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介质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9篇)

时间:2023-11-13 07:24:03 作者:雨中梧 2023年介质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9篇)

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减少冲突和误解的发生。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规章制度范本,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介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密,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统称总局)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各省局)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第七条总局可以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各省局可以在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八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总局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各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单位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即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下同)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可以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

有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总局和各省局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总局和各省局应当对各自所授定密权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总局和各省局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总局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局备案。各省局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各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省局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应同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条各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单位确定;没有上级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各单位执行上级单位或者办理其他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单位征求协办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负责。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单位同意。

原定密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三十条各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各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单位或者下级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各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按程序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各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单位同意。

各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第四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定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备份数据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备份数据的传输、归档、处置安全管理,确保各类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备份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备份数据的存储载体,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等。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息中心负责的存储介质的管理。

应定期检查各备份存储介质的状态和容量,并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测试。

备份存储介质在保存前,应仔细阅读介质的说明书,将介质存放在适合的地方(如远离电磁干扰和灰尘,尽量通风,使用适合的容器、柜子、储存室以防止非法访问等)。

为确保备份数据在保存和传送期间的安全性,需对储存介质在传送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存储介质在传送途中需采用牢固、可靠的包装方式,以使其避免碰撞、受热、受潮。

存储介质在传送途中需根据其存储数据的敏感程度,采用有效的包装方式(如使用可上锁的坚固容器),以使其避免被非授权获取。

数据清理可根据信息存储介质特性、运行成本和业务部门对数据使用、清理周期、清理内容等的要求进行实施。

数据清理前确认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备份。如需备份,需确认备份正确后方可进行清理操作。

数据清理的实施应避开业务高峰期,避免对联机业务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要在介质有效期内进行转存,防止存储介质过期失效。

生产数据不得随意查询、记录、携带、复制、传输、修改、删除。

借用数据介质时必须严格遵守数据介质借用登记、审批、交接和归还的流程,并保证备份数据完好无缺。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使用数据的违规行为都有权阻止或举报。

外单位人员对学校存放数据的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必须由学校相关人员现场全程监督。有关设备或介质需送交外单位维修、维护前,设备使用人员应确认设备或介质内的重要数据已经清除。

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介质安全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央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移动硬盘和u盘此类的移动存储介质以其体积小、存储量大、操作简便、方便携带、不易损坏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其在央行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已经成为日常工作的一种必备的存储工具,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移动存储介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问题表现

(一)管理重视不够,存在管理无序、疏于管理的现象

移动硬盘和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属于基本的办公用品,购买、使用和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容易出现由谁管、怎么管的管理真空。面对员工多样化的需求,大多数基层行对移动存储介质的配备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用者更存在随意拷贝和携带外出等现象。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保密意识淡薄

许多员工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是因为便于携带方便使用,关心它们本身的容量和质量,却忽视了加强安全和保密的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内外网混用,工作、个人信息混存,多人共用,借他人使用等现象严重,很容易造成差错,并存在着重要资料泄密的风险。

(三)保密制度不健全和定密不到位,造成实际工作中的保密监管乏力

从调查中可看出,许多移动存储介质在处理时,对其内容进行鉴定时才确定是涉密的,为什么只有“经鉴定”以后,才知道移动存储介质是涉密的,当然没有完善的定密制度是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保密制度不健全,也就不能按涉密载体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使用操作不当造成信息数据丢失,没有形成良好的使用习惯

移动存储介质的拨出和磁盘不同,需要先从程序中卸载弹出,但由于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是近几年才开始,一些操作人员直接从软驱中弹出磁盘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在使用过程中强行从usb接口中拔出u盘的情况为数不少。因此u盘保存的重要数据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二、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制度

指定部门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细化审批、购置、密级的标定、发放、保管和使用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根据工作需要配发使用,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涉密移动磁介质的领取、分发、登记和检查。建立领用登记台账,明确设备名称、型号、领用部门、领用人、使用人及主要用途和领用归还时间。年终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办公室(机要)集中管理、统一归档。实行“谁下载、谁负责”、“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确保各类文件资料数据的安全,降低风险。

(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内控监管

首先,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移动存储介质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协查、通报机制。其次,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和定密范围、使用权范围的控制、时间的限制、必要的加密措施,在保密责任书中要增加相应的责任条款,对落实情况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整改不安全隐患,这样有了好的管理制度、范围和内控监管,就会让工作人员三思而行,顾及后果,谨慎行事,通过制度的约束使其不能也不敢“擅自”行为。

