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经典民事上诉状(实用15篇)

时间:2023-12-09 14:20:40 作者:琉璃

解释是对某一现象或问题进行解析和说明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事物的本质。以下是一些经典范文的片段,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民事离婚常用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瞒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4月1日合同解除”)“。208月起至20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常用的经典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家具公司(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42岁,xx家具公司业务员,住xx市xx区簪花路x号。

被上诉人:xx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xx,主任。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2)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将57套沙发床及40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而且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造成了磨损。经查,在57套沙发床中,已有20余套床帮变形040张板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10台,其中6台的抽屉已经零碎不堪。对于上述用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上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磨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付给被告20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1350元。”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o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91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当时该旅社基本建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没有修完,楼梯扶手没有安装完,室内灯具以及油漆活等也没有完工,银行开业账号也没批下来。上诉人交货时间,按合同规定是xxx2年11月3日,往后推迟三日,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开业。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原判决还说:“以稻草代替树棕、桦木代替硬杂木…延期三天交货。”按合同规定,上诉人延期三天交货是事实。但延期的原因是当时市内供电不足,而且对这一情况上诉人已向被人诉人作了说明,并得到了负责人王xx的允许。至于“以稻草代替树棕”,是因为树棕原料未到货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这一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经双方商定,每一张沙发床少收××元钱:这种商定意见也是经王xx和吕主任同意的。上诉人还对用桦木代替硬杂木一事.曾经积极提出过换货或减价的几种措施,并由总经理出面进行联系,但因被上诉单位内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复,对质量不合格的家具又不及时退货,而是有意采取拖廷态度:所以上述情况也是事出有因的。

总之,被上诉人对已经验收的家具.事隔三个月之后方提出质量的问题,既不及时退货,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陈旧、损坏.并且将延期开业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故上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此致

广东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家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杨xx。

xxx2年12月10日。

民事离婚常用上诉状

协议人:肖少青,男,1985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临江镇双洲村。

协议人:肖文娟,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临江镇双洲村。

协议人双方于6月9日在樟树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肖少青与肖文娟自愿离婚。

二、儿子肖俊杰由男方抚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肖文娟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8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9点送回肖少青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肖少青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xx年xx月xx日。

常用的经典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某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某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

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4月1日合同解除”)“。208月起至20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

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民事离婚常用上诉状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xx5年5月1x日(xxx5)五法北民初字第xx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xxx4年12月1x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xxxx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xx元。

三、请依法分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xx年结婚后至xxx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2、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夫妻双方不管是购买丈夫单位房屋还是妻子单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以购买的是丈夫单位房屋而对妻子加以歧视对待,反过来也一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xx4年x月1x日、国发[1xx4]4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自愿原则。具有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城镇户口的职工,每户可按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住户。符合规定的购房户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x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争议房屋为双方结婚后的1xxx年购买的福利房(房产证上已注明:该房属房改售房,房价5x5xx.1x元,产权1xx%归产权人所有),福利房面积、单价均有国家政策规定,针对的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个人,购买现住房时并未考虑或扣减原租赁房屋的价值。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双方共同租赁居住长达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换购现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购买现住房,购买了现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须退还给单位,原住房租赁关系终止。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来支付房款,还找我母亲借了三万元钱,xxxx年初搬进去居住,xxx1年11月12日才办下产权证,虽然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胡××的,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财产清单及房屋所有权证也说明胡××自己也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原审法院认定房屋价值15万元,并将房屋判给胡××所有,至少应判胡××补偿我x.5万元,而原审法院却只判胡××补偿给我5万元(房屋价值的1/3),而买房所欠债务却各承担一半即15xxx元,显失公平。如果是将双方原租赁房屋的价值确定为胡××所有并从现住房价值中扣除,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若从照顾抚养子女方、女方或无过错方原则出发,则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原审法院对住房的处理方式,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

3、争议房屋依法应判给上诉人所有。

《婚姻法》第3x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原审法院既然已将女儿判给我抚养,就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否则,我带着刚刚五岁的女儿将无处安身。在拿一审判决时,胡××问书记员:“如果我没钱给怎么办?”我真担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那样,我和女儿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原审法院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等诸多《婚姻法》基本原则,是违法的,理应被纠正。

4、原审法院将住房判给胡××所有于法无据,如果是竞价取得,又不符合竞价取得的规则。

常用的经典民事上诉状

原告:吴xx、女、汉族、初中、现年34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马xx、男、汉族、32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理由为下:

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记结婚,组织家庭,婚后夫妻尚能相处。于当年八月生有一子吴x杰,(原名:马x)现在已经10岁,随母亲生活。

产,原告保留对被告的结蒜权利。

以上是事情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

xx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民事离婚常用上诉状

上诉人:黄xx女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男x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清水口镇积丽村大塘组1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单元605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北流市新南城小区1栋d60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离婚常用上诉状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女儿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

常用的经典民事上诉状

(一)首部。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写明下列事项:1、上诉状副本××份。2、书证、物证各××件。

民事上诉状经典案例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案例

上诉人:特xxx、男、29岁、蒙古族、xx旗校外教育活动xx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x镇。

上诉人:其xx女、39岁、蒙古族、xx旗第x中学教师。

住址:鄂尔多斯市xx旗xx镇什拉乌素xx栋x号。

被上诉人:王xx、男、44岁、汉族原xx担保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王xx诉三上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免除保证责任并对该借款不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不服(xx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决,特向本院提出上诉。

事实和理由:xxx1年1月13日,被上诉人将融资款项借给斯xx使用时,根据乌审旗的借款惯例,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担保方可借款。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斯xx/xx期限当时并不清楚。仅根据被上诉人xxx2年5月21日起诉以后知悉:被上诉人与斯xx/额xx期限是3个月(即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被上诉人诉讼中已经自认利息结算至xxx1年8月8日。

xx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与斯xxx、额xx改变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况,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书面告知过,仅因鄂尔多斯发生高利贷**导致借款无法归还时,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人民法院。

经xx旗人民法院审理已经查明:被上诉人与借款人斯xx、额xx借款期限为3个月,时间自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同时,还查明斯xx、额xx借款利息截止xxx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担保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将《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主张顺序以及保证责任范围、保证责任方式的法律规定断章取意,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上诉人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xx旗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

上诉人的保证责任自xxx1年4月12日至xx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间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与斯x、额xx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清偿还款责任问题。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与债务人斯xx、额xx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没有经过上诉人的书面同意,该变更后的合同,上诉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就等于放弃了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要求。债务人与债权人改变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被上诉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变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同样免除。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者《担保法》第26条第1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请求权,在保证期间之前,主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不会发生实际请求权问题。但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债权人的请求权将由于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的免责而失去法律意义。因此,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在保证人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前提下,直接诉三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悖。被上诉人放弃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保证人享有独立的抗辩权。不因被上诉人对真正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放弃而免除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果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是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对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对连带责任范围、条件、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人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保证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者无力还款为由,单独将上诉人三人列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担保法》的上述具体规定,所以,驳回对三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7号规定,如果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当将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机关按照经济犯罪处理,事实上,xx旗公安机关对被上诉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已经开始立案调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担保期间,已经超过《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的担保期间及其责任,仍断章取义的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也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了影响,被上诉人的借款情况已经在xx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被上诉人在取保候审阶段。在上诉人提出该事实以后,乌审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如果认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按照犯罪进行处理。类似的案件已经给xx旗的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该事件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无法阻挡,被上诉人以经营担保公司的方式经营高利贷发放业务,在提供借款单据时,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在没有具体告知内容的情况下就让担保人签字。在签字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借款的数额告知给担保人,事后也没有向上诉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被上诉人以借款人未还借款为由,将上诉人诉至xx旗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尔xx旗法院明知《担保法》及其解释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仍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并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该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请求本院鉴于xx旗的高利贷情况和社会影响等不安定因素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担保法》第18条、第20条、第24条、第26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30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合同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巴xx、特xxx、其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巴xx、特xx、其xx。

xxx2年9月22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案例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2033b(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90393219713911784203。

电话:18910090685。

电话:13311570312。

被上诉人: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方淞线408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江,职务:浙江中金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决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4中的绝大部分认定错误。

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90份证据与本案无关的进行了分类质证,而判决书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证据(见判决书42页),而对另外79份证据则称:“被告方持有异议,但均示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本院对其余的报表予以认定。”该认定将被上诉人的虚假证据当合法有效证据认定,并称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诉求,该认定不尊重事实,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在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质证意见,白纸黑字俱在,该判决却视而不见,对上诉人的证据、质证意见要么回避,要么否定。

