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论文(热门13篇)

时间:2023-12-15 08:51:16 作者:BW笔侠

通过阅读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受众群体的阅读需求和写作风格。以下是一些范文范本,它们涉及各个领域和主题,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和启发。

税收筹划论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及操作方法较为复杂和抽象,很多财税人员误读其政策实质。该文对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深入剖析及详尽阐述,并指出了税收筹划关键因素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大小。本文以案例形式,例举了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及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两种税收筹划方法,强调了生产企业在不同贸易背景下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外贸企业。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操作方法上有两种:一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二是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是指免征货物或劳务出口环节销项税,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并以该退还的进项税先行抵顶内销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由于不存在内销行为,所以仅须在免征出口环节销项税的同时,退还采购环节进项税,不存在应退税额抵税的问题。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及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可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税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9号,会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20xx年12月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xx]22号)。

(一)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若完全实现零税率,采购环节应退的进项税额,计算基础应为不含税的采购成本,退税率应为征税率。实际上,由于生产企业外销货物与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分开核算,采购价格不一,计算出口退税时不可能调取每批出口货物消耗的采购成本据以计算应退税额。因此,出口退税的计算基础统一采用了出口货物离岸价,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减除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接近零税率,取决于两个幅度:一是减除了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高出出口货物对应采购成本的幅度;二是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幅度。两个幅度越小,越有利于接近零税率。免抵退方法下,应退税额低于出口货物消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由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存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二)应退税额仅反映资金流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所退税额取决于两个金额的比较:一是应纳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根据财税[20xx]39号文件,当期应纳税额实际上是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差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按免抵退税基本原理,调整上述公式各要素顺序可得式(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当期进项税额(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而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为: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年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由式(1)及式(2)不难得出结论,生产企业当期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存在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法,即直接用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算基础乘以出口货物退税率;二是间接法,即以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减除不能退税的部分。但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并不相同,原因是当期外销货物对应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错位。尽管如此,该方法并不影响退税操作。如前所述,将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作为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无论退税方法如何操作,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不能抵顶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二是实际退税的部分;三是未转出未退税,直接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部分。即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只是退税表现为资金的回流,而抵税直接在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会税处理的统一具体操作中,税务处理须计算。

当期应退回的资金,会计处理反映账务平衡。本文以案例形式分析两种处理的具体操作及统一性。(1)税务处理。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说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已全部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抵税后仍须交税。若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当期实际所退税额取决于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比较,选择小者作为退税的金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二者的差额为免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免抵退税额,二者的差额为期末留抵税额。留底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免抵税额是当期不予退税的部分。该部分免抵税额的出现是由于当期外销货物消耗了前期购入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的采购金额较小所致。如前所述,从长期看,外销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减去转入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所以,免抵税额虽然当期未退税,但反映在其他期间的留抵税额中。案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分别为17%及13%,20xx年2月留抵税额6万元。20xx年3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该生产企业3月所退税额须计算两个金额进行比较。

一是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17-[34-(200-50)×(17%-13%)]-6=-17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17万元。其中,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50)×(17%-13%)=6万元;二是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200-50)×13%=19.5(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为17万元,退税的17万元不再作为留抵税额,本期留抵税额为零。(2)会计处理。该项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万元。另外,购入原材料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货物内销时贷记销项税额17万元;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万元。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尚有2月份留底税额6万元,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42.5(2.5+34+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42.5(19.5+17+6)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合计与借方余额合计之差为零,无留抵税额。由此,体现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协调一致。假设生产企业3月份外购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3月份应纳税额:17-[51-(200-50)×(17%-13%)]-6=-34万元,免抵退税额仍为19.5(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19.5万元,本期留抵税额为14.5万元。

会计处理上,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万元。购入原材料时借记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分录不变。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57(51+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42.5(19.5+17+6)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差额在借方,金额为14.5,作为本期留抵税额在4月份继续抵扣。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退税金额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收回,从当期留抵税额中减去,未退税的部分在下期继续留抵。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误以为收到出口退税款才获得了真正的利益,盲目追求退税资金,进行了豪无意义的退税筹划。其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减少当期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即减少进项税额转出额。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要素有:一是征退税率之差;二是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之差。两个要素越小,退抵税的效果越好。针对两个影响因素,税收筹划方法如下。

(一)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在自营出口及委托出口两种方式。本文的直接出口等同于自营出口,但间接出口不同于委托出口。委托出口中,作为代理方的外贸企业须与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生产企业的名义,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而本文的间接出口,是由外贸企业买断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外贸企业的免税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

(1)适用条件。免抵退方法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减除了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免退税方法下,外贸企业退税额及不得退税额的计算基础是购进货物的不含税成本。由于两类企业的计算基础不同,在征退税率不一致情况下,生产企业可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方式进行税收规避。但这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是外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不存在免税购入情况,或虽有免税购入情况,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入原材料价格之差须大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

(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沿用前述案例的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3月份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6万元。若该生产企业设立一家独立的外贸法人企业,将产品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再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因前述案例免税进口料件的组价为50万元,所以转内销须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50万元,生产企业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8.5(50*17%)万元,但该进项税额可以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表1所示,生产企业3月份销项税额为44.2(17+160*17%)万元,进项税额为42.5(34+8.5)万元,应纳税额为-4.3(44.2-42.5-6)万元。外贸企业承担进项税额为27.2(160*17%)万元;应退税额为20.8(160*13%)万元,不退税额为6.4(27.2-20.8)万元。所以,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的综合税负为-25.1(-20.8-4.3)万元,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相对于直接出口,从表面上看,退税额及留抵税额合计增加了8.1(-25.1+17)万元。其实该种情况并未达到节税效果。

8.1万元税额有两个成因:一是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不同。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扣减免税进口料件价格的余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两种计算方法下,该部分差额为:(17%-13%)*(200-50-160)=-0.4万元。由于存在免税进口料件,间接出口比直接出口方式,其进项税额转出额增加了0.4万元。

二是由于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的进项税额退税。如前所述,生产企业间接出口,补缴进口环节免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该部分进项税额的退税额反映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中。该项业务中,因补缴进项税额而多退税额8.5万元,与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出额0.4万元,两因素合计影响金额8.1(8.5-0.4)万元。由于8.5万元退税额与补缴的进项税额相抵,与直接出口方式相比,实质上是增加了0.4万元的成本。因此,采用进料加工转内销方式间接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高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达不到节税效果,反而增加成本。若该案例采用一般贸易进口或国内购入原材料,其他条件不变。产品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不存在免税购入原材料,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17%-13%)=8万元。若将直接出口改为间接出口,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160*(17%-13%)=6.4万元,进项税额转出额减少1.6(8-6.4)万元,达到节税效果。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可采用自营出口,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中的免税进口料件改由另行设立的外贸公司负责购入,外贸公司再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购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复出口,则将生产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转化为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1)适用条件。该种操作方法可适用于所有的进料加工贸易。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存在作价加工及委托加工两种形式。财税[20xx]39号文件出台后,原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的政策已取消。根据该文件,作价加工须按内销征税,进口料件补税,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按一般贸易退税规则处理。因此,为便于操作,外贸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财税[20xx]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基础,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并开具发票。(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仍沿用上例,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免税料件,进口后以委托加工方式通过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向生产企业销售新增的国内其他材料不含税价格40万元,向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不含税价格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根据财税[20xx]39号文件,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加工费及材料费两部分金额合计。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时销项税额6.8(40*17%)万元,回购时进项税额:(70+40)*17%=18.7万元,退(免)税额:(70+40)*13%=14.3万元,不予退税而计入成本的税额:(70+40)*(17%-13%)=4.4万元,应纳税额:6.8-(18.7-4.4)=-7.5万元。生产企业购入环节进项税额40.8(34+6.8)万元,销项税额35.7(18.7+17)万元,应纳税额-11.1(35.7-40.8-6)万元。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方式节税1.6万元。该部分差额是直接出口方式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要增值税抵扣链条正常,无论应纳税额大小,与企业成本无关。但若出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形,或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但相应进项税额不能完全退税的情形,则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增加企业成本。出口退税中,退税率一定的前提下,降低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基础,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9号)20xx年5月25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22号)20xx年12月3日。

