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事故报告(热门16篇)

时间:2023-12-18 22:22:39 作者:雨中梧

公司是一个忠于使命和价值观的组织,它需要员工们共同为之努力和奋斗。在这里,我们分享一些成功公司的总结经验和教训,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和启示。

公司车辆事故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办理车牌号为______车辆违章处理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____年7月14日。

公司车辆事故委托书

委托人___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号牌号码___,行驶证档案号___,准驾车型。今全权委托(身份证___)前来处理,由本人驾驶的被交通技术监控及其他设备记录的号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所有该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记录确认及法律文书送达,由被委托人签名和签收;违法行为按规定应当承担的罚款责任,本人保证依法缴纳,或者由被委托人代为缴纳;未如期缴纳罚款或者不缴纳罚款的,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___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

___年___月___日。

车辆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做到:

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万元及其以上者;

3.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货车货车报废3辆或者大破6辆及以上(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大事故。

1.有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万元及其以上,不足20万元者;

3.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1辆或者中破2辆及以上;

5.货车大破2辆或者中破4辆及以上;

7.动车、重型轨道车保费1台及其以上; 

8.报废钢轨200米(单股)及其以上或者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第八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险性事故。

1.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及以上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者;

4.列车冲突;

5.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者下拉杆脱落; 

9.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0.列车进入异线;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列车中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车辆断轴;

14.列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15.列车在区间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 。

第九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2.调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3.列车分离;

4.挤岔子;

5.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调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8.闯防护信号或者闯车档;

9.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0.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1.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自翻车扣斗;

13.动轮擦伤过限;

14.电机车刮受电弓;

15.烧漏机车易熔塞;

16.机车、车辆燃轴;

17.架线折断;

18.乘务员漏乘;

19. 有人员1人发生轻伤;

20.关闭哲角塞门发出列车;

21.机车水锤;

22.列车在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23.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杆;

24.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 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凡特级、一级、险性事故须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以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三条 矿行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同时抄送矿(部、处)安监部门。发生特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2.当矿(部、处)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现场,绘制现场示意图、拍照并做好调查记录。

(3)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责成专人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3.矿务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指段、站,下同)应于事故发生后3 日内向矿(部、处)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

矿(部、处)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出处理建议,于接到基层单位报告后的5日内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矿务局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矿务局接到矿(部、处)调查处理报告后,于七日内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将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省煤炭局接到矿务局的重大事故报告后,于五日内审查批复,并报煤炭部核备。

第十六条 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险性事故发生后,由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业务科,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如发生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中断行车情况时,须组成由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比照第十五条1、2款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险性事故、一般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矿提出事故报告。然后由主管矿(部、处)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制定防止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矿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破坏性事故,由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每件行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有关人员、处理日期、奖惩情况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行车事故情况及行车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为便于煤炭系统内部统计,处(部、矿)在上报事故等级时,将行车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两部分。

1.人身伤亡事故,按实际发生的统计。 

2.非伤亡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相当于行车事故分类的重大事故、大使谷、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次事故中,同时具有人身伤亡和非伤亡事故性质,按事故级别高的上报;如等级相同,按人身伤亡事故上报。

各单位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的行车事故,按月、季末应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的规定,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公安交巡警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发生的事故,通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0日内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书等有关信息报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公安交巡警部门的事故通报后,按下列权限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发生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调查处理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车辆单位不在同一个市(县)、区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车辆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必要时也可以派人参加。

公司车辆事故报告范文

谈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们首先联想到的就是一份由公安机关^v^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几种。但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个案的特殊性等情况,会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发生后,连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警察都无法取得事故相关证据,进而认定事故责任,在该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由此引发了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等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那么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其函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进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那么是否交警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事故证明书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具体可以区分为以下情况: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

《^v^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2/3页。

第四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虽说,从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来说,确实可能发生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情况,但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导致交警以及当事人双方都无法对事故举证,并还原出事故现场,从而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因此,从法律程序角度出发,以公平责任分配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是较为合理的模式。

三、至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

很多人在实践操作中有一个误区,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发生、或者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视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对于“车辆”的定义,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只要满足道路、车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即可以构成交通事故。基于以上这一点,如发生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至于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那么同样的,也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

