到卫生间或客人看不到的偏僻处。

10 、 凡违反以上规定一次扣款 5 元,再次扣半天休,三次扣一天休。

二 . 卫生工作制度

a 、 个人卫生

1 、 勤洗澡、勤换衣、勤洗头发、不能有头屑、身体不能有异味。

2 、 工作服要勤洗、勤换、不得有油渍、皱痕和异味。

3 、 大、小便后手要洗净、擦干。

b 、 区域卫生

1 、 地面无杂物、桌椅按要求摆放整齐美观。

2 、 桌面无油渍、无尘灰,餐盘无破损、无油渍、无灰尘、无水滴、无茶渍,餐具必须清洁。

3 、 工作台要干净、整齐、物品按要求摆放一致,托盘要干净、无污渍。

4 、 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能随地吐痰。要随手捡拾地面杂物,讲究公共卫生。

5 、 门窗、玻璃、墙壁要保持光亮,无灰尘、无油渍、无蜘蛛网。

6 、 卫生间要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卫生工具摆放整齐。

7 、 每天员工轮流值班,保持卫生清洁。每周一搞大扫除。

8 、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罚 5--20 元 \ 次。

三 . 劳动纪律

1 、 提前十分钟到岗,换好工作服,检查好仪容、仪表。

2 、上班时间站立规范,不得倚墙、靠椅,不准聚一起闲谈,上班按规定时间在自己区域站立规范,面带微笑迎接客人的到来。严禁以工作场地作为休息场所,违者一次罚款 10-20 元。

3 、 遇到客人和上司,要主动问好点头致意,不能视而不见。违者一次罚款 5-20 元。

4 、客人来了前台员工要说欢迎光临。在服务过程中请使用礼貌用语,客人买单要致谢,客人离时要送客,“请慢走,欢迎再次光临,违者一次罚款 5-20 元。

5 、不准与客人争吵,要记住客人永远是对的,不准向客人索取物品与小费。若因态度问题导致客人不买单,给餐厅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视情节轻重罚款 20-200 元。

7 、如遇客人较多时,不得私自离岗。离岗要上报领班(包括上洗手间),领班安排人员顶岗后,才能离开。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罚款 20 元 / 每次。

8 、 不准在餐厅内奔跑,不准在大吼大叫、大声说话,违者视情节轻重罚 5-10 元。

9 、 不得罢工,或三五聚集闹-事,严禁向外界人员透露餐厅的商业机密或抵毁餐厅形象,违者开除处理。

10 、 员工必须参加班前会及平常的业务培训,违者一次罚款 5 元。

13 、熟悉业务知识,了解餐厅供应的食品及饮品、熟记餐单,如因业务不熟,造成客人不满情绪的,视情节轻重,初次罚款 5-50 元。

四 . 物品管理制度

2 、 服务员不能随意开放空调私自使用,客人走后应立即关闭空调、电灯、风扇,违者罚款 5-20 元。

3 、每天必须检查空调、、灯光、卫生间下水道、厨房设备、收银机开关等工作是否正常,如有异常立即上报领班或主管安排人来维修。

4 、 如已知某物不能使用,不可强行使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5 、下班前必须检查一切电器设备的'开关是否关掉、门窗是否关好,领班检查到某区域没关电器设备开关,该区域服务员罚款 20 元 / 次,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6 、 餐厅配发给服务员的一切物品,服务员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或使其恢复原样。

7 、 若有发现故意损坏餐厅设备、设施者,作重罚开除处理。

8 、 若客人损坏了酒店物品也应要求赔偿。但语气要委婉,不得对客人无礼。

9 、 每月盘点一次工作用具、家私及餐厅各种设备设施。损耗与赔偿方案按具体情况实施。(另行通知)

五 . 员工的岗位职责与奖罚制度

1 、做好每日开餐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好 餐厅 所需物品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应马上做好补充工作。

2 、 完成好上级安排的一切任务。

4 、 遵守上下班制度,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5 、 按规定着装,化淡妆。为客人服务时应彬彬有礼,热情大方,态度程度和谒可亲,面带微笑,使用礼貌用语。

餐厅礼仪

服务是为了给顾客提供一种满意的活动领域,良好的服务是自我形象的树立,顾客不满意等于我们的失败,所以我们一定要尽心尽力。

一、 餐厅常用服务礼貌用语:

1 、接送语

“您好,欢迎光临!”

