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研报告最佳(优质16篇)

时间:2023-12-04 23:15:14 作者:笔砚

调研报告是一种对特定问题或主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问题的现状和原因。调研报告能从实证数据的角度出发,提供客观的依据和建议。我觉得我们需要写一份调研报告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在这份调研报告中,我们对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接受程度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市场推广的建议。

法律调研报告

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

首先,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参与。

位于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里的“法治天下”石碑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如何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必须清醒,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其次,这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人们更多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生发深刻的感知、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中获有现实的引领。

权大,还是法大?我们绝不能再掉入另一个陷阱:权大,还是法大?

再次,这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显。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毋庸讳言,民众对当下的司法状况多有不满。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错案。本来,走进法庭的那些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在他们的意识中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

司法改革已经敲响鼓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法官专业素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就是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集体主义的遮蔽中再现个体,每一个个体的生存发展都是不可忽略的。我们已经拥有了人格的独立和发展的自由。但是,这独立有其社会的支持,这自由有其法律的边界,我们不能生活在原子化、丛林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意识形态的高扬中解放利益,每一个百姓的利益诉求都是不可置换的。但是,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过法律的堤坝,财富的追求也不能湮灭道德的光照,我们不能沉湎于社会欲望的极端化、暴戾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斗争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法维权,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设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进的。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利器,是社会价值的核心,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权利和力量的源泉。

法律法规调研报告

“六五”普法的重点对象应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工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个体工商企业)、青少年、农民。

四、“六五”普法长效机制机制。

(一)构建普法工作领导机制。

建立以党委、政府为核心的领导机制,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实施党政一把手问责制;坚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督促、统一检查,形成以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体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构建普法工作组织保障机制。

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确立组织保障机制。不仅要求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普法组织机构,而且还要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和权限,不能让普法机构成为摆设。特别是普法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职责,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确立,让它们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落实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普法经费按人均0.3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普法经费按人均0.5元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县级各部门普法经费按工作需要列如部门专项支出。

(三)构建普法工作责任机制。

全民普法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一方面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因此,必须要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的形式来构建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体系,真正做到“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这样才能做好普法工作,普法教育的质量才能提高。

(四)构建普法工作资源整合机制。

在教育的手段上,普法教育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拥有的资源可以共享。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不沟通、开展工作单打一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树立“大普法”观念,整合资源,使普法教育才能与其他教育互为侵透,协调发展,普法工作的质量才能够提高。

(五)构建有效的普法工作考评机制。

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学考核和评估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列入对部门、乡镇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实现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五”普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疲劳状态。认为经过20xx年全民普法,该普及的法律法规知识已经普及了,再搞也没有什么新花样。因此对“六五”普法应搞什么、怎么搞还不清楚,特别是长期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会存在凭经验、凭老做法工作的情况,缺乏工作的激情和创造力;二是各级普法办公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不足,县级普法办公机构一般是设在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公机构为非常设机构,又没有相应的规格,很难承担面大量广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三是农村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只剩下留守妇女、儿童和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农村普法成为盲区,难度增大。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还不适应。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够强,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大“五五”普法成果和“六五”普法宣传启动,增强全社会公民对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自觉参与“六五”普法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明确各级普法机构编制、规格,人员,赋予相应的职权,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县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应为常设机构,3至5人,副科级别,乡镇普法依法治理办公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2人,各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1人负责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业务工作。明确县、乡(镇)、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办公机构职权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职能作用。三是加强对外出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有必要建立由劳动就业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培训的普法教育模式,对即将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民,劳动部门和中介组织可以将法制学习列入就业培训的内容当中,通过考核、发证或推荐就业等机会引导外出务工农民自觉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外出务工农民不懂法,克服企业自行学法的片面性。利用春节期间和农忙季节大量外出务工农民返乡的时机,到车站、码头等聚集地设立律咨询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活动。四是适应新形势要求,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手机载体、网络载体、报刊、电视等现代媒体传播快、覆盖面大特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进“六五”普法扎实有效开展。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法律法规调研报告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法律援助调研报告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自然的关注着法制的发展和建设,“农民工”是当今比较热门的话题,同时是值得关注和关心的群体。10月24日温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大潮。

诚然,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是全部的生活寄托,一旦没有保障,发生拖欠,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影响当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被寄回家乡的工资,具有外溢效应,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本积累,一旦被割断,将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着眼于此,本文将调研目标定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优越的生活条件、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护自己为自己伸张正义,这样一个群体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们是如何面对的?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社会上是否有这种机构援助他们?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基础上,并采取随机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介绍。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揽了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四处工地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用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并约定了劳务报酬标准。这些农民工在工地如约付出劳动后,却分文未得。农民工们多次找到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但对方却拒绝支付,致使23名农民工生活无着,甚至露宿街头。

10月25日,沈阳市总工会的农民工维权车在街上宣传时,遇到了走投无路的康文泉等人。总工会经协调未果,就将23人介绍到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3名律师及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孙辉、刘越岭、李静、张连华四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结果。

苦干了5个多月,23名农民工的工钱却迟迟得不到兑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这些农民兄弟终于讨回了自己应有的权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肖某给付康文泉等23名农民工工资计4万余元,被告沈阳太美幕墙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23名农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稳稳地过新年了。

农民工是一个知识含量较低的群体,他们了解社会动向的方式很单一,他们没有机会看电视。看报刊杂志,对于他们来说也只是在闲暇时间,互联网就更不用提了,对于他们来说是天方夜谭。根据调查显示,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报刊杂志,最少的是互联网,其余三项所占比重适中,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沉思,运用什么手段才能让这个弱势群体了解到这种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据调查可见应该在报刊杂志上大肆宣传,同时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活动,真正做到“服务于群众”。

在调查的人中我们统计到有69.4%的人听说过法律援助,但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对法律援助这一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在100位调查对象中,仅有6位(5.4%)正确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内容。

通过对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农民工欠薪个案的分析,结合社会问卷调查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此,本文从七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突出强调重点。