[3]杨雪:《浅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税收筹划》,《经济》20xx年第10期。

[4]劳知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研究与分析》,《中国商论》20xx年第27期。

税收筹划论文

在我国法律上,公民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当法律在赋予公民某一权利的同时,也必定会要求公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反过来,当法律要求公民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必定会有相应的权利存在。如果说依法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那么,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卜,通过采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税收安排与筹划,以期能够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最终达到维护自身合法经济权益的目的,就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对称的一项权利。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完全符合权利义务对称理论的合理合法的纳税人对自身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

(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实现税负从轻权的有力保障。

一般来说,世界上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税收筹划的发展也都相当成熟,税收筹划的发展成熟也会进一步促进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税收筹划的成熟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要,承认纳税人拥有合法的税负从轻权是相当重要的。税负从轻权的实现就是允许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合法的方式,选择能够使其税负最轻的行为方式对自己的经济事务进行管理和运转,以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活动。因此,税收筹划是实现纳税人税负从轻权的最有力保障。

秩序、公平和效率是众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可以说,每一个部门法,不管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是以追求秩序、公平和效率价值为其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毫无例外的体现出了对秩序、公平、效率的价值追求,并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首先,合法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得到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许可和鼓励,会受到纳税人的青睐,不但不会破坏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反而能够促进企业自觉依法的纳税,形成一种良好的征纳税社会风气。因而,税收筹划符合税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目标。

其次,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明确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对经济事务进行的合理安排和筹划,其具有合法性的特征,不会出现违反税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任何企业开展或者不开展税收筹划的自由,也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什么样筹划方式的自由。只要一个企业有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满足税收筹划的条件,都应当给与其公平的筹划机会。

最后,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合法地实施税收筹划,能够尽量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生产经营成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看,企业通过合法地实施税收筹划,依法节税的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实现,最终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虽然短时间内由于企业的筹划节税,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有所减少,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税收筹划可以使税收成本占总成木的比率不断下降,企业的经济就会效益不断提高,企业为获取更多的收益,必定会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投资,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应税额也会不断的增加,所以说,国家税收收入其实也是在不断提高的。另外,由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被确认,企业不会再有后顾之忧,偷逃税等违法犯罪也会不断减少,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减少了国家对征纳税活动的管理成木。因此,税收筹划的运行从企业和国家双方来看,都体现了税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公平和效率等三个价值目标,因此,它应当被认定为是合法正当的税收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税收法定原则就是指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纳税,有税就必须有法,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能征税。从形式上看,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渊源必须是“法律”,而且必须确定、没有歧义。从实质上看,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基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而制定的,即税法的制定者应该是具有自觉的纳税意识的权力机关的代表,税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充分维护纳税人权利,合理界定国家利益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并对税务机关的课税权做出明确的界定,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筹划中的体现。

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纳税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为了确保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不会遭到非法侵害,必须遵从税收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地征纳税收。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在税收筹划中就是要求:一是,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税目、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人无需承担税法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二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面面俱到,法律总会存在若干的漏洞和不足。对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显露出来的漏洞和不足,只能是通过由国家通过制定新法或者修改旧法的方式来弥补和完善,这其中出现的问题,其责任不应当由纳税人来承担。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纳税人所采取的策划手段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包括利用法律的漏洞),就应当获得税收征管机关的认可。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本文以企业为研究对象)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在对税收法规学习、研究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统筹策划获得财务利益的行为。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

1.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为企业财务管理赋予了新的内容。传统的财务管理研究中,主要注重分析所得税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如纳税人进行项目投资时,投资收益要在税后的基础上衡量,在项目研究和开发时,考虑相关的税收减免,这将减少研究和开发项目上的税收支出,而这些增量现金流量可能会使原本不赢利的项目变得有利可图。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多个税种,所得税仅为其中的一个。税收筹划正是以企业的涉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各方面,与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环节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纳税的影响,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统筹安排,以获得财务收益。

2.税收筹划是一种前期策划行为。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通过税种的设置、课税对象的'选择、税目和税率的确定、以及课税环节的规定来体现其宏观经济政策,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税收的政策导向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税负差别。由于企业投资、经营、核算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纳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其涉及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为纳税人对其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等纳税事项进行前期策划提供了现实基础。税收筹划促使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权衡选择,将税负控制在合理水平。若企业的涉税活动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随之确定,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即纳税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样税收筹划便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筹划是以经济预测为基础,对企业决策项目的不同涉税方案进行分析和决策,为企业的决策项目提供决策依据的经济行为。

3.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合法性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在此应注意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区别。单从经济结果看,两者都对企业有利,都是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的目标明确的经济行为,都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利益。但它们策划的方式和侧重点却存在本质的差别;避税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利用税收制度和征管手段中的一些尚未完善的条款,有意识地从事此方面的经营活动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侧重于采取针对性的经营活动;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以税法为导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筹划,侧重于挖掘企业自身的因素而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的筹划活动。避税是一种短期行为,只能注重企业当期的经济利益,随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手段的提高,将会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的一种中长期决策,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符合企业发展的长期利益,具有更加积极的因素。从这方面看,税收筹划是一种积极的理财行为。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在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和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应从维护自身整体经济利益出发,谋求长远发展。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经济分配的重要形式,其实质是对纳税人经营成果的无偿占有。对企业而言,缴纳税金表现为企业资金的流出,抵减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税收筹划决定了企业纳税时可以采用合法方式通过挖掘自身的因素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这样企业在竞争中进行税收筹划活动便显得极为必要。

二、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收筹划涉及到企业与税收有关的全部经济活动,在财务。

[1][2][3][4]。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论文

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壮大的有效保证,一般来说,企业通过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来实现外部融资。我国税法对这两种融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权益筹资的方式融资时,分配的股息属于税后例如,但是当以债务筹资方式募集资金时,筹资的利息来源于企业的税前阶段。因此,企业在外部融资中注重比较利息率与税前利润率的大小,后者大,以债务方式外部融资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率。除了以上两种融资方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还会采用多种融资方式,比如融资租赁等。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的形式下,企业资金调动更为灵活。而且国家规定融资租赁方式租回的设备折旧年限可以按照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中较短的时间来执行,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帮助企业加速了折旧,再加上租金和利息都是在税前扣除,就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选择不同的注册地可以达到不同的税收筹划效果。因为不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企业在注册时要做好前期理性分析,透彻研究不同地点的税收优惠幅度再加以选择注册地就可以合理节税,同时也是响应政府号召微观上为政府实现战略布局做贡献。