而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认定,有违司法公正。

判决书对下述证据认定均不成立。

1、被上诉人伪造的22份维修记录签名,负责人均非本人所写。

这部分伪造他人签名主要是许社祥、方振、周敏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

用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同的当事人签字对照一目了然(详见质证意见)。

对这些非本人签字的维修记录,被上诉人代理人当庭已承认代签的事实,不可思议的是判决书42页上数8行称:“本院对其与日报予以认定”,如果负责人在现场,由他人代签名字是不可思议的。

请问,作为法院采信的证据,没有当事人签名,由他人伪造签名的证据能是合法有效证据吗?我们的异议难道不能成立吗?第三部分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内容,共13份。

如对测厚仪进行维护校正,窗口膜清洗,压力传感器接线松动,更换传感器,油冷机泵的泵连接器损耗件等。

这些均属于正常的维修保养范围,且有的小故障却是经上诉人技术人员电话指导,及时予以排除(详见质证意见)。

对于这些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记录,怎么能作为质量问题的证据予以确认呢?对稍懂机械常识的人,一看便知,请问异议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诉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属于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这部分证据有22份。

且这部分证据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诉人已安排技术人员及时予以排除了。

另外,判决书为给被上诉人维修日报表的非周敏本人签字提供依据,确认被上诉人a5工资清单,证明周敏在20xx年12月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维修日报表周敏签字的时间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劳动关系确认2月份的签名实属荒唐。

综上,原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颠倒是非,将被上诉人出示的伪证或不构成设备质量问题的证据当做合法证据予以采信,对上诉人的正确的无懈可击的质证意见以不成立为由,一否了之。

二、原审判决对鉴定组组成人员及资格能力、鉴定报告的结论认定错误。

(一)对鉴定人员资质和能力认定错误。

1、对浙江出入境检疫检验鉴定所从业期限认定错误。

该所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证书已超期无效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司法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然而该判决却称“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看见相关延期的法人证书。

其所为延至之说不知从何而来。

2、对邱玉森玉森的资格认定错误。

对邱玉森的职称资格问题,该判决称:本案鉴定组成员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师资格;并且没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请。

这更让人匪夷所思。

在开始鉴定协调会上我方代理律师就对鉴定人员的.资格提出过质询,本案庭审人员无一人在场,如何得出未提异议的认定。

在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上诉人先后书面两次提出质疑。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我方代理人询问邱玉森玉森为何只有一个企业内部颁发的工程师职称证书,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国家职称评定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邱玉森玉森承认是企业评定的职称,没有司法鉴定执业证。

民事离婚常用上诉状

案由:对(x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xx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相关阅读。

离婚诉讼需要注意事项。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见我网站原创文章:《捉奸证据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十、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民事上诉状经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街xx号。

联系电话:1391188123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xx新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号xx大厦xx。

工商注册号:1100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10-xxxxxxxx。

上诉人因与北京xx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3、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

4、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5000元。

5、判令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克扣工资3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9000元。

6、判令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资2500元。

7、判令支付因起诉而产生的鉴定费用3000元。

8、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遗漏审查本案关键证据。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制作劳动者(或者实际领取者)签字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清单”。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上诉人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还是2000元,“工资支付清单”和“工资支付记录表”是查明上诉人工资标准的关键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即没有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记录表”,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清单”,而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中,也没有关于上诉人工资数额的证据。

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周期、工资构成标准等没有进行全面的审查,在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径行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

事实上,上诉人每月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支付记录表”上签字,该表中清楚载明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自转正之日起,满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样。

2、一审法院未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审查。

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上诉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工资也是2000元,双方对此都没有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除了“基本工资”2000元外,上诉人的工资构成中是否包含3000元“岗位工资”的问题。

一审法院仅审查了双方都没有争议的2000元“基本工资”,对是否存在3000元“岗位工资”也即本案的争议焦点,未进行审查。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就上诉人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还是2000元进行全面审查,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

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2008年8月26日给上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的附件即一审判决所述的“劳动合同文本”。该电子邮件正文清楚载明:“xx:请阅读附件。晚上我给你打电话(skype)”

从上述邮件的内容看,被上诉人将合同的文本发送给上诉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但在双方商定完劳动合同条款后,被上诉人没有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发送给上诉人签署。

(2)双方劳动合同未能签订,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被上诉人其他员工的“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3),以证明被上诉人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

既然被上诉人公司实行“全员合同制”,被上诉人自2008年8月26日给上诉人发出劳动合同征求意见后,直至2009年10月15日上诉人离职,被上诉人从没有将劳动合同终稿发送给上诉人签署,也从来没有进行过催告,被上诉人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3)上诉人从来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上诉人有权利与被上诉人协商劳动合同的条款,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劳动合同文本,征求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认为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过于苛刻,拒绝部分条款并与被上诉人重新协商。