2 、向客人提问时

您好!请问您一共几位?

3 、点餐时

请问可以点餐了吗?

4 、复单时

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点的是……,对吗?

5 、询问时

对不起,我没听清,请您再说一遍好吗?

对不起,能否请你说慢一点儿?

6 、点单结束时

非常感谢,请稍等。

7 、当客人招呼时

打扰一下,请问有什么需要?

打扰一下,我能为您做点什么吗?

8 、服务过程中,需打扰客人时(非常重要)

对不起,打扰一下。

9 、上餐时

打扰一下,这是您点的……

10 、当受到客人赞美时或受到客人致谢时

非常高兴为您服务 . 别客气!

11 、向客人致歉时

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请原谅!

12 、当客人的要求你无法满足时

对不起,这个问题我去问一下再答复您,请稍等片刻!

请稍候,我跟 ## (厨房吧台)商量一下,尽量满足您的要求。

您提的这个问题我将马上向我的领导汇报,请稍等。

13 、当客人想发问却犹豫不决时,应主动上前:

您有什么需要 / 吩咐了吗?

我能为您作点什么吗?

我能为您帮上什么忙吗?

14 、 买单

( 1 )当客人提出买单时,应先询问有无优惠券 / 优惠卡(积分卡)。

( 2 )询问“请问先生 / 小姐,哪位买单?”后报上金额,“先生 / 小姐,您共消费了 ## 元。”

( 3 )应双手接钱,确认(真 / 伪)无误后,“先生 / 小姐,收您 ## 元。”若需找零,“请稍候,为您找零。”

( 5 )送客 请慢走,欢迎再次光临!

为保证师生生活安全和质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 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纪守法,自觉强化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身体健康。

2、 通过卡机出售饭菜,严禁收取他人现金或打人情卡,发现一人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00 元并追究责任,第二次时当场开除工作,视自动离职处理。

3、 严禁食堂从业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车和有载物的工具进入食堂及操作室,发现一人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50元,扣组长 20 元,第二次扣除工资 100 元,扣组长 50 元,第三次开除工作视自动离职处理。

4、 坚持先尝后卖,保证食物的安全。严禁发生师生食物中毒的重大安全事故,否则开除工作,视自动离职处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搞好食堂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各种餐具要实现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每天坚持清洁卫生,发现卫生状况极差的工作组,每人扣 10 元,组长扣 20 元的处罚。

6、 服从管理,文明经营,礼貌待人,不与他人争吵或斗殴,安全工作。

7、 严禁食堂从业人员将食堂一切物资带出食堂,发现或被人举报属实一次扣当月工资 100 元,扣组长 20元,发现第二次时就地解聘工作,且不享受工龄补贴补助。

8、 食堂操作室只允许食堂从业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进出,家属及其他人员的会晤和接待均在食堂外进行,否则发现一次扣当月工资 20 元,扣组长 5 元。

9、 食堂从业人员应按时上班、下班,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工资 10 元。食堂从业人员有事必须先请假,待组长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职,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请假人负责,半天由组长同意后到食堂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一天及一天以上到后勤处主任处请假,病、事假扣当日工资。每月病假半天不扣基本工资,病、事假半天以上至五天加扣日工资的 20% ,五天以上加扣日工资的 50% (直至当月工资扣完为止)。

10 、凡上班后不坚守工作岗位,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事情者,一律按串岗、脱岗处理,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岗位工资 5 元,由此影响正常工作的每次扣当事人岗位工资 10 元。

11 、食堂从业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刑事纠纷,均由当事人负责,与校方无关。

从业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xx年x月x日。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持有协会颁发的证券经纪资格证书、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和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申请取得执业证书。

持有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书的,可以根据协会规定,取得专业水平级别认证。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黄湘平在日前召开的“全国证券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推进《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从业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办法,通过执业注册和从业人员年检等手段,强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理念,加大对非注册人员从事专业岗位的检查力度。