选择不同的投资形式和组建形式可以到达不同税收筹划效果。公司形式的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人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是双重纳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之下有所不同,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从债务方面,公司形式的承担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此外,在公司扩大经营选择母子公司还是总机构,也要考虑许多税收优惠方面的不同,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销售免税期和其他优惠政策,但是需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虽然不能享受很多税收优惠但是确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选择不同的出资方式可以到达不同税收筹划效果。有形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按照会计规定应在税前加以扣除,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在评估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适当高估资产价值等,也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企业还可以选择是一次性出资还是分期出资,尤其是合资企业,在采用分期出资这种方式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的时间杠杆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没有到位的资金可以依靠银行融资,利息同样可以在税前抵扣。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多以从多个渠道着手开展税收筹划。第一,在企业物资设备采购时,选择的采购对象不同,得到的税收优惠也不同。如果是向一般纳税人采购,那么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是向国外进口,进项部分是不可以获得抵扣优惠的。企业在制定销售策略时,也要考虑到每种策略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是折扣销售还是销售折扣,以旧换新销售、赊销、还本销售还是其他方式,各种方式在计算销售额方面各有不同。而且不同区域税率不尽相同,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自由定价权,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调节账面利润水平,实现税收筹划。对于单一产品定价时,企业要结合自身所适用的税率和销售情况,严格测算企业利润的临界点并加以控制,就可以充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获得实际的好处。除了在采购销售方式方面着手,还可以在销售地点选择方面进行筹划,选择代销、进销、自产自销、直接出口以及委托出口等,针对企业自身情况,分析每种方式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对成本费用的筹划。在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和无形资产摊销等方面,企业具有多重选择性,通过选择可以行为成本费用筹划。首先,对发出存货的计价,税法规定允许企业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来科学地选择计价方法,以此来调节应纳税额。其次,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也有多种,比如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这些方法的存在给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会增加企业当期的成本,降低当期收益,减少应纳所得税额,但是,企业也不能一味的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当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时,直线折旧可能是税收筹划的最佳方案。

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税收筹划的效果也会不同。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选择在提货单交付或者受到货款或者受到收款凭证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如果合同涉及分期收款或者赊销,我们一般情况采用合同约定日期确定收入,订货方式时一般认为交付货物的同时可以确认收入。

股利分配方式的不同,税收筹划的效果也会不同。如果企业派发的是股票股利,这是有利于企业融资运营和扩大再生产的,股票股利也可以让股东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派发的是现金股利,一方面企业的营运资金不能得到有效增长,还要有现金流出,而且股东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运营离不开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其实是在遵守法律前提下统筹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方式。现代企业必须全面认识税收筹划的作用,并加以重视。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利用,才能起到综合统筹企业经营的目的。当然,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最佳收益,单单照搬常用的税收筹划方法是不可以的,税收筹划必须是建立在对企业自身情况和税种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开展实施的。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筹划

作为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节税taxsaving),在西方早已广而有之。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作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税收筹划,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与避税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应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而后者虽不违法,但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随着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人们必将会对税收筹划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筹划愿望会更加强烈,将会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税收筹划取得税务利益的基本方法。

1、利用税务优惠政策。税务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的偏好来实现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务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务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务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务环境;在税务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

国家税务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纳税人通过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税收利益,自然成为纳税人各种筹划方法中最便捷的首选。

但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务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方案。

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时限长,而且失败的因素多。资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作仔细的衡量和慎重的决策。

2、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所谓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指的是在同一经济行为而有多种税务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避开“高税点”,取向“低税点”,以减轻纳税义务,获取新的税收利益。最明显的例子之一是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选择。

税率的运用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用绝对量来表示,通称为“定额税率”,即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量,规定一定的税额。另一种用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主要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表示,不论课征对象和数额如何变化,课税的比率始终按规定的比例不变,比如营业税按商品销售收入的3%课征;累进税率表示,课税的比率因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不同而变化,通常是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所谓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3、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在一些情况下,税法特别作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还可获得税法本身未规定的延期纳税,以达到避税目的。

税收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纳税人从中可得到不少税收实惠。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重要途径。税收筹划的目标,便是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尽量地延缓缴税,这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并随之得到上述各种额外的税收好处。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

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税收筹划的领域十分广泛,具体的筹划方法也有很多种。但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税收筹划主要在两大领域内展开,一是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二是纳税申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1、在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主要的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投资选择法。包括投资活动中的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选择。就投资地点而言,有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等之分;就投资方式而言,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之分;同时间接投资有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之分;同是债券投资有国家债券、企业债券与金融债券投资之分;就投资项目而言,有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与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之分;就企业的组织形式而言,有内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子公司与分公司、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等之分。所有这些不同的投资地点、方式、项目和企业组织形式涉及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正确的投资选择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融资选择法。吸收投资与举债是企业的两种基本的融资方式,通常情况下税法规定吸收投资的融资成本(股息)只能在所得税后扣除,而举债的融资成本(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举债融资比吸收投资融资更具有节税功能。进一步分析,同时吸收投资融资,吸收实物投资与吸收货币投资也有区别,前者对实物资产处置时还可能要纳税,后者则不论如何使用均不需纳税;同样的举债融资,向金融机构举债,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债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允许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可见这两方面也存在着税收筹划的可能。

(3)经营方式选择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不同的经营方式通常需要负担不等的税收。如自营与出包、出租,分散经营与合并经营,专营与兼营,包销与代销,内销与外销,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等等。对这些不同的经营方式作出合理的选择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物资采购选择法。主要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进口关税要按普通税率计征,若原产地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则进口关税可按优惠税率计征。

(5)资产使用选择法。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资产折旧方面的选择。

(6)盈余分配选择法。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任何恰当的选择都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2、在纳税申报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有时可以独立进行,有时还要结合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进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缴纳税种选择法。如发生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在现行税法规定基础上,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可以实现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或者分别缴纳两种税的选择。又如个人投资办企业可以结合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取舍。

(2)纳税主体选择法。如按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凡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出包、出租给个人经营,凡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个人纳税,凡不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纳税;单位支付个人所得,凡由个人负担税款的单位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凡由单位负担税款的应由单位负责缴纳税款。这些选择的主动权都掌握在企业手里,企业可以从节税方面作出合理选择。

(3)计税依据选择法。如现行营业税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土地增值关于开发费用扣除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捐赠免税扣除额的确定等等,都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与标准。合理利用这些条件与标准,可以适当缩小税基或避免扩大税基,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税目税率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实行差别较大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条件下,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目税率。如企业既有应税销售额又有免税销售额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核算两种销售额,否则,按税法规定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又如消费税规定对混合原料酿制的白酒应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对此企业就应注意避免可能会增加税负的生产方式。