由于调查中我们发现,当今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非是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而是维权能力相对较低。因此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加大关于维权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够证明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结算单等有效证据,同时要求在书面证据上记载“劳动量”、“应付工资”等必要内容。其次,要向农民工宣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向农民工解释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诉讼风险。使得农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赢官司。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

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援助工作人员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

(三)修改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障碍。

法律法规调研报告

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以及其他要求,通过辨识适用条款,评价公司遵守执行情况,特编制本报告。

一、评价时间:20xx年4月25日。

二、评价人员:

三、评价结论:

1、通过评价组辨识,有6项法律、44项法规、75项标准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相关,并对其中1353项适用条款进行了评价。本次评价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全部都是现行有效的,其涉及的内容,基本覆盖到公司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

2、通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评审表》进行评价,公司整体遵守执行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资质方面: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公司特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要求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了各级安全职责,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公司正处于试生产期,正在积极申请安全设施、职业卫生等验收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合法安全生产。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有《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公司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了各级职责,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了应急预案;按要求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年度检测,按时完成申报工作;每年编制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有效治理检测结果超出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项目;定期为员工配置或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适用;为每个员工建立了职业健康档案,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认真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等。

(3)危化品管理方面:适用法律法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等,公司通过制定制度,对危化品生产、储存、采购、使用、运输等环节规范管理,按标准要求编制了“一书一签”,并加强了日常检查,特别是对剧毒和易制毒危化品进行了严格管理。

(4)特种设备管理方面: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1部总则》等,公司严格按照以上要求从设计、安装、改造、使用、检维修等环节强化管理,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所有特种设备均在质监部门登记备案;公司组织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隐患,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5)应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煤化工公司成立了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了应急管理人员,组建了150人(兼职)的救援队伍,购置了必要的应急物资,日常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有效防止较大事故发生;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市局专家评审,完成了备案工作,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煤化工公司委托山西省赛福特安全评价中心进行了重大危险源现状评价,全厂为1处重大危险源,通过管理、技术等手段已将重大危险源风险降为可接受程度。

(6)其他安全管理方面包括新改扩建项目、隐患治理、人员培训教育、安全标准化建设、非常规作业、安全设施、安全费用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等,公司从新建项目立项开始,认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审查、预评价等,积极按照安全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要求严格把关;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定期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严格审批开停车、吊装、动火、抽堵盲板、登高等非常规作业,强化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发生;注重员工培训教育,狠抓新员工和复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将外施工单位人员按照本单位员工同等要求管理,规范了厂内人员的安全行为;建立安全费用专户,按要求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严格审查使用情况,对安全设施进行了分类统计,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检测,并在不断加大投入,补充完善,确保本质安全;煤化工公司扎实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开展标准化,规范安全管理各方面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安全水平,促进安全生产。

3、通过对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条款的评价,公司整体符合性程度较高,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改进:

针对以上0项不符合,公司按照《不符合整改措施表》明确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进行跟踪落实,不断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行为,努力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我国法律法规调研报告

1.1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1.1.1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1.1.2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截至,全国累计检出尘肺病581377例,其中累计死亡139177例,病死率22.22%。尘肺现患病人442200例。

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1.1.3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1.1.4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1.1.5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1.1.6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1.1.7自《职业病防治法》分布以来,用人单位、政府、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得到完善。

1.1.8我国以及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条例、12项配套规章和159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为支撑的法律、标准体系框架。

1.1.9根据统计分析,可以推测,如果不加以干预,到我国尘肺病患者将累计达到60万人,将达到72万人;随着我国入世,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职业卫生必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职业病防治工作必然得到进一步加强。

1.2国外职业卫生现状。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who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职业卫生策略和ilo全球消除矽肺计划的实施,我国职业卫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在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不仅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低于我国,而且政府关注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作业方式、噪声、职业性生物因素引起的疾病得到了足够的重视。

1.3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70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75%。检测企业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

1.3.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20起回升,职业病检出率在0.4%以上,但仍未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1.3.3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1.3.4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1.3.5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1.3.6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1.3.7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1.3.8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

法律的调研报告

调查时间:20__年6月。

调查地点:农村、乡镇、就业办事处等地方。

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网聊、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深入剖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__年春节期间,对大通县的农民工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

通过调查大通县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涉及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轻工业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仍然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农民工认为在哪里咨询法律问题比较可靠这一问题上,有48%的人选择了政府相关部门,44%的人选择了法律服务所,33%的人选择了律师事务所,还有13.5%的人选择了熟人介绍。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项目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已有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此外还有89.84%的农民工认为他们能够或有时能在社区获得法律帮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造成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没有将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

5、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教育对象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效果。

6、虽然建立了目标责任,但各部门的工作力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经验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7、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规模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在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亟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较集中,有些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制,实现对辖区内农民工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形成政府指导、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协调、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各企业保证落实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格局。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交流研讨,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新途径。协调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的问题,注重开展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理论研究,以引导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普法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每一时期的具体工作制定方案,协调、督促和检查。要加强对本辖内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和完善层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

2、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积极营造氛围,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进行法制演讲;二是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职业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学法考试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3、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身资源优势,营造学法用法氛围。企业自身要发挥内部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内部普法的组织领导,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企业普法五定、一考制度,即定目标、定人员、定形式、定内容、定时间,统一培训后进一步进行考试的制度。同时制定培训细则、学法制度、签到制度、作息制度等,保证企业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依靠和发挥企业自身的宣传资源,利用已有的墙报、专栏、展板、内部刊物、内部网络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人人学法、讲法的氛围。努力探索依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室、调解组织促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法制部门,以及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维权制度,通过职代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评选“学法先进”同评选“名牌员工”、“守法员工”“优秀农民工”、“杰出青年”等活动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用法,不断奋发向上。