公司车辆事故委托书

兹授权,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办理车牌号为车辆违章处理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权限:全权委托。

委托期限: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车辆事故委托书

兹授权联系电话:___,办理车牌号为___车辆违章处理业务,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权限未全权委托。

福州榕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车辆事故委托书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兹委托。

___。

办理(号牌号码或者车辆识别代码)为______的机动车的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___天内有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日期:

公司车辆事故委托书

本公司车辆年检委托书现委托身份证号为______的男办理本公司车牌为苏___的机动车年检及年审事宜。受托人就上述事项签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的程序是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15天内有效。

委托人: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设备事故报告范文

事故前吉林热电厂运行方式,1—11号机、1、2、4—15号炉运行,3号炉备用。其中,1—9号炉和1—7号机为母管制,10、11、14、15号炉分别对应8、9、10、11号机为单元制。全厂蒸发量3970吨,发电量837mw。

2007年1月10日,按定期工作规定电气运行与检修人员配合进行厂用6kv和0。38kv系统工、备电源联动试验(电气主接线一次系统见附图1)。上午9时40分,进行到0。38kv除尘2段母线工、备电源联动试验时,发现2号除尘变高压侧开关跳闸后低压侧开关不联跳。10时30分运行人员将2号除尘变停电,0。38kv除尘2段母线倒由备用电源运行(6kv和0。38kv系统见附图2),由检修人员检查2号除尘变低压侧开关不联跳的原因,试验暂停。11时50分,2号除尘变低压侧开关不联动缺陷处理结束,决定下午继续进行试验。

12时38分,值长电话通知11号机副单元长,主盘电缆中间头测温装置报警:“除尘2段备用电源电缆(380伏低压电缆)温度高59℃,地点在除尘2段配电室下”(此电缆中间头为1987年火电原始安装,电缆型号为vlv22—3×185+1×95,4根并联,可载流266×4=1064a。1997年增设电缆中间头测温装置)。当时0。38kv除尘2段母线负荷电流988a。副单元长通知电气检修人员后去现场进行检查。

12时50分将2号除尘变压器投入运行,除尘2段备用电源开关(低压)断开。之后10号机电气值班员去现场检查除尘2段备用电源电缆中间头。当打开电缆沟井盖时,有大量烟雾,无法进入沟内,立即通知有关人员。13时00分,值长再次告知11号机单控室值班员:“除尘2段备用电源电缆(380伏低压,此时本电缆已与除尘2段断开无电流)温度高79℃”。11号机单控室值班员电话告知10号机单控室值班员,13时28分,2号除尘变压器跳闸,速断和高压侧接地保护动作,13时55分,将除尘1、2段母线工、备电源停电。

14时25分,14号炉1、2号引风机跳闸,14号炉灭火保护动作。汇报省调,10号发电机组解列停机,6kv14a、b段母线停电,8号、9号循环水泵失电。

14时25分,6kv15a段母线工作电源开关跳闸,速断、接地保护动作,备用电源开关联动后跳闸,分支过流保护动作,6kv15a段母线失压。同时10号循环水泵跳闸、15号炉1、2排粉机、1号送风机跳闸,15号炉灭火保护动作。由于8—11号循环水泵跳闸,循环水中断,汇报省调,11号发电机解列停机。

13时40分,按照“紧急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有关部门人员陆续到达现场,迅速调集人员、物资。13时46分消防队赶到现场,与在场的厂领导及有关部门分析确定灭火方案。13时55分,除尘1、2段母线工备电源停电。为防止火势蔓延影响其它机组运行,决定对除尘2段电缆沟进行隔离,分别对相连通的5个电缆竖井进行封堵,同时组织人员分段检查灭火。15时30分,电缆沟火势得到控制,16时20分,余火被彻底扑灭。