(5)纳税地点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境内纳税与境外纳税、企业所在地纳税与经营所在地纳税、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与非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之间的选择。一般情况下,税法对纳税地点都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纳税地点必须满足税法上的特别规定。但由于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税收负担通常存在较大的差异,故企业可以结合投资地点选择或创造条件满足税法的特别规定,从而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

(6)纳税方式选择法。主要是指申报方式、纳税始点及税款预缴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这对于集团化企业来说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整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有利的申报纳税方式,或者由分散申报纳税转变为集中申报纳税,或者由集中申报纳税转变为分散申报纳税。又如按规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免税优惠而经营期间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税法允许企业既可以选择当年开始免税,也可以选择当年纳税次年开始免税,不同的选择必定会对税收负担产生不同的结果。

(7)纳税期限选择法。企业纳税期限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税法明确规定,二是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核定。在后一种情形下,纳税期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只要有选择余地,企业就应当选择尽可能长的纳税期限,以获取按期纳税上的货币时间价值。

狭义上的征管效率,它是一定时期扣除征税成本的税收收入与该时期税务机关组织入库的税收收入的比率。这里的征税成本,主要是税务机关为获得一定数量的税收收入的耗费,包括用于建造税务机关办公楼、宿舍楼的费用,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用及运行、维护费用,印刷各种文件、资料、票据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培训教育费用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必需的各种经费开支。

广义上的征管效率,它是一定时期入库的税收收入与税收征纳成本之和的比率。这里的纳税成本,是纳税人支付的税款以外的与纳税有关的费用,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和税控装置的费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劳动耗费,支付税务顾问和律师的酬金,以及税务稽查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影响。

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之间具有一定的转换性,征税成本可以纳税成本为代价而降低,反之亦然。如自核自缴通常会降低征税成本但会提高纳税成本;把本应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服务转移到社会中介机构,虽然降低了征税成本但增大了纳税成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管监开会降低纳税成本但提高了征税成本。此外,在我国还要特别重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同时提高的情况,如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信息不能共享、纳税人纳税费用增加,税务机关多头、重复检查等。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全面衡量税收征管效率应以广义上的征管效率为标准,尽管纳税成本在测算和计量上存在一定困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越低,意味着征管效率越高。

3、税收征管效力的涵义。税收征管效力,是指税收征管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税收征管对于提高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影响力。影响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因素很多,如税负是否公平、有关法律及程序是否既严密又简单明了、纳税成本高低、整个社会的纳税观念和纳税意识强弱等。但从国内外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征管是否有效力,乃是影响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的关键因素。

衡量税收征管效力的标准,主要看其是否能够有效地处理以下四个关键差额:

(1)潜在的纳税人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差额。

(2)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之间的差额。

(3)纳税人申报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之间的差额。

(4)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与根据税法应上缴的潜在税款之间的差额。

根据衡量税收征管效力的上述标准,可使用以下四个主要指标,对税务机关征管效力进行测定:

(1)税务登记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2)纳税申报率(按期申报率)=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3)欠税率=(纳税人申报的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申报的税额×100%,或入库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申报的税额×100%。

(4)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税额/纳税人应申报的税额×100%。

四、税收征管的目标。

“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亚当。斯密的以上论述已基本包含了税收征管效率的思想,此后税收征管效率问题一直为税收理论和税收实践所重视,征管效率成为各国税收征管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但是,现代税收征管已不再是单单追求征管效率,更着重征管效力的提高。因为即使税收成本很低,如果存在大量的“漏征漏管”户,欠税居高不下,偷逃税成风,这样的税收征管显然不能算是成功的税收征管。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的目标应定位于:通过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运行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力,或者说税收征管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税收遵从。

参考文献:。

1.范坚:试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理论与实践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

2.王觉,扬茹。关于税收流失现状与原因分析及其治理对策。北京国税研究资料(2)。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

税收筹划论文

企业集团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大,筹资环节的税收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要影响。首先,当前企业的筹资环境比较复杂,在融资的趋势上一致保持着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对于企业的筹资渠道来说,企业的筹资渠道都存在着各种利弊,不论是企业的股票、债券或者其他方式,都会存在不等的筹资风险,因此,企业集团应该规避在筹资渠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让企业选择最优的筹资方式,提高企业的综合营运能力,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降低经营风险。此外,企业在借款之后产生的利息,可以抵扣税收,能够将这部分利息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实现筹资环节的税收筹划。虽然,一般情况下负债收益会随着负债总量增多,但是如果企业集团过分追求负债,那么企业很可能遭受债务风险,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举债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适的资本结构,避免盲目举债的出现。为了避免盲目举债,企业集团可以充分考虑负债融资以及权益融资的平衡。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可以通过权益资本收益率这一指标,完成负债融资以及权益融资的平衡。

(一)所得税税务筹划采用投资组织形式的方法。

我国税法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着不同的纳税规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集团可以充分考虑组织形式,采用投资组织形式的方法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在我国,非公司制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需要在缴纳分配的个人利润所得税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该充分考虑组织形式的选择,按照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对于投资人数少、经营规模小的独资企业,可以选择定额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对于企业规模小但是投资人数多的企业,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形式。这两种形式都可以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轻。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制公司更适合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且能够促进企业形象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这样的方式是如今现代企业常用的组织形式,在亏损弥补、保留盈余等方面都有着较大优惠。相比之下,这两种公司的组织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企业集团在进行扩张时,必然增加新的组织机构,这就需要企业集团对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进行筹划。在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中,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能,但是,当企业集团出现亏损时,总公司可以将分公司的亏损计入,能够减少所得税税额,但子公司不行。因此,企业集团应该根据盈利预期,如果新设机构能够在短期之内实现盈利,那么企业集团就可以选择子公司形式,如果企业集团新设机构将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亏损,那么企业集团就应该选择设置分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集团在税收筹划中应该充分了解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优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科学的税收筹划。

(三)采用合理的投资方式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投资方式的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企业收益方式,对于企业后期的纳税方式以及应纳税额也有决定性影响。因此,企业集团应该选择合理的投资方式,从而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集团可以按照自己的投资性质,将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以及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即为生产经营投资,能够直接扩大生产经营收益。间接投资是对资产的投资,例如股票、债券等。按照新税法,国产设备的购买将无法抵扣所得税,开始强调企业投资产业优惠,因此,企业在直接投资中,可以尽量选择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既能增加产能,也能享受优惠。在间接投资方面,企业集团可以考虑国债实现税前扣除利息。

税收筹划论文

:本研究着重分析了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探讨了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原则,最终提出了延时纳税和优化企业税收负担的应用方式。