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流通、金融、税收、劳动社保,以及与市场经济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制教育形式上,要组织一些质量较高,有一定层次的集中培训或专业法讲座,同时,鼓励自学和积极参加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在组织方法上,由普法主管部门具体协调,行业协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政府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在教育形式和组织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要抓好农民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策划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逐步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调查,我们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素质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还比较大。在今后的“六五”普法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多样化。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建立工地民调组织,法律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针对农民工法律知识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对农民工普法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过去的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普法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由于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已开始凸现,今后的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农民工合理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返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宣传工作的调查,综合大通县的情况,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但可能会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化而趋向严重,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积极应对。我们要看到这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新情况,要努力变不利为有利,化危机为转机,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并借此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我国法律法规调研报告

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顾问团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的参与,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从xx年到现在已有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

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调研报告

法律是人类伟大的发明,它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因此,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法律应有至尊的地位;法律应有至贵的价值;法律应有至诚的信仰。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律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已经由远而近,由陌生到熟悉。如今,究竟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如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如何?我做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在读大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对我的家乡丹东20多名公务员、工人、农民、城镇居民、执法司法人员以及在读学生进行了一次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内容为--1你作为行人时你会怎么做,2你的朋友或亲人向你借钱(数额较大)时你是否会要求对方写欠条,3你认为现在打官司是靠法律还是靠金钱人际关系。从调查的情况看,近60%的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执法情况总的较好,法律权威正在逐步形成,“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够实现。40%的人对法律的现状表露出不满、担忧、无奈、失望,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

(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公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

(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

(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现针对调查问卷提到的三个问题一一具体解读。

第一:问题1“当你做为行人时你会怎么做”。目的:希望人们能遵守交通规则。存在问题:有人闯红灯,竟然有人跟着一起闯红灯!还有人在汽车飞驰时,竟然疯跑过去,吓得汽车连踩油门,一旁的人吓得魂都没了。当然总体上人们还是能遵守交通法规的。大部分人能遵守交通规则,警察要加强对行人的管理和教育,可以在路旁发放交通常规,提醒行人不要闯红灯,做好市民的思想工作,让更多人知道生命的重要性,学会保护生命。

第二:问题2“你的朋友或亲人向你借钱(数额较大)时你是否会要求对方写欠条”。目的:考察公民在经济理财方面的法律意识。存在问题:对于欠条的真确使用还存在误区,也有人认为熟人之间使用欠条是对对方的一种侮辱更有甚者怀疑欠条的法律作用。虽然问题很多,但是大多数人对欠条的理解和使用还是正确的。但是在这里我认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在法律中有关欠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有效,借条可以做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是能够真确的书写使用已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有关的宣传力度。

第三:问题3“你认为现在打官司是靠法律还是靠金钱人际关系”。目的:全面考察我国公民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存在问题:不少人认为打官司难,诉讼难,民告官难,打官司成本高,执法不严,没有关系打不了官司,还有人认为打官司是有钱人的事与平头百姓无关。我们可以看见的是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深,但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学习者面前的问题仍然很艰巨。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调查对象都期望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大家说,一个国家机器为了正常运转,必须有一种权威,这个权威只能是“法”而不能是“人”。人们从内心要求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切社会组织及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当法律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政治决策不一致时,都要优先适用法律规范。相对个人而言,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其个人主张都应服从法律。相对组织而言,特别是政党更应该模范守法、带头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要实现法律的权威,首先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把立法与执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因为执法不严的后果往往比没有法律更糟。

通过这次调查,使我更加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的学习者应该做些什么。更使我明白了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我们肩上的责任有多重。从调查中可以看出,人们对法律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大家普遍认为,在我国,法律应该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它应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当然,实现上述愿望,还有一个过程,需要提高立法质量,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法治观念,让全体公民真正理解法、接受法,引导群众珍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切实服从并积极维护法律的权权威,从而坚定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与信心。

法律方面的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从拓展着眼,从规范入手,我市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和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家,执业律师38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5名;基层法律服务所26家,法律服务工作者92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和志愿者207名;司法鉴定机构1家,司法鉴定人4名。

1、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全市律师积极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沿江开发、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20xx年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281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893件,避免经济损失1.6亿元,实现业务创收551万元。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有1名律师担任扬州市人大代表,2名律师担任**市政协委员,6名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2、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20xx年办证9587件,比20xx年增长14%,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3187件;公证业务收入达350余万元,比20xx年增长18.9%。20xx年获得“江苏省文明公证处”称号,20xx年荣获扬州市公证工作第一名。

3、基层法律服务作用独特。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xx年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834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321家,开展各类业务1804件,避免经济损失4234.2万元,实现业务创收198.4万元。

4、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20xx年我市率先在扬州建立起法律援助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xx年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26件,比20xx年增长41.7%,340名受援对象满意率100%。20xx年1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机构,今年6月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5、司法鉴定逐步走向规范。20xx年元月我市在市人医成立司法鉴定所,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服务行为,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自成立以来完成法医临床鉴定近300件。

二、我市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市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主要表现为: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0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1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从执业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市为万分之零点三六,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分之壹点零八。我市法律服务组织机构规模偏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市的法律服务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上,与我市经济水平不相适应。

2、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以律师为例,我市执业律师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的6人,占律师执业总数的15.38%,其中还有高中学历1人,且非法律专业3人。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3、法律服务服务渠道窄。目前我市法律服务机构有12家集中在城区,占到35%以上,其他22家法律服务机构(全是法律服务所)分布在12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改制被推向市场,竞争加剧,不少法律服务人员流失,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改制前减少35%以上,平均每镇服务人数不到6人。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布局不合理,服务渠道窄,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不能满足城乡居民法律服务需求。

4、法律服务管理手段。

弱。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市作为县级市,其法律服务管理权限仅限于对法律服务人员批评教育、调查上报,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管事,难以管人,管理手段软弱。

三、对我市法律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法律服务体系,适应建设“法治、和谐”的奋斗目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1、统筹规划,优先发展。一是提高认识。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律保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及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二是科学规划。发改委、商贸局等相关部门应以前瞻、发展的眼光和科学、务实的态度,将法律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高质量、高起点编制好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三是优先发展。市委、市政府要及时听取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法律服务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法律服务业放在优先发展、重点发展的位置上。