(三)进行保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严格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利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泄密的典型案例教育身边的人,克服麻痹和心存侥幸的思想,防止随意性和自以为安全的管理心态,杜绝移动存储介质泄密事件发生。

(四)强化对移动存储介质的安全防范措施

1、使用u盘从互联网下载资料,必须事先保证u盘上没有央行业务资料,从互联网下载资料后的u盘要严格杀毒,才能在工作用机中使用。

2、配给个人的笔记本电脑,建议将涉密信息存储在软盘、光盘等专门存储介质上,并对相关介质标注密级,按照涉密文件进行保管。

3、u盘中资料的存储要遵循“有用则存,随用随存,用后删除”的原则,即不要将暂时不用的资料永久存储在u盘中,短时间内需外用的资料可存储,业务资料使用完毕要立即删除。

4、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密码柜中保存,严禁向外人或外单位出借带有业务资料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将移动存储介质外借,禁止通过移动存储介质将涉密信息拷贝在家用电脑或外单位电脑上。

5、防止个人擅自将涉密移动存储磁介质带出机关,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涉密或敏感资料拷贝到个人u盘存储,如有特殊需要,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密委审批备案后方可存储。

6、存储秘密以上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一次涉密视为终身涉密,不得取消其涉密标识或作为非涉密载体使用。

7、因工作需要借用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磁介质涉密信息的,归还前必须清除存储的涉密信息,并将使用的设备格式化。

8、涉密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自己保管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

9、对淘汰或报废的移动存储介质,由科技部门统一处理,并对淘汰或报废进行低水平格式化或物理处理。

10、保密委将定期不定期对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部门业务工作考核中。

(五)充分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先进技术防范手段

移动硬盘和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的信息安全主要存在于存储和传输方面,指纹识别技术的应用都能发挥较大作用。涉密存储介质采用带指纹识别功能的存储介质,利用指纹识别的两大功能——替代密码进行身份识别和文件加解密。如涉密载体在被携带外出时,通过对用户的指纹授权,确保无关人员无法打开文件,万一失落,也可以确保硬盘数据不会被无关人员打开。以“法(技术方法)治”代替“人治”,也可以从技术上保证信息安全。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信息化渗透到金融工作的各个领域,信息安全和保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全力提升信息的获取与保护能力,信息的争夺空前激烈。我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形势和严峻挑战。作为保密工作部门,我们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安全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正确管理和安全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化设备,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为了有效杜绝能源介质的浪费,首钢长钢烧结厂五车间按照《能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从车间实际生产出发,以降低能源消耗为突破口,严格加强能源管理,促使能源利用率有效提高。

一是明确职责。要求小组岗位职工负责做好各项能源消耗量值的记录;工段长作为当班区域第一负责人,每班要加强维护所管区域内能源设施的维护和点检,查缺补漏,并将所查问题在第一时间收集、整理上报车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车间每月负责考核及考评工作,促使能源指标顺利完成。

二是电力系统节电平稳运行。任何生产设备不得空负荷运转;高压电器和设备运行的开、停要申请车间和调度;岗位上非生产电器设备一律杜绝使用,人人做到节约用电。

三是水路、汽路加强监督。水路方面要勤检查、禁止水外溢;蒸汽回水管必须安装疏水阀,要求保持完好状态,严禁直管排放,禁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每班交接-班要严格点检岗位上阀门、管网,确保设备齐全有效。将各项能源管理制度渗透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每个岗位职工的工作区域,确保能源管理工作实现新突破。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城市管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出《乌当区人民医院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室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四条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五条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六条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第七条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八条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混用;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信息科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到保密部门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为加强介质的安全管理,即对介质的使用、存储、携带、记录、清单等活动提供明确的安全管理标准,特制订此制度。

本制度中所说的介质指的是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及纸质介质等。并将其划分为涉密移动介质、内部移动介质、普通移动介质三类。

涉密移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

内部移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的移动介质。

普通移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公开信息的移动介质。

介质的标识管理采用粘贴统一的标签,并在标签的颜色上进行分类区分。涉密移动介质使用鲜红色的标签,内部移动介质使用绿色的标签,普通移动介质使用白色标签。

介质应保存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存放介质的介质库或档案室应具有防磁、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挤压能力。

