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有机产品认证工作总结(案例14篇)

时间:2023-10-31 17:53:01 作者:HT书生

通过月工作总结,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工作的效果和效率。别人的月工作总结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参照和对照,激发我们对自身工作的反思和进步需求。

有机产业发展工作总结

1、研发投入统计工作。开展r&d数据填报工作培训,培训重点规上企业300余家。辖区企业现有96家可核出r&d经费,共12.7亿元(去年辖区企业中有14家可核出r&d经费,共2.074亿元),同比可核出r&d经费增长6倍。

2、国高资质申报培育。已全面启动相关申报辅导工作,发动企业200余家,组织集中培训2场,目前已有60家企业确定申报今年的国家高新企业,其中第一批申报预计申报51家,第二批申报企业正在陆续发动中。

3、专利提升。组织罗湖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座谈会,对20xx年专利提升目标及扶持政策作了宣讲和动员,发动代理机构承接罗湖区发明专利申请业务,正积极推进专利培训、专利保险等项目,推动专利申报工作。

4、智慧商业平台。积极推进“罗湖区智能化商业生态系统服务平台”申报全市“十大公共服务平台”工作。将以东门商圈作为试点开始相关建设工作,希望通过建设该平台,为传统商户全面提升电子商务和信息智能化、管理现代化,同时为政府形成商业数据平台,对商圈的业态进行管理、扶持及优化。

(二)加强企业服务。

1、走访企业。走访辖区内科技企业30余家,推进企业r&d数据填报、国高申请和“开门红”数据填报等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与困难,协助企业解决办公选址、项目申报和员工落户等问题,宣传我区扶持政策等。

2、政策修订。已完成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南、申报材料等相关工作,下一步在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有关政策正式发布后,将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高中有机化学教学工作总结

本学期主要完成了有机化学的教学内容,期末复习工作也顺利进行。我在教学方面注意了以下几个问题,现总结如下:

一、重视基本概念的教学。

化学基本概念的教学对于学生学好化学是很重要的,在教学中,我既注意了概念的科学性,又注意概念形成的阶段性。由于概念是逐步发展的,因此,要特别注意循循善诱,由浅入深的原则。对于某些概念不能一次就透彻揭示其涵义,也不应把一些初步的概念绝对化了,并在教学中尽可能通俗易懂,通过对实验现象事实的分析、比较、抽象、概括,使学生形成要领并注意引导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劳动中应用学过的概念,以便不断加深对概念的理解和提高运用化学知识的能力。特别是有机化学部分,对烃及烃的衍生物的概念的理解是学生学好有机化学的关键,教师在教学中应引导学生注意中学化学的局限性和概念的延展性。

化学式、结构式、结构简式、分子式、化学方程式是用来表示有机化合物的组成及变化的化学用语。在教学中,我让学生结合实物和化学反应,学习相应的化学用语,结合化学用语联想相应的实物和化学实验。这样有利于学生的记忆,又有利于加深他们对化学用语涵义的理解。还应注意对化学用语进行分散教学,通过生动有趣的学习活动和有计划的练习,使学生逐步掌握这些学习化学的重要性。

三、

实验教学,让学生多接触实物,多做这些实验,以增加感性知识。要采取各种方式,帮助他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重要的代表性有机物的结构特征和性质特征。在学生逐步掌握了一定的有机化合知识以后,教师要重视引导学生理解有机化合物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及相互转化,让学生理解有机化合物的性质、制法和用途等之间的关系,并注意加强化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对有机化合物知识学习的指导作用。

四、加强实验教学。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实验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帮助学生形成概念,获得知识和技能,培养观察和实验能力,还有助于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因此,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化学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在教学中尽量上好每一节化学实验课。本人教学中,课前准备周密,演示实验现象明显,效果良好,使全班学生都能看得清楚;教师应从科学态度、规范操作,给学生示范,并启发引导学生从生动的感性知识上升到抽象的思维。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年有机产品认证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乙方协助甲方进行产品公告和宣传活动。