2、政策扶持,优化环境。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政府应树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新理念,加大对法律服务业的财政投入,设立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我市法律服务业的营业税、综合基金、个人所得税税率在11%左右,税务部门应适当降低税费比例,制定和完善法律服务业税费政策。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市人事部门应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政策,采取灵活措施,加快引进法律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加强对中青年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队伍人员结构,提高法律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四是解决“三难”问题。公、检、法等部门应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拓展市场,优质服务。一是积极推介法律服务。发改委、经发局要积极推介法律服务介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走进我市支柱产业、龙头企业,创造“法企合作”平台,推动法律服务工作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拓展。二是着力推进政府顾问工作。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拓展法律顾问的配备,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并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三是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司法行政部门应探索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介入信访、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新途径,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信访和涉法涉诉等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应努力扩大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把法律服务延伸到农村,在全市实现“一村一顾问”,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农村招商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4、规范管理,优胜劣汰。一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设立、年检程序,严把法律服务机构进口关;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合伙人审批制度,规范合伙人的进出行为,发挥好导向、准入、协调和监督作用。二是市场管理。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业纪律,推行法律服务执业公示制度,加快建立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诚信档案,顺应市场规律,淘汰“作坊式”的法律服务机构。三是自律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应树立自觉管理、自主管理、规范管理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内控,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逐步规范其自律性管理。

我国法律法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高新区的快速成长,国内出现了许多发展较好的高新区值得借鉴,本文调研分析了广州高新区、西安高新区、无锡高新区、武汉高新区、成都高新区等5个典型的园区。

1.广州高新区——集聚效应带来的飞跃。

(1)园区概况。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实行“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由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和南沙资讯园组成。6月经国务院重新审核,广州高新区面积被确定为37.34平方公里,其中广州科学城20.24平方公里、天河科技园12.4平方公里、黄花岗科技园1.5平方公里、民营科技园0.7平方公里、南沙资讯园2.5平方公里。此外,广州国际生物岛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广州生物产业基地的核心基地,面积1.82平方公里,由政府委托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建设与管理。广州高新区计划向国家科技部申请扩区,将生物岛纳入广州高新区规划范围之内。

经过二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广州高新区紧紧围绕“四位一体”的目标定位,即高新区“要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精心运作,积极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广州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日臻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势头良好,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成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2)主要措施。

——“一区多园”体制优化发展格局。

在发挥优势、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的思路下,按照“一区多园”规划,广州高新区由广州科学城、天河科技园、黄花岗科技园、民营科技园和南沙资讯园组成,总面积达到37.34平方公里。五个园区各具特色,形成了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空间布局形态,最终与政府委托高新区管委会开发管理的广州国际生物岛,形成“五园一岛”的发展格局。

其中,广州科学城是综合性核心园区,以规模化、高端化的研发和服务体系为发展重点,已建设成集研发、孵化、产业、商务、居住生活等一体化的综合高科技社区,成为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抢占技术制高点的前沿阵地;天河科技园的目标是成为支撑珠三角地区软件和通信产业发展的创新平台;黄花岗科技园以信息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支撑高新区的创新发展,成为引领珠三角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龙头和文化创意产业新兴业态的源头;广州民营科技园,将建设成为区域民营科技企业的总部基地、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和抢占市场的前沿阵地;南沙资讯科技园已成为与港澳以及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的重要桥梁与平台。

——集聚效应驱动形成六大产业集群。

随着园区集聚效应的不断增强,广州高新区吸引了大批科技企业纷纷进驻,呈现出各类创新型企业加速集聚、快速发展的势头。

不仅吸引到了微软、ibm、英特尔、索尼、松下、飞利浦、西门子等国际巨头,威创日新、京信通信、海格通信、粤晶高科等一批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本土民营科技企业蓬勃发展,四个国家级的生物产业研发中心及方欣科技、京华网络、华南资讯等一大批知名软件企业也应运而生。同时,诞生了迪森热能、粤首实业、广州华德等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新能源行业领头企业,网易、神州数码、友邦资讯、漫友传媒、九州传媒等企业在快速成长,新材料、先进制造领域的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

各具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聚,为广州高新区增添了更多的活力,使区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达到近项,逐渐形成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及环保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六大主导创新产业集群,先后荣获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等称号,成为了引领整个珠三角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策源地。

——高端产业带来高速发展。

企业和产业的高水平集聚,带来的是广州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广州高新区实现营业总收入达1985.24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实现工业总产值1421.06亿元,比上年增长17.1%.以每平方公里60多亿元的产出,创造了珠三角高新区发展的奇迹。

通过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广州高新区还形成了以总部经济、信息服务、检测认证、科技研发、金融创新、现代物流、创意产业等八大类服务业项目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建立起一条从研发到中试再到产业化的完整创新链,加快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和区域的自主创新步伐。

此外,广州高新区还将以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先导区、宜居城市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三区”为目标,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自主创新示范区。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规划,在前,广州高新区将力争集聚和培育5家以上产值100亿元级高科技企业、50家10亿元级高科技企业、5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还计划对科技园完成投入200亿元以上,用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项目配套资金、创业人才发展基金等。同时,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技创新,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力争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1000亿元。

(3)经验。

——高技术产业集聚的重点在于培育创新性的网络体系;。

——产业集聚更有利于小企业,使其从产业集聚的外部经济效应上获利。

2.西安高新区——资金问题不再是瓶颈。

(1)园区概况。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1年3月经国务院首批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拥有民族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和特色。

经过的发展,西安高新区产业规模日益壮大,产业链条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初具规模。以集成电路、通讯、软件服务外包、半导体、光伏、电子元器件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优势突出,发展强劲,已形成了一批具有高成长性、高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现代制药为雄厚基础的中药提取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迅猛。以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意产业等为重点的创新型服务业日益活跃。随着西安高新区“515”龙头企业扶持计划(即着力扶持5个年营业收入过100亿元,10个过50亿元,50个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培育计划的实施,西安高新区将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龙头、支撑和辐射带动作用。

