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培训心得(精选18篇)

时间:2023-12-12 03:12:49 作者:笔尘

通过写培训心得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学习效果。接下来是一些来自不同领域的培训心得分享,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迪和思考。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法律制裁是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方面。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根据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很多,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此外,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也为追究违反教育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也规定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具体到某一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时,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同时追究两种甚至三种法律责任。比如,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同时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如果内在的思想不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止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或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有相应的规定。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罚款、刑事制裁等。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有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有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有违反本项规定的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的刑事制裁。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4.就学学生。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学校纪律处分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违反教育法法定义务的一定处罚,应视为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学生承担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相应的规定。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由于其监护对象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因而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义务使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有相应规定。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遵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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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培训心得体会

风险培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培训课程,旨在帮助我们了解和应对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最近,我参加了一次风险培训,不仅提高了我的意识,也让我学到了许多有用的技能。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这次培训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首先,风险培训让我明白了风险的广泛性。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人为错误、技术失败等。我之前总是过于乐观地看待事物,认为风险只会发生在别人身上。但现在,我意识到任何人都可能面临风险,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工作。了解这些风险将帮助我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可能的问题。

其次,风险培训教会了我如何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风险评估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分析和量化不同的风险。这样的分析和评估可以帮助我们确定哪些风险是最优先解决的,以及需要采取什么样的预防措施。以前,我总是没有意识到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现在我知道了如何在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用这些方法。

第三,风险培训提升了我的应急反应能力。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如何在危机时刻保持冷静,并做出明智的决策。培训中我们进行了模拟演习,让我们亲身体验到了紧急情况下的压力和需要快速决策的场景。通过这些实践,我学会了在压力下保持冷静和集中注意力。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技能,无论是在工作还是生活中,我都可以更好地应对紧急情况。

另外,风险培训让我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培训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很多小组活动和团队项目。通过这些活动,我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合作,交流意见和分享资源。我明白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团队合作,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风险和危机。这种团队合作的精神将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个人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最后,风险培训让我意识到终身学习的重要性。在培训中,我明白了风险和危险永远存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对于有效管理风险至关重要。我承诺要保持对风险管理领域的兴趣,并继续深化我的知识和技能。

总而言之,参加风险培训给了我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我认识到了风险的广泛性,学会了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提升了应急反应能力,理解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并意识到了终身学习的价值。这次培训不仅让我在职业上受益匪浅,也使我成为一个更加稳健和谨慎的人。我将把这些体会和技能运用到我的日常生活中,将来也会继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

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经营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复杂,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无意或有意地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风险。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和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

法律风险的存在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一旦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将会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不仅会面临巨额的罚款,还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被判刑。其次,法律风险的发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度,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成本和更大的经营困难。最后,法律风险的扩大还会影响企业的股东利益、员工福利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第三段:总结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

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不善而导致的风险,如资金管理不当、人员管理不善等。其次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如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等。还有一些风险是企业与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协商和合同履行等问题导致的。

第四段:探讨避免和管理法律风险的策略。

为了降低和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合规体制,制定明确的法律制度、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让员工遵守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主动识别、评估和管控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后,企业需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交流,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段:结语。

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必须正视的问题。通过加强法律风险的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合规体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规避和管理法律风险,保持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应该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营造浓厚的合法合规的氛围,为公司提供稳健可靠的法律保障。

法律风险心得体会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总会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较为重要的一类,在处理法律风险的过程中,个人也有不少收获和心得体会。本文就以法律风险为例,介绍个人在处理法律风险中所获得的心得。

首先,了解法律风险至关重要。企业必须明确自己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法律法规的改变,及时进行调整和适应。在发现风险后,需要对法律条款进行仔细研究,确定下步应对与处理措施,避免法律风险对企业的损失。

不仅要了解法律风险,更需要科学规避法律风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于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纠纷进行提前预防。同时,企业还应建立法律意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事,并增强自身事先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避免违法行为引发的风险和后果。