上诉人拒绝的是劳动合同的部分苛刻条款,上诉人一直要求与被上诉人签订双方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审法院将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协商过程曲解为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事实有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008年7月进入被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2009年10月15日以上诉人未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法院认定是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除非被上诉人以此为由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被上诉人仍然需要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两倍的工资。

1、《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xx在2008年8月27日的skype聊天记录中,清楚记载xx向上诉人承诺“月薪5000没问题”

上述对话是xx和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述的内容清晰,没有任何歧义,一审法院竟然认为“x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有误。

2、《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为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

上诉人与xx往来邮件中使用的skype用户名、上诉人出差报销情况等与上述聊天记录的内容完全吻合,相互印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x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很明显认定事实有误。

四、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仓促,很多重要事实没有查明,未能充分保证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1、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具体入职时间未审理查明。

上诉人主张入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2008年7月入职,但无法核实具体入职时间,一审法院对于这一重要事实没有进行审查,直接认定“2008年7月,xx入职xx农业公司”。

上诉人的入职时间直接关系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一审法院竟然不加审查,认定事实不清。

2、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关键事实不进行法庭调查,而是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审笔录。

(1)被上诉人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却不进行任何的调查核实。

被上诉人在仲裁庭审笔录中称上诉人的工资“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现金领取,不签字。”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以现金形式领取的工资“不签字”,一审法院对于如此荒唐的陈述不进行调查核实,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上诉人每月领取工资时都在“工资支付记录表”上签字,该表中清楚载明上诉人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自转正之日起,满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样。

(2)一审法院不进行法庭调查,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审笔录。

一审法院称“根据xx与xx农业公司在仲裁时均认可的工资条显示,xx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平均月工资系2092.5元。”

事实情况是,该工资条(即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清单”)显示上诉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上诉人认可该工资条的真实性,但上诉人并不认可该工资条的关联性,除“基本工资”外上诉人工资中还包括3000元“岗位工资”,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上诉人的工资是5000元还是2000元。

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不进行审查,片面引用上诉人提供的仲裁庭审笔录,曲解上诉人的意思表示。

鉴于以上事实,请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责令被上诉人出示上诉人领取工资时签字的“工资支付记录表”,以查清本案事实。

综上,恳请上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经典实例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人):杨xx,女,汉族,42岁,个体工商户,住x县人民公园旁xx公司院内。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石x,女,汉族,十八岁,无固定职业,现住x县xx车站对面。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童xx,女,汉族,55岁,个体工商户,现住x县xx车站对面。

上诉人不服新疆维吾尔x县人民法院()x刑初字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撤销新疆维吾尔x县人民法院()x刑初字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追究被上诉人石x及童xx的刑事责任,对一审依法改判。

2、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算有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石x对罪事实虽供认不讳、但却认罪态度恶劣,无悔罪表现。

在原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只对本案事实有较笼统的了解,对石x及童xx对杨xx的故意伤害行为的分析极为肤浅,对重要情节认定有误。通过石x生、石x春及买买提·xxxx的证人证言及杨xx的陈述和石x、童xx的供述可知:x年11月24日晚23时许,童xx因对石x生(童xx之夫,石x之父)、石x春(杨xx之夫)公司分家的经济问题,心怀不满。与石x春再次发生冲突,双方在石x生的劝解下没有升级。但这种冲突的火药味刺激和激发了石x的仇恨心理,其拿起家中的菜刀,找石x春的妻子杨xx出气、泄愤,乘杨xx出门叫石x春接电话之机,对毫不知情、毫无防备的杨xx进行砍杀。此过程中,童xx紧随其女身后,对石x的伤害行为积极协助,将杨xx拉拽按倒在地。一审法院始终没有注意或重视以下细节:(一)x年11月24日事发之初,在石x春与童xx争吵、纠缠之时、杨xx在其家中,未参与其中,没有同童xx“发生争执”;(二)杨xx出屋的目的是叫石x春接电话,刚脚跨出屋门就被石x刀砍,不是杨xx向石x家“冲”,而是石x“冲”到杨xx家门口,将杨xx砍倒;(三)石x用菜刀砍杨xx的部位是头部,是可以置人于死地的身体部位,石x砍的不是一刀,至少是四刀,两刀已经在杨xx的头上留下印迹,一刀将用于抵挡头部的木凳砍去一大角,一刀将杨xx遮挡头部的左手砍伤;(四)石x对杨xx的砍杀过程中,童xx有上前协助的行为,对杨xx进行拉拽按倒,使石x的伤害得以实现和顺利的逃脱;(四)石x及童xx在对杨xx的伤害后,没有对杨xx进行探视、没有支付医疗等费用,在一审法庭上的所谓道歉也是在其辩护律师及法庭法官的一再提醒和督促下,极其勉强。