(2)主要措施。

——招商引资内外兼修。

内部市场化战略,强调的是培育型创新,即通过科技资源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让科技资源和科技人员从深宅大院里走出来,面向市场配置资源,创办企业,并利用市场化手段取得融资和发展。

外部资本化战略,强调的是结合型创新,即以放眼世界的目光和视野,面向全球配置资源,大规模地走出去,向世界推荐和营销城市、资源和项目,从而引进全球的资本和人才,使自身优势资源与外部资源实现完美结合。

西安高新区根据国内外产业转移与调整的现实,灵活地进行了招商体制的改革,分设了针对性强的多个招商部门,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招商政策,特别是他们实施的“大招商、招大商、引名企”和“围绕产业集群招商”战略,成效显著,引人瞩目。

——完善的投融资体系。

政策促进:制定实施《鼓励和吸引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补贴暂行办法》、《鼓励扶持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的暂行办法》等政策,优化政策执行流程,增强政策激励效应。

引进聚集:把引进投融资机构作为管委会重要的招商工作指标,列入年度计划给予考核;建立政府投融资引导母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投融资机构聚集区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及政策举措。

创新推动: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建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开展产权、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等业务;精简行政管理对投融资服务机构的审批内容和流程;重点建设企业商业信用体系;加大管委会对企业上市、上柜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建立了西安高新区投融资服务网站。

交易平台:通过引进外部专业机构组建、激活原有失效交易平台的活力、政策鼓励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建设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服务组织和信息网络,形成投资平台、贷款平台、担保平台、保险平台、技术和产权交易平台等多种类型的投融资服务平台。

示范引导:整合优化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资源、创业投资资源和创新担保资源;设立创投和担保基金,实行参股经营、市场化运作模式,服务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提升本地投资和投资管理水平。

信用环境:设置管委会主导的“高新区企业诚信联盟”,出台优惠政策吸引讲诚信企业进入,建立起高新区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建立“高新区投融资服务网站”平台及高新区企业征信系统,维护园区信用环境。

组织保障:组建西安高新区投融资发展领导小组,并下设顾问组和高新区投融资发展工作办公室。

表1西安高新区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组织。

组成。

职责。

西安高新区投融资发展领导小组。

除管委会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吸收高新区投融资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士参与。

顾问组。

高新区内各类投融资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发展领导小组就专项决策意见向顾问组咨询,或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顾问组向其提供专项研究报告。

高新区投融资发展工作办公室。

——。

承担领导小组、顾问组的文秘、沟通、协调、会议组织工作;依照领导小组的决议和要求承担投融资服务企业网络组织和“高新区企业诚信联盟”的组建和指导工作;承担“高新区投融资服务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3)经验。

——注重内涵式和外延式发展的互动,注重精细化的服务和管理;。

——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构建完善的投融资服务体系破解“融资瓶颈”的有效途径。

3.无锡高新区——生命力源于自主创新。

(1)园区概况。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1995年无锡高新区和无锡新加坡工业园在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设立无锡新区。无锡新区下辖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出口加工区、无锡新加坡工业园等多个专业科技园区和四个镇、三个街道,辖区面积200平方公里,人口25万,成为无锡市最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产业高地。

(2)主要措施。

——高标准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组织实施“创新孵化”和“创新产业化”的“双创工程”,大力推进由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及科技企业产业化基地组成的孵化、毕业、产业化的科技企业三级培育体系,形成由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等孵化载体构成的“创新孵化金三角”和由创新产业园等组成的“创新产业化金三角”。

——高水平引进培育创新主体。

无锡高新区通过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孵化器为载体、官产学研商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深化拓展“7+1”(即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7所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学院为主)政产学研联盟为重点,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分校和科技园;引进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和检测中心,累计达到150家;大力推动本土企业技术创新,依靠产学研结合,累计推动产学研合作项目300多个。

——高层次定位高新技术产业导向。

围绕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实施重点创新突破,促进科技与经济互动并进,重点推进“太湖硅谷”、“太湖液晶谷”、汽车零部件基地等建设,同时加快发展软件、光电、新能源三大新兴产业。

——高起点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

制定实施《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科技创新优惠政策》等一系列支持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文件;设立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成立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引进了华东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起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围绕服务产业集群建立各类中介平台和中介网络。

——高品位构建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无锡高新区倡议并由无锡市政府建立了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归国创业的530计划(即在5年内引进30名海归领军型创业人才),出台了一系列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的配套政策;建立科技和人才发展基金,用于高级人才的补助、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等。

(3)经验。

——自主创新是园区持续发展的关键;。

——人才是高新区竞争第一要素;。

——把引进外资的着眼点放在引进高新技术上;。

——引进技术必须和自主创新紧密结合。

4.武汉高新区——企业创业创新的摇篮。

(1)园区概况。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成立于1987年6月,是我国第一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中国孵化器事业的发源地。1988年,东湖创业中心应邀参与了国家火炬计划中《企业孵化器在中国发展战略纲要》的起草。从此,中国企业孵化器在火炬旗帜的引领下持续发展壮大,今天为世界所瞩目。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创造的运营模式至今为全国大多数企业孵化器所运用。

东湖创业中心一直秉承“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宗旨,致力于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孵化器发展之路。十几年来,在科技部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凭借其雄健的创业政策、优质的创业环境、完善的孵化服务和高效的管理团队,培育了众多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使一大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累计孵化企业600多家,毕业企业400余家,东湖高新、烽火通讯、华工科技、长江通讯、武汉凡谷、精伦电子、凯迪电力、人福科技、st道博等26家上市公司。其中凯迪电力纳税额,在东湖开发区排名第一;累计孵化科技项目640余项,累计提供就业机会50000余人次,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

(2)主要措施。

——新药开发的cro服务模式。

cro(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即合同研究机构,就是接受企业委托进行新药研究服务的机构,提供药物开发和注册时必需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数据资料分析、法规咨询等专业服务。