经过抢修,11号机于2007年1月12日22时28分并网,10号机于16日00时00分并网。

事后调阅2号除尘变、3号厂用备用变等电气设备运行参数历史曲线,分析造成电缆着火的直接原因是:除尘2段低压备用电源有4棵电缆,其中一棵有中间接头,由于温度升高,造成中间接头本身绝缘损坏起火,引燃附近电缆。

a、0。38kv除尘2段备用电源电缆中间接头发生放电短路,按目前3号厂用备用变继电保护配置,没有达到动作条件跳开3号厂用备用变高压侧开关,是导致中间接头绝缘损坏着火的`主要原因之一。

b、运行值班员当得知除尘2段备用电源电缆中间头温度高报警后,处理不果断。虽然切换至工作电源运行,但是对电缆发热点充电可能进一步引起电缆损坏的后果估计不足,而没有及时断开3号厂用备用变高压侧开关,是导致备用分支电缆放电损坏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c、从安全管理上分析,没有严格按照29项反措要求增加对电缆沟防火设施的投入,电缆沟防火门不规范,过火电缆沟内没有灭火设施以及起火报警装置;着火时不能有效地隔离火源,是引起火势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d、班组检查工作不实、不细,过于依赖电缆中间头测温装置。

(1)消防管理方面,对电缆着火重点反措执行以及监督检查不实、不细,消防设施不完善,防火应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职责不清,培训、演练工作不到位。

(2)设备管理方面有漏洞,没有认真吸取系统内电缆着火的事故教训,防火防爆专项检查不实,电缆沟防火措施整改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缺乏针对性,没有做到有布置、有检查的安全工作闭环管理。

(3)安全管理方面,落实29项反措和安全性评价不够认真细致,检查不力。对危险点的预防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危险点缺少必要的控制措施,安全管理上存在盲区和死角,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具体专业指导。

(4)设备重点部位预防性工作缺乏必要的方法,手段单一,过分依赖电缆测温报警装置。定期巡视检查不认真,设备责任制没能真正落实,存在漏洞。对电缆设备重视不够,电缆专责人员配备薄弱,疏于管理。

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1)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全面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按照29项反措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规范电缆的敷设层次,适当分段并设置层间耐火隔板和阻燃槽盒,涂刷防火涂料。

(2)抓普查,加强电缆的运行、检修维护管理,对电缆沟及夹层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29项反措要求的限期整改。

(3)进一步完善电缆沟分段防火隔离措施,更换防火能力不强的防火门。

(4)进一步升级完善现有电缆中间头测温装置,使其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完善有关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5)有计划地增加电缆沟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6)对全厂0。38kv电缆进行普查,逐步取消0。38kv回路的电缆中间头。

(7)加强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维护工作,重新核定厂用变保护配置方案。完善送、吸风机跳闸低速联高速功能。

(8)进一步修订细化防火方面的紧急事故应急预案,使其更有可操作性,添加电缆沟走向分布图,同时标出电缆走向分布,通过培训、演练,达到准确掌握。

文档为doc格式。

公司车辆事故报告范文

市^v^:

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公司车辆自检自查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立即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成立了由张玮为组长的的交通安全工作督察组。督察组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全面进行了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大检查,本次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大检查,主要以厂内运输车辆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要求下属各司机人员要把安全运输放在重要位置,防患于未然,组织、检查、监督到位;交通安全常抓不懈,安全运输措施落实到位;针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措施到位;各有关人员积极贯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会议精神,慎密部署了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并就此落实了相关的措施。现将我公司20xx年雨季交通安全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自查自检的.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9月30日召开了关于国庆黄金周安全维稳工作分析研究会议,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措施,明确了从分管领导到各岗位职工工作人员的职责。我司积极开展了20xx年雨季交通安全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自查自检行动,对公司所有驾驶员进行了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对公司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其次,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宣传教育,认真履行好职责,通过对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对没有达到安全标准的公司车辆一律马上改正,杜绝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传动轴、行驶记录仪、驾驶证、营运证、保险卡、二级维护卡、灭火器、故障警示牌、三角垫木、三角顶灯、静电消除带、车辆技术状况、车辆部件、刹车系统、轮胎、电路系统等是否正常和过期。经检查公司内部的4辆运输车出现以下几处安全隐患,一辆车前胎出现起胞现象,左轮刹车小飞有不灵活现象,一辆出现吸灰空压机不正常,一辆出现轮胎气压不平衡,后桥推力杆不正常,刹车自动系统不灵活,一辆车刹车前轮前速不正常,四辆车有电路系统不正常等现象。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的驾驶员,交通安全工作工作督察组及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厉的批评并要求及时补做相应工作。目前公司各车辆存在的隐患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