当企业遭遇法律风险时,应该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首先是及时调集公司内部的资源,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其次,要充分发挥法律团队的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及确定下一步具体应对方案,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利益,防范于未然。最后,还要与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和平解决,避免冲突扩大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第五段:结论。

对于企业而言,法律风险是需要警惕的问题。通过了解法律风险、规避法律风险和应对法律风险,企业可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有效控制风险,尽量减少企业损失。此外,在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认真制定与文化建设、预防控制与后果管理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以确保企业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培训风险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培训已经成为许多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在职业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参与各种类型的培训课程获取新的技能和知识,以提高自己在职场中的竞争力。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关键的风险因素,从而达到提高自己的目标。

在参加培训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人员因素、组织因素、技术因素等。即使在经验丰富的培训机构和教练员指导下,风险依然无法完全避免。所以,参加培训的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不断学习培训风险管理知识,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突发事件。

由于培训中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因此,管理培训风险对于保证培训课程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在内的相关人员,应该积极评估培训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此外,参加培训的人员也应该有必要了解如何管理培训中的风险,并知道如何在风险发生时采取行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风险。

为进一步降低培训风险,我们可以采用一些具体的实践措施。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课前的问卷调查、暴露和课后的反馈调查来收集参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其次,我们可以让培训教练员在培训课程中强调安全和注意事项,提醒参训人员避免潜在的风险。此外,我们还可以定期检查培训设备和环境,确保它们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段未来的培训发展。

在未来的培训发展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影响培训风险的主观因素。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沟通和交流方式,增强培训师生之间的信任和理解。此外,我们还应该关注培训效果和培训目标的实现情况,不断改进培训课程的设计和实施方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潜在的风险,保证培训的安全和有效性。

法律培训心得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xx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通过开展“内控与合规建设年”活动,作为一名信合普通信贷员的我对合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合规操作涉及信合各条线、各部门,覆盖信合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必须将合规意识渗透到每一名员工,使其明确合规经营的重大性及紧迫性。通过此次学习活动,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和临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就此学习活动的心得体会做如下几点总结: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严于守纪,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做好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

合规的贯彻执行,是以金融业务知识为基础。合规制度的每一个项目,我们都可以从金融业务知识中找到答案,应该说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培养,就是从源头上认识合规文化。所以要自觉学习业务,认真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真正履行信贷业务的职责。

加强“三查”制度的落实,贷前调查,结合本社的具体情况,合理信贷结构,优化信贷产业,以促进信贷行为的规范化及制度化;严格货款审查环节、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给予退回,保证在贷时审查环节不存在隐患和出现漏洞;货后检查重点放在单户担保合理较多的货款户和贷款额较大的用户,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如发现不良事态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总之,通过这次合规教育活动,使我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我通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增强了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积极规范了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树立了对农信工作的信心,增强了维护农信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

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xx日至xx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赴xxx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xxx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训中,老师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通过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现代社会是知识竞争的年代,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才能到达新的高峰。这次培训就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平台,营造了”我要学“、”认真学“的良好学习氛围。

培训法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各个领域都纷纷加强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培训法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培训法律的目的是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法律,提高法律素养,让每个人都能摆脱法律的困扰,同时也能保证自身的权益。

培训法律不仅可以为个人、家庭和企业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及时、专业的帮助。此外,它还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优势:

1.咨询快捷便利:培训法律机构拥有专业的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在客户有法律问题时能够及时地为其提供帮助。

2.非常规化法律服务:培训法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传统的法律咨询服务,还包括各种非常规化的法律服务,如在线咨询、电话咨询等。

3.专业服务水平:培训法律机构的员工都受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对法律规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水准的服务。

通过参加培训法律的学习,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得到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法律学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实用性非常高的法律知识,了解了很多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让我能够更加自如地应对生活中的法律难题。

此外,培训法律也让我感受到了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各种挑战和机遇。在法律服务行业中,为客户提供非传统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内容都是行业发展的势头。在未来,对于法律服务机构来说,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扩大服务市场已经成为行业共同的发展方向。