: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最早出现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这一事件中,其中汤姆林爵士对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合理避税进行了首次阐述,并赢得了法律界的一致认可。自此之后税收筹划逐渐兴起,税收筹划在七十年的发展中逐渐得以规范,内涵得到不断扩充。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指的是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调整企业内的经济安排以最大程度的减少税收的产生,因此税收筹划也被称为“合理避税”。目前,经过长期的市场运作和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有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操作标准,有关税收筹划的定义和条款已然形成标准。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减轻投资的风险,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此外对于改善企业经营模式,优化产能布局,促进企业改革,减少税务缴纳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税收筹划对于维护企业和国家财政收入之间的平衡还起到了杠杆的调节作用。具体来说,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增加企业产品营收,提高产品利润率;对于企业来说,这也是税收筹划最重要的作用;经过税收筹划可以促进企业重组,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实现更大的企业营收;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促进财务策划的运用,实时分析企业的未来收益和成本估算。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资金活动密不可分,通过合法的程序减少企业的税收数目,减少资金流出,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可以实现企业创收的最大化。

1.合法原则。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避税,较少税务支出。实际的操作中可表现为税收筹划需要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逃税;税收筹划不能违反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税收筹划需要随着法律的更新和做出相应调整,当有关税收筹划的法律文件进行更新时,需要严格比对,调查出是否影响到现有的税收筹划过程,一旦有影响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新的税收筹划的设计。

2.符合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一切的财务筹划都是为企业的发展进步服务的,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服务的,因此在进行财务筹划是需要考虑到要将企业价值发挥的最大,提高企业的产品利润率,获得节省税收的好处。对于企业的产品生产,应选择产品赋税较低,税收成本较低的部分,提高产品的资产回流;选择税收缴纳延迟的产品,在进行税收缴纳前的一段时间,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笔资金进行再次的生产和销售,获得更大的企业利润。这两种方式都是为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减少纳税不代表可以提高企业的营收和成本的降低。例如在税法中企业负债利息是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的,对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十分有利,但随着负债比例的上升,企业的各项运营风险也随之提高,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资本收益的提高。因此在进行收税筹划时,还应考虑到财务管理的总目标,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

3.服从财务决策的安排。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紧密联系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过程,服从财务决策的安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的企业税收筹划是不具有科学性的胡乱筹划,是不利于企业长久发展非理性筹划,例如某些产品的出口销售可以带来更大的利润和更小的税收负担,如果不细致认真的考虑到出口市场中的产品接受能力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只考虑到出口带来的利润,就有可能导致错误的营销策略。4.优化经营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时,需要综合考量。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将企业整体的税收负担降低,不能仅仅着眼于其中的一两项税种,应该从整体考虑将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降低;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到资金的时间利用价值,需要进行长远的资金估算,不能为节省眼前的税收负担,而不考虑到未来可能更加繁重的税收负担。同时要考虑到金钱的时间价值,将现有的资金和成本核算折合成现值来综合考虑。

5.提前进行筹划。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对未来经济活动的预估的特性,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到未来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的走向,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投资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减少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在税收负担已经产生的情况下,再进行税收筹划是无法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的。

1.延时纳税。延时纳税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在这段时间内银行提供了一笔巨额的无息贷款。由于在企业短期的经营发展中,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且企业的会计政策又相对固定,企业所得税缴纳日期相对固定。在这一期间,企业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额外的货物流通和生产经营,可以进行新一轮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优化企业税收负担。采用税收筹划可以针对有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或者对纳税节点进行控制,实现直接的财务节省。例如对于徘徊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小微型企业,就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纳税方案,找到符合企业发展和税收负担最低的平衡点,从而增加企业价值,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筹划,要符合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应该服从财务决策的安排,优化经营成本并提前进行筹划,再具体的税收筹划的应用中利用延时纳税的特点,进行企业再创造再生产,同时优化企业税收负担,合理选择适合的纳税方案。

论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作为西方国家几乎家喻户晓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节税taxsaving),在西方早已广而有之。而在我国,税收筹划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鲜为人知的,只是近几年才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了解和实践。作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税收筹划,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与避税相比,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应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而后者虽不违法,但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和意图。随着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人们必将会对税收筹划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筹划愿望会更加强烈,将会越来越多地运用税收筹划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利用税务优惠政策。税务优惠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的偏好来实现的,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务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务优惠政策在配合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调控经济能力的提高,我国的税务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中逐步完善。表现为在继续以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为投资鼓励重点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投资鼓励的科技导向;在稳定现有的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更注重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务环境;在税务优惠形式上从较为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期,向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并用转变。

国家税务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进行税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纳税人通过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税收利益,自然成为纳税人各种筹划方法中最便捷的首选。

但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注重对优惠政策的综合衡量。政府提供的税务优惠是多方面的,纳税人的眼睛不能仅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各种税收优惠方案中选出最优的方案。

注重投资风险对资本收益的影响。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比如发展高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时限长,而且失败的因素多。资本效益如果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必须作仔细的衡量和慎重的决策。

2、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所谓高纳税义务转换为低纳税义务,指的是在同一经济行为而有多种税务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避开“高税点”,取向“低税点”,以减轻纳税义务,获取新的税收利益。最明显的例子之一是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选择。

税率的运用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用绝对量来表示,通称为“定额税率”,即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量,规定一定的税额。另一种用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主要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表示,不论课征对象和数额如何变化,课税的比率始终按规定的比例不变,比如营业税按商品销售收入的3%课征;累进税率表示,课税的比率因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不同而变化,通常是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所谓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3、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的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

在一些情况下,税法特别作出了可延期纳税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还可获得税法本身未规定的延期纳税,以达到避税目的。

税收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纳税人从中可得到不少税收实惠。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重要途径。税收筹划的目标,便是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尽量地延缓缴税,这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并随之得到上述各种额外的税收好处。

从税收筹划的实践来看,税收筹划的领域十分广泛,具体的筹划方法也有很多种。但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税收筹划主要在两大领域内展开,一是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二是纳税申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1、在生产经营与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主要的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投资选择法。包括投资活动中的投资地点、投资方式、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选择。就投资地点而言,有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等之分;就投资方式而言,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之分;同时间接投资有股票投资与债券投资之分;同是债券投资有国家债券、企业债券与金融债券投资之分;就投资项目而言,有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与国家限制的投资项目之分;就企业的组织形式而言,有内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企业、子公司与分公司、联营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等之分。所有这些不同的投资地点、方式、项目和企业组织形式涉及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正确的投资选择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2)融资选择法。吸收投资与举债是企业的两种基本的融资方式,通常情况下税法规定吸收投资的融资成本(股息)只能在所得税后扣除,而举债的融资成本(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举债融资比吸收投资融资更具有节税功能。进一步分析,同时吸收投资融资,吸收实物投资与吸收货币投资也有区别,前者对实物资产处置时还可能要纳税,后者则不论如何使用均不需纳税;同样的举债融资,向金融机构举债,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债其利息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只允许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可见这两方面也存在着税收筹划的可能。

(3)经营方式选择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不同的经营方式通常需要负担不等的税收。如自营与出包、出租,分散经营与合并经营,专营与兼营,包销与代销,内销与外销,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等等。对这些不同的经营方式作出合理的选择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物资采购选择法。主要包括采购地点、采购对象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进口关税要按普通税率计征,若原产地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则进口关税可按优惠税率计征。