黄湘平表示,协会将不断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考试、执业注册、年检、后续职业培训、诚信管理和自律监察等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目前,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机构员工总数达到11万人。

黄湘平说,《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将在4月13日开始实施,证券经纪人将纳入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正抓紧制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和《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以及证书的设计和印制。

此外,协会还负责组织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后续职业培训,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等多项工作。

黄湘平要求,2015年,各地协会要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继续做好证券经纪人自律管理、证券交易佣金自律、基金销售现场检查、投诉处理、违规案件调查等自律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对“自律、服务、传导”工作职能的认识,充分发挥区域性自律组织贴近市场、贴近会员、贴近投资者的优势,从本地区证券市场实际出发,急会员之所急,想会员之所想,真正成为服务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断开拓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工作新格局。

全国证券业协会工作座谈会日前在浙江杭州召开,来自全国35个省市地方证券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自强主持,浙江证监局副局长邵锡秋、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到会并做讲话,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杨晓武、副秘书长周阿满分别做了关于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报告和关于佣金自律管理的通报。

从业管理制度

1、基本原则。

2、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1主要负责人。

2.2主管安全负责人。

2.3分厂(车间、工段)负责人。

2.4安全员。

2.5班组长。

2.6工人。

3、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1办公室(含人事、劳资、教育等综合部门)。

3.2生产部门。

3.3基建设备动力部门。

3.4技术部门。

3.5环保部门。

3.6安全(消防)部门。

3.7财会部门。

3.8供销运输部门。

3.9工会。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1进入企业安全教育。

1.3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1.4安全教育考核。

2.1发放范围。

2.2考核内容和办法。

3.1适用范围。

3.2引用标准。

3.3交接要求及内容。

3.4交接班“五交”、“五不交”的规定。

3.5考核。

4.1生产装置。

4.3消防组织与实施。

4.4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5.1通则。

5.2生产和使用。

5.3危险源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价。

5.4报废处理。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范围。

6.2规范性文件引用。

6.3名词解释。

6.4编制内容。

8.1基本要求。

8.3储罐区管理。

8.4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9.1电气系统运行。

9.2电气系统检修。

10.1通则。

10.2特种设备的`生产。

10.3特种设备的使用。

10.4检验、检测。

11、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1.1范围。

11.2安全装置的维护与管理。

11.3防护用品(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11.4防护用品(器具)的管理分工。

11.5防护用品(器具)的配备管理。

12.1施工组织。

12.2施工现场管理。

12.3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2.4拆除工程。

12.5爆破工程。

12.7检修安全通则。

12.8检修准备。

12.9焊接作业。

12.10设备内作业。

12.11抽堵盲板作业。

12.12检修完毕清场、复原处理。

12.13高处作业。

12.14吊装作业。

12.15断路作业。

12.16动土作业。

13.1通则。

13.2防护与治理。

13.3组织与抢救。

13.4体检与职业病。

14.1管理组织。

14.2信号与标志。

14.3交通道路。

14.4车辆。

14.5车辆驾驶。

14.6车辆装载。

14.7非机动车、行人。

15.1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15.2计划编制及审批。

15.3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15.4检查和报告。

16.1科研(含新产品小试、中试、大试的管理规定)。

16.2工艺变更。

16.3工程设计。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7.1法律法规要求。

17.2竣工验收。

18.1安全检查的任务与要求。

18.2安全检查的形式与内容。

18.3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9.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19.3抢救与救护。

19.4事故报告程序。

19.5责任划分。

19.6调查和处理。

20.1适用范围。

20.2职责范围。

20.3奖惩内容。

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编写要点。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规定。

(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一般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特殊情况下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1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2开、停车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3紧急停车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4检修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从业管理制度

9.1明确适用范围。

9.2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9.3安全检查应涉及的内容:

9.3.1明确安全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或者一般性、专业性的)及检查周期。

9.3.2明确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安全标志、隐患整改、工艺、检测仪表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9.3.3明确检查内容及记录保存时限。