介质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保管和登记,并对介质归档和查询等进行记录,按照存档介质的目录清单定期盘点。

涉密移动介质因其是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因此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单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其中u盘、存储卡和软盘只能作为临时存储用。要严禁涉密移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要严禁高密级的移动介质在低密级计算机或信息系统中使用。涉密移动介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涉密移动介质应严格使用权限,在其保存、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其中的涉密信息不被非授权人知悉;经管人员应定期进行清点,确保涉密移动介质的绝对安全。

内部移动介质因其用于存储内部工作信息,这些工作信息是不宜公开的,因此它主要是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内部工作计算机上使用。为了防止内部工作信息的泄漏,要严格禁止内部移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当然同时也要严禁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当因工作需要,需将处理内部信息计算机的数据传送到涉密计算机时,可用内部移动介质进行传递。但在传递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严防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将涉密计算机感染,导致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建议使用光盘进行数据传递。

普通移动介质因其用于存储公开信息,因此主要是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在管理上主要是严格禁止普通移动介质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内部工作信息,严格限制普通移动介质直接在涉密计算机单位及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当确因工作需要,需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内部工作计算机、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时,必须经审查批准后,使用普通移动介质进行传递。推荐使用记录光盘或具有写保护装置的非可写入普通移动介质,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或内部工作计算机。这里要强调的是,使用可写入普通移动介质,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或内部工作计算机时,必须设置中间内部计算机,在中间计算机上安装国产病毒和木马查杀软件,通过中间内部计算机进行病毒和木马查杀,严防被恶意代码程序或病毒,导致国家秘密信息或内部工作信息被窃取或发生故障。

涉密移动介质及内部移动介质在不同使用者中交叉使用时,管理员要加大技术检查力度。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在使用时会产成一些临时文件,如果只是简单删除文件或格式化分区,是可以通过一些数据恢复软件对数据进行恢复的。因此,在移动介质归还后,管理员应先进行保密技术检查,再对不宜公开的数据进行有效消除,防止移动介质因二次交叉借用时产生泄密隐患。

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必须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粘贴省保密工作部门统一制作的密级标识。

绝密级移动介质由单位或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机密级以下移动介质由使用人保管,并存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码文件柜中。

高密级涉密移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的计算机或设备上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使用涉密移动介质。

涉密移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转借他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移动介质外出的,需填写“涉密移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逐件登记涉密存储移动介质内的涉密信息。复制涉密移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移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涉密移动介质的传递应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移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移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介质,应连同“涉密移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并按时归档。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纸质的技术文档应实行借阅登记制度,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将技术文档转借、复制或对外公开。并且技术文档应具有统一的格式,及时更新。

移动介质不允许带出工作环境,却因需要时要对介质进行加密和监控管理。

定期检查介质的使用情况,检查频率不应少于每季度一次。

存有重要数据的涉密移动介质和内部移动介质应采取加密措施。

对存有重要业务数据的备份介质应定期实施数据恢复验证工作,及时转存使用期限较长的数据。

送出维修的介质应首先清除介质中的敏感数据,确保敏感数据不会被泄露。

涉密移动介质需要外送维修或数据恢复时,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并有保密人员在场全程监控。

介质在销毁前需要对其中的数据进行彻底的净化,保密性较高的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对载有敏感信息存储介质的销毁,应报有关部门备案,由专门的部门进行信息消除、消磁或物理粉碎等销毁处理,并做好相应的销毁记录,信息消除处理仅限于存储介质仍将在本机构内部使用的情况,否则应进行信息的不可恢复性销毁。

技术文档实行有效期管理,对于超过有效期的技术文档降低保密级别,对已经失效的技术文档定期清理,并严格执行技术文档管理制度中的销毁和监销规定。

涉密移动介质和内部移动介质在物理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双人加密传输,确保传输介质的人员可靠,数据加密方可进行传输。

对载有重要信息的载体应采取加密存储,并根据承载数据的重要程度对介质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

根据数据备份需要对某些介质实行异地存储的,存储地的环境要求与管理方法应与本地相同。

介质安全管理制度

2014年第1号。

现公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孟祥锋。

2014年3月9日。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监督。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文件的存储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存储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有关法规、国家标准、行政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参照重庆市电子档案管理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以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为原则,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可利用性。