健脑宁胶囊是武汉健民中药工程研究中心花30万元从一家医院购买的治疗血管性痴呆中药成果,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领先性,但必须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而研究中心缺乏足够的资金。创新生物医药孵化器有限公司决定对健脑宁胶囊提供cro服务。双方约定孵化器公司投资70万元,占股30%,用于临床研究。试验很快顺利完成,研究中心7个月就拿到了临床试验批件。新药从小试到临床,增值250万到300万元,达到了研究中心和孵化器双赢的结果。

cro服务模式仅仅是武汉创新生物医药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之一,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专业技术平台也是该公司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武汉地区生物医药科研机构众多,科技人员密集,过去在计划体制下资源配置不合理,很多实验室、试验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一些智力资源也“英雄无用武之地”。另一方面,大量的创业企业没有能力装备自己完整的实验设施。作为武汉地区惟一一家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武汉创新生物医药孵化器有限公司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做起了公共研发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的“红娘”。孵化器公司首先与部分生物医药科研机构、企业签订协议,建立专家库、公共实验室、新产品中试基地等一系列专业技术平台,然后再利用这个平台为在孵企业服务,并收取费用。成立了以同济医科大学曾繁典教授、中国旅美科技协会生物医学秘书长周辉博士为主要成员的国内外专家组,建立了武汉大学药物产业化基地,与湖北中医学院合作建立了植物药研发实验技术平台。

——sbi产权孵化模式。

sbi(sharedbusinessincubator)是企业孵化的一种运作模式,即产权式孵化器,通过对孵化器投资结构的重新设计来实现孵化器的商业化运作。sbi的建立,能够使孵化器的发展通过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完善孵化器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孵化器的孵化能力,提高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使广大社会投资者充分享受到创新企业与孵化器的成长性。

sbi创业街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首创的产权式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种全新的“科技房地产”概念。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都趋向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有大机构投资者、中小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投资方式可以分为托管投资型、自用投资型、回购投资型和信托投资型等。sbi产权式孵化器的出现将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有效分离,投资者在享有房产稳定增值的同时,将房产委托给专业的孵化管理公司经营,获得稳定、可量化的托管经营收益。可以说,sbi是一个在空间上放大、资源上有效整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创业人社区同义,是企业孵化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3)经验。

——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才是成功的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的产业化模式对社会投资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要将创业企业与配套服务进行有机结合。

5.成都高新区——为产业而生的新城区。

(1)园区概况。

成都高新区筹建于1988年,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为中国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科技工业园区。在国家科技部举行的历次综合评比中,均被评为全国先进高新区。,成为全国首批“创建世界一流园区”试点单位。

成都高新区规划面积约87平方公里,由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两部分组成,已形成以微电子和软件为主导的电子信息产业、以中医药现代化为重点的生物医药产业、以先进制造技术为特征的精密机械制造产业等三大产业集群。南部园区位于成都市南,规划面积52平方公里,是正在建设中的“天府新城”,重点发展科技创新、软件研发、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努力建设成为国际化的科技商务新城。西部园区位于成灌高速路两侧,规划面积约35平方公里,重点建设成为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精密机械制造产业为主体,功能配套完善的综合产业园区。两个园区分别建有一个国家出口加工区。

(2)主要措施。

——区域功能城市化步伐加快。

按照城市化要求进行高起点规划:在空间拓展的基础上,对全区域进行整体规划,实现了合理布局。在规划过程中,从母城整体发展战略出发,并遵循工业化带动城市化的规律和要求,不再单纯的建设一个工业园区,而是规划了工业组团、居住组团、政务商务组团等功能区域,也就是建设与母城相呼应的新城,成为母城未来的中心区或者副城区。

高标准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始终致力于建设自然、人居、政策、服务及基础设施全方位与国际接轨的创业和生活环境,不断优化投资软硬环境,已成为中国西部投资、创业、工作和生活环境最好的区域之一。

注重商务以及生活配套环境的优化:由于牢固树立了城区化的环境建设理念,成都高新区的商务和生活配套与基础设施配套同步建设,极大地优化了综合投资环境。

——科技发展抓住自主创新不放松。

建立了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创建了西部首家生物医药孵化器、教育科技园孵化器、国家信息安全产业化基地孵化器、国家“863”软件专业孵化器等大规模、高标准的孵化器,形成了我国最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群体。

注重构建资金、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服务体系,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成都高新区依托高新区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这一平台,建设“八个子平台”——包括政策子平台、资金子平台、中介子平台、专家子平台、培训子平台、信息子平台、个性化服务子平台、文化子平台,丰富了创业孵化服务的内涵,形成了强大的服务功能。

——产业发展注重二三产协调。

成都高新区在空间位置上与市区相毗邻,在规划发展定位上明确了作为母城的新城区来建设,在功能布局上对商务、生活配套等给予了充分的考虑,这就为区域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机遇,这一点在新拓展的天府新城上体现得最为充分。依托新城区的建设,成都高新区高度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将第三产业作为区域配套的重要内涵,大力发展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同时与经济功能区制造业的发展相配套商品批发零售业、物流业等。

(3)经验。

——要注重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的同步完善、共生共荣;。

——金融中心建设对新城起着绝对关键的推动力作用。

家乡文化调研报告最佳

前言:俗话说的好: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我爱我的家乡,并且爱的深沉,这片生我,育我的土地便是我的家乡——建瓯。

说起建瓯可能很多人没有听过,它是隶属于福建省南平市地区,位于武夷山,鹫峰两山脉之间的丘陵地区,建瓯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有着300多年的历史,西周时期为“七闽”地,秦时属闽中郡。最让我自豪的地方在于建瓯是福建历史上最早设置的四个县之一,福建之建即取之建州(今建瓯)。建瓯有着如此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也是相当深厚,曾经出过众多的请史留名的人才,比如有中国十大史学家袁枢,音韵学家吴域,宋代理学家朱熹等。