虽然培训法律机构提供的服务非常便捷、专业、实用,但些服务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第一,价格虚高、服务内容不够丰富。第二,部分培训法律机构的服务态度线糊、服务质量不过关。第三,有的法律机构虽然拥有专业的法律人员,但是问题解决效率不高,难以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段:结论。

总体而言,培训法律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养是必要的。在未来,随着法律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培训法律机构也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和发展活力,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法律培训

法律培训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教育活动。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法律培训,受益匪浅。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培训的重要性,也对法律学习有了全新的认识和理解。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法律培训使我真正意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在培训过程中,我接触到了许多实际案例,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广泛应用性。无论是在工作环境还是日常生活中,法律知识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帮助我们维护自身权益,还能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容易导致我们的行为不当,甚至犯下错误。因此,法律培训让我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法律培训加深了我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学习了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科目的基本原理和细节。通过系统地学习这些法律知识,我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例如,我了解了我国法律的分层结构以及法律的实施机构。这些知识让我对法律制度的运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为我今后在法律实践中提供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此外,法律培训增强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培训中,我们进行了一些真实案例的模拟讨论。通过与他人协商与辩论,我学会了分析问题并找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培训中还进行了一些角色扮演,让我们置身于现实情境中,并进行相应的应对。这些实践训练提高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我在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时能够冷静思考、综合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此外,在培训过程中我还结识了许多来自不同地区的法律专业人士。我们互相交流经验、分享心得,这不仅拓宽了我的视野,也使我受益匪浅。通过与其他参与培训的人交流,我了解了不同地区法律环境的异同之处,也学到了其他地方的做法和方法。这些交流与合作的过程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培训中,团队合作和互相学习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团队合作,才能共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最后,法律培训激发了我对法律事业的热情。在培训结束后,我对法律事业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并对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动力更加强烈。我意识到,法律是维护正义和公平的重要工具,也是保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公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法律培训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学习经历,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知识并提高了自我的认知水平。通过培训,我明白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加深了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增强了解决问题的能力,拓宽了人脉与视野,并激发了对法律事业的热情。我相信,通过持续不断的法律培训和学习,我必将能够在法律领域不断成长和进步。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xx年7月20日至24日,我有幸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法律适用和检委会业务研修班的培训,短短五天,让我远离工作的繁杂,重新回归校园的单纯,重温“学习—吃饭—睡觉”三点一线的简单生活,轻松惬意,充实满足。通过参训,我更加明白,作为一名青年检察干警,任何能力都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点点滴滴的提高,更需要自我鞭策砥砺前行。

“自侦案件的新问题与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新领域”,作为培训的开门第一堂课,由山东政法学院杨晓静教授亲自授课,通过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的关系论证,我学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另一门技巧与艺术,那就是“鼓励”与“激励”。另外,杨教授重点讲授的“幽灵抗辩”的存在与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错案责任追究中的错案标准等课题,深入浅出,解疑答惑。“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不断学习,获取最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巧,才能保持一名检察人员的高水准业务能力。

高检院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宋丹副处长为我们讲授了刑法适用的相关问题,并就学员较为关注的“盗窃罪”、“行贿罪”两个罪名做了详细的解读。此外,我们还集中学习了“刑事诉讼机制转型下的侦查取证与证据裁判”、“检委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等相关课题,使我受益匪浅。

如果说前期的业务理论学习是铺垫的话,具有针对性的实训课程就是实打实的“大练兵”了。本次的实训分为精品调研报告分析、案例论辩和模拟调研报告三个部分。7月22日上午的精品调研报告分析可谓耳目一新、令人难忘,123名学员分成八个小组,我们小组代表临沂、淄博两市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环节缠诉闹访现象的分析与对策研究》进行分析。小组组长将我们8个人进行分工,首先每人就该调研报告形成1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统一交给罗庄区院研究室樊主任汇总成篇,因为白天需要上课,只能把工作放在晚上,汇报的前一天晚上小组成员集体通了一遍稿子,定稿后才能制作ppt,一直到凌晨1点多才收工完成,可能是个人素养,可能是工作态度,也可能是内心信念……竟然没有一个人喊累喊困。虽然第二天上午在台上只有短短10几分钟的汇报,但得到省院领导和其他地市学员的赞赏,觉得一切都很值得。这样的团队力量和团队精神让我让我感动,激励我前行。