(5)资产使用选择法。主要包括资产计价和资产折旧方面的选择。

(6)盈余分配选择法。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任何恰当的选择都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2、在纳税申报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有时可以独立进行,有时还要结合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来进行。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缴纳税种选择法。如发生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在现行税法规定基础上,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可以实现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或者分别缴纳两种税的选择。又如个人投资办企业可以结合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缴纳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取舍。

(2)纳税主体选择法。如按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凡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出包、出租给个人经营,凡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个人纳税,凡不变更营业执照的,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纳税;单位支付个人所得,凡由个人负担税款的单位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凡由单位负担税款的应由单位负责缴纳税款。这些选择的主动权都掌握在企业手里,企业可以从节税方面作出合理选择。

(3)计税依据选择法。如现行营业税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土地增值关于开发费用扣除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捐赠免税扣除额的确定等等,都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与标准。合理利用这些条件与标准,可以适当缩小税基或避免扩大税基,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4)税目税率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实行差别较大的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条件下,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目税率。如企业既有应税销售额又有免税销售额的情况下,应当准确核算两种销售额,否则,按税法规定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又如消费税规定对混合原料酿制的白酒应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对此企业就应注意避免可能会增加税负的生产方式。

(5)纳税地点选择法。主要是指在境内纳税与境外纳税、企业所在地纳税与经营所在地纳税、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与非税收优惠地区纳税之间的选择。一般情况下,税法对纳税地点都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纳税地点必须满足税法上的特别规定。但由于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税收负担通常存在较大的差异,故企业可以结合投资地点选择或创造条件满足税法的特别规定,从而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

(6)纳税方式选择法。主要是指申报方式、纳税始点及税款预缴等方面的选择。如按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这对于集团化企业来说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调整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有利的申报纳税方式,或者由分散申报纳税转变为集中申报纳税,或者由集中申报纳税转变为分散申报纳税。又如按规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免税优惠而经营期间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税法允许企业既可以选择当年开始免税,也可以选择当年纳税次年开始免税,不同的选择必定会对税收负担产生不同的结果。

(7)纳税期限选择法。企业纳税期限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税法明确规定,二是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核定。在后一种情形下,纳税期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只要有选择余地,企业就应当选择尽可能长的纳税期限,以获取按期纳税上的货币时间价值。

狭义上的征管效率,它是一定时期扣除征税成本的税收收入与该时期税务机关组织入库的税收收入的比率。这里的征税成本,主要是税务机关为获得一定数量的税收收入的耗费,包括用于建造税务机关办公楼、宿舍楼的费用,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用及运行、维护费用,印刷各种文件、资料、票据的费用,税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培训教育费用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必需的各种经费开支。

广义上的征管效率,它是一定时期入库的税收收入与税收征纳成本之和的比率。这里的纳税成本,是纳税人支付的税款以外的与纳税有关的费用,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和税控装置的费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劳动耗费,支付税务顾问和律师的酬金,以及税务稽查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影响。

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之间具有一定的转换性,征税成本可以纳税成本为代价而降低,反之亦然。如自核自缴通常会降低征税成本但会提高纳税成本;把本应由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的服务转移到社会中介机构,虽然降低了征税成本但增大了纳税成本;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管监开会降低纳税成本但提高了征税成本。此外,在我国还要特别重视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同时提高的情况,如国、地税机构分设后信息不能共享、纳税人纳税费用增加,税务机关多头、重复检查等。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全面衡量税收征管效率应以广义上的征管效率为标准,尽管纳税成本在测算和计量上存在一定困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越低,意味着征管效率越高。

3、税收征管效力的涵义。税收征管效力,是指税收征管的有效性,也就是说税收征管对于提高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影响力。影响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因素很多,如税负是否公平、有关法律及程序是否既严密又简单明了、纳税成本高低、整个社会的纳税观念和纳税意识强弱等。但从国内外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征管是否有效力,乃是影响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的关键因素。

衡量税收征管效力的标准,主要看其是否能够有效地处理以下四个关键差额:

(1)潜在的纳税人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之间的差额。

(2)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之间的差额。

(3)纳税人申报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之间的差额。

(4)纳税人申报的税额与根据税法应上缴的潜在税款之间的差额。

根据衡量税收征管效力的上述标准,可使用以下四个主要指标,对税务机关征管效力进行测定:

(1)税务登记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2)纳税申报率(按期申报率)=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3)欠税率=(纳税人申报的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申报的税额×100%,或入库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纳税人申报的税额×100%。

(4)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税额/纳税人应申报的税额×100%。

四、税收征管的目标。

“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亚当。斯密的以上论述已基本包含了税收征管效率的思想,此后税收征管效率问题一直为税收理论和税收实践所重视,征管效率成为各国税收征管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但是,现代税收征管已不再是单单追求征管效率,更着重征管效力的提高。因为即使税收成本很低,如果存在大量的“漏征漏管”户,欠税居高不下,偷逃税成风,这样的税收征管显然不能算是成功的税收征管。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的目标应定位于:通过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运行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力,或者说税收征管应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最大程度的税收遵从。

参考文献:。

2.王觉,扬茹。关于税收流失现状与原因分析及其治理对策。北京国税研究资料2001(2)。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2。

税收筹划论文

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节约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增加企业的效益效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大,在社会经济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正当权益,而不是纳税人对税法的抵制和对抗,充分利用税收筹划对于社会以及企业自身都是有重大意义的。一方面,税收筹划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自觉意识,加快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另一方面,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特别是企业降低税金,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一般的,税收筹划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最大化企业的经济利益,实现经营目标;二是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三是有助于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四是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1.企业筹资。

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性条件,是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因素。当前,企业的筹资环境是比较复杂的,在融资的趋势上一致保持着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企业通过对税收的筹划,可以科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使企业的融资获得更大的收益。此外,对于企业的筹资渠道来说,企业的筹资渠道都是存在着各种利弊的,不论是企业的股票、债券或者其他方式,都会存在不等的筹资风险,运用税收筹划就能够很好地规避在筹资渠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让企业选择最优的筹资方式,提高企业的综合营运能力,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降低经营风险。

2.企业投资。

在如今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投资与融资一样,都是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很多公司的投资方向都比较复杂,例如设立子公司、兼并等,这样就会造成企业投资的风险。通过税收筹划,企业能够更加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在选择投资方式的环节中更加理性,这对于企业的投资收益影响重大。首先,在税收筹划当中,可以优化企业的投资结构,在投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使企业的投资环节效益提高。例如,企业在投资中可以运用连续投资的方式,延长企业的纳税期限,使企业的阶段性效益提高。其次,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决策科学性,能够为企业的发展赢得最佳的机遇,使企业在法律上获得最优的政策,例如,在国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企业的投资是会受到国家的支持的,能够享受国家的抵税政策,能够很好地节约企业的税收,扩大企业的经营效益。