第四条基本术语解释。

(一)电子文件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数字形态记录。它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和利用的文件,用数字(比特)形态表现,通过编码和解码来输入和输出。

(二)电子档案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经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按照有关电子文件存储管理规定处理并且已经存储的电子文件。

第五条电子文件具有对计算机系统的依赖性、非人工直接识读性、复制传递的高保真性、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信息内容的易改性、载体的不稳定性等特性,并且对于不同信息类型的电子文件,由于其技术特点不同,存储载体和记录信息的标准、算法也不同,所以电子档案的存储应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分别采取措施保证其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一)字处理文件。

1、txt文档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xml文档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对于其它类型的文档,如果无法转换为xml或txt格式,则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二)图像文件。

1、tiff格式图片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2、jpeg格式图片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3、其它格式图片应转换为以上两种格式中任意一种,有特殊压缩参数的要作说明。

4、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图片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5、由扫描仪获得的图像电子档案,对于普通纸质档案来说光学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对于照片档案来说分辨率不得低于600dpi。

6、由缩微胶片扫描仪获得的电子档案,对于16mm胶片来说分辨率不低于200dpi,对于35mm胶片来说分辨率不低于600dpi。

(三)图形文件。

1、图形文件的存储要求参见图像文件的存储要求。

2、存储时应注意其设备依赖性、易修改性等问题,对相关软件及各种数据信息应一并存储。

(四)影像文件。

1、mpeg格式、比特率4mb/s以上的影像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影像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压缩算法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五)声音文件。

1、wav格式声音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mp3格式声音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声音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六)多媒体文件。

1、多媒体文件包含多种信息形式,信息完整的多媒体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多媒体文件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及相关参数应一并存储。

(七)数据库文件。

1、数据库文件dbf格式可以作为电子文件直接存储。

2、对于无法转换格式的数据库文件应按原格式存放并将有关的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信息一并存储。

(八)超文本文件。

1、超文本文件包含的信息较多,存储时注意数据的完整性。

2、信息完整的超文本文件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3、超文本文件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应一并存储。

(九)计算机程序。

1、计算机程序可以作为电子档案直接存储。

2、计算机程序依赖的软、硬件平台说明应一并存储。

(十)数据文件。

1、数据文件的类型较多,包含以上所示的多种类型,具体类型的存储办法参考以上各类型的存储办法。

2、数据文件应对数据来源进行说明并一同存储。

第六条对电子档案的说明性文档一律用txt文档编写。

第七条在符合软、硬件平台条件下,应保证电子档案能正常被计算机所识别、运行,并能准确输出。

第八条电子档案中涉及的口令、密匙、权限管理说明等应同电子档案一并存储。

第九条保存与纸质等档案内容相同的电子档案时,要与纸质等文件之间互相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第十条用扫描仪、视频压缩卡等设备获得的电子档案,如果采用非标准算法,则应将相关软件一并存储。

第十一条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设计的各类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档案一同存储。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应该拷贝到耐久性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a),一套供查阅利用(b),一套异地保存(c)。对于加密的电子文件,则应在解密后再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三条在相同条件下,电子档案的存储载体的选择应优先考虑可靠性和先进性。本标准推荐的存储载体是:只读光盘、磁带等。禁止使用软磁盘作为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载体。

第十四条对于具有稳定可靠的网络环境的单位具体要求:

1、电子档案应存放于指定的计算机服务器上,服务器必须采取磁盘镜像、双机容错等备份措施。

2、内部局域网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系统设备更新时必须制定严格的数据转换办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能在新系统中运行。

第十五条电子档案的保管要求除应具备纸质档案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存储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触摸记录涂层。载体应直立存放,作到防尘、防变形,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2、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7---20℃,相对湿度选定范围:35%--45%。

3、存放时应注意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远离热源。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存储时必须检查病毒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的隐患,对于不能清除隐患的电子文件不得存储。

第十七条存储电子档案的光盘应放入盒中存放,a、b两套电子档案应分开保管。

第十八条电子档案的有效性保证:

(一)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存储载体或电子档案数据会出现兼容性问题。

1、存储载体出现兼容性问题时应更换先进、可靠的存储载体进行复制。

2、电子档案数据出现兼容性问题时应对电子档案进行升级转换并进行复制。

3、复制后旧版存储载体应至少保留四年。

(二)刻录光盘时采用整盘刻录(disk-at-oncerecording)方式,不得使用多段刻录(multiseionrecording)等方式。推荐使用的刻录软件为:neroburning6、winoncd6以上版本。

(三)对磁性载体每2年、光盘每4年进行一次有效性、安全性检查,对存储载体的寿命、存储载体的兼容性、电子档案的兼容性等问题进行抽查,抽检率不得低于30%,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

(四)存储在磁带上的电子档案,每年应倒带一次,五年转存一次。

(五)检查、拷贝、转换等情况要做好登记。

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宿舍冬季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管理部总务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员工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本着对公司、及所有住宿人员安全负责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特制订以下之规定:

1.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2.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3.禁止烧煮、烹饪等。

4.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等电器(限800w以下)外,其它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使用电脑等电器的人员需至总务课登记,并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其它取暖、制热电器(小太阳、热得快、电热毯等)、自制电器均不得使用。

4.禁止用其它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宿舍电器、线路损坏、故障、异常应及时联系、上报总务课,以便及时维护。

6.禁止在床头点烛设灯看书。

7.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

8.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9.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0.禁止在宿舍内聚众赌博、酗酒、扔摔酒瓶、故意起哄、打架斗殴、吸毒、色情等一切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11.禁止攀爬及破坏门窗、阳台、防护网。禁止站在窗台或活动物体上收晒衣服,以免造成危险。

12.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进入宿舍,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请主动上交总务,若查到将给予处分。

13.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处分。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

以上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尽请各部门主管及时向员工倡导!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安全指标和奖惩办法。

(2)安全教育制度:对新进企业工人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使工人掌据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特点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学会使用施工现场配备和设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并认真填写“安全教育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每个分单项(体)开始作业前,必须由项目安全员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性防护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本工程项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操作证不得超期使用,名册齐全。并上报监理公司审核批准后,由项目部安全员统一管理。

(6)班组“安全喊话”及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每天作业前由班组长对所属工人进行班前安全喊话,强调当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工人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并监督工人相互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作好记录。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措施,在重点防火部位(油漆库房、乙炔、氧气瓶库房、)以及旁边有可燃物的焊接作业点均按要求配备必消防灭火器。并且建立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的消防应急小组,负责消防应急救援。

(8)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对各楼层周边、通道和楼梯两侧边以标高大于2米的平台临边均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现场施工人员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紧安全带,并挂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所有电路、配电箱、电机等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管理和维修,电器、用电机具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10)工伤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报告,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整改合格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周围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1)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采用江宁区安全监督站统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资料,资料填写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责任制、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

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安全,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防止发生绞伤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转设备指选厂工艺设备、探矿挖掘设备、电器运转设备、井下提升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机械运转设备等。

二、在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运转设备的性能、启动、停止的操作程序和故障处理方法,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开车纪律,非设备人员不准操作运转设备及在设备岗位停留。

三、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必须保持精神充沛、注意力集中、严禁打闹、打盹、睡岗、酒后上岗。

四、裸露在外的转动部位以及其他运转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安全防护罩,旋转设备周边要设隔板或防止绞伤的围护栏。

五、不准跨越和坐卧运转设备及防护装置。

六、运转部位绞进物料及缠绕物时,要避开抛甩危险区,立即停机处理,不准用手拖拉硬拽,防止发生危险。

七、严禁在运转中擦拭、触摸运转部位,严禁用工具触及运转中的转动和输送部位。

八、停机处理故障时,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并挂警示标志。开机时要对设备内外、周边有无人员和搭放物料搞好清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设备。

九、在设备仓内作业和机体等隐暗处作业必须有专人看护。

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时,衣扣、袖口、裤脚必须严紧,不准穿高跟鞋和披衣敞怀。

十一、严禁在设备上或设备旁边搭放物料。

十二、卷扬提升设备必须有过卷器、控制闸,并保证安全有效,使用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规定,并定期检查或更换,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准操作。

十三、压风工要经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要经常观察压力表、减压阀的安全灵敏有效情况,仪表损坏失灵要立即更换,安全减压阀失灵要立即停机并向领导报告。

十四、挖掘设备作业半径15米内禁止人员停留,运行中禁止检查修理设备,行走时禁止靠近机体观察设备是否异常。

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治安、消防及其它安全工作。维护公司正常、稳定的`办公环境。