当然,辩论赛也是唇枪舌战,令人振奋,学员们就省院研究室岳主任精心准备的两个案例展开论辩,该两个案例均是经省院捡委会研究讨论过的真实案例,较为复杂。这样的案例辩论,对于提升我们的专业技能具有极强的推进作用。在模拟调研报告中,我们小组也是充分配合,专门制作ppt展示汇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首先,学无止境,贵在坚持。通过培训,让我意识到,身处在检察岗位上,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做铺垫,也要不断地坚持学习。新的形势下,不断涌现出新的理论、新的业务,这都要求我们对学习不能懈怠,把学习的精神带到工作中去,不断推动自己向更高层次迈进。

其次,结业是终点,也是合作和友谊的起点。在培训中结识的全省各个地市和县区的同仁,通过为期五天的朝夕相处,互相学习,共同合作,增进的不仅是感情的沟通,更重要的是相关检察业务知识的交流,我们的友谊也在合作中更加坚固。

最后,实践出真知。对于个人来说,通过培训得到的进步,使得在综合部门的我对业务知识有了一定的提高,我会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用到实际工作,提高进步,努力成长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检察官,不负自己的青春年华!

总而言之,学习容易,坚持不易,且学且珍惜。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日我行下发了关于开展“克服习惯做法,养成合规操作”的活动,通过活动我们对风险操作有了一定的认识。近几年来,金融系统发生的多起案件,不仅干扰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地损害了银行的社会信誉。

如何让合规变成我们的一种习惯,我认为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培养:

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要做一个合格的银行的员工,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每天面对不同层次的客户和事物,更要求我们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二、要把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我们的工作中。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人的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客户创造市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是我们的效益之源,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有了客户我们的业务才有发展,员工的价值才能够体现。如果每个员工都能严格要求、严格规范、严格标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风险就会得到的遏制。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全行员工的心中,渗透到每个岗位,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在全行上下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倡导诚实、守信、正直的道德价值标准或行为操守准则和企业文化。

三、找准自己的不足。对于从事银行一线工作的我们,因为从事的工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要更多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防控风险。每天在开始工作之前,都要把看到的、记得的合规守则先在心里默一遍,在工作中,做每一件事之前,都先在心理提醒一下自己做这件事之前必须先做什么才可以。例如,营业中途,需要离开自己的座位,这之前,必须先将公章、私章、现金及盖有公章的凭证入箱上锁,将自己所用的屏幕退至临时退出界面后,方可离开座位。以前有些同志在办理业务时,很多时候因为在合规意识不强的时候养成的习惯,会在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公章,后来知道这种做法不合规后,每次在办业务之前都特别注意了一下,有哪些业务是自己会经常先加盖公章的,在下次办这种业务的时候就会更加仔细,提醒自己要合规,时间久了也就改了过来,等等。

新的业务在不断的增加,新的员工在不断加入,学习新业务,是提高业务技能和完善制度合规的必要保证。同时,每个人必须时时、事事做好防范意识,保护自己,观察身边的同志的思想变化,共同做好内外防范工作,整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自侦案件的新问题与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新领域”,作为培训的开门第一堂课,由山东政法学院杨晓静教授亲自授课,通过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的关系论证,我学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另一门技巧与艺术,那就是“鼓励”与“激励”。另外,杨教授重点讲授的“幽灵抗辩”的存在与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错案责任追究中的错案标准等课题,深入浅出,解疑答惑。“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不断学习,获取最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巧,才能保持一名检察人员的高水准业务能力。