3.其他方面。

税收筹划在筹资投资方面能够为企业带来不少的好处,能够扩大企业的综合效益,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在其他方面也是一样,税收筹划的应用面也是很广泛的。例如,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让企业的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更加合理,能够稳定物价变化引起的税负变动。此外,在企业资产折旧中,税收筹划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税收筹划能够将资产分摊折旧的时间等方面科学地选择,可以起到减少隐形税负的效果,进而改变企业的资金周转情况,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优化,资金利用效率大大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随之上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需求,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了企业工作的必然。但是,企业税收筹划会关系到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政府会对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审核,考察其是否达到国家以及当地的税收优惠标准。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也有着重大影响。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是极不明智的行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单靠税收筹划来实现税负最小化,并不利于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体实施,只有将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全面优化的方案才是成功的方案。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兼顾经济活动参与方以及参与方税负转嫁情况,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应该以额外成本与方案收益的差值为标准,只有这样,税收筹划方案才具有全面性,才能真正促使企业成本降低。

市场处于时刻变化的状态之中,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应该充分体现市场特征。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应该尽可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够局限于固有的模式当中。与会计制度不同,税法所关注的重点是经济与社会,不是单一的利益组织或者个人,也不是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二者在经济态度以及要求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清醒认识到税收筹划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处理税收筹划时应当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实现高适应性的税收筹划,就是要统筹兼顾社会效益与企业效益,在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收,只有这样的方案,才是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案。总之,企业的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是很多的,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企业都应该注意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

一个国家税收环境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在这个国家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上,税制改制对于企业的盈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谓是我国税收政策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税制建设又提高了到了一个崭新的层面。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应当进行怎样的税收筹划,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依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使用企业内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决策时,优先选择购买股票或者购买债券等形式的投资,但是应当以购买国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所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进行投资决策所要考虑的重点。在综合考虑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同其他形式的债券以及股利而言,企业进行针对于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应当看作是一个比较优质的投资决策。

除此之外,为了促使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政府在修订新税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关于鼓励或者限制某些行业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方面的改变,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也应当选择那些政府鼓励发展而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进行投资。

每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会面临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可供新成立的企业进行选择的组织形式种类很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就会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组织形式。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进行股利分配的时候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下的业主或者合伙人则只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汇总纳税的企业进行了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一规定表明:总分支机构形式的企业组织可以将税款进行合并缴纳,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业组织就要将各自的企业所得进行分别核算缴纳税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当一个企业组织由分公司与总公司组成时,应当是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上缴工作,所以,当企业在进行下属公司的设立时,是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分公司,这就会对企业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带来不同的影响。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子公司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所取得的企业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的企业利润中进行税款的合并缴纳,而是应当依照规定以独立法人的角色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单独缴纳。如果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所执行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时,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较低税率进行所得税款的缴纳,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但是,分公司却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需要将自己的企业利润同母公司的企业利润进行汇总后一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所以说,不管分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是高还是低,都不会对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企业可以根据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科学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组织整体税负水平的目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调整。

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以及相应的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当真正具备真实性以及合理性,否则税务机关就有权调整工资的扣除数。

4.2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广告费用的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这一规定不仅使企业费用的计算更加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这无疑也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由于20xx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以前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理调整经营方案。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不应当仅仅是税收筹划人员的“孤军奋战”,它需要社会多个领域内方方面面的协调与配合,要多用、快用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充分考虑机会成本问题。除此之外,我们所进行的企业税收筹划也不应当忽视涉税风险,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从而争取更大的财务收益。掌握和理解新税法关于反避税的相关规定,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与发生。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寻求企业行为与国家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国家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利。因此,国家对税收筹划持鼓励态度,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在国家大力扶持以及积极倡导下,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便是国家给予支持给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独立经济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然需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且严格地遵循依法纳税的义务。就每个企业来说,纳税是政府无偿地对企业财务成果的占用,并且还会使得企业的既得利益减少,可以说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目标与企业收益的实现。为了将税负减轻,企业自然而然地便会设法延缓缴税、免缴税或者少缴税。正是由于直接经济利益的驱使,企业税收筹划便由此产生。高新技术企业要想获得最大化的企业效益,要想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那么就应当对税收筹划提起高度的重视,进而得到“节税”收益。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十分必要及重要的,直接关系到我国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以下从政府宏观调控以及企业财务管理两大方面分析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政府宏观调控方面。

借助于税收实施经济调节是国家尤为重要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而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有助于更好地执行政府的税收政策,进而将国家地税收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达到。详细的来说,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税收筹划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扶持帮助经济滞后的地区,有助于地区之间经济差异的减少,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并且调节税收还能够推动企业的长足发展;其二,通过税收减免,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将企业的负担减轻;其三,能够引导合理的资源配置,推动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这具体是由于政府部门借助于合理税收政策的制定,引导合理的社会资源流动,进而将优化产业结构实现。

(二)企业财务管理方面。

1.有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要想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则需要企业将自己的经营管理成本尽可能降低,主要的措施就是税收负担的减轻。企业必须通过事先安排以及事先筹划理财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利用从属于企业的税收战略性筹划,将最优的企业纳税方案选择出来,进而将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这样才与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需求相满足,是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

2.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在财务经营决策前,需要合理地开展税务筹划,这样不仅有助于税务筹划行为的规范,将正确的决策制定出来,进而促使企业的整个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变得合法合理,有序地促使财务管理活动运转,实现良性的经营活动循环,同时还能够在企业战略中融入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时使企业对战略性选择予以考虑,这样便能够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以及管理经营水平的提高。

3.有助于完善企业战略规划。

企业总体战略与税收筹划间是战术选择的整体性规划与经营行为、手段与目标的一种关系。企业税收筹划是将企业战略实现的重要工具,应当为企业的战略服务,因而需要企业不仅要在企业战略制定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以及其他对企业发展有影响的因素,并且还需要在税收筹划的具体运用中,将其与企业战略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在与企业战略思想相符合的基础上选择筹划方法。

4.税收筹划是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总的来说,现代企业的财务决策具体是由利润分配、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以及经营生产决策等所构成的,而税收会对这些组成部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在企业的各个财务决策领域均会贯穿税收筹划,而且税收筹划已经逐渐的成为企业财务决策必不可少的一大内容。在企业的筹资决策过程当中,不仅需要对资金需要量加以考虑,而且还需要对筹资成本加以兼顾,由于通过不同渠道与不同方式所得到的资金,列示在税法规定中的成本是不同的,而要想将筹资成本降低,就应当充分考虑筹资活动中的纳税因素。而在企业的投资决策中,应当对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加以考虑,要知道税法对不同投资行业、区域和形式的投资均有着详细且严格的规定,这便需要企业重视税制的影响,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及运营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及缺陷,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积极的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便于强化及完善税收筹划工作。以下从几个方面提出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策略:

1.构建完善的税收法律机制。

立法部门应当在税法的制定及完善中,应当注意税收法律条款的易于理解和简单明了,具体规定的税法条款必须有着相对较强的可操作性,以此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认识和理解税法,进而促使高新技术企业确切地指导在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中,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在税法中加入一些硬性的规定,将标准详细的制定出来,从而促使高新技术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真正做好。