2.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审核费或本次监督审核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1.甲方具有按规定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合法权益;。

2.甲方具有对外正确宣传其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资格的权利;。

3.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的环境标志产品发生变更时,须向乙方通报;。

5.甲方获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欲继续保持认证资格,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

4.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年金应在监督审核之前与监督审核费同时支付;。

6.检查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7.监督审核时需抽样检验,甲方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监督审核通知书内容,直接将检验费付给检验机构。

8.如需获证后公告,公告费______元/次;如需乙方网上公告,公告费______元,如参加乙方宣传活动,合同另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重大争议,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帐号: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邮编: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机产业发展工作总结

xx乡党委、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按照“农旅结合,绿色xx”的整体思路,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坚持走绿色、有机产业发展路线,全面推进成建制绿色、有机示范点和合作社组织运行工作。下面就有机产业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严落实、抓规划。

按照我乡“农旅结合,绿色xx”的农业产业总体发展目标,从我乡气候、光照、土质以及各村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种植农作物结构特点,制定了《xx乡有机产业三年建设规划》、《xx乡绿色农产品产业五年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并下发到各村民委员会,要求各村民委员会实事求是的提供和完善相关数据和措施,并将完善后的资料统一交到乡项目办,作为明年甚至今后五年内的'产业项目储备。

二、明家底,抓调整。

我乡为xx县农业大乡,涉农专合社比比皆是。为进一步理清思路,做到目标明确,扶持见效,我乡对现存35家涉农专合社进行了统一摸底排查。同时依托xx俊成天麻专合社、xx恒生专合社,成都生态成品有限公司、雅安齐海盟有限公司等涉农发展企业,大力实施农产品供侧给改革。建设有机山药基地、天麻基地、枇杷基地,争取用3年时间,以恒生专合社为主辐射带动发展雅南猪1000头绿色果蔬800亩;以雅安齐海盟有限公司为主辐射有机山药300亩;以俊成天麻专合社为主辐射带动发展天麻800亩;以成都生态成品有限公司为主辐射带动发展绿色枇杷1500亩。

三、抓项目,严标准。

依托现有农业发展公司,力争全年内培育1家农业弄头企业,带动3个绿色生态示范基地建设。力争做好与县级相关部门对接工作,抓好绿色生态农业产业项目落地工作。

四、抓品牌,强宣传,促销售。

立足现有的枇杷、山药等农特产品,进一步提高品牌意识、商标意识,加快有机品牌认证(有机认证)。争取早日完成对有机枇杷和有机果蔬的品牌认证工作。努力打造战斗、团结、胜利、东风、东升五个绿色、有机农业示范村。立足有机农产品品牌建设,今年我乡开展了三次农产品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进一步扩宽了我乡农产品知名度,并通过各种销售模式和渠道,提高了我乡农户产业经济收入。

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乡将进一步增强有机产业工作力度,不断强化自身监管水平,完善建设措施,提速有机产业建设工作,强化宣传力度。与县级相关部门一道,全力打造绿色xx、有机xx。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通知

有机农产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才能称之为有机农产品。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使用化学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畜牧饲料添加剂等合成物质,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的生产体系,其核心是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以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有机食品的生产要比绿色食品难得多。

绿色农产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过专门的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都冠以绿色。为了更加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2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有机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分为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国家认监委员会决定,将韭菜、猪肉、鳗鲡等62种重要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第一批实施认证的产品目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

申请书。

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

说明书。

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有机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第四十二条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有机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有机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第四十三条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第四十五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如实提供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19年11月5日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同时废止。

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通知

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大省,根据省农委、州委、州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做好我州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加快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大省建设的关键之年,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作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下大力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三品一标”认证步伐,争创名特优品牌,提升农产品核心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一)全州新增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42个(任务分解见附表);

(二)全州新增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20个(任务分解见附表);