高检院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宋丹副处长为我们讲授了刑法适用的相关问题,并就学员较为关注的“盗窃罪”罪名做了详细的解读。此外,我们还集中学习了“刑事诉讼机制转型下的侦查取证与证据裁判”、“检委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等相关课题,使我受益匪浅。

二、实战演练。

如果说前期的业务理论学习是铺垫的话,具有针对性的实训课程就是实打实的“大练兵”了。本次的实训分为精品调研报告分析、案例论辩和模拟调研报告三个部分。7月22日上午的精品调研报告分析可谓耳目一新、令人难忘,123名学员分成八个小组,我们小组代表临沂、淄博两市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环节缠诉闹访现象的分析与对策研究》进行分析。小组组长将我们8个人进行分工,首先每人就该调研报告形成1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统一交给罗庄区院研究室樊主任汇总成篇,因为白天需要上课,只能把工作放在晚上,汇报的前一天晚上小组成员集体通了一遍稿子,定稿后才能制作ppt,一直到凌晨1点多才收工完成,可能是个人素养,可能是工作态度,也可能是内心信念……竟然没有一个人喊累喊困。虽然第二天上午在台上只有短短10几分钟的汇报,但得到省院领导和其他地市学员的赞赏,觉得一切都很值得。这样的团队力量和团队精神让我让我感动,激励我前行。

当然,辩论赛也是唇枪舌战,令人振奋,学员们就省院研究室岳主任精心准备的两个案例展开论辩,该两个案例均是经省院捡委会研究讨论过的真实案例,较为复杂。这样的案例辩论,对于提升我们的专业技能具有极强的推进作用。在模拟调研报告中,我们小组也是充分配合,专门制作ppt展示汇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自身感悟。

首先,学无止境,贵在坚持。通过培训,让我意识到,身处在检察岗位上,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做铺垫,也要不断地坚持学习。新的形势下,不断涌现出新的理论、新的业务,这都要求我们对学习不能懈怠,把学习的精神带到工作中去,不断推动自己向更高层次迈进。

其次,结业是终点,也是合作和友谊的起点。在培训中结识的全省各个地市和县区的同仁,通过为期五天的朝夕相处,互相学习,共同合作,增进的不仅是感情的沟通,更重要的是相关检察业务知识的交流,我们的友谊也在合作中更加坚固。

最后,实践出真知。对于个人来说,通过培训得到的进步,使得在综合部门的我对业务知识有了一定的提高,我会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用到实际工作,提高进步,努力成长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检察官,不负自己的青春年华!

总而言之,学习容易,坚持不易,且学且珍惜。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作为刚出入法律行业职场的人,对于这样专业的对口培训体会很深刻,下面是我的法律培训心得体会感悟。

春寒渐渐退去,桃花姗姗而至。二十余天的培训快要结束了,我坐在技侦楼三层的图书馆里,看着心得体会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知道从何处下笔。翻阅几十页的培训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我想对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谢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谢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科长说声谢谢,是你们赠予我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财富。二十天前,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设置、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珍贵的工作经验、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如果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再认识。

“检察院是做什么的?”我许多高中同学在得知我进入新岗位时,都疑惑地这么问我。我高中学理科,我的同学大都就读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职于公司企业,他们可能明白法官、律师是做什么的,却不清楚检察院的职能。公诉一处的梁处长在授课时也谈到她在农村的经历,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未完全展开,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完全树立。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我发现,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专业知识教育的我而言,对“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仍然存在了一些盲区甚至是误区。在学习中,我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基层检察工作的内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后防线。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检察院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要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的蝇营狗苟之徒清除出去,从而起到打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第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拓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行案件占75%以上,现在百姓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意见,多集中在一些民行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乃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多年来检察院的工作重心和资源配置大都集中在在公诉、侦监、自侦等传统部门,民、行检察力量明显不足,民行检察职能也不为民众所熟知。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都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体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调解监督等内容,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做?己身不正则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监督好别人”。检察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牢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使法律在检察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此外,作为身处法律监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我们面对琐碎而复杂的工作情况,更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严守工作纪律,树立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还要一切从百姓的贴身利益出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