2.成立涉税中介机构。

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资格中所存在的风险,企业应当对实际情况与具体规定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加以重点关注,合理地调整企业总收入中高新技术所占据的比例,合理地研发工作参与者的学历比例,并且将科学的追踪机制建立起来,在研发项目的过程中使人员情况与经营状况始终与相应的规定相符合。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减少利润、增加成本以及缩小税基,但是切勿借助于弄虚作假等不当方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取得。随着我国税务部门稽查征管行为的不断规范化,再加上社会信息化水平的迅速提升,能够供给企业利用的投机空间随之变得越来越小。企业将税务风险解决的有效途径就是将严格的一套内部控制体系构建起来,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控制税务风险。

4.增强财务人员及管理者的税收筹划意识。

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高度重视学习税收法规,动态实时地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关注,跟踪及预测税率与税法的变动趋势,并且将税收筹划合法合理地加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以此对税收筹划方案加以选择,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综合地对企业所制定的长期发展目标加以考虑。应当明确的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一项工作,企业应当不断引入高素质、高水平和高技能的现代化人,以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注入源源不断的活新鲜活力。作为专业的人士,这些人才通常具备着高超的业务操作水平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而企业的财务人员则切勿在财务核算的简单工作定位上局限,而是应当抓紧时间学习税法知识,最大限度地将自身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并且在企业的财务活动中融入。另外,企业的财务人员还应当对会计政策严格地加以执行,切实地遵循会计程序做账,进而生成合理正确的会计报表,从而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奠定可靠的基础。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当中,税收筹划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存在着一系列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待于完善的环节,企业要想真正地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要想将税收筹划所具备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那么就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强化措施,从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论文

摘要: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出发,研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实现税收筹划有遮光反而深刻的意义。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不具备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就无法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允许熟手筹划的存在,而已但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德牧的在于节约税收成本,惊醒税收筹划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原则,以求取最大效益,同时尽可能降低輧水风险。税收筹划的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为企业财务管理富裕立新的内容。传统的财务管理研究中,主要注重分析所得税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如纳税人进行项目投资时,投资收益要在税后的基础上衡量,在项目研究和开发时,考虑相关的税收减免,这将减少研究和开发项目上的税收支出,而这些增量现金流量可能会使原本不盈利的项目变得有利可图。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多个税种,所得税仅为其中的一个。税收筹划正是以企业的涉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各方面,与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环节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纳税的影响,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统筹安排,以获得财务收益。

前期策划者表示实现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其各项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收益是鲜活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或安排的机会。

合法性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在此应注意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区别。但从经济结果看,连着都对企业有利,都是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的目标明确的经济行为,都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利益。但他们策划的方式和侧重点却存在本质的差别。避税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利用税收制度和征管手段中的一些尚未完善的条款,有意识的从事此方面的经营活动达到少缴税款的母的,侧重于采取针对性的经营活动;税收策划师纳税人以税法为导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惊醒筹划,侧重于挖掘企业自身的因素而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的筹划活动。避税是一种短期行为,只能住中企业当期的经济利益。随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手段的提高,将会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的一种中长期决策,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符合企业发展的长期利益,而且还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更加积极的因素。从这方面看,税收筹划是一种积极的理财行为。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意义重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衣服和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这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牧的诗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在京性格像财务决策之前,进行合理细致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是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是限量型循环。其次,策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大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益。第三,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实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事先。因此。开展税收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追求税后利润成为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企业增加李瑞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负担。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虽有所作为,但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企业税收瞅瞅话正是在减轻水分、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先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可谓一再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的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在税收瞅瞅华夏的企业由小结构重组,能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李瑞最大化,也就是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

企业减轻税负的欲望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家具,这种欲望愈加强烈。如果在理论上和时间中已经有了何方减轻腹水的空间,那么企业就没有必要不择手段铤而走险,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企业就会把自己的减税行为控制杂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维护自身何方权益:林一方面又促使企业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自觉的学习钻研税法和旅行纳税义务,从而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收法律意识。

税收的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约束着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税收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法挥了重要作用,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在具体进行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活动中,必须在两者中进行权衡和综合考虑。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税收筹划的目标实施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手段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而财务管理的目标也是通过运用各种财务手段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论文【】

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与真正意义上的避税是有差异的,税收筹划工作满足合法性特征的前提,决定了其筹划行为是合法的,并应该获得相应税务机关以及行政持法部门的认同。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税收筹划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定义,使得其存在的本身就具有一定弹性空间,对于税务持法部门来说,不仅存在行政持法上的缺陷,而且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使得其在判断企业税收筹划行为时缺乏客观公正性,可能会出现企业某种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从而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二)因政策性调整而形成的风险。

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工作时,由于未能充分考虑现行税法规定与政策的变化,没有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而导致企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处罚,不仅使企业形象受到了负面影响,而且使企业产生经济风险。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筹划工作的事先性,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未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定因素的改变而及时调整的话,那么可能会导致这一筹划方案失去合法性或是合理性,最后造成税收筹划的失败。

(三)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缺乏专业水平与风险意识。

对于部分企业纳税人而言,普遍缺乏税收筹划意识,加上执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导致其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往往出现事倍功半的情况。一些企业没有配备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就算设置了相应部门和岗位,其从业人员也不具备全面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加上其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了解不足,更没有对影响企业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此外,当国家相关税法政策做出变化与调整时,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信息,导致其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不合理,甚至可能会与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相违背,导致税收筹划违法了相关法规。这些都是税收筹划人员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且专业技能不扎实所导致的税收筹划风险。

(一)规范税务法规以及持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由于我国在税法条款中,还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规章来明确定义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因而使得税收筹划存在的本身具备一定的争议性。这也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稽查与评审时,出现因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而导致的,企业某些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被认定为违反税法的行为。针对此种情况的发生,国家应积极修订税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正税法中不明确以及模糊的定义,并明确界定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概念,使相关部门在持法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这样既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法规。

(二)确保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仅需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协作与配合,而且需要相关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及时了解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并根据变化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调整。此外,如果企业的经营以及市场环境发生改变时,也须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在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制定时,还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案的涉税风险,在遵循国家现行税法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并确保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增强税收筹划人员的风险意识,提高其专业技能。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与优劣性,取决于相关税收筹划人员的风险意识与专业知识技能。只有具备了风险防范意识且税务知识全面的税收筹划人员,才能够根据国家税法政策来科学设计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并能根据政策法规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整策略。因此,为了使税收筹划人员能够具备全面的、专业的税务知识、技能以及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就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来提高相关人员的执业水平,如:组织税务知识培训、后续教育与考核等,并通过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让税收筹划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积累经验。同时,可以成立税收法规研究小组,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提高其纳税风险防控意识。

(四)做好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工作。

一些企业在实施企业税收筹划时,未能对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分析,导致出现了税收筹划的成本明显要比企业节省下来的税收费用高。为了有效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应该客观分析筹划成本与预期收益,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权衡。企业纳税管理人员了解税收临界点,并通过对临界点的把握来降低企业的纳税金额。例如,可以通过确定销售价格的临界点来有效的控制企业的税负。企业通过加强对成本效益的分析,可以避免盲目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进而有效控制税收筹划风险。

总体而言,企业要想有效规避税收筹划风险,不仅需要正确地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其基本特征,而且应重视其存在的风险。通过客观评估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政策风险,及时调整筹划方案,提高税收筹划人员风险防控意识,以及执业技能等,从而化解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