9.3.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处理原则。

9.3.5明确对事故隐患下发限期整改要求及复查要求。

10、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办法。

10.1明确适用范围(自有仓库和租赁仓库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10.2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如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活动的自有人员、委托单位的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

10.3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环节管理的具体内容要点:

10.3.1明确与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签定合同。

10.3.2审验合同文本(安全责任界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品名是否明确)或任务来源。

10.3.3搜集与废弃活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明确实施处理地点。

10.3.4明确废弃处理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

10.3.5明确对废弃处理环节相关资料、记录管理的要求。

11.1明确适用范围。

11.2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11.3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涉及的内容:

11.3.1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11.3.2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监控。

11.3.3制定应急预案。

11.3.4明确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11.3.5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11.3.6明确重大危险源上报的内容及要求。

12、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1明确适用范围。

12.2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12.3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涉及的内容:

12.3.1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周边环境、原材料的性质与数量、生产工艺、人员情况、现有安全措施、管理制度等)。

12.3.2可能事故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范围)的预测(如火灾、爆炸、泄漏、自然灾害等,事故预测应符合实际情况)。

12.3.3应急救援的组成和职责(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分工、各自职责、负责人等内容)。

12.3.4报警与通讯(明确报警方式、救援中的相互联系方式、对外信息发布等)。

12.3.5现场抢救。

12.3.5.1针对事故预测,确定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工程抢险、医疗救护、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现场监测等方案。

12.3.5.2条件保障。包括:抢险队伍的组织、调集、物资及器材的供应保障等。

12.3.5.3培训、演练及其记录。包括:对应急人员的培训、预案的演练、预案的修订有明确的要求。

13.1明确适用范围。

13.2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13.3明确事故管理应涉及的内容:

13.3.1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单位特点,划分事故等级及类别。

13.3.2按事故种类,明确事故的主管部门或负责人。

13.3.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报告程序(如当事人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13.3.4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

13.3.5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性质,确定是否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如属于上报范围,应按照管理规定立即上报。

13.3.6明确上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13.3.7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别由谁组织调查、参加单位)。

13.3.8明确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的处理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3.3.9明确对发生过的事故进行登记的内容(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

14、安全奖惩制度。

14.1明确适用范围。

14.2明确承担主体(考核部门)的职责范围。

14.3安全奖惩应涉及的内容:

14.3.1明确应当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人员及行为(如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等)。

14.3.2明确具体奖惩办法。

14.3.3明确考核方法(如平时的安全检查、抽查、培训考核等)。

15.1明确适用范围(涉及采购、运输、销售等环节)。

15.2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如采购、销售人员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

15.3购销管理应涉及的内容:

15.3.1明确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

15.3.2明确采购时查验供货方资格的要求。

15.3.3明确销售时对。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食堂重地,闲人莫进,谢绝参观。

二、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物品。

三、严禁传染病者进食堂工作。

四、规范锅炉操作,定期对锅炉进行检查、维修。

五、安全用电,不得擅自搭拉电线。

六、严禁大量现金存放,巨款及时存放银行。

七、餐厅、操作间各处的门要及时关锁。

八、平时、节假日一定要安排好值班人员。

食堂安全工作实行司务长承包。承包如发生事故,按情节追究司务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全学期安全无事故,按章给予奖励。

从业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掌握从业安全基本理论,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人力资源部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全体员工都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按照员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所从事的`生产管理与作业等岗位属性,将从业人员分为:

(1)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担任。

(2)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的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

3.2全体员工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1)法人代表、总经理、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等领导,应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安全负责人资格证》。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应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般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专门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应参加具有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3.3全体员工从业资格证在人力资源部部登记备案,由人力资源部部向具有资格的员工发放《上岗证》,方可上岗和任职。

3.4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员工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及时制止、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丢失“资格证”的员工应按发证机关规定,及时补办证件,补办期间不得独立上岗。

3.5全体员工应保持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再培训,接受资格延期复审,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3.6人力资源部建立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台账,全体员工上岗证管理台账。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职工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堂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食堂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堂安全管理员和食堂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交办公室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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