我司将继续加强交通安全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的安全监管,积极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排查中存在的不足,我们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司安全运输工作,切实作出积极的贡献。

云南文山xx经贸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

公司申请车辆报告

集团公司:。

因业务需要20xx年从公司购置小车鄂b-if823桑塔纳一台,用于公司业务需要,由于该车使用频率高,行驶里程多,车辆状况极差,车辆年审不过关,现申请报废处理,原因有三。

一、该车因使用年限已久车况较差,车内各操作悬挂系统老化,经常性维修无法得到完全处理,继续使用成本太高。

综合以上几三点,现上报集团公司申请报废,望给予批示为谢。

车辆事故整改报告

法院经调研发现,妥善处理事故车辆,是处理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保护受害当事人的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处置的程序过于繁琐。对事故车辆的扣押,当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门调处理时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事故车辆提出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或调解或判决,未履行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再对事故车辆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拍卖、变卖不成,申请人又不愿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将事故车辆退还被执行人。这繁杂的处理过程,不可避免因当事人不懂法定程序,导致交警部门调解未成后,即解除了对事故车辆的扣押,导致事故车辆失控。

二、部分案情复杂的案件,事故车辆扣压时间过长,致使车辆损失严重。一些复杂案件中,因事故车主下落不明,从诉讼到执行,仅几次公告送达的时期就一年多,事故车辆在露天长期停放,锈蚀严重,其拍卖价与扣押时的价格相差甚远。

三、事故车辆停车费过高,对车辆的处置得不偿失。有的事故车辆被扣押时间长达一年多,价格鉴定部门鉴定价格仅为万余元,而停车费按每台每天30元收取,亦高达万多元,处理起来,得不偿失。

原因: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报案,想私了,私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事故车辆不能及时扣押,不能成为被执行的财产,增加执行难度;有的当事人虽然报了案,但不了解交警部门的扣押权限,提起诉讼后,又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致使事故车辆失控。

二、法定程序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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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车主逃逸或下落不明,诉讼和执行的时间就会拉长。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文书必须通过公告送达,而仅每次公告生效的`时间就60天。诉讼中,要送达财产保全裁定、诉状和开庭通知、判决书,执行中要送达执行通知、选定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的通知、选定拍卖机构和拍卖的通知,如此法定的程序,造成事故车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三、经济利益的驱使。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置事故车辆,扣押在其下属机构的停车场,待人民法院处理时,其收取每台每天30元停车费。事故车辆的停放,应该是救助性质的停放,但一些部门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过高地收取停车费用,势必增加事故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对此,该院建议:

一、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应张贴、印刷“告知书”,主要告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法律程序、权利和义务,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来法院就交通事故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告知。

二、妥善安置事故车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设置事故车辆停车场,确保财产妥善保管和处理。条件不够的,也应通过当地政法管理部门,充分协调停车费用,规定费用的上限和下限。

三、简化繁琐程序。相关部门应该立法,就交通事故的车辆处理要尽量简化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在交警部门设立专门办公室,部分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力求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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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分析报告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迅速成为与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运输、交通工具。随之对燃料油的需求迅速膨胀,一大批加油站在飞速发展的城市街道、在四通八达的公路两侧、在脱贫致富的乡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从加油站管理的角度上,加油站具有作业频繁,且加油站流动车辆多,人员来往复杂,稍有不慎,易燃、易爆的油品及作业过程中挥发出的油气都可能因打火机、烟头、电气火花、静电等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由于加油站火灾事故具有突发性、高热辐射性、燃烧与爆炸交替发生,特别是由于燃烧过程中油气浓度不断变化,使得燃烧和爆炸不断相互转化,火情不断扩大,而在火灾初期只能依靠站内自救,扑救非常困难,这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别是地处繁华市区的加油站,发生着火爆炸,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给无辜的人们带来巨大的创伤。所以,加强对加油站的安全防范迫在眉睫。

一、加油站火灾事故的成因分析。

1、加油站的建设存在先天性隐患;加油站建设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建设,就会造成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够、电气设备不防爆等严重威胁加油站安全的先天性隐患。