1、坚持“谁管理,谁负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2、人事行政部归口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各门店负责人为部门直接治安负责人。对所管范围的治安消防负全面领导责任。

3、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1、防火、防盗、防劫、防破坏、防诈骗、防爆炸及防治安害事故。

2、重要票据、单据必须入保险柜,现金原则上不过夜存放;2000元以上必须存入银行。

3、下班最后离开工作现场的员工,必须做好电、门及窗户的检查。

4、仓库主管每周必须2次以上对仓库的门窗、货梯等地方进行常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发现事故苗头、可疑或不法行为的人或事,应及时向上级报告。遇紧急情况直接报警,同时报告上级负责人。

6、仓库重地严禁外人进入;公事或工作联系必须仓库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入。

7、具体处罚内容参照《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

3、认真执行班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好班长的安全责任,班长对班组的安全负有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轮值安全员协助班长抓好安全工作。

4、认真执行班组互保联保,互保联保人对自己的对子负责,在正常作业情况下,在场成员非互保联保对自动结对。

5、执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钟活动,保证时间、内容,并认真记录,班长要提前备课,保证每一次活动都有收获。

6、执行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理念。各项操作、维护,作业,按相关安全规程执行,杜绝三违。

7、不断深化、细化危险源预知预控活动,定期修订。

8、班组成员如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现象,重伤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质量、设备、污染事故,否决本班组一切指标。

安全管理制度

一、监理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监理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计(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服务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建立安全环保监理组织机构,制定人员职责;。

2、组织监理人员开展自身安全教育;。

3、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环保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

4、编制安全环保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

5、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6、审查进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报验手续;。

7、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8、制定安全环保监理程序、记录方法和表格格式;。

9、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10、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11、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12、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三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工作;。

3、每天对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进行巡视检查;。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环保专题会议;。

5、及时做好安全环保监理台帐、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内业资料;。

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工作情况;。

8、审查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9、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10、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制度的落实情况;。

12、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1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环保专项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和内业资料;。

14、配合业主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环保专项检查。

三)、完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业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2、审查安全设施等是否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交付使用;。

3、上报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监理总结报告。

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范本,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最新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范本,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保障学生的饮水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灭“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饮水安全。

二、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5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设专人定时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盖、加锁,溢水口要加设网罩。

三、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一次。师生的饮水机由供水方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两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记录。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四、从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五、师生直接饮用的桶装水必须是标有生产日期和qs认证标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检验报告,以确保广大师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纯净水。

六、学校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七、注意安全、节约用电。当天工作、学习结束后必须关闭房间所有电源,包括饮水机电源。严禁学生自行拆御饮水机,如有故障及时到总务处更换。

八、锅炉房供水设备每学期使用前必须进行排污、清洗。锅炉房提供师生饮用的开水须保证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60-70℃后存入保温桶,确保学生安全。

九、食堂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型肝炎、活动型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饮食工作。

十、学校应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并自觉接受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xx年1月12日,我矿由马奉远(法人)负责主持召开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各种安全管理机构,(矿班子领导小组、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保卫科、财务科、机电科、卫生科、档案室、工会、安全生产调度室、培训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到位,我矿成立了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组长:王知高、副组长:侯开铺、成员:马武富、侯文飞、侯光灿。

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的目的:自检自查小组按照上级规定一周检查两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时的深入井下检查井下的各类隐患及管理人员在井下履行的职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

1、各管理人员交接班时间:上班前半小时未到充灯房领取矿灯的,更换其它管理人员,处罚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2、矿领导,片长及挂片管理人员不按煤矿各规章制度,抓好各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要求,领导处罚200元,其他人员处罚100元。

3、矿井分管各项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对矿井不落实各片挂片人员管理工作情况,造成煤矿不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处理和整改的,处罚200元。

4、技术人员:对矿井的采掘计划,图纸追接及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到位,并能及时给煤矿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时作出方案、计划上报、拖延时间造成采掘失调,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技术人员失职一次处罚500元。

5、矿片区挂片片长及管理人员对井下隐患处理、能处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好又不上报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处片长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员50元。

6、矿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对本片区范围内,存在问题让职工停止安全生产30分钟至1小时,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不追查不处理,也不上报煤矿主要领导,按每半小时处罚50元计算。

