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院安全保卫制度

时间:2023-08-01 18:29:51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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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规范来访人员接待和办公审判秩序,确保审判活动正常开展及干警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1、 严格门禁管理。来访人员(履行公务人员除外)一律经安检通道进出;干警及工作人员均在指定的接待场所或审判法庭(以下简称指定接待地点)接待,不得在办公区域接待。接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到指定接待地点接待,以防来访人员在指定接待地点等候过久,发生闹-事或强行进入办公区域事件。对擅自带人到办公区域接待或拖延接待的,值班人员要严格登记,由院督查组定期书面通报。

2、 规范政务接待。上级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和外单位来院办理公务的人员,经大门值班人员联系核实后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进入办公区域,公务结束后由相关人员送出办公楼。

3、 妥处亲友来访。来院办事的干警亲友,由大门值班人员联系被访人,经被访人同意,登记后由被访人本人到一楼大厅开启门禁接待,接待结束后,被访人要将其送出办公楼。

4、 确保安全稳定。全体干警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相互积极配合做好来访人员管控工作,共创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遇有外来人员趁干警开启门禁随之入内的,开门的干警有义务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处理。

5、 完善监督管理。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的督查组,不定期对院内安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违规接待和未及时制止来访人随行进入的,视情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政处分。

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预防和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安全

第一条    法警大队为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办公室为协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安排好值班,并做好督查工作,发生不安全事故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汇报,情况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第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提高警惕,不得随意脱岗,或从事其他活动。值班结束时,如实记录当班时情况,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第三条    实行法警和门卫24小时值班。法警、门卫的值班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节假日期间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值班时间为平时的上班时间。值班点设在门卫室,负责机关安全、接待来访当事人及处理应急事务。

第四条    门卫主要负责关锁大门、车辆出入登记、来人来访接待、机关安全巡查。上班期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让任何外单位车辆进院;下班期间,除本院干警外,不得允许任何人和车辆入内。

第五条  上班期间由两名法警专门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30,下午2:00至6:30,值班点设在一楼大厅。对来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咨询的.群众进行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来院时间、来访事由、被访对象、离院时间。同时负责引领到被访庭室或被访人员办公室,不得到其他办公室乱窜。未经被访者允许或被访者不在单位,不得进入二楼以上办公区。精神病人、社会闲散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二楼以上办公区。对借口立案、信访事由在办公楼内横闹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遣离。下班期间要对机关进行巡查,将滞留机关的群众强制带出机关办公区域。

第六条    夜间由一名法警和门卫共同值班,值班时间为当日下午6:30至次日上午8:00,法警值班点设在一楼值班室。门卫值班点设在一楼门卫室,法警和门卫要共同负责,不定时对院落及办公楼进行巡逻,除本院干警加班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办公楼。

第七条    本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安排法警站岗值班。

第八条    人民法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值班人员和值班办法由人民法庭自行安排。

第九条   院领导对值班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平时上班期间的值班由值班领导负责抽查,一周不得少于两次。节假日值班由带班院领导负责抽查,一天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条  值班期间发生不到岗、脱岗、睡觉、打扑克等现象,将在全院通报批评,扣除绩效考核积分10分;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将视情节分别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值庭安全

第十一条   案件主审人应在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填写警务申请单,交法警队及时予以安排。每庭安排3名法警值庭,1名负责安检及旁听秩序,2名负责被告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安全。

第十二条  值庭法警应提前半小时进入法庭,对旁听群众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安检。组织旁听人员在指定区域就坐。

第十三条  诉讼法规定不准进入法庭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法庭旁听。

旁听群众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随意走动、接听手机、抽烟、吃零食等。对不遵守法庭秩序的,值庭法警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果的,强行带离法庭。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值班制度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二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关于侄甥代位继承制度的典型案例。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符合我国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的流转,减少产生遗产无人继承的状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从而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审理法院还适用了遗产的酌给制度,即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给遗产,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积极妥善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苏某泉于2018年3月死亡,其父母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苏某泉的姐姐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苏某泉无其他兄弟姐妹。苏某甲系苏某乙的养女。李某田是苏某泉堂姐的儿子,李某禾是李某田的儿子。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苏某泉、李某禾,共同共有。苏某泉的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由李某田保管中。苏某甲起诉请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泉的产权份额,及梅花牌手表1块和钻戒1枚。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一致确认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苏某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某甲系苏某泉姐姐苏某乙的养子女,在苏某乙先于苏某泉死亡且苏某泉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十四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苏某甲有权作为苏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泉的遗产。另外,李某田与苏某泉长期共同居住,苏某泉生病在护理院期间的事宜由李某田负责处理,费用由李某田代为支付,苏某泉的丧葬事宜也由李某田操办,相较苏某甲,李某田对苏某泉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某田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且可多于苏某甲。对于苏某泉名下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和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法院考虑到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归李某田所有并由李某田向苏某甲给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三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院安全保卫制度篇四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__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__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__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__指在质押民法典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4) 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 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 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 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 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公司营业执照;

3. 上海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 上海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 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 公司股票帐户;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 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院安全保卫制度篇五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关于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并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军长吴少军介绍了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通气会。

吴少军介绍说,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及时制定工作纲要,主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深入部署,明确了具体的路线图、责任人和时间表。全国各级法院迅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经研究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到今年的11月,整治内容包括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

通气会还发布了《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内容包括: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这‘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吴少军说。

吴少军表示,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和整治重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对照全国法院2017年执行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全面查纠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高、中级法院要成立由执行、组织人事、审判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调取卷宗、座谈走访、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辖区法院进行巡查检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政治部、审管办、监察局等组成专项整治行动巡查组,重点检查各高级法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视情抽查部分中、基层法院。各级法院巡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巡查对象反馈并督促整改,各级法院对于本院自查自纠发现和上级法院巡查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全面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上一级法院巡查组。

“此次专项行动将对各类失范问题予以严厉整治,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吴少军表示,要通过查摆和整改问题,纠正一批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行为,化解一批信访案件,通报一批存在严重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人员和法院,堵上一批制度性风险漏洞,并建立起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反乱执行长效机制,涉党政机关等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执行纠错长效机制。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形象为之一新,使执行干警的工作状态为之一振,使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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