三、我的自勉。

作为一名检察新兵,下周我就要走进新的处室,投入正式的检察工作。我很快要穿上检服,佩上检徽,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一员。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奋、更努力去填补:。

我将努力提高我的法律专业素养,勤学多问。郑检在授课时曾就不起诉的程序问题向我们提问,几个简单的问题却把我们问住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背过记过,却没有熟悉到信手拈来的程度。一个问题,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上答错了,或许对成绩的影响只是一分两分;但在检察工作中出了错,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沉重得我无法承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锤炼,夯实专业知识技能。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锻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锻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法律培训学习心得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xx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锻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锻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20xx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20xx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xxxx年5月23日,临高县全体中小学教师在县委大礼堂进行《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教育》全员培训。听了韩副处长的一天的讲座,受益匪浅。通过学习,自己进一步深深体会到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教师的道德是教师的灵魂,师德是教师职业理想的翅膀,教师的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育苗有志闲逸少,润物无声辛劳多”。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这是师德的首要条件。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朱小曼曾说:“离开感情层面,不能铸造人的精神世界。”是教育,首先应该是温暖的,是充满情感和爱的事业,教师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爱需要教师对学生倾注相当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将教学中存在的师生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了“我们”的关系。爱使教师与学生相互依存中取得心灵达到沟通,分担挫折的烦恼。和谐的师生关系,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强劲动力。爱生是衡量一个教师师德水平的一把基本尺子。爱是一门艺术,能爱是一个层面,善爱则是另一个层面。作为教师,因此,教师要做到能爱、善爱。要爱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每一微小“闪光点”,要爱他们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要爱他们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能动性;要爱他们成长过程中孕育出来才一串串教育劳动成果。“爱”要以爱动其心,以严导其行;“爱”要以理解、尊重、信任为基础;“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

“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上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在我教学低段的这几年,经常会遇到他们急着上卫生间而没带面巾纸,或者是在冬天挂着鼻涕而不知道去擦,我总是递上纸巾,急他们所急,天气转热后,我包里总是放着一瓶清凉油,以方便学生被蚊子咬后及时擦上。这些虽然都是举手之劳,但他们,特别是后进生,因此会对老师心有感激,做作业也不拖拖拉拉了。作为后进生,教师更有必要帮助他们走出自卑怯懦的困境,恢复他们的自信。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孔子书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更重要视孩子的行为习惯,教授做人的道理,“要立业,先树人。”学生时代是世界观、品质、性格形成阶段,在他们的心目中,教师是智慧的代表,是高尚人格的化身。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对他们的精神世界起着无声无息的作用,就好比一丝春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因此,教师一定要用自己的模范作用,为学生树起前进的旗帜,指明前进的方向,点燃他们心中的火种。教师不仅要有做人的威望,人格的力量,令学生所敬佩,还要以最佳的思想境界,精神状况和行为表现,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

现代教育是一种集体协调性很强的职业劳动,教师的工作需要竞争,更需要合作。竞争促进了教育发展的繁荣,为教育增添了活力。但教师又要乐于合作,善于合作。学生的成长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决不是一个教师的劳动成果。教师只有善于处理好教师于教师之间,教师与家长及社会积极力量的关系,才能减少教育过程中的内耗,从而形成取向一致的教育力量。教师的劳动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效率,因此,教师的团结协作精神也是当代师德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之一。

我们常说:“一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工作是辛苦的,教师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平凡琐碎的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备课、上课、批改作业,管理班级……但是,我们应该立足现今,着眼未来,以苦为乐,甘于寂寞,勤勤恳恳。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教师是“燃烧的蜡烛,”教师“人梯”……教师的工作就是奉献,让我们牢记学无止境,为人师表,让我们用行动去播撒爱,让我们用爱去培育心灵,让我们站的新的历史高度,在教育、教学的工作实践中,用高标准的师德观念,规范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素质,让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发挥出不平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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