主体:建瓯的文化风俗不胜枚举,在经过我的一番调查之后,我最感兴趣的是建瓯的挑幡艺术。下面,我将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建瓯特有的挑幡艺术。挑幡艺术几百年前就已经开始在建瓯民间流行。相传在明代末期,民族英雄郑成功招募抗清复明大军,横渡海峡收复台湾。当时建瓯城效大洲村的青年壮年,大都纷纷应征入伍。在收复台湾之后,壮年在正月初返回了家乡,全村男女老幼欢欣鼓舞,奔走相告。当时,将士们将带回的军旗放置于长杆之上,尽情挥舞,藉此纪念壮烈牺牲的弟兄们。长此以往,每逢正月初,大洲百姓都要按照惯例将旗杆来装点一番,舞动一番,以表示庆祝与纪念之意。随着时间的流逝变逐渐谈化成了当今建瓯特有的挑幡风俗。

说到挑幡的制作过程,就不得不提建瓯“竹子之乡”的美称,这边的竹子那是相当的多,而挑幡所用的幡,就是选用一根大约10米长的笔直毛竹,削去枝叶,晾干后把竹子的外壳涂上朱红油,画上各种吉祥的图案,竿顶悬挂着彩灯,再装饰上各种各样的小铜铃,竹身还会悬挂一幅绣有歌功颂德的词句,这种制作工艺师我们建瓯独有的传统文化瑰宝,再说道挑幡表演,那才真的算上无与伦比。如果用一言以概之,那就是技艺精湛,叹为观止。从小到大,我看过的挑幡表演不在少数,但每次看到都能把我深深震撼,艺术表演者个个都身强力壮,表演时,有的是头顶长竿,有的是肩挑腿踢,有的是鼻托牙咬,形式多样。这种表演一般是团体表演,那和谐统一的姿势,使得竿旋旗飘,幡幅呼啸,使得观看表演者目不暇接,美不胜收。挑幡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一场美轮美奂的表演,而是属于建瓯特有的文化习俗的碰撞与承接,每每看到这个表演感动之情溢于言表。

总结:挑幡表演艺术不仅仅代表着一项文艺演出,更表现出我们建瓯人不屈不挠,自信自强的精神风貌,华罗庚曾近说过:锦城虽乐,不如回故乡;乐园虽好,非久留之地。归去来兮。我想,以后无论漂泊到何处,建瓯都是我魂牵梦萦之地,我爱我的家乡——建瓯。

法律调研报告

本文目录。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宗,非诉讼调解案件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

对联。

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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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厅党组“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厅党组的安排,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孔德勤、副巡视员田萍与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志一行4人,先后深入到商洛、铜川、汉中、西安4个市、8个县(区)的12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3个村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省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18个。省司法厅法律援助机构1个,市法律援助中心10个,县(区)法律援助中心107个,占应设机构的100%。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2118个,在村组、社区确定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全省118家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12家是经过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余6家是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挂牌。在112家机构中,有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两种性质,占行政编的地市有1家、县(区)有36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级机构1家、地市机构9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8家)、县(区)机构有65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25家)。

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编制467人,实有51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34人,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律师73人,管理人员376人,占73.3%。在510人中,法律专业学历的325人,占64.7%。

xx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25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72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831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55件;受援人员10598人次,受理法律援助咨询105922人次,开展各种法律宣传和服务活动60余次,接受宣传的群众约20万人次。

二、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司法行政的重要位置上,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关心与支持,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办公厅于xx年批转了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xx年5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推动了法律援助的发展。xx年,在各方的努力下,省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新条例凸显了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提出了经费保障等具体要求,为加快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商洛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xx年在市政府召开的有常务县(区)长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会议上,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目标。

责任书。

汉中市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项目中,并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西安市人大、政协分别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市政府会议专题研究下发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立起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服务网络,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制建设。

截至目前,全省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团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站、点),以及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达2118个,在村民小组、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或信息员,形成了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服务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真正延伸到基层。商洛市组织了487人参加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弥补了专职队伍的不足;在全市163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颁发证书,聘请了163名工作人员;在1670个村级调委会中,全部确立了联络员或信息员,极大的方便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铜川市依托相关部门分别成立了“青少年”、“困难职工”、“妇女”、“残疾人”等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形成了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联动机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在“”普法和“法律六进”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三是通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四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专题节目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xx年9至12月,省司法厅组织全省开展了“法律援助三秦行”活动,今年元月,省司法厅印制了有特色的法律援助宣传年画,开展了向革命老区群众赠送法律援助宣传年画的活动;3月中旬,配合中央电视台采访了澄城县、蒲城县两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中播报。各市利用节假日、法制宣传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大力推行便民举措,彰显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近几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以改善民生、直接服务困难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下岗职工、城市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的维权工作力度,对困难群众发放“特困户法律援助爱心卡”,对部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开辟了维权服务的“农民工绿色通道”和“农民工接待岗”等,坚持“优先受理、及时指派、保证质量”的原则,全力以赴办好案件,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如商州区北宽坪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克服人员和经费困难,去年一年就办理了10多起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此外,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在接待与处理涉法信访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自今年7月以来,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挂牌安排专人接待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得到了信访部门的充分肯定;西安市法援中心今年上半年,与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如西安科大化工厂50多名职工因改制遗留问题上访案、刑满释放人员梁根红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优势和作用。法律援助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化解了矛盾,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加强规范化管理与制度建设,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于xx年下发了《陕西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标准》,在全省推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近几年,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办案数量以20%的比例不断增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内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