其次,石x的年龄不是1x年11月2x日,而是1x年12月2x日,其案发时已经年满1x周岁,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未正确分析判断。理由是:(一)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是唯一证明年龄的证据,其登记内容因由于户籍管理不到位,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不如实申报或作相应地更改,导致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不准确,实践中这种案例很多。(二)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出示了解放军十八医院的证明及住院登记簿复印件,这是有关童xx在1---1x年间妊娠、生育情况最真实的原始记录,可信度很高。(三)假定石x的年龄如户籍证明是1x年11月2x日是真实,哪么童xx也该有一个生产地点、生产环境,有人接生、有人知情,不会凭空而降,但童xx在一审法庭上对此是前言不搭后语。(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解放军十八医院的证明及住院登记簿复印件也未否定,只是说“不能证实童xx足孕临产即生育被告人石x”。上诉人不知道自己的举证责任到底有多重,到底要到哪一个程度?上诉人只知道有一个常理:1x年12月2x日-----1x年11月2x日这短短11个月期间,一个妇女不可能连续足孕生产两胎(孪生双胞胎除外)。同时,通过一审法庭上对童xx的当庭询问,可知童xx一生只生育二个女儿,一个叫石xx,是1xx1年生,早已成年;其在1x年12月2x日的足孕临产,不可能生石xx,如果不是生石x,又是生谁?(五)上诉人杨xx与石x本系一家,彼此情况非常了解,杨xx对石x的真实年龄非常清楚,不可能记错。

再次,一审法院对杨xx因伤所受经济损失认定有误。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分别向法庭出示有关医疗票据、差旅票据等,也出示了上诉人的诊断证明、新疆各项统计数据等赔偿依据。但一审法院仅认定部分上诉人的医疗票据费用;同时误工费的标准明显过低,现在不可能是2x元/天的工资标准,临时工也不止这个数;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法定的,现在是25元/天的标准,但一审法院分文未判,明显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本案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石x案发时已满1x周岁,对上诉人的伤害事实非常清楚,童xx对石x的协助非常明显,不是童xx的积极参与,石x不可能如此顺利的对杨xx进行菜刀砍杀和顺利逃脱。二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等相关条文。

最后,一审法院对诉讼参与人罗列错误!上诉人需要向二审法院说明的是,本案中,上诉人自始至终是无辜的,被上诉人哪怕是对我杨xx的丈夫有仇有恨,也不应该把气撒在上诉人的身上。本案中我是没有任何的过错,更不可能犯罪。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不需要任何人辩护。上诉人委托的武律师只是我的诉讼代理人,不是我的辩护人,但一审法院对此竟然出现常识性错误,将律师的地位错列为辩护人!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各当事人间有着血缘或亲属关系,但法院不能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人亲理不清,囫囵判案。上诉人不想六亲不认,也不是得理不饶人,只是想要被上诉人能对社会、对家庭、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做与不做都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尤其是对被上诉人石x的行为,上诉人也想原谅她的年轻无知和鲁莽,也想给石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前提是石x的知错!但本案上诉的关键在于,石x不知错,未对上诉人进行探视,未给上诉人赔偿,也从未对上诉人有过真诚的道歉!石x有的是:对上诉人(她的婶婶)凶狠的砍杀,砍杀后的逃之夭夭,到庭后的百般辩白,时时闪现挑衅的眼光,以所谓案发不满1x周岁(刑事责任年龄)而洋洋自得……这就是石x的态度!何以知错,何为能改?上诉人以理、以亲、以情、以法都不能对此容忍。不追究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就是对石x和童xx的放纵,就会让她们去犯更大的错误!上诉人不想看到这样的结果。上诉人希望“人亲理也清”同时,哪怕是“人不亲”,也要“理清”!

此致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杨xx。

代书人:武律师。

x年5月11日。

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张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x14x.x元、丧葬费1x4.5元、死亡赔偿金22x541元、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x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x元费用,共计434xx1.3x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年xx月xx日。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