7、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全矿出现的一切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不参与调查、落实、了解、不处理,造成煤矿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者,处罚100元。

8、矿井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接到矿井挂片负责管理人员处理不了的隐患和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处罚100元。

9、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若井上、井下停电,缺相5—15分钟,一方面能处理又不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处理不好又不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调查落实,属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0、机电管理人员:对入井的电器设备不进行检测验收,让失爆电器下井,井下电缆悬挂混乱,设备缺螺少件松动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机电管理人员失职,领导处罚100元。电钳工50元。

11、机电管理人员:若煤钻、风机等其它设备停止运行,片区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找到机电管理人员30分钟后,处理好,无正当理由,处罚50元。

12、矿管理人员挂片本片区:质量、数量管理执行不到位,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属挂片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3、财务若帐务票据混乱,台账不健全,处罚200元。

14、矿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有事回家,必须按煤矿的规章制度执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当班时间,由本人写出假条,递交矿专管领导(侯开辅或马奉远)审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请假,擅自回家者,处罚100元。

15、所有矿井领导及管理人员设置所需做的记录、台帐,必须按矿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记录、台帐,交侯文富存档备查,如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缺漏的处罚100元。瓦检员缺漏处罚500元,如造成事故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6、矿保安人员出现工作失职,造成管理失误或不到位经矿领导查出处罚200元。

17、凡属于外来人员到矿需要招待用餐的结帐单当面签字,由侯开辅或马伍富签字生效。

18、矿所进材料和设备由陶文磊负责采购,到矿后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丁恒怀负责清点入库和出库。

安全管理制度

1、负责本船航行、施工作业安全,确保本船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2、船舶航行、施工中,加强了望、谨慎操作,积极主动做好航行避让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船舶航次安全会议,组织船舶每周的安全检查,按项目部统一部署开展船舶安全活动。

4、负责船舶长途调遣拖航封舱的安全工作。

5、负责天气预报的接收和现场监测。

6、服从海事局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业主、监理、海事局有关船舶安全管理的指令。

7、负责本船防洪防台防突风应急安全预案的落实。拖轮负责与之对应的非自航船舶的防洪防台防突风的安全拖带避风工作。

8、协调处理现场施工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或突发事件,对本船的重大或安全问题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负责船舶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1、在船长领导下负责管理驾驶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驾驶部开展安全活动日等活动,做好安全检查和教育工作。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意识。

3、组织、督促驾驶部人员学习各种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负责保持舱面设备和属其、消防、救生设备等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5、布置、检查、落实船舶防洪、防汛、防台、防寒、防冻等工作,保证船舶安全生产。

6、进出港、靠离泊位、抛起锚和过闸(桥)作业时在前甲板指挥操作及了望。

7、协助船长制定、改进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设备,督促船员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船长汇报。

9、船舶厂修时应做好防火、防盗、防电击等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0、在应急事故海难救助时,按船长指示组织船员进行抢救。(非自航挖泥船)

大副是甲板部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船生活和卫生管理,在航行、施工、停泊时轮流值班,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技术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及行政、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法令。当船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离船时应暂代理执行其职责。

安全管理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物料容器及管道、蒸汽管道、导热油管道、特种设备及危险区域设备检修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

3.1.1安全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负责对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备案工作。

3.1.4负责《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协调、监督及违章处理。

3.1.5安全部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监护人、检修人及安全措施要求。

3.2设备使用部门:

3.2.1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检修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3.2.2设备的清洗、置换,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记录。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岗位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共同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是否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3.2.3设备使用部门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2.4负责作业完成后组织验收工作。

3.3工程部:

3.3.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工作负全面责任。

3.3.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3.2负责提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申请。

3.4施工单位:

3.4.1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资质审查、备案工作。

3.4.2向检修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3.4.3作业完成后现场清扫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4.4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4定义及涵盖内容

4.1公司特种设备涵盖范围:锅炉、配套蒸汽管道及导热油管道;电动起重设备,如电动悬臂吊、行车等;制冷设备,如冰水机组等。

4.2公司危化品物料涵盖范围:各溶剂、小料、胶水、试验用化学用品等。

4.3公司危险区域涵盖范围:尾气回收岗位、配料间、洗釜间、涂头间、集中供料、制胶、危化品仓库。

4.3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5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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