规章制度。

其中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案件的审查、指派、办理、跟踪与回访等工作制度。如西安市在“四心”待人、“三个一”做事的基础上创新实施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挂牌上岗制”等工作措施还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监督投诉电话”建立了受援群众意见征询和重大案件全程跟踪制度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商洛市在全省实现了“四个率先”:一是率先成立了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规格与建制;二是率先落实了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专项编制;三是率先实现了两级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账户并逐年增加;四是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不统一:各市、县机构设置的规格和建制不统一,有行政机构,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非参照事业单位,还有司法行政内部自己挂牌的机构。二是人员短缺:全省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如商洛市总人口240多万,贫困和下岗失业人员约占30%,而市、县8个法律援助机构只有18人,有些县只有2名律师,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些还达不到三分之一,有近一半人没有法律专业学历。三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有的办公室不在临街位置或一层,没有配齐电脑和专用电话,大多数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四是经费困难: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办案经费困难的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贫困县(区)主要依靠国家和省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助开展工作,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没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没有建立法援资金的独立账户,有些案件的补助过低挫伤了办案律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五是协作不力: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责任,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但是,中央九部委的联合文件在一些地方还落实不到位,法律援助案件与司法救助及档案查询等衔接不到位,应予减免的费用也未完全减免。六是宣传不够: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领导和群众知晓程度不高,贫困地区仍有死角。七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的实惠,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一是在提高困难群众知晓率上下功夫,要运用各种形式各种手段开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认真宣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新修订的《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使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认真落实新增加的法律援助事项,适应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完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就近、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得到便捷周到的援助服务。四是要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和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坚持以人为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鼓励调解、减轻诉累,对特殊案件采取特事特办。五是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规范化水平。六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公示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七是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八是加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职能作用,全面服务困难群众。

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定政治信念,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始终做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有计划、有力度、有效果地逐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及时更新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决防止和杜绝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培养和打造一支让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硬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要认真贯彻《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

1、领导保障:要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省委常委会与省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一次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建议以省政府名义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2、机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近几年以20%比例逐年增加,量大面广,现有机构和人员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求,需加强机构增加编制、人员,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快和人口较多的市司法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律援助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兼有管理和办理案件两项职责;在经济发展较慢和人口较少的市和县(区)可以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一块牌子,审查和办理案件,县(区)重点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指导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咨询,做好群众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与简单民事案件的办理。

3、加强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应该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市、区)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该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

4、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最好是临街房,省、市法律援助机构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60平方米,应该设有专门的接待室。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有利时机,将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办案设施纳入投资建设规划。

5、设备保障:积极争取省财政设专项资金解决法律援助办案设备。在省财政尚未设立专项资金前,建议我厅拿出一部分经费,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置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6、经费保障:争取省财政每年保证5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希望省财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市、县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推动贫困县(区)建立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加大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建议设立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社会化资金筹措机制,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7、管理保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办案补助经费及时发放和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八是衔接保障:内部保障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与法律援助建立服务衔接,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服务收费,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外部保障是加强与编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以及公检法的衔接与协作,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新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陕西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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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农工党xx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xx年就专门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xx年《xx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xx年之后出台。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xx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包括xx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xx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xx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

3.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这里,主要是因为: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目前xx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政府层面;。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xx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法律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在竹溪县15个乡镇,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兼职人员构成,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工作技能,导致了在面对服务对象时不敢对咨询做出解答,面对矛盾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处理。因此,应制订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积极采取如组织讲座、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会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使他们有能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局限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宣传形式比较单一,很多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没有得到有效应用,虽然各职能单位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面仍窄小,仍有许多贫困人群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错过援助机会,在遇到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问题时,因无法获得帮助从而失去了维权机会。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七进”工作的普法宣传外,法律援助工作还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各项内容的宣传,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设施蔬菜调研报告最佳

目前国内有机蔬菜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1、购买有机蔬菜的消费者组成。

购买有机蔬菜的消费者中教师、科研人员企事业单位干部、国家公务员和私企职员占了86%,证明文化水平的高低与对有机食品的认同呈正比关系。

2、对“有机”、“绿色”、“无公害”三种安全食品的区别的了解很了解和不太了解的各占五分之一左右,而比较了解和基本了解的各占约三分之一。说明盲目购买有机蔬菜的消费者很少,这与一年前报道的在北京和上海的有机蔬菜市场调研中大部分购买者都不太了解,甚至根本不了解的结果相比,已经有了极为明显的进步。当然,必须强调的是,即使在这些认为自己很了解和比较了解三种安全食品区别的消费者中,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并不能真正说出三者的区别来。他们最通常的回答是:有机食品不使用农药和化肥,对于有机食品关于转基因、转换期、缓冲带、轮作、跟踪体系、加工、储存、运输、认证、销售证等等方面的知识几乎还是空白。

3、购买有机蔬菜的频率。

只要消费者有需求,价格能接受,产品信得过,有机蔬菜是很容易形成一个固定的消费人群的。

4、对品种的选择和对品种多样性的需求。

虽然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都只关心价格和需要,并没有对某些品种提出特别的要求,但对品种的多样性方面则要求比较高。他们的心理是,凡是普通菜场上供应的蔬菜品种,有机蔬菜也应该有,这样的反应应该说是有机蔬菜市场发展初期的特定情况。

根据调查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1、在国内有机食品市场发展的初期,采取专卖店的形式销售有机食品是一种正确的选择。这样做可以减少销售的中间环节,降低有机食品的成本,提高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兴趣和购买力。

2、有机食品的专卖店应当首先开设在知识层次和消费层次相对较高的居民区,这样做有利于对有机食品的宣传,也有利于吸引消费者。但有机食品不是“贵族食品”,收入水平比较低的消费者也对有机食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只要有机食品发展到一定程度,价格渐趋合理,有机食品专卖店就可以逐渐向其他居民区扩展,吸引和服务更多的消费者。

3、目前对有机食品的宣传力度相当弱,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是在看到专卖店或看到货架上的有机产品后才知道有这样安全的食品。而且多数人并不了解有机食品与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区别。因此有机食品的从业者应当努力做好广告和宣传工作,各级政府也应当投入更多的注意力,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机食品的发展,为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和贸易者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4、从消费者对有机蔬菜品种的需求上看,消费者普遍反映品种不够,因此,有机食品的生产者和贸易者应当尽量扩大他们的生产和贸易品种,以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要求的消费者的需求。

5、各类有机食品专卖店(包括有机食品的其他类型的销售单位)都应当配备具有一定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知识,可以向顾客解释和宣传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营业员和经理。有机食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很多消费者需要在了解了产品的特点和功能后才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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