(三)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产地(产品)证书的复查换证工作,确保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复查换证率95%以上,产品复查换证率90%以上。

(四)加快晴隆羊、南盘江小黄牛等本地品牌、品种的'培育。

三、证后监管。

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三品一标”农产品日常监管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宣传到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认证主体,鼓励积极申报。

(二)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无公害畜牧水产品申报工作,于3月28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州畜牧水产局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科。

(三)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要建立责任清单和时间进度表、落实责任人、制定奖惩制度,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四)各县(市、试验区)农业局务必于8月30日前完成无公害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材料上报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产品认证材料的上报工作。

联系人:

邮箱:

电话:

**畜牧水产局。

有机更新工作总结

(一)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一是公司按照省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公司发展紧密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到哪里,廉政建设就延伸到哪里,以班子分工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分解细化目标责任,逐一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将廉政建设责任留在纸上,落在实处。二是严格执行《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廉洁从政为重点,将纪律执行与重大事项报告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内容;三是线上、线下教育并驾齐驱,典范引领与警示教育双管齐下,形成浓厚的教育学习氛围,使党员干部筑牢了拒腐防变意识,树立了廉政勤政新风尚。

(二)完善制度,扎实构建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要求,加强干部出差管理,在出差审批、标准待遇、费用报销等方面严格要求。同时借上半年管委会和文化集团的各级审计部门审计之际,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内部业务处理的三级审核制度,防范财务舞弊风险,筑牢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

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二)驰而不息贯彻八项规定,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一是通过严控发文数量和规格、加强oa等电子事务平台的建设、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多个会议合并开等措施,不断改进文风会风;二是简化公务接待,例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司接待制度;三是加强公车监管,节假日期间公车全部封存,杜绝公车私用;四是通过落实督察督办制度、严肃考勤纪律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

(三)切实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党员干部执行力提升。一是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设立公告栏,公开班子成员“两学一做”学习实践、自我剖析情况,全面接受公司干部员工的监督;二是将廉政勤政情况与绩效考核全面挂钩,接受公司全员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坚决杜绝*问题的发生。

三、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措施。

一是以《中国^v^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为主线,紧扣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二是深化效能监察工作,加强对各下属公司财务工作的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穿插,督促其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财务体系。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完善、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从源头上遏制“不严不实”问题和“四风”问题。

四是探索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借鉴兄弟单位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加以约束,把廉洁从业变成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有机化学实验教学工作总结

谢雯婷2013012468。

记得上学期有机化学赵亮老师告诉我们:“没有实验的化学只是一半的化学。”从那时候开始我就对这学期的有机化学实验课程有了些许期待。

可是做好一次实验并不只是简单去实验室进行操作。以下是我根据自己的实验情况总结的几点:

1.每一次实验前,在认真地阅读有机化学实验课本的前提之下,我会将实验报告中预习的部分根据自己的理解整理誊写在实验报告上。我可以根据有机化学的课本去理解实验的原理,再通过现场实验去加深理解。

2.并且可以借助网络资源,去查化合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实验的注意事项或者是自己对实验的疑问。

3.有时候,我也会在预习完之后与宿舍的同学交流交流实验的注意点或者自己的疑问之处。这样的交流往往使得我们的预习效率有很明显提高,因为每位同学的关注点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4.在做实验时,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在自己操作实验之前要仔仔细细地听老师的讲解。老师不光会讲解实验的原理,更会提到实验的重点和一些操作的技巧。实验是一门动手的课程,老师的丰富经验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完成实验操作。

5.每次做实验,我都会在组装好实验装置之后请老师或者助教来检查我的实验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我认为这样一步不是多余的,而是更加确保了实验的安全性。

6.在实验操作同时要学会记录实验现象。这一点我做的不好,希望以后能有所该进。

7.完成课上的操作之后,学会如何处理实验数据也对我来说是一个难点。不过通过有机和无机的两门实验课的系统培训已经有所进步。

8.课后的实验分析和课后总结也是实验报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每次完成思考题时都会使得我去回想自己的实验操作是否有什么失误。也使得我对实验的一些细节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理解了为什么要有这样那样的操作。我总体觉得有机实验很好,兼具趣味性和实用性。以下是我对有机实验课程的一点建议:

1.能不能麻烦老师增加一些和生物实验相关更紧密的实验?