2、操作人员文化素质低;加油站许多工作人员都是就近雇佣的临时工,这些人员的文化水平低,不能对油品的易燃特性、静电防护等知识灵活地掌握,以致无法具备较高的操作水平,特别是辨识危险、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3、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差;加油站的负责人只要求其员工能够进行基本的加油操作,而不能对其进行系统的技能培训,使得职工安全知识严重不足,对设备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许多动态变化的情况不能及时觉察其中的危险,不能将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当中,发生了火灾事故,又不能及时准确地控制,从而造成初期火灾事故的恶化。

4、安全管理粗放,“重效益、轻安全”思想严重;许多加油站地处偏远,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主要是依靠自主管理,缺乏有效的监控,便形成了管理上的粗放。还有一些加油站负责人,自身文化水平低,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难以提高到位,即便想管又不会管,安全管理只能是基于常识下的粗放式管理。粗放式的管理让一些本应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本应落实的制度得不到落实,从而引发本不该发生的事故。更有一些加油站经营者“一切向钱看”,舍不得安全投入,以至一些重大隐患得不到彻底整改。

5、汽车油罐车采用敞口式卸油方式,且卸油台的静电接地装置不合格;按照规定,加油站卸油作业必须采用密闭卸油系统;以防油气挥发、静电积聚等诱发爆炸事故。然而,一些加油站为了节省资金,仍冒险采用严禁使用的敞口卸油方式,从而引发了火灾事故。

6、防雷、防静电措施不到位;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10。2。1条规定:“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和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第10。3。2条规定:“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加油站在建站施工中因为经费紧张或安全管理意识缺乏的缘故,要么缺少防雷、防静电装置,要么有装置但是没有经过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后再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7、油罐防腐处理不合格;加油站油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规定,没有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个别加油站为了提高站内绿化美化效果,在埋地油罐上方表土种菜、养花,这种做法加速了地下油罐的腐蚀损坏,缩短了油罐使用寿命。

8、储油罐没有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由于在卸油前没有计量容器、计量有误或卸油时没有人在现场监视,经常会造成冒油,使油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源将引起大火。

9、违章操作;操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如操作人员操作时不穿防静电工作服、鞋,违章给塑料桶加油,卸油速度过快,检修作业常常需要动火,油罐及其装油设备未清理、置换或未彻底清除就检修动火等等,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10、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

很多加油站的营业室及值班室内的照明线路不按要求敷设,不使用防爆灯具、防爆开关或安装不规范。有的加油站虽然在建设时采用了防爆电气,但后期管理上不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导致防爆电气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加油站火灾事故的预防对策;针对上述火灾事故的成因,加油站火灾事故的预防工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良好的安全意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意识低,就不会主动地去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履行安全职责,而且,有些人还会错误地把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当成是影响正常作业的累赘,从而产生抵触情绪,以致让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得不到落实,事故的发生自然成为必然。因此,必须通过事故案例、安全法规等教育,使员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具有抓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教育;良好的安全操作和防范事故的技能,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安全生产要搞好,光凭良好的愿望、满腔的热情是不够的,只有操作人员对相关安全基础知识能够全面地了解,熟练掌握了安全技能术操作规程,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险兆能够及时发现、科学处理,才会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注重专业性教育的同时,必须注重系统性,也就是对操作人员,不能只简单地讲解应当如何做的操作规程条款,还应讲解为何如此要求的原理性问题,让操作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这样不仅有利于他们更扎实地掌握操作规程,而且,特别有利于他们处理一些突发异常问题,及时化解险情;有利于他们进行创造性地改进作业。

3、加强工艺系统改造和硬件配置;先进的工艺、设备是提高本质安全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如密闭卸油系统、加油加气回收系统,会从根本上避免油气的挥发泄漏,消除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消除油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硬件改造需要投入资金,一些人只算经济账,不算安全账,依然采用严禁使用的敞口式卸油,这就自然大大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一旦事故发生,伤人毁物,得不偿失。同样,配置高液位报警、可燃气体报警等安全装置,是用科技手段来预防事故的发生,这些硬件的配置,会改变靠眼看、手摸、鼻闻等落后的“经验”检查方式,用高稳定性的全天候动态检测,把不安全因素提前发现报警,险情自然会得到及时处置,从而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因此,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规定改造工艺、配置设备,对于提高加油站的本质安全可靠性至为重要。