2.实验课可以增加一些关于如何设计实验的教学内容吗?

3.可不可增加有机实验的课时,这样我们就可以学习到更多的实验技巧,更好地巩固自己的理论知识。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有机更新工作总结

我时刻牢记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带头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就十九大精神、^v^^v^关于扶贫重要论述精神、^v^^v^谈治国理政等我通过在村周一例会集体学、单位班子集体学、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开展学习,同时注重努力掌握扶贫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并致力于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另外在工作中不忘注重反腐倡廉,提升监督水平。另外积极参加中心组理论学习,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等制度规定,20__年上半年度参加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相关会议学习会计8次。

二、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廉政建设。

一年来,我在努力做好驻村工作同时注重多回单位参与工作谋划,监督纪律运行。坚决做到在支部班子领导下,紧紧围绕单位年初确定的工作重点干工作,同时积极协助领导班子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首位。在日常工作中,我以“坚持服务经济建设为先、坚持扶贫开发政治为先、坚持服务引导青年为先”作为工作基准,从作风效能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扶贫帮扶建设等方面入手,做到在集体会议上积极提出中肯意见,在具体工作时坚持以身作则,在工作时间外和同志们谈心谈话,较好地履行了“一岗双责”各项工作,在年初疫情防控、年中防汛工作中,我除积极主动参与所驻村相关防疫防汛站岗、巡逻、劝返、宣传等工作外,在工作中还特别注重矫正值班值守人员纪律、规矩意识,同时也在社会爱心人员捐赠中,及时提醒所驻村做好爱心物资登记工作,帮助所驻村做到了物资登记分明,发放有序。

三、提升自身修养,做到严格律己。

我在工作中能够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坚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行动上做到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制度,凡是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先坚决不做,积极做好表率作用。主动向上级和党组织报告自身收入和个人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相关要求标准。严格加强对身边人的教育管理,坚决做到“自身行的正,身边更是清”。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作为团县委副书记兼派驻帮扶村驻村工作队副队长,20__年我完成了本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组织要求和群众期盼尚有距离。一是制度的监督抓得不够紧,由于本人承担了驻村工作,使得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效果。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教育形式不够多样,要求不够统一,由于长期驻村,对于单位和所驻村一岗双责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没有充分调动单位以及所驻村党员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对单位和所驻村党员要求存在不一致。三是工作水平和标准有待提升,个人综合素质离高标准严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认认真真抓自学,铸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大堤;勤勤恳恳履行职责,力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清清白白率先垂范,理当公正廉洁的表率。恪尽职守工作、全心全意服务,铸牢党性、守住底线,主推团县委工作再上新台阶,助推跃进村扶贫工作取得好成绩。

有机更新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

_党委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是明确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签订《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全部签订《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基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全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二是狠抓落实。今年以来,_党委与新任职领导人员廉洁谈话达15人次,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6次,并4次听取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情况汇报。三是严格督导。_党委通过季度岗检和基层联系点活动,先后10次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督查,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挂钩,增强了基层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性。

(二)注重教育,提*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三)完善制度,扎实构建拒腐防变的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_不断加强和推进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从源头上杜绝*。一是在人员管理上建立了《领导班子管理实施细则》、《基层领导人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等多项规章制度。二是在项目管理上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对今年签订项目合同严格把关,并对项目建设程序、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三是在信访稳定工作方面完善党务公开制度,设立公告栏,在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反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加强了公开。四是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请假、考勤、签到等管理制度,并对违规违纪的_名人员进行了考核。