4、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为重要的是要落到实处。规章制度的落实,首先是要靠员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具备良好的安全技能,形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其次,还要依靠严格的监管,依靠管理部门采取不同的奖惩激励形式,保障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在当前加油站从业人员总体受教育程度偏低,诱发火灾事故的诸多原因还是由于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差、操作技能低等因素的现状,加强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的有力举措。对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现象,必须严厉纠正,该停业的停业,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决不手软。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汽车拥有量的迅猛增加,加油站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规模上都会有很大的增长,并在人们的正常生活中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必须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营,从而为人们的安居乐业、生活幸福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文档为doc格式。

车辆事故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大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大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大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生产车辆事故报告范文优选

20__年8月4日3时58分,在104国道永嘉县瓯北高速出口附近发生一起牌照为赣c----_的大货车与牌照为浙k----_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货车驾驶室内3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规定对事故直接责任进行调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xxx《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x令第493号)、温州市xxx《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__〕68号)的规定,温州市于8月13日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纪检组长赵新华任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运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的永嘉县“8•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莫--,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布依族,住--_,身份证号:--_,驾驶证档案编号:--_,准驾:b2,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8月10日,核发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故中驾驶赣c----_重型厢式货车。

2.王--,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_,身份证号:--_,驾驶证档案编号:--_,准驾:c1、d,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2月8日,核发机关: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事故中驾驶浙k----_号轻型厢式货车,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

3.朱--,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_,,系事故中浙k----_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员,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

4.柳--,女,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_,,系事故中浙k----_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乘坐人员,并于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赣c----_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汽运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4950kg,检验有效期至20__年12月,交强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保险单号:--,有效期:20__年5月26日0时至20__年5月25日24时。

浙k----_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主:王--,地址:--,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990kg,检验有效期至20__年1月,交强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公司,保险单号:--,有效期:20__年8月15日0时至20__年8月14日24时。

(三)--汽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汽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__年3月21日,位于--,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3月19日);二手车交易;货物运输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104国道1883km+770m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地方,104国道呈东西走向,柏油路面,双向四车道,道路设中心划有双白线,双白线之间宽米,双白线的西侧划有中心单黄线,中心无隔离,机动车道宽米(每条车道宽米),道路两侧均有路肩,北侧路肩宽为米,南侧路肩宽为米,道路南侧为河道,北侧为民房。该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

二、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20__年8月3日20时许,莫--驾驶赣c----_号重型厢式货车载货自浙江省永康县开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方向。8月4日凌晨3时55分,途经104国道1883km+770m(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一村地方),由于疲劳致注意力不集中,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王日兴驾驶的浙k----_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浙k----_号轻型厢式货车上驾驶员王--和乘坐人员朱--、柳--三人当场死亡且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莫--驾驶超载(核载:4950kg,实载:21485kg)且制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肇事车辆,途经事故路段,由于疲劳致注意力不集中,将车驶入对向车道内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王--驾驶的浙k----_号轻型厢式货车虽然制动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技术要求,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而该车内实际载人数超过核定载人数(核载2人,实载3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

--汽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和驾驶员签订过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进行公司内部备案,未对聘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历进行过任何了解,未对驾驶员进行过任何形式岗位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为,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驾驶人莫--因超载,且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跨越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以致造成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建议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驾驶人王--超载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鉴于其已经死亡,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三)--汽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和驾驶员签订过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进行公司内部备案,未对聘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历进行过任何了解,未对驾驶员进行过任何形式岗位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建议当地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四)本起事故发生于凌晨4时左右,且道路安全设施符合要求。经调查认为,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切实采取监管措施,尽到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永嘉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根据实际道路交通状况对部分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完善;加大行车上路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检查密度、频次,切实确保行车安全。

(二)永嘉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执勤空挡管理力度,严查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车辆超载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三)--汽运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加强对挂靠车辆、挂靠司机的安全监管。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采用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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