(四)狠抓落实,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今年以来,_建设项目多、内部优化调整多、工作业务出差多。在保障制度落地的基础上,_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一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对科室人员在言谈举止、待人接物、业务流程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二是加强干部出差管理,在出差审批、标准待遇、费用报销等方面严格要求。今年因公出差全部实现了公开、阳光、透明化。三是加强信访稳定工作,_党委与基层职工一对一引导教育,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密切联系群众,_党委多次前往基层开展联系点活动,及时解决了基层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一)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促进工作作风提升。

_纪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组织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认真履行监督监察职责,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开展效能监察,促进项目管理提升。

针对20__年项目多的情况,_纪委贴近生产经营实际,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今年以来,_纪委对项目合同全程监督,严格把关,保障谈判阳光操作、流程严密、公开透明。先后设立_个项目实施效能监察立项,节约资金_万元。同时结合实际工作,_纪委开展了自用油管理专项效能监察,建立完善了操作性较强的油料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一车一卡”原则加油,落实了安全风险和廉洁风险防控措施。

(三)切实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党员干部执行力提升。

_纪委紧紧围绕重点工作,对重大大决策、重要工作及时跟进、积极参与,加大了对安全生产、服务水平等重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结合岗检和效能监察,加强防腐倡廉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促使制度的有效执行,促进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落地生根。

(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完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

_纪委按照惩防体系建设20__-20__年工作规划,结合上级部署,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保障惩防体系正常运行。根据_内部优化调整的实际情况,完善修改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对新的重点岗位和人员,排查廉洁风险,健全内控机制,筑牢制度防线,坚决防范*问题的发生。

三、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_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全面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力;。

四是一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好,敷衍塞责,作风漂浮,流于形式;。

五是违纪违规行为仍有发生,对其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有待加强。

四、20_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措施。

一是以《中国^v^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v^纪律处分条例》为主线,紧扣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二是深化效能监察工作。针对重点项目,专门建立效能监察小组,从项目谈判、施工、验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规范程序,堵塞漏洞,形成闭环式效能监察。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建立、完善、细化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加强例会机制建设,严格程序,规范运转,保障落实规章制度不走样;制定学习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分层次开展规章制度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从源头上遏制“不严不实”问题和“四风”问题。

四是探索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总结回顾自身不足,借鉴兄弟单位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坚持抓源头、抓根本,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健全和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广泛的监督制度、科学的考评制度。

通过制度约束,把廉洁从业变成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有机更新工作总结

自学校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重要性,始终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层层落实,抓细抓常,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党员,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时效性。学校党支部通过学习等形式,使党员干部深刻领会^v^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新要求,认识反*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落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各项工作任务。

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主动适应时代新常态,我们按照“严以用权,真抓实干,实实在在谋事做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新形象”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我们以“严”字当头,努力做一个让党放心的干部;我们以“实”字为本,努力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不断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新形势,我们始终有新任务:一是“三服务”手段和办法需要进一步拓展;二是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师德师风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理论学习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制度化。以上这些问题,我校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三、解决办法及工作思路。

(一)立足本职岗位,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党支部在全校范围内通过评选和表彰先进,利用展板、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弘扬和引领师德师风建设。今后学校将进一步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增强学校各部门联动,共同构建、丰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创新形式。激励广大教师热爱教育事业,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观中传递正能量。

(二)深化服务范围,扎实开展“三服务”工作。党支部开展服务手段和办法需要进一步拓展。一直以来,由于人员与资金的不足,我们在“三服务”方面还有很多工作有待推进。今后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努力解决限制学校工作开展的一切问题。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引导职工群众遵法、知法、守法、用法。

(三)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强化深入学习党风廉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学习^v^^v^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专题学习、理论研讨、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广大教师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同时,实现办一所人民满意的民办学校的工作目标。

今后,我校将以持续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发扬优势,克服不足,进一步查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思想上筑牢师德师风防线,在行动上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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